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以货易货,不得用银交易。假使鸦片进口过多,其不足部分也不得用银支付,超过部分留存于公行,待下一个贸易季节来航时,归还夷商。
二、 水师的巡船不得借查禁之名出洋,引起事端。
三、 夷商因充作运费及其他费用而带来洋银,只准许带回其带来银额的三成。
四、鸦片既然已作为药材正式承认其进口,就应与其他商品完全同等看待,委交公行,不必设局专办。否则将会产生垄断之弊害。
五、税率仍、按旧制,不必增额。税愈轻,甘冒走私危险者愈少。
六、 弛禁一旦实现,价格当然会下跌,不先预定鸦片的价格。
七、 用船运鸦片至国内各省,应交付广东海关的“印照”,无印照者,视为走私运输。走私运输为漏银之根源,应严加禁止。
八、 民间栽种罂粟可稍宽厉禁。限在山头角地、丘陵之地栽种, 良田不得改为罂粟地。
九、对官员士子兵丁,严禁吸食鸦片。
以上可以看出,这种复奏,不过是对许乃济奏折的具体补充。虽无确凿的证据,但可以想象,为了加进第四条,公行付出了大量的贿赂。
许太常奏议和广东的复奏真是无独有偶。
对待这些主张,人们纷纷提出反驳的意见。
内阁学士朱樽和兵科给事中许球前后呈递了反驳的奏文。但这两篇奏文的原文均已散失不传,唯有许球奏文的一部分曾为《中西纪事》一书所引用,可以窥见其一斑。
根据这个引文,他论述说:“……若只禁官与兵,而官与兵皆从士民中出,又何以预为之地?况明知为毒人之物,而听其流行,复征其税课,堂堂天朝,无此政体。”
他还建议将严禁鸦片事通知英国国王。
道光皇帝对这篇奏文所下的上谕说:“鸦片烟来自外洋,流毒内地,例禁綦严。近日言者不一,或请量为变通,或请仍严例禁,必须体察情况,通盘筹划,行之久远无弊,方为妥善。”其内容是极其暧昧的。
江南道御史袁玉麟也写了奏文反驳。其全文现仍保存。它把许乃济的弛禁论的主要论点逐条驳得体无完肤。现介绍其概略如下:
……鸦片即使按旧例课税,二万箱只不过十二、三万两。课税额加倍,也只二十余万两,再加倍亦仅五十余万两。弛禁课税之论,乃是仅看小利而伤人体之妄说。
……外夷出售鸦片乃为得银,不会同意以货易货,一定会暗暗掠走内地之银。漏银问题的解决,关系到是否能认真监视。如能认真,鸦片之禁可行,银出洋之禁也可行;如不认真,虽弛鸦片之禁,银出洋之禁肯定也会忽视。
……如准许栽种罂粟,鸦片之利数倍于农,无知小民将弃农奔利。现人口日增,而谷产日耗。即使每年丰收, 也不能完全养活户口。一旦遇到灾害,将会一筹莫展。
……至于所谓愚民自缩寿命,不足深惜,这完全是“痛心疾首之言”!难道皇恩不应沐浴所有人民吗!
……所谓禁之无效,禁之亦同。此非法律之罪,而是施行法律者之罪。现在海内和平,仍有盗奸事件发生。 禁盗奸而事件仍然不断,但从未听说因此而弛禁盗奸之议论。何况鸦片之流毒更深,弛禁鸦片实属毫无道理。
……所谓淡巴菰过去解除禁令也无害,因此鸦片也应同样解禁。烟叶虽无益,但不至于因它而“废事耗神”,怎能把它和鸦片相比!
……所谓禁严则贿赂多,禁弛则贿赂少,此系纲纪问题。奉法得人,则禁鸦片也不会有贿赂;奉法不得人,则放松鸦片之禁,贿赂也会以某种形式横行。
这篇奏文的结尾要求:“立斥弛禁之议,仍请敕下在廷诸臣悉心妥议,于烟入银出有可永远禁绝之方,各陈所见,皇上择之实施。’’
由于袁玉麟这样激烈的批判,可以说把许乃济的弛禁论彻底埋葬了,以后再也没有人向皇帝建议弛禁了。
广东复奏的领头人是两广总督邓廷桢,但他并不是打内心里赞成弛禁论。在四年后的鸦片战争中,总督邓廷桢与钦差大臣林则徐齐心协力,为禁绝鸦片而沥尽了心血。道光十六年时他之所以违心地复奏赞成弛禁,可能是由于照顾公行在振兴地方的口号下所掀起的弛禁运动。反对弛禁的舆论一出现,他就再也没有主张弛禁了。
弛禁论销声匿迹之后,接着就出现了严禁论。许太常奏议出现两年后——道光十八年提出的黄爵滋的奏议,可以说是对弛禁沦的决定性的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