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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钩 当前章节:15220 字 更新时间:2026-6-20 03:08

转眼到了南宋光宗朝的绍熙二年(1191年)春,因为“雷雪交作”,天有异象,宋光宗下诏求言。有一位叫做俞古的太学生,便上书皇帝,以非常严厉的语气斥骂宋光宗:陛下“即位以来……宴游无度,声乐无绝,昼日不足,继之以夜,宫女进献不时,伶人出入无节,宦官侵夺权政,随加宠赐,或至超迁。内中宫殿,已历三朝,何陋之有?奚用更建楼台,接于云汉,月榭风亭,不辄兴作。深为陛下不取也。”

宋光宗是一个不成器的皇帝,私生活不检点,气度也远远不如北宋的仁宗,“览书震怒”,下了一道特旨,说将此人抓起来,谪放远方州郡,由地方官吏加以管束——这一刑罚,当时叫做“编管”。应该说,比之明清时期动辄将“忤逆”之人廷杖、杀头,处罚甚轻。但尽管如此,宋光宗的特旨还是受到大臣的抵制。中书舍人莫叔光告诉执政的宰相,不可执行这一特旨。台谏官谢深甫也上书宋光宗:陛下“以天变求言,未闻旌赏而反罪之,则是名求而实拒也。俞古不足以道,所惜者朝廷事体耳。”坚决不同意将太学生俞古“编管”,因为“言事无罪”乃是朝廷的“事体”,不可破坏。

皇帝只好将对俞古的处罚改为“送秀州听读”,即送到秀州的学校,在官方监护下继续读书。但据南宋方志《嘉泰会稽志》的记述,即使是“听读”这样的轻罚,也被廷臣认为不当,莫叔光立即“缴奏”,即拒不起草处分俞古的诏书,说“弭灾异不宜有罪言者之名”。最后,“事竟寝”,对俞古不再有任何处罚。

这一事件也成了南宋的一则具有政治效力的先例,被后来的士大夫援引来证明“言者无罪”,以对抗压制言论的权势。几年后,宋光宗因为实在不成器,被士大夫集团“罢黜”,他的儿子宋宁宗继位,次年改元庆元。时韩侂胄揽权,排斥异己,使用谋略迫使深孚众望的宰相赵汝愚罢相。韩侂胄之举引发京城士子的强烈抗议,周端朝、张衡、徐范、蒋傅、林仲麟、杨宏中等六名太学生联名上书,指斥韩侂胄一党乃“小人中伤君子”。但宋宁宗对上书不加理会,六名太学生又将上书的副本抄写多份,广为散发。

韩侂胄大怒,鼓动宋宁宗下诏,称杨宏中等人“妄乱上书,扇摇国是,各送五百里外编管”。但负责起草诏书的中书舍人邓驿拒不草诏,说:“自建太学以来,上书言事者无时无之。累朝仁圣相继,天覆海涵,不加之罪,甚者押归本贯或他州,听读而已。绍熙间,有布衣俞古上书狂悖,若以指斥之罪坐之,诚不为过。太上皇帝始者震怒,降旨编管,已而臣僚论奏,竟从宽典。陛下今日编管杨宏中等六名,……睿断过严,人情震骇。所有录黄(皇帝的意旨),臣未敢书行。”宋宁宗与韩侂胄不得不将“编管”改为“听读”。六名太学生虽被“听读”,但公道自在人心,天下士子已将他们誉为“庆元六君子”。

苏辙“诽谤”皇帝而受到优容,尚可以说体现了宋仁宗生性之仁厚,不过宋光宗与宋宁宗这对皇帝,显然就谈不上仁厚了,太学生俞古与“庆元六君子”之所以敢“放胆妄言”,而且能够逃过严厉的惩处,首先乃是得益于宋朝确立下来的不加罪于言事者的祖制。相传宋太祖在太庙立下誓约,要求赵氏君主“不得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人”,“子孙有渝此誓者,天必殛之”。言者无罪,从此成为宋朝的一个惯例。宋神宗年间,苏轼说:“历观秦汉以及五代,谏争而死盖数百人,而自建隆(宋朝第一个年号)以来,未尝罪一言者,纵有薄责,旋即超升。”

其次,假设赵宋皇帝一意孤行,必欲加罪于言事之人,在程序上也难以通过,因为按宋朝的权力构架,中书舍人可以拒绝起草不合祖制的诏书,台谏官也可以将他们认为不当的诏书追缴回来。皇权受到制度性的制衡。更重要的是,这套保护言事者的制度又养成了一种“言者无忌”的风气,“一时风俗之好尚,为士者喜言时政”。制度可能会变成死物,风气则是活的制度。制度或可以一夜之间变更,风气则难以挑战。

这样,不管是宋光宗、宋宁宗,还是权臣韩侂胄,如果想从重治罪“妄乱上书”的太学生,则不但违背祖宗法,而且在程序上会受到抵制,而且还要冒天下之大不韪。总之,执法的成本非常高。

事实上,韩侂胄对极力反对他的“庆元六君子”非常痛恨,“欲斩其为首者”,但到底还是“不敢杀士,故欲以计杀之”。所谓“以计杀之”,就是将六君子发配到远恶州郡“编管”,使他们老死于穷山恶水间。不过最终还是“编管”不成,只能改为处罚极轻的“听读”。

韩侂胄当政之时,诬道学为“伪学”,制造“庆元党禁”,压制异论,是宋代言论管制最严厉的时期之一。即便如此,韩侂胄亦不敢(也不能)禁绝议论。庆元二年(1196年),太学生敖器之在京城的城墙上贴了一首诗——那时候的城墙、宫墙、楼壁,就如网络时代的BBS,上面有许多议论时政的“题壁诗”,类似于今日的帖子——其中两句写道:“九原若见韩忠献,休说渠家末代孙。”并署上“敖器之”的大名。“一时都下竞传”,都知道诗乃出自敖器之的手笔。诗中的“韩忠献”即韩侂胄的先祖、北宋名臣韩琦。这首诗分明是在讽刺韩侂胄没有脸面见他的祖宗。但韩侂胄“闻之,亦不之罪也。器之后登进士第,今犹在选调中”(岳珂《桯史》)。敖器之后来考中进士,老韩也没有给他小鞋穿。(另据叶绍翁《四朝闻见录》,敖器之题诗后潜逃,后给韩侂胄写信请罪,韩原谅了他。但叶绍翁的这则记录错漏百出,这里不采信)

韩侂胄用事日久,所引荐之亲信,“率多非类”,不仅士子愤愤不平,民间也生怨气。有一位不知姓名的临安市井画家,画了一幅漫画:画面上,一群乌贼出没于潮头。并题上“满潮都是贼”五字,谐音“满朝都是贼”,挖苦韩侂胄领导的南宋政府,乃是一群乱臣贼子。这也是中国最早的时政讽刺漫画。画家还将漫画刻成雕版,印制出来,在市场上兜售,一文钱一张,引得京城儿童纷纷买来玩耍。临安府得悉,将那名市井画家找来,打了几板子,便放走了。这个处罚,应该说,也是比较轻的。放在清代的所谓“康雍乾盛世”,必定是砍头甚至族诛的重罪。

著名的历史学家陈寅恪先生曾说,“华夏民族之文化,历数千载之演进,造极于赵宋之世。后渐衰微,终必复振。”华夏文明之所以“造极于赵宋之世”,既是文明积累与演进的结果,亦是由两宋比较开明、宽厚的制度环境所培育。华夏文明之“复振”,也必将有赖于重塑宽松、包容的制度与风气。

惟有是非,故人得而议之

“诽谤罪”是一项很古老的罪名了。据清末法学家沈家本的意见,诽谤罪入法始于秦,为远古所无。先秦时虽然发生过“周厉王止谤”之事,但一直被当成反面教材,“子产不毁乡校”才是“三代之治”的宪则惯例。秦朝以法家立国,“诽谤罪”确凿无疑地成为法律上的罪名,始皇三十五年,曾有侯生、卢生非议嬴政“天性刚戾自用”,嬴政暴怒:“今乃诽谤我,以重吾不德也。”即以诽谤罪逮捕了“四百六十余人,皆坑之咸阳”。

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古代的诽谤罪与现代的定义大不相同,现代法学一般将诽谤罪界定为对私人的人格诋毁,是一项自诉罪;古代的诽谤则指对君主、官员以及朝政表达不满与非议,是公诉罪。换言之,一些在现代社会显然属于言论自由范畴的行为,如评论政府,在古代特别是秦制下则被当成“诽谤”,加以治罪。到汉代时,文帝曾经下诏废止“诽谤法”,宣告“自今以来,有犯此者,勿听治”,即使有人因为不满官府而诅咒了皇帝,也宽容待之。但从后来的历史看,诽谤罪很快又死灰复燃了,汉武帝时,竟闹出以“腹诽”陷人死罪的荒唐事来。

又过了几百年,隋朝的文帝又一次降敕终止诽谤罪:“诽谤之罪,勿复以闻”。自此之后,不管是《唐律疏议》,还是《宋刑统》,都不再保留“诽谤罪”,因此也可以说,“诽谤罪”在形式上被废除了。但请注意,我说的是“形式上废除”,因为在实际上,历代王朝以“谤讪朝政”为由入罪于人的案子可谓层出无穷。如明代的仁宗皇帝曾对大臣说:“往者,法司以诬陷为功。人或片言及国事,辄论诽谤,身家破灭,莫复辨理。今数月间,此风又萌。夫治道所急者求言,所患者以言为讳,奈何禁诽谤哉?”明仁宗虽反对以诽谤入罪,不过他的话也透露了一个事实:当时因为谤政而“身家破灭”者恐非少数。清代的乾隆一朝,更是大兴“文字狱”,无数人因谤及“朕躬”、“圣朝”、“圣贤”而被杀头乃至灭门!

相比之下,宋朝的舆论环境在历朝中应该是最为宽松的,时政得失,士民皆得议论,通常朝廷并不禁止。但也并不是所有的当政者都能容忍尖锐的批评,比如王安石集团掌权时,就很讨厌士民议政,认为朝野的议论纷纭,是惑乱民心,干扰了变法大业,所以必须严加镇压。于是我们看到,在应对所谓的“诽谤”时,宋朝官府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反应。来看两个例子——

宋神宗熙宁年间,王安石变法派当政,为打压异议,替变法扫清障碍,他们“潜遣逻卒,听市道之人谤议者,执而刑之。又出榜立赏,募人告捕诽谤朝政者”。许多人都因为对新法表示过不满的意思而被捕入狱。新党此举,让旧党领袖司马光大为震怒,他上书朝廷,质问宋神宗:“臣不知自古圣帝明王之政,固如是耶?子产执政,不毁乡校,何今之执政,异于古之执政乎?”

后宋神宗逝世,宋哲宗冲龄继位,垂帘听政的太皇太后召司马光归朝执政,问计司马光:新政以何者为先?司马光说,“近岁士大夫以言为讳”,最要紧的事情乃是广开言路,应该在京城及各州出榜晓示求言,“不以有官无官,凡知朝政阙失及民间疾苦者,并许进实封状,尽情极言”。京城的士民可投书于鼓院,州县的士民则投书于州政府,任何官员“皆不得责取副本,强有抑退”,阻挠士民进言。宋哲宗“从之”。这才有了后来的“元祐之治”。

再说回宋神宗元丰年间,旧党阵营中有一个叫做许将的龙图阁待制,到郓州任太守。郓州这地方,大概因为以前的官员施政不得人心,当地的公共知识分子养成了聚在一起非议官政的习惯,“郓俗,士子喜聚肆以谤官政”。不过许将对此并不干涉,而是埋头做好自己的本职,有冤理冤,有灾赈灾,施以宽仁之政,最后“民无一人犯法,三圄皆空”,郓州士子“聚肆以谤官政”的风气,也慢慢地改变了。

司马光对新党禁锢言论的谴责,以及许将治郓的实践,正好反映了中国传统士大夫对待“谤政”的方法论:他们固然没有像今人一样从“权利”的角度,提出批评政府乃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主张,但他们却从“义务”的角度,对政府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天下有道,则庶民不议;反过来,如果庶民有议,则意味着政府的施政有了阙失。根据这样的道理,他们要求主政者,面对民间的谤政,应当躬身自问,反省过失,以求重获民众的认同;而不是粗暴地禁止庶民谤政。这便是儒家政治学的逻辑。其实在政治学中,权利与义务是互见的关系,从“权利本位”赋权于民,与从“义务本位”求责于官,显然是殊途同归的。

传统士大夫这种看待诽谤的政治学逻辑,在宋孝宗与执政大臣的一次对话中,有很清晰的呈现。南宋淳熙二年(1175年),孝宗宴请几位宰执大臣。宴席上,孝宗说:“朝廷所行事,或是或非,自有公议。近来士大夫又好倡为清议之说,不宜有此。况今公道大开,朝政每有缺失,虽民间亦得论之,何必更言清议?”在这里,孝宗表达了对朝中“清议”现象的担忧,因为在皇帝看来,“清议”常常跟“朋党”勾连在一起,是基于派系利益而非出自公心的政治攻讦。当然以现代政治学目光来看,基于政治派系的“清议”,也是可以发展出竞争性的党际监督的,不过我们大可不必苛责900年前的君主,我们要注意的一个细节是,宋孝宗虽然不愿意看到“清议”的出现,却也认为朝政“或是或非,自有公议”,“每有缺失,虽民间亦得论之”,即承认朝廷之施政,应当接受公议包括民间谤政的考验。

那么执政大臣是如何回答孝宗皇帝的呢?参知政事龚茂良说:“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惟公道不行于上,然后清议在下,此衰世气象,不是好事。”暗示现在朝廷之所以出现“清议”,是因为“公道不行于上”。签书枢密院事李彦颖也说:“惟有是非,故人得而议之,若朝廷所行皆是,自无可议。”也是为谤政辩护。按照儒家政治学的逻辑,如果朝廷施政不公,有了是非,当然人人“得而议之”,而应对之道,就是上至人主、下至执政,先检讨自己的过失。宋孝宗也不敢违背这样的政治哲学,说道:“若有不是,处上之人与公卿,却当反求诸己,惟不可更为清议之说。”虽然他还是认为不应该有“清议”,但这是出于对“朋党”政治的顾忌,并不是反对士民议政,一个明显的证据就是,在这次“宴席会议”之后,孝宗向宰相下发了一道诏书,提出“以朝廷阙失,士民皆得献言”。

如果说,秦人将“诽谤罪”(实际上就是谤政之罪)入法,体现了法家之法对于“不毁乡校”的古老宪则惯例的背叛,那么在秦后一千年中,“诽谤罪”时废时用,最终在律法中被取消,则可以说是国家立法向“不毁乡校”惯例的艰难回归。对“古之执政”抱有强烈认同的传统士大夫,当然反对以“诽谤罪”禁锢言路。他们尽管没有明确提出民众“有权利”批评政府,却非常明确地主张政府“有义务”善待民间谤政。以此逻辑,作为公诉案的“诽谤”(谤政),自然不应该入罪;那剩下的,便是诋毁他人人格与名誉的诽谤罪了,按现代法理,应列入“民不告官不理”的自诉罪范畴。这属于另外的话题,且不展开评说。

“官不修衙”

今日不少地方的政府办公大楼修得富丽堂皇、美轮美奂,在全市(县)建筑物中如鹤立鸡群。这要是在古代,是不可想象的。在古代的县城、府城,最富丽堂皇的建筑物肯定不是衙门,而是商用或民用的酒楼饭店、私家园林之类。如果我们有机会到宋代的城市逛逛,恐怕很难找到一座豪华的衙门,倒是破烂的衙门,在许多地方都可以见到,甚至有些州县的官衙居然成了危房。

孟元老的《东京梦华录》记尽北宋开封城的繁华,用非常细腻的笔触描绘了京师大内、御街、酒楼、茶馆、商铺、食肆、大相国寺、瓦舍勾栏的热闹景象,惟独对开封府衙的描述一笔带过:“浚仪桥之西,即开封府。御街一直南去,过州桥,两边皆居民,街东车家炭、张家酒店,次则王楼山洞梅花包子、李家香铺、曹婆婆肉饼、李四分茶。”孟元老只点出开封府衙的地理位置(在浚仪桥之西),笔触立即便转入对市井繁荣的记录。开封府衙淹没在栉比鳞次的商民建筑中,毫不起眼。如果开封府衙很气派,《东京梦华录》不可能没有记载。著名的北宋城市风情画长卷《清明上河图》画了一百余栋楼宇房屋,包括酒店、商店、茶坊、旅店、寺院、医馆、民宅等等,最气派的建筑非“孙羊正店”莫属,这么多建筑物中,也找不到一栋可以确认为官署的豪华建设,画中城门口有一个三开间的平房,算是《清明上河图》长卷唯一画到的一处政府机关——税务所,但这个税务所看起来也很简朴,跟普遍平居差不多,比起临街的酒楼商铺来,逊色多了。

即使是汴京的皇宫,也远远不如汉唐长安宫城之恢宏,也不及明清北京皇城之宽阔。这是因为赵宋皇室对修建皇宫比较克制。北宋雍熙二年(985年),楚王宫失火,宋太宗下了决心“欲广宫城”,便叫殿前都指挥使刘延翰等人“经度之”,即编订建设规划、测绘图纸。不久图纸画了出来,按规划要拆迁不少民居。太宗叫官员去找拆迁征地范围内的居民征询意见,结果“居民多不欲徙”,大部分居民都不愿意搬走。宋太宗没有搞强拆的胆魄,只好说,“内城褊隘,诚合开展。拆动居人,朕又不忍。”下诏叫停了扩修宫城的计划(《宋会要辑稿》、《宋史·地理志》)。所以北宋皇室居住的宫城,是历代统一王朝中格局最小的,站在汴梁的酒楼“丰乐楼”上,就可以俯视宫禁。

甚至皇宫之内,也不如京师市井之热闹。有一日深夜,宋仁宗“在宫中闻丝竹歌笑之声”,便问道:“此何处作乐?”宫人说:“此民间酒楼作乐。”相比之民间酒楼的喧闹,皇宫的夜晚显得冷冷清清,所以宫人都有些羡慕起市井生活来:“官家(指皇帝)且听,外间如此快活,都不似我宫中如此冷冷落落也。”仁宗说道:“汝知否?因我如此冷落,故得渠如此快活。我若为渠,渠便冷落矣。”(施德操《北窗炙录》)

后来成为南宋都城的杭州,州衙更是破败不堪,实在不像是官府办公的地方。宋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苏轼到杭州担任通判(相当于副市长),发现州衙的屋宇“例皆倾斜,日有覆压之惧”。杭州曾是五代十国时期吴越国的首府,其时“官屋皆珍材巨木,号称雄丽”,但入宋之后“百余年间,官司既无力修换,又不忍拆为小屋,风雨腐坏,日就颓毁”。地方官只好在这“颓毁”的州衙内办公、生活。苏轼当了三年杭州通判,任期满另迁他州,期间未能修缮州衙。

十几年后,即宋哲宗元祐四年(1089年),苏轼又到杭州当知州(市长),发现州衙仍未整修,更加破烂。他在打给朝廷的报告上说:“到任之日,见使宅楼庑,欹仄罅缝,但用小木横斜撑住,每过其下,栗然寒心,未尝敢安步徐行。”堂堂州政府办公大楼,破落到这个地步,确实有点匪夷所思。苏轼问他的同僚,这房子如何住人?同僚“皆云每遇大风雨,不敢安寝正堂之上”。

这一年六月,杭州州衙有一处房屋倒塌,压伤了衙门内两名书吏;八月,州衙的鼓角楼也倒了,“压死鼓角匠一家四口,内有孕妇一人”,自此之后,“不惟官吏家属,日负忧恐,至于吏卒往来,无不狼顾”。这衙门再不修缮,实在是不能够办公、居住了。所以元祐四年九月,苏轼不得不上奏朝廷,请求拨款修缮衙门——准确地说,是请求朝廷拨给杭州二百道度牒——在宋代,僧尼出家需要获官方颁发的度牒认证,而度牒是要收费的,官方常常通过出售度牒来弥补财政之不足。苏轼调查、计算了一下,杭州官衙至少有二十七处“皆系大段隳坏,须至修完,共计使钱四万余贯”,而要筹集四万贯钱,需要出售二百道度牒。

苏轼在给朝廷的报告上说:“臣非不知破用钱数浩大,朝廷未必信从,深欲减节以就约省”,然而,州衙“弊漏之极,不即修完,三五年间,必遂大坏”,到时再大修,就不是四万余贯钱所能解决的了。所以,苏轼“伏望圣慈(垂帘听政的高太后),特出宸断,尽赐允从。如蒙朝廷体访得不合如此修完,臣伏欺罔之罪”。但朝廷没有同意拨款,可能是因为这次修衙的预算数目太浩大了,四万贯钱,折成人民币,少说也有一两千万元。

次年,杭州发生水灾,又次生饥荒。苏轼再次向朝廷申请划拨二百道度牒。按照苏轼的打算,这二百道度牒卖成钱,可以购得二万五千石大米,再减价粜米,可得钱一万五千贯,用这笔钱来修缮衙门,虽然无法彻底翻修,不过“修完紧要处,亦粗可足用”。这样,朝廷只要拨给杭州度牒,既可赈灾,也可修衙,一举两得,一物两利。苏轼还特别说明了救饥的重要性:“设使不因修完廨宇,朝廷以饥民之故,特出圣恩,乞与二百道度牒,犹不为过。而况救饥、修屋两用而并济乎?”

这一回,宋廷才同意分配度牒给杭州,不过不是二百道,而是只有三十道。出售三十道度牒所募集的资金,肯定是不足以修整官衙的,我猜测杭州官衙最后应该是草草修缮了事。不过,苏轼在元祐五年主持修建的一处公共工程,则在青史上流芳千古,那就是杭州的“苏堤”。

现在的问题是,苏轼可不可以自作主张、挪用公款、大兴土木,将官衙修得漂漂亮亮呢?不行。因为宋朝不允许地方官擅自修建官衙。宋代之前,地方官还有自主修衙的权力,如唐代的李听当邠宁节度使时,发现“邠州衙厅,相传不利葺修,以至隳坏”,李听不管三七二十一,“命葺之,卒无变异”。但到了宋朝,地方官要修建衙门,就必须经中央政府审核、批准了。宋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朝廷已诏令地方“无得擅修廨舍”。苏轼自己也明白:“近年监司急于财用,尤讳修造,自十千(即十贯钱)以上,不许擅支。”

如果地方官私自修建官衙,则将受到弹劾、处分。恰好宋朝的台谏监察系统具有独立而强大的力量,官员对待修衙之事,就不能不比较审慎了。来看两个例子——还是在杭州,宋真宗景德三年(1006年),知州薛映被人告发“部内女口,鬻铅器多取其直,广市绫罗不输税,占留州胥,在司擅增修廨宇”,意思是说,薛映的亲属经商牟取暴利,又逃税漏税,还占用公职人员,而薛映本人又擅自修建官衙。朝廷马上派遣御史调查,一查,果然如此,经大理寺议罪,薛知州被贬为“连州文学”,一个小地方的闲职。宋仁宗嘉祐三年(1058年),汝州知州李寿朋在春荒时节“令郡人献材木,修廨宇亭榭,重为劳扰”,也被御史弹劾,受到降职处分。

因为朝廷对地方官府修衙之事控制很严,慢慢便形成了“官不修衙”的惯例,这一惯例延续至后来的明清时期。如明朝万历年间,顺天府宛平县有个叫沈榜的知县,写了一部《宛署杂记》,据这部笔记的描述,宛平县虽然是京畿首县,但县廨却非常简陋:“廨仅一所,与民间比屋,曲直不齐,各佐领衙与市民联墙,声音可通。吏大半无廨地,僦借民居。顾不知创自何时,何所迁就,而因陋就简,粗备如此也。”宛平县自永乐帝迁都北京、成为京畿首县,迄至万历年间,已接近两百年,这么长的时间,居然一直未能将县廨修建得像样一点。因为县廨实在太粗陋了,跟“天下第一县”的身份极不相称,沈榜只好在万历十八年重修了衙门的仪门,但想扩建,县财政却拿不出一两银子来。清代中叶,成都的官署也是年久失修,“文官衙署向皆欹侧欲倾,破烂不堪”,“两县以下之各官署,或荒凉如僧庐,或朽蚀如陋室,虽列省会地面,而萧条僻陋之气,怆然满目”。为什么会这样?原因便是地方政府“无款培修”,而且地方官也缺乏修缮的动力,“因官任久暂无定”,谁也不乐意自己辛辛苦苦种树,让后来者白白乘凉。

当然也不能说从宋朝开始,所有的官衙都不修缮。修衙之事,还是见诸史志。但总的来说,宋代官员对修衙极不热心,即便是非要修衙,也是小心翼翼,如履薄冰,再三强调原来的官廨破败不堪,非修不可,又申明在修建过程中并无扰民之事。也有地方官为了修衙,将自己的俸禄或财产捐献出来,作为经费,或者接受民间富民、士绅的个人捐助。这倒是政策允许的。事实上,古代不少地方官都有捐出薪水修整官廨的记录,苏轼修缮杭州州衙,便捐出自己的“公使钱”五百贯。公使钱,是宋朝财政拨给地方长官的特别费,由地方长官自主支配,主要用于公务接待。

那古代王朝为什么要严格限制地方官府修缮官廨呢?首先是因为,传统社会的政府一直是一个“小政府”,财政规模非常有限,通常不设专门的修衙经费。苏轼想修整杭州衙门,只能一次次向朝廷申请拨款。清代则规定,地方官想修建衙署,一概由官员自掏腰包,从他们的养廉银中分期扣款,这种情况下,哪个官员愿意吃饱撑的去修官衙?

其次,旧时修衙,难免要劳民伤财,招募或征调民力。在宋代,科配民力,政府是需要按照市场人力价格支付工资的,但地方政府因为缺乏足够的资金,又免不了会出现“有司失职,往往不给价直”的情况,给地方百姓造成沉重负担,也埋下社会隐患,而这,又是与“恤民”的传统执政理念相违背的,也是开明的执政者所不乐见的。

最后一点更值得特别指出来,在旧时朝廷的工程立项与预算日程表中,修衙通常被列为“不急之务”,远远排在其他公共工程的后面。如宋神宗熙宁八年(1075年),宋廷“诏京城内外除修造仓场、库务、店务、课利舍屋外,自宫殿、园苑以至百司廨舍、寺观等,并权停。过七年取旨”。即暂停京城一切官廨的修建,七年后再说,因为政府要优先建设仓场(贮存粮食的仓库)、库务(国库)、店务(公租房)、课利舍屋(税所)等公共项目。还有学者从民国时汇编的《明代建筑大事年表》中统计出,明朝开国之后,洪武期间三十一年,各地新建和重修学校674所,而同一时期才修衙26所;到了宣德朝,官廨才大规模兴建,但也只是修了55所,而同期各地兴建或重修学校则有159所。

旧时“官不修衙”的惯例虽有种种弊端,比如可能导致地方官产生因循苟且、得过且过的习气,像杭州官衙那样破败到时刻有倒塌的危险,更是“不正常”。但“官不修衙”背后那种体恤民财、民力,以及将教育预算排在修衙项目之前的传统执政理念,毫无疑问属于永不过时的普遍价值。还是来重温一遍宋仁宗的那句话吧——“因我如此冷落,故得渠如此快活。我若为渠,渠便冷落矣。”

官邸制:现代的,也是传统的

“官邸制”,指的是国家为重要官员在任期之内提供住房的制度,这也是今日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的高官住房制度,我们耳熟能详的“白宫”即为美国总统官邸,“唐宁街10号”为英国首相官邸,“爱丽舍宫”为法国总统官邸。国外官邸制虽有千差万别,但总的原则却是一致的:一、国家只为少数高级别的官僚提供官邸;二、官员对官邸只有居住权,没有产权,任期内入住,卸任后搬出;三、官邸的费用由国家财政承担。按照这三条标准,中国古代也推行类似的官邸制,尤以唐宋时期为典型。

秦汉时,国家实行的是“名田宅”制,“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即政府按照臣民的爵位高低,配给不同等级的住宅,很像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福利分房。

唐代之后,国家不再对官员进行制度化的“赐田宅”,而慢慢形成了类似于现代西方国家采用的“官邸制”。唐宋的官邸制分中央官与地方官两套系统:在地方一级,州衙与县衙通常都划分为办公区(外衙)与生活居(内衙),地方官员及其家眷一般都居住在内衙。而在京师,中央政府则只向高级别的少数高官提供官邸,多数官员是住不了官邸的,如当过礼部主客郎中的白居易就没有资格入住官邸,只好写了一首《卜居》的诗发牢骚:“游宦京都二十春,贫中无处可安贫。长羡蜗牛犹有舍,不如硕鼠解藏身。且求容立锥头地,免似漂流木偶人。但道吾庐心便足,敢辞湫隘与嚣尘。”白大诗人游宦京都二十年,官至礼部主客郎中,相当是外交部招待外宾的司长,却连一套住房也混不到。

不管是地方政府的官舍,还是中央高级官僚的官邸,所有权都归国家,官员只能在任期内获得居住权,离任则必须搬走。唐玄宗时,宰相李日知提出辞职,获朝廷批准,“及还,饰装将出居别业”,即回官邸收拾了一番,准备搬出来。李日知辞职前并未与妻子商量,所以妻子很吃惊,骂他:“家室屡空,子弟名宦未立,何为辞职也?”

宋朝立国后,中央政府在很长时间内都未建设官邸,京朝官只能自己租房子,仁宗朝的宰相韩琦说,“自来政府臣僚,在京僦官私舍宇居止,比比皆是。”韩琦所言,绝非夸大。与韩琦同时代的欧阳修调到京师任职,租住的是破旧小屋,一下大雨就浸水,他只好像唐朝的白居易那样写诗谴怀:“嗟我来京师,庇身无弊庐。闲坊僦古屋,卑陋杂里闾。邻注涌沟窦,街流溢庭除。出门愁浩渺,闭户恐为潴。墙壁豁四达,幸家无贮储。”连宰相都是租房居住,有朱熹的话为证:“且如祖宗朝,百官都无屋住,虽宰执亦是赁屋。”真宗朝的枢密副使(相当于副宰相职务)杨砺,租住在陋巷,“僦舍委巷中”,他去世时,宋真宗冒雨前往祭拜,发现巷子狭窄,连马车都进不了,“乘舆不能进,步至其第,嗟悯久之”。

当然,在京城租房子还是挺方便的,北宋汴京的租赁市场非常发达,除了有大量民宅出租,也可以租住公屋。宋政府建有一批公租房,并设立一个叫做“楼店务”(类似于房管局)的机构进行管理,官民均可向“楼店务”申请租房。那租金呢?自掏腰包。而且房租还不便宜,以致有一位叫做章伯镇的北宋京官发牢骚说:“任京有两般日月:望月初,请料钱,觉日月长;到月终,供房钱,觉日月短。”看样子这位章大人还是一名“月光族”。

高官无专门的官邸,各自租房居住,虽然可以减轻财政压力,但也会给政府带来某些不便,宋笔记《石林诗话》说:“京师职事官,旧皆无公廨,虽宰相执政,亦僦舍而居,每遇出省或有中批外奏急速文字,则省吏遍持于私第呈押,既稽缓,又多漏泄。”意思是说,宰相僦舍而居,有时下班之后,宰相回家了,却有紧急的文件需要宰相审阅、批示,那只能由“省吏”送到宰相私第呈押,这样既耽搁了事情,也容易漏泄机密。

因此,到宋神宗熙宁至元丰年间,朝廷便拨款在皇城右掖门之前修建了一批官邸:“诏建东西二府各四位,东府第一位凡一百五十六间,余各一百五十三间。东府命宰臣、参知政事居之;西府命枢密使、副使居之。……始迁也,三司副使、知杂御史以上皆预。”这批官邸,民间称为“八位”,大概是有八套的意思吧。从史料记载可以看出:有资格入住“八位”官邸的都是副国级以上的宰相、参知政事、枢密使、枢密副使、三司使、三司副使、御史中丞(相当于议长)、知杂御史(相当于副议长)。部长以下的官员,还是“僦舍而居”。

如果有钱,自然也可以自己购置住宅,不过宋朝官员俸禄虽高,但京师寸土寸金,宋人说,“重城之中,双阙之下,尺地寸土,与金同价,非熏戚世家,居无隙地。”许多官员在京城是买不起房子的,当过宰相的寇准,“历富贵四十年,无田园邸舍,入觐则寄僧舍或僦居”,为官四十年,居然也未能在京师置产,入京觐见皇帝时,只能在寺院寄宿或者租住民居。即便官员有钱购房,宋政府对此也有限制,如宋仁宗天圣七年(1029年),朝廷出台了一道“限购令”:“诏现任近臣除所居外,无得于京师置屋。”限制现任京官在首都购买第二套房。禁令只针对官员,平民不受限制。

在地方一级,宋代的州县衙门通常都包含了居住区与办公区,“或以衙为廨舍,早晚声鼓,谓之衙鼓,报牌谓之衙牌,儿子谓之衙内。”廨即官署,指政府办公区;舍即官舍,指官员居住区。州县的长官一般都会配备官舍,但并不是所有的地方官都有这个待遇,寇准被贬为道州司马时,州政府就没有给他分配住房,“百姓闻之,竞荷瓦木,不督而会,公宇立成,颇亦宏壮”,当地百姓拥戴寇准,动手给他建造了一所房子。苏辙被贬谪到雷州,也是“不许占官舍”,“遂僦民屋”,但苏辙的政敌——宰相章惇认为他有“强夺民居”之嫌疑,命令雷州政府“究治”,苏辙最后拿出了租赁合同,才未被治罪,“以僦券甚明,乃止”。

“廨舍合一”的地方衙门制度,一直延续到明清时期。明清的县衙都由办公区与生活区组合而成,冯友兰先生小时候曾经随父亲在县衙居住过(他父亲在晚清时署理过崇阳知县),对县衙的构造很熟悉。他在《三松堂自序》中说,“进了(县衙)大门,绕过仪门,就是大堂。大堂前面两侧各有一排房子,这是县衙门的六房办公之地。……大堂后边,就是‘宅门’。这个称号表示此门以内就是县官的私宅。宅门进去,是二堂。二堂后边,还有三堂。进了宅门,往西边拐,就是花厅,是县官会客的地方。花厅西头,有一个套间,叫签押房,是县官办公的地方。花厅后边,隔一个院子,就是上房。母亲领着我们都住在上房里面。还有厨房和其他零碎房屋,都在东边的院子里。这个格局和体制,大概各州县衙门都是一样。”中国古代实行流官制,官员离任,即交回房产。

不过对旗人,清廷则给予“福利分房”的特权,由朝廷“拨给官房”,即按照官阶高低向旗人分配房产,“一品官给房二十间,二品官给房十五间,三品官给房十二间,四品官给房十间,五品官给房七间,六品、七品官给房四间,八品官给房三间。”这是清初的分配标准,后来由于财政不堪重负,标准才有所降低:“各处取到旗下官员,拨给房屋,各照旧例酌减。”雍正、乾隆年间,朝廷又开始推行市场化的“房改”,允许福利房交易,旗人可以通过缴纳首付与分期付款的方式获得完整的产权。民国建立之后,旗人的住房福利特权才被废止,只有总统、内阁总理等高官由国家分配官邸,其他政府官员,则自购房或者租房,实际上即恢复了唐宋的官邸制。

有时候,革新其实挺简单,借鉴现代国家的先进经验,回归华夏的优良传统,就可以了。

宋人是如何防范发生冤案的

南宋孝宗淳熙年间,一份自边关发往朝廷的军事密函在传递过程中被人私自拆封,并塞入一封匿名信,朝廷彻查下来,获悉是池州的“递卒”(传递军事信函的士兵)汪青“私启递筒”(密函装于竹筒内再密封,称为递筒)。当时宋朝与金国在边境对峙,汪青触犯军纪,“事关边徼”,后果很严重,所以被判了斩刑。谁知几年后,“他卒事觉”,即发现原来是其他递卒所为,朝廷这才知道汪青是冤枉的,被冤杀了。

冤案铸成,真相大白,当然必须进行补救。宋朝的做法,跟现代司法制度并无二致。补救分为两部分,一是给予“国家赔偿”,孝宗“诏给青家衣粮十五年”(另一处史料则说“青家支给五年”,本文采用《宋史》的记载),即由政府赡养汪青的妻小十五年。二是追究法官的责任。

在古代,法官错判被称为“出入人罪”,包括“故出人罪”(故意轻判或脱罪)、“失出人罪”(因过失而轻判或脱罪)、“故入人罪”(故意重判或捏罪)、“失入人罪”(因过失而轻罪重判或将无罪者入罪)。宋人的司法理念是“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换成现代的说法,即“疑罪从无”,体现在法官问责上,宋代对“失出人罪”的处罚很轻,几乎没有惩罚,对“失入人罪”的处罚则很严厉,“失入一人有罚,失出百人无罪”。因为这一做法具有激励法官轻判之弊,不利于“出公心为朝廷正法”,后来在臣僚的建议下,便改为“失出死罪五人比失入一人死”、“失出徒、流罪三人比失入一人”。但对“失入”的惩罚重于“失出”的倾向性,还是保留着,体现了宋朝对“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司法理念的坚持。

所谓“人命关天”,宋代对“失入人死罪”尤为重视,创设了中国法律史上第一个“失入人死罪法”,可惜这一立法并未为后来的元明清继承。按宋神宗年间的立法,凡失入人死罪者,如误决三人,则负首要责任的法官“刺配千里外牢城”;如误决二人,首要责任法官押赴“远恶处编管”;如误决一人,则送“千里外编管”;其他负有责任的法官,也要受撤职、降职等处罚;如果犯人未处决,则司法官的责任可减轻一等。当然处罚最严厉的是“故入人罪”,以“全罪”论处,即以含冤者所受到的罪罚还论法官。

此外,宋代的法律又规定,“狱官有失入人死罪者,终身不复进用”,“法司人吏失出入徒罪二人以上、或两次失出入徒罪一人,不许再差充法司”,意思是说,曾因过失而犯有“出入人罪”过失的官员,不得再担任法官。宋仁宗时,刑部推荐一人当“详覆官”(负责复核刑案的法官),仁宗记得他的姓名,说:此人曾因“失入人罪”,不得再迁官(升官),岂可任法吏?推荐者皆处罚金。

回到前面的汪青案,当年的主审法官是池州太守赵粹中。冤案被发现时,他已经离任,调到他处为官了。说起来,这个赵粹中倒不是个糊涂官,他曾雪岳飞之冤,主政池州时,“郡政修举,实惠及民”,可见虽不是“无懈可击的神探”,却也是一名好官,他对汪青案应该属于误判,是“失入人罪”。但按宋代的司法制度,即便是好官,即便是“失入”,也是要问责的,所以赵粹中因为这个案子“落职”,即被撤去官职。其他有牵连的官员也都受到程度不一的处分,“余责罚有差”。

这个案子总算了结,却不知冤死的汪青地下有知,是否能瞑目。毕竟,给予冤死者家属的抚恤再优厚,对法官的责任追究再严厉,都不能挽回冤死之人的生命了。所以,更为重要的,是在司法制度设计上完善程序,尽最大程度减少冤案的发生。在这一方面,应该说,宋代的司法制度还是很了不起的。

宋代的一切制度设计,均遵循一个原则:“事为之防,曲为之制”(防范的对象包括文武百官、皇亲贵戚乃至君主本人),司法制度也不例外。为防止法官枉法或误判,宋代形成了一套非常繁复、严密的司法审判程序,“防奸”之深,为历代所无,即使在今日看来,也会觉得这套程序过于“繁琐”。我们看电视剧《包青天》,会发现那剧中包公审案,明察秋毫,一桩案子,当庭就问个清清楚楚,然后大喝一声“堂下听判”,辞严义正宣判后,又大喝一声“虎头铡伺候”。但实际上,在宋朝,绝对不可能出现这样的审讯与判决情景。包拯果真如此断案,则严重违犯司法程序,将受到责罚。

让我们以宋代州一级的法院为样本,来重建当时刑事审判的整个过程。宋朝在各州均设立两个法院——司理院与州院,两个法院是平行的,并配置了专职的司法官。一个刑事案子进入庭审程序之后,州法院必须启动“鞫谳分司”的司法机制,即审讯问罪的法官(狱司)与检法量刑的法官(法司)不可为同一人,而是由没有利害关系的两个人分别担任,各自独立地行使“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司法权。宋人认为,“狱司推鞫,法司检断,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

在讯问的过程中,法官需要遵循“据状鞫狱”的原则,《宋刑统》规定:“诸鞫狱者,皆须依所告状鞫之。若于本状之外别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论。”说的是,法官鞫问的罪情,必须限制在起诉书所列举的控罪范围内,起诉书没有控罪的,法官不得自行问罪,否则,法官以“故入人罪”论处。古代重口供,允许刑讯,不过宋代对刑讯的使用已有了严格限制,更加注重证据与检验,对证验明白无疑者,不必用刑逼供,可以“据状断之”;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以及孕妇、产妇,依法,也不得拷讯。违法用刑的法官,将会被追究责任。

案子审讯完毕之后、检法量刑之前,还有一个“录问”的程序,即由另一名法官提问犯人、核对供词,让犯人“实则书实,虚则陈冤”。如果录问官与鞫狱官有利害关系,比如同年、同门,则必须回避。在录问过程中,如果案情有误,而录问官未能发现、驳正,那么录问官也会受到惩罚,若能驳正则有赏。如果录问无误,案子就转入“检法”程序。由法司根据讯问所得的罪情,检出适用的法律条例,供长官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检法时若发现案情有误,法司也有权驳正。

有一点值得指出,在鞫狱—录问—检法的整个过程中,三个法官是各自独立的,不得相互商议,宋代法律规定:“录问、检法与鞫狱官吏相见者,各杖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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