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个创造了政治制衡的机制,是表现为“异论相搅”的派系竞争。庆历四年的“进奏院狱”具有不必讳言的党争背景,据《东轩笔录》记载,王拱辰在扳倒苏舜钦等人之后,曾向前宰相吕夷简表功:“聊为相公一网打尽!”我们现在知道宋朝的党争导致了很多恶果,不过也应承认,那是党争恶化的衍生品,良性的党争则可以创造一种政治压力,让执政团队保持警醒,以免被反对派抓住把柄。苏舜钦若非公款吃喝,也不至于受到弹劾。进而言之,若非有“异论相搅”的政治竞争,大概也没有人敢打当朝宰相女婿这只“老虎”。
治理公款吃喝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但需要建立严密的规章制度,而且必须有一套使制度启动起来的机制。宋朝并未能根治公款挥霍之风,因为一套制度运行起来,免不了要打一个折扣。不过比之明清笔记所记录的触目惊心的官场吃喝风气(可参见《道咸宦海见闻录》、《官场现形记》等),宋朝的政治生态毕竟要健康得多。
商人的黄金时代
商业无疑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最重要力量。人类社会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时代,一跃进入彼此联系更紧密、分工更细致、生活更多样化的复杂社会形态,商业提供了最伟大的驱动力。有人说中国儒家传统有抑制商业的习惯,这话其实不对,孔子的得意门生子贡,便是一位成功的大商人,子贡因经商有道,家累万金,富可敌国,结驷连骑,聘享诸侯,可以与国君分庭抗礼。孔子从来没有因为子贡的商人身份而对他有任何歧视,恰恰相反,孔子以“瑚琏”比喻子贡,认为子贡是国家社稷的大器、良器。
不过,后世的统治者,出于独尊皇权之需,对商人有可能与国君分庭抗礼的潜在力量很是顾忌,所以历代王朝几乎都制订了抑商、辱商、贱商的政策与法律(这一传统来自法家的思想),将商人列入市籍,视同贱民。秦朝曾将一大批有市籍的商人以及父母、祖父母为市籍的商人后代,发配戍边;汉朝立国,“高祖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唐朝“禁工商不得乘马”;“工商杂色之流”,“必不可超授官秩,与朝贤君子,比肩而立,同坐而食”;明清两代也均有抑商或贱商之政,朱元璋本人就具有强烈的“重农抑商”情结,他建立明王朝之后,即严禁农人弃耕从商,商人外出经商,必须领取官府颁发的路引,否则按游民处置,“重则杀身,轻则黥窜化外”,商贩被与仆役、倡优、贱民同列;清代的雍正也深具“重农抑商”思想,他说,“观四民之业,士之外农为最贵,凡士工商贾,皆赖食于农,以故农为天下之本务,而工贾皆其末也。”“市肆中多一工作之人,则田亩中少一耕稼之人。”所以应当劝农抑商。
但宋朝可能是一个例外,宋朝商人受歧视的程度最低(不是说全无歧视),商业环境最为宽松。宋朝立国,即颁发一系列“恤商”法令,宽待商人,鼓励商业,如太祖诏令:“榜商税则例于务门,无得擅改更增损及创收。”又如太宗诏令:“自今除商旅货币外,其贩夫贩妇细碎交易,并不得收其算。”(细碎交易不得收税)并严禁官吏勒索、刁难商贾,官吏如果“滞留(商人)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因而乞取财物,赃重者,徒一年”。
“工商之家不得预于仕”的禁令也被突破,“国家开贡举之门,广搜罗之路……如工商、杂类人等,有奇才异行,卓然不群者,亦许解送”,商人获得了从政的权利。在宋朝一部分商法的制订过程中,商人还被政府邀为座上宾,参与修法。北宋太宗朝,陈恕为三司使(相当于国家发改委主任),他在制订茶法时,就邀请了茶商数十人协商讨论、“各条利害”。当时的争论很激烈,茶商提出的方案,是茶的商业利益尽归商人,商人“取利太深”;官方的方案是国家专营茶叶,利归官府,商人“灭裂无取”。最后朝廷采纳了折中的方案,“公私皆济”,换言之,即吸收了商人的意见。国家在立法过程中不但给予商人表达利益的渠道,制订出来的法律也照顾了商人的利益,这在其他王朝几乎是不可想象的。
宋代因此也成了中国商人的黄金时代,商业的浪潮席卷整个宋朝国境。说“全民皆商”或有些夸大,但社会各阶层都有人加入经商的行列,则是毫无疑问的。宋人非常有投资意识,“人家有钱本,多是停塌、解质,舟舡往来兴贩,岂肯闲著钱买金在家顿放?”所谓“舟舡往来兴贩”,是指长途贩运业,“解质”是放贷,“停塌”,是仓储业,总之有闲钱就拿出来投资。
北宋官员苏舜钦被罢官后,说:“今得脱去仕籍,非不幸也。自以所学教后生、作商贾于世,必未至饿死。”以前说古代的读书人只有“学成文武艺,货与帝王家”一途,但在宋代,读书人不当官也不会饿死,经商也是光明正大的职业。宋代读书人不以经商为耻,洪迈《夷坚志》记载,宋徽宗时,“吴兴士子六人,入京师赴省试,共买纱一百匹,一仆负之。”借着到京师参加科考的机会,顺便也做了一笔生意。
农人弃农从商,或者半耕半商更是寻常事了。如南宋初,岳州农民“自来兼作商旅,大半在外”,知州范寅敷大概为了避免田地抛荒,“欲出榜招召,务令疾速归业;如贪恋作商,不肯回归,其田权许人请射(承佃耕种)”。想收回外出经商的农人的产权。但朝廷最终没有同意,因为户部认为,“商人田产,身虽在外;家有承管,见今输送二税,难许人请射。”保护了经商农人的产权,也承认农民兼业的现实。
就连方外之人的僧人道士,也卷入到商业潮流中去。北宋东京的大相国寺,乃是京师最繁华的贸易市场;东京的建隆观,也有道人做生意,“观内东廊于道士卖齿药,都人用之”。开设当铺、放货收息是寺院自南朝以来的惯常做法,宋时此风更盛,陆游《老学庵笔记》记载,“今(南宋)僧寺辄作库质钱取利,谓之长生库,至为鄙恶。”陆游虽觉得“鄙恶”,但在商海中弄潮的僧人必不会这么认为,很多僧人还因经商致富,庄绰《鸡肋编》说:“广南风俗,市井坐估,多僧人为之,率皆致富。又例有家室,故其妇女多嫁于僧。”
女性经商在宋代也不少见,临安名小吃“宋五嫂鱼羹”的创始人便是一位女性,叫宋五嫂,原来是“汴京酒家妇,善作鱼羹”,宋室南渡后,南下“侨寓苏堤”,因为手艺很好,“人竞市之,遂成富媪”。宋代设有专管征收商税的税务官,叫做“栏头”,由于男性“栏头”对女性收税多有不便,还出现了“女栏头”,从这里也可看出宋代经商女性之常见。
商业浪潮冲击之下,以前作为权力中心存在、似乎庄严不可侵犯的衙门,也被商民租来做生意,如南陵县的一名市民,“就邑治大门之内开酒店”;台州州衙“仪门之两庑”也是出租给商户做生意,“僦为贾久矣”。这样的图景颇具象征性——意味着权力对商业的包容与妥协。
得益于正在兴起的城市商品经济,宋代产生了一大批“先富起来”的大商人,北宋“都城之内,大商富贾,坐列贩卖,积贮倍息,乘上之令,操其奇利,不知稼穑之艰难,而粱肉常余,乘坚策肥,履丝曳彩,羞具、屋室过于侯王。”南宋的临安城也多富商,“其寄寓人,多为江商海贾,穹桅巨舶,安行于烟涛渺莽之中,四方百货,不趾而集,自此成家立业者众矣。”
这些大商人凭借资本的力量,正在染指更高的社会地位。在一些地方,富商跟地方官员可平起平坐。宋仁宗时,有个叫做苏缄的官员,调到广州南海当主簿,苏缄发现当地从事外贸的商人“皆豪家大姓,习以客礼见主者”。一日苏缄受上级委派,查验一樊姓大商人的货物,“樊氏辄升阶就席”,在当时,这是失礼的,所以苏缄命人“杖之”。樊姓商人不服,到州法院上诉,知州将苏缄召来斥责,苏缄辩解说:“主簿虽卑,邑官也,商虽富,部民也,邑官杖部民,有何不可?”知州不知如何反驳。这里展现了一场新与旧的较量:新成长起来的商人力量与旧的等级秩序之间,正在角力。假以时日,商人阶层未必不能发育成一支独立的政治力量。可惜宋后的明清两代,又重回抑制商人的老路。
明末的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中说:“世儒不察,以工商为末,妄议抑之。夫工固圣王之所欲来,商又使其愿出于途者,盖皆本也。”许多人认为黄宗羲是批判“农本商末”、首倡“工商皆本”之第一人,其实,“工商皆本”的观点放在宋代,不算新奇,因为许多宋人都提出来了。北宋的郑至道说:“古有四民:曰士、曰农、曰工、曰商。……此四者,皆百姓之本业。”南宋的叶适说:“夫四民交致其用,而后治化兴,抑末厚本,非正论也。”陈亮说:“商籍农而立,农赖商而行,求以相辅,而非求以相病,则良法美意,何尝一日不行于天下哉。”黄震也说,士农工商,“同是一等齐民”。
在宋代儒家已经明明白白提出“四民皆本”之后,明末的黄宗羲还发现了“世儒不察”的情形,说明宋后的儒家思想与政经制度出现了一轮倒退,重新回到“重本抑末”的老路,所以才需要黄氏提出批评。
直到晚清,随着社会结构天翻地覆的大变迁,绅与商合流,在历史舞台集体登场,终于成为一支强大、独立的社会势力,并且从“孳孳求利”的理性经济人转型为自觉的社会新秩序构建者。在晚清绅商中,显赫者如“状元实业家”张謇,是立宪运动与地方自治的魅力领袖;平凡者也多以“商董”、“店董”的身份,成为主持市镇治理的主要力量。可以说,晚清时代的地方自治、社会自治乃至国家立宪事业,都是绅商群体在发动、主持的。今日国有商人,却无绅商。
政府充当了开拓金融市场的先锋
中国的金融银行业,在清代时已经发育得很成熟了,形成了一个涵盖了合会、当铺、印局、账局、钱庄、票号等形态,具备了存贷汇兑功能的金融体系。
合会是民间为集资而成立的互助组织,在江浙、福建一带,这类合会如今还顽强地生存着。炉房原来只是铸造银元宝的作坊,慢慢演变成为兼营存款、放款的金融机构。当铺则是最古老的抵押贷款机构。印局提供无抵押贷款,放贷对象主要是城市小商贩。钱庄诞生于明代嘉靖年间,最初的业务为兑换银钱,发展至清代时,已涉足吸纳存款、放贷收息与代理结算等业务。账局的主业务为向大商户、当铺、印局、钱庄及官员等大客户放贷。
票号出现的时间最晚,因而形态也最接近于近代银行,其经营范围包括存款、放贷、汇兑、代办结算、债务清偿、发行银两票,等等。清代山西票号的分号遍布各大城市与大商埠,甚至在日本、朝鲜、俄罗斯、印度、新加坡、英伦的大城市,也设有山西票号的分号,由于全国五十一家票号当中,有二十二家总号都设在平遥,不显山不露水的平遥城差不多就是大清国的“金融中心”。
这些金融机构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基本上均为民营,都是民间社会自发构建出来的。清政府对于金融业,几乎持一种无所作为的消极态度。这一点,跟我们下来将要说到的宋代金融业完全不同。
银行
银行业的核心业务是吸储(支付利息)、放贷(收取利息)与汇兑。有人说,唐代的“柜坊”是中国社会诞生的银行的雏形,但准确地说,柜坊跟银行业关系不大,只是提供“保险柜”给客户存放财物,柜坊不付利息,还要收保管费。也就是说,客户的存款只能在柜坊中积淀下来,并没有进入资本流转的循环中,并不创造“钱生钱”的收益。
中国最早的银行雏形,应该是出现于北宋的抵当所。
宋代因为具有浓厚的重商主义倾向,当时政府设立了多种官营的金融机构,包括交引库、榷货务、便钱务、交子务、抵当所、检校库等。交引库的功能是“专印造茶、盐钞引”,即负责印制各类有价证券(交引);榷货务的功能是“掌鹾(盐)、茗(茶)、香、矾钞引之政令,以通商贾”,负责发行、兑付各类有价证券;便钱务为汇兑机构,向商人提供异地汇兑的服务,“开宝三年(970年),置便钱务,令商人入钱者诣务陈牒,即日辇致左藏库,给以券,仍敕诸州俟商人赍券至,即如其数给之,自是无复留滞”;交子务(会子务)是印制与发行信用货币的金融机构;检校库相当于国有的金融信托机构;抵当所则为国营的存贷款机构,也是历史上最早的国有银行。
此外,还有大量民间开设的解库,以及私人开办的兑便铺。解库又称质库,是提供抵押贷款的私人机构。宋人非常有投资意识,一位宋代人说,“人家有钱本,多是停塌、解质,舟舡往来兴贩,岂肯闲著钱买金在家顿放?”所谓“舟舡往来兴贩”,是长途贩运业,“停塌”,是仓储业,“解质”便是开设解库、质库,经营抵押贷款业务。兑便铺则是兑换会子(纸币)与铜钱的商铺。这些民营的、国立的银行业机构,构成了一个功能齐全的金融服务系统。
我这里想详细介绍的是抵当所。抵当所创立于北宋神宗朝的熙宁变法,当时京师以及各州的“商贩要会处”,均设有抵当所。后来变法失败,新法被废,但抵当所作为国营存贷款机构,还是保留了下来。抵当所的主业务是“以官钱召人抵当出息”,即向市民提供抵押贷款,从中赚取利息,年利率大致为20%。南宋末时,政府出于公共救济的目的,还命令抵当所向贫民开放免息贷款。
抵当所的一项具有创造性的业务是有息存款,这也是我们认为它具有银行性质的核心指标。北宋时,京师许多政府部门,都将公款存入抵当所生息,如熙宁六年(1073年)十二月十八日,“都水监言,乞将本监钱一万五千贯送抵当所出息供用,从之。”都水监相当于水利部,申请将水利部的公款15000贯钱存入抵当所生息,以利息作为水利部的经费。朝廷批准了这一申请。除了都水监之外,当时京师的其他政府部门以及富商也纷纷将公私款存入抵当所。
抵当所提供的有息存款服务在中国金融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思,因为存款有息,即意味着银行机构从此可以吸引社会的闲散资金,将闲散资金吸纳进资本市场的循环中。——这跟唐代的柜坊是完全两种性质。
那么宋代的民间解库、质库,是不是也出现了存款的服务呢?南宋黄震的《黄氏日钞》提供了一条材料:绍兴府有一位叫做孙越的读书人,幼时年贫,不过他的叔祖很赏识他,在解库存了一笔钱,作为侄孙日后参加科考的费用,“且留钱浮屠氏所谓长生库,曰:此子二十岁登第,吾不及见之矣,留此以助费。”这里的“长生库”,乃指寺院开办的解库。可见解库这类民间放款机构在宋代时已经在收纳存款。估计解库应该是向存款户支付利息的,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吸引闲散于民间的资金,解库也才有更雄厚的资本放贷。
信托机构
现在,我们再将目光转移到宋代的金融信托业上。宋代已经出现了专业的信托机构,叫做“检校库”。日本学者加藤繁将检校库定义为“中国10世纪乃至13世纪左右所实行的一种官营信托”。
宋代设检校库,本意在代为清点、管理遗孤财产、户绝财产、无主货物、有纠纷的财物、官府收缴的赃物、人户存入的财物等,最主要的功能还是代管遗孤财产:“揆之条法,所谓检校者,盖身亡男孤幼,官为检校财物,度所须,给之孤幼,责付亲戚可托者抚养,候年及格,官尽给还。”根据宋朝的立法,对亲人离世的遗孤,政府有责任将他们的财产核查清楚、登记在册,存入检校库代为保管,并定时从代管的财产中划出若干,发给遗孤作为生活费,等遗孤长大成人,政府再将代管的财产给还他们。宋朝政府希望通过官方的检校,使失去亲人的未成年人的权益获得保护,免遭他人侵夺。
为此,宋政府不但设立了检校库,并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检校制度:一、“诸身死有财产者,男女孤幼、厢耆、邻人不申官抄籍者,杖八十”,宋朝的检校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凡符合检校条件者(亲人故去、只留下孤儿与财产),均须报官检校;二、“州、县不应检校辄检校者,许越诉”,不符合检校条件而官府强加检校的,许人控告;三、“辄支用已检校财产者,论如擅支朝廷封桩钱物法,徒二年”,官府如挪用检校的人户财物,要追究法律责任;四、“州县寄纳人户物色在官库者,若有毁失”,“依弃毁亡失及误毁官私器物律备偿”,检校库的人户财物如有损坏或遗失,官府须给予赔偿。
宋神宗朝时,检校库的功能又发生了一项重大的变化——熙宁四年(1091年),负责管理开封府检校库的行政长官吴安持(他是王安石的女婿)上报朝廷:“本库检校孤幼财物,月给钱,岁给衣,逮及长成,或至罄竭,不足推广朝廷爱民之本意,乞以见寄金银见钱,依常平仓法贷人,令入抵当出息,以给孤幼。”财产放在库里,只会越发越少;如果投资于资本市场,则将用之不竭。所以吴安持请求朝廷批准检校库放贷。宋神宗同意了,从此检校库获得了将它们代为管理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法律授权。而我们对于宋朝检校制度的解释,也应该再补充一条:五、“孤幼财产,官为检校,使亲戚抚养之,季给所需,资蓄不满五百万者,召人户供质当举钱,岁取息二分,为抚养费。”用利息的收益来支付遗孤的生活费,就不存在坐吃山空的问题了。
由于检校库具有放贷的功能,当时京师的国子监(国立大学)、军器监(兵工厂)都将本部门的公款委托检校库放贷生息,如熙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诏给国子监钱二万贯,送检校库出息,以供公用”。这时候的检校库,已经相当接近于今日的信托投资基金了。
证券交易所
在宋代的所有金融机构中,“证券交易所”的出现也是令人眼前一亮的。先来看耐得翁《都城纪胜》的一段描述:“都城(杭州)天街,旧自清河坊南,则呼南瓦北,谓之‘界北’。中瓦前,谓之‘五花儿中心’。自五间楼北至官巷南御街,两行多是上户,金银钞引交易铺仅百家余。门列金银及见钱,谓之看垛钱,此钱备入纳算请钞引。并诸作匠炉鞲,纷纭无数。”
引文提到的“交引铺”,非常接近于今日的证券交易所,在这里成交的商品为盐引、茶引、矾引、香药引、犀象引等有价证券。宋代实行比较广泛的禁榷制度,盐、茶、矾、香药等采取间接专卖:先由商人向政府设立的榷货务入纳现钱,换取一张交引,然后凭着这张交引到指定地点领取盐茶等商货。宋太宗时,为了引导军用物资流向边郡,宋政府又创制“折中法”:商人在边郡入纳粮草等,政府估价后发给交引。为吸引商人赴边纳粮,宋政府的估价远高于市场价,高出市场价的那部分,叫做“虚估”,市场实际交易价则叫做“实估”,宋代交引的面值,就由“实估”加“虚估”组成。商人凭交引可赴京城或产地领取钱或者茶、盐、矾、香药等货品。
交引的原始功能类似于“提货单”,见引给货,认引不认人。市场经济的发展,又使得交引突破了其原始功能,获得了有价证券的流通功能——由于交引的价值存在一个巨大的“虚估”额,这个“虚估”额成了附加于交引之上的利润空间,可以吸引买家来购买交引,交引的转手,实际上便是分割“虚估”利润的过程,直至最后的交易价格接近于交引的“实估”。因此,交引商通常并不是用交引提货,而是直接进行交引的买入、卖出。“认引不认人”的特点也让交引的自由流通成为可能。于是,类似于证券交易所的“交引铺”便应运而生了。
宋代的大城市,证券交易非常发达,《续资治通鉴长编》说一些州县的土人“既得交引,特诣冲要州府鬻之”,可见各个“冲要州府”都设有“交引铺”。北宋的汴梁、南宋的杭州,都是证券交易非常繁荣的金融中心。《东京梦华录》描述说,开封城内“南通一巷,谓之‘界身’,并是金银彩帛交易之所,屋宇雄壮,门面广阔,望之森然,每一交易,动即千万,骇人闻见”。这里的“金银彩帛交易之所”,便包括“交引铺”。南宋的杭州,单“界北”的一条街,就集中了一百多家“交引铺”。交引的买卖是大宗交易,必须有十分雄厚的本钱,所以这些“交引铺”的门面,都摆出大堆“金银及见(现)钱,谓之看垛钱”,以示自己的资金流充足。
跟所有的证券交易一样,“交引铺”当然也是通过买进、卖出交引的差价获利。北宋时,京师有一些得到茶引的市民,“不知茶利厚薄,且急于售钱,得券则转鬻于茶商或京师坐贾号‘交引铺’者,获利几无。茶商及交引铺或以券取茶,或收蓄贸易以射厚利”。为了坐获厚利,宋朝的一些“金融大鳄”还凭借其雄厚的资金,操纵市场,压低交引的市场价,购入交引。如北宋皇祐年间,“券至京师,为南商所抑,茶每直十万,止售钱三千,富人乘时收蓄,转取厚利”。“交引铺”收购的交引,通常不会直接用于提货,而是转手卖给茶盐商:“铺贾自售之,转鬻与茶贾”。
在宋代,交引的交易是合法的,也是政府鼓励的。即使出现大铺商操纵市场的情况,宋朝政府对交引市场也没有采取压制的做法,而是采纳官员范祥的建议,设立官营的“买钞场”,在交引的市场价太低时,以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买入交引;而当交引的市场价过高时,又以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交引。借此来平抑交引买卖的市场价格。这一做法,叫做“范祥钞法”。宋人王巩《随手杂录》说,“范祥钞法……贮钱五百万贯,不许辄支用。大约每钞极贱至五贯,即官给钱五贯五十文买之。极贵,则减五十文货之。低昂之权,常在官矣。”
宋代之后,明清继续保留食盐的间接专卖,民间虽有私下的盐引交易,但已属非法的黑市,如明代成化年间的一条法令要求,商人如果典当、买卖盐引,将“俱问罪,引目、盐货入官”。这也意味着宋代孕育出来的证券市场,在宋朝灭亡之后,并未能继续发育壮大。
与明清时期相比,宋代的金融业呈现出一个非常鲜明的特点:政府充当了开拓金融市场的先锋。不管是中国最早的“银行”——抵当所,还是最早的“信托机构”——检校库,都是宋政府率先创办出来的;而为了对冲民间交引铺对证券市场的控制,宋政府也不是动用权力禁止交引交易——像明清政府一样,而是设立官营的“买钞场”进行市场调节。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宋王朝表现了其他任何王朝所不具备的“国家资本主义”特质,宋政府比其他王朝的政府都懂得拥抱市场。
也有人说,宋代官营金融业的发达实际上压抑了民间金融的发育。但我们换一个角度看,中国金融史的演进却确凿无误地证明了,正由于明清时期政府对于金融市场毫无作为,才导致抵当所、检校库、交引铺只是在宋代昙花一现,未能发育成近代意义上的银行、金融信托与证券交易所。这里便引出一个问题:在社会从中古向近代转型的历史关节点(而不是在现代社会),到底是一个积极探索市场的政府,还是一个对于商业与市场视而不见的政府,更有利于促进整个社会的大转型?我只抛出问题,将答案留给读者自己思索。
涨海声中万国商
清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八十三岁的乾隆皇帝在承德避暑山庄接见了一队特殊的客人——“英夷”派来的马戛尔尼使团。英王派遣使团不远千里前来大清国,当然不是为了向乾隆祝寿,而是向清政府提出两国通商的请求:开放宁波、舟山、天津、广州之中一地或数地为贸易口岸;允许英国商人在北京设一仓库以收贮发卖货物;允许英国在舟山附近一岛屿修建设施,作存货及商人居住;允许选择广州城附近一处地方作英商居留地,并允许澳门的英商自由出入广东。
大清皇帝乾隆非常友好接待了使团,却拒绝了英王的通商之请:“天朝物产丰盈,无所不有。原不籍外夷货物以通有无。特因天朝所产茶叶、磁器、丝斤,为西洋各国及尔国必需之物,是以加恩体恤,在澳门开设洋行,俾得日用有资,并沾余润。”颟顸自大的清王朝自处于世界大势之外,给中国19世纪的近代化转型预定了悲怆的调子。
假如马戛尔尼使团到访的是大宋国,情况又会如何呢?还是来看一个事例:987年,北宋雍熙四年,宋太宗“谴内侍八人赍敕书金帛分四纲,各往海南诸蕃国勾招进奉,博买香药、犀牙、真珠、龙脑;每纲赍空名诏书,于所至处赐之”。10世纪的宋朝皇帝跟18世纪的英王一样,派遣特使分赴海外,招徕贸易。南宋时,宋高宗也说,“市舶(海上贸易)之利颇助国用,宜循旧法,以招徕远人,埠通货贿。”跟诸邦展开海上贸易,乃是宋王朝的“旧法”。
绍兴年间,有一位叫蒲亚里的阿拉伯商人娶了中国仕女为妻,在广州定居下来,高宗皇帝叫地方政府“劝诱亚里归国”。是宋朝不欢迎阿拉伯商人吗?不是的。而是因为,蒲亚里在中国定居后便不再从事外贸了,宋政府希望他回国去招揽蕃商,“往来于运香货”。当时的西欧在蛮族的统治下,退回到以物易物的自然经济状态,要不然,中英贸易难说不会提前八百年展开。
从“朝贡”到“互市”
清政府与马戛尔尼使团的分歧,实际上便是近代通商体制与朝贡体制之间的冲突:一方要求两国平等通商,一方却仍坚持朝贡关系,视对方为朝贡格局中的一个藩属国。乾隆朝《大清会典》所载的朝贡国名单上便有“西洋”,清人观念中的“西洋”,包括意大利、葡萄牙、英吉利、法兰西等国家,清人甚至将英吉利当成荷兰的属国。在马戛尔尼使团到来之前的顺治十一年(1653年),荷兰曾以朝贡的名义遣使来华,向顺治帝行三跪九叩之礼,请求朝廷接受贡品并给予回赐(此即朝贡贸易)。顺治帝批复:“荷兰国慕义输诚,航海修贡。念其道路险远,著八年一次来朝,以示体恤远人之意。”荷兰因此获得了跟大清国开展朝贡贸易的机会,每八年来华一次,每次可带商船四艘。
在过去二千年中,中原王朝与海外诸邦的贸易关系,大体上被纳入两个系统中——朝贡系统与互市系统。朝贡是中原王朝安排天下秩序的机制,其中也包含了国际贸易的功能。从本质上说,朝贡贸易是一种具有“双重不平等”的商贸关系。诸邦向天朝纳贡,中国获得四夷宾服、万国来朝的政治荣耀。这是政治上的不平等:天朝高于诸邦。经济上的不平等则反过来:中原王朝给予诸邦的回赐,其价值远远大于朝廷收到的贡品,诸邦在政治象征意义上表示臣服,但在经济上则得到了巨大的实惠。
清王朝是朝贡体制的回光返照,鸦片战争之后,朝贡体制很快便被屈辱的条约体制所代替。一千年前的唐王朝才是朝贡贸易的鼎盛期,《新唐书》说:“唐之德大矣!际天所覆,悉臣而属之;薄海内外,无不州县,遂尊天子曰‘天可汗’。三王以来,未有以过之。至荒区君长,待唐玺纛乃能国;一为不宾,随辄夷缚。故蛮琛夷宝,踵相逮于廷。”诗人王维以富有感染力的诗句描绘了大唐朝贡贸易的盛况:“九天阊阖开宫殿,万国衣冠拜冕旒。”这样的荣耀让明清两代的皇帝一直忍不住“东施效颦”的冲动。
所谓“万国衣冠拜冕旒”的朝贡贸易固然可以满足中原王朝的政治虚荣心,但在经济收益上则是得不偿失的,用宋代苏轼的话来说,“朝廷无丝毫之益,而远人获不赀之财”。不过这样的朝贡贸易格局在宋朝悄然发生了变化。宋政府对海外贸易采取了务实思路,对朝贡贸易加以抑制。如宋真宗大中祥符九年(1016年),朝廷听从广州官员的建议,立法限制各国朝贡使团的规模:“每国使、副、判官各一人,其防援官,大食(阿拉伯帝国)、注辇(印度半岛古国)、三佛齐(苏门答腊)、闍婆(爪哇)等国,勿过二十人;占城(印度支那古国)、丹流眉(马来半岛古国)、渤尼(文莱)、古逻(奎隆)、摩迦(麦加)等国,勿过十人。并来往给券(通行证)、料(物资)。广州蕃客有冒代者,罪之。”南宋时,高宗下令商船不得“擅载外国入贡者”,否则将处以“徒二年,财物没官”的惩罚;宋孝宗也有回绝朝贡的诏令:“比年以来,累有外国入贡,太上皇帝冲谦弗受,况朕凉菲,又何以堪?自今诸国有欲朝贡者,令所在州军以理谕遣,毋得以闻。”
与此同时,宋王朝对民间的互市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兴趣。宋朝君主相信,“市舶之利最厚,若措置得当,所得动以百万(贯)计,岂不胜取之于民?朕所以留意于此,庶几可以少宽民力。”宋人将从海路进行的互市称为“市舶”,发达的市舶,可以让政府获得丰厚的商税收入,何乐而不为呢?也正因为这样,宋王朝有意弱化了经济上得不偿失的朝贡贸易——显然,如果海外诸国得以朝贡的名义来华贸易,势必冲击民间的外贸总量,进而影响到朝廷的抽税。这是宋王朝不希望看到的。
繁华的海上贸易
宋王朝先后在广州、泉州、杭州、明州、密州等重要港口城市设立“市舶司”,负责抽解(抽税)、博买部分进口商品、维护港口、发放“公凭”(贸易许可证)、禁止走私等事务,职能相当于今日的海关;又在秀州、温州等港口设立二级机构“市舶务”,还在一些县镇设置三级机构“市舶场”。海商只要到这些机构登记,领取“公凭”,便可以贩运商货出海。
凭着遥遥领先世界的造船技术,宋朝船坞造出的多桅船,桅杆装有转轴,可以自由放倒、竖起,其中用于远洋航行的木兰舟,“舟如巨室,帆若垂天之云,柂长数丈,一舟数百人,中积一年粮,豢豕酿酒其中”,船舱之内可以养猪;还有更大的巨船(“一舟容千人,舟上有机杼市井”)、指南针技术与丰富的航海经验,宋朝海商将他们的商船开至南洋群岛,穿过马六甲海峡,驶入孟加拉湾,然后入印度洋,经印度洋进入阿拉伯海与波斯湾,再沿着阿拉伯半岛海岸进入红海,或越过苏伊士地峡入地中海。原来由阿拉伯商人控制航线的印度洋,在十一至十三世纪时,已成了大宋商船的天下。
宋政府也鼓励海商招徕蕃商来华贸易,“蕃商有愿随船来宋国者,听从便”(但不允许“擅载外国入贡者”,宋王朝轻朝贡、重通商的近代品质,从这里可见一斑)。对在海外招商做出大贡献的海商,宋政府还会赐予官职。当时整个大宋国的海岸线,北至胶州湾,中经杭州湾和福州、漳州、泉州金三角,南至广州湾,再到琼州海峡,都对外开放,与西洋南洋诸国发展商贸。宋人描述说:“岭以南,广为一都会,大贾自占城、真腊(今柬埔寨境内)、三佛齐、闍婆,涉海而至,岁数十柁。”这是广州港繁华商贸的写照。泉州港的繁荣不让广州,“泉南地大民众,为七闽一都会,加以蛮夷慕义,航海日至,富商大贾,宝货聚焉。”
从海外诸邦进口大宋的宝货,多是珍珠、象牙、香料、药材、胡椒等天然产品,而从大宋出口至诸蕃的商货,则主要为陶瓷、丝绸、纺织品、茶叶等手工业制品,这完全是发达经济体与落后经济体之间的贸易结构。每一年,宋朝市舶司从海上贸易中抽税近二百万贯,以百分之十的税率计算,可以推算出,宋代每年的进出口总额约为二千万贯。
宋政府非常注意保护来华蕃商的利益。南宋建炎元年(1127年),高宗下诏:“有亏蕃商者,皆重置其罪。”绍兴十六年(1146年),曾有三佛齐国王投书广州市舶司,称近年由于市舶司抽税过重,“商贩乳香,颇有亏损”。宋高宗得悉,重申“市舶之利,颇助国用,宜循旧法以招徕远人,阜通货贿”,将广州市舶使袁复降了官职。
为保护海上贸易与商人安全,打击海盗,宋政府还在广州、泉州等港口设立“望舶巡检司”,在海面上置寨兵。这应该是世界上最早的保护商贸的海上护卫队吧。广东近海的溽洲岛,便有寨兵哨望、守卫,商船每次行使到溽洲岛附近的海域,“则相庆贺”。为什么?因为这意味着安全了,这时候,“寨兵有酒肉之馈,并防护赴广州”。每一年,当来华贸易的商船准备离港归国时,宋朝的市舶司都会拨一笔巨款(约三千贯),设宴相送,请他们明年继续来华贸易。宴会非常盛大,“番汉纲首(相当于船长)、作头、梢工人等,各令与坐,无不得其欢心”。
一位宋朝诗人写过一首描述泉州港贸易的诗:“苍官影里三洲路,涨海声中万国商。”这首诗总是让我联想到唐朝王维的“九天阊阖开宫殿,万国衣冠拜冕旒”。如果说,“九天阊阖开宫殿,万国衣冠拜冕旒”表达了朝贡体制下的政治荣耀,那么“苍官影里三洲路,涨海声中万国商”体现的便是通商体制下的商业繁华。我喜欢“万国商”,因为它更有近代气质。
从开放到封闭
宋王朝以开放的胸襟鼓励海外诸国来华贸易,也欢迎远人在华定居——我们现在都认为唐朝具有高度开放的气度,却不知道宋朝的开放性半点不亚于大唐,如果不是超过的话。
在北宋的汴京,有犹太人的聚居点,宋人将他们信奉的犹太教称为“一赐乐业”,即“以色列”的音译。在泉州与广州等口岸城市,则生活着大批阿拉伯人,当地的姓蒲之人,很有可能便是阿拉伯商人的后裔。“蒲”即阿拉伯语“阿卜”的发音。广州还有很多来自东南亚与东非的黑人,他们是被蕃商当成奴隶贩卖到中国的。据宋人朱彧的《萍州可谈》记载,“广中富人多蓄鬼奴,绝有力,可负数百斤……色黑如墨,唇红齿白,髮鬈而黄。”黑人在宋代中国虽为奴仆,但际遇比后来在美洲白人那里好多了。
宋政府还在泉州、广州等港口城市设有蕃坊,供外国商人居住。蕃坊自选蕃长,实行自治,他们的生活习惯、风俗、宗教信仰乃至法律,都获得宋政府的尊重。宋政府又在蕃商集中居住的城市修建蕃学,如北宋“大观、政和年间,天下大治,四夷响风,广州、泉州请建蕃学”,供蕃商子弟入学读书。八百年后马戛尔尼使团向乾隆提出的请求,完全没有超过宋代已施行的开放政策。
宋朝的法律明确保护在华蕃商的财产权、遗产继承权。乾道年间,一位真腊商人不幸死于明州,留下巨万遗产,却没有亲人在侧。当时有吏人提出将这笔遗产没收入官。明州政府不同意,而是“为具棺敛,属其徒护丧以归”,将商人的遗体与遗产送回他的国家。真腊国王很受感动,致谢说:“吾国贵近亡没,尚籍其家。今见中国仁政,不胜感慕,遂除籍没之例矣。”宋朝也允许蕃商跟华人通婚,前面提到的阿拉伯商人蒲亚利在绍兴年间“至广州,有右武大夫曾纳利其财,以妹嫁之,亚里因留不归”。还有一部分蕃商被吸纳进政府当官。
中国是在明清时期才走向封闭的。朱元璋建立明王朝之后,立即扭转了宋元以来开放的市舶制度,厉行海禁:“明祖定制,片板不许入海”,“敢有私下诸番互市者,必置之重法”;与此同时,“厚往而薄来”的朝贡贸易却重获重视,朝廷将互市纳入朝贡系统之内,非入贡不准互市,市舶司彻底沦为接待朝贡使团的机构。朱棣时代虽然有郑和下西洋的壮举,但下西洋的目的并非开拓自由的海上贸易,而是耀兵异域,招徕朝贡,民间的互市依然在禁止之列,“不问官员军民之家,但番货番香等物,不许存留贩卖,其现有者,限三个月内销尽。三个月外仍前存留贩卖者,处以重罪”。唐宋时期一直保持互市与朝贡两套系统,宋朝甚至有意抑制朝贡、发展互市,但明王朝却干脆让朝贡系统吞并了互市系统,开历史倒车。
从洪武朝到隆庆朝二百年间,明王朝基本上都在推行海禁之政,只不过时松时严。而随着政府控制力的下降,民间也盛行海上走私之风。到隆庆元年(1567年),朝廷才开海禁,“准贩东西二洋”。但即便是隆庆开关,也只是开放一个月港,海关抽解每年不过区区二三万两银,跟宋王朝整个海岸线都对外开放、每年抽税以百万贯计的格局不可相提并论。
清室入关之初,立即又恢复了更加严厉的海禁,“凡官员兵民私自出海贸易,及迁移海岛居住者,俱以通贼论,处斩。”平定台湾郑氏政权后,才放开了海禁,设云台山、宁波、漳州、广州四个海关口岸,准许商船出海贸易,史称“四口通商”。但清代的海外贸易很快形成了所谓的“公行”制,由“公行”垄断与外商的贸易,其他商人不得分享特权。到乾隆朝时,“四口通商”又变成“一口通商”,只特许开放广州一个口岸,所有南洋、西洋商船必须从广州入关。乾隆还对在华外商实施严厉的管制:禁止外商在广州自由出入;禁止外商在广州过冬,即使有事必须住冬,也只能“往澳门寄住”。与唐宋时期政府在口岸城市设蕃坊供蕃商定居、置蕃学供蕃商子弟入学的开放胸襟相比,可谓有天壤之别。
英人遣使洽商之路既行之不通,最后竟以坚船利炮轰开大清国的国门,迫着清政府签下《南京条约》,其中第二条规定:“自今以后,大皇帝恩准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且大英国君主派设领事、管事等官住该五处城邑,专理商贾事宜,与各该地方官公文往来。”条约签订那一年,恰好魏源受林则徐之托,完成了《海国图志》的编撰。这部著作介绍了海外诸国的地理、商业、社会、政制,魏源也因此被誉为“睁眼看世界第一人”(另有说林则徐为“睁眼看世界第一人”)。
“第一人”之说,容易让人误以为中国历来均闭目塞听,只有到了魏源时代才晓得去了解海外世界。其实这是错觉。早在南宋时,赵汝适出任福建路市舶使兼权泉州市舶使,即于“暇日阅诸蕃图”,并“询诸贾胡,俾列其国名,道其风土与夫道里之联属,山泽之蓄产,译以华言”,写成一部《诸蕃志》。《诸蕃志》记载了东自日本、西至北非、远及地中海东岸诸国的风土物产、经济政治,覆盖了东北亚、东南亚、南海群岛、印度半岛、阿拉伯半岛、意大利半岛、东北非等地域,并记录有自大宋国航海至海外诸国的里程与日程。在赵汝适的《诸蕃志》之前,600年后编写《海国图志》的魏源岂敢称“睁眼看世界第一人”?
赈灾是一个系统工程
中国自古天灾频仍,为应付灾荒、防止灾民流离失所,早在公元前的西周时代,便形成了一套系统性的赈灾制度,叫做“荒政”,由十二项政策构成:散利(发放救济物资)、薄征(减免赋税);缓刑(暂缓刑罚);弛力(放宽力役);舍禁(开禁山泽资源);去几(停征关市之税);眚礼(减省吉礼);杀哀(减省凶礼);蕃乐(停止娱乐);多婚(鼓励婚育);索鬼神(向神灵祈祷);除盗贼。
到了11至13世纪的宋王朝,由于恰好横跨了两个气候温暖期,中间还夹着一个寒冷期,气候变化频繁,导致自然灾害的出现也更加密集,两宋三百余年,单就史有记录的水灾,便有600多次,其中浙江一带发生了130多次,是水患最厉害的地方。宋朝的荒政也因此更加完备,中国第一部救荒专书《救荒活民书》,便诞生在南宋。
一千年前还没有公共媒体,没有互联网,没有微博,灾荒信息的传播速度非常缓慢。现代人遇到水灾什么的,可以在微博上呼救,但古人无法这么做。怎么办?政府便鼓励民众“诉灾”,并立法规定,地方官府若阻止民众“诉灾”,即“举劾之”。为防止地方官员隐瞒灾情,宋人还提出,对夸大灾情的地方官,朝廷可不予追究;对掩饰灾荒者,则坐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