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成员们身着法官长袍参加奥巴马总统的就职典礼。宣誓誓言是大法官罗伯斯给予的。(Jeff Christensen/AP Photo)
思考题
美国的政治体系为什么如此依赖于法院?
自然法和制定法的区别是什么?
普通法和法典法的区别是什么?
你可以决定美国的法院体系吗?
欧洲的法律与美国的有什么不同?
在德国,与美国最高法院对等的机构是什么?
1803年的案例是怎样赋予最高法院巨大权力的?
沃伦法院基于什么重大案件制定了新法律?
后来的法院修改了沃伦法院的决定了吗?
美国以其“法治”为荣。其中一个因素是美国律师的数量——每100 000个人中有281个律师,相比之下,在英国有94个,法国有 33个,而日本只有7个。在这些国家的政治体系中,法律扮演着非同寻常的角色。在美国,律师们弘扬的是自由、竞争性个人主义的精神。很少有国家像这样‘小人物”有能力起诉权势者。许多美国人抱怨美国的法律案件过多,但是他们又不希望生活在日本那样的法律体系下,那是要求个人完全屈从于政府和公司的制度安排。缺少律师的法律意味着法律受控于官僚。如果你想获得法律下的自由,那么你必须拥有许多律师。
法律的类型
我们主要关注制定法,它由人类数百年来编写和汇集而成。与自然法不同,制定法有明确的文本,可以发现其中的对与错。我们复杂的社会要求各种各样的法律,其中主要有五大分支。
刑法
美国监狱中有160万人(超过所有成年人的1%),刑法是法律体系中我们最常听说的一种。现代刑法主要是规定和涵盖一个特定类别的错误,这种错误被认为是给社区带来社会的罪恶和威胁。因此,原告是国家而不是受害者本人。犯罪行为经常被分为三种类型:过失犯罪,例如交通违规,通常处以罚款;诸如赌博和卖淫之类的严重的但不是主要的犯罪是轻罪,被处以较大金额罚款或短期监禁;重大的犯罪即重罪,例如强奸、谋杀、抢劫和敲诈,则被判入狱。在美国,一些诸如绑架和州际盗车的犯罪行为是国家管理的,其他的诸如谋杀和抢劫主要是州来管理,还有一些类似于银行抢劫和贩卖毒品的行为由国家和州共同管理。
民法
许多法规管理民事而非刑事案件。大多数英语国家,用普通法来解决民事案件。结婚和离婚、继承、合同和破产等均是民法调整的对象。民法向那些能够证明自己受到损失的个人原告提供救济。这些判决只关金钱,无关牢狱。民法大部分适用于个人而非国家。有些案件既可以作为刑事案件也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就像联邦政府指控那些有不法行为的投资公司,以及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对这些公司的控告。
宪法
成文宪法通常是最高的法律。其他法律和法院的司法解释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在司法审查体系(见第5章)下,美国法院的一个重要角色,是确保法典及其管理方法不违反宪法。司法审查是美国对治理的巨大贡献,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民主国家增加了某种类型的司法审查。
在美国,宪法的最终解释权归美国最高法院,也就意味着法律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最高法院决定宪法的内容。例如,1896年,法院对普莱西诉弗格森案进行判决,认为州法律所判定的公共交通中的种族隔离并不一定违背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对平等的规定,只要提供给黑人和白人的交通设施是平等的。在1954年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中,法院对该法律条款进行修订,认定对公立学校进行种族划分存在着固有的不平等,尽管看起来是平等的。宪法没有改变,但是关于人权的社会概念发生了变化。宪法(事实上,法律本身)不是静止的,而是一个活跃的、成长的制度。
经典论述 ◇ 法律的基础
高级法是一种融合了希腊哲学和犹太—基督教思想的古老概念。由于认为上帝和造物者的存在,高级法高于人们制定的法律。它背后的思想为,“造物主赋予了”人们生命权,自由、追求幸福、拥有财产和享受他们自己通过劳动获得的劳动果实的权利,这些权利不是政府可以剥夺的。许多人认为,“高级法”优先于人类制定的法律,一些人引用“高级法”来为自己对普通法律的违反进行辩解。印度的甘地和美国的马丁·路德·金都宣称他们的行为虽然违反人世的法律,但在道德上是正确的,因为它们符合自然法的更高律令。
自然法,来源于中世纪的天主教学说,认为一些法律基于人类的本性,以只能通过思考来理解它。例如你不需要任何法律书籍来告诉你谋杀是错误的。以色列司法部长,在1961年起诉纳粹官员阿道夫·艾希曼(Adolph Eichmann)时,认为从自然法来讲艾希曼应当知道种族屠杀是错误的。
行政法
根据最近的发展,行政法包括了由政府机构颁布的管理法规,它随着行政管理部门对议会立法的必要解释而发展。比如,联邦法律禁止商业中的“不公正或欺骗行为”,是哪些商业行为是“不公平或欺骗性的”呢?联邦贸易委员会必须作出规定。当政府部门开始解释国会法律时,意味着建立一个管理法规和案例法体系,这将引导国会有关委员会将来的决定。行政法规可能被上诉到联邦法院。联邦政府正着手将行政法规编成法典,现在已经有了很多卷。
国际法
国际法由大多数国家认可的条约和已经建立的惯例构成。它之所以特殊,是因为它不具有国内法那样的实施方式。在国际法体系中,不存在法官、法庭和警察。国际法一般都被遵守,因为它符合大多数国家的利益。
国际法的关键机制是互惠和一致性。每一个国家都希望得到公正对待,因此会相互尊重。它们也不希望在不同国家之间适用不同的标准,因此必须保持标准的持久性。有些国际法由国内法院来负责维系。美国最高法院就授权各州可以签订国际性商贸协定。当一名美国商人在海外受到伤害时,他可以在美国法院对该国被告提起诉讼。我们所学习的,大多是国际公法,但是国际私法是一个迅速发展的领域,因为越来越多的商人开始拓展海外业务。
早期的法律体系是口头的,包括习俗和信仰。现代法律体系以书面形式为主,通过大量的系统整理编纂而成,更加精确和一致。法典始于远古时期,并且在文明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十诫”和《汉谟拉比法典》是早期的法典,但古代最伟大的法典是罗马法。它的细节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以“理性”为基础,它是如此普遍、灵活、富有逻辑,在当今世界的许多国家仍在使用。罗马法被天主教会整合进其教会法中,在东方则被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吸收进他的《查士丁尼法典》,这是大多数欧洲现代法律体系的基础。现代欧洲的法律基础是罗马法、封建法和教会法的混合物。
法院、法官和律师
司法系统随着法律体系的发展而发展,它对法律进行日常管理。司法体系分为不同的层次等级,不同的法院拥有其特定的司法管辖区,也就是说,它们在不同的地理区域会有不同的情况或不同的权力。
美国法院系统
美国的法院系统是独一无二的,包含51个司法机构:国家系统包括联邦法院和50个州系统。联邦系统和州系统有所重叠。联邦法院中的许多案件原本是州法律的问题,但是却来自不同的州,这就是所谓的“多样化管辖权”。当然,它也审理违反联邦法律的案件。相反,联邦法律(宪法或法令)的问题也许首先在州法庭提起。美国最高法院可以审查州法院在联邦问题上的判定。
联邦法院 94个联邦地区法院组成全国性的联邦法院体系。它们雇用了500多个法官,在联邦法律下处理民事诉讼,涉及联邦冲突的刑事案件和多样性的管辖权时,作为审判法院。然而,许多刑事案件,即使是那些涉及联邦法律的案件,也试图在州法院解决。
联邦区域法院的决定可以上诉到美国法院。美国有 13个上诉法院,由132名法官主持,还可以审查行政部门——如联邦贸易委员会、航空航天局、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的行政裁定。每一个上诉法院根据需要设立3名以上的法官。大多数情况下,上诉法院不查证事实,只是考虑法律应用和解释是否有误。它对上诉所做的裁定主要依靠当事人双方律师提交的辩护状,口头的论据十分有限。
联邦法院系统的最高级别是美国最高法院,包括一位首席法官和8位助理法官。它只负责较低级的联邦法院或州最高法院的申诉案件。如果一个州的最高法院宣布某一部联邦法律违宪,则该案件必定会提交到联邦最高法院。与上诉法院不同,联邦最高法院不必审理提交的每一个案件,只审理其中的一小部分。只有涉及基本的宪法问题、条约或重大的联邦问题时,联邦最高法院才会审理案件。由于美国的法律体系建立在判例法基础上,所以法院的裁决就是全国适用的法律。
州法院系统 50个州都有自己的法院系统,并且这些法院系统处理国家90%的法律业务。它们处理的案件大多是民事案件,而不是刑事案件。总体说来,州审判法院负责县一级的事务,对其范围内的所有民事和刑事案件有最初的管辖权。在农村,治安法官处理小事件。在城市,治安法院或警察法院做同样的事。这些当地法院没有陪审团(严重案件交由州法院审理),所处的惩罚以罚款或短期监禁为主。
关键概念 ◇ 普通法与法典法
英国的普通法始于3~5世纪占领英格兰的盎格鲁-撒克逊族的日耳曼人的部落法。该法强调自由权和平等,基于早期审判的判决先例发展而来,因此被称为“判例法”。1066年征服英格兰的诺曼人认为当地法律的分散阻碍了国家治理的统一性,于是建立了中央法院使当地的法律系统化,并制定了全英国适用的普通法。他们还增加了新内容,如陪审团。
为进行有效的审判,英国的法官和法庭必须能够做到即席发挥。大多数法官受过教会教育,非常熟悉教会法。因此,当皇家法律不足以审判案件时,法官会运用教会法来进行审判。如果还不能断案,法官就会根据自己的正常感觉和英国人的普遍实践来作出判断。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普通法成为罗马法、教会法和英国传统习俗的混合物。
普通法有三个明显特征。第一,它是判例法。也就是说它基于个别的法律决定而不是一个完整的法规法典。第二,普通法由司法判决形成,有极大灵活性。法官可以重新解释或修改以前的规定和原则,以适应新的情况。第三,普通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遵循先例或判决先例原则(“让决定成立”)。因为没有两个案例是完全相同的,法官可以指出不同打破先例。通过这种方式,普通法保留了巨大的灵活性。17世纪,议会崛起,成为主导机构,成文法补充和取代了普通法。今天,当这两者发生冲突时,成文法总是优先。
普通法虽然重要性下降,但是在英国(苏格兰除外)、美国(路易斯安那州除外)、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许多原英国殖民地仍有影响力。许多法令是旧普通法的正式条例。普通法塑造了英国社会和政治的发展,并将独特的政治习惯传播到美国。
欧洲大陆(尤其是法国)的法律体系的发展另有特色。就像法国国王推翻封建专制主义建立绝对权力时(见第4章),法律学者复兴罗马法,强调中央政府,鼓励商业。法国法学家看到了罗马法的价值:它是普遍的、书面的、在古代世界行之有效的成果,并已通过教会法广为人知。
编纂法律是拿破仑对法国司法持久的贡献,最终影响了世界上大部分地区。1804年的《拿破仑法典》,是欧洲法律的第一部现代法典,剔除了封建法律和宗教对民法的影响。它保留了许多法国革命的成果,例如,取消拷打、任意逮捕和监禁,强调公民自由、公民平等。拿破仑征服了欧洲的大部分地区,带去了法典;欧洲的法律体系仍然以此为基础。它也被用在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和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直到今天,法国的中央集权仍然反映着其基本哲学。
今天,世界上的许多国家仍以一些形式运用《拿破仑法典》。大部分法典法是详细的、精确的、全面的、易于理解的。法官并不希望“建立”法律,只希望运用它。先例有更少的分量。像美国体系一样,司法并不独立执行。因此,司法审查的力量是有限的——无论是由立法机构行使还是由专门的宪法法院负责,都是一个相对新的产物。
普通法系和罗马法系之间的区别是明显的。前者是普适性的,法官的判决非常重要,依靠判例和习惯法。后者是特殊性的,主要是立法机构的产物。这两个法系的发展都为满足现代化和君主集权(英国的亨利一世和二世,法国的路易十三和拿破仑)的需求服务并变得越来越相似。在英语国家,成文法的数量逐步增加,普通法的重要性和意义在降低。在两大法律体系中,越来越多的立法法案由行政机构提出,后者的管理法规已成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法官
联邦法官 联邦法院的法官由总统提名,必须取得参议院的同意。为使其免于行政机关和政治化的压力,除非遭到弹劾,他们即可终身任职。这使法官从行政或政治事务中独立出来。的确有一些联邦法官是因政治原因得到职位,不过他们都精通法律。当联邦法官出现空缺时,司法部长会列出一个具备资格的候选人名单,然后总统从中挑选几个人。总统一般会就候选人在法律界的声望而咨询全美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ABA)。小布什总统取消了这一惯例做法,不过奥巴马又恢复了它。参议院的审查以前只是履行程序,现在已高度政治化了。反对者指责总统试图用不称职的当派人士填补联邦法官的席位,并阻拦确认。克林顿执政时,许多联邦法官的提名未获通过,就是因为参议院中的共和党议员反对,认为他们太过自由化。作为回应,参议院的民主党议员也同样指责布什提名的人员太过保守。
有的总统希望联邦法官是无党派的,或至少处于两党中间。例如,艾森豪威尔任命一些民主党人士加入联邦法官的队伍(包括最高法院法官威廉·J·布伦南),力求取得平衡。不过大多数总统都会任命属于自己党派、与自己有着相同的法律哲学的法官。比如,约翰逊总统任命瑟古德·马歇尔(Thurgood Marshall)为最高法院大法官,后者是一个自由主义者,相信法院在推动社会公正方面应当起积极作用;尼克松总统任命的四位联邦法官都坚持保守的政治哲学,认为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沃伦法院在保护个人权利方面走得太远,损害了法律的效力;里根总统任命了保守的女法官奥康纳(Sandra Day O’Connor),她是第一位女性联邦法官。这五位联邦法官的确起了很大作用。2000年,在裁决佛罗里达州的大选争议时,最高法院最终以五比四的结果作出裁决,使小布什获得了总统职位。后者很明显还要任命保守派人士为联邦法官。这样,他的保守主义政策在任期结束后还可以延续下去。奥巴马总统任命了两位自由派的女法官,以便平衡保守主义倾向。
州法官 州法官有两个来源渠道,既有民选的也有任命的,任期为14年。两党经常会提名同一个候选人,努力减弱法官选举的政治性。法官选举中很少发生党派之争。在1986年的全民投票中,加利福尼亚人罢免了州大法官罗斯·伯德(Rose Bird),他曾经反对实行死刑。加利福尼亚州法官是任命的,但后来不得不由选民通过选举来予以确认。有些人认为,民众选举出来的法官带有太强的政治性,缺乏专业技能。反对者则认为,任命的法官才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
法院的比较
法官应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是作为仲裁者,被动地观察法律事件的发展,只是对程序中有争议的地方作出裁决,还是积极地引导审判过程,询问证人,查明证据,控制整个审判?后一模式使美国人感到恐惧,因为他们生活在普通法传统中,法官都是被动的。不过在法典法系国家,法官的确扮演着积极的角色。
英美抗辩和诉讼程序
英国和美国的法院是被动机构,不考虑纠正不公正或非法逮捕行为。相反,它们等待法律受到挑战或被告人被带到它们面前。这个系统在抗辩和诉讼的基础之上运行。双方当事人(原告和被告)均力争从客观公正的法院中得到有利于自己的裁决。法院不会受理那些没有涉及真正利益冲突的案件,原告必须表明被告是怎样、在哪些方面造成他的损失。在审判中,法官如同帝王一般,双方当事人均要出示证据,传唤并互相询问证人,力图驳斥另一方的观点。法官只负责审查证据和证言的真实性,监督法律程序使其正常进行,对有争议的程序进行裁决。在所有当事人都出示他们的材料后,法官以事实和相关的法律为依据作出裁决。如果有陪审团参加,法官将指导陪审团成员考虑证据的分量,告诉他们相关的法律,然后基本上就是接受陪审团的裁定。
在刑事案件中,警察负责调查案情并报告给公诉人——通常是地区检察官,由公诉人决定是否提出起诉。审判过程也很像民事审判,只不过政府作为原告来起诉被告。陪审团在法官的指导下,根据有关法律和事实认定被告是否有罪。这种对抗系统有一个缺点,尤其是在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裁决经常会偏向于能够请最好律师的一方。这样,金钱可以使司法的天平倾斜。
英国法院系统
英国法院系统是通过1873年的《司法法案》建立起来的,很大程度上延续了普通法的传统。它可以分为民事和刑事两个分支。
法官的选举和任期 英国法官名义上由国王任命,但是选择权在首相手中,他主要根据主持上院事务的上院大法官(通常也是内阁成员)的推荐进行任命。英国法官也实行终身制,并超越于政治之上。英国以前没有司法审查,但为适应2000年以来的《欧洲人权公约》,已有了一些司法审查。现在英国法官可以用与美国《权利法案》相似的《欧洲人权公约》审查法规和警察的行为,这是一个巨大进步。英国的司法机构与大多数国家一样,也是行政的一部分——只不过不是政府的一个部门。
律师的角色 尽管美国和英国有共同的法律传统,但差别还是很大的。在英国,国王(也就是政府)聘用律师对犯罪提起公诉,没有美国的地方检察官那样的专业起诉人。美国律师可以从事任何法律工作,无论是在法庭内还是在法庭外。在英国,只有大律师(barristers)才可以出庭辩护,初级律师(solicitors)只能处理其他的法律事务。
欧洲法院系统
欧洲的法院系统主要是建立在法国模式之上,这是因为《拿破仑法典》的广为传播。它们不区分刑事庭和民事庭。不过,大多数欧洲国家都有独立的行政法院。欧洲法官成立专门小组就法律和程序问题作出裁决,在宣判阶段,他们与陪审员共同作出量刑和裁定。当然,外行的陪审员通常都遵循法官的权威——至少是专业知识和智慧。在一些国家(如德国),法官坐在两名外行陪审员中间一起进行宣判。
欧洲审讯程序 在法典法系国家——世界大部分国家都是——法官比在普通法系的国家中扮演着更为活跃的角色。检察官(法国叫procureur,德国叫 Staatsanwalt)是公务人员,他们向调查官提供证据,调查官是司法部的代表,他进行深入调查,搜集证据和陈述。
比较研究 ◇ 俄罗斯的法律
俄罗斯的后共产主义法律制度延续了许多原苏联的法律结构,因为大部分人都成长于共产主义法律制度之下。现在,俄罗斯要建立“法治”,包括诸如财产法和民权的“中产阶级”的概念。1991年,一个宪法法院建立,15位法官受到任命。这是俄罗斯历史上第一个独立的审判团。理论上,它可以对总统和国家杜马的活动的合宪性作出裁决。
实际上,俄罗斯总统拥有如此之大的权力——包括选举法官的权力——法院对此没有制衡。在俄罗斯,犯罪活动猖獗。新富阶层和强力部门(siloviki)雇用杀手消除异己,包括议会议员、记者和竞争对手。“在这里,法官只有卡拉什尼科夫(Kalashnikov)。”一个绝望的俄罗斯人对枪击案作此评价。
苏维埃法律和司法程序都与西方民主国家有很大不同,只在严格限制刑事犯罪方面相类似(都把这些行为视为反对现存政治体系)。苏维埃法律源于马克思的思想,认为法律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资本家自然使资产阶级法律为保护私有财产服务。而无产阶级——理论上的国家主人,只需制定保护国有财产的社会主义法律。斯大林的统治结束后,偷窃或转移国家财产的行为成为经济生活中的常态。苏联法律对个人所有权没有任何规定,现在的俄罗斯法律涉及的也不多。苏维埃法律的另一部分是处理叛乱和颠覆,这在西方法律中并不重要。很多原苏联公民因为“反革命活动”或“诽谤苏维埃”的罪名,被流放到西伯利亚。
那些没有政治含义的案件,依据苏联的法律通常能得到公正处理。检察官搜集证据并提起诉讼,但有时考虑到缓和社会紧张因素而请求减轻刑罚。被告也允许有辩护律师,但律师仅向当事人提出有关法律问题的建议,不能挑战检察官的证据。法庭上没有陪审团。苏维埃的所有法官也都必须是党员。
一些涉及政治的案件从来不公开审判。驯服的苏联精神病医生过去常常把持不同政见者诊断为“慢性精神分裂”,不经审判就对以送他们到监狱一样的医院。1974年,诺贝尔文学奖得主索尔仁尼琴(Alexander Solzhenitsyn)未经审判便在去联邦德国的飞机上被捕。1980年,持不同政见的物理学家萨哈洛夫(Andrei Sakharov)被流放到一个偏远城市,以避开西方媒体的报道。
克格勃握有大权并经常独立于法院行动。克格勃现已变成俄罗斯的国家安全委员会,配备了原有克格勃的官员。克格勃的首要目标是:确保当权者掌权。普京总统主修法律专业,作为克格勃的官员也是国家安全委员会的首领,任命克格勃之外的人员担任要职。普京使用看起来法律化的手段排除异己,这些人被控贪污、偷税漏税而入狱数十年。许多人担心,如果“法治”在俄罗斯不能建立起来,民主也会随之消亡。这二者是紧密联系的。
与英美法系不同,欧洲法官在将案件交付审判前首先对是否有罪作一个初步的裁定。法国和意大利的调查官就通过与腐败官员的斗争而成为英雄。欧洲的刑事程序起诉的裁决不是由地方检察官提出,而是由法官提出,并且证据的重要性并不受控辩双方(原告和被告)控制,而是受控于法院,他们可以主动获取必要的证据。
在美国,被告在证明有罪之前一直被推定无罪,在欧洲,这一假设几乎是相反的。在一个美式或英式法院,原告负责举证,被告在其辩护中不需要说一个字,控方必须证明此罪无可置疑。在法典法系国家,被告必须承担证明调查官是错误的责任。
律师的角色 与英国或美国的辩护律师不同,法国的律师(avocat)或者德国的律师(Rechtsanwalt)并不向目击者提问,提问由全体法官完成。他们努力在对方的言论或案件中找出逻辑的或事实的错误并作出动摇陪审团的总结陈词。大多数情况下,欧洲的律师并不像美国的律师那么必不可少和有创造力,因为法院在调查案件事实中掌握主动。
法院的作用
与其他国家相比,司法审查在美国发展得更为完善,美国人对法院有更多期望。没有哪一个国家会像美国那样,“法庭上的戏剧”成为电视转播的焦点,这些国家的法庭也不会像美国这样充满戏剧性。
其他西方民主国家也有与美国相似的法院体系,不过作用没这么大。在瑞士,当案件从州法院提交到联邦法庭时,后者可以裁决州法律是否违反了联邦宪法。但是,该法庭不能对瑞士议会通过的法律是否合宪发表意见。德国宪法法院审查议会立法,以确保它们遵守基本法(德国宪法)。位于卡尔斯鲁厄的宪法法院之所以能够建立,部分原因是二战后美国的坚持,这在欧洲是个新概念。德国宪法法院由16名法官组成,议会两院各选出8名,任期12年,没有报酬。该法院审理各州之间的案件,保护公民自由,宣布危险的政治团体为非法。它的裁决很重要。在20世纪50年代,它发现新纳粹和共产主义团体都想推翻宪政,于是宣布它们为非法。它裁决1974年的流产法案与基本法中规定的生命权相冲突,宣布其违宪。德国宪法法院运用的是更具刚性的罗马法,它的裁定还没有达到美国最高法院那样的权威。在普通法系国家,最高法院的裁定确实是产生法律的土壤。
美国最高法院
美国最高法院的职责是审查联邦立法是否合宪,这一权力在宪法中并没有特别规定,因此一直受到质疑。司法审查问题在1787年的制宪会议上曾引起激烈辩论。代表们认为,有疑问时,立法者可能会要求法官对所提出的法律的合宪性给出意见。詹姆士·麦迪逊指出:“法律违反了人们自己建立起来的宪法,就是无效的。”然而,那些担心这样会使法院拥有双重检查权并丧失中立性的人反对这种观点。其他人认为这会影响分权原则。埃尔布里奇·格里(Elbridge Gerry)预言也许会出现“法官政治家”。制宪会议结束时,司法审查尚未明确规定。
然而,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阐述只有法院可以限制法律权威。1801年到1835年在最高法院担任首席法官的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同意这种观点;事实上,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年)这一里程碑式的决定建立了司法审查之前,他已经为此努力了15年。但是这个原则从来没有受到普遍欢迎,那些强硬的总统总在试图抵制法院的权威。托马斯·杰斐逊、安德鲁·杰克逊、亚布拉罕·林肯和富兰克林·罗斯福均与同样意志坚强的法官们发生了激烈冲突。
从1803年到1857年,最高法院并没有使国会的任何法案无效。1857年,它推翻了1820年制定的禁止在北部各州拥有奴隶的《密苏里协定》。这引起了政治风波,使亚布拉罕·林肯成为总统。在20世纪,许多法律被宣布无效。然而法院本身也对此产生分歧。由雨果·布莱克、威廉·O·道格拉斯(William O. Douglas)和厄尔·沃伦主张的“司法能动主义”认为,最高法院必须提高警惕,保护《权利法案》。而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费利克斯·弗兰克福特和沃伦·伯格(Warren Burger)等“司法克制主义”的鼓吹者认为,只有国会才能制定公共政策,并且除非立法法案违反了宪法,否则就是成立的。以大法官名字命名的沃伦法院(1953—1969年)明显奉行司法能动主义,它在消除种族隔离、进行社会再分配、维护被告权利等方面的判决对美国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之后的法庭要谨慎一些,因为它主要由保守的共和党人组成。
经典论述 ◇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总统在即将离任时,提名马伯里(William Marbury)为华盛顿特区的法官。但不知由于什么原因,国务卿马歇尔(John Marshall)没有将委任状交给马伯里。马歇尔的继任者,共和党人麦迪逊(James Madison)拒绝发放委任状。马伯里直接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最高法院发出司法命令,强制麦迪逊将委任状交给他。
这使法院左右为难。如果大法官马歇尔和最高法院签署司法命令而麦迪逊拒绝执行,法院的声望和权威将急剧下降;如果不签发命令,将会使人对亚当斯在任期结束之际给联邦党人匆忙的司法任命的合法性产生质疑。
马歇尔的解决办法很聪明。他不仅批评了麦迪逊和杰斐逊,而且明确建立了司法审查原则。一方面,马歇尔裁定马伯里有权得到任命,麦迪逊应将委任状交给他。另一方面,他又宣布最高法院无权签署司法命令,因为它对案件没有初审管辖权,所以,美国国会1789年制定的《司法条例》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对所有公职人员签发司法命令因与宪法相抵触而无效。这个裁决使杰斐逊总统十分生气,因为他知道马歇尔如何聪明地摆脱了陷阱而且宣布了法院的权威。他意识到,这一“精英和非民主的”的司法审查制度已经确立。
最高法院的政治角色
在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经常变成政治性问题,这在其他国家一般不会发生。罗斯福执政时期,最高法院裁决他的新政法案是违宪的,总统将最高法院的法官轻蔑地称为“九个令人厌烦的老人”。尼克松在1968年的选举中称沃伦法院的自由化裁决使犯罪问题增加,威胁到了社会的安全。美国最高法官在政治生活中的确起着重要作用,任命一位新的大法官可以产生巨大的差别(因为最高法院经常出现四比五的状况)。知道法官在裁决时多大程度上受自己个人观念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他们的思想观念是否与最高法院作为公正裁判者的理念相一致?
法官的观点
很明显,法官的个人信仰影响着他们的决定。历史上,最高法院法官总是英裔白人新教徒(WASP)中的上层或中上层男性。激进的批评者声称,这些法官不能眷顾那些贫困或受压迫的人。这种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1981年,第一位女法官产生,而现在已经有了三位女法官。现在最高法院有六个天主教徒和三个犹太教徒。(一些游说者建议为白人新教徒让出一个位置。)最近黑人和妇女登上了法官席,但这不一定就表明已经推翻了保守的倾向,因为这些法官可以在自己的权利上保守。克拉伦斯·托马斯(Clarence Thomas)法官——最高法院的第二位黑人法官——宣称自己属于保守派人士。
其他因素也影响着法官的判决。他们年纪较大,平均在70岁左右。南部法官在种族问题上往往更加保守,尽管最强烈的民主权力倡导者之一是亚拉巴马州的雨果·布莱克,他年轻的时候曾经是三K党的成员。以前做过公司律师的法官可能更关注商业问题。一些法官,就像路易斯·D·布兰代斯(Louis D. Brandeis)(六名犹太教法官中的一位)和瑟古德·马歇尔(第一位黑人法官),在改革和民权问题上很积极,体现了他们的自由主义信念。还有一些在州法院任过职的法官,主张州法院的权力应该得到加强。
但是影响法官表决的两个最重要的因素,似乎是法官与政党的关系和法官关于司法角色的认识。民主党法官比共和党法官更倾向于支持自由主义的立场。前者更认同司法能动主义,把最高法院看作被压迫的少数民族和穷人的保护者。他们对州政府的权力持怀疑态度,赞成增强联邦的权威,依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寻求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共和党法官则主张司法克制主义,倾向于在联邦体制内保持州的权力,较少将《权利法案》作为保护工具。当然也有例外情况。1953年,艾森豪威尔总统任命加利福尼亚州州长沃伦为最高法院大法官时,他认为自己挑选了一个持“中间路线”的共和党人。后来,艾森豪威尔称这一选择“是我犯过的最愚蠢的错误”。
许多法官认为,法院尽管有公众舆论的压力但也要坚持一定的宪法原则。杰克逊法官这样说道:“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信仰自由和集会自由和其他一些基本权利不需要进行表决。它们不是选举的结果,而是与生俱来的权利。”但是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实际上是受公众态度影响的。1936年,当法院通过了几个旨在遏制经济萧条的重要法律之后,罗斯福总统被赋予这个国家历史上最大的权力。1937年,他提交法案要求扩充最高法院人数到15人,鼓励70岁以上法官退休。这个计划失败了,因为人们感到罗斯福偏离了宪法规定的司法独立原则,但它的确使法院开始审视自身的狭窄世界,并接受变革。1936年大选和关于“法院大换班”的争论直接导致了最高法院处理新政法案时持更加谨慎的态度。就像一个爱开玩笑的人会说的那样:“小洞不补,大洞吃苦。”
另一个影响因素是同事的观点。首席法官约翰·马歇尔、厄尔·沃伦和现在的约翰·罗伯茨都通过自己的个性和司法推理,让同事接受自己的法律哲学。许多因素——并非所有都已被认识到——在影响着裁决。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终身制也许是最重要的因素。他们独立并相对超脱于国会、白宫、私人利益集团。这些因素以潜在的方式改变着他们。自由主义者可能变成保守主义者,司法能动主义者可能变成司法克制主义者,反之亦然。法官位置的重要性及其决定可能改变美国社会的自我认知,使得法官们深入思考,有时还会改变观点。最高法院和许多地方一样,相当一大部分工作人员由自己决定。
法院的政治影响
美国的法律体系存在一个基本矛盾。我们希望法官公正,但是法院的重要性又给了他们政治权利。在20世纪,这种权利还被加强。沃伦法院在三个领域表现活跃并饱受争议——公民权、刑事程序和立法机构中的席位分配。它在这些领域重写宪法。沃伦法院推翻了96位南部国会议员提出的“已经建立起来的土地法律”并实施它的“个人政治和社会哲学”。
公民权 1954年,最高法院对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的裁决,在美国种族关系中引发了革命性的变革,这是国会不愿涉足的领域。法院接受了瑟古德·马歇尔(后来成为全美有色人种促进会的律师)的社会学观点,一致裁决在公共学校实行种族隔离是“固有的不平等”,因为他们歧视黑人孩子,剥夺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赋予他们的受平等保护的权利。一年以后,在布朗第二案中(1955年),废除种族歧视的政策被要求以“谨慎的速度”推行。而南方白人则发誓要进行广泛的抵抗。
美国黑人在这个判决的支持下,力图在其他领域也争得平等待遇。到1963年,对抗已经变成全面性的。在隆巴德诉路易斯安那州案(1963年)中,沃伦法院支持占座抗议,判定实行种族隔离政策的州政府不能起诉那些拒绝离开隔离餐桌的黑人。法院认为,依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没有哪个州有权拒绝任何人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的权利。静坐示威成为民权斗争的一个主要武器。1964年,国会也追随法院通过了《公民权法案》,禁止在宾馆、汽车旅馆、饭店、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实行种族隔离。法院领导了国会。
1957年,一体化对阿肯色州的小岩城来说很艰难。黑人学生需要国民警卫队陪同才能在中央中学穿过嘲弄他们的白人学生。然而,问题并不是局限于南方或者到20世纪50年代为止的。(AP Photo)
刑事程序 沃伦法院在刑事审判方面的裁决给美国人带来了更多的麻烦。在马普诉俄亥俄州案(1961年)中法院裁决,除非紧急情况,否则警察没有搜查证而获取的证据在州法院中不被承认。1963年,在吉迪恩诉温赖特案中法院裁决,必须为贫穷的被告提供辩护律师。在埃斯科比多诉伊利诺伊州案(1964年)中,法院以五比四的比例裁决,嫌犯在警察询问时有权要求律师在场,否则供状不能在法院运用。法院最有争议的裁决是1966年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法院也是以五比四的比例裁决,嫌犯一被警察抓获,便应被告知他有权保持沉默,并要求接受询问时有律师在场。
立法机构中的席位分配 同样重要的是最高法院坚持选举中“一人一票”的原则。直到1962年,在许多州的选区划分中,农村代表过多而城市代表不足。在1962年和 1964年的一系列裁决中,沃伦法院发现不平等的代表权影响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权。最高法院命令州立法机构运用“一人一票”的原则,按人口重新划分选区。
怎么做 ◇ 构造散点图
将你的数字用一种形式表现出来,你可以超越一个交叉表(见第11章),建立一个散点图,将指标以点的形式标在图中,可以使你的论述更加明确。如果你发现了一些有价值的东西,这些点将以一种并不完美但比交叉表更清楚的形式表达两个变量之间的关系。此外,如果这些点随机分布在图中,则表明它们没有任何模型或关系。
一个柏林的研究小组“透明国际”发布的清廉指数(CPI),来自对国际商务人士遭遇的腐败程度的调查。它是主观和不完善的,但是客观的测量是不可能的,没有哪个官员会承认自己受贿。透明国际把国家从10(非常廉洁的)到1(完全腐败的)进行排序。下面这个带数字的散点图X轴(横轴)表示人均GDP,Y轴(纵轴)表示CPI。
你的计算机可以画一条“最佳拟合线”(有时是曲线)。这里是从海地到加拿大。大多数点离最佳拟合线不远,这表明,通常情况下,越是富裕的国家腐败情况越少。然而,也有一些异常值,这些国家离线较远。智利的人均GDP只有富国的1/3,却异常廉洁。意大利、日本和法国却丑闻不断,比它们的财富应对应的位置还要腐败。最大的异常应该就是美国。为了解释这些异常值,应当研究它们的历史、机构和政治文化。例如,美国基层机关像县和学校董事会的权力腐败是怎样的?异常值经常讲述一些最有意思的故事。
这些裁定使那些受到伤害的人感到愤怒:不愿与黑人分享学校或宿舍的种族隔离主义者,对嫌疑人的处理受到阻碍的警察,希望更多“超过平等”选票的农村居民。人们举着写着“弹劾沃伦”字样的广告牌高声抗议。1968年,尼克松像反对休伯特·汉弗莱那样反对最高法院。沃伦法院废除了《种族隔离法》,重写刑事程序规则,并重新划分立法机构选区。除了马歇尔法院,它是美国历史上最积极、最具开创性的法院。
后沃伦法院 伯格法院(1969—1986年)和伦奎斯特法院(1986—2005年)总体上呈保守主义特征,试图纠正沃伦法院的一些裁决,但是表现得并不是很明显。总的来说,存在着一种保守主义的趋势,但却难以捉摸。20世纪最受争议的裁定来自“保守的”伯格法院(首席大法官意见一致),在1973年罗伊诉韦德案中宣布堕胎受隐私权的保护。在1978年的贝克案中,伯格法院裁定为黑人申请者保留医学院的名额违反了宪法对白人的平等保护。但第二年,在韦伯案中,它又裁决帮助黑人工人获得技术职业的配额是合宪的。在刑法上,伯格法院作出了一些很难判断倾向的裁决。1984年,它在马普原则(拒绝非法取得的证据)的基础上增加了“善意例外”原则,即如果一名警察持搜查证进行搜查时,无意中发现了另外一个证据,那么该证据就可以被应用。这一修正并没有推翻马普原则。1976年,法院裁决如果实行死刑是公平的话,那么它不见得就是“残酷和不寻常”的。
伦奎斯特法院主张保守主义,但对其也保持足够的警惕。1988年,在一次震惊里根政府的裁决中,法院主张独立检察官制度是合宪的,而白宫认为它干预了行政权力。法院同样裁决焚烧美国国旗不能被宣布为非法,它是言论自由的一种表达形式。这个裁决引发广泛的抗议,于是又通过一项新的联邦法律,宣布焚烧国旗为非法。2003年,法院支持对竞选资金进行改革,支持大学申请中的“积极性行为”(如为少数民族学生预留名额)以及其他的自由主义政策。总之,后沃伦法院是在修正而不是背叛沃伦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