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溯到关于学习班的最高指示发表的日子,似乎并没有追到源头。专门研究延安时期的学者朱鸿召和我谈起过当时常用的一个手段,就是把人扣下开会学习,不转变立场不放人。他提到1942年10月召开的一次西北局高干会,毛泽东作开幕报告,为了让那些与毛主席不是一条心的人转变过来,会期竟长达88天,不转变就不散会。听到这个故事的时候,我立刻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猜测那些被扣下的领导该如何打小算盘:脱离权位越久,自己的影响就越小,被别人代替的可能性就越大。再不转变,想闹二心也没本钱了。
这个故事使我更进一步理解了事物的复杂性。我们面对的并不是一个界限分明的东西。既然开会学习总要把人圈在某个特定的时空之中,与会者总要暂时丧失部分自由,那么,圈三五个小时是圈,圈三五个月也是圈;小事小病可以请假准假,悠悠万事惟此惟大一概不准请假——在这不间断的连续系列上,拘禁关押与开会学习的分界究竟在哪里呢?这种模糊性提供了一个空间,在此模糊空间之内,可以产生一种合法伤害他人的权力——这可是很有利用价值的东西。
顺便说一句,在延安整风运动中,学习班这个词尚未流行,但是“学习组”和“整风班”已经出现。韦君宜在《思痛录》中说她的丈夫“杨述被关在整风班里,但天天凌晨要他们整队到无定河边去冒着寒风干活。”韦君宜写道:“整风!整风!毛主席的整风报告说得多么有理,怎么这里却是这样干的?”她说,“天真的我们,还以为这是地委几个人干的,杨述跑到延安去上诉。后来才知道,原来延安的情况比绥德更厉害。”
韦君宜写到的整风班活跃于1942年12月,但这仍然不是尽头。在此之前,国民党已经发明了训导团和训练班之类的灰牢,也是半天学习、半天劳动、集中关押。还可以再往前追。我在《清代社会的慢变量》一书中看到(注4),清朝末年,浙江省南浔镇的乡绅自发设立了“洗心迁善局”,将一些不够绳以官法的“故家不类、市井无赖、镇之不逞者”禁锢其中,朝夕巡逻把守,“局之司事者日与之讲说善事”,“锢其身足使桀骜之气不得不消,发其天良使愧悔之萌不得不力”,时间久了,这些被关押的人有了悔改之意,又有亲族来保,再将其释放。看来这已经是很地道的监狱学习班了。
五、牛棚考
这里说的牛棚是文革期间各单位关押“牛鬼蛇神”的地方,大量产生于1966年6月1日《人民日报》社论《横扫一切牛鬼蛇神》发表之后。
牛棚也不是正规监狱,可算是文革中的灰牢。那么,什么人属于牛鬼蛇神呢?
按说,我也算经历过文革的人,好像明白什么叫牛鬼蛇神。不过较真起来,又觉得说不清楚了。向当过牛鬼蛇神的父母请教,他们商量一会,给出的答案是:“地富反坏右,封资修,叛徒、特务、走资派,资产阶级反动学术权威,符合公安六条的人,等等。——但是,所有这些,基本没有一个真的,最后都平反了。”
我又请教了两位当过牛鬼蛇神的老干部,他们的答案几乎完全相同。为了突出这个定义的正确性,当过右派的老宋还给我举了一个反例。他说,他们的校团委书记属于保皇派,有婚外关系,上床时被造反派抓住,脖子上挂着破鞋批斗,然后关入牛棚。过了不久,更高层级的造反派组织下令放人。由此可见,牛鬼蛇神还是讲标准的,“破鞋”就不够格。
对照上述标准,我检验了几个熟悉的样本。老宋当过右派,被当牛鬼蛇神收拾了,对得上“地富反坏右”的“右”。我母亲当大学教师,讲课时提到“一个不杀,大部不抓”的肃反政策,被人贴了大字报,说她宣扬调和论,是修正主义分子,于是游街批斗,对得上“封资修”中的“修”。我父亲出身破落地主家庭,他住牛棚的罪名是“阶级异己分子”。这一条好像难以归类。什么算阶级异己分子呢?与理论上“高大全”的无产阶级“标准人”相比,真能找出没有异己成分的活人么?真正要紧的是,掌权的那一派要找茬收拾他,而整人总要找个罪名。
我继续对照,翻出了季羡林先生的《牛棚杂忆》。季先生也住过牛棚,他的罪名是什么呢?这个问题也是当年他苦苦思索,反复考量过的。走资派?作为系主任,大体也能算上。资产阶级反动学术权威?修正主义分子?反革命分子?似乎都够得上。最后他被关入了北大的“黑帮大院”(季先生说这是牛棚的另外一种叫法,可以归入灰牢系列),又获得了一个黑帮的头衔。
然而,最大的问题在于,这一切都不是真的,后来都平反了,都不算了。这叫什么标准呢?认真考察上述标准和定义岂不成了瞎折腾么?
话又说回来,这种模糊性正好开发出低成本伤害他人的权力。对各单位的得势者来说,握有这个武器便比较容易整人。东西既然好,需求量自然比较大,牛棚便容易普及了,也确实在文革中普及到几乎每个单位。
比起牛棚来,学习班的参加标准更宽泛。上至中央政治局委员,下至牛鬼蛇神监狱囚犯,谁能说自己不应该学习呢?这种更加模糊的特性,使学习班的生命力和普及程度又超过了牛棚。
六、班房考
从知道班房这两个字起,我就一直把班房当成监狱的口语化叫法。《辞海》(1979年版)对“班房”的解释是:“看押犯人场所的俗称,指看守所、监狱等。”看来有这种感觉的人不只我一个。
前些年开始认真读古书了,才知道班房并不等于正式监狱。在原初意义上,班房是官衙或私人府第里的差役们值班或休息的地方,后来这地方用来临时关押人了,便渐渐发展出灰牢的意思。
在我的阅读范围内,班房二字最早出现于(明)汤显祖(1550-1616年)的《牡丹亭。闹宴》。官衙里举办宴会,秀才要进去找岳丈,被差役拦住,秀才想:“怕进见之时,考一首太平宴诗,……且在这班房里等着,打想一篇,正是有备无患。”这里说的班房便是衙役值班之处。一百五六十年之后,曹雪芹在《红楼梦》第五十一回写到大夫看病,“一时出了园门,就在守园的小厮们的班房里坐了,开了药方。”这个班房也是家仆值班和休息之处。
再过半个世纪,著名师爷汪辉祖(1730-1807)在《学治说赘》里提到的班房,已经有了明确的“灰牢”性质。在谈论为政要点时,汪辉祖告戒官员要建立班房的“管押簿”,经常查看,他说:“管押之名,律所不著,乃万不得已而用之,随押随记。”
请注意“律所不著”这四个字。监狱在法律上是有正式地位的,班房却没有。班房中的关押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关押,这就不能叫“白”;但这是由合法官府“万不得已而用之”的,又不能叫“黑”。说黑不黑说白不白的关押场所,正是“灰牢”。
我们地大物博,历史悠久,灰牢的名称也难以统一,譬如在四川就叫卡房,有的地方叫官店,还有差馆、押馆之类的名称。班房只是流行比较广泛的一种。
班房中关押什么人呢?据汪辉祖说,最多的是贼盗嫌疑人,还有与命案有牵连的人。与民事诉讼有关的人也常被关押。
张集馨曾经出任四川臬司(主管刑狱的副省长),他在《道咸宦海见闻录》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的记载中描绘了四川班房的规模和状况:“卡房最为残酷。大县卡房恒羁禁数百人,小邑亦不下数十人及十余人不等。甚至将户婚、田土、钱债、佃故被证人等亦拘禁其中,每日给稀糜一瓯,终年不见天日,苦楚百倍于囹圄。……前此通省庾毙者,每年不下一二千人。”
全省每年在灰牢里关死一二千人,这意味着什么?当时,四川省每年明正典刑的处决人数不过一二百(注5),“灰色处决”比合法处决多十倍。由此我们可以得到一个量化的判断,明白煌煌国法与灰色规矩孰强孰弱。
如此悬殊的比例可信吗?张集馨会不会夸大了“灰色处决”的数字?我看到的一则材料表明,张集馨很可能缩小而不是夸大了这个数字。
道光初年,四川省丰都县监生陈乐山因卷入一场诉讼案件,在巴县(属重庆)羁押七个月,在华阳县(属成都)羁押两个月,亲眼看见数十人庾毙。他在给皇帝的上疏中推算,四川全省每年庾死六七千人。(注6)
从语言发展的角度看去,班房在实际的社会控制中越来越有影响,终于在百姓口中成为监狱的代称,原初意义反而消失了。
七、灰牢利害考
灰牢对什么人有利?对什么人有害?这些利害又是如何分配的?
在我的阅读印象中,从灰牢制度中获利最多的似乎是衙役。按照汪辉祖在《学治说赘》中的说法,衙役们很善于利用在押人犯牟取利益。盗贼嫌疑人,可以纵使夜出盗窃,得赃分肥。民事诉讼的牵涉人,可以用来作弊诈骗,索取利益。命案牵涉人,可以押在污秽不堪的处所,冬天冻他,夏天热他,平时饿他,以此向他敲诈勒索。
以上三种办法只是一部分。我知道的办法还包括:1、迫使在押人扳指无辜,然后敲诈无辜;2、向所有住班房的人索取高价饭食钱;3、调戏奸污在押女人;4、私下收钱放人;5、以关班房为威胁手段敲诈平民。
如此说来,班房可算是衙役的利薮,他们自然是班房拥护者。但是衙役地位低下,官员们犯不上为了他们的利益而冒险违规。那么,对衙役的上级领导来说,班房的利弊得失又如何权衡呢?
张集馨看到了每年瘐毙一二千人的大弊病。1848年,他在四川臬司任上,严令拆毁全部卡房:“已往不究,以后如再有私设卡房者,定即严参。”
张集馨在四川只管了一年多刑狱,拆毁卡房的命令贯彻得如何,出现过什么问题,他没有留下后续记载。话又说回来,他何必太执著呢?每年瘐毙一二千人,受到伤害的首先是被关押者及其家庭,然后是因此遭人怨恨的朝廷,而两者的利益都不同于他的个人利益。张集馨下令拆毁全部卡房,说明他是一个还把朝廷和百姓的利益当回事的好官,为了做一个好官,他愿意发一道公文。其实,身居副省长的高位,发一道公文很容易,毕竟取消班房的代价并不由他张集馨承担。
汪辉祖笔下也有禁革班房的记载。他说,数年前禁革班房,但那些临时关押的实际需要仍然存在,于是官员们便让衙役将人关押于“私家”,结果更难稽查,弊病更多,还不如关押于“公所”。
汪辉祖一直在师爷和知县的位置上转,他亲自查点班房,随时审结随时放人,以防衙役作弊。汪辉祖比张集馨更了解实际情况。他知道,禁革班房的代价是由被关押的人承担的,他们将因此更容易遭到衙役的敲诈勒索。本来关押三五天的,很可能被悄悄关押上几个月——在自己家里,衙役们更加不受监督了,为什么不乘机多挤榨一点油水呢?这真是一个惊人的观点。原来班房并不是坏透了的东西,而是一种利益折中的产物,其中还包含了对被关押者适当保护的意思。
由此看来,真正要紧的是那种“万不得已而用之”的关押需要。这到底是什么东西?
从汪辉祖谈到的内容看,这种需要似乎关系到破案或断案的效率,关系到官员们付出的努力和收获的政绩。在这方面汪辉祖说得比较粗略,既没有详细展开,更没有追根寻源,而李昌平提供的当代案例正好可以补充上述不足。
李昌平引用了一篇记者写的调查报告,其中追究了监利县小黑屋的历史和产生原因。原文抄录如下:“据了解,监利县动不动就是关、押、打、罚农民是从1989年开始的,发源于当时的城郊乡。
“城郊乡政府有一个‘小黑屋’,各个管理区都有一班‘打手’,名曰打击抗粮抗款的坏分子的‘纠察队’,直属乡主要领导的指挥,备有橡皮棍、电棍、手铐等警具。城郊乡的‘小黑屋’因关押过一个特殊的‘抗粮抗款的坏分子’——县人大某主任的外甥而名震全县,一时间也让全县上下‘抗粮抗款的坏分子’闻风丧胆,制造了很多‘冤案’。
“虽然城郊乡的‘小黑屋’在上级人大和检察机关的干预下撤除,但没有一个干部因此受到处分,相反城郊乡的领导同志还荣升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全县的‘小黑屋’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几乎是各个乡的各个管理区都有了,甚至有的村里也搞‘小黑屋’。
“一个‘小黑屋’就是一个监狱。在监利蹲过‘小黑屋’的农民每年都数以万计。”
这段调查写得很清楚,关押的需要产生于征收粮款的需要。有人抗粮抗款,基层政府不得不打击震慑,于是,“灰牢”小黑屋出现了,“灰警”纠察队也出现了。
岔开说一句,刚才我又杜撰了“灰警”这个词。我最初想到的词是“二警察”,与此对应,灰牢就应该叫“二监狱”。这种叫法与一首当代民谣很相配,民谣曰:“一税轻,二税重,三税是个无底洞。”这里的二税三税,大体相当于古人的“常例”和“陋规”之类的东西,即国家法定税费之外的灰色税费。当代民谣创作者不受古代概念的束缚,又没有义务费心给这些灰色税费起更恰当的名字,便拿数字排列临时凑合了。我既然专门考察此事,就不好继续拿数目字凑合。再说,“二监狱”究竟是什么意思?这是很容易发生误会的叫法,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第一监狱第二监狱之类的名称了。
按照调查报告的说法,监利县的小黑屋产生于1989年之后。尽管小黑屋也像班房卡房一样遭到过禁止的命运,但小黑屋的发明者并未受到处分,反而荣升了。于是,监利县的小黑屋如雨后春笋般的涌现出来,并且每年都要关押数以万计的抗粮农民。
经过两千多年的教育培养,中国农民一般是不抗粮的。在他们心目中,种地纳粮乃天经地义之事。在名义上,皇粮一般也不太沉重,汉朝之后每亩三十税一,税率不过3。3%,抗粮又有正式监狱和一班如狼似虎的衙役伺候着,很有点得不偿失。那么,当代农民抗粮的得失计算莫非改变了?或者他们改变了种地纳粮乃天经地义的观念?
从本文开头讲述的朱长仙自杀经过看来,这两种因素同时存在。
开头的引文说,1996年7月,监利县遭灾,农民颗粒无收。5月份县里提早征粮,朱长仙一家交纳负担款800元。按照帝国天经地义的老规矩,这800元是不应该收的。明太祖朱元璋曾经下令,各地遭灾,地方官一定要如实上报,否则问罪。收到灾情报告后,政府要减免当地的钱粮,同时适当发放救济。这种规矩如今依然存在。受灾后,湖北省委书记视察灾区,号召“举全省之力,抗监利之灾”,这就是按规矩行事。奈何当时的监利县县长挪用救灾款修建超标准的宾馆、机关和宿舍大楼,同时拨救灾款给各科局买高级小车,朱长仙一家大灾之年不仅没有得到救济,提前交给政府的800元钱也没有退还。按照老规矩,这显然是县政府不对。
次年,县政府又安排在5月份征收全年税费的25%,朱长仙家应交700元。朱长仙要求用去年交的800元抵交,这是给政府一个纠正错误并落实政策的机会,奈何干部们不干。争吵打骂后又把朱长仙的丈夫关到村小学“办学习班”。
显然,农民天经地义的观念并没有明显变化,干部方面却有变化。他们要盖超标准的办公楼和宿舍楼,要买高级小车。天经地义应该由政府出面该做的事情,譬如蠲免赈济,却公然撒手不管了。
不仅如此。按照如今的规定,农民的合理负担不能超过年收入的5%,尽管这比汉朝之后历代王朝的名义负担多了1。66个百分点,农民倒也没有不满的表示,毕竟从前的数字也不过是个名义,何况什么都在涨。但是一家人一年交2000多元,实在高得离谱。根据李昌平提供的数字,监利县农民合理负担的总额大约是1。7亿元,县政府同意征收的是2。2亿元,多收了5000万元。经过层层加码,全县实际负担的总额是3。87亿元,比合理负担增加了2亿多元。超出了1。27倍。实际上,如今农民的负担已经达到了全部收入的25%左右,比儒家经典的“什一而税”高出一倍还多。这样,农民抗粮的意愿自然增加。他们觉得不公道,又觉得心疼,拿出这么大的一笔钱来也确实有困难。
政府收了这么多钱干什么用呢?除了一次性的建楼买车之外,据李昌平介绍,主要用来发工资养干部了。监利县各级干部任意安排亲朋好友吃财政饭,导致人员严重超编。仅一个容城镇财政所就有150多人,其中正式编制不过20来人,超编130多人。
现在我们知道关押的需要从何产生了:根子在额外征收的税费。而额外的税费又产生于超标准的办公楼宿舍楼和小轿车,产生于严重超编的人员。
这还不算完。李昌平说,在征收出现困难,上级政府又严厉督催的时候,基层干部经常向亲朋好友借高利贷垫付,有的干脆自己借自己的钱。2000年,监利的县、乡、区、村四级债务约10亿元,为此,全县每年支付利息约2亿元,而全县合理的农民负担不过1。7亿元,还不够还高利贷的。每到收款的季节,乡村干部就拼命收钱,截留下来偿还自已经手的高利贷。结果,利率高达20%的10亿巨款,又成为新的农民负担。于是,在超编人员工资和超标准的大楼小车之外,我们在灰牢背后中还可以发现第三种需要:干部及其亲朋好友构成的债主集团的利息收入。
在上述背景上,农民的抗粮和干部的镇压就很容易理解了。这是真实而要紧的利害冲突,灰牢就是这种冲突的产物,其功能是维护干部受益、农民受害的利害分配格局。按说,超标准楼房、超编干部工资和高利贷收益都不属于合法权益,属于利益分配的潜规则体系,但它们又确实获得了地方权势半公开的、瞒上不瞒下的支持,对治下百姓根本就不屑于躲躲藏藏。据此,我们可以把灰牢定义为支持“潜规则”和“横规矩”的威慑手段。
八、灰牢利害续考
写出上述定义之后,我又觉得心虚了。莫非灰牢完全没有维护公众利益的作用吗?如此断言恐怕有失公正。在实际征粮的时候,公共利益(合法征收部分)与代理人利益(冗员和超标准用品等)是搅和在一起的。谁说得清抗粮抗的是哪一部分?代理人的利益之所以能够搭便车,正因为有这种模糊性存在。
另外,据我所知,灰牢并不仅仅关押抗粮者,前些年还大量关押过违犯计划生育规定的人。一位河北农村的朋友告诉我,他们那里对付超生游击队的主要办法,就是把潜逃孕妇的公婆或父母抓起来,锁在小黑屋里冻着饿着,同时放出话去,让孕妇拿着流产证明来赎。
我觉得这是株连,不妥,那位朋友反问我有什么妥当办法,我又答不出来。设身处地替基层干部想想,假如计划生育的完成状况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几个超生户将使我在仕途上的多年努力付诸东流,我会有什么感觉?真的进入情境了,便觉得“怒从心头起,恶从胆边生”。谁不知道计划生育符合全民族包括生育者本人的利益?凭什么你们非要多生几个?我发现自己也很愿意设立小黑屋,关押那些有同谋嫌疑的公婆们。假如这么做不出事,不犯错误,不丢乌纱帽,那我就放开手去抓。如果县里追问,我就采用拟态策略,说这是计划生育学习班。我相信县长和我可以达成默契。计划生育任务没有完成,对我不利,对县长也没有好处,对全社会都没有好处,他何必那么明察秋毫?如此看来,我将成为一个酷吏,但我会如此自我安慰:酷吏与刁民也是相辅相成的。
同理,办小偷小摸的学习班也有维护公众利益的作用。用这种办法,我可以更自由灵活地收拾他们,更少受到约束,更有效率。同样,如果想敲诈勒索,想制造冤案,我会感到身怀利器,当贪官污吏自然也更方便了。
于是就出现一种权衡:对中国社会来说,究竟是因此而多出的贪官污吏更有害,还是因此而多出的小偷和超生游击队更有害?假如正式制订了计划生育法,干部们就难免受到许多约束,至少株连政策是不好再用了。如此或许可以减少不公和非法侵害,但是难免增加超生人口。我猜,计划生育法迟迟不能出台,部分原因就在这种权衡之中,从这个结果中我们可以看出立法人的价值判断。
话又说回来,即使计划生育法出台了,我相信照样“下有对策”。只要计划生育完成指标对干部的升迁有影响,我们广大干部就可以找到株连九族的办法。不许办公婆学习班了,“收容”这些被子女遗弃的老人行不行?收容也不许,“双规”总可以试试吧?让公婆们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地点讲清楚,他们的儿媳妇躲到什么地方了,这也算违法吗?如果非算不可,你究竟还想不想搞计划生育了?
九、灰牢利害逆考
我们考察了灰牢对谁有利,还没有仔细考察对谁有害。我们已经知道,小黑屋的发明者没有受到任何处分,反而荣升了。这就是说,他们是只受益不受害的,受害的主要是无权势的下层百姓,这本来没有什么可考察的。不过侵犯平民百姓也有一道灰色界线,越过这道界线便可能遭到反抗,使侵犯者也受到伤害。这种反制能力正是维护权益边界的关键因素,即决定灰色界线的位置或曰灰牢扩张边界的关键因素。这个道理就如同国防军的数量和武器装备影响着边界线的位置一样。假如没有杀伤入侵者的实际能力,界碑再多再大,也不过是一些摆设。
除了延安时代的整风班之外,本文引用的故事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平民对灰牢所代表的对自身权利边界的压缩的认可。从班房开始,经过牛棚到学习班,灰牢一直没有遭遇真正的反抗,甚至没有遭到质疑。中国农民接受潜规则式的征粮标准,也接受灰牢的关押。他们不闹,也不告,他们并没有把人身自由和公民权利之类的漂亮说法当真。不过这已经是底线了,更深入的侵犯就难免遭遇抵抗。譬如,不能在该给救济的时候不给,同时还按照潜规则的标准征粮。再譬如,抓人可以,但不能把人打坏;关入灰牢也可以,但不能把人冻死。越过这些界限,农民就要上告,就要闹,实在不行就要自杀。
说到这里,我应该交代上述三起死人事件的结局了。
1、朱长仙。农妇朱长仙自杀后,尸体抬到了乡政府,时任柘木乡党委书记的李昌平在外学习已有一月,闻讯后立即赶回乡政府处理后事。时隔7天,监利尺八镇一位民办教师因农民负担问题自杀身亡。两起农民自杀事件发生在香港回归前夕,中央领导批示从重从严从快处理。按中央文件精神,一个县连续发生两起死人事件,不仅监利县主要领导要受处分,荆州市领导也要受处分,湖北省委应给中央写检查。
于是监利县委书记想了一个丢车保帅的办法,派李昌平最尊敬的老领导找他谈话、做工作、许愿,要求李昌平顾全大局,做到“四不推”。一不推过去——不说1996年救灾政策没落实,不说柘木乡财政赤字1200多万元;二不推同志——不说自己不在家;三不推兄弟乡镇——不说其他乡镇提早征粮、死人、关人事件;四不推上级——不说县里文件、讲话、纪要、电报不合中央精神。
按照县委书记的要求,李昌平向荆州市委书记写了一封请求处分的信,信中说:“和朱长仙的生命比,给我这个党委书记一个处分算得了什么呢?如果给我处分能促进中央政策的落实,能让农民相信党,我愿意接受任何处分。”6月20日,荆州市纪委撤销了李昌平党内外一切职务。
2、熊华品。熊华品喝农药自杀后,黄歇口镇委镇政府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安葬费2万元,抚恤费5万元,若6日12时前火化再给一万元,12时以后火化不给这一万元。6日12时前,熊华品遗体被火化。在记者调查之时,除5万元的抚恤金需进一步落实外,其它3万元已到位。
3、李启栋。李启栋被干部关进管理区所设的“小黑屋”两天两夜后冻死,镇里赔偿其家属8万元,同时释放所有被关押者。
这里的两起自杀有一个共同动机,就是唤起更高层的注意,给侵犯者施加压力,让他们受处分,赔钱,因此受到损害。百姓用一条命换官员的一个行政处分和一笔丧葬费和抚恤金,似乎亏得很,但是毕竟没有白死,多少换来了东西。这些东西可以看作人命的官价——上下共同认可的公平价格。对照明清两朝历史,尽管现在人口数量更大,人命的官价仍然上涨了,而不是下降了,这种反损害能力正是意义重大的新生事物。
按照《大明律。刑律。人命》的规定:“凡因事威逼人致死者,杖一百。若官吏公使人等,非因公务而威逼平民致死者,罪同。并追埋银一十两(引者注:不到两千元人民币)。”(明)刑部官员雷梦麟《读律琐言》解释此条,特别强调说:“官吏公使人等,追征钱粮,勾摄公事,追捕罪人,因而威逼人致死者,官司所行皆是正法,彼自轻生耳,又何罪焉?”可见,当年追征钱粮者的合法伤害权更大,逼死了人竟是白死,连一个对官吏的处分都换不来。当年官员是百姓的父母,如今官员是百姓的公仆。父让子死,子不敢不死;公仆让主人死,总应该遇到一些麻烦。这一点差别或许有助于解释班房与小黑屋的不同。班房不怕被押者死亡,小黑屋冻死人却要赔钱,因此其长期关押的人数和死亡数字便大大下降。这就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总之,真正能阻止我们官吏成为酷吏的,恐怕既不是上级,也不是良心。把上级和良心糊弄好并不难。关键在于如何分配损害,也换句话说,就是要看我是否惹得起那些我打算损害的人。所谓惹不起,就是损害他们的风险很大,我可能因此遭到相同甚至更大的损害。所谓惹得起,就是损害他们是件有赚头的事。一盘散沙般的农民没权没势,告状既费钱又费力,还没有必胜的把握。正如《老残游记》中老董的所说:“民家被官家害了,除却忍受,更有什么法子?倘若是上控,照例仍旧发回来审问,再落在他手里,还不是又饶上一个吗?”
反过来说,如果上告既简单又省事,还很公正有效,民家就不必忍气吞声了,官家也就惹不起民家了。
即使在明清时代,即使在告状等于白告的时候,官吏对百姓的侵犯仍是有底线的。《大明律。兵律。军政。激变良民》条的规定,“凡牧民之官,失于抚字,非法行事,激变良民,因而聚众反叛,失陷城池者,斩。”——这里的激变良民就是底线。当然,官吏们也可以对症下药,一边照旧欺负他们,一边将反叛扼杀在萌芽状态,防止他们私下串通聚众结党,建立非法组织等等。这些工作做好了,便可以进一步压低底线的位置。
无论如何,一步又一步的压缩总要导致风险递增。随着对民间权利边界的更深的侵入,民间的不公平感便积蓄起来,反弹或反抗的力量也积蓄起来。一旦找到一个相对薄弱的突破口,或者,虽然没有找到突破口,却像陈胜吴广一样走到了绝境,像李自成一样被“灰枷”(半正式的刑具)枷到没法活的程度,整个天下,无论是害人者还是被害者,便要共同承担更大的损害了。正因为担心这种情景,中国古代的正式法规对百姓的权利边界并不敢压缩太甚,奈何正式界碑后边只是一群赤手空拳的乌合之众。
最后,在说够了灰色的牢房和规矩之后,我抄录几条中外正式法规作为一个光明的尾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这是1982年12月4日五届人大通过的宪法。1912年3月11日,中华民国临时参议院通过了《临时约法》,这部推翻帝制后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
1912年3月12日,《临时约法》公布的第二天,当时的革命家、从英国学习法律归来的著名报人章士钊撰文质疑:“倘有人不依法律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人,则如之何?以此质之《约法》,《约法》不能答也。”(注7)
章士钊由此谈到了英国,他说滥用权力的欲望,中国人外国人都是有的,但是英国人发明了一种保障自由之法:“无论何时,有违法侵害人身之事件发生,无论何人,皆得向相当之法廷呈请出廷状(Writ of Habeas Corpus, 现译人身保护令),法廷不得不诺。不诺则与以相当之罚是也。出廷状者,乃法廷之所发之命令状,命令侵害者于一定期限内率被害者出廷,陈述理由,并受审判也。英人有此一制,而个人自由全受其庇荫。”
2001年12月19日
注1:见李昌平:《我向总理说实话》,光明日报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
注2:原文是《农民日报》记者写的调查报告,转引自《我向总理说实话》。
注3:张正明:《晋商兴衰史》,第262页,山西古籍出版社1995年12月第1版。
注4:张研:《清代社会的慢变量》第149页,山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注5:见《道咸宦海见闻录》第113页,第88页,参见第86页。中华书局1981年第1版。
注6:见郑秦:《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
注7:转引自袁伟时:《章士钊思想演变的轨迹》,《炎黄春秋》杂志2002年第3期。
庶人用暗器
《诗经。齐风。甫田》描述了公田的草荒,在荒草丛中,我认出了庶人阶级的“斗争武器”,那是一种“蔫坏”的暗器(注1)。
诗云:种田不要种公田呀,只有莠草长的骄。
怀念不要怀念远方的人呀,白白地忧心劳劳。
种田不要种公田呀,只有莠草长得高。
怀念不要怀念远方的人呀,白白地伤心劳劳。
(原文:“无田甫田,维莠骄骄。无怀远人,劳心忉忉。无田甫田,维莠桀桀。无思远人,劳心怛怛。”)
所谓甫田,就是井田制中的公田(注2)。二千七八百年前的“公家”是指贵族集团,是庶人集团的领导阶级,公家的田就是公田。
孟子曾描绘过“同养公田”的制度:“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听上去就像在说人民公社制度下的集体大田和自留地。当然比重不同,井田制中的公田不过九分之一,而人民公社的大田占了全部耕地的97%;公田占用庶人劳动日的十分之一左右,而人民公社的田要占用劳动日的绝大部分,自留地只能在业余时间种。不过,自留地带来的收获却远远超过这个业余水平的比例,因为社员在公田里不像在自留地里那么好好干。
二十多年前,我在农村当生产队长,很为公田里的草旺而发愁。看了《诗经》才明白,原来这并不是人民公社的“时代愁”。倒退两千七八百年,到周王朝的地里看看,公田里已然杂草丛生。这并非孤证,《春秋公羊传》何休注中也说,“民不肯尽力于公田”。
偷懒是庶人对付公田的武器。《诗经》里有许多对农业集体劳动场面的描绘,我们在其中可以看到监督者身影,那这是贵族阶级对付偷懒的工具。这场战争的胜负很分明,地里闹草荒,意味着贵族战败了。统治阶级拥有强大的武力,庶人很难用正规战法在战场上取胜,但是惹不起却躲得起。庶民人多分散,监督困难,干活使劲不使劲只有自己最清楚,干得仔细不仔细只有自己最明白。第一线实践者的信息优势是无法剥夺的,因此就可以大打信息战。这是贵族很难对付的“低成本伤害能力”。
两千多年前的那场失败,迫使当时的领导阶级放弃了“借民力以治公田”的制度,大量的公田转化为私田。公田里的集体劳动也改革掉了,改成向私田征收“公粮”的制度,这便是鲁国的初税亩,发生在公元前594年。这场被后来的历史学家视为革命的制度变迁,确实开辟了两个阶级共同受益的双赢局面,而新树立的规则其实并不神秘,无非是我们熟悉的那一套:“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也就是1978年冒头的大包干——原来大包干也不是首创。
想象一下那个时代,《诗经》的时代。年轻的恋人们还在彼此思念和怨恨,蟋蟀还是同样地叫着,从田野里叫到屋檐下。人世过去了上百代,但人的本性和蟋蟀的本性一样,并没有多少变化。我们的心和古人的心是相通的。
那些不通的心灵和思想到哪里去了?那些不肯采纳新规则的人到哪里去了?这样的流派和人物必定会有,不过无关大局。春秋五霸或战国七雄中只要有一两个认可新规则的就够了,譬如,一个秦国的商鞅就够了。那些冥顽不化之国和冥顽不化之辈最后都被灭了,被淘汰出局了。他们的后勤供应不足,军队的士气不足,国力比较弱,早晚要被淘汰掉。
刚到农村插队的时候,我曾问过偷懒的社员,为什么不好好干活。一位贫农反问道:“有我多少?”很久以后我才明白过来,这就是在公有制中生活的农人的核心计算。在自留地里,苦干也好,偷懒也罢,好坏都是自己的。在集体的地里则不然。譬如大寨有80户人家,你刨80镐,才有一镐是给自己干的。反过来,你偷懒少刨80镐,自己才承担了一镐的损失,其他79镐的损失可以转嫁给同队社员。激励大寨社员多刨两镐或少刨两镐的力量,从物质利益的角度计算起来,只有自留地的八十分之一,而领导们的感召力和威慑力又不能长期稳定地补足那79份,这便是大寨道路让位给大包干的道理。
我们的祖先还从信息或监督成本的角度说过另一层道理,《吕氏春秋。审分》云:众人共同耕种一块土地,集体耕作速度就慢,因为有办法隐藏偷懒。分地后干活就快了,因为无法偷懒了。(原文:“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迟也。”)
英雄很容易小看老百姓,最终被打败的却不是老百姓。毛泽东统帅着中国历史上最强大的力量,一路阳刚纯取攻势,既要清除小农,又要彻底改造人心,试图创造出一套新价值观和计算得失的方式。当时宣传得铺天盖地,灌输得无孔不入。不过二十多年,许多东西就好像《诗经》中的故事了。
注1、在修改本文的时候,读到郭于华介绍詹姆斯。斯科特的《弱者的武器:农民反抗的日常形式》和《支配与反抗的艺术:隐藏的文本》这两部著作的文章——《“弱者的武器”与“隐藏的文本”》。“暗器”的提法深受她这篇介绍文章的影响,特此致谢。
注2、甫田即大田(毛亨、朱熹),大田为贵族所有(程俊英《诗经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华锋等《诗经诠译》,大象出版社,1997)。《诗经。小雅。甫田》中对甫田上的劳动场面和劳动关系的描绘也支持这种解释。
硬伙生意:商家膏血招来的风波
一
北京安定门外的地坛是明朝修建的,当时叫方泽坛。方泽坛西门外的官街叫泰折街,即如今的安定门外大街。明朝的时候,商人们在官街旁搭了一些棚子做生意,按照现在的说法,那就是临时建筑。同今天一样,这些临时建筑随时面临着被官府拆除清理的风险。
按照嘉靖之后的惯例,明朝的皇帝冬至祭天,夏至祭地。崇祯十三年阴历五月三日为夏至(1640年6月21日),阴历四月二十日,司礼监太监派了两个宦官到工部营缮司,向该司主管道路的杨所修主事(近似如今的处长)传达指示,凡皇上所经之处,排棚、接檐、榥竿等一律拆除,以肃观瞻。杨主事向各坊(近似如今的街道委员会)发出通知后,担心执行不力,又亲赴现场督办。
据杨主事说,尽管都市之中居处鳞集,大家还是遵守规定拆除了临时建筑。但是,在方泽坛泰折街的牌坊对面,偏偏有一座高架脊棚,侵占官街,棚上有黄纸大书:“司设监堆设上用钱粮公署”。
这几个字,在当时人看来非同小可。司设监是皇宫内廷的二十四衙门之一,专管御用的仪仗帷幕等物,黄纸上也写得明白,这里堆设着皇上用的东西和钱粮。有此一纸坐镇,谁还敢动这棚子一根毫毛?
但是杨主事又说,他进去看了,里边并没有堆放“上用钱粮”,只是一家开张的烧酒杂货店,店主是铺户赵二。所谓铺户,大体就是如今的工商个体户,他们无权无势,是太监、官吏和衙役们敲诈勒索的常规对象。
就在杨主事在棚子里追问店主的姓名身份的时候,一位宦官挺身而出,神态倨傲地反问杨主事是什么身份,同时又亮出了自己的身份:司设监管理官陆永受。陆太监宣称,这棚子就是为圣驾往返准备的,如果拆除,万一皇上怪罪下来,谁来负责?
杨主事并不好吓唬。他和颜悦色地请陆永受写下自己的姓名和职务,然后劝说他不要插手此事,最后硬是不买太监的账,逼令赵二立即拆除高架脊棚。杨主事有备而来,身后又有衙役助威,说拆便拆,哪里肯与赵二罗嗦。
二
以上故事出自杨所修自己抄录的劾太监题本,见于(清)姚元之的《竹叶亭杂记》卷二,我的转述近乎逐字逐句。至于赵二与太监究竟是什么关系,赵二的那张黄纸是怎么弄来的,陆永受掩护赵二的动机何在,原本并无说明,我也无从考证。不过,姚元之在《竹叶亭杂记》卷七中又讲述了另外一个故事,可以为我们的推测提供一个参考。
姚元之说,听说明朝在严嵩当政的时候,“凡质库能得严府持一帖往候者,则献程仪三千两。盖得此一帖即可免外侮之患。”
这里需要解释两句。严嵩是大名鼎鼎“奸相”,地位在一人之下,万人之上,为人阴险,无人敢惹。质库是从事抵押贷款业务的当铺,这个行业在唐宋时代便相当发达了——别看老也长不大,我国金融资本家的历史居然悠久到一千多年。而所谓程仪,则是明清流行的礼节或陋规的一种,即以路费的名义送上的礼物或贿赂。那两句古汉语的意思是:如果能让严府的人持严嵩的名片来拜访一次,当铺愿意献上三千两银子作为路费。
三千两银子是什么意思?在严嵩当政时代(1550年前后),一两银子能买两石大米(注1),依据粮价折算,这笔银子相当于今天的一百多万人民币。这个数太大了,即使从北京到南京坐马车走一个来回,也用不了这笔钱的一个零头。那么,这笔钱的整数部分究竟买了什么呢?姚元之说了,买的是“免外侮之患”的能力,也就是消灾免祸的保险单,更准确地说,是通过贿赂弄来一张吓阻豺狼的虎皮。汉语中找不到描述这种交易的体面词汇,“程仪”二字虽有“以点盖面”之嫌,古人在遣词造句时的苦心却不难理解。
姚元之说他在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亲眼见过这张虎皮。那是一张五寸长的纸片,满满地写着“嵩拜”两个颜体字。南京“松茂”号当铺把这张虎皮当作古玩收藏。遥想当年,严嵩显赫一时,大小官员的前程甚至生死都在其掌握之中,而他又是一个睚眦必报的家伙,某官吏看到这张帖子会有什么想法?他当然有理由推测,这家当铺或许与严嵩有金融往来关系,至少能与严府说上话,当铺有如此硬的关系,还是不要敲诈勒索为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