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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体恤民情(1)

作者:孙文良/李治亭 当前章节:2093 字 更新时间:2026-6-20 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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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生之道

清太宗是在战争环境中成长起来的一代创业之君。数十年中,他驰骋疆场,纵横万余里,饱尝了披荆斩棘的种种艰辛,同时,在长期的征战中也目睹并体验到了民间的种种疾苦。由于明清(后金)连年的征战,加之灾荒,地主阶级的残酷剥削,繁重的徭役,因此无论在明统治下,还是在清(后金)统治下,广大各族人民被迫挣扎在死亡线上。这使太宗在思想上对民间的疾苦多少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同情。尽管他把主要精力用于频繁的军事斗争,但并没有忽视“国计民生”,经常“以民生休戚为念”《清太宗实录》,卷34,24页。。凡与“民生”有关的问题,他都勤加过问,经常发出谕旨,兴利除弊,纠正各种偏向,为臣民谋求生路,力图获得整个社会的安定,以发展其统一事业。太宗对“民生”所阐发的一系列观点和规定的具体政策,即“民生之道”,是他创业、治国的根本指导原则之一。

太宗认为,体恤民情对于巩固清政权的统治极为重要。他从一个统治者的立场出发,说明国家和老百姓之间不可分割的关系,反复教育他的兄弟子侄和诸大臣都要关注民间疾苦。他说:“以上下相维之理言之:必为在下之人所托命,而后可为在上之人,如无在下之人,则统辖者谁?役使者谁?”《清太宗实录》,卷65,7页。从上下互相依存的道理来说,首先必须有下,才能有上,统治者只有得到“在下之人”即广大的被统治阶级的拥戴和支持,有了统治的对象,然后才能成为“在上之人”即统治者。如果没有被统治者,那么统治者统辖谁呢?役使剥削谁呢?太宗把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看成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强调指出,被统治的广大劳动人民是统治者生存、行使统治权的最基本的根据,没有他们的存在,也就没有统治者的一切。

太宗在讲“天”时,自认为是“天之子”,宣扬了迷信思想,但讲到人事时,却又破除了对天对自己的一套唯心主义的说教,比较能正确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他在上面讲的那段话里,指出先有百姓“所托命”,尔后才能为君。换言之,君与民的关系,先有民,后有君,这包含了一个很可贵的“民本”思想,同时又扬弃了中国几千年“君权神授”的传统观念。太宗曾说:“君享康宁,臣居尊显,俱兵民是赖,即尔等(指诸王贝勒大臣)功名,亦藉士卒之力。……”《清太宗实录》,卷31,8~9页。君主享受到康乐安宁,大官们能身居显赫地位,备受尊崇,靠的是什么呢?都是兵民给创造的,就连他们的所谓战功荣誉,也是靠广大士卒勇猛杀敌才获得的。这里又包含了“民为贵,君为轻”的思想,这同样是继承和发展了中国古代思想中的民主精华。

太宗在具体实践上,勤加督促诸王贝勒大臣重视并解决民间疾苦。他给这些人规定了三项基本职责,其中一项就是“办理事务,当以民生休戚为念,遇贫乏穷追之人,有怀必使上达。”《清太宗实录》,卷34,24页。做任何事情,都要考虑到民间的休戚,遇到穷困的人,都应给予照顾,并一直报告给最高统治者。他经常指令诸臣到最下层深入民间调查“穷民”生活情况。崇德五年(1640年)初,太宗指示各固山额真说:“今遣尔等往各处地方,稽查穷民,审理冤狱,尔等须各亲至分属屯堡,巡行料理,毋使民间冤抑不得上闻”《清太宗实录》,卷50,23页。。他自己也身体力行,在去世前不久,还到民间“问闾阎疾苦”《清太宗实录》,卷65,30页。,渡过辽河,专程“阅视牛马”牧放的情况。太宗通过大臣们调查和他自己的视察,掌握了大量第一手资料,因而给他制定政策或采取措施提供了重要依据。

明清长期交战,双方百姓都遭到战乱离散之苦,生活很不安定。为了支持战争继续下去,他们不但披甲当兵,还在经济上负担各种徭役,这些沉重的包袱压得百姓喘不过气来。太宗看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就采取措施减轻他们的负担,并制止直至处分随意加重百姓负担的官员。天聪九年(1635年)春,正是种地的时候,他出门观察,看到民间已经误了耕种期。原来牛录章京征调农民筑城,为了早日完工,又额外地多摊派了民夫,致使劳力不足,违了农时。太宗召集诸臣,严厉地训斥:“筑城固然是正务,但田地荒芜,百姓吃什么?以后再有滥役民力的,就拿该牛录章京问罪。”《清太宗实录》,卷23,3页。过了一段时间,太宗又召集诸大臣,就减轻农民负担一事再次训诫:“现在,各贝勒凡兴办工程,都不遵守我的制度,额外修造,劳苦百姓,你们想一想:老百姓得不到安居之处,逃亡离叛,户口减少,这无异于帮助敌人,长了他们的志气。”《清太宗实录》,卷23,35页。有一次,太宗到御马厂去,看到工部调来不少民夫修治道路,不分路面高低,一律培土增高。他很不满意,对诸臣说:“国家有差役,致使民力疲敝,这都是由工部造成的。如修治道路,不过是垫平低洼,与高处拉平,达到路面平坦就可以了。可是工部不管高低,一概进行培筑,结果浪费了不少人力,使农民受到扰累。”他说完,诸臣揭发了工部其他方面的错误。于是太宗判工部承政萨穆什喀、参政裴国珍、启心郎喀木图等各以“应得之罪”《清太宗实录》,卷65,12~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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