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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作者:王杏芳 当前章节:15372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9:38

联合国与中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中的作用

到195年,联合国已整整存在50个春秋。

50年来,联合国在维持世界和平方面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在世界和平史上写下了自己浓重的一笔。联合国依靠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国际法院等机构对国际冲突各方进行调解,从中斡旋,又利用维持和平行动来防止战争的发生和扩大,为维护世界和平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自身的局限,联合国曾一度为超级大国所控制,成为“冷战场所”

;又由于自身面临许多问题,它所进行的许多次维持和平行动并非一切尽如人意。

0年代以后,由于中国在联合国合法席位的恢复,进一步加强了第三世界国家在联合国的作用与影响,从而打破了少数超级大国垄断、操纵国际事务的局面。中国与第三世界国家一道,在联合国里为反对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反对新殖民主义侵略扩张政策,消弭热点冲突,支持联合国维持和

平行动,要求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新秩序等方面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一 联合国维护世界和平的组织机构及其作用

反对世界战争、维护世界和平、防止亿万生灵再遭涂炭,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人类继续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所有爱好和平的人们都期望能建立一个切实有效的国际组织,促进国家之间的积极合作,以防止战争悲剧的重演。

因此,应运而生的当今世界上最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责无旁贷地担负起维护世界和平、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类基本权利和尊严的重任。

945年6月26日在美国的旧金山签署的《联合国宪章》的序言,表达了联合国各成员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使人类不再遭受战祸的决心。

《联合国宪章》序言第一句话写到:“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

宪章第一章第一条规定了联合国之宗旨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这就充分说明,维护世界和平、保障人类安全,消除战争及冲突是联合国的主要职能之一。

联合国为实现宪章所规定的宗旨,设立的主要组织机构

有: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秘书处、国际法院和托管理事会。其中,维护世界和平的机构主要是安全理事会、联合国大会及其有关委员会、秘书处、国际法院与托管理事会。这些机构的职能与作用分别介绍如下:第一,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大会有六个附属委员会和两个常设委员会:第一委员会(政治和安全委员会,包括军备管制)

、第二委员会(经济和财政委员会)

、第三委员会(社会、人道和文化委员会)

、第四委员会(政治与非殖民化委员会)

、第五委员会(行政和预算委员会)

、第六委员会(法律委员会)

;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会费委员会。

联合国大会各届常会在每年9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二开幕,一般在当年的12月25日以前闭幕。如果议题未讨论完毕,可延长至第二年春天继续举行。每届常会开会时,各国往往派外长或其他部长级官员率代表团出席。一些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也到会发表讲话。每届常会开始时,选出一位新的主席、21位副主席和大会所属7个主要委员会的主席。他们由全体会议按地区分配原则选出:非洲国家6名、亚洲国家5名、东欧国家1名、拉美国家3名、西欧及其他国家2名。

另外,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是当然的副主席(但一般他们不担任主席)。

为确保公平的地区代表性,大会的主席职务每年依次由5个地区国家集团的代表轮流担任,即非洲、亚洲、东欧、拉丁美洲、以及西欧和其他国家。

除大会常会以外,凡经安全理事会提出要求,经联合国多数会员国请求,或经一个会员国请求并为多数会员国所同意,大会可召开特别会议。凡经安全理事会根据任何9个理

事国的可决票提出请求,经联合国多数会员国提出请求,或经一个会员国提出请求并为多数会员国所同意,可在24小时内召开紧急特别会议。

在每届常会的开始阶段,大会均举行一般性辩论,辩论中各会员国就国际社会关心的各种问题发表各自的意见。由于要求大会审议的问题很多,因此大会将大多数问题分配给7个主要委员会审议。每一个会员国都有权参加所有的主要委员会。

某些问题仅在全体会议上审议而不须经任何一个主要委员会审议。所有的问题均在全体会议上进行表决,表决的时间通常在常会即将闭幕、各委员会结束对问题的审议,并向全体会议提出决议草案之后进行。按照《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并投票的会员国”一词的意义,是指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会员国,投弃权票的国家应被认为是没有参加投票。

现在,大会采用的是电子计票装置。投票时,各国代表只需按动自己席位上的有关按钮,电子计票牌上就立即显示出各国的投票情况和表决结果。

绿色表示赞成,红色表示反对,黄色表示弃权。各委员会的表决以简单多数决定之。在全体会议上,决议可在无反对意见的情况下经鼓掌通过,或不用表决通过,也可以经记录表决或唱名表决决定。

尽管大会的决议对各国政府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它具有世界舆论的影响力,以及国际道义上的权威。在大会闭幕期间,上述常会的6个委员会及大会设置的机构或委员会照常工作,如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执行情况特别委员会、反对种族隔离特别委员会、印度洋特别委员会、联

合国裁军审议委员会、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等。

联合国大会是各会员国提出建议、发表观点、申明立场的重要场所。一般性辩论是历届联大的一项重要议程,会员国代表总是利用一般性辩论的机会,在联大发表讲话,广泛阐明本国政府的看法和态度。联合国成立之初,一度被美国所操纵和控制,成为它的表决机器,后来又成为美苏争霸的场所。

本世纪60~70年代,随着广大民族独立国家的出现和加入联合国,大会作为“世界论坛”的作用进一步得到加强。

目前在联合国成员国中,第三世界国家占23以上,取得压A倒多数席位,少数大国已越来越难以随意摆布世界事务、左右联合国了。从总体来看,联合国大会的主要作用有:1。

它是各爱好和平与进步的国家伸张正义,抨击、揭露和谴责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和霸权主义的讲坛,同时也是加深各国间相互了解,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尽管根据宪章的规定,大会的决议对会员国没有强制力,而仅具有推荐和建议的性质,但大会的决议却能产生巨大的舆论和政治影响,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通过这些影响和压力,大会对促进和维持世界和平也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大会多次讨论了世界热点问题,包括柬埔寨问题、阿富汗问题、中东和平问题、两伊战争问题、中美洲局势问题、塞浦路斯问题、南部非洲问题等等。大会对上述问题做出过多次决议,例如,谴责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暴行,呼吁两伊尽快停火,要求外国军队分别尽早撤出阿富汗和柬埔寨,严厉谴责南非实行种族隔离制度等。

联合国大会为制止军备竞赛、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的扩散,及全面彻底地裁军和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969年,大会宣布70年代为“裁军十年”

,敦促各国采取停止核军备竞赛、实行核裁军及消除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有效措施。

978年,联合国举行了第一次裁军特别会议。

980年,大会又宣布80年代为第二个“裁军十年”

,并提出了裁军进程的最终目标——在有效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

982年6~7月,第二次裁军特别会议在纽约召开,大会虽然未能就旨在促进停止和扭转军备竞赛的任何具体的行动方针达成协议,但仍然重申了最终实现全面裁军的目标,并且决定发动一次世界裁军运动,以宣传、教育和促进公众了解和支持联合国在裁军领域中的目标。此外,大会还在外层空间非军事化及和平利用原子能问题方面做了许多工作。

3。联合国大会是第三世界国家反对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要求建立新的国际政治秩序的主要论坛,也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维护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反对外来干涉的战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亚、非、拉一大批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纷纷取得了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并先后加入了联合国,极大地改变了联合国内的政治力量对比,改变了过去由极少数大国操纵、把持、垄断联合国事务的局面。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纷纷在联大要求改变不合理的国际政治旧秩序,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反对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例如,在1971年10月25日第26届联大上,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坚决支持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驱逐了蒋介石集团,沉重打击了美国在联合国的垄断地位。这是第三世界国家在联合国斗争中的一

个重大胜利,极大提高了第三世界的国际地位。

联合国大会是世界各国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共同利益、改变世界不平等状况的协调中心。经济贫困及国际间的贫富不均,常常是引发国际冲突和战争的一个重要原因。

联合国大会为促进全世界经济的协调发展、改变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贫富不均状态、争取建立一个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做了不懈的努力。

大会在1970年10月24日《联合国宪章》生效25周年纪念日之际,宣布联合国第二个发展十年从1971年1月1日开始,并通过了第二个发展十年的国际战略。各会员国庄重保证执行旨在缩小富国与穷国之间差距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并且创立一个公正的世界经济和社会秩序。从联合国成立至今,联大为促进全球经济发展,消除贫富差距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突出成就。

第二,秘书处。联合国秘书处在维护世界和平、调停地区冲突中起着非常重大的作用。它是执行联合国各个机构制定的方针政策、并为各机构服务的日常工作机构。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首长,由安理会推荐、大会任命,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其职责是向大会提供关于联合国工作的年度报告和必要的补充报告。

对有可能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事件,他有权提请安理会注意。副秘书长、助理秘书长等高级政治官员,由各国政府向秘书长推荐,由秘书长委派。中国历任联合国副秘书长有:唐明照、毕季龙、谢启美、冀朝铸。

第三,国际法院。国际法院于1946年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成立。

946年2月6日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选出了国际法院法官,法院于4月3日举行第一次集会,于

是该院在海牙正式成立。

《联合国宪章》规定: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国际法院规约》是《联合国宪章》的组成部分;联合国各成员国为这一规约的当然当事国。国际法院的组织、管辖权以及程序等,都是以《国际法院规约》为依据的。国际法院由法官、专案法官、院长、副院长等组成,设有书记处、法庭、分庭等机构。国际法院法官共15名,任期9年,每三年改选13,可连选连任。

中国著名法学家倪征A奥从1985年起当选为法官,194年2月5日任期届满;193年底,史久镛教授经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投票当选为国际法院新一届法官。

国际法院的职权主要是诉讼管辖权与咨询管辖权。

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者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成为诉讼当事者。

根据规约第36条规定,国际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1。

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

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通称为自愿管辖;2。

《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

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管辖通称为协定管辖;3。依规约第36条第2款的规定,“本规约各当事国得随时声明关于具有下列性质之一切法律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之任何其他国家,承认法院之管辖为当然而具有强制性,不须另订特别协定”。

这种性质的争端有:关于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之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及其范围等4种。

咨询管辖权:按照宪章规定,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和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专门机构,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得请求

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咨询意见是向联合国机构而不是向国家发表的,因此,无需国家的同意,国家也不能请求或阻止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在性质上与诉讼管辖权有所区别。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原属咨询性质,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说来只是在特殊情况下,关于国际行政法庭判决的效力,和联合国某些经费的承担等类问题上发表的咨询意见,才可以有拘束力。但是国际法院对于重大的法律问题的意见,在法律上并不是毫无意义的,有时对有关国际争端还发生重要效果。因此,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常引起重视。

国际法院审理的案件和发表的咨询意见,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除了就许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判以外,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属于对《联合国宪章》的解释和关于联合国机构的权利义务方面的;属于条约的解释和效力方面的;属于国际法中居民的法律地位以及外交特权与豁免方面的;属于领土主权方面的;属于海洋法方面的,等等。

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对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负有重要责任的。在国际法院的实际活动中,它的一些判决和咨询意见,对于发展国际法和维护国际法律秩序,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另一方面,尤其是战后初期它做出的判决和咨询意见,却往往反映了西方大国的立场,遭到了许多国家的怀疑和不满。从国际法院成立以来的经验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如果国际法院严格地遵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它就能做出正确的判决和发表合理的咨询意见,反之,它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解决国际争端就不能

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四,托管理事会。托管理事会的任务是负责监督被托管领土上的管理机构,审查托管领土管理国的报告,会同管理国接受和审查托管领土居民的请愿书。随着托管领土和管理国的减少,托管理事会的职能和规模也相应缩小,现在只有5个理事国:美国、中国、法国、英国和俄罗斯。

第五,安全理事会。安全理事会是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构。

它由5个常任理事国——中国、法国、俄罗斯(原为苏联)

、英国、美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

非常任理事国原为6个,是1965年开始生效的宪章修正案将它增加到10个。

非常任理事国由大会选举,任期两年,不得连选连任。安理会的每一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关于程序问题的决定,由15个理事国中至少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通过。关于实质性问题的决定也需9票通过,其中应包括所有5个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这就是“大国一致”的规则,通常称为“否决”。

如果某一常任理事国不支持某项决定而又无意通过否决来阻止通过这项决定,则可以弃权;弃权并不被认为是一种否决。

每一理事国必须有一名代表常驻联合国总部。

安理会认为适宜时,可以在总部以外的其他地点举行会议。

例如,1972年安理会在亚的斯亚贝巴举行过一轮会议,次年又在巴拿马举行过会议。

非安全理事会理事国的联合国会员国,如果安理会认为其利益受到特别影响,也可以参加安理会的讨论,但无表决权。不论是联合国的会员国还是非会员国,如果是安理会所审议的争端的当事国,也应被邀请参加讨论,但无表决权;非

会员国参加讨论的条件由安理会规定。

安理会主席由各理事国按国名的英文字母顺序逐月轮流担任。

安理会可以自行决定其议事规则,并可建立附属机构。

安理会的职能是:依照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调查可能引起国际摩擦的方法或解决办法;建议调整这些争端的方法或解决办法;为建立军备管制制度拟定方案;确定对和平的威胁或侵略行为的存在,并建议应采取的行动;促请各会员国执行经济制裁和除使用武力以外的其他措施,以防止或制止侵略;采取军事行动以反对侵略者;就联合国接纳新会员国以及各国成为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条件提出建议;在“战略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为任命秘书长向大会提出建议,并与大会共同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

安理会在维护世界和平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关系到威胁和平的指控提交到安理会时,安理会首先采取的行动,通常是建议各方尽力通过和平手段达成协议。在有些情况下,安理会本身进行调查和调停。安理会可委派特别代表或请秘书长委派特别代表,或请秘书长进行斡旋。在某些情况下,安理会可为和平解决争端制定原则。

在争端导致战斗行动时,安理会首要关切的事是尽快使战斗行动停止。自联合国建立以来,安理会多次发出停火的指示,对在世界许多地区防止战斗行动的扩大起到了遏制作用。安理会也派遣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以协助缓和动乱地区的紧张局势,将敌对的军队隔离开来,并创造安定的条件,以促成和平解决。安理会还可就采取强制措施、经济制裁(如

贸易禁运)或集体军事行动做出决定。

业经安理会对其采取防止或强制行动的会员国,可由大会根据安理会的建议中止该国会员国权利和特权的行使。屡次违反宪章所载原则的会员国,可由大会根据安理会的建议,将其开除出联合国。

安理会有两个常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和接纳新会员国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就议事规则和其他技术事项进行研究,并向安理会提出建议。这两个委员会均由安理会所有理事国的代表组成。这些年来,安理会还设立了许多特设机构。

此外,安理会还设有军事参谋团。它由5个常任理事国的总参谋长或其代表组成,负责向安理会提供有关安理会支配的军队战略指导问题、军备管制问题和裁军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安理会根据宪章的规定,可以采取维持和平行动。

二 联合国维和行动

为了制止侵略,维护和平,《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了和平解决争端的程序(第六章)和授权安理会采取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强制行动的条款(第七章)

,但并没有提及“维持和平行动”。联合国的维持和平行动是联合国组织在成立之后,根据形势需要,为制止或遏制已经发展成为武装冲突的争端而采取的介乎于“和平解决”与“强制行动”之间的措施。

一般认为,维持和平行动的法律依据是宪章第七章第四十条,即安理会在决定诉诸强制措施之前可以采取“必要或合宜之临

时办法,防止冲突局势恶化,而不妨碍关系当事国之权利、要求或立场“。由于几十年来世界地区”热点“不断涌现,维和行动已成为联合国的一项备受世人关注的主要活动,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根据联合国秘书长所下的定义,维和行动是为了帮助维持或恢复冲突地区的和平,由联合国组织的有军事人员参与但却没有强制执行权力的行动。

在冷战时期,维和行动多用于“制止或遏制”国与国之间的冲突,并在实践中总结确立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基本原则。冷战结束后,维和行动的使命、规模和适用范围都发生了显著变化。在实施过程中,既有成功的范例(如联柬机构)

,也有失败的教训(如索马里行动)。

92年秘书长加利在应安理会成员国首脑会议的要求,向联合国提交的“和平议程”中,更把“维持和平”与“预防外交”(包括“制造和平”)和冲突之后的“建设和平”联系在一起,视其为“和平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并进一步提出了组建联合国常备部队执行有关使命的设想,在国际社会中引起了强烈反响。尽管人们对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发展趋势和加利的和平议程颇多争议,但如何按照宪章精神加强并完善维和行动,使之在冷战后的时期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提高联合国维护世界和平的效率和能力,无疑是世界各国人民普遍关注的重要课题。

联合国的维和行动大致分为两类:观察团和维和部队。

根据秘书长195年1月统计,联合国迄今共实施了26项维和行动(参见下表)。

联合国维和行动观察团表(1)

时 间联合国巴勒斯坦停战监督组织1949年联合国驻印、巴军事观察小组1958年联合国驻黎巴嫩观察小组1963年联合国驻也门观察团1965年秘书长驻多米尼加共和国代表团1988年联合国驻阿富汗和巴基劳动保护坦斡旋团联合国驻伊朗和伊拉克军事观察团联合国驻安哥拉检查团1989年联合国纳米比亚过渡时期援助团联合国核查尼加拉瓜选举观察团联合国中美洲观察团

联合国派出维和部队表(2)

时 间名  称1956年11月至1957年5月联合国埃及—以色列紧急部队1960年7月至1964年6月联合国驻刚果共和国(今扎伊尔)部队1962年9月至1963年4月联合国驻西伊里安安全部队1964年3月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1973年10月至1979年7月向埃及派出第二支联合国紧急部队联合国派驻途径利来戈兰高地脱离接触1974年5月观察员部队1978年3月驻黎嫩临时部队派驻柬埔寨维和部队192年派驻索马里维和部队派驻波黑共和国维和部队

从以上统计不难看出,联合国维和行动具有两个非常明显的发展趋势:第一,冷战结束后其数量猛增。1945~1987年共计13

项,198~195年也达13项。

第二,涉及一国内部冲突的维和行动比例上升。截至1988年,仍在实施中的维和行动共5项,其中涉及一国内部冲突的仅有一项,占总数的20%。

988年以后共实施了21项维和行动,其中涉及一国内部冲突的就有13项,占总数的62%。而192年1月以后实施的11项维和行动中,涉及一国内部冲突的竟高达9项,占总数的82%。

如前所述,联合国在实施维和行动的过程中,总结确立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基本原则,因而在解决局部冲突、缓和紧张局势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这些原则,或者说维和行动赖以成功的必备条件主要包括:明确而具体的使命;冲突有关各方的合作;安理会的持续支持;联合国成员国积极提供所需的军事、警察和文职人员;联合国的有效控制和指挥;充分的财政和后勤支援。

随着冷战的结束,国际力量对比发生了新的变化,原先被东西方对抗掩盖的民族矛盾、宗教矛盾日益显露出来,一些国家的内部冲突已发展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稳定的热点。

凡此种种,都给联合国的维和行动带来了新的冲击,除导致其数量剧增外,更重要的是打破了维和行动的传统模式,使其开始改变性质。就具体表现而言,以下几点尤为明显:第一,维和行动的使命不再局限于处理国家之间的冲突,而是更多地涉及一国内部的冲突,且承担的任务十分广泛,如监督停火、恢复秩序、组织选举、代理行政管理职能、保护人道主义援助等。

第二,坚持公正中立的原则有所改变。传统的维和行动

要求维和部队不干涉驻在国内部事务,在冲突各方之间发挥“公正而客观的第三者”

的作用,与此作用相适应的维和部队只配备轻型防御性武器,而且只能为自己使用。但这些原则现在已不再具有绝对权威,如“索马里行动”中,维和行动与美国部队协同打击艾迪德派即是一例。

第三,大国不派兵原则已被打破。为保持维和行动的“客观与中立”

,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不派兵参加维和部队已成惯例,但90年代以来,这一惯例已被打破。

在看到联合国维和行动的作用与成就的同时,应指出的是,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的会员国已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生了变化,尤其是大国的干预和插手,使维和行动有了质的变化。其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至50年代末,美国依仗其在二战中膨胀起来的政治、经济、军事实力而成为资本主义世界的霸主,并依此操纵联合国,使联合国维和行动带有大国干涉色彩。例如,1956年10月,以色列、英国、法国联合武装入侵埃及,苏伊士战争爆发。

美国本来是支持以色列的,但是它害怕英法从中得到好处太多甚至重返中东建立自己的势力,遂于当年11月赞同组建了驻扎于埃及、在埃以之间的停战分界线上和加沙地带以南的国际边界上巡逻的联合国紧急部队。这支部队在那里一驻就是10年半,直到1967年才在埃及要求下撤出。

960年1月8日,比利时入侵刚果,并伙同英国一起支持刚果的冲伯集团策划加丹加独立。美国感到有机可乘,遂操纵安理会通过了派遣联合国军队进驻刚果的决议。一支包

括亚非多国在内的中立国组建的队伍随即开往刚果。美国这样做,主要是为了与比、英讨价还价。因此这支部队并未坚决执行让比利时军队迅速撤出的决议,反而使其狐假虎威,又占据了不少刚果领土。与此同时,刚果军队原先驻防的许多地区逐渐被联合国军队接管,联合国军队甚至扬言要把刚果变为新的托管地。在遭到刚果人民反抗之后,联合国军队便直接干预了刚果局势,致使卢蒙巴为首的合法政府被颠覆。

直到1962年,美国为了霸占加丹加,才支持联合国军队打败了比利时与英法支持的盘踞在加丹加的冲伯集团,其后冲伯本人流亡国外。

可是在1964年6月联合国军队全部撤出后,冲伯又在美国导演下被召回国,出面组织政府并担任总理。

第二,在美苏争霸时期,联合国成为它们相互斗争的场所。在安理会上表决时常常是“你赞成,我必反对”

,轮番使用否决权,使联合国在重大问题上不能形成一致决议,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因而,联合国维和行动显得软弱无力。

0年代以后,苏联的对外政策发生了巨大变化,在世界各地采取了咄咄逼人的攻势,在联合国内也开始与美国争霸。当苏联的利益受到损害或威胁时,它往往借助于在安理会的否决权。据统计,1945~1955年间,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共行使否决权80次,其中苏联就占77次,达96%以上。

仅1955年12月13日一天,苏联就连续15次动用否决权,达到了创纪录的水平。当时苏联驻联合国代表葛罗米柯几乎每逢表决都是以“不”字作答,因而被美国报刊称为“Mr。

No“

(“不先生”)。因此,凡有美苏卷入或在美苏势力范围之内的国际冲突,联合国安理会只能望而兴叹,议而不决,无可奈何。如

981年,东南亚国家联盟提出由联合国派遣维和部队进驻柬埔寨,以结束那里的冲突。但由于苏联支持越南侵柬,这一问题未能得到及时解决。直到“冷战”结束后,这种状况才有了较大改观。

第三,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东西方关系的不断缓和及两极体系的瓦解,联合国内的旧格局已消失,如何建立真正能有效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共同发展的联合国新机制,成为各会员国和各种力量集团共同关心和急需解决的问题。

987年以来,联合国内出现了以常任理事国为核心的安理会集体发挥作用的新的运行机制,即在审议和处理重大问题时,美、苏、中、英、法五个常任理事国事先进行磋商,然后由安理会讨论并形成决议。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取代苏联,成了常任理事国。虽说美俄是伙伴关系,但多极化趋势在不断发展,联合国正在逐渐成为平衡世界各种力量和利益的中心。

近年来,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急剧增加,1987年以前的40年间,联合国只实施了13次维持和平行动,而198~193年的5年间,却有14次,这充分说明了联合国维和行动能力的加强。这一变化与安理会情况的变化也有很大关系。从1945年到190年5月,常任理事国共行使否决权279次。

但是自190年6月以来,几乎就不再使用否决权了,采用弃权则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正由于这个原因,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行情日益看涨。

92年,维持和平行动人数也由1。

万人猛增到5万多人。联合国维和行动随着日益增加的趋势,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1。

维和行动的理论问题,即维和行动建立和存在的法律

根据问题。因为《联合国宪章》中没有载明有关维和行动的条款,所以关于建立维和行动的法律依据问题一直有争议。

目前的关键问题是该行动是否构成“执行行动”

,其职权是属于安理会,还是也可以属于联合国大会。

。维和行动面临的经费问题。自1948年联合国巴勒斯坦停战监督组织建立后,开始首次执行维和使命到现在,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次数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导致联合国的耗资十分惊人。

987年联合国的维和费用为3。

亿美元,192年升至27亿美元,相当于同期联合国正常预算的2。

5倍。

93年更升至36亿美元,远远超过联合国其他财政开支的总和。

3。

维和行动面临的强制性问题。

联合国维和行动最基本的特征之一,就是非强制性与自愿合作原则。由于维和行动不是《联合国宪章》明确授权的行动,因此不具有强制力,它的实施必须征得有关各方的同意。但是,随着近年来维和行动的巨大发展,联合国正从“维持和平”向“制造和平”发展。这种“强制实现和平”

,表现为动辄实施经济制裁、军事封锁、诉诸武力。这就大大超越了传统维和的政治界限,使维和部队由中立的第三方变成直接卷入冲突的当事方,不仅不利于矛盾和冲突的和平解决,反而使问题更加复杂,造成严重的政治后果。

除上述问题外,维和行动还存在着秘书长的权限问题、武器使用权或维和部队的自卫权问题。

第四,80年代以来,由于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打破了“冷战”

时期大国不派兵参加维和行动的惯例,都派人参加了

近年的重大维和行动。日本、德国也修改宪法,首次以参加维和行动方式向海外派兵,准备以这种方式作为发挥世界大国作用的途径。

这些变化对于加强联合国维和部队的实力,提高维和行动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产生了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

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大国对维和行动的积极参予也带来了一些消极影响。在冷战时期,广大中小国家对联合国维和行动发起与实施都起了重要作用,而现在它们却常常被抛在一边,它们的呼声也常常受到冷遇。联合国近年来的维和行动基本上是在大国主导之下进行的。

无论是维和行动的地点、时机,还是任务内容,均取决于大国的协商。在波黑和索马里这样大规模的带有强制性色彩的维和行动中,大国的军队构成了维和部队的主力,更有甚者,某些大国口头上要发挥联合国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作用,积极参与维和行动,实际上却将它们自己凌驾于联合国之上,借着联合国维和行动名义,推行它们的政策,为它们的利益服务。广大中小国家担忧联合国维和行动面临偏离其根本宗旨和原则而被大国控制或滥用,成为某些大国推行其强权政治工具的危险。

近年来,大国对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干预已表现得越来越明显。例如,克林顿政府本来是支持联合国在索马里的维和政策的,安理会关于索马里问题的决议,包括逮捕艾迪德和帮助索马里人重建国家的决议,都是在美国推动下通过的。

然而,当维和行动由于背离维和原则而遭到失败后,克林顿却向国会报告说:“美国军队从未受命执行诸如(帮助索马里人)重建国家的任务。”针对美国的背叛行为,联合国秘书长加利公开批评美国把联合国当作替罪羊,并说,如果美国不

喜欢联合国,他们会很容易地把这个组织搞掉。此外,举世瞩目的波黑战火之所以久燃不息,其中一个重要的外因就是某些西方大国的插手和干预。在调解波黑冲突的过程中,他们出于私利而采取双重标准,不断地对塞族施加压力,打着联合国的旗号,采取一系列军事行动,如军事封锁、禁运、划定“禁飞区”

,甚至出动飞机进行空袭。此举严重损害了维和行动的形象。

从目前国际政治的现实来看,联合国维和行动要完全摆脱大国的影响是不可能的。但如何尽力缩小大国影响的消极面,使维和行动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更加符合《联合国宪章》精神的方向发展,已成为联合国所要解决的一个迫切问题。

无论联合国自身有多少局限性和面临多少问题,实践证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是卓有成效的,也是成功的。尤其是东西方冷战结束以后,联合国维和行动对调停“热点”地区冲突和促进地区和平都起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988年9月29日,挪威诺贝尔奖委员会将该年度诺贝尔和平奖授予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就是国际社会对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承认和嘉许。

正如诺贝尔奖委员会在发表的公告中所说:“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在极端困难的条件下,为缓和虽已实现停战、但尚未缔结和约的地区的紧张局势做出了贡献。”

“在这种情况下,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代表了各国人民要通过谈判取得和平的明确意愿,而且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通过他们的存在为实际和平谈判的开始做出了决定性的贡献。”

三 中国在联合国为维护世界和平而斗争

中国是爱好和平、维护和平的重要力量。

自从70年代初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之后,中国政府和人民就和广大发展中国家一道,在联合国为致力于全世界的和平事业,为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新秩序作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中国所从事的和平事业从总体上可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反对超级大国的侵略扩张政策,努力维护世界和平。在美苏两个超级大国紧张对峙的情况下,中国毫不含糊地在国际上多次发表声明,坚决谴责和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要求美苏两国停止争夺,恢复世界和平与稳定。在冷战结束、苏联解体后,中国反对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的立场依旧没有任何改变。对于当今国际社会的一些霸权主义行径,中国依然持强烈批评和反对的立场。中国代表多次在联合国大会及安理会上发言,抨击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表达了中国人民维护世界和平的决心和力量。

早在50年代,中国代表就曾在联合国大会上控诉过美国对台湾的侵略。

950年8月24日,周恩来外长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控诉,要求安理会制裁美国对台湾的侵略行为,立即采取措施使美国政府从台湾及其他属于中国的领土上完全撤出它的武装部队。接着,中国政府还致电安理会,控诉美国侵朝军队的飞机侵入中国领空扫射,造成

中国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中国政府也向9月份举行的第5届联合国大会提出过同样的控诉。

《武装侵略台湾案》于1950年9月29日第506次安理会上决议通过,列入议程。

在接到联合国秘书长的邀请后,中国政府派伍修权为全权代表于11月24日抵达美国纽约,11月28日伍修权在联合国安理会上作了发言,谴责美国操纵联合国,阻挠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重申台湾历来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便在联合国全力反对超级大国的对外军事侵略和威胁。1979年12月发生的苏联军事入侵阿富汗的战争,是80年代国际政治中的大事。

这场战争终于在1989年2月以苏联军队从阿富汗撤走而告终。中国从一开始就坚决反对苏联为了扶植一个亲苏政权而干涉阿富汗内政,使阿人民饱受战祸之苦。

980年1月5~7日,在紧急讨论阿富汗问题的联合国安理会上,中国即要求正面谴责苏联对阿富汗的武装侵略和干涉,并要求苏联立即无条件地撤出其一切武装部队。同月,中国外长黄华访问巴基斯坦白沙瓦附近的阿富汗难民营时,又表明中国政府和人民坚决支持阿人民反对苏联侵略的斗争。另一超级大国美国,在中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侵略和威胁一些国家,使这一地区一度成为炽烈的“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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