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在新奥尔良,投票人进行初选投票。(Mario Tama/Getty)
思考题
什么是宪法?什么是宪政?
“权利”从何而来?
宪法应该明确社会和经济权利吗?
简短的美国宪法如何能够继续发挥作用?
大多数宪法都存在“制约和平衡”的情况吗?
美国宪法是如何随着时间而变化的?
为了取缔仇恨言论可以限制言论自由吗?
恐怖嫌疑人享有权利吗?
“9·11”事件对美国人的权利观产生了怎样的影响?这种情况以前有过吗?
美国已经遭受了严重的创伤,而敌人们试图让局面变得更糟糕。人民既需要安全感也需要复仇。基本的宪法权利和保障遭到限制在多少人看来是一件非常紧急的事情?恐怖主义利用自由对抗我们的国家,我们能够毫无防备吗?这些都是“9·11”事件及之后迅速——有人认为是仓促——通过《爱国者法案》之后美国所面临的问题。《爱国者法案》能加强政府对可疑人物的监控。正如许多人所指出的那样,“宪法不是一个自杀式的协议”。尤其令人不安的是布什政府授权的强化审讯技术,这其中包括“水刑”,即西班牙宗教裁判所使用的“模拟溺水”。权力是否可以以国家安全之名被剥夺?
这在美国历史上不是一个新出现的问题,因为对自由的类似限制在其他的紧张情况下也曾出现过。建立和限制权力的问题存在于各个政治系统,尤其是在特殊时期。要在政府权力和公民自由之间、多数人的福祉和少数人的权利之间保持平衡并非易事。例如,各州可以禁止同性结婚,或是拒绝给予同性恋者平等权利吗?如果一州允许这样的婚姻,其他州必须承认它合法吗?联邦机构应该通过调查电话、电子邮件和资金的转移——非认股权证——来尝试发现恐怖分子吗?
这些问题涉及权利和政治权力的问题。大多数人可能会同意最高法院的决定是法律,即使国会并不喜欢它。但我们可能不会同意,通过穆斯林是否在机场祈祷来判断他们炸毁飞机的可能性。我们是不是应该特别注意那些有着中东长相的人,因为他们可能,仅仅是可能,是恐怖分子呢?而如果他们不是恐怖分子,那么他们是否有权利起诉他们的原告呢?我们该如何确定对政治权力的限制以及在多数人的需要和个人及少数派的权利之间进行平衡呢?传统、法令以及最重要的国家宪法提供的一些指导原则,为政府治理奠定了基本准则。
现代世界的宪法
按照惯例,宪法是描绘政治系统结构的书面文件。政治科学家将“宪法”界定为一套规则和习惯,无论是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依法设立的还是未经法律制定的,政府要据此处理事务。几乎每个国家都有宪法,因为每个国家都根据某一套规则来行事。在混乱、腐败或独裁的政治体系中,宪法可能无关紧要。阿富汗被武装部落和军阀割据,根本无法实施它的新宪法。在刚果(以前叫扎伊尔),蒙博托不允许任何对他窃取国家财富的限制。斯大林在1936年制定了苏联宪法,也正是从这一年开始血腥的大清洗,宪法从字面上看很完美,实际却是愚弄百姓的伎俩。少数国家,像英国和以色列,没有单一的成文宪法,但仍然存在宪法。英国的习惯、法令、先例、传统等是如此强大以至于英国政府认为它自己受到经过几个世纪发展出来的实践的制约。因此,英国是有宪法的。
现在大多数宪法也明确列出了个人权利和自由。除美国宪法以外,这是个新近的事情。加拿大直到1982年才有了《权利和自由宪章》。英国直到2000年采用了欧盟的人权公约,才有类似的东西。此前,英国的权利和自由没有这么明确。
宪法规定了政府的形式、机构和限度,并且平衡少数派和多数派的利益。宪法的功能还不止于此。政治科学家不仅研究宪法写些什么,更要研究它实际做些什么。例如,美国宪法非常简短,很多东西都没有写出来。它的7条正文主要界定的是政府各部门的权力,第二十七条修正案规定了广泛的公民权利,但也为解释留下了开放的空间。
相反,许多二战后独立的新兴国家采用了相当详尽的宪法。战后的日本宪法是1946年由美国占领军政府在5天内起草的,包括40条国民的权利和义务,比如生产就业的权利、适宜的生活水平、社会福利救济等,与美国宪法序言中的一般性价值“正义……国内安宁……共同防务……公共福利……自由”形成鲜明的对比。德国宪法(基本法)的第一条也列举了一长串权利,不仅有基本权利和政治自由,还有社会和经济保障,包括对教育系统的国家监督和对经济的公共控制。
1988年的巴西宪法列举了很多权利——每周工作40小时、医疗和退休计划、最低工资、最高利率、环境保护,以及其他你能说得出来的——却是在困境中挣扎的巴西经济无力承担的。这些权利会阻碍必要的经济改革。很多人现在相信详尽的社会和经济权利不应该被写入宪法,它们应当从属于政令或市场的运作。权利无法实现成了新宪法的一个普遍现象,尽管宪法的起草者认为他们能够处理社会和经济问题。
英国可以用不成文的宪法来治理,尽管英国政府正在考虑起草一个成文的。美国实现了高度概括的宪法的功能。在这两个国家,宪法的详细内容是在长时间的使用过程中不断被充实的。但大多数新近成立的国家都致力于冗长的成文宪法,试图清楚地写下每一个细节。
比较研究 ◇ 变更宪法的危险
请注意不断变更宪法的国家,它是不稳定的标志并且意味着没有什么宪法扎根于人民的心灵。法国从大革命以来已经有过15部宪法,并非所有都付诸实践。巴西自1822年独立以来也有了7部宪法。铁托时代的南斯拉夫,每10年出台一部新宪法,每一部比上一部都更有问题。1963年南斯拉夫宪法规定立法机关实行五院制。对一国的最高法律进行如此连续不断的试验意味着没有一部宪法是确定的和合法的,这也是南斯拉夫在1991年流血分裂的原因之一。宪法太重要了,不能轻易试验。
本国的最高法律
民族国家采用宪法与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的立法者汉谟拉比编纂巴比伦法典是出于同样的原因的:在这个国度里设立最高的法律。宪法是社会的基本法律,是不能轻易改动的。它是衡量政府或人民行动的准绳。立法机关可以今年通过一项法律而在来年推翻它,但宪法条文的修改要困难得多。在瑞典,宪法修正案必须得到连续两届普选的议会的通过。美国宪法的修改更为困难。最普遍的程序是参众两院以2/3的多数通过,然后得到 3/4州议会的批准。美国宪法自1791年采用《权利法案》以来至今只修改了17次,这反映了修改程序的难度。(最近一次是1992年的第二十七条修正案,规定在两次换届选举期间国会议员不得加薪。)1983年平等权利修正案未获得通过,因为投票赞成它的州议会不到3/4。
宪法条文的概括性 由于不论多么详尽的宪法都无法预见可能出现的每一个法律或行政问题,因此很多内容需要宪法法院在特定案例中对最高法律予以解释。这种宪法的司法解释概念在世界范围还是一个相当新的事物,它由美国人开创并且只是在最近几十年才流行开来。因此,我们的多数例子用的是美国的。
美国宪法在《权利法案》的第一条修正案中写道,“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这是一个非常概括的表述。在特定事件(诸如学校的祈祷问题,或者信仰动物祭祀或非法毒品的邪教)中的解释方式必须依赖于事情发生时当权的决策者。公立学校的祷告行为是否意味着打破了政教分离?还是说学校里的祷告活动是信教自由的一部分?或者学校里的祷告活动是可允许的,如果那是特定学校行政区内多数人们的愿望?
宪法条文必须经过解释以适用于特定的事件。谁被赋予巨大权威来决定宪法概括性词句的含义呢?最早始于美国,现在有30多个国家把这个责任交给国家最高法院。法院裁决政府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宣布其无效以及避免那些它认为是违宪的行为的过程被称为司法审查。司法审查的权力是有争议的。许多批评者指责最高法院——最有名的是1953—1969年厄尔·沃伦(Earl Warren)担任首席大法官期间——强行把个人哲学当作国家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宪法确实就像阐释者所说的那样,但过于主观的解释看起来是司法审查概念必然要冒的一个风险。
法院并不总是以一种一贯不变的方式解释宪法。在美国,沃伦法院代表了司法能动主义,这并不必然意味着“自由”。它依赖法官的意愿废除某一法律或实践来保护公民的权利。与之相反的是司法克制,最高法院不是把它的工作看作制定法律,而是接受国会的领导。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和费利克斯·弗兰克福特(Felix Frankfurter)曾就司法克制问题向最高法院提出建议,因而被许多人看作伟大的自由主义者。与之相反的是,罗伯茨法院推翻了许多法律但却被认为是保守的。
与此相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具有争议也不足为奇。参照美国的最高法院——除了它有16名法官外——德国法院被授权确保所有的法律都遵守基本法。1975年,联邦德国法院发现有一条允许堕胎的法律与基本法——为防止纳粹恐怖的重现而订立的——中的强烈的生命权条款存在冲突,因而宣布堕胎违宪。在德国于1990年统一之后,法院允许一部分堕胎在民主德国地区的存在,因为那里曾经确立并执行过相应的法律。1979年,法院裁定“劳工应参加大企业经营”的主张——雇员在决定企业的长远计划时拥有与所有者和管理者几乎一样的权利——没有什么违宪的地方。不是所有的国家都给予它们的最高法院裁决法律是否合宪的权力。在没有明确建立司法审查程序的国家,这个责任常常落到立法机关的头上。英国议会自己决定什么是合宪的。
宪法和立宪政府 一部宪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它被解释的方式。两个不同的国家可能采用相似的宪法,但它们的运作却可能大相径庭。瑞典和意大利有着类似的结构,但它们的政治文化(见第7章)差异甚大,因此它们的成文法的功能也不一样。宪法有可能是虚构的。原苏联宪法设立了一个政府框架——一个包括两院制的立法机关和被授予行政权的类似内阁的部长联席会议的联邦体系——还规定了一长串公民的民主权利,但实际上,共产党高层几乎控制了一切,包括个人权利。
立宪主义指的是政府权力受限制的程度。它最早出现在1215年英国贵族迫使约翰王(King John)签署的《大宪章》中。《大宪章》并没有提及民主,它只是限制国王的权力,保障贵族的权利。然而,几个世纪以来,它却在现代英国、美国、加拿大被用来推进民主和个人自由。在一个实行立宪制的国家,法律和制度制约着政府以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被侵犯。相反,一个极权主义或权威主义政府(见第6章)并没有受到宪法的限制,个人和少数团体的确无法保护自己免于政府不顾宪法所言而做出的武断行为。20世纪70年代,阿根廷和智利的军政府使数以千计的可疑的左翼分子“消失不见了”(意味着受折磨和被杀害),尽管它们的成文宪法保证人权的实现。
美国对少数派权利的侵犯事件并不罕见。最大的一次发生在1942年,根据臭名昭著的第9066号行政命令,大约有12万居住在西海岸的日裔美国人受到拘禁,人们错误地认为他们是敌对的外侨(大部分是在美国出生的)。在没有经过任何法律程序的情况下,他们被剥夺了住房、生计和自由,并被送进了又脏又破、围着铁丝网和看守塔的拘留营——有点像纳粹的集中营。没有一个证据可以证明任何一个日裔美国人有背叛行为,他们都是激进主义和战时歇斯底里症的受害者。
就连签署这项命令的国防部长亨利·斯廷森也害怕这“将在宪法上造成一个可怕的漏洞”。的确如此,直到1983年联邦法院才推翻拘禁的合法性。这个事件表明即使是建立了良好的民主制度的国家也会在夸大其词、毫无根据的大恐慌时候将其公民的言论和行动自由抛到九霄云外(类似的反应在“9·11”事件后突然爆发,对象是穆斯林)。自日裔美国人中招募来的第422战斗团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最值得夸耀的美国部队。
比较研究 ◇ 加拿大的新宪法
加拿大曾处于一个奇怪的状态。1867年英国议会通过的《英国北美法案》使加拿大获得独立,但在英国统治加拿大期间,它只能获得伦敦的英国下院的同意才能修改宪法。渐渐地,这激怒了加拿大人,他们要求收回宪法的“修改权”,也就是把它收归加拿大。他们直到1982年才如愿以偿,伴随而来的是他们从未有过的东西,一部模仿美国《权利法案》的《权利和自由宪章》。
宪法的目的
如果有些国家根本不注意它们的宪法所写的东西,为什么它们仍不厌其烦地制定宪法呢?宪法扮演着多种角色:它们把国家的理想目标写入条文从而提供一种象征功能,它们规定了政府的结构形式,并试图为政府统治的权利进行辩护。
国家目标的表述 根据美国宪法序言,美国致力于六个目标: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确保自由的幸福。1977年的苏联宪法宣称自己是“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致力于建立共产主义。联邦德国宪法寻求使国家摆脱任何纳粹统治的痕迹,因而把自己的努力方向定位为“服务于世界和平”并明确宣布没有哪个群体会被剥夺他们的德国公民权——与希特勒的纽伦堡法典正相反,该法典宣布成千上万的德国人为非公民。
序言和权利清单是象征性的表述:它们表明了宪法起草者的价值观、理想和目标。但序言生来就是非常概括的,而且其法律约束力也是不确定的。怎样来解释它们呢?美国宪法中“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或者“促进公共福利”是什么意思?宪法规定了国家的理想,但对这些目标和价值的解释还需要一些决策。
形成政府结构 宪法还是个蓝图,它书面描绘了谁在政府里做什么、规定了每个部门的职权及其限制,还提供解决冲突的正规渠道。美国宪法的第一条到第三条概述了国会、总统和司法机关的权责。国会可以征收直接税和进口税,但不得对输出的货物课税。总统是三军总司令,但必须经参议院“咨询及同意”才能缔结条约。在权力分立的系统中,宪法对政府的各个部门的权力和责任进行了区分,同时也限制了各部门的权力。
没有其他哪部宪法像美国这样使用“制约和平衡”,实际上绝大多数宪法载明的都是统一的权力,这一点我们将在第13章讨论。没有什么国家厌恶美国国父们集中权力的方式。以我们的眼光来看,1993年的俄罗斯宪法给予总统过多的权力而给议会即国家杜马的权力太少,这种不平衡只让少数俄罗斯人感到困扰,大多数人倾向于让高层采取强有力的行动防止无政府状态并保持经济的稳定。政治文化再一次显示了它在宪法实施中的分量。
正如我们在前面章节提到的,宪法也划分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在联邦制国家中,权责在一个全国政府和若干个省或州政府之间进行划分。美国宪法的这种分权是概括性的,没有给予中央政府的权力都属于各州和人民。这种权力的划分已经变得越来越不明确,特别是近年来,联邦政府在教育、卫生、福利、住房和其他服务的财政开支中占有很大的比重。
很多国家是单一制的,也就是说,它们不用按地域划分权力而是把权力集中于首都。单一制国家并不寻求“平衡”中央和地方的权力,但它们可能会给郡(瑞典和爱尔兰)或县(日本)一点自主权。它们也可能重新设立甚至取消现存的地方政府,这在联邦制下是做不到的,国家不能轻易取消或改变各组成州,每个州都是一个合法的实体。
确立政府的合法性 宪法还可以给政府打上合法性的烙印,既具有象征性,也有实际功效。许多国家不会承认一个新兴国家,除非它采纳一个成文宪法,这种成文宪法是持久和责任的标志。美国的《联邦条例》和随后的美国宪法标志着美国的独立。
大多数政权发生重大变革之后的宪法都写得很短,它试图建立新政权的统治权力。特别是要有一个制宪大会来作为政权更迭后的第一次制定新宪法的立法会议。 1977年选举产生的西班牙议会把自己变成一个制宪大会,用新的1978年宪法否定了佛朗哥体制。这项工作完成之后,它又变回为正规的议会。1990年,保加利亚选举出400人的大国民议会来制定一部新的、后共产主义的宪法。任务完成后,1991年保加利亚选举产生了240人的定期的国民大会。在取代塔利班政权之后,阿富汗各派组成loya jirga,一个传统的制宪大会,在2004年出台了新宪法。但是统治阿富汗大部分地区的军阀却对它视而不见。
宪法能保障权利吗?
公民自由和公民权利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纳粹集中营消灭了数百万生命,日本军队在中国烧杀抢掠。世界作出反应,采取措施以防止类似惨剧。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作为一种象征性表述(没有实际的制裁权力),确立了绝大多数国家都不愿公然违犯的基本道义和目标。如果一个国家要那样做的话——萨达姆·侯赛因使用毒气对付伊拉克同胞,洛朗·卡比拉在刚果纵容并掩盖部族大屠杀——得到的是世界在援助和贸易方面对它的孤立。违背人权的指控可能会说服苏丹停止在达尔富尔地区的杀戮。虽然没有直接的强制性,但人权规范的设立让我们更有可能去追求它们。
《世界人权宣言》是依照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制定的,它确定了政府不应任意剥夺的基本公民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生存权、集会结社自由、言论自由、游行示威自由、信仰自由和政治参与自由。《世界人权宣言》还规定了许多经济的和文化的需求:工作权、受教育权、婚育和养家的权利,以及按照自己的文化生活的权利。这些权利几乎不可能是强加的,也很少有人会去强加。事实是,权利和自由是难以界定的,而且所有的国家都以某种方式限制公民自由。少数派团体的问题是世界性的。欧洲最严重的公民权问题是有关吉普赛人的,他们几乎到处受到蔑视。
少数派团体和公民自由 很少有国家是同质的,大多数都由不同的种族、民族、信仰、文化或语言背景的公民组成,并且它们的公民或文化自由经常会受到危害。居住在佛罗里达州的海地人或居住在新墨西哥州的墨西哥人处于不利的地位,除非他们会讲英语。英国的印度人和巴基斯坦人、法国的阿根廷人及德国的土耳其人,都生活在需要遵从主流文化的压力之下。但《世界人权宣言》写明少数派团体有权保持它们的文化独立性。它能够或应当在这些情境中被强制实施吗?美国关于“多元文化主义”的争论就是围绕这个问题来的。美国应当放弃“合众为一”(epluribus unum)而保护每个族群吗?每个群体的孩子都有权受到它们父母语言的教育吗?1998年,加利福尼亚选民——包括大多数拉丁美洲人——批准通过了第227号决议,结束了双语教育并使英语成为唯一和标准的教育语言,权利被侵犯了吗?还是说权利被促进了?多数说西班牙语的人都希望他们的孩子掌握英语以便过上更好的生活。
美国宪法的适用性
宪法被传统、新用法和法律所改变。例如,美国宪法并没有提及政党,但我们的政党制度已经成为美国政治过程的确定部分。司法判例和政府传统也成为社会的基本法律。宪法需要一点灵活性来适应时代的变迁。携带武器的权利和表达的自由,说明了美国宪法性质的变化。
携带武器的权利
2008年,最高法院第一次裁定第二条修正案中“携带武器的权利”是个人的权利。关于这一点的争议性已经产生并将持续存在。1939年,法院在美国诉米勒(United States v. Miller)一案中反对运输短柄猎枪,全国范围内的法官以米勒为先例来限制枪支所有权。但在2008年哥伦比亚特区诉海勒(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一案中,法院裁定特区严格的枪支法律违反了宪法第二条修正案。(美国法院判决标题中的斜体部分为原告和被告的名字。)
美国开国元勋们希望防止任何由常备军带来的集权现象的发生。因此,宪法的“民兵条款”设想美国的国防在很大程度上握在“民兵”手中,它能使权力分散在各州和民兵成员当中。为支持这一点,《权利法案》的第二条修正案(1791年通过)写道:“纪律严明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基于公民防卫的民兵概念从来没有什么重大收获(各州都不想花这个钱),联邦政府接管了主要的防卫任务。
但是除民兵外,个人有拥有枪支的权利吗?自由主义者及枪支管制倡导者声称没有这种权利,只有民兵享有枪支拥有权。相应地,各州和市可控制枪支所有权。例如,哥伦比亚特区在1976宣布私人持有枪支违法,但保守派指控上述决定违宪。海勒最高法院裁决家庭用于防卫的手枪合法,这立即变成了当地的法律,全国步枪协会立即提起诉讼在全国范围内反驳类似法律。
海勒为拖延了数年的第二条修正案的诸多问题提供了机会。它意味着美国人可以不受限制地自行拥有任何枪支吗?在家庭之外可以吗?隐瞒可以吗?机关枪?霰弹枪?警用弹药?恐怖嫌疑人和疯狂的年轻人呢?或者各州及市仍有权采取合理限制吗?米勒和海勒的例子表明为回应新情况及具体案件经历了两个世纪的宪法将被重新解释。
关键概念 ◇ 权利是什么?
“权利”从何而来?是天生的还是人为的?经典思想家们——包括美国的开国元勋们——把“天赋权利”作为人权的基础。天赋表示的是上帝的旨意,这并不难理解。你立刻而且本能地知道用飞机撞击大楼是错误的。生命和自由是天赋的,因此政府只有为了善的目的才能剥夺人们的这些权利。人权可以用消极的“免于……的自由”来概括阐明,这也就是托马斯·杰斐逊最关心的,免于各式各样的暴政。
公民权的概念更新一些而且处于更高的层次,它随着现代民主的产生而产生,因为公民需要言论和投票的自由。它们不像人权那样是不言而喻的。出版自由应该是公民权而不是人权,尽管两者有重叠的地方。那些被剥夺公民权——比如组织反对党的权利——的人很快也会发现他们会被独裁政权关起来。在美国,平等机会成为主要的公民权议题。
经济权利的概念是最新的——随着早期的社会主义者出现在19世纪(见第3章)——并且把权利转向物质领域。在富兰克林·罗斯福等人的推动下,它们通常用积极的“做……的自由”来阐明,也就是说要有充分生活、拥有工作和接受教育的自由。其中的很多权利需要在政府的项目中花费大量纳税人的钱。保守主义者说这些根本就不是权利,只是各种群体希望想要的东西,比如老年人要求把处方药作为“权利”。有些人担心一个“权利产业”会无止境地制造不确定的权利。
“权利”用英国哲学家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的话说,“就是法律的孩子”。某事只有当它被放进宪法或法令时才成为权利。在《医疗保障法》出台之前,老年人没有权利要求联邦资助他们的医疗保险。现在他们认为那是十诫之一了。所有权利都或多或少有人为的成分或是“社会建构”的。是否某个东西是好的和可欲的就自然是权利?是否利益集团想要的每个东西就真的是它的权利?要小心“权利”一词的滥用。
美国的表达自由
美国《权利法案》第一条修正案写道:“国会不得指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我们认为表达自由是任何一个民主国家的标志,公民有权公开评论政府。反政府或反宗教的文艺作品不应受到任何政府部门的干预或审查。
这是一个特别典型的美国问题,为了维护国内和平,多数国家都宣布了“仇恨演讲”是不合法的。在欧洲大部分国家,否认曾经发生过的浩劫是不合法的。2008年一个英属哥伦比亚案件中,加拿大的某权威新闻杂志因为一篇警示穆斯林可能会控制整个世界的文章,而被控以“发表仇恨演讲”的罪名。在美国,这一案例可能会被立即否决。一名加拿大观众曾经大叫道:“这是仇恨讲演!”另一位大喊:“这是自由讲演!”2010年,高级法院受理了一名牧师的案例,对能容忍同性恋的美国,牧师把决斗死亡称为神圣的惩罚。法院考虑到加在死者家人身上的伤痛,似乎准备开始限制仇恨演讲。
言论自由看似简单其实却不然。言论自由能给校园里的顽固者挑起非裔美国学生仇恨的权利吗?报纸有权出版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消息吗?公立博物馆可以拒绝冒犯公民宗教神经的艺术品吗?我们都相信自由表达的权利,但我们中的大多数都会同意那应该有个限度。正如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大法官认为的那样,没有人可以被允许在拥挤的剧院里大喊“着火了”,除非真的失火了。言论自由是否包括散布危险或恶意的谎言的权利,例如敦促淘汰支持医疗改革的政治人物?就这一建议还可以假设一些狂热的行为。
按照霍姆斯大法官的说法,表达自由也必须受到限制,如果言论或出版物处于引起“实际的罪恶”的“即时而明显的危险”,国会有权制止这种危险。最高法院在1925年吉特洛诉纽约州(Gitlow v. New York)一案的判决中也支持对要求暴力推翻政府的激
进分子的判定,因为他的话语代表着一种“坏的倾向”,它可能“败坏道德、引起犯罪和扰乱公共和平”。那个决定是在“红色恐怖”时期作出的,如果是在和平时期结果可能会不一样。
关于第一条修正案的争论是永无止境的。1971年,一份多卷的、保密的国防部关于发动越南战争的研究报告被泄露给《纽约时报》(New York Times)和《华盛顿邮报》(Washington Post),两家报纸都开始以它为基础登载一系列耸人听闻的文章。尼克松的行政班子立即拿到一个法院的指令,以国家安全为由阻止进一步出版。在这个开始为人所知的“五角大楼文件”案中,最高法院很快并且全体一致地否决了政府关于官方秘密受到危害的主张。那时,大部分美国人都为战争而付出。雨果·布莱克(Hugo Black)
大法官的理由是:
只有自由和不受限制的新闻舆论才能有效揭露政府的诡计。新闻自由最重要的责任是防止政府的任何部门欺骗人民并且把它们送到遥远的地方因外国的热病和枪炮而死……报纸正好做了这件高尚的事情,这也是其创始人希望并相信它们会做的事。
和平抗议者将他们对伊拉克和阿富汗战争的想法告诉白宫。(Kevin Lamarque/Corbis)
最近,有人争论说言论自由走得太远了,特别是在处理激进主义、色情作品或是以“政治正确”的名义压制别人的言论等方面。2010年,国会用了很长时间才通过一项竞选改革的法律,以限制大财团的影响,部分原因是竞选捐赠在很多人看来也是言论自由的一种方式。他们认为,金钱如同话语,两者都不应该受到限制去支持各自的候选人和利益。一些批评者担心,有钱的企业会直接贿选。网络为这个争论开辟了新的广阔领域,它为充满仇恨的极端分子采用各种表达方式提供了便利。维基解密应该停止在互联网上发布机密文件供大家阅读吗?
言论自由和煽动性言论
煽动性言论指的是企图制造不满或反抗的针对政府或官员的指责。自从权利法案通过以来,美国政府曾数次以煽动叛逆罪压制过一些激进的言行。国会通过第一个反叛乱法是在XYZ事件之后的1798年。当时美国正与法国进行一场不宣而战的海上战争,该法案针对的是“雅各宾派”——对法国大革命中主张保卫美洲的人的称呼。这项法案直到约翰·亚当斯总统离任时才终止(这显示它的真实目的可能是想影响大选)。该法案引起了争议,但它没有经过最高法院的任何宪法性检验就废止了。第二个煽动罪法案在内战时期生效,林肯总统用赋予他的战争权力来压制反对战争的北方人。这件事被告到最高法院,但法院拒绝对其合法性作出裁决。由于这项行动是未经检验的,因此所有的“政治犯”在内战结束后都得到赦免。
20世纪的反叛乱法 正当美国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时,社会主义者与和平主义者敦促人们以拒绝服兵役和以其他方式搅乱战争努力来反对美国卷入第一次世界大战。1917年的《反间谍法》旨在压制激进分子,为此有几百人,包括社会党领袖尤金·德布斯(Eugene Debs),被依照此法投入监狱。在其中一个案件中,最高法院支持这项法案,因为如果言论自由对国家安全构成霍姆斯大法官所说的“即时而明显的危险”的话,它应当受到限制。但多数人在战争结束时就得以释放,并且由于很难证明言论是危险的,所以1917年的法案从那时以后就很少使用。
在20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反叛乱法主要用来对付共产党人。1940年的《史密斯法》是国会通过的最为广泛的煽动罪法案,它禁止鼓吹以暴力推翻政府,禁止散发反政府传单或有意加入反政府组织或团体。《史密斯法》引起了许多争议,但它一直都没有得到宪法性检验,直到1951年最高法院支持对美国共产党领导人的判决,即使他们没有被指控有反政府的暴力行为。“它存在着构成危险的图谋,”首席大法官文森(Vinson)判决道,“不在于有没有公开的行为”。从那以后,还有一些法院对《史密斯法》的合宪性作出判决,但都摇摆不定。在1957年耶茨诉合众国(Yates v. the United States)一案中,沃伦法院以只有抽象的反对主张而没有公开行为为理由推翻了对美国共产党领导人的判决。四年以后,在斯凯尔斯诉合众国(Scales v. the United States)一案中,最高法院支持《史密斯法》中关于共产党员身份非法的条款,但这个判决也指明只有那些想要直接用暴力推翻政府的积极分子才是有罪的。最高法院谨慎地指出按照《史密斯法》党籍本身并不是非法的。
最为严厉的立法可能是二战后的麦卡锡时期通过的反对共产党人颠覆威胁的法案,这是另一个红色恐怖。1950年的《麦卡伦法案》(《国内安全法》)禁止共产党员在联邦政府或国防系统工作,还建立了颠覆活动控制委员会(SACB)来强制推行这个法案,并要求被颠覆活动控制委员会宣布为受共产党影响的组织向司法部长登记。《麦卡伦法案》引起了极大的争议。批评者指责该法案不仅侵犯了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而且危害了第五条修正案中关于自证其罪的条款。虽然《国内安全法》从未整个地被宣布为违宪,但每个由它要求的特定的组织或个人向司法部长登记的行为都被宣布是违宪的。最后,当人们认识到它在各个方面都没有达到任何目的时,《国内安全法》于1973年被废止了。有趣的是,美国政府根本就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阻止对越南战争的批评,反对者太广泛了,而且也没有宣战。
怎么做 ◇ 列出参考文献
无论是谁阅读你的文章都应该能够找到你的资料来源,确定这些资料来源是有效的而且是与文章相关的。参考文献一般放在论文的最后,这样标注是美国政治科学协会要求的标准,但这并不是不可置疑的。这是来自美国心理协会(“心理风格”)和芝加哥风格指南的变化。你的导师可能喜欢与现代语言协会相似的风格,也有可能更喜欢老式的脚注的风格,这种风格至少与标准相一致。在我们需要考虑的标准中发生了一些变化,尤其是在网站上。总的来说,参考书目为读者找到你文章的资料来源提供了一张地图。
在你论文的末尾,在小标题“参考书目”或“引用文献”的部分是悬挂式缩进和按照字母顺序排列的。作者要写全名(姓和名),写明出版年份,文章名加引号,期刊或者书籍名称需要斜体。如果是一本书的话,需要添加城市和出版社;如果是期刊的话,需要在最后加上月份和日期。用标点符号把这些元素隔开。如果没有列出作者,就使用文章的标题或者网址以及赞助机构的名称。下面是使用的形式:
Works C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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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rry, Nicholas O. 2006.“Wrong Turns in lraq.” Foreign Policy Forum, April 21.foreignpolicy forum@ms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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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分子的权利?
“9·11”事件之后布什政府为已被逮捕的恐怖分子嫌疑人创造了一个新分类:“非法敌方战斗人员”。针对他们的证据通常是模糊的。他们处于犯罪嫌疑人和战犯之间,但并不享有两者中任何一种权利。他们被以各种方式严厉审讯,如模拟溺水的水刑。无人知晓是否获得了有效信息。一些人未经指控、未经审判、没有律师或时限规定而在关塔那摩被裁决——因为并非在美国国土上。毫无疑问,他们当中的很多——但到底是哪些——是危险的恐怖分子,针对他们的证据却是保密的。实际上未经审判他们就被判处无期徒刑。
“9·11”恐慌平息之后,很多人怀疑这是否为宪法权利。2004年,最高法院裁决根据美国法律关塔那摩的裁决是有效的。2006年及 2008年,最高法院裁决恐怖嫌疑人拥有人身保护权。法院未释放任何被拘押者或对任何审判下达指令,但是它确实促使政府要确定他们到底是犯罪嫌疑人还是战犯。如果是前者,他们要被审判;如果是后者,应根据《日内瓦公约》处理他们。对于新分类“非法敌方战斗人员”,法律很难适用。
美国政府试图控制言论和逮捕嫌疑人的行为历史表明,随着时间的流逝,《权利法案》的保障已被解释为是指不同的事情。当国会、总统或法院预见到危险性或威胁时;它们倾向于更具有约束性,在其他时候则是更具有宽容性。权利具有很强的环境依赖性。2001年“9·11”恐怖袭击后,几乎没有美国人担心未经正当程序拘留成百上千的嫌疑人。几年之后,时刻记着惊慌失措反应过度的例子,一些人担心草率通过的《爱国者法案》应当修改以确保其不违反宪法。在那段时间,未经授权监听电话被裁决是违反宪法的。
当我们看到其他国家对人权和公民权的合法限制时,我们应当记住这种背景依赖性。有些政权的确遭受围攻,反对派要推翻它们(通常都有好的理由)。由于选举总是被非法操纵,推翻这种政权的唯一办法就是采取未经法律许可的方式,可能包括暴力。在这种情况下,言论自由可能会很快导致暴力反叛,并得到丰富的回报。当政府感到恐慌时就会采取更严厉的压制措施,它之所以恐慌是因为它知道自己可能会被推翻。缅甸、韩国、印度尼西亚、埃及、伊朗、南非、阿根廷和其他许多国家都有因大胆说话而被投入监狱的反对派。“言论自由”不只是好事,它也会是个炸药包。表达自由能够兴旺发达的前提是长期稳定的合法政府并且要在和平时期。简而言之,它具有政治性。
关键术语
少数派 法令 宪法 司法审查 司法能动主义 司法克制 基本法 政治文化立宪主义 权力分立 国家杜马 制宪大会 人权 公民权 经济权利 建构 红色恐怖 煽动性言论 人身保护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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