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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钩 当前章节:15377 字 更新时间:2026-6-20 00:44

那些被略卖的儿童、妇女,一经发现,即由官府解救出来,送回原来的家庭,如宋太宗时的一道立法规定:“验认到(被略卖)人口,便仰根问来处,牒送所属州府,付本家。仍令逐处粉壁晓示。”宋仁宗时,“湖南之人掠良人,逾岭卖为奴婢。周湛为广东提点刑狱,下令捉搦,及令自陈,得男女二千六百余人,还其家,而世少知之。”广南东路提刑官周湛破了一个大案子,解救出被拐人口2600余人,送他们回到各自的家庭。

政府出钱赎回被卖儿童

除了不合法的略卖、和诱人口犯罪之外,宋朝社会还存在一种无奈却合法的贩卖人口行为:贫困家庭由于无力抚养未成年人口,只好将自己的孩子卖掉。如《夷坚志》讲述的一则故事:北宋末,有一漂亮少妇,“在民家生二子,荆楚岁饥,贫不能自存,其夫鬻之于田氏为侍儿。”

如果按照今日某些“奥派”公知的说法,这叫作“儿童抚养权的流转”,应该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因为承认儿童抚养权可以自由转让,才可以杜绝拐卖儿童的黑市。

宋朝当然不可能像今日“奥派”公知那样懂许多经济学名词,不过其人文关怀却可以将“奥派”公知抛出一百条街。在宋朝人看来,因为贫穷而卖掉自己的孩子,尽管谈不上犯罪,却无疑是骨肉相离的人间悲剧,况且这些孩子一般都是被买去当奴婢、童工。任何负责任的政府都不应该对此不闻不问,宋朝的举措是——动用公帑替那些贫困家庭赎回孩子。“赎买”的干预方式,也意味着宋朝默认这种人口交易为合法,只是非常不人道。

让我们来看几个事例:《宋史·太宗本纪》载,淳化二年(991)七月,太宗“诏陕西缘边诸州饥民鬻男女入近界部落者,官赎之。”这件事在范仲淹的文章中也有记录:“臣闻淳化中,太宗皇帝以边户饥荒,多卖人口入蕃,颇悯恻之。特遣使以物货收赎,各还父母。”大中祥符三年(1010),宋真宗亦下诏:“前岁陕西民饥,有鬻子者,官为购赎还其家。”

由于许多被父母卖出去的儿童都被官府赎回,导致不少人家均不愿意再掏钱收养孩子,因为收养后被官府发现,又会被赎回去,尽管经济上或无损失,却白白浪费了工夫。明道元年(1032),便有臣僚向仁宗皇帝提议,应默许民间的人口交易:“比诏淮南民饥,有以男女雇人者,官为赎还之。今民间不敢雇佣人,而贫者或无自存,望听其便。”这里的“以男女雇人”,实际上就是将家中的孩子卖给有钱人家当奴婢,否则官府也没必要代为赎回。

宋仁宗尽管批准了这位臣僚的建议,但宋朝为贫者赎回被鬻子女的政策并未停止。庆历八年(1048),河北瀛、莫、恩、冀等州岁饥,民多鬻子,宋仁宗“赐瀛、莫、恩、冀缗钱二万,赎还饥民鬻子。”南宋隆兴元年(1163),宋孝宗也有诏曰:“中都、平州及饥荒地并经契丹剽掠,有质卖妻子者,官为收赎。”

对于实际上被贩卖的宋朝儿童数目来说,宋朝的赎回政策可能是杯水车薪。但,官府出于仁者爱人之念,为贫困人家赎回无奈卖掉的孩子,无疑正是大宋文明的闪亮之处。我见闻有限,不知其他王朝是否也有类似的人道主义表现。

宋朝如何应对“高考移民”?

北宋天圣七年(1029),开封府查出一起“高考移民”案件,让许多官员都觉得荒谬。

在讲述这个“高考移民”案之前,我先说明宋朝“高考移民”指的是啥事情。说白了,就是士子冒籍参加科举考试。当然将科举比附成高考并不是很恰当,因为科举是国家录取政务官的制度,高考只是各高校录取新生的全国统一考试。不过,将科举时代的冒籍比拟成今人非常熟悉的“高考移民”(我们不妨仿造一个名词:“科考移民”),倒是可以让人一下子就明白了冒籍科考是怎么回事。

宋代的科举考试实际上只有两级试:发解试与省试(殿试通常不黜落,只排定名次)。发解试通常由各州郡主持,考生通过发解试取得一个“解额”(相当于录取指标),才有资质参加省试。省试由尚书省的礼部主持,在京师举行,自然不存在“高考移民”的问题。所以,宋朝的“科考移民”行为都发生在发解试阶段。

宋朝根据当地人口规模、文化发展程度等因素,给各州郡分配解额,这个解额确定之后,一般就固定下来了,比如西北某州郡人口十万,解额是十余人;东南某州郡人口为二十万,解额是二三十人。实行这样的地区配额制,是为了让各州郡的士子都有机会通过科举被吸纳进官府,特别是文化落后地区的利益能获得保障。

但是,这种地区配额制也产生了另一种不公平:西北州郡的解额虽然只有十余人,但那里读书人口的比例很低,每届发解试的考生往往只有百人左右,也就是说,录取率超过10%;而东南州郡的解额虽说有二三十人,但每届考生多至二三千人之众,录取率只有1%。这个问题欧阳修已经发现了,他说:“今东南州军进士取解者,二三千人处只解二三十人,是百人取一人,盖已痛裁抑之矣;西北州军取解至多处,不过百人,而所解至十余人,是十人取一人,比至东南十倍假借之矣。”因此,许多东南州郡的士子,为提高自己被录取的几率,便跑到西北州郡,冒用当地户籍参加发解试。

另外,开封府作为北宋首都,人口超过百万,参加发解试的士子之多,无疑居全国之冠:“四方士子客京师以待试者,恒六七千人。”中央政府分配给首都的解额也最多,如宋神宗时,开封府的解额为100名。算下来,录取率还是高于东南州郡。

◎ 明代仇英摹宋画《村童闹学图》

而且,那时候开封府毫无疑问是全国文化中心,集中了最优质的教育资源,在京师游学的士子,可以得到其他州郡无法比拟的优质教育,顺利通过发解试的机会也要大得多,用司马光的话来说,“在京举人追趋时好,易知体面,渊源渐染,文采自工……国家用人之法,非进士及第者,不得美官;非善为诗、赋、论、策者,不得及第;非游学京师者,不善为诗、赋、论、策。以此之故,使四方学士皆弃背乡里,违去二亲,老于京师,不复更归。”无数士子都跑到京城读书,并想尽办法参加开封府的发解试。司马光认为,这也是“人之常情,谁肯去此而就彼哉?”

不过中国历代科举考试,都要求士子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拔试(发解试也是选拔试)。由于“科考移民”占挤了本籍士子的录取名额,常常会引发本籍士子的强烈抗议,因而历朝政府通常也禁止“异地科考”。赵宋立国未久,太祖赵匡胤便发布了一道关于科举考试的法令:“应天下贡举人,自今并于本贯州府取解,不得更称寄应。”这里的“寄应”,翻译成大白话,就是“异地科考”的意思。根据“于本贯州府取解”的立法,一名士子如果想在开封府参加发解试,需要先获得首都户口。

话说天圣七年,有一名叫作王济的庐州士子,为得到参加开封府发解试的机会,想破了脑袋。嘿,真让他想到一个法子——原来他的哥哥王修已在开封府祥符县购置了十八亩田产,有了首都户口。王济在申报户籍资料时,便将兄长王修登记成自己的父亲,这样便取得了在开封府参加考试的资格。还有一个叫王宇的外地人,也冒用了王修的户籍,将王济祖上三代登记成自己的祖宗。谁知开封府在核查应届士子的户籍材料时,很快就发现了王氏的造假,于是传为京城笑谈。还有人上书皇帝,要求实施更严厉的“异地科考”管制。

但是,假如宋朝想完全禁止“异地科考”,那将是极不现实的——除非宋王朝是一个静态、凝固如明朝初叶的社会。但宋代是一个允许自由迁徙、人口流动比较频繁的繁华时代,许多士子都游学于京师,或者跟随在外地工作的父亲,早早就离开了家乡,你叫他们在发解试时必须千里迢迢跑回家乡应考,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因此,宋王朝在原则上要求发解试士子不得“寄应”的同时,也尊重现实,承认现状,允许大宋士子在几种情况下可以“异地科考”。我以北宋的三条立法为例来说明:

其一,大中祥符七年(1014)立法:“应进士并诸科举人等,今后除取本乡文解赴举外,如是显无户籍,及虽有籍已离本贯、难更往彼者,即许召曾经省试举人三人,或御试举人二人,或命官一员,保明行止。……许于开封府投纳、引验,便与收接,依例考试、发解,并于卷头分明开坐元本乡贯并寄应去处。”

其二,天圣七年(1029)立法:“举人如有户籍及七年以上、见居本处,即许投状;未及七年、不居本贯者,不在收接之限。”

其三,嘉祐三年(1058)立法:“奉诏再详定科场条制……(开封府)凡户贯及七年者,若无田舍而有祖、父坟者,并听。”

综合这几条法令,我们可以发现,如果你是宋朝士子,那么你还是有机会成为一名合法的“科考移民”的:

◎ 宋代佚名《殿试图》

一种情况是,你没有户籍,或者虽有户籍,但你已远离户籍所在地,难以返回,那么你可以寻求往届省试进士三人、或往届殿试进士二人、或朝廷命官一人作担保,便可取得在开封府参加发解试的资格。

另一种情况是,你已入籍京城,自然就是合法的“科考移民”了。在宋代,要取得京城户口并不太难,只要你在开封府购置有田产——这意味你要向开封府缴纳二税,开封府要给你编户——便可取得京师户籍(“北漂”已哭晕在厕所)。为什么上面提到的那个王济非要冒充成他哥哥的儿子?原因就在这里。王济冒籍事件暴露后,宋朝收紧了“科考移民”政策,要求必须取得京城户口七年,并常居于此的士子,才有资质参加开封府的发解试。

还有一种情况,即使你在开封府并无产业,但父祖的坟墓在那里,也可视同已取得京城户籍。

宋朝对“科考移民”的有限放开,也让不少士子有了机会钻政策空子,导致宋代科举考试中冒籍现象相当严重,比如家有资产的士子,往往“旋置田土,贯户取解”。但尽管如此,我们还得承认,宋朝从北宋初期严禁“异地科考”,到后来有限度承认“科考移民”,毕竟顺应了社会发展的趋势。在一个充满流动性的社会,政府的决策,应当是适应这种流动性,而不是对抗它。

为什么宋朝保留了特赦制度?

宋朝是赦免制度最活跃的时代

不管在西方社会,还是在东方的中国,“赦免权”作为国家元首的一项特权,少说也有两三千年的历史了。西方的赦免制度可以追溯到公元前403年古希腊颁布的赦免法令。而成书于周代的《易经》,也明确表明至迟在西周时期,中国已出现了赦免罪罚的做法:“雷雨作,解,君子以赦过宥罪。”

自汉代起,赦免开始成为一项正式的国家制度。到了宋代,国家的赦宥活动达至鼎盛状态,据晚清法学家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的统计,两宋时期平均每两年就有一次大赦。若论君主的降赦数量,历代王朝未有超过宋代者。宋廷还将三年一次的“郊祀大赦”确立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这也是其他王朝所未有的。

宋朝的赦降名目多样,有大赦、郊赦、曲赦、别赦、德音、录囚,等等。我们不妨将其归纳为两大类:大赦与特赦。特赦是只对某一地区或某一类人有效的罪罚赦免。大赦则是普遍性的赦免,即所谓的“大赦天下”。每有大赦,宋朝都要郑重其事地举行一场盛大、热闹的下赦典礼,来看《东京梦华录》“下赦条”的记载:

“车驾登宣德楼。楼前立大旗数口,内一口大者,与宣德楼齐,谓之‘盖天旗’。旗立御路中心不动。次一口稍小,随驾立,谓之‘次黄龙’。青城、太庙,随逐立之,俗亦呼为‘盖天旗’。亦设宫架、乐作。须臾,击柝之声,旋立鸡竿,约高十数丈,竿尖有一大木盘,上有金鸡,口衔红幡子,书‘皇帝万岁’字。盘底有彩索四条垂下,有四红巾者,争先缘索而上,捷得金鸡红幡,则山呼谢恩讫。(宣德)楼上以红绵索通门下一彩楼,上有金凤衔赦而下,至彩楼上,而通事舍人得赦宣读。开封府、大理寺排列罪人在楼前,罪人皆绯缝黄布衫,狱吏皆簪花鲜洁。闻鼓声,疏枷放去,各山呼谢恩讫。楼下钧容直乐作,杂剧舞旋,御龙直装神鬼,斫真刀倬刀,楼上百官赐茶酒,诸班直呈拽马队,六军归营。至日晡时,礼毕。”

皇恩大赦无疑是一件特庄重、严肃的事情,不过我们不难发现,宋朝的降赦过程充满了娱乐精神,宣赦的前后都穿插着精彩的杂技、杂剧、音乐、武术表演。这么安排当然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市民观看,以便将降赦的宣传效果快速扩散开来。宣德楼宣赦之后,皇帝的赦书会抄录多份,快递到各个州县,然后在各市镇乡村的粉墙上公布,晓示天下人。

士大夫对皇恩大赦颇有微词

宋朝君主几乎都有“大赦天下”的偏好,但宋代士大夫对皇帝的频繁降赦一直颇有微词,许多知名的大臣都上书反对过皇恩大赦:

北宋景祐元年(1034),侍御史庞籍上书说:“赦者,政教之大患,不可常用。何以明之?且有罪者宥之,未必自新也;被苦者抑之,未必无怨也。不能自新,将复为恶;不能无怨,将悔为善。一赦而使民悔善复恶,故以为政教之大患也。”

至和二年(1055),知谏院范镇亦上书反对皇帝一年数赦:“臣闻古人有言曰,一岁再赦,好人喑哑。此言赦之惠奸而无益于治道,不可数者也。……京师及畿辅岁一赦,而去岁再赦,今岁三赦。……好人良善也,数赦尚犹喑哑;蚩蚩愚民,其不狃而为奸且盗者,无几矣!”

数年后的嘉祐六年(1061),另一位知谏院司马光也给皇帝上书:“臣窃以赦者,害多而利少,非国家之善政也。……无辜则赦,有罪则诛,使久系之人,一朝而决,故能消释沴气,迎致太和。非谓不问是非,一切纵之也。”

◎ 南宋《孝经图》局部

这几位名臣上书抗议皇帝降赦的故事,都发生在宋仁宗朝。因为仁宗是一名生性仁厚的君主,老是担心有人含冤受屈,所以宁纵毋枉,降赦比较频仍。他在位四十余年,降赦至少有一百次,其中大赦为二十二次。怪不得要引来司马光等大臣的不满。

宋神宗熙宁七年(1074),宰相王安石也反对过赦降,当年天大旱,神宗皇帝心中不安,“欲降赦”。在此之前,神宗已经一年之内颁过两回赦书。这一回王安石说什么也不同意皇帝再大赦天下了,他告诉皇帝:“汤旱,以六事自责,曰政不节欤?若一岁三赦,是政不节,非所以弭灾也。”在王安石的阻挡下,宋神宗只好停止下诏大赦。

南宋士大夫洪迈也认为“多赦长恶”:“绍熙甲寅岁至于四赦,凶盗杀人一切不死,惠好长恶,何补于治哉?”他还举了一个例子:婺州富人卢助教,一日到租佃其田地的佃户家收租,被佃户一家用极残忍的手段杀死。杀人的凶犯当然被判了死刑,却遇上“赦恩获免”,获释之后,竟然“复登卢氏之门,笑侮之曰:‘助教何不下庄收谷?’”杀人凶手这么嚣张,真是对赦免制度的一大讽刺。

不过,请注意,宋朝士大夫并不是反对赦免制度本身,而是抗议君主不加节制地颁发赦免令,以及抗议那种“不问是非,一切纵之”的大赦天下。

赦免制度可“济法治之穷”

实际上,尽管宋朝皇帝的降赦行为备受争议,但终宋一代,没有一个君主会考虑废除了赦免制。即便在今天的西方,所有的文明国家也都保留了大赦与特赦制度,将赦免权视为是国家元首或最高立法机关的当然特权。显然,赦免制度虽是“政教之大患,不可常用”,却有不可不用的正面意义。

赦免制度首先是仁政的体现,这个“仁政”也可以换成现代的概念:“人道主义”。挪威汉学家白肯干脆将传统中国的赦免制度称为“法律中的仁慈制度”,并指出“这种非同凡响的仁慈制度在宋代达到了顶峰”。

而宋代赦免制度之所以高度活跃,又跟宋王朝的立国精神息息相关。《宋史》的编撰者认为,“宋之为治,一本于仁厚。”正如苛严刻薄的秦始皇“事皆决于法”,对于恩赦极不以为然,“于是急法,久者不赦”。宽仁的宋代君王则倾向于“钦恤庶狱,务在于宽”。在这种治国理念下,赦降便会成为君主的优先选项与习惯性选择。

其次,赦免制度可以发挥“济法治之穷”的功效。宋王朝其实是一个讲求法治的朝代,宋人自己说,“汉,任人者也;唐,人法并行者也;本朝,任法者也”。“吾祖宗之治天下也,事无大小,一听于法”。看起来似乎跟秦王朝的“事皆决于法”高度相似。但宋人又明白,“一听于法”尽管是很经济的治理方式,但再完备的立法,再严谨的司法,都可能存在漏洞,这个时候,往往就需要超然于法外的赦免制度来补救。

让我举一个例子吧。宋仁宗时,开封府向皇上报告了一个案子:“有民冯怀信,尝放火,其妻力劝止之。他日,又令盗摘邻家果,不从,而胁以刃,妻惧,告夫。”按传统立法,妻子检控丈夫的罪行,要受到法律惩罚。这一法律条文本意是为维护夫妇恩义,使亲亲得相容隐,赵宋立国,也继承了这一立法精神。但是,如果严格按这法条裁决,有时候又会严重违背情理。比如开封府这个案子,“准律,告夫死罪当流,而怀信乃同日全免”。这样的判决完全以法律为准绳,但相信你会觉得荒唐。仁宗皇帝也是这么认为的:“此岂人情耶?”所以他动了君主的特赦特权,“乃诏怀信杖脊刺配广南牢城,其妻特释之”。

赦免制度的存在,还有利于培养国民的善——尽管在被滥用的情况下也可能会纵容恶。美国汉学家马伯良称:“特赦在宋代施行之广泛,远过于中国的任何朝代。它被认为是一种能够有效地感召罪犯,使其改过自新以回馈帝国之仁政的手段。”这个论断可以从宋神宗的一道赦书得到证实:“夫赦令,国之大恩,所以荡涤瑕秽,纳于自新之地,是以圣王重焉。”国家发布赦免令的初衷,是让犯罪之人有机会“荡涤瑕秽,纳于自新之地”。

宋王朝的赦免制度设计

赦免制度当然可能会被滥用,而且从宋王朝的实践来看,也确实被滥用了,并造成了诸多不良后果。然而,如果你以为宋王朝的大赦天下就是“不问是非,一切纵之”,一古脑儿赦免所有罪人的所有罪行,即便是杀人放火的大罪都可以免于追究,那你就想错了。

事实上,宋朝的所谓“大赦天下”,通常都有其限度。那些预期到大赦而故意犯罪的罪行,已经被排除在赦免的范围之外,宋真宗咸平二年(999),朝廷郊赦,真宗下诏:“如闻小民知有恩赦故为劫盗,自今不在原免之限。”

此外,根据惯例,一部分重罪也不在赦宥的范围内,如北宋绍圣年间的一份赦令说:“大赦天下。应绍圣四年九月五日昧爽以前罪人,除犯劫杀、谋杀、故杀、斗杀并为已杀人者并十恶、伪造符印、放火等罪并不赦外,其余罪无轻重。已觉发、未觉发、已结正、未结正,咸赦除之。”这部分被踢出赦免范围的罪行,法律上有一个术语,叫作“常赦所不免”或“常赦所不原”。

一般来说,常赦所不免的罪行包括:十恶罪、杀人罪、犯赃罪,以及其他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罪行。比如宋太宗即位,大赦天下,但赦书特别注明:“自(太平兴国)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后,京朝、幕府、州县官犯入己赃、除名配诸州者,纵逢恩赦,不在放还之限。”即不赦免贪污犯的罪罚。

当然那种“不问是非,一切纵之”的特别大赦,宋朝也有过,但不常见。这类特别大赦必须在赦书中明言“常赦所不免者咸赦除之”。如果赦书仅仅注明“罪无轻重,皆赦除之”,也不可以按照“常赦所不免者咸赦除之”的原则执行。

即使是“常赦所不免者咸赦除之”,也不是意味着那些严重罪行可以得到完全的赦免,只是犯人可以获得减刑而已。宋朝立法规定:“诸犯恶逆以上及杀人应入不道,若劫杀、谋杀、已杀人各罪至死者,虽会大赦得原,皆配二千里,杀人应移乡者,亦移乡。”犯恶逆及杀人罪之人,如果遇上“常赦所不免者咸赦除之”的大赦,可免一死,但必须刺配二千里外。杀人犯还必须强制性移押到千里外的他乡入户居住,这既是对犯人的处罚,也为了防止仇人寻仇,此即所谓“移乡避仇”原则。

如此说来,前面洪迈所举的婺州佃户杀人案,应该是一个赦免流程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特殊例子。如果严格按照宋朝的赦免制度执行,那个杀人的佃户将被刺配二千里,服刑完毕后又得移乡千里外,哪里有机会复登卢助教的大门挑衅?就像《水浒传》中的李逵,因为在家乡“打死了人,逃走出来”,后来“虽遇赦宥”,却只能“流落在此江州,不曾还乡”。

同任何制度一样,赦免制度肯定有其利又有其弊,但通过精密的制度设计,人们可以将其弊端减至最低程度。而有着一千年来的经验与教训,现代国家的大赦与特赦制度无疑应当比宋朝的更完善——这其实是一句正确的废话。

第七辑 为什么说宋朝没有“顾命大臣”?

宋朝到底有多腐败?

有个写清朝帝王小说的历史作家断言:“宋朝是中国历史上最腐败的朝代。”我相信,任何严肃的历史研究者对这种“信口开河”的论断都会一哂置之。因为,如果你要指出哪个朝代最腐败,首先你需要有可靠的统计数字,比如各个朝代的贪官数量、占该朝官员总数的百分比、平均每名贪官贪污了多少钱、与当时国家财政收入之比如何……而想要获得这些统计数字,几乎是不可能的。既然没有可靠的统计数字,如何敢断言哪朝“最腐败”?

道理已是如此浅显,但我还是时常在微博上看到许多网友引用那位历史作家的话,言之凿凿地声称“宋朝最腐败”。类似的说法听多了,便激起了我这个“处女座考据派”的好奇心,想考据考据宋朝到底有多腐败。最能直观呈现某个社会腐败程度的统计数据(如贪官总量、贪腐总额)不可得,只能退而求其次,看看宋人对本朝官场腐败情况的记述——这总比今人的信口开河可靠得多吧。

所以我先去翻宋朝“公知”的文集。结果呢,书翻下来,给吓了一跳,按照宋人的描述,宋朝可不是腐败,而是太腐败了。

北宋天圣年间,范仲淹给朝廷上了一封万言书《上执政书》,将大宋官场风气说得一团糟:“某观今之县令,循例而授,多非清识之士,衰老者为子孙之计,则志在苞苴,动皆循己;少壮者耻州县之职,则政多苟且,举必近名。……以一邑观之,则四方县政如此者,十有七八焉。”范仲淹认为,宋朝绝大多数的县官是不合格的,不是志在贿赂,就是“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得过且过”。70%~80%的州县都是如此。

我最钦佩的大宋“男神”苏轼,大约在嘉祐年间写了一组策论,阐述他的治国方略,其中一篇《决壅蔽策》也是将官场描成一片昏暗:“今也不然:天下有不幸而诉其冤,如诉之于天;有不得已而谒其所欲,如谒之于鬼神。公卿大臣不能究其详悉,而付之于胥吏。故凡贿赂先至者,朝请而夕得;徒手而来者,终年而不获,至于故常之事,人之所当得而无疑者,莫不务为留滞,以待请属:举天下一毫之事,非金钱无以行之。”苏轼说,今天的官场风气跟以前不一样了,老百姓想找政府申冤、办事,简直难于上青天,必须用金钱开路才行,否则什么事也办不成。

与苏轼同时代、政见不同的王安石,曾于嘉祐三年给皇帝上书言事,也是极力抨击当时的官场风气:“今官大者,往往交赂遗、营赀产,以负贪污之毁;官小者,贩鬻、乞丐,无所不为。”王安石说,现在的大官小官都忙着开公司、做生意,以权谋私,大发其财。

◎ 南宋刘松年《西园雅集》局部1

这是北宋的情况。南宋看起来更加糟糕。淳熙十五年,当时最著名的“公知”朱熹借皇帝召他入对之机,上“奏札”五篇,在谈及政界现状时,朱熹狠狠吐槽:“朝廷之上,忠邪杂进,刑赏不分;士夫之间,志趣卑污,廉耻废坏。”朱夫子甚至将朝廷吐槽成贼窝:“今宫省之间,禁密之地,而天下不公之道,不正之人,顾乃得以窟穴盘据于其间,而陛下目见耳闻,无非不公不正之事。”

与朱熹生活于同时代的周必大在一篇《答选德殿圣问奏》中也称:“循良者十无一二,贪残昏谬者常居六七。”在他看来,这大宋政界中,清廉高洁之士不到20%,而贪官污吏占了六七成。当然,以那时候文人的习惯,周必大肯定没有做过严格的抽样调查。

生活时代略晚一点的另一位南宋官员袁燮,则在他的《论国家宜明政刑札子》中差不多将大宋官场说成“天下乌鸦一般黑”:“贪吏肆虐,政以贿成。监司牧守,更相馈遗;戎帅所驻,交贿尤腆;而诸司最多之处,抑又甚焉,见得妄义,可以成风。”总之一句话:无官不贪,腐败成风。

如果这些宋朝“公知”的描述是真实无误的,我会觉得宋代官场之腐败简直适合用一句流行的戏言相形容:将所有官员随机编码,然后把单号的官员抓起来,一定还有贪官漏网。但是,我很快又注意到,将大宋官场说得乌烟瘴气的范仲淹、朱熹等人,都是宋代极有抱负的官员、学者,他们说的狠话,都是策论或奏札,换言之,都是说给君主或执政官听的,目的非为粉饰太平,非为拍马屁,而是要给朝廷制造压力,迫使朝廷更化革新,整饬吏治,改善民生。所以,他们宁愿将官场风气往坏里说,将腐败现象往重里说,不惜将“一个手指头”的问题说成是“九个手指头”的问题。

所以,我觉得宋朝士大夫所形容的官场腐败严重性,应该打一个折扣才切合实际——宋朝肯定存在腐败,但没有他们说的那么严重。事实上,范仲淹、苏轼、王安石向朝廷上书“抹黑”官场的时间,都在宋仁宗朝,而仁宗朝其实是堪称“政治清明”的一个时代,那时候,党争还处于良性状态,监察系统的力量也非常强大,反对派与台谏官对执政群体虎视眈眈,一发现露出腐败苗头便穷追猛打。

范仲淹的好友、泾州太守滕子京滥用“公用钱”(办公费),受御史弹劾,贬到荒凉的岳州;宰相杜衍的女婿、提举进奏院的苏舜钦,有一回将进奏院废纸卖了,换成一笔小钱请同事喝花酒,也被御史参劾,最后以“监主自盗”之罪被削籍为民;还有主管国家财政的三司使张方平,因为“乘势贱买”民宅,为御史中丞包拯严词弹劾,被罢了三司使之职。张方平、苏舜钦、滕子京都谈不上是什么贪官,只不过小节上有污点,结果都被台谏官与反对派抓住了把柄,不依不饶发起弹劾,直至他们被处分。

朱熹与周必大上书的时间,则恰好都在南宋孝宗朝,孝宗一朝实际上是南宋时期吏治最严、吏风最正的时段,宋孝宗整饬吏治的力度很大,广南东路提刑官石敦义,只因“盗用盐脚赃赏钱等入己,及减勊盐亭户盐本钱入己”,即被追毁出身,除名,永不收叙,刺配柳州。因此,宋人说,“当乾道、淳熙间,有位于朝者,以馈遗及门为耻;受任于外者,以苞苴入都为羞。”官场风气是相当清廉的。周必大称“贪残昏谬者常居六七”,明显是夸大其词,不可信。

◎ 南宋刘松年《西园雅集》局部2

但宋朝士大夫的说话习惯就是那个样子——宁愿多说社会的阴影面,以激发国家变革的动力。知识分子就这点臭毛病,但总比那种“总将坏事说成好事”的“花刺子模信使”要好得多吧,至少让我觉得宋朝的政论环境确实是比较宽松的一个允许公开抨击官场风气的社会,再坏也坏不到哪里去。

后世就不是这种说话风格了,比如清王朝,你看清朝官员公开说的奏折、策论,说话都很谨慎,很注意分寸,“多磕头,少说话”。然后你再去翻他们私下说的日记,比如晚清张集馨的《道咸宦海见闻录》,才看到他们痛心疾首地谴责官场腐败。——政论环境成了这个样子,就很没意思了。

而清王朝的吏治腐败程度,依我看,那可比宋代严重得多。我这么说,不是信口雌黄,而是基于两项事实:其一,清王朝产生了像和珅这样的超级巨贪,家产估价超过两亿两银子,相当于当时清政府一年财政收入的三倍,如此巨大的腐败数额,是宋朝的秦桧之流难望背项的。

其二,宋朝时,官场上的行贿送礼叫作“苞苴”,是个别现象,但到了清朝,行贿送礼已发展成为制度化的“陋规”,几乎没有一个官员可以自外于这种制度性的腐败,张集馨说,他在陕西担任督粮道时,每年都要给陕西巡抚送礼,礼金为5000多两银子。这个陕西巡抚,就是以清廉著称的林则徐。我们实在不好意思说林则徐是名贪官,但他必须接受下属的贿金,因为他也需要向上司行贿。行贿—受贿,成了一种制度。

究竟哪个朝代最腐败?

究竟哪个朝代最为腐败?这还真不好说。不过,我这里倒有个讨巧的办法,可以大致评估出哪个王朝的腐败更严重一些:先从各个朝代分别找出一名能够代表该朝最高腐败水平的“大老虎”,看他们各自贪污了多少钱,然后统一折算成今天的货币单位,这样就可以判断出哪只“大老虎”贪得最厉害了。而培育出史上最贪“大老虎”的那一个王朝,整个官场的腐败程度恐怕也得名列前茅。

为方便比较,我们姑以宋、明、清三朝为例。宋朝“第一贪”当推权相秦桧,明朝“第一贪”当推权阉刘瑾,清朝“第一贪”则是领班军机大臣和珅和大人了。宋代由宰相执掌行政大权;明代废除了宰相制,朝中实权常为太监所掌握;清代的权力中枢则转移到作为皇帝机要秘书处的军机处。宋明清的首贪分别为“大权相”、“大权阉”与“皇帝宠臣”,也正好印证了清代史学家赵翼的一个论断:“贿随权集”。哪里存在着不受限制的最大权力,那里就会发生最严重的权力腐败。

好了,现在就来计算这三只“大老虎”各自贪了多少钱。

秦桧的财产:176亿

元人修《宋史》,称秦桧“开门受赂,富敌于国”,但对秦相爷到底拥有多少财富,却语焉不详。南宋史学家李心传倒是在他的《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中提供了一个数字:秦桧“贪墨无厌”,“其家富于左藏数倍”。数字尽管含糊,但毕竟给了我们一个参照系。左藏,即左藏库,宋朝的国库。那么宋代左藏库的财富到底有多少呢?

这里需要说明一点:左藏库财富并不等于宋朝的全部岁入,只是全部岁入的一部分。宋朝的财政收入,分储于多个系统,包括左藏库、内藏库、各州封桩库等。左藏库的库储主要来自赋税,其他来源的收入都是小数目。北宋治平二年(1065),宋朝“运金帛缗钱入左藏库、内藏库者,总其数一千一百七十三万,而诸路转移以相给者皆不与焉”,可知这一年存入左藏库与内藏库的财税收入共有1173万贯。南宋丢了半壁江山,军事开支又十分庞大,左藏库的库储肯定少于北宋。我们就当秦桧时代的左藏库储是1000多万贯吧。秦桧家产是左藏库的数倍,但李心传没有交待是多少倍,我们取中位数,就当是5倍。这么算下来,秦桧的财产大概有6000万贯。

南宋初期的6000万贯如果换成人民币,大约有多少钱呢?我们用货币对大米的购买力来折算。

宋高宗时期的米价大致是每石1000~2000文钱,我们取中位数,按每石1500文(1.5贯)计算,宋代的一石米约等于今天的110市斤。而今天商场中一斤普通的大米,一般要4元左右。由此我们可以列出一条等式:

一石大米=1500文=110斤=440元(只适用于南宋前期)

秦桧的6000万贯钱大概可以购买4000万石大米,根据上面等式,可估算出秦桧的财产约有176亿元人民币。

另外,贪官腐败额与当时的政府岁入、国民收入之间的比重,更是可以触目惊心地显示出腐败的严重程度。南宋朝廷一年的全部财税收入约有一亿贯,换言之,秦桧的财富差不多是南宋财政收入的60%。

我手头没有秦桧时代人均国民收入的数据,不过据香港科技大学刘光临教授的研究,北宋末的人均国民收入约为7.5石米,如果以这个数据为参照,则可知秦桧家产是当时人均国民收入的500万倍。

刘瑾的财产:960亿

明代正德朝的超级权阉刘瑾,有“立皇帝”之称,权焰熏天,百官拜见他,至少得送一千两白银。按照成书于嘉靖初年的《继世纪闻》记载,刘瑾的家产是“金共一千二百五万七千八百两,银共二万五千九百五十八万三千八百两”,即黄金有1205.78万两,白银有2.59亿两。刘瑾家的银两居然数以亿计,令人难以置信,因为正德朝整个社会流通的白银总额都不足3亿两。

所以我准备采信清代史学家赵翼的记录:刘瑾事败后被抄家,籍没之数为“大玉带八十束,黄金二百五十万两,银五千万余两,他珍宝无算”。正德朝的金银汇率大致为1∶6,250万两黄金约可兑换成1500万两白银,刘瑾的财产以白银计算,当在6500万两以上。

◎ 明代《明宪宗元宵行乐图》局部

6500万两银值多少元人民币呢?我们还是按对大米的购买力折算。当时的米价为每石400文钱左右(约0.4两银),6500万两白银可以购置1.6亿石大米。明代的一石米约等于今天的150斤,我们以每斤米4元人民币计算,可知:

一石大米=0.4两银==150斤=600元(适用于明代中期)

也就是说,刘瑾的财产如果放到今天,应该有960亿元左右,是一个骇人的天文数字,立即将秦桧甩出几条街。

在刘瑾生活的时代,明朝的全部岁入只有不到3000万石大米的田赋,外加300多万两白银的杂色收入,如果全部折成银子,大约有1000多万两。刘瑾搞腐败所得来的个人财产,竟然是明朝岁入的6倍。

另据刘光临的研究,明万历年间的人均国民收入只有4.8石米,刘瑾时代的人均国民收入只会更低,即使以4.8石米计算,刘瑾的财富也是当时人均国民收入的3000万倍,一名明代平民得干满3000万年的活而且不吃不喝,才可能积下刘瑾的财富。

和珅的财产:900亿

和珅由于被抄家时,其财产被一笔一笔登记下来,因此评估和大人的家产,有一个详细的清单可作凭据。按《和珅犯罪全案档》收录的抄家清单,和珅家产已估价部分为2亿多两银(包括金银、人参、绸缎、玉器库、当铺、古玩铺、田地等),而和家的房屋花园、珍宝古玩等则没有估价,不计在内。

和珅时代的2亿多两银子放在今天值多少钱呢?还是按对大米的购买力折算。乾隆—嘉庆年间的米价大约为每石1000~1600文,我们取中位数,按每石1300文钱(1.3两银)计算。而清代的一石米约等于今天的150斤,今天一斤普通的大米约4块钱,于是可列式如下:

一石大米=1.3两银=150斤=600元(适用于清代中期)

◎ 清代《康熙南巡图》第一卷《出永定门》局部

和珅的2亿两银子可以购买到1.5亿石大米,按今日米价换成人民币,即有900亿元,与明代刘瑾的财富量差不多。

乾隆年间清政府一年的全部收入大约是5000万两白银、1300万石粮食,全部折算成白银则有6700万两上下。和珅个人的财产相当于是当时清政府一年财政收入的3倍。乾隆时期的人均国民收入按刘光临的研究,是6.45两白银,即和珅的家产几乎是当时人均国民收入的3000万倍。

按上面各个指标的相关数据进行比较,可以看出,明代刘瑾与清代和珅的腐败程度是不相上下的,可能刘瑾还略胜半筹。总而言之,“史上第一贪”如果不是和珅和大人,便是刘瑾刘公公,还轮不到秦桧秦相爷。

如果我们认同这样一种判断:一名巨贪的贪污数目是能够大致反映出当时官场腐败程度的,那么我们便可以提出一个推断:宋代官场腐败的严重程度其实还比不上明清时期。

一个“反告密”的时代

有一段时间,网上许多人都在讨论中国的“告密文化”,论者言之凿凿说,“告密”属于中国人的国民劣根性,传统文化是滋生“告密”的沃土。听得我的心都碎了,难不成“告密”就是我们与生俱来的文化基因,而“被告密”则是我们摆脱不掉的历史宿命?但细一想,又觉得不对。以我这么多年读史的印象,在传统社会,告密行为一直是受到主流文化排斥的,中国的主流文明与其说是“告密文化”,不如说是“反告密文化”。

过去处于主流、正统地位的儒家文明,对告密行为可谓深恶痛绝。孔夫子曾问他的弟子子贡:你最讨厌哪些行为?子贡说:“恶徼以为智者,恶不逊以为勇者,恶讦以为直者。”这里的“讦”,即告密。将告密当成正直的表现,是子贡最厌恶的行为之一。

发生在亲人、朋友之间的告密行为,由于直接破坏了小共同体最基本的人际信任,挑战了人伦底线,更是受儒家抵制。曾有一个人告诉孔子:我们那里有个正直的人,发现父亲偷了人家的羊,便跑到官府举报了。孔子说:“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亲亲得相隐匿,社会的人伦底线才不会被突破。用汉宣帝的话来说,“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亲亲相隐”的原则自此列入中华法系,并历代相沿。

——不要认为“亲亲相隐”是陈腐、过时的观念,现代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同样非常明确地承认公民不给亲人证罪的“亲亲相隐”权利。

当然,我也不否认,中国历史上曾出现过竞相告密的风气。但我们需要知道,告密行为的鼓吹者是边缘的法家,而不是主流的儒家。商鞅主张治国要任用热爱告密的奸民:“用善,则民亲其亲;任奸,则民亲其制。合而复之者,善也;别而规之者,奸也。章善则过匿,任奸则罪诛。”商鞅认为,善民重视亲情,会相互包庇;奸民则相信“爹亲娘亲不如秦王亲”,会相互告奸。人民热衷于告奸,罪恶便无处逃遁。

但有意思的是,商鞅鼓励告密,却不能不将习惯于告密的人命名为“奸民”。可见在当时的道德评价体系中,告密行为是为人所不齿的。商鞅本人可能对这种道德评价很不以为然,但告密的反道德性质却是商鞅无法否认的。

历史上,但凡申韩法术大行其道的时期,告密之风便会盛行一时,比如商鞅变法后的秦国、汉武帝时代、武则天时代、朱元璋时代以及所谓的“康雍乾盛世”。而受儒家价值观塑造最深刻的宋王朝,告密之风则大为收敛。我不是说宋朝就没有告密,而是说告密的行为在宋朝并不受鼓励,士大夫群体乃至君主都自觉抵制告密,以告密为耻。

◎ 南宋萧照《瑞应图》上的宋朝官员1

宋真宗时,李沆任宰相。一日宋真宗问李沆:“人皆有密启,卿独无,何也?”密启即秘密奏事、向皇帝打小报告。李沆对打小报告非常反感,说:“臣待罪宰相,公事则公言之,何用密启?夫人臣有密启者,非谗即佞,臣常恶之,岂可效尤?”李沆认为,只有那些品德败坏的人才会喜欢打小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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