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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2

作者:王杏芳 当前章节:8541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9:38

月1日,中国代表向第二届裁军特别联大提交了一份裁军建议。这项《关于立即停止军备竞赛和进行裁军的主要措施的建议》认为,裁减军备应遵循以下6项基本原则:①争取裁军和维护国际安全是不可分割的,争取实现裁军应同维护世界和平和安全的努力相结合;②拥有最大武库的国家应率先进行裁军;③进行核裁军的同时,应裁减常规军备,才有助于减少战争威胁;④各项裁军措施的进行,不得损害和威胁任何国家的独立、主权和安全;⑤裁军协定应规定严格有效的国际核查措施;⑥各国有权以平等地位参加裁军问题的审议、谈判和解决。

第二,中国主张进行全面裁军,即在大规模裁减核武器的同时,也要努力进行常规裁军,反对生产、试验、部署具有大规模毁灭性杀伤力的常规武器和化学武器。

从上述两点的阐述中可以看出,中国对于裁军的主张是全面的而不是片面的。

981年5月,中国代表在联合国裁军审议委员会上指出,为了促进各国的普遍安全,拥有最大军备的两个超级大国,对常规裁军负有主要义务,理应率先采

取行动,大量裁减常规军备。

月,中国代表签署了《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份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并声明“公约的基本精神反映了世界广大国家和人民要求禁止或限止使用某些具有过份伤害力的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的合理主张和善良愿望,也符合中国的一贯立场,有利于反对侵略和维护世界和平的目的”。

982年6月12日,中国代表团团长黄华在第二届裁军特别会议上强调,中国的裁军建议(见本节第一点)

“包含了核裁军和常规裁军结合进行的主张”。

因为,核战争有可能在两种情况下发生:一种是核大国之间一开始就打核战争,另一种是它们先打常规战争,再升级为核战争。如果人们只注意防止核战争,而忽略对常规战争的警惕,就可能给核战争的爆发留下了缺口。他指出,超级大国拥有的常规军备经常被用来作为侵略扩张的工具。两个超级大国应该首先大幅度裁减核军备和常规军备。

既然国家有大有小,军备有强有弱,那么就应当削减强者的军备以确保弱者的安全,而不应不分强弱,不分先后。

983年10月,中国代表在联大讨论裁减常规军备问题的会议上发言说,在防止核战争的同时,如不设法消除由大小霸权主义者发动的常规战争的现实威胁,人类亦不可能有安全与和平可言。客观实际情况说明,与核裁军一样,常规裁军也应由两个超级大国带头进行。他强调,中国曾具体建议,各国应承担义务,不以常规军事力量对任何国家进行武装干涉、侵略和军事占领。作为裁减常规军备的第一步,应立即撤回一切外国占领军,同时美苏应大量裁减其重型和新

式武器装备。

第三,中国认为裁军问题应和尊重国家主权、独立和不干涉内政等原则联系起来,不能借裁军名义干涉弱国、小国的内政。

979年10月24日,中国代表在联大讨论不使用武力问题时指出,苏联提出的所谓在国际关系上不使用武力的世界条约草案,是企图用一纸空文欺骗世界舆论,从而为其非法使用武力的行径披上合法的外衣。这个条约草案把不使用武力原则同尊重国家、主权、独立和不干涉内政等重要原则割裂开来,把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归结为不得使用涉及任何类型武器的武装部队,这实际上是把超级大国炮制的侵略和奴役性条约置于不使用武力原则之上。中国代表强调,应当把国际关系上非法使用武力同联合国所规定的自卫权以及民族解放运动严格区分开来,并应在文件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必须有利于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的斗争,有利于制止侵略和维护世界和平。

第四,中国认为,裁军是全世界的事情,不能由少数大国垄断裁军事务。中国要求全世界所有国家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裁军谈判,并坚决支持小国和第三世界国家的一切有关裁军的合理主张。

980年5月,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在联合国裁军审议委员会上指出,第二个裁军十年决议草案的主要内容,“必须吸取过去由于超级大国垄断控制裁军而致使裁军成效甚微的教训,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和其他中小国家在裁军领域必须发挥更大的作用,拥有更大的发言权”。

981年10月,中国代表在联大阐述中国有关裁军问题的主张时说,“中国支持中小国家的正当要求,核国家理应无条件地保证不对它们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

“随着军备竞赛的加剧和战争威胁的增长,第三世界和广大中小国家更加强烈地要求推动裁军。因为两个超级大国的争夺和霸权主义的侵略扩张,首当其冲的是第三世界和中小国家”。

第五,中国主张在裁军问题上充分发挥联合国的监督、协调作用,认为一切裁军进程都应在联合国的监督下进行,特别是核查问题。

986年4月,中国代表致函秘书长,首次全面阐明了中国政府关于裁军协议核查问题的基本立场和原则。

信中指出,在超级大国军备竞赛不断加强、世界战争危险依然存在的情况下,达成促进有效裁军的协议有助于维护世界和平。在裁军协议中规定适当的核查措施有助于缔约各方建立信任和切实执行裁军协议,核查措施应成为裁军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证有关国家都能平等地参加国际核查,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国际核查系统。

国际核查的形式和方法不得带有歧视性,不得干涉有关国家的内政或妨碍其经济和社会发展“。

5月8日,中国裁军事务大使向联合国裁军审议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工作文件,阐述了中国对联合国在裁军领域中的作用问题的基本立场。文件认为,联合国在裁军领域中具有中心作用,承担主要责任。

联合国应促进和鼓励所有单边、双边、区域和多边的裁军措施,并在不损害谈判进展的情况下,了解所有单边、双边、区域和多边裁军的努力和进展。联合国有权审议一切国际裁军问题,这种权利的履行不应遭到限

制或阻挠。文件强调,联合国应经常关心国际裁军协定的执行和遵守状况,并对违约行为及时采取必要的行动。

第六,中国政府认为,裁军是和发展社会经济相联系的。

中国敦促有关国家裁减军备,将巨大的人力、物力资源用于发展经济而不要扩充军备。

986年4月,中国代表在联合国举行的“国际裁军与发展关系会议”筹备委员会会议上指出,“停止军备竞赛、实行裁军,不仅有助于缓和国际紧张局势,而且也会有利于国际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他认为,目前世界面临着这样一个严峻的现实:一方面,全世界的军费增加到了1万亿美元,各种武器都以空前的规模和速度发展,严重威胁着世界的和平与安全,也吞没了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巨大资源。另一方面,世界经济发展缓慢,各种国际经济问题困扰着各国,特别是严重地影响着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进程。他呼吁苏美两国应当尽早率先大幅度裁减它们的各种军备,特别是核军备,不进行外空军备竞赛,并将由此省下的资源用于本国的发展,也用于援助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七,中国在呼吁全面裁军的同时,自己也承担了裁军义务。

982年6月,中国代表团团长黄华在第二届裁军特别会议上说:“我国政府早已向全世界多次做出保证,中国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决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并且无条件地不对无核国家使用核武器。这充分表明了中国政府对裁军的诚意。”

“如果两个超级大国率先停止试验、改进、生产核武器,并把它们的核武器裁减50%,中国政府愿意与所有核国家一起承担义务,停止发展和生产核武器并进一步裁减至完全销

毁核武器。“

中国政府关于裁军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措施,是从中国的和平外交政策产生的。中国对外政策的基本方针,是团结第三世界和所有爱好和平的国家,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为了在本世纪末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中国需要有一个稳定的、长期的国际和平环境。中国的经济建设只能在和平中进行,中国人民的需要只有在和平中得到满足。

中国的社会制度和根本利益,决定了中国必然奉行和平政策。中国不需要战争,坚决反对新的世界大战。中国的军备,包括核力量在内,完全是为了自卫和防止外来侵略。中国在国外没有一兵一卒,也不谋求任何外国基地,从没有任何的领土野心。事实证明,只有在别人把侵略战争强加到中国的头上时,中国才被迫起而自卫。中国反对任何外来的侵略和威胁,也从不威胁任何人。

第八,对于国际武器转让问题,中国也形成了自己的立场和观点。

989年5月11日,联合国裁军审议委员会在常规裁军项目下审议国际武器转让问题。中国代表在会上首次阐明了中国对此问题的基本立场。

对国际武器转让问题,应当采取严肃、慎重、负责的态度。武器转让必须有助于维护有关国家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有助于它们保持必要、合理的防卫能力。任何国家不得以武器转让为手段干涉别国的内政。

国际武器转让应有助于维护和增强有关地区和世界的和平、安全和稳定。

国际武器转让应当有利于殖民地和被外国侵略占领下的人民的正义斗争,促进实现或恢复其民族自决和独立的不容剥夺的权利。

对违背《联合国宪章》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而向别国进行侵略扩张和军事占领,以及实行种族主义和殖民统治的国家和政权,应当严格禁止向其进行任何形式的武器转让。有关国家应采取有力措施,制止与贩毒和国际恐怖主义等不法行为相联系的国际武器转让,并加强在这方面的国际合作。

国际武器转让问题应当同缓和国际紧张局势、消除地区冲突、制止军备竞赛、实现有效监督下的裁军等问题联系处理。

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可对国际武器转让进行合理的调节和限制,以促进实现在低军备水平上的稳定,增加世界和平与安全。

最大的武器供应国对于调节和限制国际武器转让负有特殊责任,应当率先采取行动。美苏应当率先采取切实、有效的自我限制措施,包括大幅度地减少它们的武器出口,以便为各武器供应国和接受国就合理地调节和限制国际武器转让进行磋商和谈判创造有利的条件。

应鼓励武器供应国和接受国以及其他有关国家,基于各国安全不受损害等载于联合国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即第一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的《最后文件》中的有关原则,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磋商和谈判,并达成关于合理地调节和限制国际武器转让的协议。

联合国对合理地调节和限制国际武器转让应发挥有益的

作用。例如,应督促最大的武器供应国履行其特殊责任,率先采取自我限制措施,鼓励各国就合理地调节和限制武器转让进行磋商并达成协议,并为各国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技术性服务;研究和制订对应予禁止的武器转让行为采取必要的有效措施。

中国不仅呼吁全面裁军,而且提出外层空间非军事化的主张。

0年代以来,国际形势持续动荡不安,美苏两个超级大国的军备竞赛愈演愈烈,尤其是双方的竞赛出现了质的升级。

无论是常规武器、核武器,还是太空武器,都在向高、精、尖的方向发展。尤其是外空竞赛日益激烈,又给人类安全带来了新的威胁。对此,中国政府在联合国提出了关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的建议:第一,中国坚决反对外空的军事化倾向,要求实现和平利用外层空间。

983年11月,中国代表在联大辩论时发言指出,外层空间正在成为超级大国进行军备竞赛的新的重要领域。中国对禁止外空军备竞赛一贯持积极态度,完全赞同外空非军事化和外空专门用于和平的宗旨和目的。中国赞成裁军谈判委员会成立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的工作组,就禁止试验、发展、生产和部署、使用以及销毁一切外空武器的问题进行谈判,并制订相应的国际法律文件。两个空间大国对防止外空军备竞赛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984年10月,中国正式向联大提交了一项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的决议草案,强调外层空间只应当被用于和平目的而不应成为军备竞赛的场所,吁请所有国家、特别是拥有巨大

空间能力的国家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制止外空军备竞赛。

1月,中国在第39届联大讨论防止外空军备竞赛时发言,重申先实现外空的“非武器化”

,以保证对外空的探索与和平利用。中国代表指出,拥有远远超过其他国家的军事实力并且正在试验和发展外空武器的两个超级大国,对制止外空军备竞赛负有特殊的责任。

第二,鉴于外层空间的军备竞赛已经威胁到人类的和平与安全,中国要求联合国将外空非军事化列为裁军的一个优先项目,并敦促各国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外空合作。

984年6月12日,在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第27届会议上,中国代表在发言中说:“两个超级大国争夺世界霸权,不断加剧外空军事化和军备竞赛的步伐,它们在外层空间的军事活动日益增强,各种外空武器竞相发展,有的武器系统已处于实验阶段。”

这种情况“不仅直接损害外空探索与和平利用的健康发展,而且也严重地威胁着国际和平与安全。”

中国坚持认为,外空委员会应根据联大1980年通过的第38号决议,优先审议外空军事化问题,提出具体建议,敦促联合国有关机构采取切实措施,扭转外空军事化这一危险趋势,使外空真正用于和平目的。

“各国的空间活动应造福于人类,有助于各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中国反对空间垄断,反对外空军事化和军备竞赛,鼓励和发展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的外空合作“。

988年5月31日,中国代表团向联合国第三届裁军特别会议递交了一份工作文件。文件要求把制止外空军备竞赛

列为一个新的优先项目,还要求设立一个具有适当职权的关于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的特设委员会,就缔结关于禁止和销毁一切外空武器的协定进行谈判。

中国在提出全面裁减军备和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的同时,还呼吁和平利用原子能,以造福全人类。

964年10月16日,中国克服了重重困难,成功地爆炸了第一颗原子弹,这说明中国的核技术有了质的飞跃。

随着80年代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中国在和平利用原子能方面有了长足进展,也迫切需要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以便同其他国家交流技术和经验,为和平利用原子能、反对将其用于军事目的做出自己的贡献。

983年9月5日,中国正式提出申请,要求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

0月6日,国际原子能机构批准了中国的申请。

984年1月1日,中国正式成为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国,并于6月6日被指定为理事会成员国,这标志着中国在和平利用原子能方面已进入世界先进国家行列。

中国在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会议上,对于如何对待和利用原子能问题上阐述了如下的看法:第一,中国声明,在核能的建设方面主要依靠自力更生,但也愿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其他国家合作。

983年10月在国际原子能机构第27届大会上,中国代表强调,中国已经确定了加快发展核能的方针,中国发展核能一是自力更生,二是要进行国际合作。

“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也包括对各国的核能合作与交流”。

第二,中国要求国际原子能机构在不扩散核武器的条件下,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核电技术。

984年9月,中国代表

在国际原子能机构第28届大会上发言时指出,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核能的和平利用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核能在各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所占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然而,核电的发展很不平衡,目前世界上正在运行的300余座核电站中,只有十几座在发展中国家。这种状况远远不能满足发展中国家对核电的需要。因此,国际原子能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核电。

“我们理解防止核扩散和在这方面采取适当措施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我们不赞成以防扩散为名对核能合作加上不合理的限制,以致妨碍合作的发展”。

第三,中国充分理解核能合作的敏感性,因此对核能合作采取慎重、严肃的态度,保证决不扩散核武器,并愿意将自己的民用核设施提交国际原子能机构监督和核查。

984年9月,中国代表在第28届国际原子能机构会议上强调,中国理解核能合作涉及敏感问题。为了保证这种合作只用于和平目的,中国对此采取慎重负责的态度。中国“并不主张核扩散,也不搞核扩散,不帮助别的国家发展核武器。这是中国在与其他国家的核能合作中遵循的根本政策。在这个政策的指导下,中国在出口核材料、核设备时,将要求接受国按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的原则接受安全保障。

中国引进核材料、核设备时也将确保用于和平目的“。

985年9月24日,中国宣布自愿将一些民用核设施提交国际原子能机构实施安全保障。此举有助于增加国际社会对中国的信任,也表现了中国对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支持。

第四,中国呼吁加强核设施的安全保障,努力防止核事

故的发生。

986年9月24日,重点讨论加强国际核安全和辐射保护措施的国际原子能机构大会特别会议在维也纳举行。

中国代表在辩论中指出,核安全问题正引起国际社会的极大关注,加强核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当务之急。中国政府愿意签署《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和《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使核电得到更安全可靠的发展。

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核大国,始终致力于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及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这一目标的实现。

在旗帜鲜明地宣传自己主张的同时,中国已签署参加了一系列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公约,并已明确宣布希望不迟于196年缔结全面禁止核试验公约。

中国业已签署的国际条约和公约一览表如下:公约名称签订日期、地点中国参加情况关于禁用毒气或类似毒1925年6月171952年7月13日声明承认。

品及细菌方法作战决定日,日内瓦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1949年8月121952年7月13日声明承认,公约日,日内瓦1956年12月28日交存批准书,1957年6月28日生效。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同上同上内瓦公约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1972年4月191984年11月15日交存加入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日,华盛顿、伦书,同时生效。

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敦、莫斯科约

公约名称签订日期、地点中国参加情况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1980年10月101981年9月14日签署,1982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日,日内瓦年4月7日交存批准书,1983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年12月2日生效。

武器公约及议定书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1967年1月271983年12月30日、1984年1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日,伦敦、华盛月6日、1984年1月12日分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顿、莫斯科别交存加入书,1983年12月约30日生效。

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1967年2月141973年8月21日签署,1974约第二附加议定书日,墨西哥城年6月12日交存加入书,同日生效。

禁止在海床及其底土安1971年11月2190年10月31日加入。

置核武器和共他大规模日,华盛顿、伦毁灭性武器公约敦、莫斯科

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1986年9月261986年9月26日签署,1987日,维也纳年9月14日交存核准书,1987年10月14日生效。

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1986年9月261986年9月26日签署,1987援助公约日,维也纳年9月14日交存核准书,1987年10月14日生效。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1958年6月21987年1月22日交存加入决公约日,纽约书,1987年4月22日生效。

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第1986年8月81987年2月10日签署,198二和第三号附加议定书日,苏瓦年10月21日交存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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