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傅兰雅口译,应祖锡笔述:《佐治刍言》,第一百五十六节,页33。.14
1903年,有论者著《权利篇》,指出“权利”的实质为“本分”:“权利之实质,即人之本分也。夫人生息于世,非徒有体质而已,必有当为与不当为之本分。当为者何也?……全其本性之事也。不当为者何也?即损害于人之事也。”(“权利篇”,《直说》〔1903〕,引自《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一卷,上册,页484。)
清末新政期间,大臣们也开始使用“权利”的新含义。如:“又如平等,西国之所谓平等者有之矣,上自王公,下逮庶民,苟非奴隶,皆有自主权,其享受国民之权利维均。”(戴鸿慈:“序”〔1906〕,载《出使九国日记》,页297。)
?1915年以后的用法。新文化运动以后,出现了“权利”的阶级划分,“权利”的主体也较少指“个人”了。如:“联合起来的第一步,应当赶紧组织国民党,集中我们的政治势力。要知道只有我们自己的力量能取得真正的权利。——权利不是天赋的,更不是军阀列强所能赐与的。现在的国民党,便是我们集中势力,运用势力的中心。”(巨缘:“国民党改造与中国革命运动”,《向导周报》,第四十九期〔1923年12月19日〕,页373。)同时,也出现了较为负面的、更接近传统用法的例句,如:“故革命成功以后,许多革命党人,反藉革命以谋个人权利,养成个人势力;一俟个人势力既成,反而推翻革命。”(“孙中山先生改组国民党之演说”,《向导周报》,第四十九期〔1923年12月19日〕,页379。)
24.利权(li quan)
传统用法。指爵禄和权柄。《汉语大词典》,页1010。泛指权益,尤其偏重于指与经济利益相关的权利,其主体一般为国家,多用于中外经济交涉之中。如:“此外或尚有要求之事,无非上侵国家利权,下夺商民生计,皆可引万国公法直言斥之。盖各国均有保护其民,自理财赋之权。若使内地百姓不能自养,中国财赋不能自理,岂惟非与国和好之义,抑实背万国公法之例。”(李鸿章:“上谕总理衙门奏,豫筹修约事宜等因”〔1867年12月31日〕,引自《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五十五,页1291。)1895年之后,使用次数逐渐增多,1892、1902年为两个高峰,1910年后很少使用。1904年开始,中国兴起了“收回利权运动”,至1910年达到高潮。这个时期,“利权”多在这种语境中使用。如:“两年以来,利权回收之论,洋溢于国中。争路争矿,言多于鲫。然曾未见一路之能自筑,一矿之能自开。”(饮冰:“杂答某报〔续第八十五号〕”,《新民丛报》,第四年第十四号〔原第八十六号〕〔1906年9月3日〕,页18。)
25.自主之理(zi zhu zhi li)
多指个人权利的理据,偶尔用来指“国家主权”的理据。在本“数据库”中共出现50余次,其中36次出现在《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中,其中有一篇文章的题目即为《自主之理》:“英民说道:我国基为自主之理。愚问其义。云:自主之理者,按例任意而行也。所设之律例千条万绪,皆以彰副宪体。独其律例为国主秉钧,自帝君至于庶人,各品必凛遵国之律例。”(爱汉者:“自主之理”〔道光戊戌年三月,1838〕,《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页339。)该文还区别了“自主之理”与“纵情自用”:“至于自主之理,与纵情自用迥分别矣。……我本生之时为自主,而不役人也。却人之情偏恶,心所慕者为邪也。故创制垂法,致弹压管束人焉。我若犯律例,就私利损众,必失自主之理矣。”(爱汉者:“自主之理”,页339。)
26.自主之权(zi zhu zhi quan)
?1830至1895年的主要用法。有三种用法:(1)指君主的专制权力。如:“张先生……忽一日展卷内曰君德、臣忠、父慈、子孝、兄爱、弟敬,礼义章明。如此则近者亲之,远者归之。几人君所以尊安者,贤佐也,佐贤则君尊、国安、民治。无佐,则君卑、国危、民乱。……忽报苏发令来拜……一见了,张笑道:学生昨日论英国政公会,莫非该国主操自主之权乎?”(爱汉者:“英吉利国政公会”〔道光戊戌年五月,1838〕,《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页365。)但这种用法不常见。
(2)指国家主权。《万国公法》中大量使用的“自主之权”,就是sovereignty的汉译。如:“至于自主之权,行于外者,则必须他国认之,始能完全。但新立之国,行权于巳〔己〕之疆内,则不必他国认之。”(丁韪良主译:《万国公法》,卷一,第二章第六节,页18。)1895年前,这种用法最常见。如:“蒲使所言确实不差,深允所商,愿为存案。又谓北日耳曼百姓,愿与中国共笃友谊。盟主国君,均愿永顺舆情。中国本宜存自主之权,保通商之民。并劝中国当无内忧外患之时,开无涯之利,勤工通商,日益富强。布国必从和好相信办事之道,助中国自主之权。”(志刚:《初使泰西记》,卷三〔同治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1867〕,页336。)
(3)指个人权利,亦即the right of self-government。如:“……赛乍奴赴狱行间,巳〔已〕见前此奉置路旁己之石像,民皆争前拽而倒之。赛乍奴抵狱,即为人戕害。即此可见罗马民,一失其自主之权,即其日前之诸美德,亦尽丧失,而甘心下与奴隶为伍。”(艾约瑟译:《罗马志略》〔1886〕,卷九,罗马立帝之始,收入赫德〔Robert Hart〕编集:《西学启蒙》,页5。)中国士人有时也这样使用,如:“俄有党祸,由来已久。……至今守旧党已销声灭迹;维新党则通国皆然,即所谓希利尼党也。彼因俄为君主之国,小民无自主之权,故欲如法、美、西、比之民之得以自由,常思乘间一逞,改君为民主耳。”(薛福成:《出使日记续刻》〔1893〕,卷八〔六月十二日记〕,页802。)1895年前,这种用法不常见。
康有为的《实理公法全书》中多处使用“人有自主之权”。如:“公法:人有自主之权。按:此为几何公理所出之法,与人各分原质以为人,及各具一魂之实理全合,最有益于人道。”(康有为:《实理公法全书·总论人类门》,页7。)
?1895至1900年的主要用法。1895年之后,在官方文书,尤其是外交文书中,“自主之权”还多是指国家主权。此外,则多指个人权利,1898年,其使用次数达到最高峰。如:“西方之言曰:人人有自主之权,何谓自主之权?各尽其所当为之事,各得其所应有之利。公莫大焉,如此则天下平矣。”(梁启超:“论中国积弱由于防弊”,《时务报》,第九册〔1896年10月27日〕,页3。)
在和张之洞的论辩中,何启和胡礼垣认为“自主之权赋之于天”:“是故为国之大道,先在使人人知有自主之权。此不特为致治之宏规,亦且为天理之至当。盖各行其是,是谓自主。自主之权赋之于天,君相无所加,编氓亦无所损。庸愚非不足,圣智亦非有余。人若非作恶犯科,则此权必无可夺之理也。夺人自主之权者,比之杀戮其人相去一间耳。”(何启、胡礼垣:“正权篇辩〔摘录劝学篇书后续前九十二册〕”,《知新报》,第九十三册〔1899年7月18日〕,页5。)士人还认为个人的“自主之权”是国家“自主之权”的基础。如:“孔子曰:匹夫不可夺志。志者何?自由之志也。……善夫中村正直之言曰:国家所以有自主之权者,由于人民有自主之权。人民所以有自主之权者,由于有自主之志行。盖深知国家自强之大根原也。”(蔡孟博:“东京大同高等学校功课”,《清议报》,第三十二册〔1899年12月13日〕,页13。)
?1900至1915年的主要用法。与1895年之后的用法大致相同,如:“总之人人有自主之权,为地球之公理文明之极点,无可訾议者也。若欲知其理之所以然,则诸家之说原书具在,其理甚精,可详考也。”(沈翔云:“覆张之洞书”,《黄帝魂〔选录〕》〔1903〕,引自《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一卷,下册,页766。)1905年之后,较少使用。
?1915年以后的用法。1915年后很少使用,偶尔用到,基本上都是指个人权利。
?其他。“自立之权”:与“自主之权”含义相近,指国家主权或个人权利。1899年,梁启超在为自立会的成立所写的序中,说明自立会的“自立”是指个人权利。“西人之常言曰:国之所以有自立之权者,由于人民有自立之权。人民所以有自立之权者,由于其有自立之志与自立之行。”(任公:“自立会序”,《清议报》,第十六册〔1899年5月30日〕,页5。)康有为在为自立军起义辩护时,则指出“自立”是指保全中国主权:“查唐才常“大通勤王军布告”文,宗旨第一条曰:保全中国自立之权。其第二条曰:请光绪帝复位。则自立二字,属于中国,中国自立四字同读而以为会。唐才常〔盖〕悯于分割,虑为波兰、非洲,故务欲保全中国自立之权,以振厉国民之志,名义至显。今张之洞等〔必〕欲诬之,析其文义,去中国二字,但称自立,〔若〕于中国之内,别为自立之一党者。”(康有为:“驳后党张之洞于荫霖伪示”〔1900年10月〕,载《康有为政论集》,卷二,上册,页447。)
27.主权(zhu quan)
?传统用法。(1)指君主的权力;(2)指有职权的官吏。(20)
?1830至1895年的主要用法。(1)传统用法。如:“上与下不宜狎,狎则主权不尊,太阿倒持而乱生。上与下又不宜隔,隔则民隐不闻,蒙气乘辟而乱又生。”(冯桂芬:“覆陈诗议”,《校邠庐抗议》〔1861〕,上卷,页106。)但这种用法很少见。
(2)指sovereignty,最早见于《万国公法》。如:“治国之上权,谓之主权。此上权,或行于内,或行于外。行于内,则依各国之法度,或寓于民,或归于君。论此者,尝名之为‘内公法’,但不如称之为‘国法’也。主权行于外者,即本国自主,而不听命于他国也。各国平战、交际,皆凭此权,论此者,尝名之为‘外公法’,俗称‘公法’即此也。”(丁韪良主译:《万国公法》,卷一,第二章第五节,页17。)但对内之主权很少使用,中国士大夫通常只强调对外之主权,即主权的独立性。如:“臣又闻泰西通例有所谓均势之法。凡一国有意侵占小国土地,于邻国主权国势不无妨害者,他国得群起阻挠之,以遏其势,是谓均势之法。”(吴大澂:“督办宁古塔等处事宜太常寺卿吴大澂具陈法越事宜办法折”〔1883〕,引自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卷五,页323。)1895年之前,“主权”主要在这个意义上使用,与“君主的权力”的区分有时并不清晰。
?1895至1900年的主要用法。1898年后,人们开始讨论“主权”的归属问题,1899年,《清议报》连载了伯伦知理(Johann C.Bluntschli)的《国家论》,较为系统地介绍了西方国家观念的形成和变迁,这时“主权”作为最高政治权力的属性逐渐凸显。如:“合众政治之全国民,均握其国之主权,而不能自行之,必得代理者以托之也。君主政治,与贵族政治,其君主若贵族,皆握国之主权而自行之也。”(伯伦知理:“国家论〔卷三 国体〕”,《清议报》,第二十三册〔1899年8月6日〕,页2。)也有人提出了“主权”来自人民的主张:“国家之有主权,即代表人民之公共权也。权散于私民,则涣散而微小。归于统一,则强大而坚固。故不能不立一主权之国家。国家所主之权,国民所与之者也。”(蔡孟博:“东京大同高等学校功课”,页12。)
?1900至1915年的主要用法。1900年之后,偶尔也会出现传统用法,官方文书中的“主权”多用于强调独立性,在士大夫的著述中广泛使用的则是人民主权说。1903年,“主权”的使用次数达到顶峰,即多用于人民主权。如:“有土地,有人民。以居于其土地之人民,而治其所居之土地之事,自制法律而自守之。有主权,有服从。人人皆主权者,人人皆服从者。夫如是斯谓之完全成立之国。”(梁启超:“少年中国说”〔1900〕,载《饮冰室文集之五》,第二册,页9。)
但紧接着梁启超就对国家主权是在人民还是在政府提出了一些反思。如:“国家握独一最高之主权,而政府人民皆生息于其下者也。重视人民者,谓国家不过人民之结集体。国家之主权,即在个人。其说之极端,使人民之权无限。其弊也,陷于无政府党,率国民而复归于野蛮。重视政府者,谓政府者国家之代表也……故国家之主权,即在政府。其说之极端,使政府之权无限。其弊也,陷于专制主义,困国民永不得进于文明。故构成一完全至善之国家,必以明政府与人民之权限为第一义。”(梁启超:“论政府与人民之权限”〔1902〕,载《饮冰室文集之十》,第四册,页1。)
1904年前后,强调独立的“主权”使用次数一度又有所增加。如:“一国有一国的主权。现在世界上,没有个没主权的国度。主权是什么呢?就是在国内办理各项政事,都有自己做主的权柄,决不受别国的干涉。……若说起我们中国的主权来……已经被东西各国夺尽了。到了今日,我中国哪里还算得是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呢?”(三爱〔陈独秀〕:“亡国篇〔接十三期〕”,《安徽俗话报》,第十五期〔1904年11月7日〕,页1。)
1913年,《庸言》发表了马质的“主权论”,对“主权”作了较为全面的解释。“主权原语,在英文为萨威棱帖,在法文为苏威稜德。……要不外一种品性词,非权力之谓,亦非权利之谓。……由此观之,主权一语,今日公法上用之者,实含有三种意义:一言国权之最高性,一言国权之行使,一言国家最高之地位。学者欲别此,当察其上下之文义,始无错误。欧洲人习用此一语,兼表三义,在吾国固不妨译作三语。然吾国沿用主权一语最久,更之亦觉不便,即以上述三项而言,统冠以主权二字,亦无大碍。”(马质:“主权论”,《庸言》,第一卷第十一号〔1913年5月1日〕,页1—2。)
?1915年以后的用法。1915年之后较少使用,有时泛指自主的权力。强调国家“主权”对外独立性的用法明显增多,如:“我们更要敬告上海纳捐华人会诸君:要收回主权及排除租界虐政,只有大规模的民众示威可靠,和平请求或希望媚外的北京政府出来交涉,都是不济事的呵!”(独秀:“告上海纳税华人会”,《向导周报》,第三十期〔1923年6月20日〕,页222。)
28.人权(ren quan)
指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最早出现于1897年:“西俗男女均权,……新闻报乃有五男争娼,共杀一妇烹而分食之异事。由彼教毋夺人权一语启之,名教之精微乃不可议矣。”(宋育仁:《泰西各国采风记》〔1897〕,收入王锡祺辑:《小方壶斋舆地丛钞再补编第十一帙》,页27。)1899年,梁启超提到了“天赋人权”:“而彼愚而自用之辈,混民权与民主为一途,因视之为蜂虿、为毒蛇,以荧惑君相之听,以窒天赋人权之利益。”(梁启超:“爱国论”,页77。)1902年,梁启超在回答读者提问时,在《新民丛报》上指出“人权”和“民权”含义相同,对应right of man,并认为“人权”是更为恰当的翻译(参见本附录“民权”条)。但在实际使用中,“民权”与“人权”有所区别,正如1913年张东荪指出,“民权”指公权之积极状态而言,“人权”是指公权的消极状态(参见本附录“民权”条)。因此,“民权”的主体为人民,常与民主相联系,“人权”的主体为个人,常与自由相联系。如:“生民之初,天赋人权。人权者何?自由平等是已。夫既自由,则人人无服从之义务,安可受他人之支配?夫既平等,则人人无命令之权利,安可设社会之阶级?人民实权利之主体,权利实人民所固有。不待国家之许可,不须法律之规定,即应享受此真自由、真平等之权利,此自然之人权也。”(羲皇正胤:“南洋华侨史略〔承前〕”,《民报》,第二十六号〔1910年2月1日〕,页28—29。)
29.公权(gong quan)
传统用法。指朝廷所赋之权。(21)在本“数据库”中主要有三种含义:
(1)指公有之权。如:“中国当道光之间,勉强行成,情形隔膜,误将税则加载约章。夫条约所载者,两国之公权也。太阿倒持,授人以柄。九州之铁,铸错竟成,非惟中国所未闻,抑亦西人所不及料矣。”(陈炽:“税则”,《庸书》〔1894〕,外篇卷上,载赵树贵、曾丽雅编:《陈炽集》,页81。)这种用法很少见。
(2)指政府权力。如:“或谓社会为私人之集合体,主权即为私人之集合权。其言谬甚。主权者公权非私权也。虽合无量数之私权,不能变其性质使成公权。”(梁启超:“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1903〕,载《饮冰室文集之十三》,第五册,页87—88。)这种用法也不多见。
(3)最常见的用法是指公民权,最早见于《日本国志》,“被剥夺公权者,自主刑满期之日,经过五年得因其品行情状开复以后公权。”(黄遵宪:“刑法志四”,《日本国志》,第八卷之三十,页312。)1900年后较为常用,“公权”多指国民的政治权利。如:“谓公权为公法上之权利,私权为私法上之权利。然公法私法,以统治权关系为断。盖公法为统治权关系之法,而私法则为非统治权关系之法也。”(张东荪:“余之民权观”,《庸言》,第一卷第十二号〔1913年5月16日〕,页11。)
30.私权(si quan)
在本“数据库”中较少见。最早见于《万国公法》,用来翻译private rights或者personal rights。如:“君之私权,有时归公法审断。即如国君,私自置买继续基业等权,或与他国之君民有关涉者,则公法中,有一派专论此等权利也。”此外,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被翻译为“私权”之法,如:“盖专指世人自然之权,及人人相待之当然,并各国所保护人民之私权也。故论者称之为私权之法。”(丁韪良主译:《万国公法》,卷一,第二章第三节,页17,第一章第十节,页9。)这种用法在“数据库”中最为常见,但1900年前很少这样使用。有时用于指个人私利,如:“中国历祀之革命,皆因私权私利而起,至因公权公利而起者无有也。以暴易暴,无有已时。”(奋翮生:“军国民篇〔续第七号〕”,《新民丛报》,第十一号〔1902年7月5日〕,页7。)偶尔也用于指自主之权,如:“约章者两国之公权也,税则者一国之私权也。中国通商之始,情形未熟,英人阴谋以绐我,盛气以劫我,令将税则,加载约章。于是私权变为公权,自主成为无主。”(梁启超:“论加税”〔1896〕,载《饮冰室文集之一》,第一册,页104。)1915年后很少使用。
31.义务(yi wu)
指政治上、法律上和道义上应尽的责任。最早见于1874年:(22)“昨本大臣特奉本朝来谕云:……兹闻清国以生番为属地,言论不置。然此义务,既誓我民,爰发我师,为天下所共知。事在必行,刻不可忽。着该公使即向该国政府,以明本朝心迹。并请确答复文缴回等因。”(“日本柳原前光来函”〔1874年9月5日〕,引自《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九十六,页2212。)
1895年后,“义务”的使用次数逐渐增多,1903年达到高峰。1902年,严复主张将obligation译为“义务”,duty译为“责任”。(饮冰子:“饮冰室师友论学笺”,页8。)1903年,有人提出类似的看法:“人生此世,须发达其天禀之德性,严行其应尽之义务。小而一身一家,大而一国一种,皆须维持之,发达之,竭其本分(duty)以尽人之所以为人者是也。法律上之人格者,人生此世,必有种种行为,若权利(right)、若义务(obligation)。凡此等行为,不能背于国家所定之法律者也。凡在法律范围之内者,则方有自由行动之权利。而对于国家,则仍负有义务者也。”(酙癸:“新名词释义”,《浙江潮》,第二期〔1903年3月18日〕,页4。)1914年,有人主张将“义务”改作“义分”,“例如权利义务,犹盾之表里二面。吾国义字约略足以当之。……义务之务字含作为之义,亦非其通性也,何如译为义分。”(胡以鲁:“论译名”,《庸言》,第二卷第一、二号合刊〔1914年2月15日〕,页12。)
1910年前,“义务”较偏重于道德上的含义。如:“义务是什么呢?是各人对于国家份内应当做的事体、应当担的责任。一国的人,上至皇帝,下至平民,各有当尽的义务。那一个不尽忠替国家办事,都是不尽义务。不尽义务,便是叛逆。”(中国人:“奉劝大家要晓得国民的权利和义务”,《安徽俗话报》,第二十一、二十二期合本〔1905年9月13日〕,页2。)1911年后,法律意义上的“义务”使用较多。如:“人民对于国家之义务,其最大者,一曰纳税,一曰当兵。此二者实国家所恃以生存发达之具。凡属国民,皆无所逃其责者也。而其所以必规定于宪法中者,尤有理由在焉。”(吴贯因:“宪法问题之商榷〔续第八号〕”,《庸言》,第一卷第十号〔1913年4月16日〕,页9。)
新文化运动以后,道德意义上的“义务”又有所增多。如:“明白了这个道德,‘义务’是什么,‘良心’是什么也都可以明白了。所谓义务,所谓良心,毕竟是社会的本能的呼声。然‘自己保存’的本能,‘种族蕃殖’的本能也有与此呼声同时发生的时候。”(李大钊:“物质变动与道德变动”,《新潮》,第二卷第二号〔1919年12月1日〕,页210。)“义务”有时也指不要报酬,但不多见。
四 个人
32.个人(ge ren)
?传统用法。指那人、彼人,多指所爱的人。(23)
?1895至1900年的主要用法。指一己,与individual对应。在本“数据库”中,1900年之前,“个人”仅使用了四次,最早见于1898年:“法国者,人勇地肥,富强冠于欧洲者也。……然法人轻佻,竞功名,喋喋于个人自由。内阁频行更迭,国是动摇。”(柴四郎著,梁启超译:“佳人奇遇”〔1898〕,载《饮冰室专集之八十八》,第十九册,页185。)其余三次是在梁启超的《自由书》中使用。
另有两次为“各个人”。如:“今由条理上释不羁特立之义,则主权无限。究其极弊,外则废却一切义务,不顾万国公法;内则蹂躏各个人,并各团体之自由而不顾。是使人类复陷于古代之无政权也。”(伯伦知理:“国家论〔卷四 接前册〕”,《清议报》,第二十九册〔1899年10月5日〕,页4。)
?1900至1915年的主要用法。1900年之后,“个人”的使用次数逐渐增多,1903、1906年形成了两个高峰。“个人”常与国家、团体并提、对称。如:“重视人民者,谓国家不过人民之结集体。国家之主权,即在个人(谓一个人也)。其说之极端,使人民之权无限。其弊也,陷于无政府党,率国民而复归于野蛮。”(梁启超:“论政府与人民之权限”,页1。)
1903年,严复指出“个人”在中国并不常见:“或谓个人名义不经见,可知中国言治之偏于国家,而不恤人人之私利,此其言似矣。”(严复:“《群学肄言》译余赘语”〔1903〕,载《严复集》,第一册,页126。)
1906年前,“个人”常常和“国民”相伴随出现,此后,“个人”常常单独出现。在国人看来,“国民”和“个人”是有较大区别的。“个人”是具体的、个别的、自然的;而“国民”是抽象的、集体的、法律的。在1915年之前,中国人试图用“国民”一面来取代和压制“个人”的一面。如:“个人之么匿体如是,积个人以为国民,其拓都体亦复如是。”(饮冰室主人〔梁启超〕:“中国人之缺点”,《新民丛报》〔1904〕,引自《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一卷,下册,页791。)再如:“盖一国士民德义之消长,影响于国家之盛衰隆替。故小学校本旨尤以道德教育及国民教育为最大主要之成分,道德教育在养国民之私德,以期具个人之德性。国民教育在养国民之公德,以期备国民之资性。”(云窝:“教育通论 绪言〔续第七期〕”,页12。)
?1915年以后的用法。新文化运动期间,“个人”得到较多肯定。“社会是个人集成的,除去个人,便没有社会;所以个人的意志和快乐,是应该尊重的。”(陈独秀:“人生真义”,《新青年》,第四卷第二号〔1918年2月15日〕,页92。)1920年,“个人”的使用次数达到其最高峰。
新文化运动以后,“个人”也常指本人,较少用作“权利”主体,负面用法较常见。如:“本篇有两层意思。一是表示我不赞成现在一般有志青年所提倡,我所认为‘个人主义的’新生活。一是提出我所主张的‘非个人主义的’新生活,就是‘社会的’新生活。”(胡适:“非个人主义的新生活”,《新潮》,第二卷第三号〔1920年4月1日〕,页467。)
33.个人主义(ge ren zhu yi)
最早见于1900年,指以个人利益为重,而不顾团体和国家利益的主张。“然而不团众力,则一人之力薄且弱,犹不足以敌外力也。中国之病:曰离曰散,不相任睦,各竞其私。公利众事,无人过问。此所谓个人主义,最足以败害大局,故名虽四万万人,实各自为一人。”(佩弦生:“论中国救亡当自增内力”,《清议报》,第四十一册〔1900年4月10日〕,页3。)
此后在介绍西方的经济学、教育学以及尼采的主张时,也常常提到“个人主义”,常常与“社会主义”、“国家主义”相对应。1906年《新民丛报》翻译了一篇日本人的文章,专门讨论“个人主义”教育。“夫为个人主义教育之目的者,乃教育人使成人之事,即使人得纯粹完全之人性是也。……虽然……人不可为孤立的生存,必当有所属一定之团体。……故人之为人,于社会国家,必为一有用之人物。教育人使成人,不可不含此意味也。由是严格之个人主义之教育遂破,而社会主义之教育代之,占现代最有力之位置矣。”(八木光贯著,光益译:“个人主义教育”,《新民丛报》,第四年第二十二号〔原第九十四号〕〔1906年12月30日〕,页6、7。)
1907年之后,“个人主义”有时在肯定的意义上使用,但总体来说负面的用法更常见。如:“谓人民各因其个人利害之故,而始参与国政,此不过十八世纪前个人主义之理想。近世国家主义大明。此说之缺点,稍有学识者能知之矣。”(梁启超:“中国国会制度私议”〔1910〕,载《饮冰室文集之二十四》,第九册,页54。)
1915年后新文化运动期间,“个人主义”获得较多肯定,其含义主要为肯定个人的自主要求,强调人的基本自由和利益。如:“西洋民族,自古讫今,彻头彻尾个人主义之民族也。……所谓人权是也。人权者。成人以往,自非奴隶,悉享此权,无有差别,此纯粹个人主义之大精神也。”(陈独秀:“东西民族根本思想之差异”,《新青年》,第一卷第四号〔1915年12月15日〕,页1、2。)
新文化运动以后,“个人主义”成为一种小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不过游民无产阶级的均产主义,根本上是资产阶级的;他们内部决不会有无产阶级的集体主义,而只会有宗法社会式的‘头目制度’,夹杂着小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他们对于富人的嫉恨,实际上并不适合他们取消贫富不均的理想,而终究是代表各个想自己变成富人的意识。”(瞿秋白:“孙中山与中国革命运动”,页9。)
34.小己(xiao ji)
?传统用法。指一己,个人。(24)
?1895至1900年的主要用法。指“个人”。在本“数据库”中,最早出现于1899年:“故我同胞忘大己大分之国家,而但知保小己小分之一人身家,人人但知自保。故我同胞,虽有五万万,实各为一人。”(“海外宜合公司以救君国演说”,《知新报》,第一百零八册〔1899年12月13日〕,页2。)但1900年之前,仅有此一例。
?1900至1915年的主要用法。“小己”的广泛使用是从1903年严复翻译《群己权界论》开始的。严复区分了“国人”与“小己”。“盖国,合众民而言之曰国人(涵社会国家在内),举一民而言之曰小己。今问国人范围小己,小己受制国人,以正道大法言之,彼此权力界限,定于何所?”(严复译:《群己权界论》〔1903〕,首篇,引论,页3。)
在《群学肄言》中,严复还明确指出“小己”就是“个人”:“东学以一民而对于社会者称个人,社会有社会之天职,个人有个人之天职。或谓个人名义不经见,可知中国言治之偏于国家,而不恤人人之私利,此其言似矣。然仆观太史公言《小雅》讥小己之得失,其流及上。所谓小己,即个人也。”(严复:“《群学肄言》译余赘语”,页126。)
与“个人”相比,“小己”常常与“自由”、“权利”等连用,与“国群”、“大群”对称。如:“就教育之目的而论,指国家社会言之;就教育之作用而论,指小己之群性言之。以发达国群……为教育之目的,以养成国群份子之组织人格……为其作用也。己者何?浅言之,即各个人之自我也;深言之,即小己之个性也。”(刘显志:“论中国教育之主义”,《中国新报》〔1907〕,引自《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二卷,下册,页890。)
在本“数据库”中,1915年前大部分“小己”都是严复使用。
?1915年以后的用法。1915年后较少使用,并出现了负面的用法。如:“我想经济社会,的确是一天一天变化的;是一天一天进步的。一个时代之经济学说,必合于一个时代之经济社会。旧经济学家所根据的个人主义(有人译小己主义)私产制度,据我想来,一定是要改造的。”(刘秉麟:“经济学上之新学说”,《新潮》,第一卷第三号〔1919年3月1日〕,页382。)
35.无赖(wu lai)
1902年,欧矩甲主张用“无赖”来表达个人的独立,“无赖者,独立之精神也。凡人有依赖他人之性质,则不能奋起独立之精神,斯谓之奴隶;欲脱奴隶之籍,必须拔去奴隶之根,必须铲除依赖他人之性质。欲铲除依赖他人之性质,必须明吾为人,有顶天立地之能,非如禽兽待人而理。”(太平洋客〔欧矩甲〕:《新广东》〔1902〕,引自《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一卷,上册,页302。)但这种用法极其少见。同年,有人对这种用法加以嘲讽。“无赖者,通行骂人语之最不堪者也。太平洋客之《新广东》乃为之下解释,转瞬间成一最可尊贵之徽号。嘻,才子舞文之笔,其贼人乃如是哉。”(忧患余生生:“扪虱谈虎录”,《新民丛报》,第十四号〔1902年8月18日〕,页5。)
36.么匿(yao ni)
“么匿”是严复用来翻译unite的,常用于指“个人”,有时与“拓都”对称。如:“侯官严氏所译《群学肄言》,其云拓都者,东译所称团体也;云么匿者,东译所称个人也。”(梁启超:“新民说”,页119。)再如:“大抵万物莫不有总有分,总曰‘拓都’,译言‘全体’;分曰‘么匿’,译言‘单位’。笔,拓都也;毫,么匿也。饭,拓都也;粒,么匿也。国,拓都也;民,么匿也。社会之变相无穷,而一一基于小己之品质。是故群学谨于其分,所谓名之必可言也。”(严复:“《群学肄言》译余赘语”,页126。)但“么匿”很少为人使用。
五 社会
37.群(qun)
?传统用法。(1)特指羊相聚而成的集体,引申指其他同类动物聚集而成的群;(2)人群或者物群;(3)种类;(4)朋辈、亲族;(5)众人、群众;(6)合群、会合;(7)众、许多;(8)量词,用于成群的人或物。(25)
?1830至1895年的主要用法。1895年之前,“群”还是作传统用法。如:“孟子曰:‘不嗜杀人者,能一之。’斯言也岂仅为七国发哉?曰:吾闻君者群也,王者民所归往也。”(陈虬:“大一统议”,《治平通议》〔1884〕,卷七,治平三议,页604。)(26)
?1895至1900年的主要用法。1895年,严复在“原强”中用“群”来翻译society:“所谓群者,固积人而成者也。不精于其分,则末由见于其全。且一群一国之成之立也,其间体用功能,实无异于生物之一体,大小虽殊,而官治相准。”(严复:“原强”,页7。)同年,康有为也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群”:“夫挽世变在人才,〔成人才〕在学术,讲学术在合群,累合什百之群,不如累合千万之群,其成就尤速,转移尤巨也。”(康有为:“上海强学会序”〔1895年11月〕,载《康有为政论集》,卷一,上册,页169。)梁启超在1897年发表了《说群》一文,他在自序中写道:“启超问治天下之道于南海先生,先生曰:以群为体,以变为用。斯二义立,虽治千万年之天下可已。启超既略述所闻,作变法通议。”(梁启超:“说群自序”,《时务报》,第二十六册〔1897年5月12日〕,页1。)严复在《天演论》中也频繁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群”:“夫既以群为安利,则天演之事,将使能群者存,不群者灭;善群者存,不善群者灭。”(赫胥黎〔Thomas H.Huxley〕著,严复译:《天演论》,导言十三,制私,页32。)
此后,“群”的这个新用法迅速在士大夫中普及开来。1898年,广东成立了“群学会”。(梁启超:“戊戌政变记”〔1898〕,载《饮冰室专集之一》,第一册,页77。)也正是在这一年,“群”的使用次数达到了它的第一个高峰。
?1900至1915年的主要用法。1903年,随着严复的《群学肄言》和《群己权界论》的出版,“群”的使用次数达到了它的顶峰,并远远高于其他年份。
1904年之前,“群”常常与“社会”混用。如:“吾国新译之社会学,推余杭章氏炳麟之群学为巨擘。”(“绍介新著”,《浙江潮》,第七期〔1903年9月11日〕,页2;参见本附录“社会”条。)严复曾经分别过“群”和“社会”:“荀卿曰:‘民生有群。’群也者,人道所不能外也。群有数等,社会者,有法之群也。社会,商工政学莫不有之,而最重之义,极于成国。”(严复:“《群学肄言》译余赘语”,页125—26。)此后,“群”的使用次数迅速减少,1910年后,很少有人使用。
?1915年以后的用法。1915年后很少使用,偶尔使用时,也常常与“社会”混用。如:“渊源孔德思想发生二派哲家:(一)群学一派(sociologues)。用科学方法治人群社会,当然推孔德为始祖。”(李璜:“法兰西哲学思潮”,《少年中国》,第二卷第十期〔1921年4月15日〕,页24。)
38.群学(qun xue)
?传统用法。指各种学派或学说。(27)
?1830至1895年的主要用法。很少使用,指各种学派或学说。如:“既于群学言其简要易入之道,但所读之书篇第先后,尚虑学者未知所择,故更综而录之如左。”(梁启超:“读书分月课程”〔1892〕,载《饮冰室专集之六十九》,第十五册,页4。)
?1895至1900年的主要用法。1895年,严复用“群学”来翻译社会学,其后使用次数大大增加。如:“而又有锡彭塞者,亦英产也,宗其理而大阐人伦之事,帜其学曰‘群学’。‘群学’者何?荀卿子有言:‘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以其能群也。’凡民之相生相养,易事通功,推以至于兵刑礼乐之事,皆自能群之性以生,故锡彭塞氏取以名其学焉。”(严复:“原强”,页6。)1899年,梁启超指出“群学”就是“社会学”:“日本自维新三十年来,广求智识于寰宇。其所译所著有用之书,不下数千种。而尤详于政治学、资生学(即理财学,日本谓之经济学)、智学(日本谓之哲学)、群学(日本谓之社会学)等。”(梁启超:“论学日本文之益”〔1899〕,载《饮冰室文集之四》,第二册,页110。)
此外,“群学”有时还指各级各类学校。如:“善矣哉,日人之兴学也。明治八年,国中普设大学校。而三年之前,为师范学校以先之。师范学校,与小学校并立,小学校之教习,即师范学校之生徒也。数年以后,小学之生徒,升为中学、大学之生徒,小学之教习,即可升为中学、大学之教习。故师范学校立,而群学之基悉定。”(梁启超:“论学校四〔变法通议三之四:师范学校〕”,《时务报》,第十五册〔1896年12月25日〕,页1。)但这种用法很少见。
?1900至1915年的主要用法。1903年,随着严复《群学肄言》的出版,“群学”的使用次数达到了其最高峰,并远远高于其他年份,但此后开始迅速减少。这个时期,“群学”主要指社会学。如:“《群学肄言》,非群学也,言所以治群学之涂术而已。”(严复:“《群学肄言》译余赘语”,页125。)
有时,“群学”也用于泛指社会科学。如1904年《美洲游学指南》一文中将College of Social Sciences称为群学院(卜技利大学留学生某述:“美洲游学指南”,《新民丛报》临时增刊《新大陆游记》〔1904年2月14日〕,页17。)再如:“治他学易,治群学难。政治者,群学之一门也。何以难?以治者一己与于其中不能无动心故。心动,故见理难真。”(严复:“政治讲义”〔1905〕,载《严复集》,第五册,页1254。)
有时仍然用于指各种学派或学说,如:“论理学学者,或称为群学之钥,盖导人以用思用辩之公例也。记称学问思辩,此足以当之矣。苟未治此,则发一言,立一义,无往而不误谬。”(饮冰:“新出现之两杂志”,《新民丛报》,第四年第十六号〔原第八十八号〕〔1906年10月2日〕,页16。)刘师培还曾称humanism为“群学”:“惟群治之进,礼俗之源,探赜索隐,鲜有专家。斯学之兴,肇端晳种。英人称为sociology,移以汉字,则为社会学,与humanism之为群学者,所述略符。”(师培:“论中土文字有益于世”,《国粹学报》〔1908〕,引自《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三卷,页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