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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权利法案”遭否决

作者:美-凯瑟琳·德林克·报恩 当前章节:7317 字 更新时间:2026-6-19 21:15

民主国家凡事总要在“眼见”以前先行“感觉”——民主政府行动之所以迟缓的缘故即此,可是最后人民总是对的。

——华盛顿致拉法耶特,1785年7月25日

9月6日,《宾夕法尼亚邮报》刊出了一则消息:“据闻大会建议下周休会。”一向支持宪法不遗余力的《宾夕法尼亚邮报》使出浑身解数报道:“1776年由于一场争自由的革命而闻名;而1787年这年,因为这场支持中央政府的革命,也将以同等欢欣为人所纪念。”日后《宾夕法尼亚邮报》又为一位“短文作者”(如今称作专栏作家)的文章腾出篇幅,作者在文中想象宪法若遭各州批驳,会是什么景况。他描述国家因此将面对的困境:“谢斯上尉阁下已接管麻州政府,前任官员明日将予处决。新泽西则请愿要求重归大英王室保护之下……”

9月12日,约翰逊博士在日记中记道,天气热得不得了。文本委员会作业期间,感谢老天,天气多半很凉爽。在这个星期三的早晨,委员会将他们准备就绪的宪法呈交大会;对这部宪法,约翰逊博士系以与会者当时惯用的“方案”一词称之。大会不为所动,或许是意识到这可能将是他们最后的机会,立刻又毫不留情地把方案批了个体无完肤,就像五月份以来他们面对先前每个版本的作风一般:总统否决权应该只需国会三分之二人数即可推翻,而不是四分之三;民事诉讼应加列陪审制的条例……第一个动议以极为接近的票数通过;第二个搁置再议。格里建议,请文本委员会依照此意拟个条文,以供大家考虑。

“陪审制”一向是个神圣的字眼,以自由保护神而闻名,被颂扬为人生而具有的权利,是我们撒克逊老祖宗传下来的特有权利。而事实上,这几个世纪以来,陪审制度丝毫不曾在法庭上保障审判必定公正,英格兰的陪审员往往被法官或那些高贵的被告给吓倒。不过这“陪审制”毕竟是个有魔力的字眼;这天早晨就使得梅森在这个夏天以来,头一回提出在宪法中列出“权利法案”的主张(查尔斯·平克尼曾于8月20日向细则委员会提出过几项条款,可形成一种“权利法案”。但是此议未致任何结果,从未付会上表决)。梅森说,他希望“在这个方案之前,加上一份‘权利法案’,消弭人民疑虑”。梅森又说,像这样一份法案,不出几小时就可以备妥,梅森又说,委员会只消参照现成几州的宣示即成。

全美之中,有八州州宪包含“权利法案”。1776年的《弗吉尼亚权利宣言》即出自梅森本人之笔。格里此时便动议委员会动手准备,梅森附议。舍曼却认为各州宣示即已足够,毕竟州宪不会因为宪法成立而作废。梅森反对,现在合众国宪法将成为国家最高大法,因此也将高于州宪的“权利法案”。十比零,大会投票反对在宪法加入“权利法案”。马萨诸塞无人出席,格里本人此时一定也不在厅内,甚至连弗吉尼亚都投了反对票。因此,这个问题算是众人一致打发掉了,乍看之下颇为奇怪。今天美国人对“权利法案”可说耳熟能详,因此都把它和1787年9月构成宪法定稿的那七条款项给搞混了。如果我们去抽问一下,恐怕很多美国公民都会以为合众国宪法就是那个以“吾等众民”起头,并保障言论与宗教自由、人身保护等等的文件。事实上,“权利法案”是由十条宪法修正案组成,而且是在批准期间,经由数州提出,再由新政府成立后的首届国会在1789年明令通过。

待大会结束,宪法在报端披露,反联邦分子集中火力反对,其中尤以“权利法案”竟付诸阙如一事引起他们最大骚动。大会到底在搞什么名堂,甚至连这么基本、向来属于自由人重要遗产之一的大事都忽略掉了?嘿,要知这等大事,最早可以回溯到《大宪章》呢!布莱克斯通曾为其定下界说,在他之前亦有柯克法官在其《英格兰法总论第二部》中给出定义。

不过大会立场即使不对,也不无道理。诸代表并不反对这些权利,只是他们认为宪法内容早已涵盖此事。大会以十比零投票否决此案之后没有多久,平克尼和格里就又动议应该增列一项声明,保障“新闻自由不容任何侵犯”。舍曼立刻表示没有这个必要,国会的管辖权力并不及于新闻界。七比四,诸州也否决了此案。

代表们事后对其立场所做的辩解,读来颇为有趣。汉密尔顿认为根本就不需要有“权利法案”。他说增列“权利法案”是危险之举:“为何要去规定[国会]不可以做那些本来就没有权力去做的事呢?”汉密尔顿认为“权利法案”本来是君王和臣民之间的约定,就像《大宪章》一样,系由“王公贵族以剑相向,才从约翰王手中争取得来”(《联邦党人文集》第八十四篇)。而在美国的政治体制里面,人民不曾交出任何权利,却保留所有权利,因此没有宣言保留特定权利的必要。“吾等合众国之众民……”汉密尔顿引用序文开场白——这几个字就很坚定地承认了众人的权利,胜过那些在州宪“权利法案”中成卷出现的格言警语,“比较适合在论伦理的文章中出现,却不适用于一国宪法”。要不然,为什么我们不干脆在宪法里面一一声明政体应该自由、税收不得过度等等?

至于威尔逊,他在宾州的某次公民集会上向众人表示,“权利法案”不但没有必要,也不实际。“难道要一一列举出人所有的权利不成?我相信近来的制宪会议中没有一位先生会想做这种无聊事。”在威尔逊的心中,新宪法不是那种根本法则,没有必要在其中陈述自然权利。宪法是一部国内法、实在法(与自然法相对)——中古时代称为民法。宪法不是用来宣布人类永恒的权利,而是用以参考的法典。

联邦大会显然认为自身任务的成品是以实用、每日事务为目的,一直以来,他们都避开那种有关人权的高调。迪金森后来曾在报上为文辩护,陪审团审判、无代表权就不缴税,“唯有心思的清明诚实才能保全这些权利”。和这些高贵品德比起来,“权利法案”又算得什么?“难道我们需要不断被人提醒:太阳照亮我们,温暖我们,使我们有生气,让我们有欢笑吗?还是我们竟不知道,如果被扔进矿坑、地窖,太阳光芒被阻绝,会是多么可怕?自由就是社会的太阳,权利即其光芒。”

舍曼也从来不曾改变他反对“权利法案”的立场。他本着直来直往的作风,以“一介乡人”为名,投稿到纽黑文一家报纸:“除非统治者愿意,‘权利法案’对他们的约束力甚至比新婚夫妇的蜜月期还要短暂,而且如果他们真的有诚意,他们随时可以宣布并维护这些权利。”

宪法版本出炉后,各地报纸不断收到投书与来稿,署名布鲁图、西德尼、阿格里帕、加图、坎迪杜斯。

纽约的宪法批准会议主张在宪法中加列“权利法案”,韦伯斯特受到刺激,(在报端)向纽约代表们狠狠地讥讽了一顿。既然他们觉得该加列“权利法案”,他建议不妨把这张不可剥夺的权利单子弄得再齐全些,加上这样一款:“天气好的时候,每个人均得在自己的土地狩猎,在公有的溪流里打鱼……而且国会绝不可限制美利坚居民在该吃喝的时候吃喝,冬日的长夜里,他们如果朝右边躺累了,国会也不可禁止他们翻身转向左边侧卧或甚至仰卧。” 拉什医生则在宾州的宪法批准会议上表示:“这个体制没有被一桩‘权利法案’来玷污,真是制宪会议的光荣。如果说,我们还得正式宣布,我们的自然权利是从我们自己那里取来的,不是很可笑吗?”平克尼将军在南卡罗来纳发表的一席话最为露骨。他告诉当地议会,“权利法案”“通常是以宣告众人一律生而平等为始。我们若也做这种宣示,就未免令之蒙羞:我们的财产当中,就有一大部分是生而为奴之人”。

这些都是反对在宪法中明载“权利法案”的理由。至于赞成理由,都是我们今日思维理念的一部分,无需在此引述。不过在这些赞成意见当中,也有过一些出人意表的谈话。以杰斐逊为例,他就对“权利法案”的遗漏感到愤慨,希望“弗吉尼亚提出反对,或可以补救这个缺失”。不过,杰斐逊从巴黎写信给华盛顿表示,“权利法案”的遗漏,只是他对新宪法强烈不满的两点之一。另一点是总统竟可以一再连任,他担心如此一来,“就会使总统职变成终身,再下来就会变成世袭了”。

小人物也有他们的看法,各地的老百姓都议论纷纷。在缅因的波特兰,一位叫做托马斯·韦特的印刷商,出了份《坎伯兰报》,他认为“在这整部宪法里面,透着一股表里不一,故意隐晦的阴暗气氛,这使‘权利法案’益发必要。照它目前的内容来看,没几个人看得懂,而且恐怕永远也不会有人懂,结果就是国会自说自话地诠释”。

这是一种精明却又非常自然的反应。宪法的内容确实又新奇又吓人,而对新事物反感的人,往往会抱怨他们还不能消化领会的事物太阴暗或太隐晦。马丁在马里兰强烈抗议,暗示有人搞鬼,故意漏掉“权利法案”。埃尔斯沃思以“一个土地所有人”为名,在报上愤怒地反击。马丁先生当初为什么没在大会上为“权利法案”说句话呢?“你这位先生,”埃尔斯沃思写道,“从不曾提出任何动议或表示,主张[这份方案]需要加一份‘权利法案’,或指出这方案有任何妨害陪审团审判之虞。就这方面来说,宪法完全合乎你的意思;要是你认为它有毛病,你早该在大会上提出来了。而且,要是那时你真认为宪法需要进一步的保障,你就该提出建议,责无旁贷。”马丁结结巴巴地回道,大会快结束时他的确有此打算,甚至还起草了一份‘权利法案’准备提出来,可是有人劝他打消此意。马丁写道:“野心、利益,蒙蔽了某几位主要制宪者的心眼……我敢说,他们的目的就是完全废止并毁掉所有的州政府,然后在这些废墟上另建一个庞大的帝国……”

弗吉尼亚的国会议员理查德·亨利·李心地善良,也明白事理,他并非联邦大会成员,而且强烈反对宪法,却为大会缓颊,认为他们未曾将“权利法案”列入宪法情有可原。李表示,当我们自己一直视某事为国人都共同关切的事务时,往往会误以为别人对此事也了如指掌,所以就认为不必特别提出。李又说:“即使最有才干的人也常犯这错误,这不足为奇。然而,这类权利实在应该用各种形式,通过演说、‘权利法案’,或是透过报端,长时间地让大家看见。”

大会记录证实李说得没错。制宪诸人把宪法本身就看作一种“权利法案”,其中每项条文,都是为有自由、有担当的人而制定。所以,为什么还要把国会必不可行的事情一一列举出来呢?

马丁在9月4日以家中有要事待理为由,离开了费城。六个月后,他却对选区民众表示,离开大会之际,他“抱定决心,如果可能一定要在大会闭幕之前赶回……我真希望,大会最后作结时自己能够在场,就可以对[宪法]投出我这张严正的反对票。我个人最大雄心,就是能在史上留名,让大家都记得我认为这个制度对我们国家有害,因而坚决反对”。

可是马丁这张严正的反对票,却是张缺席未投的票。他一直待在家里不曾返会,宪法签署人中没有他。9月14日星期五,除了第一条的大量字眼遭到修正外,大会正式地同意委员会的建议,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改为决议文附列在后。可是代表们依然不肯歇手让事情就此结束。他们继续耐心地提出各种建议,比如富兰克林博士主张授权国会视需要开凿运河。威尔逊也认为运河可以促进各地与西部的来往——他的看法之正确,将在一个世代之后获得证实。可是北方来的一位代表却认为,运河会使诸州分裂成不同阵营;而且,费城和纽约两地正好可以借运河为由成立银行,这些大城早已为此事争执不下。梅森也反对此议,他担心造成垄断。最后八比三,富兰克林的动议遭到否决。

古弗尼尔·莫里斯则希望删除第一条第八款中第二次出现的“惩处”字眼,该句内容是:“认定并惩处公海上的走私、重罪,以及惩处触犯各国法律之罪行。”他认为如此修改之后,触犯各国法律的罪行,就不但得以惩处,也可以加以认定。威尔逊却反对将其删除。“各文明国的法律,自有其当局认定,”他说,“我们如果自以为可以代替他们认定,岂不显得妄自尊大,也会招来他人的耻笑。”可是在场各州代表却以六比五通过莫里斯的建议。此时麦迪逊和查尔斯·平克尼提出另外一项动议——却不幸败北——他们主张授权国会“成立一所大学,不得因宗教理由给予任何人优惠或不同待遇”。此外,第一条第九款亦有争论:国会是否应该公布国库收支,如若应该,又是否每年一度。大会最后裁定的说法是:“应予时时公布。”

9月15日星期六,是大会最后一个工作日。会议才开始,马里兰的卡罗尔就提醒大家道,大会还不曾拟就一份致全体民众书,他认为此事“极端重要……民众已经习惯在这类重大场合见到这种文告”。卡罗尔接下来便建议成立委员会起草。

南卡的拉特利奇反对,认为会“耽误时间”。而且,目前还不知道国会到底会不会批准并拥护这部宪法,如果就贸然公告人民,有失妥当。等到时机成熟,国会自然会准备这样一篇文告,到时候本联邦大会的代表们也就可以向他们的选民“细说从头”了。新罕布什尔的兰登动议,北卡罗来纳和罗得岛的众议员人数各加一名;鲁弗斯·金闻言大为光火,站起来愤怒地反对:他找不到任何正式记录,证明北卡的人口比当初估算的还多。鲁弗斯·金最后说道,如果大家容许罗得岛派遣两名代表,他绝不在宪法上签字——那简直等于让罗得岛拥有马萨诸塞四分之一的代表人数。

贝德福德也趁机起来,要求增加特拉华的代表人数,于是整件事好像快要失去控制。这一天极为漫长,大会一直到傍晚6点才散。大家一条条地考虑,字斟句酌地修改。在这最后一刻,老问题又纷纷出笼:新成立的诸州应在何种条件下加入合众国、国会管理商务事宜的权力、总统对叛国犯的特赦……时间一点一点过去,梅森、伦道夫和格里等人却愈发倔强难缠。梅森认为,合众国参议院的权力实在太大了。

最让梅森不安的,是有关宪法修正方式的条文。第五条规定,若经三分之二国会成员认定事有必要,宪法即可在四分之三州数批准后加以修改。梅森表示,这种方式“不但不可行而且危险”。他也不满意国会仅以勉强多数,就有权通过航运法,他说如此一来,“费城、纽约和波士顿区区几名富商,就可以独占南方诸州特产的运销了”。

这时伦道夫起来“大声指责”,麦迪逊记道:“宪法赋予国会的权力,不但没有止境而且也非常危险。他表示在众人辛辛苦苦做出一番成绩,大会也接近尾声之际,自己却和大会全体唱反调,实在令他感到痛苦;因此他也急切希望找出权宜之道,好免除自己的尴尬。”伦道夫建议,新宪的修正也可以由各州宪法批准会议提出,然后呈交另一个由普选组成的大会做最后决定。“如果大会不采纳这项建议”,伦道夫严肃地作结论,他就不可能在这份文件上签下自己的名字。至于他日后会不会反对这部宪法,他不知道。但是他绝不会剥夺自己在本州反对它的自由,如果他最后判断有此必要。

梅森“赞同伦道夫先生的意见”,麦迪逊写道:“他责备这个政府体制的权力与构成实在危险,结论是政府最终恐将流于君主制或暴虐的贵族统治;到底会变成哪一种,他不能肯定,可是他知道一定会走上其中一途。这部宪法,是在不明人民意向的状况下完成的。若能再举行一次大会,对于民众的想法就会有比较多的了解,也就可以提出更合乎人民意向的体制。”吩咐人民要不接受这个,要不就什么都没有,实非所宜。如果照宪法现在的内容,将来在弗州他都难以支持或投下他的一票。而且此时此地,他也无法签署一份他在彼地不予支持的宪法。如果大家同意再开大会做最后决定这个提议,那他就愿意签字。

这真是个惊险关头,伦道夫和梅森要弃会而去了吗?这对其他代表,以及整个国家不知会产生什么影响?这一向以来,伦道夫似乎都赞同强大的中央政府。大会这几个月以来的讨论所本,不就是伦道夫提出的方案吗?至于满头银发、赤胆忠心的梅森上校,他曾誓言埋骨费城,绝不在任何可行方案成就之前弃会而去。而现在梅森却口口声声地坚持要有二次大会——这对麦迪逊、汉密尔顿、华盛顿与威尔逊等人来说,简直是一个不可能的变故。

查尔斯·平克尼站起来了。两年后,他将以不到三十二岁的年纪被选为南卡罗来纳的州长。此人虚荣、耀眼,是个棘手家伙,可是在这个夏天,他却证明了自己的价值。他此时这一番话,不但言之有物,而且相当大胆:“在此重要集会结束之际,忽闻如此可敬人士发抒此言,为此刻带来分外庄严之气氛……”

麦迪逊记道:“平克尼详细说明,若让诸州就政府一事提出各种考虑、修正,将导致何种后果。这种实验只会造成困惑和矛盾。各州方案绝对不会一致——而在选民意见不一的印象下前往二次大会的代表们,必然也无法取得共识。”

平克尼最后以他自己的建议作结,麦迪逊也一路记录到底。平克尼说的是,“他和其他代表一样,对[宪法]方案也不无异议。他反对行政首脑那可怜的软弱和倚赖性,他也反对国会只以多数即可管辖商务的权力。可是,他担心再混乱不决下去的危险,也害怕最终得靠武力才能解决,有鉴于此,他还是愿意支持这部方案”。

格里是下一个起立发言的人,准备好好对宪法炮轰一番,他共有十一点反对理由。格里手上大概有一张单子:“一、参议院的任期与连任的规定。二、众议院无须公开其议事记录的权力。三、国会对选举地点的决定权。四、国会对自己的酬劳具有无限制的决定权。五、马萨诸塞未能配得与其人口比例相符的代表人数……”

听格里那带着神经质、字字用力的腔调说话,一定令人非常难受。他把他的条子一项项念下去,然后宣布,“所有这些[反对理由],他都可以置之不顾,只要公民的权利不致有虞”。他又提到军队的征集,又质疑若成立没有陪审团的审判庭,“就民事案件来说,不就成了那种星室法院

……征诸以上对于宪法的意见,最好的法子就是预备一个二次大会”。至于他自己,格里表示他的心意已决,绝不在宪法上面签署。 没有人答腔,就算有人开口,也没有任何记录。于是大会就伦道夫召开二次大会的建议加以表决。“各州一律说——不。”麦迪逊记道。

“至于就最后修订之宪法予以同意一事,各州一致赞成。

“于是宣布,宪法正式誊清缮写。

“然后散会。”

作者注:布鲁图、西德尼其实就是雅茨,加图则是克林顿州长。

星室法院(Star Chamber):15世纪至17世纪英国最高司法机构,秘密审案,无陪审团及证人,严刑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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