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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钩 当前章节:15477 字 更新时间:2026-6-20 00:44

◎ 宋代钱选(款)《婴戏图》

总而言之,对于很多宋朝女性来说,她们并不愿意无节制地生育孩子,民间社会对“多子多福”的认同,未必如我们今天想象的那么高。我觉得,或许正因为民间对“多子多福”的认同并不高,传统的主流社会才会刻意宣扬“多子多福”,以补救时弊。

胎养令

今天的一些人口学研究者会将人口当成社会发展的累赘与负担。但宋朝的政府与主流社会显然不是这么认为,他们更相信人口是国家的财富。因此,宋朝政府并不支持民间自发的生育控制行为,而是鼓励生育,将人口增长列为考核地方官员的首要指标:“守令满替,并以生齿增减,为殿最之首。”

当然,宋王朝也不会像后世的罗马尼亚那样设立“月经警察”。宋政府的对策是:一、立法禁止溺婴,“杀子之家,父母、邻保与收生之人,皆徒刑编置”。站在人道主义的立场,溺婴的陋俗也必须严厉禁止;二、给贫困家庭发放生育补贴,激励她们将孩子生下来抚养成人。南宋绍兴八年(1138),高宗下诏:“禁贫民不举子,有不能育者,给钱养之。”这便是南宋政府的“胎养令”。

那么什么样的家庭可以获得生育补贴呢?政府补贴的标准又如何呢?绍兴八年的一道法令规定,“州县乡村五等、坊郭七等以下贫乏之家,生男女不能养赡者,每人支‘免役宽剩钱’四千。”宋朝政府按居民财产多寡,将乡村户划为五等,坊郭户划为十等。乡村第五等户,是“家业钱”只有三四十贯(按购买力折算,相当于人民币1.2万元)以下的农村下户,家境贫寒,“粗粝不充,布褐不备,均未免冻馁之忧”;城市第七等户以下,家产通常不足十几贯钱,也是贫乏之家。因此他们都被纳入国家救济的范围。

救济的标准是生下孩子后,政府给每户每胎补贴4贯“奶粉钱”,大约值1200元人民币。这笔支出来自“免役宽剩钱”,是由地方政府征收并留存备用的一项财政收入。也就是说,这时候的宋朝贫民生育补贴,是由地方财政负担的。

“胎养令”施行三年后,即绍兴十一年(1141),由于地方政府的“免役宽剩钱”有限,入不敷出,一位叫王洋的地方官上书皇帝:“近蒙恩诏,贫乏之家生男女而不能养赡者,人与免役宽剩钱内支四千,可谓仁德甚厚矣。然免役宽剩,州县所收甚微,势不可久。乞乡村之人,无问贫富,凡孕妇五月,即经保申县,专委县丞注籍,其夫免杂色差役一年。候生子日,无问男女,第三等以下给义仓米一斛。……盖义仓米本不出籴,今州郡尚有红腐(指储粮)去处,二郡岁发万斛,可活万人。通数路计之,不知所活其几何也。……又义仓之米若有不继,逐年随苗量添升斗,积以活民,民自乐从。再三审度,实可经久。”

◎ 宋代李嵩《骷髅幻戏图》上的宋朝儿童

王洋建议朝廷,将给予产妇之家的货币补贴调整为粮食补贴(每户每胎给米一斛),并将救济的对象扩大到乡村第三等户以下。因为靠“免役宽剩钱”难以长久维持,而各州县的义仓储粮甚多,而且仓粮用尽了也比较容易征收、补充,“实可经久”。同时,王洋还建议,对妻子有身孕的农民免除一年杂色差役。

宋高宗接到报告后,批准了免除孕妇丈夫徭役的提议,又批示说:“愚民无知,迫于贫困,不能育,故生子而杀之。官给钱物,使之有以育,则不忍杀矣。朕为民父母,但欲民蕃衍,岂惜小费也?”“乃诏户部措置”,让中央财政拨款发放生育补贴,即由中央政府负担起国民胎养的财政支出。绍兴十三年,又下诏蠲免生育之家的丁税。

到了绍兴十五年(1145),胎养补贴又改为由常平仓、义仓联合发粮:“臣僚言:‘已降指挥,生男女每名支钱四贯文,于常平或免役宽剩钱内支。窃闻州县免役钱所收微细,乞发义仓之粟以赈之。’诏于见管常平、义仓米内每人支米一硕。”

宋孝宗乾道五年(1169)之后,又改为同时发送钱米:“诏,应福建路有贫乏之家生子者,许经所属具陈,委自长官验实,每生一子,给常平米一硕、钱一贯,助其养育。余路州军依此施行。”宋宁宗开禧元年(1205),朝廷又重申旧令:“申严民间生子弃杀之禁,仍令有司月给钱米收养。”

总之,按南宋政府“胎养令”的精神,凡乡村与城市的贫困家庭,在妻子怀孕五个月的时候,可以到所在州县政府登记,申请政府救济。政府的救济包括:免除孕妇丈夫一年的徭役,有点像“陪产假”;蠲免生产家庭的丁税钱,即减税;以及发放生育补贴。现代政府也是这么鼓励国民生育的。

举子仓

尽管宋廷的“胎养令”要求所有州县均必须给辖下的贫困之家发放生育补贴,但由于财政资金紧缺,或因为吏治腐败,“胎养令”的实际执行难免打了一个折扣,如绍兴二十二年(1152),有臣僚反映:“顷常指挥州县,贫乏之家生男女不能养赡者,每人支钱四千,后给支义仓米一石。然近于临安市井穷民,未闻有得斗米千钱者,况于乡村与夫穷僻镇聚?”

为救“胎养令”之未及,南宋不少地方官员与士大夫又发起成立“社会化育儿公益基金”,叫作“举子仓”或“举子钱库”。

许多研究者认为,南宋“举子仓”是淳熙年间赵汝愚在福建率先创立的。赵汝愚的墓志铭记录道:“闽俗,生子往往不举。公创举子仓,凡贫不能举其子者,以书其孕之月而籍之。及期,官给之米,而使举其子,所全活甚众。”但实际上,“举子仓”非赵汝愚首创,早在绍兴五年(1135),由于福建路的建、剑、汀、邵四州“细民生子多不举”,地方当局遂“逐州县乡村置举子仓,遇民户生产,人给米一石”。此为南宋“举子仓”的先声。

后来赵汝愚就任福建安抚使时,又上书朝廷,请求推广“举子仓”之制:“许令于民户、寺观绝产田并与住卖,召人承佃,将所收租利与安抚司所置客庄及常平、义仓钱米通融,以充一路食子之费。”获得朝廷批准。自此,“举子仓”广布于福建路,如建安县有举子仓十所,瓯宁县有举子仓二十六所,浦城县有举子仓十二所,政和县有举子仓十一所。福建路之外,当然也有举子仓,如赵善誉在潼川路诸州设举子庄:“以羡赀给诸郡置庄,民生子及娠者俱给米”。

依福建模式,“举子仓”有固定的资金来源:一为没官田产的租息;二为常平仓的拨款;三为民间富人的捐献。赈济标准一般是:每户贫困产妇每产一胎,给米一石。一些设“举子钱库”的地方(如武平县)则发钱若干。

跟宋政府“胎养令”的财政补贴属性不同,“举子仓”实际上就是一个具有绅办性质的公益基金。虽然“举子仓”的普及有赖于地方政府的倡导、扶持与资助,但在“举子仓”的建设过程中,更离不开地方士绅的支持与参与。主持“举子仓”日常运作的通常也不是官方,而是地方士绅:“举子仓亦仓也,然非官司所掌,其原出于乡先生及乡大夫。”地方政府一般只充任“举子仓”的监管者。

如荆湖南路桂阳军的“举子仓”,其管理制度是这样的:“军委司法,县委丞、簿充提督官;军请寄居(指致仕居乡的士大夫)一员,每乡请诚悫、慈良寄居或士子一员,充收支官;军令本学保明士两员,每都(疑为县)请谨审不欺士人两员,充附籍官。妇人有孕五月,供报附籍官;至生子一日,赴收支官请米七斗,周岁再支三斗。……军据提督月申,半年类聚申提举司。”

翻译过来,就是说,桂阳军(军为州一级政府)委派一员司法官担任整个州郡“举子仓”的监管官,下面每个县则委派县丞或主簿担任该县“举子仓”的监管官;同时,州郡政府与各乡“举子仓”又分别聘请一位居乡士绅任收支官,负责仓粮的收存与发放;州郡政府与县政府再分别聘请两名士绅任附籍官,负责审核和批准居民生育资助的申请与登记。怀孕妇女之家,在胎儿五个月大之后,可到附籍官那里登记,申请补助;到孩子出生后,便可以拿着登记凭证到收支官那里领米。请注意,“举子仓”生育补助的申请与发放是分离的,由相互独立的两组人员负责。监管官按月检查全郡“举子仓”的申请与收支情况,并报告知军。每隔半年,知军再报荆湖南路的提举司备案。应该说,南宋“举子仓”的管理制度已相当完备了。

这一管理模式,可以概括为“绅办官督”。这也是宋代诸多民间公益组织的常见管理模式,如史浩设立的乡曲义庄(济贫机构)、朱熹创立的社仓(农村小额低息贷款),均采取“绅办官督”的方式。尽管南宋后期,“举子仓”因管理不善、日久生弊而出现了种种问题,但我们必须承认,“举子仓”制度的推行,让无数婴儿在降生之后得以免被溺毙、遗弃,称得上“功德无量”。

贫民生子而无力抚养,政府与社会运用国家财政与公益基金助其养育,这是名副其实的“社会抚养费”。

宋代的“留守儿童”问题为什么不严重?

“留守儿童”显然是社会有了频繁的流动性之后才可能会出现的产物。如果是一个没有多少人口流动、人们安土重迁的静态社会,肯定不会有“留守儿童”的问题。朱元璋时代堪称是静态社会,人们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井然有序。而11至13世纪的两宋时期则是流动性十分活跃的时代,士农工商全都卷入到社会流动中,士人“必游四方,尽见人情物态,南北风俗,山川气象,以广其闻见”;农人“释其耒耜而游于四方,择其所乐而居之”;工匠从五湖四海涌入城市,在街巷“罗立会聚,候人请唤”;商人不远千里,“舟舡往来兴贩”。很多富人亦“皆侨居寄处,至或假赁舍宇”。那时候人口流动的规模虽然不如今日之大,但肯定也已经催生了一部分“留守儿童”。

然而,古代社会包括宋朝社会的“留守儿童”问题,其实都不严重,并没有发展成为需要引起重视的社会难题。这背后的原因是值得探究的。

国家“十一五”青年专项课题《西部留守儿童道德成长研究》有一篇论文提出,“据研究发现,古代的留守儿童问题不突出的关键原因在于并非父母双方外出,而往往是母亲和孩子一起留守”,这个结论是有道理的。我们看古人外出经商也好,当佣工也好,很多时候都是老婆孩子留在家中,极少出现父母都离家的,留守家中的孩子至少可以从母亲那里得到保护与情感慰藉,而“目前的一些研究也表明,与母亲一起留守的孩子各方面的表现在留守儿童中是最好的”。

这是古今留守家庭结构的差异。如果我们将视野拉宽,从基层社会的构造来看,还会发现古今差别更大。有识之士已经指出,对留守儿童最大的伤害,不是来自贫困,而是人与人之间的疏离状态。人,不管是成人,还是儿童,都离不开共同体的扶持、保护、救济、安顿、慰藉。用司马光的话来说,“人爪牙之利,不及虎豹;膂力之强,不及熊罴;奔走之疾,不及麋鹿;飞飏之高,不及燕雀。苟非群聚以御外患,则久为异类食矣。”因此,人需要结成共同体,告别原子化生存。而最重要的共同体当然是家庭,由家庭又扩展为宗族。

◎ 宋代苏汉臣《杂技戏孩图》

宋代是宗族共同体得以重新构建的时代。赵宋立国之初,由于刚刚历经五代战乱,原来维系秩序的士族门第已经瓦解,社会陷入失序当中,以致“骨肉无统,虽至亲,恩亦薄”。对于主要依靠宗法联结起来的传统社会来说,宗族之不存,即意味着社会的溃散。有鉴于此,张载、程颐、朱熹等宋朝士大夫都呼吁“收宗族,厚风俗,使人不忘本”,通过建立宗族共同体,“有无欲其相通,凶荒欲其相济,患难欲其相恤,疾病欲其相扶”。

在这个过程中,范仲淹创设的范氏义庄无疑是宗族共同体建构的典范。皇祐元年(1049),范仲淹将全部个人积蓄都捐献出来,在苏州购置良田千亩,作为范氏义庄的公益基金。凡苏州范氏族人,均可从义庄获得救济。

就这样,苏州范氏族人生活在宗族共同体的庇护网络之中,不但可以从中获得物质的资助与救济,还能在共同体中体会到人情的温暖,养成对共同体的情感认同。不过,宗族救济通常是封闭的,外族人无法分享,但范氏义庄还是保留了一定程度的开放性:倘若乡亲、姻亲、亲戚陷于贫窘,或遇饥荒不能度日,范氏诸房共同核实后,也可以用义庄粮米“量行济助”。

其实古人不但生活在血缘性的宗族共同体中,同时也生活在地缘性的村社共同体之内。北宋士大夫吕大钧在陕西蓝田创立的吕氏乡约,南宋士大夫沈焕、史浩、汪大猷在明州设立的乡曲义庄,均是跨宗族、超越血缘的村社共同体。当过宰相的杜范在《跋义约规式》中也提到另一种村社共同体:“余每叹王政不行,风俗不古,无告者多而民生重可哀也。嘉熙元年(1237)春,归自中都,得乡之义约。隐几读之,其悯穷恤死,庶几古者同井相扶持之意,坚此意推而广之,必有闻风而来取法者,则斯约之倡,其仁遍吾邦矣。余虽贫,亦愿助焉,喜而为之书。”这个“同井相扶持”的村社共同体叫作“义约”。

有了这些共同体,生活在传统社会中的人们便不至于彼此孤立、疏离。因此,假设宋朝社会也有双亲均外出的“留守儿童”,他们亦应该可以从家乡的宗族共同体、村社共同体中得到照顾、安顿。

而当这些民间自发形成的共同体也不足以实现救济时,后面还有政府救济兜底。宋朝户令规定,“诸鳏寡孤独贫穷老疾不能自存者,令近亲收养;若无近亲,付乡里安恤。如在路有疾患,不能自胜致者,当界官司收付村坊安养,仍加医疗,并勘问所由,具注贯属、患损日,移送前所。”“近亲”即宗族共同体;“乡里”即村社共同体;“村坊”则是政府设置的福利机构。南宋时,单救助孤儿的政府公益组织,便有“慈幼局”“散收养遗弃小儿钱米所”“婴儿局”“慈幼庄”“及幼局”等。

现在我们再将视野拉阔,从整个人口流动形态的层面来审视,还会发现古今社会的另一处大差异。“留守儿童”固然是人口流动的产物,但更确切地说,他们其实是那种无法落地生根的人口流动的产物。所谓“无法落地生根”,是指城市通常只热衷于接纳作为劳动力的外来人口。由于户籍准入、孩子入学难、生活成本过高等因素的限制,一名外来的农民工往往很难在城市安顿他的家庭,只好将老人与孩子留在老家。

◎ 宋代苏汉臣《冬日婴戏图》局部

对于宋朝的流动人口来说,这些问题都不严重。苏轼原籍四川眉山,但他一直在外辗转为官,妻儿也是一路跟随。苏轼任杭州太守时,儿子苏过在杭州完成学业,并在两浙路参加科举考试。你或许会说,这是官员的情况,一般平民呢?那我们来看另一个例子:北宋名臣冯京,父亲是一名商人,他从小“从其父商,遨游四方”。商人居无定所,但冯京并未成为“留守儿童”,而是跟着父亲四处漂泊,冯京也因此有“东南西北人”之称。后来冯京考中状元,可见他尽管小时候漂泊不定,但他在客居之地肯定是可以入学读书的。

宋代的士兵为职业军人,通常也允许携带家眷、入住兵营。即使是社会底层人,举家流入城市也并非不可能。《梦梁录》载,在杭州都城,“又有村落百戏之人,拖儿带女,就街坊桥巷呈百戏技艺,求觅铺席宅舍钱酒之资”。这些流浪艺人的孩子在城市接受教育也是不成问题的,因为杭州的公立、私立学校非常多,“都城内外,有文武两学,宗学、京学、县学之外,其余乡校、家塾、舍观、书会,每一里巷须一二所。弘诵之声,往往相闻”。

更重要的是,宋朝的户籍一般只跟纳税挂钩,孩子入学并不受户籍限制。尽管庆历五年(1045)的一条法令要求,“天下见有州县学,自今只许本土听习,若游学在外者皆勒归本贯。”但这一政令很快就作废了,官学又不分户籍招收学生。至于书院、私塾等私立学校的招生,就更不需要考虑户籍了。因此,宋代游学之风极盛。中央太学有大量旁听生,大儒胡瑗在太学讲《易经》,“常有外来听者,多或至千数人”;孙复在太学讲《春秋》,“来者莫知其数。堂上不容,然后谢之,立户外者甚众”。地方官学也多有游学生,吕祖谦在严州主持州学,“士由远方负笈者日众”。书院的开放性更大,陆九渊主持象山书院时,“每开讲习,学者辐辏,户外履满,耆老扶杖观听”。

而且,宋朝的外来人口要入籍寓居之地,也不太困难,通常只需要住满一年,或者在当地购置有田产,就可以附籍。如此,流动人口才能“择其所乐而居之”。对宋朝城市的流动人口来说,最大的问题不是来自户籍之类的制度障碍,而是在城市的生活成本是否可以承受。

据程民生先生的研究,一名宋朝底层人,不管是在城市摆街边摊,还是当佣工,日收入一般在100文至300文钱之间。我们再来看宋朝“店宅务”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实际上就是廉租房,日租金不过十几文钱(这还是京城的房租水平)。宋朝学校的学费也不贵,宋人说,当时“负担之夫,微乎微者也,日求升合之粟,以活妻儿,尚日挪一二钱,令厥子入学,谓之学课。亦欲奖励厥子读书识字,有所进益。”可知州县小学的学费约为每日一二文钱。所以,只要不是赤贫之家,外来人口拖儿带女进入城市谋生,是完全可以安居下来,并让孩子在当地入学读书的。这就避免了“留守儿童”的产生。

今天“留守儿童”问题的解决,自然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历史的经验,值得借鉴。

宋代养老制度给今人的启示

今年回老家小镇,朋友告诉我,镇上一所原本并不算小的村小学已经关闭了,校舍改成了老人活动中心,因为村里实在没几个小朋友,只剩下老人家。我走在小镇的街路上,也是感觉到暮气沉沉,只有年迈的老人在屋檐下晒太阳。一个“老年社会”如此真切地横亘在我面前。之后,又听说了钱理群先生搬入养老院的消息,也不胜唏嘘,仿佛昨天还听到钱先生很有力地痛斥“精致的利己主义者”,今天便发现斯人已“廉颇老矣”。

老年社会,如何养老便成了头等大事。许多城市老年人口也许都会像钱老先生那样搬入养老院。从长远的趋势看,社会化养老可能也是大势所趋。然而,这个趋势还很遥远,且不说中国现有的养老院规模跟庞大的老年人口相比无异于杯水车薪,从中国人的文化心理来说,老人家也更容易接受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而不是社会化养老模式。而且我们应当克服一种成见:社会化养老一定比家庭养老更优越、更先进吗?我倒觉得,传统的养老制度与经验对今天的中国社会也许更有启发性。

中国传统的养老模式一直都是以家庭养老为主体。宋代当然也是如此。为支持家庭养老,宋政府施行了两项制度:“侍丁”制度与“权留养亲”制度。所谓“侍丁”,是指对于有老人需要赡养的家庭,政府可减免其税收与徭役,如北宋天禧元年(1017),真宗诏:“父老年八十者赐茶帛,除其课役。”天圣二年(1024),仁宗诏:“(西京)城内民八十以上,免其家徭役,赐茶人三斤,帛一匹。”明道二年(1033),仁宗诏:“其父母年八十者,与免一丁,著为式。”这些宋朝法令表明,宋代平民如果家有八十岁以上的父母,可免除家庭成员的“身丁钱”,并免除其中一位男丁的服役义务,以便老人身边有子孙服侍、奉养。

所谓“权留养亲”,是中华法系中一项比较特别的缓刑制度:犯罪之人(一些重罪除外),如果父母年迈、无人照料,政府可不立即执行判决,允许犯罪人回家赡养父母,待赡养结束后再执行判决。根据《宋刑统》的规定,除了谋反、内乱等死罪之外,罪人若家有祖父母、父母年八十岁以上,且“户内无周亲年二十一以上、五十九以下者”,可以“申刑部具状上请听敕处分,若敕许充侍”。

◎ 传宋代李公麟《会昌九老图》

我不打算评价“侍丁”与“权留养亲”是不是破坏了税收与司法制度的公平性。不过我们得承认,“侍丁”与“权留养亲”制度显然是对家庭养老模式的有力支持。进而言之,这一制度的反馈与效用,跟养老模式的逻辑是相适应的。这一点,我觉得值得今天的决策者借鉴。

家庭养老模式当然也有着内在的缺陷——那就是,家庭贫寒的老人及孤寡老人由谁来养,将成一大问题。不过,传统社会对此也并非毫无办法。宋朝时,在主流的家庭养老之外,还存在一个辅助性的宗族养老系统。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提到一个叫阿王的老人,“生而孤老,所当供养者其子孙也;死而葬埋,所当经理者其子孙也。子孙零落,独有一胡师琇尚存,逎飘弃出家不顾。祖母生则族人养之,死则族人葬之。”这位老人家,唯一的子孙弃她而去,其族人只好负起了给她养老送终的责任。这也是传统的宗族共同体的功能之一。

◎ 宋代刘松年《九老图》

宗族救济古已有之,到了宋朝,宗族福利开始制度化,那就是范仲淹创设的范氏义庄。义庄就如一个公益基金,定期向族人或族中贫困、孤寒人口发放钱米。苏州的范氏宗族,每一位五岁以上的族人都可以从范氏义庄领米,每口每日一升。族中若有老人去世,也可以从义庄申领到15贯至25贯的丧葬费。范氏义庄创立后,宋朝士绅纷纷效仿,成立义庄赡养族人,如浙江处州人何执中,“进士高第,……虽居富贵,未尝忘贫贱时,斥缗钱万置义庄,以赡宗族”;山东楚丘人李师中,“买田数千亩,刊名为表,给宗族贫乏者,至今号义庄”;江西铅山人祝可久,设义庄,“族之贫者计口给粟,衣其寒,药其疾,殓其死”。在这样的宗族救济机制中,族内的贫寒与孤寡老人得以“生有所养,死有所葬”,不致沦落到老无所依的凄凉境地。

到明清时,一些宗族已在族规中明确规定了赡养老人的职责:比如道光年间,苏州潘氏的《松鳞庄赡族规条》:“凡贫老无依者,无论男女,自五十一岁为始,每月给米一斗五升,六十以上给二斗,七十以上给二斗四升,八十以上给二斗八升,九十以上给三斗。”光绪年间,苏州陆氏宗族的《赡族规条》:“凡贫老无依不能自养者,无论男女,五十一岁为始,每月给米一斗二升,六十以上每月给米一斗五升,七十以上每月给米二斗,八十以上每月给米二斗四升,九十以上每月给米二斗八升,百岁建坊,贺仪七十串制钱一百两,以申敬老之意。”

不过,宗族共同体的救济毕竟是基于血缘,族外人无法获得义庄的福利。那么宋代有没有超越血缘关系的养老机制呢?有的。《夷坚志》中有一则“刘厢使妻”的故事,透露了一个信息:至迟在南宋时期已出现了民间慈善人士创办的公益性孤老院:“金国兴中,府有刘厢使者,汉儿也。与妻年俱四十余,男女二人,奴婢数辈。一日尽散其奴婢从良,竭家赀建孤老院。缘事未就。”尽管这个孤老院因故未能建立起来,但当时的社会应当有类似的孤老院存在,否则刘厢使不可能平白无故想到筹办孤老院。

在徽州新安,还出现了一种类似于养老保险基金的民间结社。南宋《新安志》载,新安“愚民嗜储积,至不欲多男,恐子益多,而赀分始少。苏公谪为令,与民相从为社,民甚乐之。”新安这地方有一种很奇怪的风俗:当地居民不愿意多生育儿子,只想将钱积起来,觉得儿子多了会分掉他们的财产。有一个苏姓知县顺应新安“民嗜储积”的习惯,鼓励人们成立一个养老基金会,平日将余钱存入基金会,年老时再取出。大家都觉得这法子好,解决了养老的后顾之忧。可惜这个基金会后来管理不善,“中社辄以酒肉馈长吏”,钱被挪用来招待官员,丧失了养老储蓄与保险的意义。

不过,民办孤老院与新安结社的例子足以表明,南宋时期已经有了社会化养老机构。只是可能并不普遍。其具体运作方式,由于史料的匮乏,也很难一探究竟。

而在家庭养老、宗族养老与社会化养老覆盖不到的地方,还有福利性质的国家养老。根据北宋末的一项立法:“居养鳏寡孤独之人,其老者并年满五十岁以上,许行收养,诸路依此。”凡50岁以上的鳏寡孤独老人,可以进入国家在京师及诸路开设的福利院养老。国家给他们的养济标准一般为每人每日一升米,10文钱;对80岁以上的居养老人,政府还有额外补助,另给大米及柴钱;90岁以上老人每日有酱菜钱20文,夏天给布衣,冬季给棉衣。后来因为要收养的老人太多,又将进入福利院的年龄线提高到60岁以上。

宋政府设立的福利院,包括京城的福田院、遍设于各州县的居养院、养济院,都是综合性的福利院,收养的对象包括“鳏寡孤独贫乏不得自存者”“非鳏寡孤独而癃老废疾、委实贫乏不能自存者”。贫困或孤寡老人当然也在政府的救济范围之内。南宋时期,一些地方政府又修建了“安老坊”“安怀坊”“安济院”,是专门收养孤寡与贫困老人的福利机构。如创设于淳熙八年(1181)的严州淳安县安老坊,有屋二十四楹,“瓴植坚致,窗户明洁,垣墙庖湢,床几器用,咸备罔缺”。设立于嘉泰四年(1204)的江阴军安济院,“食老而无归者若干人,月给常平、军资库钱米,冬夏各有支犒”。

这些福利性质的养老机构是宋王朝的一大德政,宋人自己评价说:“(以前)老而孤独贫困,必沦沟壑。今所在立孤老院,养之终身。国家之于老也如此!”跟其他王朝相比,宋王朝对象征性的尊老活动(比如办什么“千叟宴”之类)并不是特别热衷,而更加注重对“老而孤独贫困”人口的实质性与制度性救济。

可以说,宋王朝的养老系统是多层次的(并不是只有家庭养老一种模式),第一个层次是主流的家庭养老;第二个层次是辅助性的宗族养老;第三个层次是民间的慈善养老与互助养老;第四个层次是国家的福利养老。今日中国面对的养老问题,比历史上任何时代都要严峻,更加迫切需要建立一个以家庭养老为主、同时涵盖自助养老、社区养老、商业养老院、民间公益养老院、国家福利养老院在内的立体型养老体系。

范仲淹为什么能裸捐财产创办NGO?

美国社交网站“脸书”的创始人马克·扎克伯格喜得千金,为庆祝女儿来到这个世界,扎克伯格夫妇发布了一封“写给我们女儿的信”,宣布他们将在有生之年,捐出家庭所持有“脸书”股份的99%(市值约为450亿美元),用于发展公益与慈善事业。这条信息,立即让我想起一位生活在千年前的中国先贤——范仲淹。对,就是那位让我们记住了“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这一千古名句的范文正公。

大约在北宋皇祐元年(1049)前后,时任杭州太守的范仲淹宣布捐出他一生的全部积蓄,在祖籍地苏州购置了一千余亩良田,建立一个宗族福利基金,叫作“范氏义庄”。按范氏义庄章程,凡苏州范氏宗族的族人,均可从基金中获得如下收益:

一、口粮:五岁以上的族人,不分男女,每口每月给白米三斗。

二、衣料:成年族人每人每年给冬衣衣料一匹;十岁以下、五岁以上的儿童各给半匹。

三、婚姻补助:族人嫁女,给钱三十贯;女儿若改嫁,给钱二十贯;族人娶媳妇,给钱二十贯,二婚不给钱。

四、丧葬费:族人身亡,按其辈份大小,给予二贯至二十五贯的安葬费。

五、路费:族人参加科举,或者外出赴任,给予路费补助。

这个范氏义庄后来运行了900年左右,直到民国时期仍然存在,可谓是中国历史上维持时间最长的NGO。

当然,说范氏义庄是NGO,可能有一些朋友会不同意,因为义庄具有封闭性,其福利只能为同族之人分享,一般情况下外人无权染指。不过,范氏义庄的章程又规定:倘若乡亲、姻亲、亲戚陷于贫窘,或遇饥荒不能度日,诸房共同核实后,用义庄粮米“量行济助”。可知范氏义庄在实际运作中,还是惠及范氏宗族之外的乡亲与亲戚。

我最感兴趣的一个问题是,为什么像范仲淹这样的中国传统士大夫,以及像扎克伯格这样的当代美国富豪都能够“裸捐”家庭财产,用于发展公益与慈善?

◎ 范仲淹画像

许多人可能会说,富豪捐献没那么高尚,只是为了逃税,作秀。这种被“成功学”与“厚黑学”塑造过的思维,恐怕已失去了理解“善”的心智。其实善端存在于每一个人的内心,我们对子女的怜爱、对家人的爱护,都是善端,扩展开来,便是慈善。就扎克伯格而言,按他在“写给我们女儿的信”中的说法,是希望女儿可以“成长在一个更好的世界,比我们今天的还要好”,“为实现此目标,我们要有所付出,不仅仅因为我们爱你,还因为我们对于所有下一代孩子有着道义上的责任”。这段话,其实也可以作为儒家理念“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注脚。这也是古今中外,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一个反映。

范仲淹创办范氏义庄,也是为了让族人生活在“更好的世界”。范仲淹幼时生活艰难,父亲早逝,母亲改嫁,深知贫穷、无依无靠的滋味。他“未贵显”之时,见族人贫富有差,贫者难摆脱“寒馁之忧”,已“有志于”设立一个基金赈济族人,只是身无余财,“力未逮者二十年”。直至晚年,才得以积下一大笔钱,建成范氏义庄。

当时范仲淹也写了一封“给我们儿女的信”(《告诸子书》),说了他创建范氏义庄的初衷:“吾吴中宗族甚众,于吾固有亲疏,然吾祖宗视之,则均是子孙,固无亲疏也。苟祖宗之意无亲疏,则饥寒者吾安得不恤也?自祖宗来,积德百余年,而始发于吾,得至大官。若独享富贵而不恤宗族,异日何以见祖宗于地下,今何颜入家庙乎?”对血缘共同体的道义责任,往往是古人行善的起点(其实扎克伯格捐献财产的初衷也是为了祝福女儿),但这个“善的起点”可以扩展,从“幼吾幼”扩展到“及人之幼”,正如范氏义庄成立后,也会“量行济助”乡亲。

再举个例子,范仲淹在苏州南园曾有一块宅地,堪舆家(风水先生)相之曰:“此当世出卿相。”说这是一块风水宝地,居住在这里的人会世世代代出卿相。范仲淹听后说,“诚有之,不敢以私一家。”随即将这块宅地捐出来,建为学舍,成了苏州子弟上学读书的府学。钱穆先生说,“中国人的人道观念,另有其根本,便是中国人的‘家族观念’。”从范氏义庄到苏州府学,可为此话作一生动注脚。

然而,范仲淹、扎克伯格之所以能够将一生财产都捐献出来,肯定不仅仅因为他们心有善端,有崇高的道义担当。我一直认为,只有当一个人(不管是范仲淹,还是扎克伯格)捐资行善之后,他仍然能过着有尊严的生活,社会能回馈他们荣誉的时候,才可能会激励更多的人将他们内心的善端落实为慈善,将他们对家人的爱怜扩展为对一般人的善行。

范仲淹决定成立范氏义庄之时,曾有子弟劝他:将财产都捐出来,不大好吧?不如到洛阳修建园林,作为您养老享福之所(“公在杭,子弟以公有退志,乘间请治第洛阳,树园圃,以为逸老之地”)。范仲淹怎么回答?他说:“人苟有道义之乐,形骸可外,况居室乎?吾今年逾六十,生且无几,乃谋治第、树园圃,顾何待而居乎?吾之所患,在位高而艰退,不患退而无居也。且西都士大夫园林相望,为主人者莫得常游,而谁独障吾游者?岂必有诸己而后为乐耶?毋以为虑。”

“人苟有道义之乐,形骸可外”一句,体现了范仲淹并不怎么追求物质享受、而更追求道义之乐的旷达性格与高贵精神。而“西都士大夫园林相望,为主人者莫得常游,而谁独障吾游”这一句,则显示出在当时的宋朝社会,即便范仲淹无力修建一座私家园林,但洛阳的园林是对他开放的,他仍然可以过上悠哉游哉的舒适生活,受到人们的尊敬。事实上,范仲淹建范氏义庄,流芳百世,不论朝野都回馈以极高的评价,也因此,范仲淹之后,士大夫纷纷效仿,建义庄造福族人、乡人,尤以江南为盛——“吴中士大夫多仿而为之”。

只有到了后世,人们才会将传统士大夫建设义庄的善举视为是“封建大家族为加强宗法统治秩序”,并加以批判。而这个时候,延续千年的义庄慈善组织,已荡然无存矣。

重新发现理学家

让我们先来看几场发生在宋代的社会重建运动——

宋朝立国之初,由于刚刚历经过五代战乱,原来维系秩序的士族门第已经瓦解,社会陷入失序当中,以致“骨肉无统,虽至亲,恩亦薄”,“父在已析居异籍,亲未尽已如路人”。对于主要依靠宗法伦理联结起来的传统社会来说,宗族之不存,即意味着社会的溃散。鉴于此,张载、程颐、朱熹等宋代儒家才发起一场旨在“收宗族,厚风俗,使人不忘本”的宗族重建运动。宋代及之后的宗族组织,基本上都是以朱熹的《家礼》为范本重新构造的。

北宋熙宁年间,关中大儒吕大钧在家乡蓝田县创立乡约,史称“吕氏乡约”或“蓝田乡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纯粹由民间社会自发、自主地建构出来的村社自治组织。按照吕大钧设计的制度,乡约既是自由的(自愿出入),又是民主的(公选领袖),也是平等的(入约的乡亲不分地位高下,以年齿为序充任“直月”)。这套乡约制度经过朱熹的整理,完整地保存了下来。南宋末年,朱熹再传弟子阳枋的家乡遭受蒙古军队洗劫和屠杀,满目疮痍,乡治败坏,阳枋不但“悉所有以给困乏”,还和当地乡绅“发举蓝田吕氏乡约”,重建地方社会秩序,效果很不错:“一乡化焉”。

南宋乾道四年(1168),朱熹在福建的五夫里设立社仓,这是宋朝士绅创设的农村低息小额扶贫贷款组织。按照朱子的设计,社仓大体上是这么运作的:由地方政府先垫付一定数额的大米作为贷本,“富家情愿出米作本者,亦从其便”。社仓每年在青黄不接的五月份放贷,每石米收取息米二斗,借米的人户则在收成后的冬季纳还本息。等收到的息米达到本米的十倍之数时,社仓将贷本还给地方官府或出本的富户,此后只用息米维持借贷敛散,不再收息。淳熙八年(1181),朱熹上奏朝廷,建议在全国推行社仓之法。四五十年下来,朱子社仓已“落落布天下”。

北宋末、南宋初,官学溃坏。毕生致力于学术与教育的朱熹想改造官学,却发现官学其害“不可胜言”,“莫之救也”,所以他“常欲别求燕闲清旷之地,以共讲其所闻”,换言之,就是干脆抛掉官学体系,另立炉灶,创办更有独立品格、更有学术品质的书院。在理学家的推动下,书院获得空前的繁荣。宋代的书院是独立于官学的学术共同体,朱熹说,“前人建书院,本以待四方士友,相与讲学,非止为科举计”,因而,书院欢迎的是“四方之士有志于学,而不屑于课试之业者”。同时,书院也是践履儒家经世理想的讲学机构,并非“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而是要通过讲学“传斯道而济斯民”。

◎ 朝鲜王朝末期画家蔡龙臣绘画的朱熹画像

不管是宗族的复兴、乡约的创建,还是社仓的推广、书院的建设,无一项不是由理学家发起、组织、建立、主持。从张载、程颐、吕大钧,到朱熹、阳枋,均是宋代著名的理学家。宋代的民间慈善,主导权也逐渐从宗教团体转移到理学家群体身上,如南宋理学家刘宰曾经三度“纠合同志”,开办“粥局”,为无家可归、无粮糊口的饥民施粥,并以寺院收留流浪饥民。第一次“粥局”从嘉定二年(1209)十月持续至次年三月,日救饥民四千多人;第二次“粥局”从嘉定十六年(1223)冬持续至次年四月,日就食者最高达一万五千人;第三次“粥局”从绍定元年(1228)二月持续至四月。活人无算。

今日的人们多以为理学是心性之学。说起理学家,也容易联想到“袖手空谈心性”的呆板形象。但实际上,从宋代开始,几乎所有重要的社会重建运动,都有理学家热诚参与,或者由理学家倡导之,领导之。理学并不是单纯的“内圣”之学,理学的归宿点依然是“外王”,即“治国”“平天下”,即建立优良的人间治理秩序。受理学影响的宋代士绅,相信重建人间秩序的道路并不是只有“治国”一途,投身于地方社会的建设——宋人称之为“仁里”——更加可行、可靠。

所以,北宋大儒张载计划在关中买一些田地来试验“井田制”,认为“纵不能行之天下,犹可验之一乡”。朱熹弟子度正提出,“仁之为道,用之一乡不为不足,用之一国不为有余,所施益博,则济益众,雇用之何如耳。在上而行之,则为仁政,在下而行之,则为仁里,里仁之所以为美者,非以其有无相赒,患难相救,疾病相扶故耶。”姚勉说,“士君子之生斯世也,达则仁天下之民,未达则仁其乡里,能仁其乡里,苟达即可推以仁天下之民。”

这些观念都指向地方社会的构建。所以,我们不用奇怪,为什么自宋至明,理学家成为了领导社会重建运动的最重要的力量。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事功学派的态度,让我们来引用与朱熹论战的陈亮的一段自白:“亮之居乡,不但外事不干预,虽世俗以为甚美,诸儒之通行,如社仓、义役及赈济等类,亮力所易及者,皆未有分毫干涉。”可见陈亮对地方社会的自治事务毫无兴趣,也许他更为关注的是国家层次的政治大事与制度构造。

今日社会不但需要重新发现理学,更需要再造理学家。

第四辑 “武大郎”们的生活水平到底如何?

“武大郎”们的生活水平到底如何?

网上有一则流传颇广的段子,说:“一个矮个子青年,住着位于市中心的二层楼,依靠在市场卖面食的收入,娶得起漂亮妻子,还不用妻子上班。这不是梦,这事就发生在中国,青年名叫武大郎。”有人借此调侃,也有人真的以武大郎的例子来证明宋代的富庶——这当然是胡扯,因为武大郎只是虚构出来的文学形象,一个被设定为生活在北宋末年的寻常底层市民。问题应该反过来求证:假如宋朝确实有一个武大郎,他可能过上段子所形容的生活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当然需要评估出一名宋朝平民的收入水平与生活成本。感谢历史学家的研究成果——他们从浩如烟海的史料中梳理出非常翔实的宋代物价与日常收入资料(如河南大学教授程民生先生的《宋代物价研究》),靠着这些资料,我们完全可以重建一份宋朝“武大郎”的生活账目,并大体上描述出他们的实际生活水平。

宋朝平民的收入

说到宋朝人的经济收入,也许我们印象最深的就是官员俸禄。许多人都知道宋朝官员的工资高哇。事实是不是如此呢?我大略计算了一下:宋代宰相的月俸为300贯,加上各种补贴,如“职钱”“禄粟”“薪炭钱”“刍粟”“傔人衣粮”以及职田租金等,加起来不会少于500贯,相当于年薪40万美元,这个水准跟美国总统的年薪差不多。知县的月俸为18贯,加上各类津贴,不会少于40贯,折算成人民币,月薪少说也有2万元,虽说不是很高,却也不算低。但我们要说的“武大郎”们并不是官员,显然不能以官员薪俸的标准来衡量宋代小市民的收入水平。

武大郎是一名在城市街巷叫卖炊饼(馒头)的小商贩。那么宋代的商人群体收入几何呢?建康府的“房廊之家,少者日掠钱三二十千,及开解库、店业之家,家计有数十万缗者,营运本钱动是万数”。大城市的富商,每日单房租的收入就有二三十贯,一年下来近万贯。南宋枣阳有一个叫作申师孟的职业经理人,“以善商贩著干声于江湖间。富室裴氏访求得之,相与欢甚,付以本钱十万缗,听其所为。居三年,获息一倍,往输之主家,又益三十万缗”。申师孟是个经商奇才,用10万贯的本钱,三年获利20万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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