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虽然览遍群册,却不知道它们是在何等热情、诚挚之下写就。
——怀特洛克,英国国会议员
8月的暑气无情。从8月7日到27日,约翰逊博士的日记一共只记载了两天凉快日子。其间虽然下过两次雨,雨停之后,骄阳却又透过一层蒸闷潮气继续照射,甚至连树上叶子看来都奄奄一息。凡在费城度过夏天的人,都知道这种日子的下午是什么滋味。我们透过想象,可以同情地看见代表们慢慢走回住处,一面用手帕擦脸,一面在心里想着,不知乔治亚的沼泽天气会不会比这更糟。
州议会厅内,问题不但没减少,反而似乎越来越多。比方说,国会里可不可以有外国人呢?他们若要取得议事资格,必须先做满多久的公民才行?细则委员会在报告中主张,若要担任参议员,必须满足四年的公民期限,众议员则为三年,可是大会不同意。古弗尼尔·莫里斯认为,参议员得十四年才行。一个鞋匠都得学上七年才能出师,他说:“要学会做一名美国的立法人员,至少得要花上十四年工夫才成……我们绝不能因为客气而牺牲了谨慎。有人说,某些印第安部落为了表示款待之情,竟然让自己的妻子女儿陪宿陌生人。”难道这是我们的合适榜样吗?莫里斯问道。至于他本人,他会邀请陌生人来家,请他们同桌吃饭,为他们提供舒适的住处——但是他绝不会周到至让自己的妻子陪他上床。至于那些懂哲学的绅士先生——那些自称为世界公民的人——莫里斯坦承,他可不希望看到他们中间任何一位出现在我们的公议会中。他不会信任他们。“如果一个人可以一下子就抹掉对自己母国的依恋,就不可能再真心去爱其他任何国家……要是你请个法国人到你的参议院,他就会研究如何可以促进法国商务;请个英国人,他也会对英国同样有所偏爱。”
查尔斯·平克尼的想法和他一致,只是没用上那般词藻。由于参议院拥有对外订约与授命使节之权,“如果我们开门让那些心属异国的人进来,实在非常危险,不智之极”。平克尼记得雅典人败亡的原因,就是由于他们随便让陌生人在立法过程中大放厥词。梅森也表示,要不是因为许多外人“在革命期间有过极大的功劳”,他也会觉得参议院资格应该只限于本地人。
麦迪逊认为,如果一定要做出任何限制,也不应该在宪法里面规定。国会早经授权负责管理外国人的归化事宜,那就再让国会去制定相关法律好了。如果宪法能够为合众国带来稳定与声誉,许多可敬的欧洲人必将乐意带着他们的财产迁来此地发展——“那些爱好自由的人,”麦迪逊说道,“希望自己能有份自由福佑的人……都会因为我们疑心他们不够资格而感到受羞辱。”
富兰克林博士说,如果任何小气褊狭的字眼在宪法中出现,他会感到非常难过。“欧洲百姓对这个国家很友善。甚至在那个近来才和我们打过一仗的国家,不论现在还是过去战时,我们都有着许多友人,而且不只在百姓中间,甚至在国会两院也有我们的朋友……革命期间,有许多陌生人忠心地为我们效力——许多本地人却反对自己的国家。这些外国人四处寻求,想找到一个可以让他们获得更多幸福的国家,最后选择了我们。这不就证明了他们的感情所属,也应该激起我们对他们的信心和好感。”
伦道夫不太确定外国人对我们到底有没有用处,可是他却永远都不会同意限制他们的公职资格长达十四年之久。伦道夫警告,大家还记得革命时期我们爱国志士说过的话吗,还有我们在州宪列出的原则精神。许多外国人就因为深信我们发出的邀请,才纷纷来到此地,将他们的命运和我们连在一起。伦道夫表示,对于参议员的资格,他最多只同意设下七年公民规定,但是绝不可能再多了。
南卡的巴特勒,坚决地反对让外国人在不具美国长期居民的资格下加入国会。皮尔斯说,这些人来到我们这里,带来的不仅是对其本国的感情,还有着“与我们立国精神与政府概念迥异的想法,因此不论以怎样的观点看来,他们都是危险的”。如果他本人初来美洲时即被征召服务公职,他相信他自己的“外国习惯和情感,必使得他成为处理公共事务的不当人选”。
大会很清楚,众多同仁当中即有许多在国外出生——包括爱尔兰、苏格兰、西印度群岛等地。当年巴特勒本人就是以英王陛下部队军官的身份抵此;而威尔逊则在二十一岁时,于印花税风波期间来此。他们两人的成人岁月,很大一部分在服公职。因此,大会知道这两位国外出生的美国人对移民之事的意见必定异常宝贵。威尔逊坚决不同意巴特勒的主张……“他非常带感情地表达他的看法。”马里兰的麦克亨利记道。当一个人激动的时候,说起话来外国口音会特别重,威尔逊那口苏格兰含混特色一向就很明显。他说他站起来讲话,心中带着一种或许是很奇怪的情愫。他自己并不是在这个国家出生,如果照着某几位先生的意见去做,像他这种已经被认为值得信赖赋予制宪重任的人,就可能遭排除在外了。他认为,这种排除是“人类心灵所能经验的最难堪的枷锁之一”。威尔逊说,我们不应该“剥夺那些有才干、有德性、有能力,并愿意移居此地的外国人参与我们政府的权利”。威尔逊又毫不迟疑地指出——或许话中带有几分夸张,却是可以谅解的——过去在军队里,宾州部队的军官几乎全都是外国人,我们却从来没听说有人对他们的忠诚度或功劳有过任何抱怨。更进一步来看,宾州派来的大会代表之中,其中就有三位不是在本国出生:罗伯特·莫里斯、菲茨西蒙斯,以及他自己。
接着威尔逊大声宣读1776年制定的一条宾州州宪,该条文授予在此地居满两年的外国人一切公民权利。他说,《邦联条例》也规定,只要具备任何一州的公民资格,就是全体邦联的公民。对威尔逊来说,对外国人加以设限的法律,有违信之嫌。汉密尔顿也这么认为,他觉得这种法律太无礼。“总的来说,我反对让这种琐细的限制使得政府难堪,”他说,“一方面,这种做法有可能导致先前已有人指出的危险;而另一方面,鼓励外国人也有显而易见的好处……欧洲一般小康人士会乐意移居此地,因为在这里他可以和上层公民平起平坐。我正式动议,这一条应修改为参议员只需具公民资格与居住身份即可。”
麦迪逊附议赞成。于是大会投票再三——分别就汉密尔顿的建议,及九年、五年、四年公民的规定一一进行表决。最后决议,众议员必须具备七年的公民身份,而参议院则为九年。至于最高行政长官必须在本地出生的规定,则无人表示异议。
至于首都的地点,国会里的争执远比大会来得激烈。这方面的争斗多年以前即已开始。几年来,国会搬了多次家:费城、特伦顿、普林斯顿、宾州的约克、兰开斯特、安纳波利斯、纽约——一路奔逃,早就已经名誉扫地。奇怪的是,南方国会议员从未鼓吹在南方立都。他们表示比较喜欢北方气候,出门旅行也往往是向北方走,取水路可以很方便地到达纽约、波士顿、切萨皮克。新泽西和宾州曾在1785年表示,愿意提供大笔款项在特伦顿或费城建都。而弗吉尼亚的国会议员,也曾写信给该州州长帕特里克·亨利,敦促在大城之外另找地点起造一座“联邦城池”;他们还建议,乔治敦就是个相当理想的地点,特拉华瀑布镇也不错。
这些事情大会都知道。对于国会一再搬家,一位代表表示,“已经使邦联政府大失颜面,我们需要竭力想法子来补救”。有人指出,选定一个永久的政府所在地,对新政府的重要性更甚于对旧政府。新政府成立之后,国会议员人数会比前为多,其中多位将来自内陆偏远地区。水路不会令他们的行程更轻松,这些议员必须打陆路前来。因此,国会此刻最好还是留在纽约,直到选定地点建都并造妥必要建筑之后再行搬迁。有人却反对,认为如果政府一旦在纽约待下来,恐怕就永远动不成了;如果将来选出的总统是个北方人,更会如此。对于这点考虑,古弗尼尔·莫里斯以他那不由分说的专横口吻反驳:这种不信任的心态,于“任何一种政府都不合”——总之,就是没有道理。
有人敦促,政府的所在地绝不可与当地州政府同处一城,不然会有辖区纠纷,而且这种安排会使国家政府行事沾染上地方色彩。不过,纽约、费城两地都有膺选国都的可能,得罪这两处可没有意思。北卡的威廉逊提醒大家,别忘了人的感情很容易被这类事情激发。
至于到底是谁的建议,主张联邦辖区应占地十平方英里,已经很难确定了。不过这说法却一时大为风行,到了冬天的时候更被反宪法人士用来大做文章。当时在大会里面,梅森对国都一事的态度表现得很缓和,可是等他回到弗州,却对这个话题起了惧怕心理。他对弗州宪法批准会议的代表说,想一想,只要想一想,交给国会这等无限权力,在这等一片联邦区域之上!“这十平方英里地,将有可能罔顾周遭各州的法令……还有可能变成那最黑暗罪行的庇护所!联邦法庭也将设在这里……想想看在这十平方英里地之内,我们能找到什么样的陪审?”梅森自问自答,“那都是政府里的自己人!那么穷家百姓还有什么指望……犯下滔天大罪的人,反而可能在这里得到保护。如果任何官员,或是[国家政府]里的任何家伙,打算欺压百姓,或者干脆亲自从事任何不法勾当,那他只要跑到这十平方英里地之内就成了。”
反宪法人士竟然可以从这十平方英里地的建议中联想出这么一套说法,还真是了不起,想象力不可谓不丰。帕特里克·亨利大声疾呼警告大家,最高法院在这十平方英里地之内可能会干出什么样的暴政来。在马里兰州的议会,马丁论到那不祥的“帝国京都”。纽约州长克林顿——兰辛和雅茨的朋友,汉密尔顿的敌人——则以罗马政治家大加图之名,在《纽约日报》上极力谩骂十平方英里地的构想。克林顿写道,总统大人的宫廷将设在那儿,在这个地方,大家将看见王公宫廷的所有罪恶:“野心而怠惰,卑鄙而傲慢,贪图不劳而获……奉承拍马……叛国……背信,最糟糕的则是,对德性的永远睥睨。”
联邦大会最后决定,将此事的定夺大权留予国家立法机构。宪法第一条第八款规定,国会有权“在此区之内(不超过十平方英里)的所有事项上,行使独占的立法权力;此区将由特定几州出让,经由国会接受,成为合众国政府所在地”。
至于国会会期,大会曾有过短暂却热闹的讨论。国会是否应该一年集会一次,而暂不决定日期呢?戈勒姆说,新英格兰宪章、宪法在很久以前就规定了固定的会期日期,并未因此产生任何不便。鲁弗斯·金则不觉得国会有任何需要每年都召开的理由。立法过多是我们系统里的一个大弊病,我们应该由各州,而非国家政府来制定法律才是。舍曼又提出老革命的论调,称经常聚会才是保障自由的必要措施一一就像英国清教徒革命时期一般。而且,美洲多数的州级宪章,也规定举行年度集会。代表们共同的感觉是,必会有足够的事务使得国会必须一年一会,单单西部地区就会制造许多事端。梅森评道,即使没有足够的立法事务,国会也拥有必定会使用的“质询调查权”。在场没有人向他这个说法挑战,因为目前在邦联,国会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于一身,就经常使用这项权力。
有人建议国会在12月开会,古弗尼尔·莫里斯反对,认为5月份比较理想。“我们的政务及立法,可能会经常受到欧洲方面的影响,”他说,“而欧洲那边的事务,多半在冬季筹划,消息来到我们这里多半会在春天。”但是在最后拟定的第一条第四款还是这样规定:“国会每年至少应集会一次;除非法律另择他日,此会应于12月第一个星期一召开。”
作者注:选择联邦特区地点的政争,一直持续到1790年方告终止,在马里兰和弗吉尼亚协议之下, 于两州交界处划出哥伦比亚特区让予联邦政府,并由华盛顿总统亲自选定国会大厦所在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