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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节:第五章 有国王的民主,没国王的极权

作者:澳-约翰赫斯特 当前章节:1113 字 更新时间:2026-6-19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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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流一滴血,“光荣革命”

这场政变的过程非常平和。威廉三世挟着顺风之势,迅速穿越了英吉利海峡。他一登陆,詹姆斯二世的军队几乎全面倒戈,归顺敌人阵营。詹姆斯二世逃到了爱尔兰,这对国会来说倒也方便,因为不必对他进行审判或砍他的头,只消宣布王位空虚,随即拥立了威廉和玛丽为共同君主。

在国会操盘下,国王和议会的权力至此已被重新洗牌,威廉与玛丽之所以戴得上英国王冠,即是以接受以下这些条件为前提。这份改写了宪法的文献名为《权利法案》。它是议会权利以及个人权利的综合体:

个人权利:

人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教会人士曾向詹姆斯二世请愿,希望国王更改他的宗教政策,结果遭到詹姆斯惩罚)。

人民不得被科以过高的保释金和罚金。

人民有不遭受残酷与非常惩罚的自由。

新教徒有携带武器的权利。

陪审团成员不得由国王选派。

以现代标准来看,这份文件对人权的保障颇为有限,但它是其后所有权利表述的奠基石。例如“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惩罚”这一条,美国甚至照章全收在它的《人权宣言》里。

议会权利:

国王必须定期召开国会会议。

国王不得延宕或搁置法令(詹姆斯二世对不利于天主教的法令即百般推迟)。

没有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征收税赋(詹姆斯二世和他之前的君主都是利用国王的威权征税)。

没有国会同意,国王不得于和平时期设置常备军队(詹姆斯二世就设了一支)。

国王不得自设法庭(詹姆斯二世曾经自设法庭以落实他对教会的掌控)。

国王不得干涉国会议员的选举(詹姆斯二世曾经暗中运作,试图选出一个比较赞同他想法的议会)。

国王不得干涉议会的言论自由;议员发表言论时不用担心会受到法律制裁(如今称为议会特权)。

就这样,英国国会让自己成了宪政体制的一个常设单位。整个过程没有流一滴血,史称“光荣革命”。国君依然握有相当的权力:挑选首长、拟订政策、缔结条约、对外宣战。不过,由于国君只能在国会同意下得到税金,国君选出的行政首长必须获得国会的支持。久而久之,这条限制就衍生成这样的制度:表面上国家的执政者是君主或王室代表,但无分大小国事,他们都得听从各部会首长的建言,而这些首长必须向国会负责。这是英国现行的制度,所有跟着英国西敏寺萧规曹随的国家政府亦是如此。

威廉与玛丽没有生儿育女。在他们之后,詹姆斯二世的另一个女儿,也就是玛丽的妹妹安妮女王继位,但她的小孩没有一个存活下来,因此议会必须决定下一任的王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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