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基本人权
为保障人的基本权利而努力是国际社会为之奋斗的崇高事业。联合国从成立之日起就重视保护人权的问题,成立了专门研究、促进人权问题解决的机构,做出了近70个有关人权的决议。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每次会议都讨论有关人权的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值得注意的是世界各国对联合国人权文书的理解差距很大,有的国家利用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推行自己的所谓民主制度和价值观念,甚至把人权问题政治化或采取双重标准,压制和分裂其他国家。
这些做法遭到了国际社会、特别是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反对和抗议。中国一贯按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促进人权事业发展,支持第三世界国家有关人权的主张。中国政府十分重视和保护人权,中国的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与《世界人权宣言》是一致的。中国重视在相互尊重和平等互利基础上进行对话,开展国际合作,但坚决反对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的做法。在历届人权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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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联合国大会上,中国代表都义正词严地驳斥了西方国家借口人权问题对中国的诬蔑和诽谤。
一 人权问题的分歧与由来
人权,顾名思义就是人的权利。由于人既有自然属性更有社会属性,人权的含意和内容就不只限于人身权利等自然权利,而是由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组成权利的整体。
它既包括人的个人权利,也包括诸如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生存权、主权等民族和国家的集体权利。因此,人权概念必然与各个国家和各个地区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以及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及发展水平有着密切的联系,它既受这些条件的制约,更随其变化而发展。时至今日,人权的保护与实践仍有赖于各国的立法、司法与行政部门的政策与措施,在本质上实属一个国家内部的事务。在当今这个千差万别、纷繁复杂的世界里,国际社会要普遍实现人权与基本自由,就必须本着善良愿望,本着各国不论大小、贫富、强弱,不论其政治、经济与社会制度如何,实行一视同仁、一律平等的原则,互相尊重,以诚相待,增进相互了解,交流彼此经验,取长补短,互相促进。
只有如此,才能达到维护人权的目的。
但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却凭借自己的经济实力,企图以保护人权为名,行干涉各国内政之实。它们把人权原则与国家主权原则对立起来,竭力推行人权外交,提出“人权高于主权”
、“人权无国界”
、“人权比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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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等口号,甚至将”尊重人权“作为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的先决条件,强行推行西方的价值观念。这种做法完全违背了《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不干涉内政的原则,根本无视别国的主权和尊严,将人权问题政治化,以推行强权政治霸权主义。这种做法既不利于国际合作,也不能促进当今国际社会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
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相反,社会主义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以及世界进步力量认为,国家主权与人权并不是绝对对立的,而是互相结合密不可分的;国家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最重要的原则和基础,人权原则只能从属于国家主权原则,而不能高于或违背国家主权原则,并且只有在国家主权原则受到充分尊重时,人权的实施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正像恩格斯所说的,人权是“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平等中引申出来的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者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①社会主义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还认为,人权的基本内容中最首要最基本的是发展权和生存权。发展经济、免受贫穷、由人民群众选择政治制度的权利同样是基本人权,也就是说,人民的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同样重要。人权是一个整体,相互依存,不可分割。人权的享有取决于经济和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充分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保障是实现人的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的物质条件。国际经济旧秩序导致南北之间的贫富悬殊日益扩大,使第三世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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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国家经济落后,人民贫穷,从而妨碍他们享有人权。同样,如果一个国家遭受侵略、种族歧视,或者政局不稳,战祸频繁,面临严重的饥饿、疾病与贫困,人民失业、残疾、衰老,丧失谋生能力,生活得不到保障时,就谈不到享有人权。试想一个衣食无着、疾病缠身的人,连生命都没有保障,哪里还谈得上享有民主、自由等权利,这些对他也就毫无意义。
“饿着肚子的民主是空洞的民主,饥俄的人无人权和自由可言”。目前,人权既涉及个人的权利,也涉及集体的权利;既涉及到政治领域,也涉及到社会、经济、文化等领域;既涉及少数民族、有色人种,也涉及妇女、儿童、难民、残疾人,甚至智力迟钝者。范围之广,问题之多,是前所未有的。
人权思想起源于新兴资产阶级在文艺复兴时期提出的人文主义及启蒙运动中形成的自由、平等、博爱口号。资产阶级革命中产生的英国《权利法案》(1689年)
、美国《独立宣言》(176年)和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1789年)
是“第一代人权观”
的资产阶级人权思想在法律上的体现,在历史上确曾发挥了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作用。但它也有局限性和欺骗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只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尤其突出其中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忽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排斥集体权利;第二,是建立在财产私有基础上的人权,即只承认占有财产的人才有资格享有权利。就人权观而论,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现在崇奉的人权并未超出上述局限性,这也是它们各自国内的人权问题,诸如种族歧视、贫富悬殊问题等十分突出的一个原因。另一方面,它们以人权卫士自居,把自己对人权的看法视为“唯一正确标准”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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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资产阶级人权观固有的欺骗性将其强加于人。第三世界国家为了实现自己的人权观念与主张,提出不同的人权观点应求同存异,各国从实际出发,互相尊重,不能将某一种民主模式或人权标准强加给其他国家,反对利用人权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的做法。
资产阶级既无力阻止无产阶级走上政治舞台、制止民族解放运动的蓬勃发展,也无法抹去后者在人权领域里作出自己的贡献。事实上,早在19世纪30年代,英国资产阶级就在《人民宪章》中提出了普选等6项政治要求,对资产阶级的财产私有基础发起了冲击。
948年联合国第3届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便在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倡议下,规定了社会保障、免于失业、同工同酬、给薪休假、受教育和享有适度生活水平等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突破了资产阶级传统人权观念的限制,对各国人民争取真正的人权具有极大的促进和鼓舞作用。其后,随着民族独立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影响不断壮大,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等集体权利也被列为不可剥夺的人权范畴。这不但极大地丰富了人权概念,同时也推动国际人权运动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毫不夸张地说,联合国的成立及其在人权领域里的活动是第一代人权结束和新一代人权蓬勃发展的分水岭。
二 联合国在人权领域里的活动
945年联合国成立并通过了《联合国宪章》。
宪章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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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款指出: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实现国际合作以解决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性质的国际问题,以表彰和发扬尊重人权和一切人不分种族、性别、语言和宗教的基本自由”。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直接保障和保护人权的任务属于每个国家的内部职权。人权方面的国际合作决不应导致破坏国家主权;第2条第7款同时也指出,不干涉实际上属于国家内部权限的事务这个原则并不妨碍在严重地大规模地破坏人权的情况下根据宪章第7章采取强制措施。这些规定赋予人权保护以崭新的内容,为世界人民、社会主义国家、发展中国家在人权保护的国际合作领域里的活动提供了基本原则依据,有利于同各种形式的“人权外交”进行斗争。
为了实行《联合国宪章》中提出的促进和激励尊重人权的基本宗旨,联合国成立了一系列专门机构来处理有关的人权问题。这些机构主要有:1。联合国大会及其所属第三委员会。根据宪章第13条规定,联合国大会应发动研究、并作成建议,以“助成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实现”
,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由于联合国在人权方面所作出的绝大多数决议都要首先经过第三委员会的讨论,因此该委员会成为国际人权辩论的最重要舞台。每年被指控有严重侵犯人权问题的国家都要在该委员会受到咨询,委员会根据这些国家的实况陈述以及改进的态度、计划和状况,决定是否作出谴责的决议案。
。经社理事会及其所属人权委员会。根据宪章第62条规定,经社理事会“为增进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及维护起见,得作成建议案”
,“并得拟具关于其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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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事项之协约草案,提交大会“
,还可召开“本理事会职务范围以内事项之国际会议”。
经社理事会审议人权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是审议下属各职司委员会的报告,并向联合国大会作出恰当建议。人权委员会是经社理事会下属的职司委员会中专门处理人权问题的机构,成立于1946年,由经社理事会按地区分配原则选举产生的国家组成,任期3年,现有成员53个,每年年初在日内瓦召开一次为期6周的全体会议。它主要的任务是就国际人权法案、有关公民自由、妇女地位、新闻自由和类似问题的国际宣言或公约、少数人的保护、防止基于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的歧视,以及其他任何有关人权的问题提出建议或报告。
它有权处理任何有关人权的事情,还承担由联合国大会或经社理事会委派的任务。它也负责调查被指控的侵犯人权的事件,接受和处理有关侵权的讯息。
中国自1979年连续3年以观察员身份出席人权委员会会议。
981年当选该委员会成员国,1982年首次作为正式成员参加了第38届人权委员会会议。
此后,中国在历次经社理事会举行的选举中一直连选连任至今。
3。
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
它是人权委员会的一个下属机构,现有成员26名,由各国政府推荐,经人权委员会按地区分配原则选举产生,任期4年。其具体职能是负责反对各种歧视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主要任务是进行各项研究,并向人权委员会提出建议。自1984年起,中国人权专家顾以佶、田进曾相继当选并连任该小组委员会成员。
94年范国祥专家当选,任期至198年。
上述几个组织显示出联合国人权保护机构的工作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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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人权委员会接受像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这样的下设机构的报告;经过研究后呈交经社理事会或直接上交到联大第三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
。
联合国的一些其他组织或机构在实际工作中也经常涉及到人权问题。如安理会作为联合国对维护和平和安全负主要责任的机关,要解决严重地和大规模地破坏人权从而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问题。托管委员会和国际法庭也有权讨论这种问题并做出决议。在秘书处内部,还设有人权中心(日内瓦)
,负责协调人权方面的活动,为人权委员会等决策或调查机构提供工作人员,编写研究报告并向各国政府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等。另外,在人权方面,国际劳工组织通过提出国际协议和建议草案来实现自己的活动;教科文组织通过教育、科学和文化加强各国人民之间的合作,促进维护和平与安全,保护一切人不分种族、性别、语言和宗教平等地享有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联合国环境署、妇女地位委员会、高级难民专员公署,儿童基金会等都参与联合国保障人权活动。
5。
还有一些根据关于人权问题国际公约规定建立的监督委员会,如人权事务委员会,经济、社会、文化委员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三人小组等机构。
。联大于193年12月14日通过设立“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决议,规定在秘书长授权下,由人权高专协调负责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
据此,联合国秘书长加利于194年2月1日任命厄瓜多尔人何塞。阿亚拉。拉索为第一任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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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
联合国在人权领域里的活动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制定人权文书。
50年来,联合国制定了许多关于人权问题的国际文书。根据联合国出版的《人权国际文件汇编》,这类文书共有67个,包括公约、宣言、议定书、建议、原则、规则、章程等不同形式的文件,内容很广泛。除《国际人权宪章》比较系统外,一般仅就某一领域的问题作出规定,按它们的内容可分为以下几类:自决权利问题,如《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防止歧视问题,如《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宣言》;战争罪行和危害人类罪行,包括灭绝种族罪行问题,如《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禁止奴隶制和强迫劳动问题,如《禁奴公约》;执法问题,如《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国籍、难民等问题,如《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关于妇女、儿童、青年、婚姻、家庭等问题,如《妇女政治权利公约》;社会福利、进步和发展问题,如《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
联合国系统最重要的人权文件是《国际人权宪章》,它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和人权两公约三大部分。
《世界人权宣言》于1948年12月10日在第三届联大以48票赞成、0票反对、8票弃权通过,共30条,主要内容有公民自由的基本权利,政治上的基本权利,经济、社会、文化的基本权利。该宣言是第一个系统地提出尊重和保护基本人权具体内容的国际文书。该宣言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被普遍认为是对《联合国宪章》有关条款的权威性解释,并被视为衡量各国履行宪章规定的促进人权义务的尺度。不少
国家都将宣言的基本原则写入了本国宪法。人权两公约,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于1966年第21届联大通过。
前一个公约主要规定了公民个人所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基本自由,后一个公约主要确认了公民所应享受的各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两公约都以《世界人权宣言》为基础,使宣言中所宣布的权利上升为对签约国在法律上有约束力的规定。同时也规定了一些旨在实现这些权利的措施。在内容上,两公约也较宣言更为充实。一方面突出了“禁止歧视”的权利,另一方面引入了宣言所没有的“民族自决权”
,包括各国人民自由处置其自然财富和资源的权利。正因为如此,两公约被看作是国际人权理论与实践进入了一个新发展阶段的标志,对实现《联合国宪章》关于尊重人权的宗旨和原则有着积极的意义。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公约的监督机构人权事务委员会有权受理公民个人和组织对缔约国违反公约规定所提出的指控和申诉,并对受害者的来信进行审议的具体办法做了规定。
第二,召开世界人权大会或有关人权组织会议,审查各国或个人的专题报告,帮助参加国弘扬和保护人权。
968年国际社会曾在德黑兰首次召开国际人权大会,当时世界正处于反殖民主义运动的高潮时期。
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努力下,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强调反对殖民主义、外国侵略、武装冲突、种族隔离或种族歧视等造成大规模严重粗暴侵犯人权的行为;认为公民、政治权利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密切相关,南北方国家之间的经济差距是国际社会实现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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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碍;主张实现裁军以把资金和资源用于促进实现人权。
93年6月14日在奥地利维也纳召开的世界人权大会是继德黑兰大会后的又一次重要会议,来自世界各地的100多个国家代表团出席了会议。会议总结和回顾了联合国在人权方面的工作,并为联合国今后的行动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刘华秋率代表团参加了会议。
人权委员会历次会议审查参加国代表提交的报告,并把讨论情况和意见转告各国政府,促进了某些国家的立法和政策实施更多地符合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例如,瑞典政府根据议会的决定取消了涉及反社会行动的法令,因为这个法令遭到过人权委员会的批评;塞内加尔取消了限制执政党数目的法律。人权委员会还受理缔约国个人提出的专题报告,并把委员会的意见告知有关国家和提出报告的人。
第三,开展保障基本人权活动。
50年来,联合国在人权保护方面采取了许多措施,进行了许多活动,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对集体权利所采取的保护措施,一是对个人权利所采取的保护措施。
联合国在保护集体人权方面作了大量工作,特别体现在维护人民和民族自决权、和平权、发展权和环境权利等方面。
在维护人民和民族自决权方面,主要表现在反对殖民统治和促进殖民地国家独立的努力,并取得了丰硕成果。在联合国的努力下,全世界未实现政治自决和独立的人民不足300万,约有80多个前附属殖民地领土获得了独立并加入了联合国。
维护和平权利,是联合国在维护集体人权方面所做的另一项重要工作。联合国在这方面的主要活动是:通过了一系列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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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决议;积极作出了消除战争状态的种种努力,如派出联合国观察团以及派出联合国维和部队;再就是促进裁军、消除潜在的战争威胁,并取得了一些有限的进展。在促进发展权利的实现方面,联合国的努力集中体现在它制定的三个十年发展规划上,而且联合国还投入80%的财力和人力制定了一系列措施,来促进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
968年以后,环境权利保护也开始进入联合国的议事日程。
972年、1982年、192年召开了三次世界性环境大会,先后通过《人类环境宣言》、《地球宣言》,并规定了世界环境日,为世界环境保护做出了一定贡献。
在对个人权利方面,联合国根据每一时期人权方面的主要问题作出具体的决议、宣言或公约,并针对现代世界各种突出的人权问题,通过了许多专门性决议、宣言和公约。与联合国相联系的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也制定了许多的有关公约。例如,在妇女保护方面,就先后通过了8个公约。这些文件对于实际推动人权保护的发展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在对某些国家的侵犯人权现象作出反应的问题上,联合国的人权机构尽管受到很大限制,但这些机构仍尽了最大努力,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做出了巨大贡献。特别是在南非问题上,联合国的许多人权机构在促使南非政府完全彻底放弃其违反人权的种族隔离和种族歧视政策的过程中写下了自己浓重的一笔。
第四,丰富和发展人权概念,采用各种方式宣传保护人权的重要性。197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发展权的决议》和1986年联大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将发展权利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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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新的人权内容。
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和1984年联合国大会核准的《人民享有和平权利宣言》,分别将环境权利与和平权利作为新的人权内容。
除此之外,为了宣传保护人权的重要性,1950年联大决定将每年的12月10日定为“国际人权日”。
968年《人权宣言》发表20周年时,联合国决定将该年定为“国际人权年”。每到“国际人权日”
,联合国秘书长常常要发表一个人权特别文告,许多国家还开展庆祝活动。每到《世界人权宣言》发表5周年或10周年纪念时,联合国通常也要举行特别的庆祝活动,借以宣传保护人权的重要性。
三 中国与联合国人权组织
中国政府一贯赞成《联合国宪章》关于尊重人权的基本自由及为促进人权而进行国际合作的主张和原则,赞赏和支持联合国有关机构在人权保护方面所做的各种努力。中国认为,联合国在普遍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必须优先关注由于种族主义、殖民主义和外国侵略与占领而造成的大规模粗暴侵犯人权问题、民族自决权问题和发展权问题等;对于一国国内发生的持续和严重违反人权的事件,联合国应该以适当方式表示关注和进行干预,但应防止大国假借人权的名义干涉别国内政。中国认为,联合国应是人权领域进行国际合作的场所,而不应成为干涉成员国内政的工具或超国家机构;联合国人权领域各项活动都必须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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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原则,特别是关于不应干涉本质上属于一个国家国内管辖事项的原则。
中国关于联合国在人权保护方面的立场和主张,完全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有关人权文件的基本精神。
中国政府还积极响应联合国号召,为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开展活动。
988年12月10日是宣言发表40周年纪念日。
月28日,钱其琛外长在第43届联合国大会发言中高度评价了该宣言。他说,宣言是第一个系统地提出尊重和保护基本人权具体内容的国际文书。
尽管它存在着历史局限性,但它对战后国际人权活动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起了积极的作用。
同年12月8日,中国驻联合国副代表丁原洪在会上指出:“《世界人权宣言》的意义在于反映了世界各国人民要求平等、自由的意愿,它的影响由于它最初规定的内容不断得到充实和更新而加强。”
①在国内,中国国际法学会和中国联合国协会于同年12月3日在北京召开座谈会,150多位有关人士出席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会长费孝通在讲话中指出,在中国,人权是通过公民权利的形式来实现的;《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件中所载的权利,在中国宪法和法律中基本都有相应规定,和前者相比,中国法律在某些方面还更丰富、更现实、更优越。
中国在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注重阐明中国政府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和对各项人权问题的态度。对于联合国人权机构审议某些国家内部发生的持续的、严重违反人权的问题,中国政府按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分清是非,根
①《人民日报》,1988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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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不同情况,慎重决定自己的立场和投票态度。中国在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集中在以下4方面:第一,支持联合国通过的有关民族自决的重要宣言和决议。中国方面认为,民族自决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国家和人权享有的自决权利是国际人权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了实现和享受其它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前提和基础。
在国际关系中发生的外国侵略、占领和掠夺是对《联合国宪章》的践踏,也是对被压迫人民基本人权的严重侵害。当前世界上存在的粗暴践踏民族自决权的现象不仅使一些地区的国家和人民被剥夺了应享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而且构成了对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严重威胁。因此,联合国人权机构应把审议违反民族自决权的行为作为其优先的工作。中国代表在历届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议发言中都表明了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在南部非洲问题、以色列占领区人权问题、阿富汗和柬埔寨等自决权问题上,中国代表一再重申,中国支持受外国侵占的国家和地区人民、受种族主义和种族隔离制度迫害的人民争取民族自决权和基本人权的正义斗争,并指出,为维护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人权,必须执行联合国的有关决议,撤出外国占领军,消除种族主义和种族隔离制度,让各国人民决定自己的命运。中国政府在支持普遍实现民族自决权的同时还认为,不应把民族自决与煽动民族分裂混为一谈。
987年10月13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黄嘉华在第42届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会议上指出:“支持遭受殖民压迫和外国侵略的人民和民族争取自决权利的斗争完全符合宪章宗旨和原则,有利于社会进步和国际和平与安全;而煽动和支持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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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国家的民族分裂活动,则不但违反宪章,而且违反一般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准则,其结果只会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历史的倒退。“
①1988年10月13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丁原洪大使在联大负责社会、人道主义和文化事务的第三委员会会议上呼吁国际社会作出努力,让巴勒斯坦、纳米比亚、阿富汗和柬埔寨早日实现民族自决。
989年中国发生了政治风波、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政局动荡,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便利用人权问题对社会主义国家施加压力,干涉这些国家内政。在这种形势下,中国代表指出,由于殖民主义残余的存在以及霸权主义、扩张主义的干涉和侵略,破坏和违反民族自决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如何实现和捍卫民族自决权仍是摆在世界人民面前的一个严肃的问题,也是联合国人权领域活动的重点。
989年10月13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丁原洪大使在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发言中指出:“民族自决权不仅对殖民地人民争取民族解放斗争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已获得独立的国家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它不仅意味着争取和维护独立,捍卫领土完整和国家主权是各国人民应有的权利,而且还意味着各国人民有权自由选择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任何企图把自己国家的社会制度和价值观念强加于别国、干涉别国内政的做法,同样是严重违背《联合国宪章》宗旨的,也是与民族自决精神格格不入的。”
②190年2月1日,中国代表詹道德在联合
①《中国外交概览》(198)
,世界知识出版社1988年版,第431页。
②《中国外交概览》(190)
,世界知识出版社190年版,第4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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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权委员会第46届会议上指出:“根据民族自决权的原则,国家的内部事务应由本国人民自己解决,外人无权干涉。那种以种种借口以强凌弱,以大欺小,依靠施加政治压力、经济制裁,甚至动用武力干涉别国内部事务的做法,严重违反《联合国宪章》和民族自决原则,理所当然地遭到国际社会的谴责。”
①192年1月30日,中国副代表冯粹在联合国第48届人权委员会上发言强调,尊重民族自决权、维护国家独立是人民充分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前提。他说,承认民族自决权,就是要尊重一切国家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让各国人民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选择其政治、经济制度和发展道路,决定自己的命运。
第二,支持联合国有关发展权的重要宣言和决议。中国政府赞成将实现发展权作为联合国人权机构优先关注的问题加以审议。
987年2月19日,中国代表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43届会议上详细阐述了发展权的性质,即,“发展权既属于个人,同时也属于国家和民族;既是个人人权,又是集体人权。个人的发展同国家、民族的发展是不可分割的,只有国家和民族取得了发展,才有可能为个人的发展提供更为有利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基础,而个人在此基础上发展,也会推动和促进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发展”。
②在联大会议讨论发展权和民众参与问题时,中国代表经常就发展权的意义和范围、发展权与民族自决权的关系、建立国际新秩序和促进发展以
①《中国外交概览》(191)
,世界知识出版社191年版,第423页。
②《中国外交概览》(198)
,世界知识出版社1988年版,第4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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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民众参与等问题阐述中国的立场。
988年11月9日,中国代表在第43届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谈到如何实现发展权问题时进一步指出,发展权“作为一项集体人权,它以实现民族自决和建立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为前提。单纯强调发展权的个人方面或集体方面都是片面的,也不利于发展权的真正实现。实现发展权涉及国内、国际两个方面的努力。一个国家要实现本国人民和国家的发展,自己的努力是至关重要的。各国应根据本国的国情制定自己的发展战略,促进本国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实现。在国际方面,各国必须致力于实现一个良好国际政治、经济环境。
在国际政治领域,必须铲除种族主义、殖民主义、外国的侵略和占领,维持国际和平和稳定,保障各国人民的自决权利。在国际经济领域,必须消除世界经济结构中的不合理现象,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各国的发展,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创造有利的外部条件“。
①190年2月12日,中国代表在第46届人权委员会会议上发言,再次强调改变旧的国际经济秩序,为实现发展权创造良好外部环境的观点。中国代表指出:“所有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消除经济结构中不公正和不合理现象,提高初级产品价格、稳定汇率、降低利率、改善技术转让条件、缓解第三世界债务负担、克服贸易保护主义和增加官方发展援助,从而切实改善国际经济环境、缓解和逐步
①《中国外交概览》(1989)
,世界知识出版社1989年版,第460~4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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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制约发展中国家发展的不利因素。“
①
此外,中国代表还积极支持发展中国家要求联大通过《发展权宣言》的提案,并参与了《发展权宣言》的制定和人权委员会发展权问题政府专家组的工作。
989年11月7日,中国代表在第44届联大第三委员会发言中表示,中国愿意与国际社会广大成员一道,共同努力,为《发展权宣言》的实施贡献我们的一份力量。中国代表还指出,实施《发展权宣言》是一项复杂、艰巨的任务,当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①尽可能广泛地在国际与国家一级宣传《发展权宣言》的内容和意义;②加强对实施发展权问题的深入研究;③尽快建立一个实施宣言的评价机构。
90年初,中国参加了在日内瓦举行的有关执行该宣言的全球磋商会议,并在第45届联大第三委员会的发言中高度评价了磋商会议取得的成就。中国代表指出,“这次磋商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发展权的概念,并为各方面提供了推动实现发展权的行动方针。会议的成果值得有关方面重视,应加以大力宣传,其中一些目前即可落实的部分应立即付诸实施,从而达到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推动《宣言》的实施的目的”。从中国代表在联大第三委员会和人权委员会的发言中可以看出,在发展权问题上,中国发挥了一个发展中大国的重要作用。
92年2月5日,在第48届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议上,中国副代表詹道德指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发展权不仅仅是经济目标,因为发展权虽然包含经济方面,但其内涵要比经济目标丰富和充实
①《中国外交概览》(191)
,世界知识出版社191年版,第4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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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多;发展权强调的是各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相互依存和不可分割性。发展权是一项集体人权,首先,因为国家和民族的命运是个人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当一个民族或国家在种族主义、殖民主义、外国侵略者统治下的时候,作为单独的个人,其生存权都受到威胁,还有什么真正的发展可言;其次,因为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国家、民族的发展,当一个民族或国家处于贫穷落后状态时,是无法使每个人发展的;再次,实现发展权还意味着整个国家和民族经济、文化、社会、教育、卫生等各个方面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正义的实现。中国代表王光亚194年3月7日在人权委员会第50届会议上指出,如果中国发生动荡,不仅是中国人民的灾难,而且也会对亚洲乃至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带来严重影响。
第三,重视在人权领域保护和提倡保护少数人权益。中国是1986年“关于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土著居民问题工作组的报告”决议的共同提案国。中国还参加了《儿童权利公约》、《少数人权利宣言》、《个人、集团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享有的权利和担负的责任的各项原则和准则的宣言》等3个工作组的工作。
987年中国政府还派代表参加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工作组、《移徙工人权公约》工作组等机构起草有关人权法律文件的工作,积极参与有关国际人权文书的制定工作。
989年,在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的第41届会议上,一些西方国家的委员依据西方宣传媒介的歪曲报道和谣言,提出了一项所谓“中国局势”的决议草案,恣意干涉中国内政,并通过改变小组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以非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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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投票方式强行通过该决议草案。
月2日,中国外交部发表了措辞强硬的声明。
声明指出:“这项决议公然干涉中国内政,企图对中国施加压力。对这一背离《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违反国际关系的准则的所谓决议,中国政府坚决反对并认为它是非法的、无效的。”
①与此同时,中国驻联合国代表也对此进行了坚决的斗争。
近年来中国在联合国有关人权机构连续不断就中国在保护少数人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发表看法,阐明立场,并注重加强该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关于保护少数民族权利。
92年2月1日中国代表伊平在第48届人权委员会关于该专题会议上介绍了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在新中国成立后各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就。
伊平说,由于特殊的历史、社会、地理、自然等因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许多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极为落后,有些少数民族陷于几乎难以生存的境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一贯实行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政策,并通过制定法律和采取具体措施,保障各民族在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完全平等并有权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使少数民族地区的面貌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社会经济建设有了较大发展。
94年中国代表在第50届人权委员会会议上指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一再重复“中国在西藏侵犯人权”的谎言,实质上是想以人权为借口,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这种阴谋是绝对不能得逞的。
①《中国外交概览》(190)
,世界知识出版社190年版,第411页。
关于残疾人问题。 中国残联主席邓朴方在192年10月出席联合国大会残疾人问题特别会议期间答中外记者时说,中国对残疾人实行康复扶贫政策,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并介绍中国残联在1988年与联合国社会发展与人道主义事务中心签订了合作协议,交流信息;派遣残疾人艺术团出游欧洲,举行纪念“联合国残疾人10年”活动,参加联合国专家会议,参与标准规则起草工作;举行北京专家会议,通过了《北京宣言》,还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开发计划署等机构进行合作,开展了许多双边合作,这些项目进行得很成功。
关于宗教信仰自由问题。
中国代表朱晓明在192年2月7日第48届人权委员会关于宗教问题的发言中阐述了中国的宗教政策,指出中国政府一贯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正常的宗教活动。
朱晓明引用中国宪法第36条条文说,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中国政府基本的宗教政策。他指出,中国目前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等多种宗教,可以统计的教徒有2500万人,共有8个全国性宗教团体和200多个地方性宗教团体,中国政府支持宗教界按独立自主办教的原则开展同国际宗教界的友好往来。中国根本不存在歧视宗教徒的问题,恰恰相反,中国在保护宗教徒合法权益方面作出了巨大努力。
关于保护罪犯合法权益问题。
988年11月14日中国在联合国大会宣布: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于9月5日批准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在192年2月第48届人权委员会会议上,中国代表陈为典就关于酷刑问题发言指出,坚决反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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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一切酷刑是中国政府一贯坚持的基本立场和主张。长期以来,中国为有效地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受非法侵犯,始终十分注意不断完善立法工作,把禁止酷刑纳入法制化轨道。中国关于禁止酷刑的一系列立法规定,完全符合国际上关于《禁止酷刑公约》的有关规定要求。他强调指出,在中国罪犯服刑期间的应有权利应依法受到保护。刑罚的目的也不是对罪犯的单纯惩罚,而是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尽可能把他们之中绝大多数教育改造成对社会有用的新人。他说,中国在禁止酷刑方面所采取的立法和司法措施是有力的,实际效果也是显著的。中国长期以来,一直是世界上刑事案件发案率和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