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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钩 当前章节:15280 字 更新时间:2026-6-20 03:08

检法之后,就是判决的程序了。首先,由鞫狱官、录问官、检法官之外的法官,按照鞫狱官认定的犯罪事实以及检法官检出的法律依据,草拟好判决书,这叫做“拟判”;然后还有一个“过厅”的程序,类似于现在的“合议”,由负责该案的所有法官集体对判决书进行审核、签押,以示负责,假如将来发现该案的审判出了差错,这些签字的法官都要负连带责任;假如有法官对判决有异议,又不能推翻原判,则可在判决书上附上自己的不同意见,这叫做“议状”,以后若长官的判决有误,附上议状者可以免除处罚。最后,由州最高长官定判结案,按照要求,这时必须向案犯宣读判词,问犯人是否服判。这相当于留给犯人又一次申诉的机会。

如果没有什么意外,案子就可以呈报路一级的提刑司、中央刑部,进入复核阶段。这里不赘述。需要补充的是,不管是在录问、还是在宣判,乃至在行刑之前,犯人都有翻供的权利。一旦翻供,则必须组织另外的法官(原审法官回避),或者移交另一个法院(宋代一州设两法院的意义体现出来了),重新审理,一切重新按照程序再走一遍。这叫做“翻异别勘”。根据宋代立法,犯人有三次“翻异别勘”的机会,南宋时改为五次,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一部分案子,已突破了法定次数的限制,一次次翻异,一次次别勘。我们再说个故事:还是孝宗淳熙年间,南康军有民妇阿梁,被控与他人合奸谋杀亲夫,判处斩刑,但阿梁“节次翻异,凡十差官斟鞫”,翻异近十次,前后审理了九年,阿梁仍不服判,最后,法官据“罪疑惟轻”原则,从轻发落,免于阿梁一死。

平心而论,宋代这套严密的司法程序,以今日的眼光来看,也是可圈可点的。这么周密的程序一层一层走下来,如果一宗案子有疑点,被发现的几率还是非常大的。宋太宗雍熙年间,同州有一富户,家里有一个婢女失踪了,婢女的父母找不到女儿,告到州法院。州太守命录事参军(州法院负责鞫狱的司法官)主审这个案子。恰好这录事参军“尝贷钱于富民,不获”,即向那富户借钱,被拒绝了,所以借机报复,“乃劾富民父子数人共杀女奴,弃尸水中,遂失其尸”,“富民不胜榜楚,自诬服”。录事参军将这个审讯结果报上去,录问、检法等程序都未能发现隐情,但在拟判、过厅的程序上,被拦下来了:同州推官(法官)钱若水“疑之,留其狱,数日不决”,迟迟不在判决书上签字。十几天后,钱若水才找到州太守,说,我之所以拖延此案,是私密派人去寻找那婢女,现在已找到了。案子终于真相大白,富民父子无罪释放,那个徇私枉法的录事参军大概也受到了处分。

这不是孤例。还是太宗朝,蓬州良民张道丰等三人被官府误当成劫盗,给抓了起来,知州杨全生性“悍率蒙昧”,欲判张道丰三人死罪,基本上就要定案了。但录事参军邵晔发现案子有疑点,硬是不肯在判决书上签字,要求杨知州核实。杨全不以为然,不过录事参军不签字,判决书便不能生效。这时张道丰等人也“呼号不服”,州法院只好将他们“系狱按验”,停止判决,启动“翻异别勘”的程序。不久,真正的劫盗落网,张道丰三人无罪释放,知州杨全因“入人罪”,被削籍为民。邵晔则受到朝廷嘉奖,宋太宗赞许他:“尔能活吾平民,深可嘉也。”赐给邵晔五万贯钱,同时下诏要求各州县法官以杨全为戒。

这两宗冤案之所以得以及时发现,从人的因素来说,自然是因为遇上了富有洞察力与同情心的钱若水、邵晔;从制度的因素来说,也应承认宋代严密的司法程序、环环相扣的制衡机制确实发挥了防弊的作用。当然也不必讳言,再严密的制度在实际执行中都可能会打一个折扣(否则就不会发生池州汪青冤案了),但这套制度背后“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立法精神、“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司法原则,显然是值得肯定的。

可惜的是,诚如民国法学学者徐道邻先生所指出:“元人入主中原之后,宋朝优良的司法制度,大被破坏,他们取消了大理寺,取消了律学,取消了刑法考试,取消了鞠谳分司和翻异移勘的制度。明朝把元人赶走,但是承袭了他们的专制政治。所以恢复了一些旧有的制度,而最不彻底的就是司法。清朝在这一点上,也完全接受了明朝的衣钵。”宋代司法制度遂成绝响。

宋人对死囚的临刑关怀

北宋有个叫宋祁的大才子,就是那位以一句“红杏枝头春意闹”令同僚惊艳的“红杏尚书”。他的父亲宋玘,曾在常州当了十年法官。每次有死刑犯即将处决,宋玘必拿着判决书告诉囚犯:“尔罪应死,尽召家人,使之相见。”还给死囚安排了比较丰盛的最后一餐。临刑之际,“囚皆叩颡感泣”。待犯人伏法后,又替他们请来僧人“诵经忏罪”。常州的死囚都很感念宋玘的恩德,对宋玘说,“若勿化有知,当为宋府君作狗马偿厚德。”

我们当然可以说,宋玘是一位很有同情心的法官。不过我这里不准备过多强调个人的美德,因为宋玘所执行的,并不是他本人的独创,而是一套宋人已在法律上确定下来的死囚“临刑关怀”制度。根据宋朝的立法,这套“临刑关怀”制度包括七个层面:一、死囚被处决之前,“仍先给酒食”,允许犯人的最后一餐吃好喝好;二、“听亲戚辞诀”,犯人享有在临刑前会见亲人、进行人生告别的权利;三、“示以犯状”,即当众宣读犯人的罪状、判决、断由(法律依据),不搞秘密宣判;四、“不得掩塞其口”,即禁止用东西塞住临刑死囚之口,要允许他说话;五、若死囚“翻异(翻供喊冤),或其家属称冤”,必须中止行刑程序,快马“递申提点刑狱司审察”(《元丰令》);六、死囚一般在未申时分(黄昏)行决,“经宿乃许收瘗”,尸首第二天由亲属领回收葬,官府不得阻挠;七、没有亲属、家人的死囚,由官府给予体面的安葬,“诸囚死,无亲戚者,皆给棺,于官地内权殡,其棺并用官物造给,置砖铭于圹内,立牌于上,书其姓名”(《天圣令》)。

当然,宋玘的做法更加周全、更为人性化,不但提醒死囚“尽召家人,使之相见”,还请了僧人来替被处死的犯人念经超度,这种指向终极关怀的“临刑关怀”精神,比之今日西方社会允许神父进入监狱为死刑犯祷告的人道主义做法,毫不逊色。所以,我们不必奇怪为什么众死囚要对宋玘“叩颡感泣”,甘愿来生“作狗马偿厚德”。

宋代的死囚“临刑关怀”制度,并不是从天下掉下来的,而是来自于华夏的优良法制传统。至迟在唐代,政府已经立法确立了“临刑关怀”制度。《唐令·狱官令》规定:“诸大辟罪,并官给酒食,听亲故辞诀,宣告犯状,日未后(即黄昏)行刑”;“决之经宿,所司即为埋瘗,若有亲故,亦任收葬”;“诸囚死,无亲戚者,官给棺,于官地埋瘗,置砖铭于圹内,立牌于冢上,书其姓名”。五代时,军人专权,烽烟四起,法纪也成为一纸具文,以致“诸道州府刑杀罪人,虽有骨肉寻时,不容收瘗,皆令给丧葬行人载于城外,或残害尸洌”。后唐的法官张仁彖不忍看到死刑犯被抛尸荒野,建议政府沿用唐令中的“临刑关怀”原则。朝廷“从之”。宋朝建立后,将唐代的“临刑关怀”制度继承了下来,并把它发展得更加完备,比如立法强调“不得窒塞(死囚)口耳,蒙蔽面目”,这等于从法律上保障了死刑犯“临刑称冤”的权利。唐代时,武则天曾将犯人封口处决,破坏了“临刑称冤”之制,宋朝的立法,是对武则天败坏法制的拨乱反正。

这一死囚“临刑关怀”制度的背后,蕴藏着古老的“恤刑慎杀”司法理念。或者换个说法,中国传统文化深处的“恤刑慎杀”理念,催生出了死囚“临刑关怀”的制度。我们的先人认识到,“人命至重,难生易杀,气绝不续者也,是以圣贤重之”。人死不能复生,死刑一旦实施,便不能逆转,所以不可不慎之又慎。正是出于对人命的珍视,中华文明在很早时候就发育出“疑罪从无”的思想,《尚书》说,“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宋人蔡沈对这个古老的司法原则作了一番解释:“辜,罪。经,常也。谓法可以杀,可以无杀。杀之,则恐陷于非辜;不杀之,恐失于轻纵。二者皆非圣人至公至平之意。而杀不辜,尤圣人之所不忍也。故与其杀之而还彼之生,宁姑全之而自受失刑之责。”我们今日的司法讲究“既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但有时候两者是有冲突的,不可两全其美,只能在“可能枉”与“可能纵”中二选一,而我们的先人与现代文明国家,都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宁纵不枉”。宋朝司法接受了“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思想,比较注意恤刑慎杀。虽然宋代几乎每年都会判处二三千名犯了死罪的犯人死刑,但这些死刑犯的大多数最后都获得了减刑,没有被执行死刑。实际上被执行死刑的人数,每年不到一百人。

即使罪证确凿,犯人必须以命抵罪,毕竟也是剥夺一条人命。对于剥夺生命的极刑,古人表现出极大的敬畏,比如只准许“秋后问斩”,一年之中有一大半的时间不能执行大辟之刑,因为古人相信在春夏时节处决犯人,违背了上天好生之德。而对于即将被法律剥夺走的生命,古人也表现出起码的尊重,比如建立一套死囚“临刑关怀”制度。北宋哲宗年间,由于地方司法当局对这套“临刑关怀”制度的执行不甚得力,比如有些州县对临刑的死囚,“以纸钱厚蒙其首”,又有一大群执法人员围着“传呼鼓噪”,导致其“虽欲称冤,无复有可言之理”,也妨碍了亲戚辈“与囚辞诀”。朝廷认为“此其间不能无滥”,存在着滥杀犯人的司法腐败,便派遣“谏官、御史分决诸城畿甸之狱”。

有一位叫做林旦的殿中侍御史也领受了这项任务,但他告诉皇帝:“臣之此行,不过办决一时囚系而已。”意思是说,这种委派钦差大臣下去办案的整风运动是治标不治本的,效果有限。那么什么才是治本之策呢?林旦建议,朝廷应该“戒敕狱官,务在遵守”《元丰令》所规定的“临刑关怀”制度,“若尚敢违敕,令统辖官司觉察按劾,并许被苦之家申诉,立为受理。不奉法者,并以违制论”。只要严格执行制度,“积年之弊,自此顿革,辇毂之下,无有冤人”。宋哲宗同意了林旦的建议,“诏刑部立法以闻”。

我们不敢说“临刑关怀”制度自此便得以不折不扣地实行下去,更不能说宋代已实现了“辇毂之下,无有冤人”,不过应当承认,一千年前的政府,不但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备的“临刑关怀”制度,而且立法规定“不奉法者,并以违制论”,对违制的司法机关,鼓励台谏官弹劾,允许“被苦之家”控告,确实是难能可贵。因为,即便是一千年后的政府,也未必做得到这一点。

发生在北宋神宗朝的一宗毒杀案

北宋元丰元年(1078年)的春夏之际,舒州太湖县发生了一宗震动朝野的投毒谋杀案。

这一年,前国子监博士、太湖县知县陈世儒的庶母去世了,陈在呈报朝廷的丁忧条陈中称母亲死于突发心口痛。本来这事也寻常,陈家发丧还归京师,世儒按惯例丁忧守制。谁知六月份,一名从陈府逃了出来的奴婢,跑到开封府衙门,检控陈母并非死于急病,而是中毒而亡。

当时的开封府尹是苏颂,一位正直、持稳的官员(他也是北宋最有智慧的科学家),马上组织军巡院(京师法院)的法官推鞫此案。按照宋代“鞫谳分司”的司法程序,应该先由“推司”进行“事实审”。经法医检验,陈母确有中毒迹象,更吓人的是,其胸口还钉着一根致命的大铁钉,死于谋杀是毫无疑问的。那么到底是谁谋杀了她?

陈府的奴婢们供称,“诸婢以药毒之,不死,夜持钉陷其胸骨以丧”。但事情可能没有那么简单,审讯下去,案情露出了一个可怕的线索:陈世儒之妻李氏与家婆一贯不合,曾跟众婢说:“博士一日持丧,当厚饷汝辈。”这显然是在暗示婢女杀了陈母领赏,随后陈母果然被杀,李氏自然难逃主谋之嫌疑。现在的问题是,陈世儒知不知情?有没有参与弑母?

这宗骇人听闻的人伦大案在开封府审了大半年,还是未能结案。按程序,“事实审”完毕之后,便由“法司”检法量刑,即进行“法律审”,军巡院的法吏认为,李氏并未“明言使杀姑,法不至死”。苏颂也倾向于认为陈世儒并不知情。而这时候,整个京城已在传播陈世儒合谋杀母的小道消息,流言四起,说开封府长官苏颂意欲包庇陈世儒夫妇。连神宗皇帝也被惊动了,召见苏颂,交待说:“此人伦大恶,当穷竟。”苏颂答道:“事在有司,臣固不敢言宽,亦不敢谕之使重。”表明了他将不偏不倚对待此案、不干预法庭(有司)审讯的立场。

也难怪流言纷起。陈世儒夫妇的家庭背景绝非寻常。世儒之父陈执中乃是两朝元老,深得宋真宗的宠信,又是仁宗朝的宰相;李氏的家世更不简单,她的父亲是龙图阁直学士李中师,母亲吕氏则是仁宗朝另一位宰相吕夷简的孙女,现在吕夷简的儿子吕公著又是同知枢密院,属于副宰相级别的人物。陈氏夫妇具有如此显赫的身世,谁敢保证他们不会动用关系请托说项、干预司法?

事实上,案发之后,陈妻李氏便求告她的母亲吕氏:开封府快要抓我了,请母亲快跟公著叔公说说,请他去跟苏颂疏通疏通。吕氏“即夜至公著所如女言”,不过吕公著是一位正派人,拒绝了她的请托:“不可。比相州狱,正坐请求耳,逮系者数百人。况此岂可干人?”意思是说,这个案子,朝廷正在查处请托之人,已抓了数百人。况且这种事,我避嫌尚来不及,岂可插手?吕氏只好“涕泣而退”。但吕公著虽没有出面,他的侄子、大理寺评事(最高法院的低级法官)吕希亚,以及陈世儒朋友的女婿晏靖(一个京官)却是过问了案情。更何况,京城之中,谁人不知道陈吕两家的显赫家世?也许不需要吕家人亲自出面,法官就会主动卖一个人情。

可能正因为牵涉到如此庞大的政治势力,陈世儒案出现了“狱久不决”的局面。元丰二年正月,有御史提出,开封府的法官“所鞫不尽”,没有认定陈世儒知情弑母,不能再让他们审下去了。所以案子移交给大理寺别勘。这时,苏颂也因为另外一个小案,被御史弹劾“故纵”,贬到濠州当知府。陈世儒案进入由大理寺重审的阶段。大理寺发现,本案在初审时存在徇私包庇的嫌疑:陈世儒的岳母吕氏“因缘请求”,致使军巡院原勘官“改易情节,变移首从”,为陈世儒夫妇脱罪。

恰好大理寺丞(分管审讯的法官)贾种民是支持新党的人,时人评价他“谄事章惇,阴陷良善”,现在天上掉下一个陈世儒案来,正好可以用来狠狠打击旧党(吕公著是旧党领袖),因此,贾种民便以“陈氏姻党干求府政”为由,“欲蔓其狱”,先后将吕希亚、晏靖,还有吕公著的女婿都逮捕了。已经被贬到濠州的苏颂也受牵连入狱,贾种民要苏颂指控吕公著曾经向他请托,苏颂坚决不干这种事,说,“诬人死,不可为已。”后来证明,吕公著本人并未干预司法,不过苏颂因为向别人透露过案情,被罢去濠州知府之职。

案子至此已经渗入了政治斗争的因素,这样审下去,只会越扯越乱。所以元丰二年八月,神宗下诏,又将陈世儒案从大理寺移交到御史台。从开封府军巡院,到大理寺,再到御史台,这个情节离奇、背景复杂的谋杀案,前前后后审了好几回,其间李氏数度翻异,依宋朝司法制度,犯人一翻异就须“移推别勘”,即换一批法官重审,以免造成冤案。

到了九月份,御史台终于宣布结案:认定陈世儒夫妇合谋杀害陈母的事实,因陈世儒不愿意待在太湖县当知县,便默许妻子教唆婢女毒杀母亲,以借丁忧的机会回到京城——真令人难以置信,世间竟然有这样的儿子?宋神宗倒是感念陈世儒之父陈执中,想要留世儒一命,说:“(陈执中)止一子,留以存祭祀何如?”但御史中丞蔡确不答应,反问道:陈世儒大逆不道之罪,“可赦邪?”最后,陈家夫妇以及参与谋杀案的婢女,共十九人均被判死刑;开封府原勘官因故纵人罪,皆受处罚;大理寺的法官借故扩大打击面,也被罚铜,次年贾种民又被降职;吕希亚、晏靖也因交涉司法而贬官。

现在也有人认为,陈世儒其实对众婢毒杀陈母一事并不知情,他是冤枉的,是神宗朝新旧党党争的牺牲品。不过我觉得可能性不大,因为后来旧党执政了,陈世儒的后人也重新在政坛上崛起,如果陈世儒确有冤情,平反并不难,但陈案一直都没有人提出平反。

当然在这个案子的审理过程中,确实可以看到党争的阴影,而且宋代的司法系统,也做不到完全独立于政治之外,免不了要受党争的影响。但是,我们也应该承认,在那个时候,显赫门第之内发生了这么一桩谋杀案,疑凶的政治势力再大,毕竟还不可能将案子压下来,还是要走上司法审判的程序。即使出现了“陈氏姻党干求府政”的情况,也立即就遭到另一派的抵制与抗议。

从制度的角度来看,这是因为宋代的政治保持着明显的竞争性与制衡性,不仅表现为派系性的党争,还体现在“执政—台谏”的二权分立结构上。当时盯着陈世儒案审理经过、防止吕家人介入与司法官徇私的,正是台谏官与新党中人。被拖入陈世儒案的吕公著珍惜名节、操守,始终不敢滥用权力干涉司法,这样一种由儒家理想熏陶出来的传统士大夫品质,无疑值得称道——而话说回来,在富有竞争性与权力制衡的政治场中,假如吕公著插手了他不该插手的司法,则马上就会被政治对手或者台谏官抓住把柄,最终身败名裂的还是他自己。

第三辑

中国古代无时尚?

平民可访烟花巷,官员不可挟妓行

旧时娼妓业是合法的,秦楼楚馆公开营业。有人统计过,记录北宋京师市井生活的《东京梦华录》,至少提到了19处娼楼妓馆。走在宋朝的城市中,妓女是随处可见的,东京的大酒家,“向晚灯烛荧煌,上下相照,浓妆妓女数百,聚于主廊槏面上,以待酒客呼唤,望之宛若神仙”;临安的酒楼,也有妓女揽客,她们生得“娉婷秀媚,桃脸樱唇,玉指纤纤,秋波滴溜,歌喉婉转,道得字真韵正,令人侧耳听之不厌”;茶坊也有妓女,“莫不靓妆迎门,争妍卖笑,朝歌暮弦,摇荡心目”;元宵佳节,诸酒店的妓女更是“群坐喧哗,勾引风流子弟买笑追欢”。

一般来说,这些妓女都是“卖艺不卖身”,只陪酒不陪睡的,跟今人理解的“娼妓”并不一样。宋代京师“妓中最胜者”,都“能文词,善谈吐,亦平衡人物,应对有度”,是很知性的女性;次一点的妓女,也是“丝竹管弦,艳歌妙舞,咸精其能”,是才艺型的女性。品质最差的妓女才出卖色相,这些妓女一般在“庵酒店”。“庵酒店”有个醒目的标志:门口挂红栀子灯,不论晴雨,都用竹笠盖着。暗示里面“有娼妓在内,可以就欢,而于酒阁内暗藏卧床也”,嗯,是不是有点像今日西方城市的“红灯区”?

那时候嫖娼是比较没品位的做法,风流子弟一般更愿意追求那些高层次的妓女。宋代高档妓女的居处,“皆堂宇宽静,各有三四厅事,前后多植花卉,或有怪石盆池,左经右史,小室垂帘,茵榻帷幌之类”,布置得很是清雅,吸引了大批京城士子及膏粱子弟经常带着仆人、良马前来拜访,邀请妓女游宴。有些“五陵年少及豪贵子弟”,在瓦舍勾栏中看到表演的妓女“有妖艳入眼者”,待演出结束后又“访其家而宴集”,给她们做红烧肉,大献殷勤。霸王硬上弓那是不行的。

在这些追求妓女的风流子弟中,有赴京赶考的士子,有未授官的新进士,有“膏粱子弟”、“五陵年少”,就是没有在职的官员。为什么?因为按照宋朝的立法,官员是不允许召妓买醉的。宋朝青楼对所有的市民开放,只要您掏得出钱。但官员不可以涉足,官员自己也明白“身为见任,难以至妓馆”,他们若眠花宿柳,一旦被人揭发、弹劾,便可能受刑责或者丢了官职。

宋神宗熙宁年间,两浙路有三个官员,仅仅因为“赴妓乐筵席”,便遭黜责。当时乃王安石当政,王氏不爱女色,却有点贪恋权势,为厉行新法、打击异议,他曾不只一次用“扫黄”的办法来收拾政敌和异己,顺他者昌,逆他者嫖娼。

王安石有个同僚,叫做祖无择,是一位鲠直之士,有点“公知”的臭毛病,口无遮拦,曾得罪过王氏。宋仁朝时,祖无择与王安石同为知制诰,替皇帝起草诏书。依宋制,知制诰草诏是有稿费的,当时叫“润笔”,王安石坚决不收润笔,将钱挂在翰林院的梁上,以示清高,但这笔钱却被祖无择毫不客气地取下来花掉了,“安石闻而恶之”。熙宁初年,王安石当政,推行新法,自知民怨沸腾,便做了一首《咏雪》诗,来自我辩解:“势大直疑埋地尽,功成才见放春回。村农不识仁民意,只望青天万里开。”祖无择听后大笑,出言相讥:“待到开时,民成沟中瘠矣!”因此王安石对祖无择怀恨在心,“乃讽监司求无择罪”,即暗中吩咐当检察官的亲信搜寻祖无择的罪证,务要将祖无择这个人搞倒、搞臭。

一些唯王安石马首是瞻的御史,便想方设法搜集祖无择的罪证,终于给他们找到一条:“祖无择知杭州,坐与官妓薛希涛通。”意思是说,祖无择在杭州当太守时,曾闹出嫖娼的丑闻,那个妓女叫做薛希涛。王安石当然不放过这个收拾祖无择的机会,马上安排人将祖无择关押起来审问,那个妓女薛希涛也被抓了,要她指证祖无择嫖娼。

薛希涛虽是风尘中人,却比许多男人都硬气,任凭办案人员严刑拷问,就是不肯指证祖无择,最后,“希涛榜笞至死,(仍)不肯承伏”。对祖无择的指控都查无实据,无法定罪。王安石一派只好鸡蛋里面挑骨头,以祖无择曾使用公酒超标、乘船越制为由,“谪忠正军节度副使,不签书本州公事”。不久宋神宗又恢复了祖无择集贤院学士之职,但祖无择为避开王安石,自请分司西京(洛阳)御史台,临行前,还写了一首诗,诗的题目就叫做“诮王安石、乞分司西京避谗而去,因以述怀诗”。

王安石对付祖无择,当然有不可告人的“整人”用意,但我们也不能说祖无择受了冤屈,因为他在杭州时,确实与妓女薛希涛有“不正当关系”,而按宋朝法律,官员如果与妓女有私,也确实是要受责罚的。只不过祖无择很幸运,薛希涛对他一往情深,宁死也不出卖他。

如果祖无择不是官员,而是一介平民,那么即使他风流成性,天天狎妓买醉,夜夜眠花宿柳,官府也不可以此为把柄整他。在祖无择那个时代,就出了一个有名的风流才子——柳三变。这个柳才子生性放浪,爱逛青楼,居京华时,“暇日遍游妓馆,所至,妓爱其有词名,能移宫换羽,一经品题,声价十倍,妓者多以金物资给之”。东京的名妓对柳三变非常仰慕、崇拜,“妓家传出几句口号,道是:‘不愿穿绫罗,愿依柳七哥;不愿君王召,愿得柳七叫;不愿千黄金,愿中柳七心;不愿神仙见,愿识柳七面。’”也没见官家找他的麻烦。

不过,柳三变在参加科考时则遇到了麻烦——宋仁宗批示不可录用他:“此人风前月下,好去浅斟低唱,何要浮名?且填词去。”柳三变于是干脆自称“奉旨填词”,在烟花柳巷继续过他的风流生活。后来柳三变更名柳永,年近半百才获赐进士出身,当了几年小小的“屯田员外郎”。

我觉得宋仁宗与柳永的做法,都有他们的道理。柳永放荡不羁,喜为狭邪游,顶多只能算是私生活不检点,官家不应该横加干预。但是,这种生活作风多少有违公序良俗的浪子,即使再有才情,也不适宜当为民表率的官员,所以宋仁宗叫他“且填词去”,别来考国家公务员了。柳永呢?也不觉得自己的活法有什么见不得人,大大咧咧宣称“奉旨填词”,不改放浪的本色。

说到这里,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古代的礼法,其实是存在着一个“双重标准”的,即所谓“礼不下庶人”与“春秋责备贤者”。按传统的伦理道德,寻花问柳显然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但“小人(平民)之德草”,老百姓可不受太严格的礼法约束,这便是“礼不下庶人”的涵义。而官员,身为社会精英,当为万民表率,“君子(官员)之德风”,则应该接受更苛严的礼法束缚,此即“春秋责备贤者”之义。所以,宋朝政府对平民宿娼,一般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禁宿娼”的立法只针对官员。

宋代保留着官妓制度——官妓者,即由官府供养、为官员执役的妓女——官府有什么公宴之类,习惯叫来官妓歌舞助兴,许多才华出众的官员还跟官妓过从甚密,如欧阳修、苏轼、秦观等人都与她们有过诗酒唱和。但是,如果我们以为宋朝官员可以随便眠花宿柳、狎妓嫖娼,那就想错了。

按照宋仁宗康定元年(1040年)的一项立法,官员“若只因宴饮伎乐祗应,偶有踰滥,须经十年已上,后来不曾更犯罪,并与引见”。在法纪严明的情况下,宋代官员只要“偶有踰滥”,除了受责罚,政治前途也基本上完蛋了,须十年以上没有再犯,才有可能转官。

即便是“以官妓歌舞佐酒”,也只是限于法定节日的公宴;官员如果在非法定节日的宴席叫来妓女(包括官妓与私妓)陪酒,也是要受刑罚的:“发运(官)、转运(官)、提刑(官)预妓乐宴会,徒二年”;“诸州主管常平官,预属县镇寨官妓乐及家妓宴会,依监司法,即赴非公使酒食者,杖八十,不以失减”,官员参加有私妓作陪的私宴,也要打八十大板。

唐朝时,似乎并不限制官员狎昵妓女,大诗人白居易曾经带着十名妓女夜游杭州西湖,还洋洋自得地赋诗纪念,一时传为佳话。宋人说起这宗前朝风流往事,感慨道:“使在今日,必以罪闻矣!”宋朝有不少官员,就因为与官妓游宴而被朝廷治罪。《东轩笔录》收录的一则故事说:“熙宁新法行,督责监司尤切。两浙路张靓、王庭志、潘良器等,因阅兵赴妓乐筵席,侵夜皆黜责。”这三个官员仅仅召妓饮酒(而不是嫖娼),便丢了官。《宋史·列传》中也记载了好几个官员因为冶游而被贬黜的事例:在并州当官的刘涣“与营妓游,黜通判磁州”;知益州的蒋堂,被认为“私官妓,徙河中府”;权同判太常寺的王洙,因“坐赴进奏院赛神与女妓杂坐,为御史劾奏,黜知濠州”;负责管理市易司的宋乔年,因“坐与倡女私,及私役吏,失官,落拓二十年”。

宋代司法官在宴乐方面受到的限制,又比一般官员更为严格。宋人笔记《画墁录》称,“(仁宗朝)嘉祐以前,惟提点刑狱不得赴妓乐。(神宗朝)熙宁以后,监司率禁,至属官亦同。”也就是说,宋仁宗朝嘉祐年间(1056—1063年)之前,其他官员还可以参加妓乐宴会,惟独提点刑狱的法官不允许。五六个法官集体出去狎妓嫖娼,更是宋人难以想象的事情。

别说出入娱乐场所、召妓买醉,对法官而言,即使一般性的社交、应酬活动,也是受到限制的。如北宋景祐元年(1034年),宋仁宗下诏说:“天下狱有重系,狱官不得辄预游宴、送迎。”宋代的狱官,即指法官。也是从仁宗朝开始,宋代逐渐发展出一套严密的法官“谒禁”制度。所谓“谒禁”,即禁止法官接待、拜访外人。宝元二年(1039年)十二月,仁宗诏令“审刑院、大理寺、刑部,自今勿得通宾客,犯者以违制论;若请求曲法之事,则听人陈告之。”

之所以要对法官群体实行“谒禁”,是为了杜绝请托之风,用宋人自己的话来说,“官司谒禁,本防请托”。宋仁宗朝,曾经一度“士人多驰骛请托,而法官尤甚”。实行“谒禁”,即可釜底抽薪,使请托者奔逐无门。不过,由于这是“谒禁”制度第一次应用于司法实践,其合理性尚未获得广泛认可,朝中不断有臣僚出来反对这一立法,如包拯就请求废除“谒禁”:“刑法官接见雪罪叙劳之人,率有常禁。臣谓皆非帝王推诚尽下之道也。”仁宗采纳了包拯的建议,叫停了“谒禁”。然而,解禁之后,请托之风很快又卷土重来。

宋神宗登基之后,厉行新法,励精图治,又恢复了更严格的“谒禁”制度,对法官的社交活动实行严厉管制。熙宁九年(1076年)正月,皇帝下诏:“在京官司非廨舍所在者,虽亲戚毋得入谒”;京师各个衙门“非假日毋得出谒及接见宾客”;“开封府司军巡院(开封府法院),假日亦不许接见宾客,止许出谒……刑部、大理寺、审刑院官,虽假日亦禁之”;“违者并接见之人各徒二年”。根据这一立法,非法官群体的官员在节假日可以“接见宾客”,而法官则包括节假日在内,均不得与外人应酬,甚至“吊死问疾,一切杜绝”,弄得当时一些官员意见甚大,发牢骚说:“非便也!”

宋神宗去世后,旧党执政,新法一一被罢,多项限制官员社交应酬的禁令也被废除了,但即便如此,针对法官的“谒禁”还是保留下来:“除开封府、大理寺官司依旧行禁谒外,其余一切简罢。”其他官员可以应酬接待,法官还是不可以。

南宋时期,法官“禁谒”之制也是一直沿用。绍兴六年(1136年),宋高宗下诏:“大理寺官自卿(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少(少卿,次席大法官),至司直、评事(法官),虽假日亦不得出谒及接见宾客。”“谒禁”跟北宋神宗朝时一样严厉。孝宗淳熙十六年(1189年),又改为“大理寺官许休日出谒”,允许法官在假日会客,但非节假日还是禁谒的,如光宗绍熙二年(1191年),朝廷再次强调,“大理寺长贰,遵依已降指挥,申严禁止官属非旬休日不得出谒,其外人无故辄入,依法施行,委御史台常切觉察。”法官不守“谒禁”,台谏官即可提出弹劾。

古代娼妓合法,平民百姓宿娼狎妓,政府一般不予干涉。但自宋代以降,历朝均严禁官员宿娼,明代对官员嫖娼行为的打击尤其严厉:“官吏宿娼,罪亚杀人一等;虽遇赦,终身弗叙。”而负有司法权责的宋朝法官群体,更别说嫖娼了,连参加妓乐宴会也大受限制,乃至别的官员可以参与的社交应酬,也不允许法官掺和。显然,古人已经意识到:官员接受的伦理约束,应当高于一般平民;而法官接受的伦理约束,又应当高于一般官员。通俗地说,老百姓允许做的事情(如狎妓),官员不可以做;一般官员允许做的事情(如应酬),法官不可以做。这其实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通则。

司法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不仅因为法官的裁决权能够直接决定一个当事人的死生、一场纠纷的利益归属(这意味着利害相关人具有向法官请托的巨大动力),而且法官自身的形象,关乎人们对于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信赖。2004年香港颁布的《法官行为指引》提出,“法官跟市民一样享有权利和自由。不过,必须要认同和接受的是,法官的行为会因其司法职位而受到适当的限制。法官必须尝试在两者中取得平衡,原则是法官需要考虑他想做的事,会否令社会上明理、不存偏见、熟知情况的人,质疑其品德,或因此减少对他身为法官的尊重。若然会的话,便应避免做本来想做的事情。”因此,不论是一千年前的宋朝,还是现代法治社会,都鼓励法官保持“深居简出”的生活方式,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社交活动。至于“集体宿娼”之类严重败坏法官形象的行为,更为古今中外的司法伦理所不容。

公款吃喝的治理

公款吃喝风的危害,轻则浪费公帑,重则腐化整个官场风气,所以历代王朝都想刹住官员挥霍无度的公款吃喝习气,如明王朝的《监纪九款》规定:“风宪凡饮食供帐,只宜从俭,不得逾分。御史出巡地方,不得纵容官吏出城迎送,亦不得盛张筵宴,邀请亲朋。”当然公款吃喝风能不能刹得住另说,明代海瑞便有“阿谀作俑,流弊至今,县官真做了一个驿丞,知府之身亦当驿丞之半”的感叹,意思是说,县长成天迎来送往、陪吃陪喝,像个招待所所长,市长也好不了多少,像半个招待所所长。

就制度建设来说,宋朝对公款吃喝的管理是历代中最为完善、合理的。首先,宋朝的财政会拨给地方官一笔“公用钱”,即用于公务接待的特别费,换言之,宋朝承认公务接待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但是,公款招待必须按照法定的规格、标准。这方面宋朝订立了非常周密的规章制度,凡官员出差公干、下基层考察,均由政府发给“券食”,凭券供给饮食,“依条计日支给人吏券食”(《庆元条法事类》卷七)。“券食”的费用到年终由各州的常平主管官统一结算,上报户部审计,如果发现“有过数取予及违戾者,并重置典宪”,即超标、违规的公费接待,以重典处置。

不过,有完备的制度是一回事,制度能否得到执行则是另一回事。应该说,在宋朝的政治清明时期,官员如果大搞公款吃喝,一旦被台谏官发觉,立即就会受到弹劾,罪轻者降职丢官,罪重者领受刑责。如知静江府的张孝祥曾因为“专事游宴”,被台谏弹劾而罢官,知嘉州的陆游也因“燕饮颓放”而受到撤职处分。发生在北宋庆历四年(1044年)的进奏院聚宴案,也导致著名的大才子苏舜钦被削职为民。

宋朝的进奏院有点类似现在的“驻京办”,负责将朝廷的文书印成报纸,转发给地方政府。苏舜钦当时正好经副宰相范仲淹提拔,以“集贤校理官”的身份“提举进奏院”,即主持进奏院的工作。另一位宰相杜衍也很赏识苏舜钦的才干,干脆将女儿嫁给他。大家都相信小苏毫无疑问是一个很有前途的“年轻人”。

宋朝京师有一个惯例,“每年春秋赛神,各以本司余物贸易以具酒食,至其时吏史列坐,合乐终日”——每到春秋两季的赛神节,京城各单位都会将积下来的多余物资卖掉,换成酒食钱,大伙痛快吃喝一场。大概朝廷对这个惯例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是你不能太过火,不要吃相太难看。

庆历四年的秋季赛神会,苏舜钦便依照惯例将进奏院的旧报纸卖了换钱,然后召集了一帮同僚与文友,到酒楼吃喝玩乐。因为预计卖报纸所得的公款不足消费,大家又凑份子补足,苏舜钦自己掏了十贯钱助席,其他“预会之客,亦醵金有差”,换成现在的话,即AA制。酒酣之际,还叫了几名优伶、官妓陪饮助兴。不能不说,苏舜钦这次宴会,是搞得挺排场的,难免要授人以柄。

也活该苏舜钦倒霉。恰好有个叫李定的官员知道进奏院大办宴席,也想参加。但苏舜钦很瞧不起这个人,不但拒绝了,还将他讽刺了一番。李定衔恨在心,便托人探听苏舜钦聚饮的详情,再添油加醋描述出来,到处散布,“遂腾谤于都下”。消息很快就传到御史中丞王拱辰的耳朵里——王拱辰在历史上的名气并不大,不过他有个曾外孙女,大家一定知道,那就是大名鼎鼎的李清照。这里我们更应该注意王拱辰另外一个身份,他是御史中丞,相当于议长,有监察、纠绳百官的权力;又是前宰相吕夷简的同情者,庆历四年朝廷正在推行由范仲淹主持的新政,而吕夷简则是新政的反对者,朝中隐然分成两个派系,明着暗着角力。现在新政阵营中的苏舜钦闹出“预妓乐宴会”的丑闻,正好给反对派王拱辰抓到了把柄。王拱辰便联合其他御史,以苏舜钦滥用公款、召妓宴乐为由,对苏舜钦等人提出弹劾案,指控苏舜钦已经构成“监主自盗”罪。

按宋朝的法律,官员如果在公务性接待之外“预妓乐宴会”,要处以“杖八十”乃至“徒二年”的刑责。宋代保留着官妓之制,但只可以在公宴上“以官妓歌舞佐酒,然不得私侍枕席”。官员私召官妓也是犯法的,宋人龚明之《中吴纪闻》说:“乐天(白居易)为郡时,尝携容满、张志等十妓,夜游西湖虎丘寺,尝赋纪游诗。为见当时郡政多暇,而吏议甚宽,使在今日(宋代),必以罪闻矣!”宋朝有不少官员就因为与官妓游宴、杂坐而被贬黜。“监主自盗”更是重罪,最高刑罚可以是死刑。不过宋朝很少以极刑对待士大夫,最后苏舜钦被“削籍为民”,一个大有前途的政治新秀从此结束了政治生命;参与进奏院聚饮的其他人,也“皆斥逐”。

对这个严厉的处罚结果,苏舜钦自然是愤愤不平的,他在致朋友欧阳修的书信上大发牢骚:进奏院卖旧报纸换钱聚饮,历年都这么做,况且这也京城各个单位的惯例,为什么要处理我?就算对我以“私贷官物”论罪,也不过是杖九十,“其法甚轻”。现在以重罪削了我官籍,“舜钦虽不足惜,为国计者岂不惜法乎”?欧阳修也为苏舜钦鸣不平:“嗟我子美(苏舜钦字子美),以一酒食之过,至废为民,而流落以死。”不过我们平心而论,苏舜钦也谈不上受冤枉,至少其公款吃喝、召妓作乐的责任是推脱不了的。

苏舜钦还在信中提起另一起“公款吃喝案”,大概想反衬自己遭遇的人情凉薄吧:“近者葛宗古、滕宗谅、张亢,所用官钱钜万,复有入己。范公横身当之,皆得末减,非范公私此三人,于朝廷大体,所补多矣。”这里说的是滕宗谅滥用“公用钱”的事情。

滕宗谅,即滕子京,著名的岳阳楼就是他重新修建的,他的好朋友范仲淹还给他写了一篇《岳阳楼记》,千古传诵。滕子京为人豪爽、好客,他知泾州时,“费公钱16万贯”,除了用于宴乐,还“犒赉诸部属羌,又间以馈遗游士故人”。“公钱”即我们前面说到的“公用钱”,是财政拨给地方官自由支配的特别费,“用尽续给,不限年月”,但长官也不能乱花这笔钱,需用于公务接待,用时也需要副职副署,且计入公账。

滕子京并没有以公用钱中饱私囊。平心说,滕子京也不是贪官,《宋史·滕宗谅传》称他“尚气,倜傥自任,好施与,及卒,无余财”。但他涉嫌“挪用公款”应该是没有疑问的。所以,毫不意外地被御史弹劾了,罪名之一便是“盗用公用钱”。时为庆历三年(1043年),“苏舜钦案”的前一年。宋仁宗派人调查,滕子京“恐连逮者众,因焚其籍以灭姓名”,竟然将冒领“公用费”的账簿烧掉了。看来确实够讲哥们义气。

如何处置这案子,朝中出现两种意见。宰相杜衍主张严查,“欲深罪滕宗谅”;范仲淹则“力救之”,说:“如宗谅显有欺隐入己及乖违大过,臣甘与宗谅同行贬黜。”大概是范仲淹的辩护起了作用吧,滕氏“止降一官,知虢州”。不过,御史中丞王拱辰(又是他)认为这个处理太轻了,“论奏不已”,甚至以辞官相挟:如果不严加处罚,我就辞职不干了。最后,滕子京“复徙岳州”,即贬到荆楚南蛮之处。岳阳楼正是滕子京在岳州任上重修的,无独有偶,苏舜钦被罢官后,也在苏州修建了一座沧浪亭,并写了一篇很有名的《沧浪亭记》。

苏舜钦在致友人书信中提起这件旧事,可能是觉得自己与滕子京同病相怜,也可能是借此埋怨范仲淹与杜衍没有对他施之援手。他对欧阳修说,“二相(范仲淹、杜衍)恐栗畏缩,自保其位,心知非是,不肯开言。”言语中似乎有些怨气。

如果在官官相护的政治生态中,苏舜钦这点屁事完全不至于丢官,甚至连被调查的风险也不会有,要知道苏舜钦并非没有后台,而是后台很硬。但宋朝的政治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大体上能保持着制衡性与竞争性,首先是政府—台谏的二权分立,台谏完全独立于政府,台谏官有点像现代议会政治中的议员。宋人说,“本朝谏臣之盛,古未有也。”这不是吹牛,至少在仁宗朝,台谏“言及乘舆,则天子改容;事关廊庙,则宰相待罪”。在咄咄逼人的台谏官之前,身为宰相的范仲淹与杜衍也不敢庇护苏舜钦。范仲淹虽保护过滕子京,但御史中丞王拱辰不依不饶,逼着皇帝将滕子京贬到南荒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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