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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宪法起草;文本委员会上场;9月8日至12日

作者:美-凯瑟琳·德林克·报恩 当前章节:6327 字 更新时间:2026-6-19 21:15

一个自由政府,是一部复杂的机器,弹簧、轮轴、负重,都必须作良好精确的调节;这门艺术的诀窍,当代政治人物尚欠理解,一般大众所悉更为不足。

——约翰·亚当斯致杰斐逊,1821年5月19日,昆西

虽然有种种异议、迟疑不决、要挟退出、条文未决的情况,大会终于准备好将宪法定稿并呈现给国人了。州议会厅内忙碌嘈杂,东厅紧闭的门外则有人不时地来往走动。宾州议会已依行事历于9月5日准时开议,却很客气地自动提议搬到楼上开会。大会代表向他们宾州的兄弟保证,他们最多只再待上十天。几天以后,根据麦迪逊的记录,大会投票选出了一个委员会,“根据大会决议,就条文的文体进行修改整理”。这五位委员分别是约翰逊、汉密尔顿、古弗尼尔·莫里斯、麦迪逊,以及鲁弗斯·金。他们被称作“文本委员会”。

我们实在看不出大会还能选出更恰当的人选了。但威尔逊竟然不曾入选,可谓相当奇怪。不过,威尔逊人缘不好,甚至在宾州本地一般人也并不喜欢他。而大会中的南方成员,对他在强大中央政府一事上所采取的不妥协态度,可能也抱持猜疑之心。委员会中的五人,每位都是主张强大政府的人士,其中没有一位支持州权至上。梅森不曾当选不免有点意外,想想看他拥有州级文件执笔者的声名。或许他拒绝出任,是因为他早就知道自己可能否定这部宪法。

约翰逊博士立即被提名为委员会主席——要领导这四名精于辩论、长于政治手段的老手,他确实是最佳人选。代表们没有忘记,国会中众人皆知约翰逊是“普受南方人喜爱之士”,他坐镇委员会中一定很让人放心。约翰逊安详的态度使人戒心全无。自6月初抵达大会之后,他不曾错过一天会期,而他凡事喜欢吩咐指导的小作风,也不曾让人烦厌。简单地说,大家都喜欢这位哥伦比亚学院的新院长,当时甚至有人表示,约翰逊本人“不论外貌、身形、比例,整体就是完美化身”。

至于汉密尔顿,他在6月18日发表的一场带君主色彩的高论,至今无人忘怀;可是代表们知道他对整个情况的了解,也知道他笔头又快又好,没有人能把政府体制之事说得比他更好。7月底时,汉密尔顿曾在纽约《每日广告报》上猛烈抨击克林顿州长反对联邦大会的立场;再说,他还与华盛顿以及鲁弗斯·金保持通信,显然对大会的进展颇有了解。“凡有思想见地之人,”他曾在7月写信给华盛顿道,“似乎都相信一个强大稳妥的政府,比起另一派全然不同的安排来,更合大众的口味。”而且年轻的汉密尔顿那种不受某些圈子欢迎的傲慢强势,在委员会中也将受到钳制,因为他另外那四位同事都不是容易让人使唤的人。此外,如果大家觉得充满外国派头的汉密尔顿对“人民”缺乏爱心,他对联邦的爱心却是不容置疑的。他也不像许多人那般,认为一个统一的政府、一个强大的联邦,就必定钳制人民的自由;汉密尔顿相信,也一再表示,美国可以同时既自由又强大。

古弗尼尔·莫里斯——那个“高个儿”——拐着他那只木腿,一派优雅地出入会场,他目中无人的派头不下于汉密尔顿,而且他对一般老百姓也没有太大好感。那种世故练达、非美式的德性,在莫里斯身上很明显,他却还敢甘冒不爱国的大不韪,认为奢侈一事也许“并不像大家以为的那么不可取”。此人的声音是大家在大会中最常听到的,这位代表发言的次数比谁都多,同时却也有勇气知错必改,敢于公开承认。

莫里斯被任命为委员会的书记,负责文体和段落章节的安排,而不作任何大幅度的基本更改。有人说到古弗尼尔·莫里斯,认为他深谙人性——不过在起草宪法之际,这一点却几乎完全派不上用场。莫里斯主张,从事历史的写作,仅有专业素养不够,史家与其研究休谟

,不如多花点时间诵读莎士比亚。可是将历史事实整理成篇,也需要判断力和技巧。莫里斯说,骨架之上,必须敷以“肌理”,才能赋予最后的形体以对称、力量与优雅。而最后成形之体,则将从史家本人的眼光与经验中取得色彩。 联邦大会虽然把古弗尼尔·莫里斯选进了委员会,却对他这番大道理毫无所悉。不过对这样一份文件来说,在形式上取得和谐倒也不是坏事。而且,写出一部可以让人携在口袋里的国家大法,或许不仅是判断见识上的成就,也是艺术上的成就。

至于麦迪逊——委员会中第四名成员,从来没有人说过他懂得人性,因为这么讲就会错失重点了。麦迪逊的专长是政治学、政制、宪法、书籍与论述,而且这是一个了解自己、并在自己天生能力范围之内活动的人。麦迪逊的长处在于他能掌握手上的主题,可以对不同的政治制度、理念作出比较,能以闪电般的速度,将过去和现在相提并论。他的信念深邃热情,但是,出于后天训练或是天赋气质,他却固执得无情,能够静待时机,然后神思清明地一蹴而起,无需假借辞令或装模作样,即可一举成擒,将对手制服或说服。

在过去近四个月里,麦迪逊不可思议地勤奋警觉。他这后半生都会用在向人解释、阐明这部新宪法上——不论在国会中,还是作为合众国的总统,或是多年以后在蒙彼利埃回复全国各地来的信件。此刻他坐在会议桌前自己的座位上,疲惫、严肃。根据一个了解他的人形容,此人带着“一种镇静的表情,蓝眼锐利——看上去就是有思想的人”。

委员会第五位成员是鲁弗斯·金。身为国会议员,他曾怀疑过安纳波利斯会议的功效,并在满怀忧思之下来到费城开会;他也认为国会才是建议邦联体制改变的最适当机构。可是在这一个夏天里面,鲁弗斯·金却慢慢改变心意,转而强力支持宪法。但凡改变信仰的人,热情尤为猛烈,鲁弗斯·金在大会上起了很大的作用。他以娴于言辞著称,布里索说他是“全合众国里最会雄辩的人”。当时另一位善辩的政坛人士韦伯斯特后来也曾作证,鲁弗斯·金雄辩大师的地位“无人可比”。可是善辩之长才,一如善舞之名声,很难以具体印象流传后世,因为这两项长处多在于其风采与个性。国会中每个人都知道鲁弗斯·金,他显然是位出奇俊美、令人一见难忘的佳公子。乔治亚的皮尔斯就曾很认真地写过,鲁弗斯·金“可名列今世杰出人物无愧”。

文本委员会在星期六成立,当天其主席早早便驱车,与一位代表米夫林同往斯古吉尔河瀑布用晚饭,同去的还有米夫林那可人的妻子,贵格派教徒莎拉。到晚间约翰逊召开了他的委员会,他们一共费了四天工夫完成任务。不知道他们一上来是先从序文着手呢,还是由正文开始,后者的可能性看来比较大。光从策略观点来看,他们最聪明的一个招数,就是干脆把那备受争议、有关批准程序的第二十二条与第二十三条完全删去,改以两则决议形式在宪法之后另行附录,由国会指定必要程序。而宪法的最后一条,只是简单陈明“宪法一经九州大会批准,即可在批准宪法的此九州内成立施行”。

他们同时也拟就了一封“随方案致国会”书,约翰逊表示,此信将由华盛顿代表大会署名。“诸君大鉴,”信如此开头,“吾等倍感荣幸,谨呈吾等以为最合适之宪法,敬请合众国国会考虑是幸。”

这封信取代了那类如《独立宣言》正文前的长篇序文,说明了宪法的正当性。我们今天手上持有的此信原稿,是古弗纳尔·莫里斯的手迹——确是一篇最富技巧又感人的文件,在在透出一片对大会所成之事的信心,毫无辩解之意,却只用严肃谦和的口吻指出,这样一个由各不相同的诸州组成的大会自觉何事可做、何事不可做。信中第二段写道:“在诸州组成的联邦政体之下,若仍必欲将独立主权授予个别诸州,却仍希冀维护全体之权益和安全,二者显然不可得兼。进入社会组织之个人,必须放弃其部分自由以保全其余自由。牺牲程度则必依所处情况环境与所欲谋得之目的而定。何者得存、何者当舍,两者界线殊难划定。再者各州情况、范围、习惯、特定权益殊异,益使当前决定难上加难。”

确实“难上加难”。稀奇的是这十二州居然熬过了多月的讨论而未曾拆伙,而且如今文本委员会竟可不受掣肘地执行他们的任务。这封致国会信,接下来用了个危险字眼,它表示每一个美国人的权益,都系于“我们联邦的一统;我们的繁荣、幸福、安危,或许更包括连我们国家的存亡,恐都在此一举”。

自5月29日《弗吉尼亚决议案》首次提出以来,大会成员对于一个一统政府的概念已经习惯了,虽然后来这个字眼会使得某些圈子提高警觉。这封致国会信末了表示,虽然他们不期望宪法能在每一州都获得全面彻底的认可,“每个人无疑都会考虑到……异议程度将维持于最低限度,吾等祈愿并深信会如此。至愿[宪法]佑吾等亲爱祖国长治久安,自由幸福。是所至愿。”

18世纪人在公共文献中使用“幸福”一词,令人有一新耳目的感觉。杰斐逊主张,“幸福之追求”,与生存、自由鼎足而三,是人类“生而不可分离的权利”。甚至更早以前,在《弗吉尼亚权利宣言》中,梅森也授予人类以“某些生而具有的权利,亦即享有生存与自由的权利,以及取得并拥有财产、追求并维持幸福和安全的手段”。那位美国之友沙特吕亦作有《论公众幸福》。“真正的国家精神,”他说,“与自由、幸福息息相关。”

汉密尔顿表达幸福,更是变化无穷,曾有史家将其一一列出:“公众福利、公众安全、公众福祉、公众幸福、共同利益、国家幸福、社会永远的幸福。”威廉·佩恩对这个词则不大信任,他说,大家看似都同意政府的目的是为着幸福,可是对于获致这个目的的方法,定义上却有着严重的歧异。1786年麦迪逊曾写信给门罗,讨论当时流行的准则——“大多数人的利益,就是政治上是非对错的标准。若把‘利益’视作‘最大幸福’的同义词,从这个意义看来,利益吻合一切必需的道德成分,此说毫无疑问极其正确。可是若从一般普遍想法来看,利益指的却是资产财富的立即加增,那这话就再错谬也没有了。就后面这层意义而言……只不过是假借名义,徒有其表,重新把势力立为一种权利手段而已。”

麦迪逊对政治不存任何浪漫幻想。拥有财产的权利、保有财产的权利,以及在任何能决定税金的团体中拥有代表的权利——乃是自由与公共幸福的精义。到了下一个世纪,“公众幸福”却将取得一个非常苍白的名目:实用主义,再到我们这个年代,也有一位法官论到“有秩序地追求幸福的权利”

——这是针对过去那种光荣的希望所作的一种修改说法,稍带劝诫口吻。 可是1787年文本委员会对于“幸福”一词的使用,可没有这么审慎踌躇,他们的“至愿”就是保障“自由幸福”,以及“吾等亲爱的祖国长治久安”。这封致国会信涵盖了所有必要的重点,以解释这个夏天所做的努力,因此新序文本身就无需长篇大论了。莫里斯只不过简单大胆地以一句“吾等合州国之众民”

作为序文开端。 莫里斯这个开头很新颖。他面前这张桌子上,摆着新出炉的大会二十三条决议文,分款列节——其间不知历经多次争执,一再投票、数度重写方才大功告成。这里的条款原都各有其开场白,不过无一字提及“吾等合州国之众民”,却是说:“吾等以下签名之诸州代表:新罕布什尔,马萨诸塞湾……”依次列出十三州州名,甚至包括“罗得岛和普罗维登斯垦殖区”(此乃出于期望而非事实判断)。不过对委员会来说,光是空口指望罗得岛、马里兰或纽约等州支持宪法,毫不济事。最好还是避免列举各州,让各州自己决定是否愿意以及在什么时候批准宪法……“吾等合州国之众民……”

委员会上没有一人表示过自己知道这句话的重大意义,他们也不曾臆测此话将激起某些人士如老革命党帕特里克·亨利等的辛辣反击。对亨利来说,联邦就是诸州,而非众民合成之国。“众民”这个字眼,意味着容许一个国家级政府凌驾各州,践踏各州权利。众委员中也无人料到这句话将在欧洲成为一个激动人心的标语、反抗专制君王的大旗。如果“吾等众民”的确代表着一个实体,一个团体的存在,想想看,这个集合之体有朝一日将代表着何等力量!

解决了一个麻烦问题,又免掉了将不愿上榜之州列名在内的不妥,莫里斯大笔继续前行:“……为塑造一较为完美之联邦,建立公义,保障内部安宁,提供共同防御,促进全体福祉,并确保吾等及后世子孙得蒙自由庇佑,谨制定本宪法以为美利坚合州国之用。”

一连出现了七个动词:“塑造”、“建立”、“保障”、“提供”、“促进”、“确保”、“制定”。这简直可以向历世历代挑战,还有谁能想出更好的字眼。莫里斯是在仔细研究后方才下笔,还是它们自然流自他的笔端?莫里斯认为,一份好的历史文章,行文必须雅驯——文体和谐,富有“肌理”。莫里斯是在执笔写作一份政府组织的实用文件,必须平易、简洁,必要之处又必须策略性地语焉不详,以便日后环境变迁还有转圜余地。“重要的是,不要把政府搞得太复杂。”斯特朗曾在大会中这样说过,戈勒姆也力促“用语模棱正合体统”。

莫里斯或委员会众人心里,都回响着一个夏天以来大会所经历的各种字句与多方争议,五个人都是有备而来。二十三项条款,是不断争执、讨论和妥协的结果。“总要让失败一方也有表达机会。”在两个世纪以前,弗朗西斯·培根爵士还是名年轻律师之际,曾这般告诫自己。而在合众国宪法的制定过程之中,每一败方肯定也都有过机会畅所欲言,而这也正是这个制度的力量所在。如果新政府确乎可算革命,它有着其他革命鲜可比拟的优点:这场革命没有一个中心力量,没有“领袖”强力主导成形。这是一个大融合,连反对者的意见也贡献了极大效力。文本委员会意识到这个事实,也因此据以为文。莫里斯在第六条里写道:“本宪法……应为地上之最高大法。”以此古老用语为中心(源自《大宪章》),国会与诸州如在轮上绕轴而行。这一条是马丁提出来的——虽然他的用语不是“地上的最高大法”,他说的是“诸州的最高大法”。

文本委员会从来不曾听说过最高条文(第二条)、商务条文(第一条第八款),或是信用条文(第四条第一款)等等说法。这些名目是在后来法院开始执行其释法功能时方才出现。古弗尼尔·莫里斯目前所能做的,只是将全部二十三条凑集起来,浓缩成七条,适当地分款。他也颇以自己的作品为傲,许多年后他告诉蒂莫西·皮克林,宪法“当年就是出自此刻作此信人之手”,又说:“摒弃了那些重复或双关字句之后,我相信这部宪法的文字,已经达到我们这语言所能容许的最大清晰度。”

莫里斯对宪法文字所作的贡献,麦迪逊是最好的证人。他写道:“宪法文体与段落安排所带有的那份润饰精炼……都要归功于莫里斯先生的大笔。”麦迪逊说,虽然当时交到委员会手中的各个款项,次序安排已经很合逻辑,可是仍有“足够余地,可容作者留下才情与品味的印记”。不过至少有过一次,莫里斯尝试最后一击,把其中一条条文扭转成他自己的想法——不过却失败了。那就是第四条第三款中有关排斥新领域的条文,莫里斯后来承认,他在字面上“尽情况容许地让排斥的规定可以成立”(参见第十四章)。

但是古弗尼尔·莫里斯绝对有权以自己的苦心成就为荣。大会结束之后,宪法正式对外公布,代表们发现身陷反对者的攻击之中,他们指责宪法条文太过含混。在马萨诸塞的宪法批准会议上,斯特朗就曾一本其平实朴素却不失庄严流畅的语风,对这些攻击加以反驳。他说,他相信制定宪法的诸君,绝大多数都是诚信之人,如果宪法中有任何条款不够清晰,绝不是故意设计如此。“就我个人而言,我觉得整部宪法都是使用人类简朴、共通的语言写成的。”

休谟(David Hume,1711—1776):苏格兰哲学家,不过在当时比较出名的成就反而是其史学著作《英国史》。

作者注:此为法官麦克雷诺兹于1923年“迈耶对内布拉斯加州”一案所言。

United States依直译应为“合州之国”,本章为表明文意,故译为“合州国”,在其他章节中仍译为“合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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