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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梁启超:《新民说》,第八节,论权利思想,页38—39。

作者:金观涛/刘青峰 当前章节:15506 字 更新时间:2026-6-19 21:15

(63) 梁启超:《新民说》,第八节,论权利思想,页38—39。

(64) 佛苏:“论责任心与名誉心之利害(续第七十八号)”,《新民丛报》,第四年第八号(原第八十号)(1906年5月8日),页20。

(65) 楚元王:“谕立宪党”《民报》临时增刊《天讨》(1907年4月25日)页133—34。

(66) 鲠生:“共和政治论”,《甲寅》,第一卷第十号(1915年10月10日),页6。

(67) 康有为:“续撰不忍杂志自序”(1917年10月),载《康有为政论集》,卷三,下册,页1014。

(68) 钱玄同:“保护眼珠与换回人眼”,《新青年》,第五卷第六号(1918年12月15日),页627。

(69) 李大钊:“圣人与皇帝”,载《李大钊文集》,下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页95。

(70) 只眼:“两个和会都无用”《每周评论》第二十期(1919年5月4日)第3版。

(71) 常:“秘密外交与强盗世界”,《每周评论》,第二十二期(1919年5月18日),第2版。

(72) 陈独秀:“马尔塞斯人口论与中国人口问题”,《新青年》,第七卷第四号(1920年3月1日),页7。

(73) 麦金太尔:《德性之后》,页75。

(74) Michael J.Sandel,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174;万俊人:“美国当代社会伦理学的新发展”,《中国社会科学》,第三期(1995),页148—50。

(75) Maurice W.Cranston,What Are Human Rights(London:The Bodley Head,1973).

(76) 陶孟和:“贫穷与人口问题”,《新青年》,第七卷第四号,页1—7。

(77) T.S.:“人口论底学说变迁”,《新青年》,第七卷第四号,页1—39。

(78) 陈独秀:“马尔塞斯人口论与中国人口问题”《新青年》第七卷第四号,页1—10。

四 中国个人观念的起源、演变及其形态初探(1)

如果没有镜子,我们很难知道自己是什么样子的。同样,没有对现代社会组织之想象,作为抽象观念之“个人”也不可能从复杂的人际关系网中分离出来。但是人对合理社会之想象是一面哈哈镜,“个人”在里面只得到扭曲的反映。因此,中国当代个人观念深藏着社会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秘密。

4.1 中文“个人”一词的意义及个人观念的产生

1907年,鲁迅曾这样谈“个人”一词的传入:“个人一语,入中国未三四年,号称识时之士,多引以为大诟,苟被其谥,与民贼同。”(2)这段话透露了两重含义:第一,“个人”这个词是1904年前后由外国引入;第二,当时这个词的意义在正统士大夫心目中相当负面。中文里,“个人”一词古已有之,本用来指某一个特定的个体,如“我个人”、“那个人”、“几个人”;在文学作品、特别是诗词戏剧中较常用,是指自己所爱的人。例如陈亮的名句“个人如画,已作中州想”,这里的“个人”即所爱之人。因此,鲁迅这段话的准确含义应该是:20世纪前中国没有现代意义上“个人”一语。那么,什么是现代意义的“个人”呢?在西方政治思想中,个人(individual)为现代性的核心观念,它是权利的主体,是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因此考察个人观念在中国的起源,就要探讨“个人”在什么时候被视为权利主体和社会组织的基本单元,特别是它何时被用作individual的译名。

“数据库”检索发现,现代意义上的“个人”一词,最早出现在1898年戊戌变法失败后,梁启超流亡日本期间翻译的小说《佳人奇遇》中:“法国者,人勇地肥,富强冠于欧洲者也。……然法人轻佻,竞功名,喋喋于个〔个〕人自由。内阁频行更迭,国是动摇。”(3)分析该例句中“个人”之意义,今日看来虽已有权利主体之内涵,但是用于指法国人太轻佻、太强调个人自由,动摇国是,用法是负面的。由此可见,当时思想最前卫的知识分子都没有接受西方的现代个人观念。

历史上,虽然早在19世纪上半叶,1830年代出版的《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中,传教士就经常用人人自主之理来表达西方现代个人权利观念,但并没使用“个人”一词。在其后相当长一段时间中,中国都没有接受西方个人观念。1885年出版的《佐治刍言》,是第一部系统地论述西方自由主义经济原理的中文译著,原著是英国钱伯斯兄弟(William&Robert Chambers)1852年编辑出版的教育丛书之一种。《佐治刍言》的英文本一开头就论述了自主之个人如何组成社会,而在中译本《佐治刍言》中,individual被译为“人”,society被译作“会”,社会组织机制则译为“自然之理”;自由主义社会组织原则被修改为类似于儒学的说法:“一国之治,其原皆始于家”;而“Individual Rights and Duties”则被译为“论人生职分中应得应为之事”。(4)这说明,individual很难用中文词汇准确表达,并被士大夫理解和接受。

一般认为,“个人”作为现代政治语汇,是1884年在日本定名,(5)然后由日本传入中国。姑且不论真实过程是不是这么简单,我们应注意到,在individual定名为“个人”之前,中国已用形形色色的词来翻译它了。普遍用于表达个人观念的,除上面提到的“人”(“人人”)之外,还有“私”、“己”(“小己”)、“独”和“个人”等,加上偶尔使用的其他译名,五花八门,总数远在五种以上。“人”在中文里主要含义是指每一个人,“独”意义更多是“独立”、“单独”,所以这两个词的意义与individual比较都有偏差,故不可能流行。在剩下的“己”、“私”和“个人”三个词中,一开始它们是同时使用的。如严复用“小己”,梁启超则较喜欢用“个人”。1902年梁氏明确说“国家之主权,即在个人”,并在“个人”这个词下注明“谓一个人也”,(6)十分明确地表达了西方的个人权利观念。有趣的是,这个时间正好符合本文一开始引用鲁迅的那段话。

因此,在考察西方个人观念传入中国时,我们需要回答的第一个问题是,为什么中国人在1900年后最终是使用“个人”一词,而不是其他术语与individual相对应。它在思想史上有什么意义?本文将考察与individual相对应的“个人”一词在中国近代思想史中的起源及演变,进而讨论个人观念在现代中国的几种形态。在展开讨论之前,我们有必要简单回顾一下西方individual观念的起源。

4.2 指涉社会组织基本单元的词汇:“公民”、“君子”和“个人”

Individual一词来自拉丁文individuus,其本意为不可分割的。波埃修斯(Boethius)在翻译希腊文“原子”一词时,用它来表达单一、特定的不可以进一步分割之实体。(7)但用individual这一指涉“原子”的词汇来描述一个人,是相当晚近的事情。研究指出,这一过程发生在16世纪以后,即西方现代社会诞生之际。(8)这说明,用individual来表达个人观念,起源于寻找社会组织最小单元的过程。

我们知道,不论中西的传统社会,都是由氏族联盟、部族、家族、家庭等更细小的单元组成的。表面上看,只要把组成社会的各部分(如部落、家庭)进一步细分,最后一定会落实到不可以进一步分割的最小单元——一个人。但是,在西方近现代社会产生之前,并没有把社会组织看成由一个个“个人”组成的观念。这说明,如何规定社会组织的最小单位,取决于人们心目中合理的社会组织蓝图。在不同时代,随着人们对合理社会组织原则理解的不同,对什么是组成社会整体的最小单位,认识可以有很大差异。个人观念的出现与西方现代社会形成的同步,揭示了个人观念起源的第一个前提:它是人们在现代社会组织原则兴起之时,寻找社会组织的最基本单位时意识到的,即个人观念乃是现代社会组织蓝图的一部分。

什么是现代社会组织蓝图?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先来分析现代社会产生之前的种种社会组织蓝图,从而梳理出个人观念起源的条件。古希腊社会组织蓝图是城邦,组成城邦的基本单元为公民。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严格给出了公民的定义。城邦被定义为一个政治共同体,其组织原则规定参与这个政治共同体的人,不仅是居住在本地的人,他还必须具有理性和参与政治的能力。在古希腊和罗马社会,唯有公民才具有这种能力。妇女、儿童、奴隶因不具备理性,因此他们不是公民;外乡人及没有居所和足够财产的人,不具备自我立足、独立参与统治之能力,故亦不称为公民。公民被单纯地归为参与法庭审判和行政统治的人。(9)这样,公民只能是合法而自足的家庭统治者,也就是家长。正如基托(HumphreyD.F.Kitto)所说,古希腊“社会是家庭的聚合,每个家庭都有它自己责任重大的领袖”。他甚至将希腊式“国家”泛称为一个由男性亲属组成的集团。(10)

可见,根据古希腊社会组织蓝图找到的最小单位是家庭。家庭内部属于私人领域,其组织方式不属于古希腊城邦(或共和国)组织原则的描述范围;公民作为家庭代表参与公共活动组成城邦,意味着从私人领域步入一个和私人事务无关的政治领域。公民没有从公共(政治)领域撤退的权利,一旦离开公共领域,公民就没有意义。换言之,古希腊和罗马之所以没有或不需要个人观念,是因为家庭内部组织在公共事务中不具正当性。以这种社会组织原则寻找最小单元时,是不可能发现个人的存在的。

那么,是不是说只要家庭内部组织及其事务具有正当性,就可以产生个人观念呢?问题并不是这样简单。如果将中国传统社会组织蓝图和古希腊对比,可以得到个人观念诞生条件更为准确的描绘。和古希腊社会组织蓝图类似,儒学也认为只有少数精英可以参与政治统治,他们亦有自己的名称,那就是“君子”。(11)但是,同样是作为家族(家庭)的代表,君子与公民有极大差别。古希腊的家庭与城邦被划分为两个不同领域,家庭内部关系不属于社会组织原则。相反,儒学把国家的组织原则看成是与家族(家庭)组织原则同构;家庭虽在领域上属于非公共的部分,但儒学把孝这种属于私领域的父子伦理关系,推广为普遍的社会价值,这就是对皇帝的忠,它在领域上也属于“公”,即把一个个家族凝聚成大一统帝国。

既然家族属于儒学社会组织蓝图,为什么对国家的组成部分——家族(家庭)的进一步划分,却找不到个人呢?关键在于,儒家伦理打通了公私两个领域的价值,并规定了尊卑的伦常等级秩序,每一个人都处于这种伦常等级网中而不能独立出来;组成社会的是伦常等级,而不是一个个“个人”。例如男子对君称臣,对父称子,对妻称夫,对弟称兄,自称为己。每一个人只有通过伦常等级这张社会关系网,才能将自己定位。在这种结构中描述某一个人,得到的只能是特定关系的称谓,而不可能想象存在平等而独立的个人。反映在语言学上,中国人亲戚关系的称谓是世界各种语言中最为复杂、精密的。早在公元前二至三世纪,《尔雅·释亲》中列出宗族、母党、妻党及婚姻所及之亲属称谓就有八十七个。清代梁章钜的《称谓录》中,辑古今文献中所用亲属称谓达到一千个。(12)

也就是说,在中国传统社会,只有作为道德主体和伦常关系载体的人,并没有作为权利主体和社会组织基本单元的“个人”。根据中国传统社会的例子,我们可以得知个人观念起源的条件,这就是社会有机体的解体,人从道德伦常关系和各种有机的社会联系中解放出来。从观念史来看,这有待于现代社会组织蓝图的形成。

4.3 现代社会组织蓝图和自我代表的个人

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理解,在西方,为何individual一词指涉个人并作为政治术语的显现始于17世纪,这是因为现代社会组织蓝图正是在这一时期趋于成熟的。无论是笛卡尔、霍布斯(Thomas Hobbes),还是洛克,都把个人视为自然权利的主体,而社会无非是个人为了满足自己目的、用契约(法律亦可以视为某种契约)形成的组织。根据社会契约论,寻找其基本组织单元,只能找到个人。只有在契约社会中,个人如同原子一样,作为不可进一步分割的实体,是先于社会存在的。而社会契约论的出现,是基于各种等级制社会有机体观念的瓦解,个人(而非群体)成为自然权利的最终主体的结果。

西方个人权利来自于自然法。但是在14世纪之前,自然法所规定的自然权利之主体并不是个人,而是处于不同等级中的“种”与“属”。在中世纪,国家是由处于等级制中不同类型的人组成的,自然法(也包括人为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对社会中不同的阶层是不同(不平等)的。(13)中世纪的社会结构,正如韦伯所指出的:各式各样的行业和社会等级是按天命注定的,其中每一种都被分派了神所期望的,或为客观世界的规范所确定某种特定的和必不可少的职责,因此,不同的伦理义务都与人们各自的地位连在一起。(14)在这种理论中,各式各样的职业、各等级被比作一个有机生物体的组成部分,有机体之组成单元为普遍的“种”和“属”;将这个人和那个人区别开来的,是他所属的“种”和“属”的性质(共相),而非“个人”性质。

近年的研究指出,14世纪后唯名论思潮对经院哲学之颠覆,是现代性的神学起源。因为,唯名论认为唯有个体才是真实的,而经院哲学中来自亚里士多德哲学的新柏拉图主义式的“种”和“属”,它们作为共相,只是一个名称,不是实在。这样一来,将封建社会视为一个上帝设计的理性有机体的说法也就不再成立。权利的主体亦不再属于“种”和“属”,只能落实到不可进一步分割的个人身上。吉利斯皮(Michael A.Gillespie)曾详细论述过这种来自唯名论的本体论个人主义(Ontological Individualism),如何促使实验科学之兴起,并在形成个人权利和privacy等近代观念,以及直接引发17世纪的宗教改革等方面,对西方现代思想形成所产生的重要影响。(15)

由于个人成为自然权利的最终主体,个人拥有权利和表达权利,就成为西方个人观念的核心。所以,西方个人观念也可概括为将人视为“自我代表的个人”(The Self-Representing Individual)。(16)而自我代表的个人观念的确立,必定是与现代社会组织蓝图紧密相联的。因为传统社会是一个有机体,虽然也有各种契约,但这些契约只是辅助性的。当社会有机体解体时,只能把契约作为组成社会的根本机制,这时寻找社会组织的基本单元便得到个人,而且是自我代表的个人。故在社会契约论这种现代社会组织蓝图产生以前,作为有机体的社会肯定比个人更重要。现代社会组织蓝图出现后,个人和社会哪一个更重要便变得不好确定了。个人观念的普及导致个人主义的兴起。

所谓个人主义,是一种认为个人比社会更重要的思潮。斯沃茨(Koenraad W.Swart)指出,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e)这一术语发明于1820年代的法国,随着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著作的翻译而进入英语世界。一开始,法国学者在使用individualisme一词时指出,如果把个人看得比社会更重要,就会导致利己主义盛行和政治解体;“个人主义”在法国明显是一贬义词。(17)事实上,对个人主义的理解和态度,直接缘于对现代社会组织蓝图的评价。由于不同国家对自由主义社会组织蓝图有不同的理解,个人主义的含义也不尽相同。卢克斯(Steven Lukes)曾详细论证过19世纪法国、德国、英国和美国的个人主义观念的巨大差异。如果说,在法国个人主义意味着一种个人利益至上对社会带来伤害,那么在德国它则充满了浪漫主义色彩,表示了对个人主体性和创造性的高度赞扬,甚至具有尼采(Friedrich W.Nietzsche)、叔本华所主张的“超人”色彩。而在英美,经验主义的自由主义一直是19世纪政治思想的主流,“个人主义”一词则具有正面的价值,代表了对自由、民主和资本主义经济的肯定。(18)而“个人主义”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等词几乎是同时流行则表明,对自由主义社会组织蓝图的怀疑、否定,与马克思主义、无政府主义思潮的兴起有着内在联系。

综上所述,西方现代个人观念(自我代表的个人)的起源,植根于社会有机体观念的解体、个人成为自然权利的主体和社会契约论的兴起,它是西方文明的特殊产物。在这一意义上,讨论现代个人观念是怎样在中国起源这一命题是张冠李戴的。中国文化中现代个人观念的形成,首先取决于向西方学习的过程。而中国能否成功地引进西方个人观念,则依赖于中国文化对个人权利和社会契约论的接受。

4.4 西方个人观念引进中国

只要儒家社会组织蓝图一日尚未解体,中国知识分子只能用儒学来理解西方现代社会组织机制,要他们接受个人观念是不可能的。甲午前对西方自由主义著作的翻译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1895年甲午战败,人们普遍认识到如果再固守儒家提供的社会组织蓝图,中国就有可能亡国。也就是在19、20世纪之交,中文里出现了个人与社会这两个新观念,但在戊戌前它们的意义并没有明确地对应英文的individual和society。这与当时大多数中国知识分子尚没有认识到个人权利的重要性和接受社会契约论直接相关。那时,主张维新变法的士大夫曾设想过一种能将君王、大一统政府、绅士乡村自治和家族更有效地整合起来,使国家具有更大动员力的社会组织形态,“群”正是他们使用的指涉这种社会的代名词。

甲午后紧接着发生了流产的戊戌变法和1900年庚子事变,此后中国开始自上而下学习西方现代社会制度的历程。1901年清廷被迫推行新政,1906年宣布实行预备立宪,力图建立现代民族国家。民国初年引进西方共和制,在20世纪最初的短短十多年间,中国出现了全面学习西方现代制度的高潮。我们发现,正是在这一过程中,中国知识分子接受了individual和society这两个观念,与西方类似,其背后正是现代社会组织蓝图(个人是权利的最终主体和社会契约论)的引进。1900年起,由个人自愿形成的组织——结社、协会和集会高度繁荣,“社会”一词作为结社协会之简称,很快取代了“群”。社会观念的确立需要两个基本要素:一个是现代社会组织蓝图中的契约论,另一个就是个人作为权利主体的观念。我们将在下一篇文章中详细讨论从“群”到“社会”的演变,而本文则主要讨论个人观念。

我们曾在上一篇研究中国权利观念的文章中指出,早在19世纪下半叶,“权利”一词已频频出现于外交和政治文献中,其意义绝大多数是指国家(或某公司)的政治权力和经济利益,甲午后,自主性因国家主权意识更加凸显而高涨;“权利”和个人自主性开始建立联系。但一直要等到1900年后,“权利”和“个人”才呈现出强烈的相关性,这两个词的使用次数曲线变化趋势即可证明这一点(参见此处)。这说明中国接受现代西方的个人观念、并用“个人”来翻译idiidl首先是和意识到个人为权利主体、特别是个人权利为不等同于道德的正当性直接相关的。

请注意表3.5(A)用“权利”表达“自主性为正当”的典型例句,其中很多句子都提到一个词:“国民”。何为国民?国民是组成民族国家的成员。从中我们可以看见中国接受个人观念的另一个重要因素:认同个人自主观念,是为了把中国建成可以自立于世界之林的现代民族国家。为了分析“国民”与“个人”之间的逻辑联系,让我们再看一下图2.1“国民”和“个人”的使用次数,两条曲线的高度同步表明:1900至1915年间“个人”、“国民”与作为不等同于道德正当性之“权利”这三个观念互相联系,是同时确立的。其实,与此同步形成的还有“社会”观念,将图5.1和前面这些图作一比较即能发现这一点。何为社会?社会是由个人为达到某种目的(根据契约)而形成的组织,正如国民立约建立现代民族国家一样。正因为是社会契约论把“国民”、“社会”和“个人”联系在一起、成为现代国家,故该时段亦是社会契约论的传入期。进一步讲,1900年起士大夫对“民约论”的注重及推介,是因为儒家意识形态从国家和公共领域退却到私领域,放弃忠孝同构的结果。这样,才可能在公共领域引进西方现代观念和制度。一句话,正是这一时期,社会契约论开始成为建立现代民族国家的蓝图。(19)

根据社会契约论,国家主权来自每个个人权利的让渡。据此,中国知识分子终于认识到国家独立自主和个人独立的关系,即如果个人或社会团体没有争权利和独立自主之能力,国家又怎么可能独立自主?1901年,梁启超曾这样论述:

今世之言独立者,或曰拒列强之干涉而独立,或曰脱满洲之羁轭而独立。吾以为不患中国不为独立之国,特患中国今无独立之民。故今日欲言独立,当先言个人之独立,乃能言全体之独立,先言道德上之独立,乃能言形势上之独立。(20)

为了验证梁启超这种见解是否具有普遍性,即国家主权的个体化导致中国知识分子接受个人观念,我们分析了“数据库”有关例句中“个人”一词的用法,并按其七种意义类型作出表4.1(其中+、〇、-分别代表人们使用该意义时的价值取向:正面、中性或负面)。第一种类型为用“个人”代替以往“己”和“私”及“本人”等用法;第二、三种类型中“个人”一词用于作为权利主体,主张个人独立、自由、平等,并诉诸个人价值的正当性;第四种类型是指家庭中的个人;第五种类型的“个人”是用于与社会、国家对称,即把个人看作社会组织之单元;第六、七种用法是指个人主义和个人无政府主义。

表4.1 “个人”的意义分类统计(1898~1915)

* 表4.1由高超群先生做出,谨此说明并致谢。

从表4.1可见,在“数据库”的文献中,1901年以前,极少人使用“个人”一词,1902年突然由1901年的22次增加到110次。“个人”一词与西方individual明确相对应,也发生在1900至1902年间,表明个人观念在1902年开始普及。统计还表明,到1915年,“个人”一词共使用了3173次,其中,第一种类型占19%,第二种类型占16%,第三种类型占14.6%,第四种类型占1.45%,第五种类型占40.6%,第六种类型占6.7%,第七种类型占1.7%。也就是说,表达个人权利、个人独立自主和个人与群体的第二、三、五这三种类型,占了70%以上。由于这三种类型的含义和西方individual观念是一致的,因此可以说,这一统计显示出1900至1915年间,中国知识分子在使用“个人”一词时,相当接近于西方现代的个人观念。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在新文化运动前十五年间(1900~1915),中国人接受的个人观念已和西方现代个人观念完全一致呢?为此必须进一步研究中国学习西方现代思想的文化基础。

4.5 1915年前中国的个人观念

我们曾指出,1900至1915年主导中国的官方意识形态是中西二分的二元论。(21)“个人”、“社会”和“权利”等观念,都是在这种中西二分二元论的意义结构中被接受的,它们只在公共领域有效,而不能进入家族、家庭等原由儒家意识形态规范的领域。这就造成了个人观念在引进中国之初,与西方现代政治思想中的个人观念有结构性的差异。在西方,个人作为权利主体是在公共领域和私领域普遍成立的。但在中国,个人权利主要是在个人参与公共事务(如参与政治、经济、教育等活动)时才有效。在处理私人关系时,特别是家族内部事务,个人权利观念与儒家伦理出现矛盾,儿子对父亲并不能讲个人权利,在亲戚和朋友之间谈个人权利亦是十分可笑的事。

1902年梁启超发表《新民说》,十分清楚地表达了中西二分二元论意识形态的基本理念。在该文的论述逻辑中,梁启超把道德分成公德和私德,儒家伦理属私德,权利属于公德,它们互不相干。由于每一个人必须兼备公德和私德,这样,人也就被分成“公人”和“私人”。(22)把“个人”进一步区分为“公人”和“私人”,自然不是指individual可以分成更小的部分,而是指一个人在公私不同领域存在着两种状态。在家族组织中,每个人仍是伦常关系的载体,而不是作为权利主体的个人。中国这种只适用于家族以外公共领域的权利个人观,无疑有别于西方的“自我代表的个人”。

上述思想模式亦表现在当时对国民和个人关系的认识中。梁启超曾这样论述:“个人之么匿体如是,积个人以为国民。”(23)这里,国民被理解成民族国家主体;其中“么匿”一词,是指组成总体的单位,这样国民必由个人组成,个人为公领域之“国民”落实到最小单位时而被发现。严复也有类似说法:“种散而为族,族散而为家;家分而为个人,为小己,则今日文明社会之本位么匿也。”(24)既然个人是国民的载体,国民素质必定是由个人素质来决定的:“个人强个人弱,则国民必随而强弱;个人善良个人腐败,则国民必随而善良腐败也。此个人为因国民为果之说也。”(25)而且个人的公德和私德亦决定了国民的公德和私德:“养国民之私德,以期具个人之德性”;“养国民之公德,以期备国民之资性”。(26)在讨论权利时,也把权利分为公私两部分:“公权云者,以构成国家机关之资格而获之权利也;私权云者,以个人之资格而获之权利也。”(27)确立个人之公权即意味着中国人有立宪的能力,能建立现代民族国家,正如汪精卫所说:“然观其能由个人权利观念而进于国家权利观念,……夫能进于条理的主张,则我国民之能力大可恃矣。而当此摸仿作用滔滔进行之际,去其阻力而予以佳境……目的之必达可决也。吾持是标准以观察种种方面,敢信我国民终有民权立宪之能力也。”(28)

我们利用“数据库”作出表4.2,给出“个人”的例句和简单意义分析。从表4.2可见,“个人”常和“国民”联用,但“国民”一词无一例外,都是在公领域中使用,特别是在谈到建立新型民族国家时出现的。而“个人”作为“国民”之载体,它只在公领域为正当,在私领域则和儒家伦理矛盾,故“个人主义”除中性使用外,往往是要受到限制,甚至是必须加以批判的;只有在1915年开始批判儒家伦理时,“个人主义”才获得高度正面的评价。

表4.2 “个人”、“国民”和“个人主义”的用法(1900~1915)

现在,我们可以回答本文开始时提出的问题了,即19、20世纪之交曾使用过多个表达个人观念的词语,为什么在1900年后,最终与individual相对应的是“个人”,而不是其他词呢?我们知道,“己”和“私”是传统社会对自己的称呼或指个人利益,它们在公和私两个领域中通用;但随着中西二分二元论的盛行,这两个词就更适合表达私领域的自己。公领域的个体是国民之载体,因此必须用一个原来的私领域的“己”和“私”不同的词来表达它。何况引进individual是与权利观念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作为权利主体的“个人”,主要在公共领域中适用而尚未进入私领域。这样用“己”和“私”翻译individual就不甚适当了。所以,在20世纪初,知识分子宁可接受“个人”这个在儒学传统政治术语中不常用的词来翻译individual。

必须指出的是,这种基于中西二分二元论的个人观是不稳定的。从该时期“个人主义”一词的使用可看出这一点。表4.2第一个1900年的例句,是在现有的“数据库”文献中最早使用“个人主义”一词的。其意义相当负面,指中国人太追求个人私利而造成离和散,以致国家不能振兴。梁启超也是在这层意义使用“个人主义”的,他说:“故稚子之心理实极端个人主义之标准也。故幼稚之国民,舍个人主义外更无他物也。以故稚子最不能群。”(29)但是,这种负面评价个人主义的用法,在新文化运动初起时来了个大颠倒。表4.2最后一个例句,是引自运动领袖陈独秀的著名文章,(30)十分正面地肯定了个人主义的价值。他说西洋民族是“彻头彻尾个人主义之民族”,他用“纯粹个人主义之大精神”来赞扬之,并揭示这种个人主义的内涵是争取个人自由平等的权利;而东洋民族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制度有四大恶果,都是压迫个人独立人格和自由;因此,陈独秀毫不含糊地提倡纠正之法,即以个人本位主义易家族本位主义。它意味着只要中西二分二元论被否定,中国人接受的个人观念必定随之发生巨变。

4.6 对西方现代性之重构:常识个人观念

在20世纪最初十五年中,绅士阶层活跃并主导了中国政治、经济和文化各公共领域,他们信奉一种中西二分的二元论,在私领域仍保留儒家伦理的正当性,以维护本阶层的特权。而民国建立后,民初共和政治愈搞愈乱,绅士阶层的代表梁启超曾检讨说:“今专制则既去矣,自今以往,遂能取得完全国家资格与否?此实全世界人所未能决答之疑问也。个人主义昌,其妨国家成立者一”。(31)他认为,如果一个国家有“程度劣下之国民,而政本复出于多数,则惟有坐听国家流转于恶道”,而由“优秀者居君相之位”,才是国家之福。(32)

梁启超发表这些言论时,已届新文化运动前夕。新式教育培育出的新知识分子已经不能同意这种将中国政治弊病归为个人主义的观点了。胡适在1914年6月7日的日记中曾写道:“西人之个人主义以个人为单位,吾国之个人主义则以家族为单位……西方之个人主义,犹养成一种独立之人格,自助之能力,若吾国‘家族的个人主义’,则私利于外,依赖于内,吾未见其善于彼也。”(33)胡适认为,个人主义无所谓好坏,只是由于中国的个人主义实质是“家族的个人主义”,使人过分依赖家族,这就导致中国人缺乏独立人格和自主能力。也就是说,儒家伦理在私领域对家庭之主宰,其后果是中国人丧失个人自主性,表现在公共领域,就是国民性出了问题;家族本位才是造成中国问题的原因。这也正是新文化运动中新一代青年的普遍观点。新知识分子提倡以个人独立于家庭来反对儒家伦理,陈独秀将其称为“吾人最后的觉悟”。在新文化运动中,中西二分二元论意识形态受到彻底批判,在二元论基础上引进的所有西方现代思想均不得不重新接受检查,正是在这一时期,中国的个人观念也被重构。

新文化运动中,随着中西二分的二元论被抛弃,全面批判儒家伦理,使得本来主要在公共领域有效的个人观念一下子进入家族(家庭)和私人领域,个人观念在公共领域和私领域都确立了其正当性。那么,是不是可以说中国在新文化运动时期的个人观念更接近西方呢?问题不是这么简单。这从对个人主义的评价即可看出,新文化运动初期倡导的个人主义作为正面价值,出现的时间并不长,此后,个人主义在中文里基本上一直是一个负面用语。

新文化运动开始时,西方世界爆发了第一次世界大战;1918到1919年一战结束前后,华盛顿会议、巴黎和会等一系列国际会议对中国的不公正,引发了五四爱国政治运动,这一切对新文化运动思潮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社会达尔文主义已受到广泛批判,世界大战被认为是帝国主义发动的弱肉强食战争。这种形势下,1919年后对西方个人观念的重构,是由两种互相矛盾的动力所推动:一方面,新知识分子颠覆了儒家伦理是家族和个人事务的最终根据这一大传统,他们认同个人是先于家庭和社会的存在,在这方面较接近西方现代自由主义。但另一方面,既然个人独立已成为现代常识,那么,激进派新知识分子就会用这一现代常识来考察包括个人权利在内的所有新观念的意义。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穷苦人在经济上不仅没有富人那样的权利,甚至难以获得起码的维生条件,这样又如何谈个人自主性?新文化运动后期,正是从个人经济地位的不平等,质疑个人权利的道德属性,甚至否认其具有最终的正当性,并认定个人权利是有阶级性的,视超阶级的权利为虚妄。(34)这样一来,社会契约论便丧失了基础。中国知识分子所认同的现代社会组织蓝图也与西方自由主义拉开了距离,其后果是形成中国当代独特的个人观念。

为了展示新文化运动时期“个人”一词的意义演变,本文选取《新青年》这一最具代表性的杂志作为分析样本。沿用表4.1对“个人”一词的意义分类统计,考察该词在《新青年》杂志各卷中不同类型用法的次数,得到表4.3。对比这两个表,可以探讨新文化运动时期《新青年》知识群体的个人观念及意义演变。

我们来对照表4.1和表4.3“个人”各类意义占总次数的比例。在表4.3中,第一种类型占总次数的32.7%,大大增加了比重;第二种类型占14.9%,第三种类型大为减少,只占5.3%,第四种类型占1.4%,第五种类型占33.1%,第六种类型占9.6%,第七种类型占1.5%。也就是说,最能代表西方个人观念的第二种(个人为权利最终主体)和第三种(个人独立、平等的价值),在《新青年》中的比重都减少或大为减少了。但第一种用法的比重则大为增加,几乎占了所有用法的三分之一,如再加上第五种用法,共占65.8%。这反映出,在《新青年》中,作为表达自己的“个人”和社会组织单元的“个人”,成为“个人”的主要意义类型,这与当今中文“个人”一词的用法是相当一致的。

另外,具体分析《新青年》中含“个人”的例句,也可以发现“个人”原有的几种意义都在使用,但使用时所针对的对象和评价,却发生了某种变化。新文化运动前很强调个人独立与国家独立的一致性,但很少有人用个人权利批判儒家伦理。运动开始的早期,在谈到个人权利和国家独立关系时,人们便开始否定儒家传统了。如陈独秀在《一九一六年》一文中说,“尊重个人独立自主之人格……个人之人格高,斯国家之人格亦高;个人之权巩固,斯国家之权亦巩固”,接着马上指出“而吾国自古相传之道德政治”与其相反,并说“儒者三纲之说,为一切道德政治”的根源。(35)他在1917年批评“盖孔教不适现代日用生活之缺点”时,指出“个人独立主义,乃为经济学生产之大则”,而“中土儒者,以纲常立教,为人子为人妻者,既失个人独立之人格,复无个人独立之财产”,这样就使得现代经济无从谈起。(36)他大谈“吾国欲图世界的生存,必弃数千年相传之官僚的专制的个人政治,而易以自由的自治的国民政治也”。(37)

表4.3 《新青年》中“个人”的意义分类统计

* 表4.3由戚立煌先生作出,谨此说明并致谢。

在新文化运动前期和中期,个人独立和个人自由是破除旧道德的利器,具有正面价值;但到新文化运动后期,《新青年》对个人自由已出现相当负面的评价了。1924年,陈独秀在科玄论战中批判张君劢时,曾指“张先生倘不抛弃玄学家以个人自由意志为社会变迁之根本动因的谬见”。(38)这里,个人自由意志被视为是一种谬见,已变为一个很负面的、必须批判的对象了。分析一下“个人主义”一词在《新青年》中的使用情况,亦证明了上述趋势。我们在前面已指出,新文化运动前,“个人主义”大多是在中性或者负面意义上使用的,但在《新青年》早期,陈独秀毫无保留地提倡个人主义。直到1920年他仍在为“个人主义”辩护:“我以为戕贼中国人公共心的不是个人主义,中国人底个人权利和社会公益,都做了家庭底牺牲品。”(39)但一年后,他对“个人主义”的看法来了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弯,他斥责说:“中国人民简直是一盘散沙,一堆蠢物,人人怀着狭隘的个人主义,完全没有公共心,坏的更是贪贿卖国,盗公肥私。”(40)对个人自由和个人主义态度的转向原因,乃在于个人权利不再具有普世的无可置疑的正当性。劳苦大众终年辛苦,却不得温饱,可见权利的阶级性;于是,把个人自由放在第一位的个人主义成了一种小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正如瞿秋白说:“他们……夹杂着小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他们对于富人的嫉恨,实际上并不适合他们取消贫富不均的理想,而终究是代表各个想自己变成富人的意识。”(41)

陈独秀作为《新青年》的发动者和精神领袖,早期用个人权利观、个人独立这些西方价值来批判传统旧道德,后期却将其作为一种负面价值;其言论转变反映了《新青年》知识群体的价值转向,即由早期宣扬自由主义转变为马克思主义的信奉者、实践者。特别有意思的是,新文化运动后期,《少年中国》曾刊文反省批判五四以来个人主义的种种表现,以勾画整个转向过程。我们可以看到如下描述:

我国自五四运动以来之最大特征为个人主义之昌行。反对旧礼教也,批评旧学术也,此个人主义之见于文化者。打破家庭也,自由恋爱也,此个人主义之见于婚姻者。……买卖总统也,拥兵自横也,此个人主义之见于政治者。劫车夺印也,绑票勒钱也,此个人主义之见于兵匪者。……个人主义实当今时代之骄子乎?然个人主义善用之则为国家生机之所萌;不善用之则为国家祸源之所伏,吾人不可不明辨之而加以修正也。(42)

事实上,对个人权利和个人主义的否定,是中国知识分子接受马列主义等道德意识形态的一个前提,即个人权利和个人主义是比道德意识形态更基本的观念。从以上分析,我们得到一个结论:新文化运动以后,当代中国的个人观念是一种不同于西方的个人观念,我们称它为一种“常识的个人观”。

4.7 当代中国的个人观:意识形态化的个人或建构关系的个人

什么是常识的个人观?它与西方现代个人观念相比有什么独特性?应该指出,在个人独立和由个人组成社会这一基本出发点上,当代中国的常识个人观念与西方的个人观念是一样的,这就有别于中国传统社会从伦常等级界定的人,故属于现代观念。当代中国的常识个人观与西方个人观念最大的不同在于,权利不再是个人观念不可缺少的核心,或者说个人不是用权利主体来界定的。我们知道,个人权利观念是建构西方现代理论大厦的基础,基于个人权利为正当推出的现代社会组织蓝图只能是社会契约论;当代中国个人观念在这一点上不同于西方。在中国,社会契约论缺乏正当性,那么,常识的个人又如何组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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