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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傅兰雅口译,应祖锡笔述:《佐治刍言》,第一百五十六节,页33。.8

(36) 周培棻:“贵州大定府毕节县拔贡周培棻呈”,页90;又如:“今我皇上变科举兴学堂汰营伍裁冗官,天下欢声雷动,发奋鼓舞,惟望皇上坚持初见,始终如一,天下幸甚,社稷幸甚。”陈天锡等:“四川泸州举人陈天锡等呈”(光绪二十四年七月,1898),载《戊戌变法档案史料》,页238。

(37) “南洋公学学生出学始末汇记”,《新民丛报》,第二十一号(1902年11月30日),页7。

(38) 蔡镇藩:“奏请审官定职以成新政疏”,载《皇朝蓄艾文编》,卷十二,官制,页1143。

(39) “废科举问题”,《新民丛报》,第三十一号(1903年5月10日),页1。

(40) 星架坡天南新报:“科举宜速废论”,《新民丛报》,第二十一号(1902年11月30日),页3—4。又如,1907年的文献中有“又目今停止科举,广兴学堂,而办学堂者仍系科举之人”之语,参见“御史俾寿奏化除满汉畛域在用当其才整顿官方折”(光绪三十三年七月十六日,1907),引自《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页924。

(41) 苏云峰:《三(两)江师范学堂:南京大学的前身,1903~1911:近代中国高等教育研究》(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8),页70—71。

(42) 赵利栋:“1905年前后的废科举、学堂和士绅阶层”,《二十一世纪》,总第八十九期(2005年6月号),页28—39。

(43) 参见本书第九篇文章:“从‘格物致知’到‘科学’、‘生产力’”。

十三 历史的真实性

——试论数据库新方法在历史研究中的应用(1)

20世纪史学方法论的探索,无论是年鉴学派对客观真实的执著,还是后现代史学对真实性的解构,二者的理论基石,都是建立在对历史研究客观性的不同理解之上。在21世纪之初,随着新方法的引入,我们是否可以达到对历史真实的更准确的理解,从而恢复历史学在学术研究中不可替代的反思价值呢?

13.1 历史研究中的“客观性”

今日,历史学家正在面临可怕的精神分裂。一方面,历史学家的本能告诉他,勾画过去的图画必须和科学研究一样,严格客观地考订史料,去寻找真相并对其进行解释,以求理解人类历史展开的模式;但另一方面,历史学家已经从19世纪客观主义的幻梦中醒过来,深知所有史料无可避免地打上了记录者主观价值的印记;更有甚者,不少人认为,以这类主观记录为素材的历史论述与讲故事没有本质的不同。可以看到,在20世纪后期,随着那些在意识形态笼罩下的大历史观纷纷解体,解构宏大历史叙事的后现代史学成为时尚。

如果我们既不满足于愈来愈琐碎的史实考证,也不认为个人文学性的主观叙事可以替代史学,那么,今天的历史学宏观研究又能做些什么?本文试图在方法论上响应这种困境,也是一种不合时宜的尝试。问题的核心是,历史研究有没有客观性?如果有,它与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的客观性有什么差别?我们能否做到尽可能客观以逼近真实?为此,我们必须先从什么是历史研究的客观性问题讲起。

罗素(Bertrand Russell)在《论历史》(“On History”)一文中指出:“历史学是有价值的,首先因为它是真实的;而这一点尽管不是它那价值的全部,却是所有它的其他价值的基础和条件。”(2)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中,追求真实是通过诉诸研究的客观性来达到的。所谓研究的客观性,通常指排除观察者或研究者的价值取向和主观观念对研究对象的影响,它在方法论上可表达为将研究对象视为不依赖观察者和研究者(主体)的独立存在这一基本原则。在社会科学中,该原则简单地称为价值中立。历史学研究也一直力图遵循这一原则。

我们可以用兰克(Leopold von Ranke)的主张来说明这一点。为了排除主体价值取向和观念系统对史实的歪曲,兰克不相信二手史料,甚至认为过去的历史著作都是不可靠的。这样,弄清历史事实真相的唯一途径就是穷本溯源,去研究“目击者”是如何记载事实的。在判定一手原始资料是否真实的过程中,兰克提出与清代汉学家考据相近的原则:即愈是接近事件发生时间的证人,其陈述愈可靠。在兰克那里,可靠的史料是和研究者的观念无关的,故他反对对史实进行解释,甚至视一切历史理论(包括对重大事件因果关系的解释和社会行动的模式)为虚妄。

长期以来,兰克的研究方法一直是史学界的金科玉律,但是史学家愈来愈感到上述客观性原则在历史研究中几乎是做不到的,或者说即使做到了意义也不太大。首先,我们先排除是否可能贯彻兰克研究方法的问题,即使做到了,充其量也只是排除历史研究中研究者的主观价值,但这并不能消除历史记录本身的主观性。历史事件的记录和自然科学的观察、社会科学的记录(它们可以做到价值中立)有一个巨大差别,也即通常人只记录他认为重要和值得记录的事件,而什么是重要和值得记下来的,则往往取决于记录者的价值系统。也就是说,原始史料作为人的社会行动记录,从诉诸文字一开始就和记录者的观念不可分离。

举一个例子,1789年7月14日攻占巴士底狱是法国大革命的重要日子,但路易十六在日记中写下“今日,无事”,可见路易十六当天并不特别重视这一重大历史事件,认为它只是频频发生的政治骚乱之一。但是,今日历史研究者显然都不会从这条当事人的记录来写法国革命史,而会去参看有关那一天的其他大量历史记录。但同样的问题又会发生——任何人都从自己的价值系统出发,记下认为那一天值得记录的事,而要穷尽那一天所有发生的事又是不可能的。那么,我们真的可以撇开一切观念去谈1789年7月14日真的发生了什么吗?事实上,对“攻占巴士底狱”这一事件重要性的定位本身,亦是某种观念系统的产物。由此可见,作为何年何月发生了什么这种历史记录(请注意这是历史记录的核心部分),大多是不能当作不依赖于记录者观念的“客观存在”的。一方面,历史事件的原始记录不能排除主观价值;另一方面,在判断某一历史事件是否真实和重要时,研究者和观察者(记录者)存在着等价性。这时,即使如兰克所说排除了研究者的主观价值,也并不能达到历史研究的客观性。

更麻烦的是,任何历史事件的记录都是单称陈述。科学哲学早就发现,对自然界孤立的、不可重复的事件的单称陈述(仅对某一观察者有效),我们很难判定它是否是真实的。例如,某人曾在英国尼斯湖看到湖怪,但这只能视为一个孤立而不可重复的观察记录,仅对某一观察者有效,至今科学界仍不能判断它是否真实。(3)历史记录中充满类似的不可靠记录。当历史学家面对大量鱼龙混杂的原始史料时,必须用某种原则来判别真伪,这就是兰克所说的用科学方法对其进行考察。所谓科学考察,就是把该记录放到当时的情境中,看它和其他相关记录是否矛盾,特别是用逻辑和情理来判断该事件是否会这样发生。但这样又会引出新的问题:把历史事件的记录放到情境中去是什么意思?设身处地想象该事件发生以及用逻辑判断其是否合理,又是什么意思?要做到这些,实际上都必须要追溯和还原支配该事件发生的观念和价值系统。

历史事件记录和科学观察记录的最大不同在于,它们大多是有关人的行动和言论的记录;而人的行为动机又是受到观念和价值系统支配的,众人的言论和行动则受普遍观念和普遍价值影响。换言之,鉴别史料是否真正可靠,即判别真伪的原则,恰恰是需要回到支配该事件发生的观念和价值系统,而不是在史料中排除一切价值系统和观念。这样看来,历史研究要排除观念的影响似乎是不可能的,因为任何真实的历史记录都不可能把参与者和记录者(甚至包括研究者)的主观价值排除出去。这样一来,在历史研究中,那种常识性的用客观性来保证研究真实性的信条就崩溃了。为了达到历史研究的真实性,我们有必要重新检查科学研究的客观性原则是如何达到的,以及把它运用到历史研究方面是否可能。或者说,为了保证历史研究的真实性,我们应该遵循什么样的方法论。

13.2 客观性与真实性

即使在自然科学领域,也并不是一定能将研究对象视为不依赖于观察者(研究者)的独立存在。当作为被研究的对象不能独立于主体而存在,即外部存在离不开人的主体选择和建构时,这时主客观关系便如图13.1所示。(4)早在1980年代,二阶控制论已证明这种被选择、被建构的外部存在,是图13.1所示的系统本征态。(5)对于本征态而言,真实性就是操作系统经验的可重复性,它有两重含义:第一,作为观察者个人某一经验的可重复,它意味着观察者可以反复观察到某一种特定的现象,只要他进行某种特定的操作,就能进入他曾经进入过的某一种特定的环境。第二,不仅这一个观察者可以重复这一经验,任何其他观察者只要实现相同的条件,他们也能进入相同的环境,看到同样的东西。(6)

图13.1 客体不能独立于主体存在时的主客观关系

举一个例子,颜色是不能独立于观察者神经系统而存在的,但我们仍可判断“这一只乌鸦是黑的”是一句真实的陈述,甚至将黑乌鸦视为客观存在。该陈述之所以为真实(代表了可靠的经验),这是因为该观察的可重复性。谁要是不相信,我们即可把关在笼子里的乌鸦给他看一下,就能得到相同的结论。“尼斯湖有湖怪”和“这一只乌鸦是黑的”,两句陈述都是单称陈述,两者的本质不同正在于:前一个单称陈述是一个不可重复的经验,后一个则是可重复的经验。(7)

广义地讲,我们可以用如下受控实验原则来表达经验可靠性(真实性)的充分必要条件:“当我们控制可控变量X时(即实现条件X1、X2、X3……),必定可以观察到Y。”显然,当我们想要Y发生,便只要去实现X,因为X为可控变量,故这总是可以做到的。也即每当X实现,我们总是看到Y发生。这里,观察的可重复性保证了Y的真实性(虽然它不能独立于观察者的选择而存在)。在受控实验中,我们通常把X称为Y的原因;而将表达X和Y之间存在着这种确定性的关系L称为因果律。

我们可以证明,第一节所讲的用客观性(研究对象为不依赖主体的独立存在)来保证经验的真实性,只是受控实验原则的特例。(8)也就是说,用受控实验原则来鉴别经验的真实性,是比客观性更普遍的原则。这样一来,当研究对象和主体不可分离时,上一节所讲的用客观性方法,原则上可以用受控实验原则取代。其实,自然科学研究正是这样做的。在量子力学中,研究对象并不总是不依赖观察者的“客观”存在,这时正是受控实验原则保证了观察的真实性。在哲学上人们之所以会用客观性原则来等同真实性,除了不了解受控实验原则以外,或许还和客观性(objectivity)这个词本身的意义所带来的误解有关。objectivity有对象的意思,即它是作为主体(subjectivity)的对立物存在,因而对其进行哲学和方法论抽象很容易被视为和主体无关。(9)

既然受控实验原则是比客观性原则更为有效地达到真实的方法,那么,我们能否将其运用到历史研究中,以代替兰克的方法呢?表面上看,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所有历史事件只发生一次,其特点是不可能重复。我们认为,虽然历史事件是一次性的,不会重演,但是应该注意到历史事件是人的社会行动,它是在人的参与和控制下发生的;而人的行动又是受到在价值目标支配下产生做某事的动机支配或影响;由众多参与者的行动合成为整个社会行动,这些社会行动在某种条件下演变为历史事件。从这一认识出发,我们认为,这就可以把受控实验原则引入历史研究,用于判断某社会行动是否发生以及是怎样发生的,也即可用于判断社会行动的真实性。

把受控实验原则运用到判断历史上发生过的社会行动的真实性,是什么意思呢?这就是我们在研究历史事件的记录时,必须去寻找导致该事件发生的支配参与者行动的普遍观念。研究支配历史事件的普遍动机和思想原因,实质上是研究者在自己心中重演该事件发生的过程,这一过程很类似于对受控过程做思想试验。

简言之,因为历史事件的核心是人的行动,人的行动受动机支配,动机又和价值系统与观念互相关联;也就是说,我们可以把分析人的行动动机和价值系统与观念如何引致事件的发生,看作与受控实验存在着同构性。动机和与动机相联系的价值系统或相应的观念,相当于受控实验条件中的X(或X集中大部分元素)。因此,我们认为,受控实验判别真实性原则是可以用于历史研究的。这样,我们就可以得到如下重要定义:所谓历史事件的可重复性,并非真的是令该社会行动再发生一次,而是指后人对该事件的可理解性。

这里所谓的可理解性,是指历史学家通过理解支配该社会行动的观念(动机),把自己想象为当时的行动者(参与者),根据观念如何支配动机以及社会行动如何反作用于观念,设身处地想象整个事件的过程。由此,我们得到达到历史研究真实性的第一个普遍原则,这就是:当历史记录是人的行动或社会行动时,阐明支配该社会行动发生的价值系统和观念(包括行动后果如何反作用于观念),是呈现历史事件真相的前提。我们将其称为“拟受控实验原则”。我们注意到,柯林武德在谈到观念史研究的重要性时,虽然尚没有明确提到哲学高度,但他曾意识到这一点。他是这样讲的:“历史学家在他自己的心灵里重演他所叙述的那些行动者的所作所为的思想与动机;而任何事件的继续却不是历史的继续,除非它所包括的行动〔及〕其动机,至少在原则上,是能够这样加以重演的。”(10)

我们提出历史研究的“拟受控实验原则”,并用它代替原来历史研究的客观性方法,是因为任何历史研究都是研究者在思想上想象和理解(或称为仿真)曾经发生过的事件,而要达至这种理解的真实性,就必须强调应重现历史事件的参与者和记录者的观念。

在现实生活中,无论侦探破案,还是人们在判断某人是否真的做过某事时,追溯动机和观念从来都是最基本的方法,而这一点恰恰在历史研究中没有得到足够的强调。它之所以会被忽略,这是因为当社会行动尚未变成历史时,人们对此司空见惯、熟视无睹。确实,在历史事件的参与者和目击者看来,那些支配重要行动的动机和观念是人所共知的常识,根本不必多说。支配重要行动的动机和观念是如此刻骨铭心,参与者认为它是永远不会被遗忘的,因此亦没有必要将其上升为某种判别社会行动是否真的发生过的原则。正如米歇列(Jules Michelet)所说:“没有任何东西,不论是人或事,将会遭到遗忘。凡一度存在者,即无从湮灭。牢墙未曾遗忘、地上铺砌之石块亦不曾遗忘,共同传递出喧嚣与讯息。”(11)然而,这些参与者没有想到的是,当社会行动转化为历史记录时,支配行动的动机和观念很少被记录下来,随着日常生活的改变,这些观念可能很难被后来的研究者理解。这样,无论观念和动机对于历史上的行动者是多么难忘,但在历史事件记录中却往往出现动机和观念的缺位。

本文正是试图从历史研究方法论的角度来证明上述“拟受控实验原则”的重要意义,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来讨论这一方法的应用。我们的探索是初步的,但相信这一方法是大胆、新颖、开放和充满挑战性的。

13.3 阐明事件背后的观念是呈现历史真相的前提

先举一些例子,来说明发现支配历史事件的观念是呈现真相的前提。读过中国通史的人都知道,在汉朝,每当出现日蚀、月蚀及各种天灾的时候,皇帝往往要下罪己诏,有时候还要杀大臣。东汉期间,正好是太阳黑子活动的异常期,灾异特别多。汉朝时曾制订一种历朝都没有的颇为怪异的规定:每逢发生大天灾,皇帝就会派侍中手持密令,带着十斗酒、一头牛,驾着马车到宰相家中,宣布皇帝要下令怪罪于他。然后,当皇帝的使臣上朝回复途中,宰相须上书告病。当侍中回到朝中,还没向皇帝复命时,尚书就应该把宰相自杀的消息报告皇帝。(12)在今天人们眼中,汉儒似乎丧失了理智。如果不是思想史研究揭示出汉代宇宙论儒学中独特的“天人感应”观念支配着该法令,后人读到上述的社会行动记录时,就不仅会认为其荒唐无稽,甚至会怀疑这些史料的可靠性(如果它们不是在正史中大量存在的话)。

汉朝离我们太远了,上述史料中,观念在社会行动中的缺位是否由于时间久远以及和当时史官记录的特殊方式有关?为此,我们就来看看性质完全不同、而且是刚刚过去的20世纪的例子。1958年,中国发生大跃进运动,当时的很多记录也是今天难以想象的。例如,据发行量遍及全国城乡的党报记载,中国粮食农作物的亩产量,起初说一万斤,很快又说有六万斤,最后竟说一亩地可以长十三万斤粮食,这已超出普通农民的常识。但为什么全国人民当时会相信这些报道是真实的,并敲锣打鼓地庆贺呢?更不可思议的是,1958年10月中旬的一天,湖北省当阳县跑马乡党委书记居然在群众大会上宣布:“11月7日是社会主义结束之日,11月8日是共产主义开始之日。”他说,在共产主义社会下,东西不分你我,于是老百姓就上街去拿商店的东西,小孩子也不分你的我的了。只保留一条:老婆还是自己的。但这位党委书记补充说:“不过这一条,还得请示上级。”(13)难道当事人真的相信一日之间就可以实现共产主义吗?在1958年的报刊中,既有大量这类社会行动的记录,亦有当时支配这类社会行动的观念记录(如中共中央指示和报纸社论),将两者综合起来才使研究者感到这些报道不可能是假的。但任何时候,社会行动记录给人的印象比观念记录要深刻得多,而且对观念的记录总不如对社会行动的记录详细。故今天很多人会视当时人的行为荒诞极了。

另一个例子或许更为典型。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北京的青年学生一片狂热,很多中学出现了学生打老师的现象。仅1966年8、9月,在北京被打死的就有1772人,被抄家的有33,695户。难以想象的是,很多打人的是十五、六岁的女孩子,平时成绩都很好,当时甚至会以打死人为光荣。(14)今天,支配中学生红卫兵打老师的观念已被社会遗忘。有关红卫兵打老师的史料(目击者回忆和死亡名单)主要记录了社会行动,而没有记录支配这些行动的观念。正因为如此,很多研究者不得不用今日的观念(如青春期性压抑或犯罪心理学)来解释红卫兵打老师的现象。事实真是如此吗?如果不理解到底是什么样的观念和政治文化决定红卫兵有这样的社会行动,历史学家能认为自己已掌握到历史的真相吗?

对过去观念的健忘,是人类和社会的本性。观念被遗忘的程度和这种观念盛行的时间离我们的远近,并没有太大关系。其实,从汉代至大跃进和文革,那些在后人看来是怪异的行为,在当时不仅可以理解,甚至对于行动者来说是理所当然的。只是由于思想观念、动机发生了巨变,今天人们才对这些社会行动大惑不解,以致由于其不可理解性而怀疑其真的发生过。

因此,我们认为,为了恢复历史记录的真实性,今天历史学家要做的一项关键性的工作,就是寻找支配历史事件背后的观念,把历史记录还原成观念支配下发生的社会行动。不理解支配社会行动的观念和价值系统,就不能在研究者思考中理解这些社会行动是如何发生的,甚至不能判断某些记忆能否反映某一历史事件。在观念缺位的情况下,即使后人尽可能详尽地阅读历史事件的记录,也很难确定对它的解释是否符合真实。换言之,为了达到历史研究的真实性,除了应像自然科学研究和社会科学研究中,尽可能排除研究者用今日的观念和价值系统想象历史事件外,更重要的是去做另一件事情,这就是去认识当时支配历史事件发生的观念。这正是我们提出的“拟受控实验原则”。

由于任何社会行动都不可能被完全地、完整地记录下来,历史学家就只能凭片断、部分的历史记录来复原该社会行动。正如柯林武德指出的那样:“从来没有一个事实被完全确定过,但它可以逐步被确定;随着历史学家工作的深入,他们愈来愈了解事实,并且愈来愈有把握去驳斥一些歪曲事实的记载;但是,从来没有一种历史陈述能够揭示一个事实的全部真相。”(15)

在史学研究中有一普遍接受的预设:对该社会行动发生的原始资料收集得愈详尽和愈细,我们对它的认识也愈接近真实;也就是说,凭着不完全的资料,我们总是可以一步一步逼近真实的。现在,我们则认为这一预设不一定总是对的,因为,只要当我们不了解支配历史事件发生的核心观念,以致“拟受控实验原则”不能运用时,无论在原始资料和细节上获得多大进展,逼近真实都是不可能的。换言之,在历史研究中自觉地运用“拟受控实验原则”,就不仅可以理解韦伯在《宗教社会学》中提出的“理解方法”对历史研究的重要性,还可以得到一条判断历史学家能否找到历史真相的基本判据。

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来看以下比喻。假定五百年后,打篮球这项体育运动已被人类遗忘。有位历史学家捡到一张记录了人们今天打篮球的有破损的DVD影碟;他只能通过该记录来认识打篮球这项活动。对他来说,历史记录的不完全性相当于DVD的损坏(影像模糊、某些片段和某些人看不到等)。又假定DVD的状况一切良好,可以播出球赛,但他不能清晰地看到全过程,只能看见人而看不到球。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想象一下,这位未来的历史学家是如何看待打篮球呢?显然,因为研究者看不到球,运动员蹦蹦跳跳的行为就很难理解,好象在跳某种奇怪的集体舞。如果他能知晓两队球员在抢球、投篮进球是打篮球的目标,这样才能根据DVD记录的其他情节研究出篮球运动及其比赛规则。我们可以用这个例子来说明历史研究,看不到球即代表支配该社会行动的核心观念的缺失,也即不能运用“拟受控实验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对运动员个体行为研究得再仔细,如运动员身高、衣服,分析他每一个动作等,但如果无法判断运动员是在抢球(如在某种观念支配下的行动目的),当然也不能去复原被遗忘的球赛规则,我们能说这种研究逼近篮球运动这种真实吗?

今天人们用“超真实”这一术语,来描述那些和真实十分逼近的人工虚拟世界。虚拟世界在细节上和真实愈接近,本质上却离真实愈远,因为它造成一种幻觉,令人误以为找到真实,而实际上却是使人搞不清什么才是真实。今天,由于观念史研究远远落后于社会史,特别是观念史和社会史的分离,以致很多研究结果都属于“超真实”而非“真实”。

13.4 观念史图像中的事件:真实性的充分必要条件

综上所述,为了达到历史研究的真实性,研究者在处理有关人类行动的原始史料时,必须恢复人们记录事件时所缺失的观念。广义地说,因任何历史记录的真实性都不能独立于记录者(参与者)的观念,我们必须提出一个比今日历史学家所理解的“史实”更准确、更广泛的概念,才能把握历史研究的真实性。这个新概念就是观念史图像中的事件,其定义如下:某一事件被记录(被转述或被回忆)时,离不开记录者(参与者、回忆者或转述者)特定的价值取向和观念,只有还原缺失的原有观念,对史实记录的理解才是相对完整及可以判别真伪的。我们把历史记录中匹配了相应观念的事件,称为“观念史图像中的事件”。

观念史图像中的事件可以分成两种基本类型:如果该事件记录仅仅和个人特有的观念有关,我们称之为个人观念史图像中的事件;当它和普遍观念或普遍存在的价值系统有关,则称之为普遍观念史图像中的事件。前者只是个体观念(心灵)史的一部分,仅对个别人成立;而后者则为普遍观念演化史中的群体图像。和处理一般史实不同,对于任何观念史图像中的事件,研究者必须首先阐明事件和观念的关系,才能认识该事件的真相以及判别史料是否可靠。

当我们去分析观念史图像中的事件与观念的关系时,存在着如下四种可能:

第一种情况是,该观念仅仅决定记录者为什么要记录该事件。这时,分析观念和事件的关系,只是去阐明为什么事件会被记录以及怎样被记录。例如路易十六在1789年7月14日的日记中恢复他当时的观念,就可以知晓为什么攻占巴士底狱这事件当时对他并不重要。

第二种情况是,寻找、恢复那些支配该事件(人的行动)的动机和决定动机的思想观念,并视之为研究的重要因素。例如甲午战争是影响中、日、韩三国历史发展的重大历史事件,只有认识参与甲午战争各方的动机,并进入和这些动机不可分离的观念世界,才能认识甲午战争的爆发原因(本文将在后面展开较仔细的分析)。发现这些普遍观念,就是去寻找支配该事件展开的思想方面的原因。这样,该观念史图像中的事件不仅记录了事件的发生过程,还表达了该事件之所以会发生的思想原因。

第三种情况是,某些被恢复的观念,只是该事件发生后对参与者、记录者心灵的冲击下的反应。如果说第二种情况注重观念如何转化为行动,那么第三种情况则是研究事件对观念的反作用。即某事件、特别是重大事件发生后,对参与者(观察者和记录者)的心灵冲击,如何改变了他们原有的观念。这一点,我们需要稍微谈一下。

例如,谭嗣同在有关甲午战争的言论中涉及的观念。由于这些言论不是谭嗣同在甲午战争前所说,因此并不代表支配甲午战争发生的普遍观念,而是甲午战败导致原先普遍观念发生巨变后产生的新观念。人的行动受观念支配,该观念包含了对行动后果的预期。因此,行动所带来的后果对支配其发生的观念一定存在着反作用。当预期得到实现,行动者就会强化原有观念,并采取更为主动或自觉的行动;当预期没有实现,特别是后果大大出于行动者的意料之外时,行动后果会根据思想演变的内在逻辑产生新观念。该过程可表达如下:事件Y(Y1、Y2、Y3……)为原初观念X实行的后果,根据思想演变的内在逻辑L(2),Y导致观念X演变为观念Z。必须注意,Z是由X和Y以及L(2)共同决定的。因此,完整地呈现这一类观念史图像中的事件,还必须研究引发事件的观念、观念的实行和观念实行导致的后果,研究者根据思想演变的内在逻辑将这一过程在自己的思想中推演,从而达至对X变成Z全过程的理解。我们将这一过程简称为理解重大事件对原有观念的反作用。

第四种情况是,在重大事件冲击下形成的新观念对事件(行动)的再描述和定位。梁启超所写的《戊戌政变记》就属于这一类。历史记录和科学记录及人类学观察的一个最大不同在于,当缺乏目击者或当事人对事件的记录时,历史研究必须利用转述者的描述或流传下来的史料。而任何转述者都会根据自己的理解对事件加以详略处理,在记录中留下他所信奉的价值系统印记。流传下来的史料,大多反映了记录及流传过程中普遍观念对事件的重构,甚至该事件已成为某种普遍观念系统符号的一部分。对于第四种情况,观念史图像中的事件的诸要素,即无论事件,还是观念以及两者的关系都可能是不真实的。但是,这并不是说该观念史图像中的事件在一切条件下均为虚假,亦不是说该史料对历史研究无意义。

举一个例子,在解释中国人接受马列主义时,最常引用的是“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中国送来了马克思主义”这一观点。该观点为一典型的观念史图像中的事件。表面上看,它属于第三种情况,即十月革命这一事件改变了中国人的普遍观念,但事实是否真的如此呢?众所周知,中国人接受马列主义可以从《新青年》杂志的思想转向反映出来。我们对《新青年》中提到的最重大事件进行了统计,发现在1917年十月革命爆发时,该刊很少提到俄国发生的革命;直到1921年起,《新青年》中提到“十月革命”的次数才开始领先并超过其他重大事件。也就是说,《新青年》知识群体是在接受了马克思主义、认同了走苏俄社会革命之路的观念支配下,才开始重视十月革命的意义。(16)由此例可见,对于《新青年》知识群体而言,“十月革命”不能看作是他们接受马列主义的主要原因,应该说他们是接受了马列主义,并以这种普遍观念系统对俄国十月革命这一历史事件再定位之后,才看重“十月革命一声炮响”。而该定位一旦成立,对于以后的共产党人来说,“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中国送来了马克思主义”这一观念史图像中的事件,就不能说是虚假的了。因为这不仅在想象中赋予十月革命作为马列主义传入中国的分水岭标志,而且对十月革命这一历史事件的反复讲述,确实也成为影响更多的中国人接受马列主义的原因。

因此,我们可以给出判别观念史图像中的事件是否为真实的充分和必要条件,这就是寻找和事件匹配的真实观念,并用“拟受控实验原则”判断观念和事件联系的可靠性。对于我们提到的两类观念史图像中的事件,我们暂且悬置个人性的一类;先从普遍观念史图像中的事件的真实性出发展开进一步讨论。

13.5 从亨佩尔覆盖定律讲起:历史展开的模式和历史记忆

一旦理解上述判断历史陈述真实性的基本原理,我们就可以开始讨论历史研究的方法论了。我们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历史解释必须遵循什么原则?或者说,什么样的解释才是符合历史真实性的?在方法论上,解释的模式必须从真实性判别法则导出。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先来分析一下科学解释的模式。众所周知,对自然现象的科学解释只能是因果式的。例如,亚里士多德用目的论来解释自然现象,他用万物趋向自己的自然位置来解释运动;牛顿力学指出亚里士多德的理论是不科学的,科学解释必须是因果解释。为什么唯有因果解释才是科学的?这与判断经验可靠性的基本原则直接相关。事实上,正因为人只能用受控实验(观察在受控条件下的可重复性)来判别经验是否可靠(真实),这时鉴别现象Y为真实的前提是:控制条件X成立,并且规定X和Y关系的法则L成立。解释Y为什么出现,只能用X及L关系来说明,这就是因果律。所谓科学解释,实为对自然现象的发生作出符合真实的解释,它一定只能是因果式的(或以因果律为基本框架)。如果解释中涉及普遍模式(我们称之为自然规律),自然定律一定是以因果律为基础的。(17)

自19世纪到20世纪,随着科学规范向社会和人文研究渗透,因果律能否运用到历史研究中(即什么是一个在历史学中可以接受的解释),引起了历史学家和哲学家的普遍关注。鉴于因果解释的普遍性,不少哲学家认为历史解释亦应纳入科学解释的范围。这方面具有代表性的例子是1942年亨佩尔(Carl G.Hempel)在《历史中普遍定理的功能》(“The Function of General Laws in History”)中提出了著名的覆盖定律。他指出:在历史研究中,解释事件Y为什么发生时,通常是去追溯促使事件Y发生的另一事件C(或事件组C1、C2、C3……),接着阐明C和Y之间联系的L的普遍有效性,(18)这样才算解释了历史事件Y。这里,C相当于原因,L即为因果律,而Y则可被视为C和L带来的结果。这种对Y之所以发生的解释方法和自然科学中的因果分析完全一致。(19)

亨佩尔的覆盖定律在逻辑上似乎无懈可击,很多历史解释(特别是宏观研究和与社会科学有关的研究)运用的正是覆盖定律。但人文历史学家却认为这是犯了科学主义的谬误,因为历史事件大多是人在道德、价值支配下达到目的的过程;这时,目的论解释往往比因果解释更有效。而且如果历史展开的过程符合普遍的因果律,这无疑意味着存在历史发展的规律,明显有违于人的自由意志。直到今天,这两种意见各持一词,争论不休,历史学家无法回答历史解释是否符合因果律。究竟,问题出在什么地方呢?

我们只要根据受控实验和经验真实性之间的关系,上述的困难就可迎刃而解。由于历史研究中判断史料真实性的是“拟受控实验原则”,而并不是“受控实验原则”,这样,亨佩尔的覆盖定律在历史学中成立的前提,也就是拟受控实验鉴别经验真实性的原则成立。因而在历史研究中,当覆盖定律成立时,对历史事件的所谓因果解释,大多只是自然科学(有时亦包括社会科学如经济学、人口学等)因果律的有条件运用。即如果将事件C和事件Y联系起来的法则L是普遍有效的(或统计上成立),我们发现该法则大多是自然定律,要不就是社会科学中的统计相关性,而不是历史学自身领域中存在着因果关系。因为历史学研究人的活动,人有自由意志,人达到目的的行动并不符合自然规律的必然性。只有在相当简单的例子中,观念对事件及其结果没有或很少有影响的情况下,普遍因果律才是有效的,例如C为火山爆发,Y为庞培城的毁灭。上述因果解释对历史上庞培城的毁灭提供了科学解释,但这只是自然科学法则在历史研究中的运用而已。

如前所述,历史研究中鉴别真实性依靠的是“拟受控实验原则”,即是把史实转化为观念史图像中的事件,并用事件的可理解性代替受控实验经验的可重复性。这样一来,当历史学家在心中重演观念和行动之间的关系,并将其作为鉴别史料真伪的基本原则时,也就形成了由该鉴别真实性原则导出的历史现象正确解释之模式。换言之,既然与受控实验相对应的是因果解释,那么,什么样的解释原则与拟受控实验相对应呢?它和科学因果律有什么不同,又在何种意义上和科学解释一致呢?

对于观念史图像中的事件,如要运用“拟受控实验原则”判别真假,就必须分析观念和事件之间的关系。我们在上一节中概括观念和事件的关系可分成四种,只有第二、第三种情况才和因果律相类似。在第二种情况中讲的是作为支配社会行动动机之观念如何导致社会行动[我们称为L(1)]。第三种情况是事件怎样改变观念[我们称为L(2)]。对于第二种情况,“拟受控实验原则”中的控制变量不是事件,而是观念和价值系统X,这时L(1)不是什么因果律,而是代表观念支配下动机转化为行动之过程。(20)换言之,此时历史学作为研究人如何行动的科学,对行动的解释只能将其视为在观念支配下达到目的的过程,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似乎比因果律更自然。正因为如此,长期以来历史学家才会认为因果律不适用于历史研究。显然,如果历史研究只存在第二种情况,用“拟受控实验原则”分析观念史图像中的事件和观念的关系,便会和因果律风马牛不相及。人文学者大多据此得到因果律不适用于历史研究领域这一结论。如第三种情况,并不能化约为达到目的的过程。

所谓在第三种情况下运用“拟受控实验原则”,可以视为在历史学家心中推演社会行动如何影响支配该行动的普遍观念。它可以表达如下:事件Y(Y1、Y2、Y3……)为原初观念X实行的后果,根据思想演变的内在逻辑L(2),Y导致观念X演变为观念Z。也就是说,在历史真实解释中存在着和因果律同构的L(2),它实际上是观念在事件冲击下变化所遵循的逻辑。在此,我们说L(2)和因果关系L同构,是指它们均为变量X和Y之间的恒定关系。但因果律L中的原因项(可控变量)和结果项均为事件,而L(2)中相当于原因项的为事件和原初观念,结果项则为观念,它代表了事件发生时观念变化遵循的逻辑。据此,我们得到一个重要推论,这就是如果历史解释中存在着独特的(类似于自然科学中的)因果法则,它便不是亨佩尔的覆盖定律,而是观念史图像中的事件对观念的反作用。我们称之为“历史解释中独特的因果律”。

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来分析一个案例。1949至1952年中国大陆实行土地改革,没收地主的土地,分给贫苦农民,这一举措带来一连串后果。先是1953年实行粮油统购统销,由于粮油统购统销,导致了市场的萎缩,以及国家要利用农村基层干部加强控制自然村,以便获得足够的粮食,最后导致农业合作化高潮的来临,以及中国共产党放弃新民主主义。(21)上述历程环环相扣,其中哪些属于亨佩尔覆盖定律,哪些属于观念史图像中的事件对观念的反作用(即“历史解释中独特的因果律”)?

土改使农业经济中地主和富农的经济成分消失,导致自1952年底中国开始面临日益严重的城市商品粮供给危机(在中国传统农业经济中,城市商品粮主要由地主和富农提供,自耕农出卖商品粮比地主富农少得多),1953年实行粮油统购统销是对该危机的反应。在两个事实之间,土改导致商品粮供给危机的关系,这是基于(经济和社会科学中的)因果律。但到下一步,为了解决城市商品粮供给短缺,而采取统购统销政策,就并不是出于因果律,原因是解决商品粮危机和统购统销两者之间并没有必然关系,选择统购统销是由当时的意识形态决定的,和观念相联的自由意志发挥了关键作用。因为解决商品粮危机的办法很多,如保护自耕农,扩大农村市场经济(它会导致自耕农分化,新富农出现)等,但是如果采用上述方法就等于否定土改,与意识形态价值相违。根据新民主主义指导社会行动,只能实行统购统销。这里,与其说商品粮危机导致粮油统购统销是因果关系,不如说是人根据观念系统去实行意识形态规定的目标,即属于L(1)。也就是说,根据新民主主义社会建设蓝图,要铲除或限制封建地主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采取扩大农村市场促使自耕农卖粮来克服商品粮危机的方法,并不符合新民主主义的价值方向,因而是不可能的。因此,统购统销实为新民主主义这一观念转化为社会行动的结果,这并不属于因果律范畴。

那么,粮油统购统销导致农产品市场萎缩、基层干部对农村控制强化(以致合作社取代互助组),最后使得中国共产党放弃新民主主义,把这些历史事件联系起来的,是不是因果关系呢?我们认为,粮油统购统销和农业合作化高潮的来临这两个事件中存在着部分因果关系;至于农业合作化导致中国共产党放弃新民主主义则不是出于因果律,二者的关系属于我们所说的“历史领域中独特的因果律”。为什么这样讲?

首先,作为原因项的农业合作化高潮(事件Y),恰恰是我们前面讲的新民主主义观念(观念X)支配人们作出选择的结果;这一实行的结果(事件Y),也即农业合作化高潮,会对新民主主义观念(观念X)发生冲击,其后果是中国共产党放弃新民主主义,接受社会主义建设蓝图(观念Z)。这就是我们前面说的事件Y导致观念X演变为观念Z的过程。其背后是新民主主义这一观念展开的内在逻辑:当现实状况(农业集体化属于社会主义范畴)在生产关系和道德上比新民主主义蓝图更进步时,人们再也没有坚持新民主主义的理由。即为当事件Y发生时,新民主主义这一观念展开内在逻辑L(2),决定了X变成Z。该“历史解释中独特的因果律”刻画某一观念(新民主主义)实行的结果对观念的反作用:即根据L(2),当Y出现时,导致X变成Z(放弃新民主主义)。请注意,这种“历史解释中独特的因果律”,恰恰属于我们讨论观念史图像中的事件时的第三种情况。由此可见,“历史解释中独特的因果律”只存在于观念史领域,它不是符合亨佩尔所讲的覆盖定律,而只能是观念史图像中的事件对观念的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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