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殖崇拜不仅表达了原始人类在发展社会生产方面的强烈愿望,而且还反映了原始人类生产活动的多方面积极成果。生殖崇拜不仅内容丰富,表现独特,而且影响很深远。
1906-1908 年,法国东方学家伯希和,到中国新疆喀什等地和甘肃的敦煌石窟考察,在新疆库车地区的吐勒都尔-阿库尔遗址中,发现了两块刻有符号的土坯,其中有非常形象的男根图案①。从而证实了新疆库车地区在公元8 世纪前后,还存在着生殖崇拜。
除地下发掘的考古资料以外,还有作为活化石的民族学资料,也有大量的关于祈求生育的崇拜物。
在民族志的调查材料中,分别崇拜男神生殖器和女神生殖器以求生育的现象,也十分普遍。
云南西双版纳的傣族,崇拜山上的石祖,认为它与妇女交媾后就能生育人类。西藏门巴族的木祖也具有同样的意义,据说崇拜木祖不仅能繁衍人类,还可使人畜两旺,平安无事。
四川省木里县大坝村山上有个"鸡儿洞",洞中供奉一个高30 厘米的石
① 古丽娅:《新疆呼图壁康家石门子岩雕画的初步研究》,《美术史研究》1990 年第3 期。② 盖山林:《中国草原岩画与古代猎牧民的生命意识》,《美术史论》1992 年第2 期。
① 《吐勒都尔-阿库尔和苏巴什》,第3 卷。
祖,当地妇女不孕时,便到洞中烧香祈求,并在石祖上蹲坐一下,认为与石祖交媾即可生育①。
在毛难族那里,曾流行一种叫做"求子"的宗教活动,就是崇拜山峰间的一尊巨石,这尊巨石的形状似一个身背小孩的妇女,被当地作为"圣母"的化身。圣母石中部有个洞,洞里长着一棵桃树,每年都开花结果,当地人叫做"仙桃",妇女不孕时,便带着各种祭品攀到崖上,在圣母石面前跪拜,并摘吃仙桃,这样可使其生儿育女。
中国贵州东南部的苗族,至今流行着一种"吃牯脏"的活动,每13 年举行一次,妇女要到神庙中取下贴在墙上的男女像,这些像有的用面团做成,有的用木头雕刻,进行这项活动的目的,也是祈求生育②。
在普米族中,被崇拜的女神名叫"巴丁喇木",也是纳西族和藏族共同崇拜信仰的女神。所谓巴丁喇木女神,是山洞里的一尊自然化石,普米族把这尊女神视为妇女的最高庇护神,认为她能主宰妇女的生育,一些不孕的妇女经常无定期的前去膜拜祭祀。祭祀者都是身穿盛装,带着祭品,跪在石像前,闭目合掌祷告,并在洞内饮一碗泉水,认为这样即可达到生育的目的。纳西族中的摩梭人,认为女性生殖器是生命的来源,具有繁衍人口的神力,因此摩梭人对于各种具有女性特征的自然物,都要进行膜拜。同时摩梭人也实行对男根的崇拜,也是把具有男性特征的象征物和自然石等,视为崇拜的对象。据说四川省木里县一带的摩梭人,还保留着相当完整的石祖崇拜仪式。云南宁蒗县永宁达坡村的摩梭人认为村后的山岗就像男神的生殖器,不孕的妇女即可到这个山岗叩头敬香,祈求生育。
在多神崇拜的侗族中,把女神居于群神之首,女神是至高无上的神,这是对女神崇拜的特点。侗族祭奉的最高保护神是"达摩"女神,相传"达摩"是侗族的女祖先,能保佑人畜兴旺,五谷丰登。侗族还有"撒妈"、"撒堂"崇拜,也是人们对女性无限崇拜和敬仰的典型实例。"撒妈"和"撒堂"在侗族中是寨祖母和先祖母的意思,侗族人认为信仰和崇拜她,可使子孙满堂。壮族在祖先崇拜中所反映的内容之一,是对石祖和"白马三姑"的崇拜,考古中曾在广西发现了属于新石器时代的石祖,雕有男性生殖器的形象,说明当地的生殖崇拜由来已久。
此外,原始人还常把象征性的自然物,赋于不同的性别,这是自然崇拜的人格化,本质上也是生殖崇拜的表现。
从中国的考古资料和民族志资料可以看出,生育信仰是原始社会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人类的历史就是一部从物质生产到人的生命生产的历史,特别是在生产力极其低下的人类远古史上,种的繁衍尤为重要,因为人们使用简单的工具去征服自然,其能力相当有限,但是,有了更多的人则可弥补能力上的不足。
因此,人类祈求种的繁衍的愿望,便以宗教的形式强烈反映出来,这在民族制度的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人类自从有了这种观念,才真正成了改造大自然的主人。
① 宋兆麟:《原始的生育信仰--兼论图腾和石祖崇拜》,《史前研究》1983 年第1 期。② 俞伟超:《座谈东山嘴遗址》,《文物》1984 年第11 期。
四、新石器时代的宗教遗迹及遗物新石器时代,是宗教信仰广泛兴起的时代,表现在宗教遗迹和遗物方面的资料比较丰富。当中国史前史发展到原始社会末期时,也就是黄河流域进入到考古学上的龙山文化时期,长江流域进入到屈家岭文化时期,宗教便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出现了各种带有浓厚宗教色彩的社会现象。
(一)人祭人祭,是奉献给超自然的一份最优厚的礼物,在即将进入阶级社会的各原始遗址中,曾经广泛流行过。用活人来祭祀祖先或祭祀神灵或祭祀自然界的万物,主要流行于原始社会末期和奴隶社会。在原始氏族公社解体到国家出现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人祭曾经是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中国人祭的考古资料可以上溯到仰韶文化时期,在龙山文化时期或相当于龙山文化时期的一些遗址中,经常会发现被砍杀的人头骨,或多具骨架叠压于废坑或人与家畜同葬的现象。
这一时期人祭活动的内容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根据考古资料来看,在祭祀活动中,人祭的出现要早于人殉。所谓人祭,多是指杀人来祭祀人格化的神灵和对山川等的自然崇拜,有人把这种形式叫做猎首习俗。
以人为猎物的祭祀现象,是在生产力极其低下、文化十分落后的原始社会出现的,那时的人祭还不能说是阶级对抗的产物,因为在原始时代,祭祀的本身也是一种极其重要的崇拜形式。
我们曾在"祖先崇拜"一节中提到过关于猎首的迹象,猎首的原因,主要是为了祭祀的目的,如祭祀农业、祭祀建筑等等。但在民族志的资料中,除表示祭祀外,还有为了显示自己的力量和占领强者的位置之意。据《台湾番族之原始文化》一文论述,猎首的原因有7 种,一是履行成丁之必需条件,二是取得社会上之名誉,三是复亲人之仇,四是祛除恶疫,五是祈求丰收,六是争婚之方法,七是裁判之方法①。也有人根据民族学资料,把猎首的主要原因归纳为14 个方面,即:祈求丰年;村寨安全;祛除恶意;人畜两旺;人口平安;破格晋级;祭武神;争婚方法;裁判方法;社会荣誉;成丁条件;血族复仇;来世奴仆;祈求保佑②。这些方面又主要属于宗教性质和社会性质的内容,像古籍中记载的"祭田神","鼓舞祀之,以求福利","得人以祀"等,显然与最初的农业祭祀有关,祭田神也就是祈求丰年。
应该说,不管属于哪种或出于什么目的,都是一种野蛮的、残忍的行为。中国考古发掘中,曾获得一些关于人祭的宗教现象。在西安半坡仰韶文化第一号房子南壁下的白灰层中,发现一个人头骨,旁边还有一个破碎的粗陶罐,很显然,是为房子奠基时而举行的祭祀活动所留下的。从一号房子的位置和规模来看,它的位置正好在聚落的中心,又是房子中最大的一座,可能为氏族成员共同活动和祭祀的场所。
半坡遗址还出现一种割体葬仪,第66 号墓为一座断肢葬,墓主人的下肢显然是被砍下后又与大腿骨放在一起埋葬的。第88 号墓腿骨也不全,而更多
① 林惠祥:《台湾番族之原始文化》,《国立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专号》,第3 号,1930 年。② 李果:《试论我国猎首俗的起源和演变》,《东南文化》1989 年第3 期。的是一些骨架没有手指骨,有些残存的手指发现于随葬品的陶器内或填土中。这些现象在一些保存相当完整的墓中,表现十分明显,可能是死者生前曾犯有某种罪行或患有某种疾病被砍下手指或下肢,后来再埋到一起的。在姜寨氏族墓地中,发现一座老人墓,在随葬的陶罐中,发现了5 块脚趾骨。同时在姜寨遗址还发现5 座身首分离的墓葬,有的埋在废弃的灰坑中,有的埋在废弃的灶坑中,还有一座墓葬埋着一个成年女性,墓坑及其它骨架保存完好,右腿从膝盖以下残缺,看来是断肢后再进行埋葬的①。
原始民族把断肢看成是馈赠友人的一种报答行为,或者是祭祀中的奉献行为②。所以,半坡墓葬中的断肢现象,很可能与祭祀有关。
北首岭是仰韶文化中的一处重要遗址,在这处遗址的墓葬中,人祭的现象也十分明显。在保存较好的骨架中,大约有40 多个个体存在着肢体残缺的现象。例如M20 残缺大部分头骨,下颚骨分成两瓣,左胫骨折断横放。M58残缺右前臂。M3 残缺左股骨。M7 眉间插有一骨条。M2 右臂骨压在右肋骨下。M17 没有头骨和上肢骨。M13 下颚脱落等等。
我们在"祖先崇拜"一节中,曾提到过M17 的无头葬可能与猎头祭祀的习俗有关。近代中国有些少数民族如台湾的番阳、南洋婆罗洲的开阳人、克阳人等,仍然存在着猎头的野蛮习俗。
河南郑州大河村第五期龙山文化遗存中,发现3 座断肢葬墓,这些墓坑均为长方形竖穴形土坑,长1.3-1.4 米,墓葬边缘清楚,无打破现象,墓内既无葬具,也无随葬品。两座墓呈仰身直肢状,均无下肢骨;另一座残缺上肢骨,看来是割体后埋葬的。
山东胶县三里河大汶口文化墓葬中,共发现了5 座断肢葬墓。墓坑边缘及保存情况均无打破的迹象,其中M122 缺少脊椎骨,M136 缺少头骨,M2112缺少头盖骨和右上臂骨,M266 缺少头骨和右上臂骨,M211 缺少头骨、左手臂骨、左侧肋骨和左股骨。而在龙山文化的98 座墓葬中,能辨别葬式的有77座,其中没有头骨的9 座,只埋葬头骨的3 座,还有一座仅有一块下颚骨,两座仅有股骨,还有14 座骨架零乱残缺。M217 在墓坑的一侧整齐地排放着左、右两根下腿骨,另一侧放着三个人头骨。从M239 的情况来看,墓穴保存非常完整,毫无破坏痕迹,从锁骨到墓边仅有10 厘米,是很难放置一具人头的,由此看来,在埋葬前就缺少人头。另外还有缺少左右股骨的,缺少左右两臂的,缺少手指和脚趾的,缺少脊椎和肋骨的等等,显然属于宗教的葬仪,与祭祀有关。
1972 年,在中国东北的黑龙江省密山县兴凯湖畔发掘的距今6000 余年的新开流遗址里,也发现有断肢的现象,其中一座墓(M6)随葬品特别丰富,但墓主人两手均缺指骨①。
这一时期墓葬中的猎首和断肢现象反映的可能是一种宗教仪式,《隋书•流求传》中记载:"俗事山海之神,祭以酒肴,斗战杀人,便将所杀人祭其神"。《魏书•獠传》载:"其俗畏鬼神,尤尚淫祀。所杀之人,美鬓髯者必剥其面皮,笼之于竹,及燥,号之曰'鬼',鼓舞祀之,以求福利"。可见,杀头祭祀是一种古老的表现形式,与仰韶文化以来出现的"割体葬仪"
① 《姜寨》,文物出版社1988 年版。
② 摩尔根:《古代社会》,三联书店1975 年版,第177 页。
① 《密山县新开流遗址》,《考古学报》1979 年第4 期。
有着密切的联系。
考古发掘中发现的割体葬究竟基于什么原因,目前还不清楚。不过在民族志的材料中,我们发现了这样一种情况,生活在南海中心萨摩亚岛上的居民,在埋葬死人以前,有时要对尸体进行解剖,目的是查明死因,所以他们要把所有可疑的部分割下来,用其它方法毁掉,以防止污染,然后再将剩余的尸骨埋入墓坑①。原始人的断肢葬可能也有这方面的原因。
谈到人祭,自然会想到古人的食人遗俗,这也是史前时期曾经存在过的一种风俗。有人认为这种习惯的发生,可以早到属人类直系祖先的南方古猿时期②。由于这方面的资料实在太少,食人习俗究竟起源于何时,或与原始宗教有什么联系,还期待着更多的考古资料。
中国原始社会时期出现的人祭现象,也是人们的思想意识中的一种宗教信仰的反映。被杀或被解体的死者,大多是从战争中获得的俘虏,或是地位极其低下的奴隶。所以,当阶级出现或某一个氏族部落强大以后,弱者便成了无辜的牺牲品。
1976 年至1978 年在湖北省房县七里河发掘了一批房址、窖穴、陶窑和墓葬,这是鄂西北汉水流域的一处新石器时代聚落遗址,属于石家河文化青龙泉类型。在这个遗址里,发现了猎头的习俗,七里河遗址先民的猎头资料,主要发现在灰坑、窑址、墓葬和半地穴式房址之中。这些遗迹所反映的猎头习俗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是遗址中仅有人头骨或头骨残片,而无人体其它部位的骨骼;另一种猎头的遗迹是,在一些墓葬中往往有人骨架而缺少头骨;第一种情况出现在房址、灰坑和窑址里。
1978 年清理了一座有一级台阶的半地穴式房址,房址内遗物丰富,计有石器、陶器和骨器,其中在台阶下正中间放着一个完整的人头骨,下垫红烧土块,无人体其它部位的骨骼。同年,还清理了一座陶窑。窑内共放有两个人头骨,一个放在火门口内,一个放在火门口外,在这两个人头骨的正南方,摆放着一个完整的喇叭口筒状研磨器,三者摆成"品"字形。另外,在距火门一米多远的南部,有一根人的肱骨,保存完好,但未见其他人体骨骼,肱骨、研磨器及两个人头骨均在一个平面上。
在1976 年发掘的一个不规则形的灰坑中,在距底部0.12 米的平面上,发现三个排成一斜线形的人颅顶骨残片,也没有发现其他人体骨骼。
第二种情况均出现在墓葬里。1976 年曾清理了两座墓,都属成年男子,墓中的其他骨骼保存完好,但各缺一个人头。1978 年清理的一座墓,也是成年男子单人原葬墓,其他骨骼保存完好,唯独缺少一颗人头,但墓中有两副带上、下颚的猪头骨随葬。
从上述情况来看,墓主人虽无头骨,但又用猪头骨随葬,表现了一种特殊的埋葬方式。可能在七里河氏族部落里,存在着一种奇特的猎头习俗。但在第一种情况下,猎头显然与祭祀房址和陶窑有关。
中国历史博物馆考古部在河南省渑池县班村,发现了庙底沟二期人祭遗存,在窖藏区发现了一些土坑,坑的排列很有规律。其中在一个大坑内,埋有4 具人骨架,均属于非正常死亡,有的被钝器打断,击伤肢骨;有的被解
① 乔治•彼得•穆达克著,童恩正译:《我们当代的原始民族》,四川省文物研究所,1980 年。② 李安民:《试论史前食人习俗》,《考古与文物》1988 年第2 期。
体,在人的骨架旁还有殉葬的兽骨①,看来,与祭祀陶窑有一定的关系。在龙山文化时期,人祭遗存是比较突出的。在邯郸涧沟遗址中,清理过几个圆葬坑,其中一个直径约1.8 米,深约0.6 米,在一层红烧土下有10具人骨架,上下叠压毫无次序,有的人头上有被砍的痕迹,这些人骨架为男性青壮年和5-15 的儿童。在另外一个圆坑中,埋有男女老幼共5 具骨架,放置十分紊乱,有的身首分离,有的作挣扎状。在一个半地穴式的房址内,位于烧灶的周围放着4 个人的头盖骨,有砍伤和剥头皮痕迹,这可能与猎头祭祀的习俗有关。
在河南汤阴白营龙山文化遗址中,在居住面下边的填土中埋有小孩。陕西岐山双庵龙山文化的房子里也有人头骨的现象。看来,也是建房时祭祀地神的祭品,可能是在建房时,主人为了祈求地神保佑自己在住这座房屋时平安无事②。龙山文化中的人头有剥皮的现象,可能当时的氏族部落流行对人头骨经过一番处理后再进行祭祀活动。托列斯海峡岛屿上的土著居民和印第安人便有此种做法。
在河南永城王油坊遗址中,也发现有在房址内用人祭祀的现象。有的埋在墙内,有的埋在居住面下,有的埋在墙基深处。死者中多为儿童,有的无头颅,有的身首分离,可能属于非正常死亡。这种现象,显然与建房有关。在房基内、墙基及墙内、室外墙根处使用成人及儿童作奠基等祭祀活动,这种现象反映了当时在建筑上的一种礼俗,同时也反映了当时社会关系的某种状况。那些被当作奠基牺牲的人,生前应当是被奴役的人,其中可能有俘虏,像有些灰坑中零散的骨架,可能属于这种情况。
洛阳王湾遗址共有3 个不同阶段的文化遗存,王湾一期属于仰韶文化,三期属于河南龙山文化,二期是由仰韶向龙山的过渡期。在一期文化中,发现在房内的台面上有3 个小孩骨架。这种现象与半坡房内的人骨架具有同样的祭祀房屋的意义。同时在王湾二期到三期,均有利用灰坑埋葬骨架的现象,有的一个灰坑出现5 具之多,死者中既有成年人也有儿童,从骨架在灰坑中的姿式来看,属于非正常死亡,排列也无一定的次序。显然,他们都是祭祀中的牺牲品。
1975-1978 年,在河南汤阴白营发掘了一处河南龙山文化时期的村落遗址。在一座龙山晚期的房址中,发现几座儿童罐葬,埋葬的位置在居住面的填土中和紧贴房基墙外。一种葬式是将小孩骨架放在方格纹罐内,一种是仰身直肢葬,一种是仰身一下肢微屈,后两种只是用半个陶罐盖住头部。另外,在一座晚期房址的第三层居住面上,发现一个小孩罐葬,同时,在房基居住面的填土中,墙外和门口的一侧,发现了为有意埋下的大蚌壳,在白营遗址中,共有12 座瓮棺葬与建房有关,可见,当时人们在建房时,不但有埋葬小孩的习俗,还存在着用大蚌壳作建房奠基的习俗。
在安阳后冈的龙山文化遗存中,同样发现有用人作奠基和用蚌壳作奠基的现象。在后冈遗址中,共发现有15 座房址下或附近埋有儿童骨架。其中在第25 号房子的东墙基下埋有一个儿童,房基下还有5 层叠压的河蚌。33 号房子的东南墙外的散水下埋有一幼童;28 号房子在东墙外房基垫土中埋有一幼童;7 号房子的房基下埋有一堆蚌壳。发掘证明,这些儿童都是在建房过
① 《人民日报》,1993 年3 月3 日。
② 李健民:《略谈我国新石器时代的人祭遗存》,《中原文物》1981 年第3 期。程中埋入的。有的一座房址下最多埋有4 个儿童,都是作为建房过程中进行某种宗教活动时的牺牲。这也是龙山文化时期盛行的以祭祀为形式的宗教活动。
龙山文化时期是原始社会末期,已处在父系氏族阶段。由于私有制的产生和一夫一妻制的确立,不但在氏族内部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且各部落之间也时常引起矛盾和战争,因此,部落之间的血族复仇也是常有的事。在充当祭品的人之中,有的被砍头,有的被活埋,有的为集中杀害,无规则地埋在一起,显然都是从战争中俘虏来的战利品。这种人祭的现象,也可能带有血族复仇的性质,或具有祭祀本氏族的战死者灵魂的性质。
在黄河上游的齐家文化中,无头葬、断肢葬更为突出。在青海柳湾的齐家文化墓葬中,有相当一部分墓葬人骨架不全。有的是有头无身,有的是有身无头,有的四肢残缺,有的身首分离。这些死者显然是从战争中掠夺来的俘虏,作了人祭的牺牲品。
同样的道理,一些遗址中利用废弃坑和窖穴无规则的埋葬死者,也是一种人祭的表现。仰韶文化以后,利用废弃坑葬人的现象比较普遍,这些坑中的人骨,一般都不规整,有的侧身屈肢,有的为俯爬式,有的作挣扎状,均属非正常死亡,应与人祭有着内在的联系。
仰韶文化时期,利用灰坑埋葬死者的现象就已经出现。半坡遗址曾发现两个利用废弃的灰坑埋葬死者,这两个灰坑中的死者,紧靠灰坑边缘,一个侧身屈肢,上肢曲合于面前,呈一种自然的睡眠状;另一个左腿下屈而后折,其形状像是挣扎后死去的;两座墓均无随葬品,为半坡遗址中一种特殊的例证。
在陕西华阴横阵仰韶文化遗存中,一个深2.15 米的圆形袋状灰坑(H103)共埋有16 具人骨架,分3 层埋放。第一层埋8 具,第二层埋6 具,第三层埋2 具,呈屈肢状。有的在人骨架的腹部压着巨大的石头,像是有意砸下去的,又像是被活埋的,或是被打死后胡乱埋葬的。他们像是战争中敌对部族的牺牲者和被处死的战争俘虏,他们被扔弃在废坑中或采用屈肢葬法,都是为了同本氏族和本部落的人们区分开来①。
在客省庄二期遗存中,发现有6 个灰坑同时埋有人骨架和兽骨架,人的骨架有散乱的,有残缺头骨、肢骨的,有的人骨和兽骨叠压在一起。
在西水坡仰韶文化遗址,曾发现两座灰坑葬,每个灰坑各埋一人,两具骨架都保存较好,但均无头骨。另外还有一座土坑葬,墓边清楚,骨架保存较好,但缺少左上肢和两腿的膝部以下。上述两种情况,可能是被猎首和断肢后埋入的。
到龙山文化时期,利用灰坑埋葬或断肢葬俗的现象更为普遍。在黄河中游的新石器时代文化中,考古学上的庙底沟二期文化,大致属于中原地区早期阶段的龙山文化时期,也是由仰韶文化向龙山文化的过渡期,碳十四测定的年代为公元前2900-2300 年间。在陕西武功县发掘的庙底沟二期文化的墓葬中,几乎所有的骨架都不齐全,有的骨架缺头,有的缺腿,有的四肢不全,有的缺少肋骨和盆骨,有的缺少右臂和左腿,有的缺少下颚骨,有的缺脚趾骨,有的仅埋葬一个头骨。这些墓葬多数没有随葬品。
在邯郸龙山文化遗址中,发现两种埋葬死者的异常现象,一种是在一个
① 严文明:《横阵墓地试析》,《文物与考古论集》,文物出版社1986 年版。圆坑内,埋有10 个大小男女人骨,头均靠近坑壁,有的相互枕压;另一种是在一个被废弃的水井内,埋有5 层人骨架,死者有男女老幼,有的身首分离,有的作挣扎状;推测死者可能是被杀死或被活埋作为祭祀的牺牲品。白营遗址中的一个灰坑,埋有一个人头和散乱的盆骨、肋骨。在陕西岐山双庵新石器时代遗址的龙山文化灰坑中,出现了埋葬人骨的现象,有的墓中无人头,有的人骨和兽骨葬在一起,骨架在灰坑内呈侧身屈肢,双手交叉于胸前,右腿弯曲,左腿前伸压于右腿上。
1977~1981 年,通过对河南登封王城岗遗址的发掘,在属于龙山文化时期的王城岗二期,发现了较为重要的古城堡遗迹。就在古城堡内,发现了三个填有夯土的奠基坑,在坑内的夯土与夯土之间,填埋有一些成人和儿童的骨架,根据清理发现,一个坑内少者填埋有2 具骨架,多者填埋7 具。
灰坑葬里的死者身份,仅从所利用的废弃垃圾坑看来,即可判明。从埋葬的姿势来看,多属于不正常的死亡。可见,死者的身份较一般氏族成员低,可能是被俘虏的其它氏族成员。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来看,人的劳动力还不能生产超出它本身所需生活资料的显著余额,在这种情况下,俘虏很难被收编到本氏族来,常常要充当一种牺牲。特别是对于那些曾经伤害过对方氏族成员的俘虏来说,最终也逃不脱充当祭祀的牺牲品,这样,也可以是对他们的殉难战士的灵魂的安慰。
从考古资料中可见,在原始社会时期的农业民族中,猎首和断肢习俗在中国广大的地域内曾广泛分布。同时,在民族志的材料中也能找到关于人祭的资料。
中国佤族,就存在着一种砍头祭谷的习惯说法。直到解放时西南佤族地区还保存着原始野蛮的猎头血祭的宗教祭祀活动。在每年农作物种植季节,以部落为单位进行猎头、接头、祭头和送头等一系列的公共的宗教祭典。猎头祭谷通常与血族复仇结合在一起,指挥猎头的首领,要从卜兆中来确定由谁担任。为了祈求胜利,在正式猎头前,还要举行一系列的仪式,猎头战士才能出征,当猎头者临近仇寨时,首领还要念一些咒语,似乎才能取胜。猎到的人头,先放在专设的人头桩上,由首领代表大家对猎到的人头祈求,求其保佑村寨的安全和庄稼的丰收,之后在人头上撒一些炭灰,让炭灰和人头血融在一起,把带血的炭灰每家分得一点,播种时同谷物一同撒到地里,这样便可使五谷丰登。
从佤族的人祭现象可以看出,在农牧业发展以后,人类在宗教上又进入了迷信人化神的阶段,祭祀不是对个别植物神的自然崇拜,而是顶礼膜拜掌管着一些农作物成长的自然神,如土地、风、雨、水源等。因为这时人们的知识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懂得了一些自然因素对农业的收成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人们为了农业的收成而崇拜这些掌管自然因素的神灵。所以在古老的佤族人那里,在每年的3 至5 月份的播种季节,他们都要举行一系列的人头祭祀仪式,如果不能及时猎到人头,祭祀活动可延至秋收以前。
考古资料和民族志的资料证明,中国古代社会的人祭,不论是用于建筑祭祀,还是农业祭祀,都具有原始宗教的性质。在原始宗教中,人与神灵之间的关系,反映着氏族公社整体的生产、生殖和生活对自然的关系。对神灵的崇拜,是氏族全民集体地屈服于幻想中的超自然力的支配。我们所见到的原始社会时期的猎首情况正是如此。从出猎、凯旋,到祭首、供奉等一系列活动过程,都是全族群共同进行的,祭祀的目的,也是为了整个集体的利益。根据国外的资料,人祭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的农业崇拜。自公元前4000年到公元前2000 年间,人祭,在从印度到地中海这一地区内曾广泛流行。墨西哥的马雅人,秘鲁的印加国印第安人,非洲的阿沙特人,都曾广泛流行过。他们人祭的对象,主要是战争中的俘虏,或是被征服的部落中的人。人祭的数量,也是多少不等,一般为数人、数十人。太平洋岛屿上的波利尼西亚人,在举行祭祀大典时,要用100 多名俘虏。墨西哥的阿兹台克人,每年都要用活人祭奠太阳神,并要吃掉人祭的肉。腓尼基人和迦太基人,都流行用初生的儿子作为祭品。印度的康达人则使用偷来的儿童作祭品①。
有关人祭的资料,在中国丰富的岩画中还能找出许多。虽然岩画所跨越的时代比较长,但它真实地反映了古代人们的确存在着以人作祭祀的活动。在广西左江流域发现的岩画中,曾有很多关于人祭的场面②。有的表现了以人祭鼓的内容,有的属于祭田、祭地的礼仪,还有的反映了祭祀鬼神的内容。这些画面以杀人祭祀的主题都非常明显,有的似能看出被杀、被肢解的图像。
由此看来,人祭不仅在原始居民的宗教中有过,而且在一些落后的民族中也曾广泛流行。人祭,通常是选择特定的场合,把人像牛、羊、猪等牲畜一样,供奉给祖先和神。可以说,人祭之风的兴起,也是万物有灵的反映。这种野蛮的原始宗教观念,曾使人类付出了昂贵的代价。这种宗教形式,可算得上宗教史上最黑暗的一页,它是人类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生产、经济状况所决定的,这种观念也将会随着社会生产、经济状况和社会道德观念的改变进步而变化或消亡。
① 黄展岳:《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第410 页。
② 《广西左江岩画》,文物出版社1988 年版。
(二)人殉人殉是阶级对抗的产物,也是一种残忍而野蛮的宗教行为,它出现于原始社会末期,盛行于奴隶制时代。
人殉,指的是用活人为死去的氏族首领、家长、奴隶主或封建主殉葬。
被殉葬者多是死者的近亲、近臣、近侍,以及战争中的俘虏等。在阶级出现的时代里,人殉成为一种广泛流行的古代丧葬仪式。
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当时生产力有所提高,商品交换的发展和私有制的产生,这一系列的变化,引起氏族内部出现了阶级分化。因此,这种宗教活动的出现,同私有制的出现是密切相关的。
葬礼中的杀殉,也是为了死者的阴间生活,人们相信奴隶被杀后,其灵魂仍会在阴间当主人的奴隶,死者的妻(妾)被杀后,仍会在阴间作为妻妾服待夫君。在这种迷信思想支配下,当人的价值不为社会所重视的时代,就有很多人为殉葬而死亡①。
这种现象的最初出现,应与父权制的发展和私有制的萌发有一定的关系。中国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的一些氏族部落,进入父系氏族公社时期后,农业、畜牧业、手工业都有显著的发展,男子在这些生产部门中逐渐居于主导地位,父权制的最终确立,促成了原始公社组织和社会关系的巨大变化。从那时起,母权制逐渐被推翻,父系大家族日益成为左右一切的政治势力,妇女同男子的不平等地位最后彻底的巩固起来,并由原始社会的解体,导致了私有制的发展,最终代替了原始社会。
从现有的考古资料来看,在黄河和长江流域大体上属于这个时期的氏族部落的文化遗存有大汶口文化、龙山文化、齐家文化、夏家店下层文化、崧泽文化、屈家岭文化、良渚文化等。
黄河流域,在距今5000 年左右的大汶口文化时期,就已经产生了私有制的萌芽,而龙山文化和黄河上游齐家文化的发展,同中国最早的阶级社会有着直接的联系,并对阶级社会的产生起到了强烈的影响。
父权制的产生和私有制的出现是分不开的,并且同私有制一同发展起来。实际上,私有制是逐步发展的,最初是生活用具、生产工具,如有些墓葬中的随葬品多寡精劣悬殊明显,这显然已是私有制的表现。私有制进一步发展,最后连牲畜、收获物以及房屋和妻妾,都被随葬进去。
在日益扩大的私有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父权制中,起支配作用的是父系大家族,主要成员是同一父亲所生的几代人及其个体家庭组成的,有时还包括被收养的人员和奴隶①,他们都是在一家之长的支配或奴役下生活,他们在家庭中的不同身份,也决定了在社会中的不同地位,与此同时,产生了氏族部落显贵,原来的氏族部落首领,逐渐成了支配氏族部落的力量。
在父系大家族中,家长拥有支配全体家族成员的权力,家族内部,与丈夫奴役妻子的情况并存,还出现了家庭奴隶。因为家庭内部的生活日益失去平衡,自由人与奴隶,丈夫与妻子,都判然有别。而这个大家族的共同特点,就是男人对女人的奴役,妇女不仅受着自己丈夫的管束,而且还受到家长的欺凌,尤其是富裕的家长,有的过着一夫多妻的生活,家长和丈夫对妇女掌
① 朱天顺:《中国古代宗教初探》,上海人民出版杜1962 年版。
① 郭沫若:《中国史稿》第1 册,人民出版社1976 年版,第86 页。
有杀夺的权力,有的死后还要让妻子为其殉葬,这就是人殉产生的社会基础。黄河流域最早的殉葬资料发现于中原地区的仰韶文化中。1987 年,考古工作者在河南濮阳西水坡发掘一处仰韶文化后冈类型遗址,该遗址曾以蚌龙蚌虎的出现闻名于世,证明仰韶人曾在6 千年前后就以龙为图腾的事实。值得提出的是,在这里发现的这座墓的材料同时给我们提供了人殉的最新资料。
这座墓呈不规则形,东西宽3.1 米,南北长4.1 米,深0.5 米。墓中埋葬4 人,其中有一壮年男性,身高1.84 米,仰身直肢,埋葬在墓室中间,另外3 人的年龄都较小,分别埋在墓室南、西、北三面的小龛里,西边小龛内的人骨架为一少女,年龄在12 岁左右,头部有刀痕,看样子属于非正常死亡。从这4 具骨架的保存情况来看,都比较完整,应是一次同时埋入,但又不可能同时死亡,很明显,三个龛中的人,应是墓中主人的殉葬者,如果结合蚌龙蚌虎图案来分析,可能当时在此举行过大型的祭祀活动,因为在其周围还有许多大小不一,深浅不等的墓葬,总面积达5 万多平方米。从这座墓来看,墓主人身居龙虎之间,象征着一种神武和权力,同时又有3 人殉葬,可见墓主人的地位之高,权力之大。
这种殉葬墓的出现,把中国父系氏族社会的年代向前推进了至少有1 千多年,或者说,河南濮阳西水坡的仰韶居民,较早的进入了父权制时代。黄河中下游,最早发现人殉的资料见于大汶口文化时期,在距今5 千年前后,山东地区的大汶口人提前进入了父权制时代。在大汶口遗址发掘的第35 号墓,是一座夫妻与儿童的合葬墓,从墓中的现象可以看出,当时男女之间的地位是极不平等的,3 人都是一次埋在同一墓穴里,男性仰身直肢位于墓穴中央,他的左边为一成年女性和一儿童作陪葬,这显然是一个一夫一妻的家庭,既然他们不是同时死去,但又同时埋在一个墓坑,这就有力的说明了家长或丈夫对妇女儿童握有生杀予夺的权力。在这座墓中,还有一个明显的特征,20 多件随葬品,全部放在男性一边,更说明了男性具有占有一切的权力。
在大汶口墓地中,还有一座特殊的墓例。M1 男性处在墓穴中央,女性则葬在男性身旁的小坑里,48 件随葬品有46 件放在男子一边,这是女性屈从于男性的一种突出的反映。
夫妻合葬,是死者生前的家庭关系在葬俗上的反映,是父权制确立的重要标志。以妻子或婢妾的名义殉葬的女子,都是非自由人的一部分。
父权制时代,男子不但占有财产和妻(妾)的权力,同时也占有儿童。
父权制确立以后,子女从父的世系关系,使男子成了维系氏族的中心,妇女则处在从属地位。这就要求妇女委身于男子,履行生儿育女义务,而子女又是归父亲所有的,父亲对子女,丈夫对妻子拥有极大的权威。
考古资料中,儿童为父亲殉葬的现象,在中国南方的原始文化中也有发现。崧泽文化是江南地区新石器时代的重要遗存,距今年代与黄河下游的大汶口文化基本相当。在1982-1984 年发掘的上海青浦福泉山崧泽文化晚期遗存中,曾发现一座成年男性与两个儿童的合葬墓。男性40 岁左右,仰身直肢,两臂平放两侧,左右两侧各有一儿童,头向与男性一致。同时,在崧泽文化中,也发现有男女成年(夫妻)合葬墓。这种在墓葬上反映的现象,反映出崧泽文化晚期社会制度的变革及氏族组织结构发生了剧烈的变化。
在母系氏族社会的遗址中,我们也曾发现有合葬墓,但父系氏族社会的合葬墓与前者具有完全不同的社会性质和内容。
父系氏族公社的结构,比较集中地反映在墓葬制度上,因为对死者的埋葬,往往是按照他们生前的社会制度安排的。
妻子为丈夫殉葬的2 人合葬墓,在龙山文化中具有显著的位置,如在陕西华阴横阵村龙山文化遗存中发现的就是1 男1 女的合葬墓,2 人生前当是夫妻关系。
中国黄河上游,以齐家文化为代表的原始先民率先进入了文明时代,妻子为丈夫殉葬的男女合葬墓,表现了浓厚的时代特征。齐家文化的年代要晚于龙山文化,距今约4 千年左右。当时的原始公有制已经崩溃,表现在阶级对立上的私有制和贫富分化现象又有了进一步的加剧。这时,在婚姻形态上由一夫一妻制又出现了一夫多妻制家庭。青海柳湾齐家文化的成年男女合葬墓就是最好的例证。
青海柳湾M1112,是一座成年男女合葬墓,男的埋在独木棺内,系仰身直肢,女的放在棺外,为侧身屈肢,并且身首分离,主从关系非常明显。在父权制下,妻子是丈夫的奴仆,所以,妻子为丈夫殉葬也就不足为怪了。从葬具和葬式来看,此类墓葬中的男女之间,生前有着明显的主仆关系,因此,男人死后,女人被视作牛羊等牲畜一样,成为殉葬品,其手段之残忍,令人惨不忍睹。青海柳湾一座编号为M1337 的墓葬便反映了这种情况。墓中两具骨架明显有别,一具在棺内仰身直肢,一具在棺外侧身屈肢,上肢往胸部弯曲,右腿骨膝盖部分被压在棺木下,左腿骨下还压着两块大石头,并且在殉葬前被砍去了头颅。
在柳湾齐家文化的男女合葬墓中,较多的是男性仰身直肢于棺内,女性侧身屈肢面向男性,殉葬者有的被断肢,有的似捆绑状,这些现象,既是阶级对立的证明,又是阶级压迫的缩影。
齐家文化中,不单纯是夫妻间的殉葬,也有从战争中掠夺来的俘虏作殉葬品。M972 墓中,3 具骨架,一具仰身直肢在棺内,两具皆仰身直肢在棺外,无葬具,其中一具缺少脚趾。经鉴定,殉葬者之一为男性。这说明,当时掠夺俘虏作为殉葬品成为人们生活中的正常职能。
甘肃武威皇娘娘台遗址、甘肃永靖秦魏家遗址、都是齐家文化的典型遗址,这里不仅有一男一女的合葬墓,也有一男二女的合葬墓。
在秦魏家齐家文化墓地,有成人与成人的合葬;成人与儿童的合葬;成人与幼儿的合葬。在8 座成人与儿童的合葬墓中,能鉴定性别的两座墓,均为一成年男性(35-55 岁)与一个6-7 岁的儿童合葬。成人居左,儿童居右,并且多见儿童侧身屈肢面向男性。在能鉴定性别的7 座成人合葬墓中,均为男女间的合葬,尤其是M105,表现了墓主人和被殉葬者之间不平等关系。男性仰身直肢居左,女性侧身屈肢居右面向男性,并且双手搭在男性肩上。墓中的两具骨架都是一次埋入的,这种被安排成男左女右的葬式,显然是妻妾为夫殉葬的。
齐家文化夫妻间的合葬墓,反映出了男子对女子的压迫和夫妻间地位的对立。这种父权制下男性对女性的奴役和女人为男人殉葬的事实揭示出,当父权制确立以后,妇女便逐渐成为男人附属品,妇女同工具和其它牲畜一样为男人所拥有,从此也出现了男尊女卑。
齐家文化时期,还出现了一夫多妻的现象,皇娘娘台遗址出土有一男二女的合葬墓。在一个长方形的墓坑里,同时埋着3 具骨架,经鉴定,3 具骨架均为成年人,男性仰卧正中,左右为女性,均侧身屈肢面向男性,双手屈于胸前,摆成了屈从于男性的姿势,似有服侍尊敬的意思,这些都是杀人以殉葬的明显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