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越讨论,猜疑越重。如果不赶快有个了断,恐怕就做不出任何决定了。
——埃尔斯沃思,于联邦大会
一周一周过去,某些代表终于无法忍受一再讨论同样的问题:总统的权限、总统对新法律的否决权……谨慎的代表往往主张:“延后讨论!延后!”“拉特利奇先生,”麦迪逊在8月15日记道,“强烈地反对把问题延后讨论,对于会议进程的沉闷繁琐大表不满。”三天之后,拉特利奇再度发牢骚。“他批评会议拉得太长,”麦迪逊记道,“担心外界恐怕已经失去耐心,并指出许多代表急着想把事情做个结束。他又动议从现在开始,大会每天准10点开始,并由主席准4点宣布散会,不许有任何提早散会的动议。”
新泽西的佩特森7月底就已回家料理他的律师业务。8月23日,他写信问埃尔斯沃思:“大会在做什么?什么时候才闭幕?到底是会达成协议,建立个积极有为的制度,还是会一事无成地解散?听说会场上吵成一片,像风声一般喧哗,你们已经到了连窗口都不放心的地步,甚至派人守在窗户下面,免得大会的机密和内情泄露出去。”佩特森表示,他希望大家不要像当初讨论“体制的基本原则”一样,在细节上又迭有争执。
从会议第一天开始,这所谓的“体制的基本原则”便以多种不同版本向大会提出:《弗尼吉亚方案》、平克尼方案(从未付予讨论)、全体委员会“报告书”(6月13日)、佩特森的《新泽西方案》,以及8月6日这份佩特森一定也听说了的细则委员会全面报告书。
所有这些方案、决议案、提议和报告,都一致主张将政府分成三部分:行政、立法和司法。虽然这项基本主张应用到国家级的体制可谓极富革命性,会场上倒没有人提出异议。不过这所谓在“细节上的争执”,却正是由原则问题一路延伸下来的纠缠。这些“细节”,包括了如何认定叛国行为、征税的权限与所属,以及每州在国会中的代表比例等等。这些“细节”最后终获定论之后,将使合众国从原本松散的邦联,变成可以真正运作并持久的联邦共和国。其中有两大均衡势力:国会和行政首脑、州与中央,而以司法为仲裁。这真是一个胜利的结论。
可是在1787年8月间,大会的眼光还看不到这么远。这份方案的立意实在太新,做法太大胆,令代表们感到头晕目眩,有时甚至不敢正视。因此,他们只能在这些细节中摸索而行,就好像身陷林中,掉入一个不断扩大、一圈套一圈的迷宫里。当大会最后在9月闭幕,宪法向民众公布,代表们对自己所成就的结果也咸感惊讶,这种反应令人寻味。华盛顿表示,这结果“太令人惊异……不啻奇迹”。麦迪逊在写给杰斐逊的信中,也用到“奇迹”一词。查尔斯·平克尼告诉他在南卡罗来纳的同仁,大家各位应该感到“惊喜,在如此纷乱无望的材料里,竟能造出如此完美”的一个政府。
不过这些都是后话。此时在州议会厅中,众代表大概察觉大会快近尾声,于是纷纷提出他们各自的特别主张:比方说为总统设立一个咨询会议,设置一位副总统担任参议院议长,立法明令保护作者与发明人。梅森则希望国会可以有权力规定公民在某些方面的个人支出:比如衣物、家具、衣料等等,尤其是欧洲进口的产品。这类法令一般称为奢侈品法,而像梅森这种老革命分子会有这种建议是很自然的事。自1765年以来,禁止进口一直是革命的口号之一,是十三州联盟的政策——宣告独立的主张之一。梅森在1776年起草有名的《弗吉尼亚权利宣言》之时就表示“除非一直坚守节制、俭省与美德,没有任何一群人可以永远保有一个自由的政府,或永远蒙受自由的祝福。”新罕布什尔、马萨诸塞和佛蒙特一向也都效行。鼓励本土制造商,穿着本土制造的衣裳。“节约、俭省,支持美国厂家!”梅森在大会里大声疾呼。
这是商业和爱国的最佳组合。不屑奢华,穿着朴素,方是真共和,是真正的美利坚精神。富兰克林博士在巴黎的时节,就把这项信条发挥得淋漓尽致。18世纪美国的居家布置,在今天的眼光看来,如果不算差到令人难受的地步,最多也只能当得简朴二字。住家卫浴设备几乎阙如;妇女的缎子衣裳穿着多年,陈旧不堪,却还要再传给下一代。尽管如此,联邦大会里面还是有人不断痛骂国人日渐奢华的恶习性。奢侈生活将会侵蚀人类的道德素质,看看那些罗马人后来的下场就知道了!“紧跟在奢侈之后面来的,有着数不清的罪恶。”亚当斯夫人从伦敦写信来道。
对梅森来说,禁奢侈品法不仅应该在州法之中规定,国法内更不可缺。他认为,这种政策“不但合乎经济观点,也符合共和立场”。可是大会最后还是决定此事由各州自行裁决。
7月下旬之际大家本已表决通过,国会议员、法官、总统及政府中其他官员必须宣誓拥护宪法。威尔逊不赞成这项规定。他说他从来就不喜欢什么誓词,认为那不过是一种没有诚意的安全保障。一个好的政府不需要靠这种保障,“而一个坏政府不会也不应受到支持”。每有国家闹革命,都会搞上一大堆誓词、宣誓,星期一才信誓旦旦,星期二就很可能翻脸背叛。而且新联盟的联邦性质,也使得这个问题更为混乱。华盛顿将军曾经在1777年宣布,过去凡正式宣誓拥护大不列颠者,都得重新宣誓效忠合众国。此举曾大大激怒某些群体:如果向合众国宣誓效忠,可能会减低他对本州——比方说,乔治亚——的忠诚度。
此外,许多州都在其政府就职誓词里加上一些宗教规定,因此对天主教、犹太教、自然神论者以及无神论者造成了不公平的歧视待遇。在美国各地,除政教必须分离这首要原则之外,宗教基本上是各地自己的选择,而且从一开始就是如此。大概在1636年的时候,曾有人问马萨诸塞州塞勒姆的休·彼得斯牧师,新英格兰地方如何处置那些不信之人。牧师回答道,把那些人推过河去。可是若说弗吉尼亚是由英国国教徒起家的,马萨诸塞则是清教徒,而宾夕法尼亚是贵格派,起源虽各有不同,他们在宗教自由和观念的尺度上,却都已经渐渐扩大——自然仍局限在新教之内——而这个尺度的定义,正是耶鲁学院院长暨神学家埃兹拉·斯泰尔斯的那个本意虽佳、无形中却正好带有讽刺意味的解释:“全体的、平等的、宗教的,以及合于新教的自由。”就在这样一个尺度下,各州很早就在宗派上达到相当令人惊讶的多样化——长老和牧师则会同声指责这是一团乱——最终将成为国家的强处而非弱点。在美洲大陆各地,我们可见各种不同宗派的教堂尖塔,各门各派信徒同居一地,就算不是很和谐地相处,起码表面上相安无事。“我赞成有许多不同教派,”伦道夫说,“因为他们可以相互牵制,保持秩序。”
联邦大会不讨论宗教问题。教会和国家的关系,早就界定得很清楚了,可不干大会的事。可是话虽如此,环视在场代表,他们的政治理念或政府观念,却没有一个不深受其宗教信仰与熏陶的影响。这些年来,自然神论颇为风行。两个世代以前,这股崇拜自然之风就一路往西吹去,在信教者中间造成了极大不安。所谓自然神论,是一个没有教义的宗教:牛顿的宇宙、古典的复兴、新大洋新土地的陆续发现,正在使世界变大,却也莽撞地闯进了古老的教条禁地。斯泰尔斯曾经夸口自己可以“和犹太人、罗马天主教徒以及所有新教教派友好相处,自在对话”,末了却勉强地加上一句:“甚至和自然神论者也不例外。”富兰克林博士也许可以为这个没有教义的宗教下个定义。博士与杰斐逊和亚当斯同有这种自然神论的观点。自然神论者形容自己的信仰为“自然宗教”。他们表示世间的确有神,可是这一位神只有透过理性,而非天启,才能寻得。神创造了这个世界,却不干预其作为;所谓天堂地狱,完全是人自己制造出来的。自然神论是一种仰观宇宙的方式,是一种心态;正统人士闻之心惊胆寒,认为这种观念“和过去那些异教哲学如出一辙”。
州议会厅外,大家都不知道大会的这个“新方案”是否将规定政府官员行宗教性的效忠誓言。效忠誓言一事,当时在宾州是个热门话题。大会曾经收到城中一位知名人士的来信:商人乔纳斯·菲利普,在当地政坛上很活跃,主张革命,曾在宾州民军团作战,并协助成立费城的以色列犹太教堂。“诸君大鉴,”信头写道,“本人身为一名居于费城的犹太人,这个民族散居于世上各国,忧心地请各位注意……”接下去他引用宾州州宪第十款的规定,每位州议员就职时都得宣誓表示他信神,并信《新约》和《旧约》都是神所默示的。菲利普表示,如此宣誓“绝对违反犹太人的宗教精神,也有违他的良心”。而且,“十三个联合州全境的居民都知道,犹太人一向是信实忠诚的辉格党,并在对英作战期间,领先群伦解囊效命,为诸州出钱出力。他们不但全力拥护独立大义,也勇敢地为他们不能享有的自由流血作战”。
菲利普并不知道大会真正所为何事,不过也许是因为他不敢公然提到一部国家宪法,因此在信中只以地方的角度论事,借宾夕法尼亚本州州宪为例。他说,如果可敬的大会认为,应当修改以上所言的誓词,并除去其中有关《新约》的字句,那么“以色列众民就会欢欣鼓舞,认为自己将可以在一个各宗教立足平等的政体之下幸福生活”。菲利普的信,末了以赞美及祷告结束:“愿诸州子民,如年轻巨狮兴起。愿他们胜过仇敌……愿神将和平施予他们以及他们的后裔,如日月般永存。但愿我们的父祖,亚伯拉罕、以撒和雅各的全能的神,把智慧、判断与同心,赐予这崇高大会的议事……”
这封信真是写得太好了,感人至深。我们不知道大会以何方式回复这封信,不过可以确定,第六条经委员会无数次修缮之后,严格规定联邦与州级政府官员必须一律宣誓,誓言拥护合众国的宪法——“可是却不得使用任何宗教性宣誓,作为合国内任何职务或公器的资格规定。”这项条款是宽容的胜利,却也为反宪分子在宪法批准期间提供了强大火药。难道我们不能至少在序文中承认神吗?他们质问。康涅狄格的威廉·威廉斯法官在写给《美国水星报》的信(1788年2月)中甚至如此建议:“吾等合众国之民,坚信唯一且真实之神的存在与完美,世界的创造者与最高主宰……”
马丁也将在马里兰的宪法批准会议上宣称,联邦大会未经详尽讨论就通过此条。他还大发反讽:“不管怎样,当时也有一些代表落伍到以为如若相信有神,相信未来将有奖惩,多少可以保证我们统治者不致有行为偏差;而且竟以为在一个基督徒的国度里,至少应该在信神者与无神论者及异教徒间划分某种区别才是正理。”印刷稿中,马丁这番话全文多处以斜体印出。
大会目前的议事基础,仍然是以细则委员会在8月6日提出的报告为蓝本;这份报告书像最终完稿出炉的宪法一样,都分成若干条款。报告书的第七条中列举国会权限,以“课征税金之权”始,然后就是那著名的商务条款——“管制对外与各州间的商务事宜之权”,以至设立邮政局、铸币借款、在各地设置法院诸权力。紧跟着又规定,授权国会“得应任何一州所请,镇压该州境内叛乱;对外宣战;对内征兵;建造装备舰队……”。
任何一州境内的叛乱?这话对某些代表简直是种侮辱,古弗尼尔·莫里斯还火上加油地表示,国会应无需待州政府“求援”。他说:“只要事有必要,不论任何情况,中央总政府均可强制执行,以谋服从。”这席话让格里坐不住了。我们可以感觉到这个瘦小、神经质的人多么激动,眉头深锁,双手因为紧张而僵直。格里反对“不经州政府的同意,就让合众国的爪牙在其境内横行。当初马萨诸塞境内的叛事(谢斯叛乱),若有中央总政府横加干预,一定会流更多无谓的血”。
对于这个说法,莫里斯的回答颇有道理,而且太有道理到令人发狂。大会目前扮演的角色实在很奇怪,他说:“首先,我们设立了一个强人来保护我们,可是我们却同时又把他的双手反绑在背后。”我们当然可以把这种“保持全境太平的权力托付给”国会。可是格里不听这一套。麦迪逊记道,“他请大家注意”第六条中“不曾就和平之时对常备军队的牵制有所规定。”
同样的唬人老把戏。一个暴君,一个克伦威尔会兴起……格里又举出种种老掉牙的理由,证明不该设置常备军;这些理由他已经用了一整个夏天:老百姓在这方面一向很有戒心,如果新方案容许此事,各地将会掀起巨大反对……他个人绝不同意成立一支人数没限制的军队,两三千名就应该绰绰有余了。如果不加以限制,某些州可能会实行军事统治……而且像这样一支军队要怎么训练?难道各州还得负责训练军士,把他们的民团改装成国家军队不成?他宁可见麻州公民解除武装,也不愿意从他们手中夺走指挥权并交给国会,这样会被看成专制政权了。“难道竟有人敢说,把自由交在从全大陆来的区区百儿八十人的手里,会比交在单单一州就有二三百人的手中一般安全吗……有些人,”格里阴郁地表示,“不管什么风险,只顾着支持强大政府的方案。”
他说这话的时候,眼睛是不是瞪着古弗尼尔·莫里斯?“而另外有一批人,却比较有民主思维,”格里继续说道,“这些人的反对意志,也会和前者一样强烈。两相冲突之下,内战恐怕就难免了!”
在这样一个高潮时刻,康涅狄格的埃尔斯沃思觉得有必要插嘴说一句很平常的话,也就是那种与主题无关,却往往可以安全地让会议从激动中平静下来的简单建议。这些兵士的纪律应如何维持?“各州绝不会遵从相同的民团法规。比方在新英格兰,三四先令的罚金就可以导致的服从效果,比其他地方的四十皮鞭还管用呢。”
代表们听了这话一定都笑了。新英格兰人一向出了名地小气,南方人都喜欢拿“东部人”的开销来消遣。可是格里还是很不高兴,一直到大会结束,他都打定主意提防一个必在各方面滥用强权的中央总政府。他宣称,如果代表们继续朝这个方向走下去,必会给宪法加上“像该隐
身上那般污黑的记号”。格里表示,他“可不像某些先生那样,对总政府有那么大的信心”。
那个星期六的早上,大会并没有达成任何结论。到了下周一,即8月20日,大会继续往下讨论第七条的下一款(在宪法的最后定稿里面,这一段成为第三条的第三款)。此款是有关叛逆罪的认定,当前在每州都是热门题目,经常惹出火爆官司,而且单单这一点就可以左右政治选举的结果。
叛逆罪应如何在宪法里面定义呢?又当定出何种罚则呢?叛逆罪行,是否应定为对本州背叛,也就对合众国造成背叛?可是如此一来,岂不陷被控叛州者于一罪两判境地?梅森认为在这部新宪法之下,合众国只会有一种有限主权。因此,针对某一特定州的叛行,如弗吉尼亚发生的培根叛乱,就不构成对合众国的叛变。
叛逆行为,其实最多只是一个模糊的法律问题,尤其在一场大战方歇之后更难厘定。对大会中多数代表来说,他们仍然认为托利党就等于叛逆分子。各州在州法里面规定得很清楚,政府可以没收当年托利党人的财产,或加以重税,使他们倾家荡产。某些州甚至规定,只要一位公民能够证明他的邻居曾是效忠派,就很有机会将这个倒霉鬼的财产夺来据为己有,或至少可以取得,比方说自家南边牧地再过去那片凯觑已久的草地。打了六年的仗之后,贪婪很容易假爱国之名而行。全美已有九州将境内的效忠派驱逐出境,五州褫夺了他们的公权。宾州在1777年通过的“宣誓条例”,直到1787年3月仍然有效:嫌犯必须公开放弃他们对乔治王的忠诚,宣誓对宾州效忠,并且誓言揭发同谋,否则会受到失去公民权利的处罚。纽约、弗吉尼亚、南北两卡罗来纳、乔治亚的规定都同样严厉。
大会对这些情况都很清楚,也明白这些州的法律分明与1783年签订的和平条约相抵触。和约中声言:“不得对因各种原因参战的任何个人或团体,进行任何没收或制裁的行动。也不得使任何人因为参战之故,蒙受任何人身、自由或财产的损失。”规定得再清楚明白不过。而英方作为回报,也同意美国在密西西比河上可有自由航行之权,“自发源地直达出海口”。大英国王陛下并将“以最快速度……自以上所述之合众国,以及各据点、地区、港口,撤走他所有的部队、驻军、船舰”。
不过虽然约有明文,英国却依然扼守大湖区一带以及密西西比河沿岸的各处据点。英方问道,为什么要求一方遵守条约,在此同时另一方却明摆着在违约呢?北卡罗来纳反驳,可是1783年的条约并不是我本州之法。北卡绝不容许以前的效忠派到州内法庭告状,争回债款——这又是一大违约之处。此外,北卡还把对“国会所在之合众国”,或对“北卡罗来纳之州”发动战争,同列为叛逆之罪。
国会曾经试着和各州讲道理,劝他们宽大为怀,信守条约,可是这些努力都归枉然。弗州照样悍然拒绝,伦道夫曾经宣布,就算先知于地下复活,也不能说服那些欠下英国旧债的美国人,只因为国会与和约如此建议,他们就该如数归还。新泽西的佩特森对此事也采取同样严酷的立场。大会代表之中,更不乏如北卡的亚历山大·马丁州长,利用效忠派的叛逆题目作为其政治事业的垫脚石(马丁州长一度表示,真想把所有托利党都绞死算了)。在他的州里,过去凡在英王部队担任过军官者,或曾于任何没收法下被列名者,以及在效忠法通过之后居于州外超过一年以上者,都犯了叛逆罪。此外在北卡罗来纳,仍然适用那个规定轻级叛逆罪的英国老法律,其中包括谋杀、强奸、抢劫、烧屋以及其他种种罪行。该州1787年的诉讼记录里面,依然载满了因叛逆罪起诉的案件。
漫长的英国史中,许多罪行都以叛逆为名,刑罚极为残酷,许多私怨也如此假公之名解决。大会代表都知道这个事实,他们也知道过去在英格兰,一个人的宗教信仰可以被当成叛国罪,此人可能为此惨遭肢解——而且在宪法下被视为完全正当合法。关于这一点,美国律师都知道宪法条文若含糊不明的可能危险(宪法批准期间,威尔逊就将提醒该州大会,暴君惯用的伎俩,就是故意延伸罗织叛国的罪名,借此加强他对人民的统御)。古弗尼尔·莫里斯、梅森和伦道夫都希望宪法能引用英国那则历史悠久的《1351年叛国法令》,那是爱德华三世在位时颁布的。可是,是否应该列明“资敌”等行为呢?还是只需将叛国明义为“发动战争和支持敌方”就足够了?麦迪逊主张留给国会更多余地,他说交给国会决定,与由各州立法机关裁定一般可靠。迪金森则要求完全按照英国这部老法令的规定,“须有两名证人作证”。可是问题又来了,这些证人的证词,是得针对同一公开罪行作证呢,还是不同的公开罪行?
康涅狄格的约翰逊博士辩道,叛逆罪万万不可同时以合众国和州为对象成立。这时,贤明的富兰克林博士指出:“叛逆罪的处置往往恶意太重,伪证很容易用来对付无辜。”威尔逊也认为,叛逆罪“极难搜证”,比方像通敌信那样。伦道夫反对授予总统赦免叛逆罪的权力,总统本人说不定就是同谋呢。而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鲁弗斯·金表示,授予国会这种权力也同样不当。“在麻州,”鲁弗斯·金说,“一次议会可能决定把叛徒全部吊死(如谢斯叛乱),而下次议会又决定把他们统统赦免了。”
8月20日那天,大会一连七次表决改变有关叛逆条款的文句。国会对叛逆一事既有全面辖权,便可以宣布各州颁布的叛逆法令无效,目前各州起诉的案例以及对和约的违背便成无效。而在另一方面,国会这全面权力也必须好好界定,才不致任由国会随意扩张职权,或将轻级叛国罪那一套罗织手法也带入美国法系,又或拿叛逆控告当武器对付政敌。叛逆罪必须仅限于战争行为,而且这个行为必须与国家敌人有所关联。古弗尼尔·莫里斯和伦道夫再度引用英国那部老法令,不厌其烦地务欲对叛逆罪加以明确特定的界定。莫里斯表示:“我们一定得精确地、唯此无他地列出何者构成叛逆罪行,这样做对自由的保障有绝对必要。”
面对这个大难题,大会总算达成了如此界定。大家最后总算打消了地方的疑忌,化解了争执,以狭义定义来认定叛逆罪行。至于叛州之罪,合众国宪法不曾有任何明确指定。判刑权亦留给国会——却严格限定处罚的程度。至于一罪两判的问题,宪法文字亦使用复数代名词巧妙地解决了——这也是宪法中唯一以复数方式提及各州的条文。
“背叛联合诸州(即合众国)之罪,”第三条第三款说,“应该只限于向它们发动战争,或支持它们的敌人,援助敌人之行为。除非有两名证人指证同一公开罪行,或在公开法庭审理中认罪之外,不得判任何人以叛逆之罪。
“国会有宣定叛逆罪刑之权;却不得作血统污损之宣告,而被褫夺人权利之褫夺,也不得超过其本人的有生之年。”
“血统污损”是一句英国古话,来自爱德华三世时代的法令。依照这个规定,一个人的不名誉延续到下一代:叛国者的子女,不得继承他的名衔、叙勋和遗产。不过在援引这项旧法的同时,大会却不曾提及其中那第一项、同时也许是最为有名的重大叛国罪规定:“图谋弑君”。大会在此建立的是共和国,而非君主政权,总统也不是君王。总统从公民之中选出,一旦任满,也将回归公民中间。看起来,代表们似乎比较不放心交予总统过多的权力,却不太计较他个人的人身安全。他们怕他犯罪,却不怕别人对他犯下罪行
。但是,如果说第三条第三款代表了公民自由的胜利,到了冬天的宪法批准会议,却仍然难逃受责难的命运,尤以梅森和马丁的攻击为最。两人日后也都因为此举广遭批评。他们既然反对这项叛逆条文,当初在大会上为什么不说个清楚呢——为什么要等到事情都定了之后又来翻案?在马里兰宪法批准会议上,马丁的论调听起来冠冕堂皇。“根据美洲革命的原则精神,”他说,“独断之权,可以也应该受到抵挡,若有必要甚至容许出以武力!将来也许会有这么一天,某一州为了责任攸关,不得不诉诸武力,以保全本州免于中央总政府的压制。”可是在这部新宪法之下,爱国者却被迫成了叛国者,它规定公民“必须温驯被动地向独裁专制低头,要不然就得甘冒绞首的危险起而反抗”! “也许会有这么一天……”这句话就像格里对设置国家军队一事提出的警告,是一种暗示、预警“内战!”格里曾发此言。全国各地有许多人都听得进去,此时一般人对于强大的政府、国会以及常备军,仍抱持强烈的反感。民心高举“自由”大纛,认为政府的管理愈少愈好。到了冬天各州批准宪法的时候,一般人民将有机会畅所欲言,表达他们这种感觉。
可此时在联邦大会上,格里的大声疾呼却与现场气氛反其道而行。不错,定义“叛逆”一词确乎棘手,不但得界定罪行本身,还得界定犯罪对象——在此,这个对象就是联邦,一个结合众州而成的国家,强大到足以屹立不摇,并逐出任何外来或内部威胁。代表们的用意是希望合众国的宪法可以反映这份力量。宪法一定得“保证内部安定,提供共同防御”。而如果在这个过程当中,公民不得不交出一点点他们所珍爱的自由,那么就必须如此教导他们、说服他们;让他们了解最终他们的所得,必定多于他们的所失。
对麦迪逊、莫里斯、威尔逊、埃尔斯沃思,以及其他强硬的宪法主义者而言,前面这条路看来必定非常漫长。而在这间面朝板栗街的会议厅里,他们已经足足开了三个月的会。三个月以来,他们试尽各种说法、手段,证明并赢得自己的论点,平抚不信之心,激励犹疑之人。可是怀疑仍在积蓄闷烧。当大会结束,他们回到选民中间,宪法批准阶段开始,一场硬仗又得重新来过。他们自知如此,虽然心力交瘁,却坚持固守到底,昂首迎战。
该隐:《圣经》中亚当之子,神在他杀害弟弟亚伯之后在他身上做记号。
作者注:肯尼迪总统遇刺二十一个月之后,国会于1965年8月28日通过法案,规定行刺总统为 联邦级罪行。其目的是为了可以将案件交由联邦机构调查,联邦检察官起诉,联邦法庭审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