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关于欧亚各国近代国家形成的问题,学界现尚未有定说。而中国历史学家所作的努力,又构成了此种未定之局的第三个,同时也是最后一个特征。中国史学家对国家问题的看法普遍悲观。这种看法来源于两种常有冲突的观点。一种关于中华晚期帝国国家问题的突出观点,强调统治的独裁与专制的性质。这种观点认为强有力的中央集权在极力强化国家,恰与第二种关于中华晚期帝国国家的普遍观点,形成鲜明对照。后一论点认为:这个国家只是一个低效、庞冗的官僚机器,根本谈不上积极有为地去做正确之事。上述观点不一定相互冲突,因为官僚机构可以很庞大,同时皇帝也在力争更多的权力。但这些观点都认为:在解释中国近代史方面,国家没有多少积极作用;进步或发展,都与国家无关。第三种观点主要是日本学坛的产物,强调地方精英(特别是有功名的士绅)在创造与再造一种它踞于其上的社会秩序方面所起的作用。士绅操纵官员以遂其欲;如果士绅认为官员太好强或太好管闲事,就将其排挤出去。但是,不管我们采纳以上观点中的哪一种,都难以据之确切地指出在近代中国的形成中,国家事实上起了什么作用,以及更为系统地评价晚期帝国国家是如何统治中国的。
要摆脱以上局面,我们必须提出中华晚期帝国国家的生存问题,并且从一种分析的观点,来看欧洲的非常不同的情况。这种观点,要能抓住中西国家形成经验中的相似与相异之处。我在运用这种观点时,考虑到三方面的问题,即国家面临的挑战、国家具有的能力和国家承担的义务。这里所说的国家面临的挑战,指的是在具体的历史环境中,国家企图解决的问题和企图达到的目标;国家具有的能力,指国家为达到其目的所能动员的人力与物质资源,以及国家所能发挥的工作效率;国家承担的义务,则是从意识形态上表现出来的国家对某些统治形式和统治内容的偏好,国家在决策过程中维护(或促进)某些特别的社会状况时,许诺将遵循这些原则。
第四部分 5.欧洲的国家形成
1挑战
就1100年遍布欧洲的众多政治实体而言,在而后几个世纪中它们所面临的主要挑战是生存。在与外界隔绝时,小政治单位能够保持稳定。但欧洲中世纪历史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许多地区之间的政治、经济接触不断增加。这些接触导致了政治竞争与经济竞争。在中世纪后期,城邦国家占了上风,但后来又逐渐让位于那些较大的领土国家,后者则由那些成功地对城乡地区都实行中央集权治理的统治家族所创立。这些领土国家面临两种不同的挑战:其一来自国内秩序,另一则来自对外关系。
近代早期的国家通常为国王统治。这些国王颇易受到两种类型的国内威胁:一是贵族取代王室或对王室权力加以严厉限制,另一则是平民动员起来反对政府。为了对付可能由精英引起的危险,王室一方面希望使自己与贵族们象征性地保持距离,同时另一方面又为精英阶层的利益服务,以获得他们对国家大政方针的支持。对于人民(农民和城市居民都一样),国家着眼于创造各种社会控制的方法,以阻止那些反对国家权力扩展的抗议活动。但是这些国内问题,经常仅居次要地位。而居首要地位的威胁,来自相互竞争的政治实体所发动的军事攻击。因此,在一方面,战争是国家对外扩张的驱动力;在另一方面,战争也创造了一种直接的政治环境,来挑战国家与精英及民众的关系。
2能力
由于政治竞争经常导致武装冲突,所以各国统治者都建立了较大的武力。并非所有国家都会同样地卷入战争,但是作战(或者至少说是开发有组织的暴力的潜力),成为大多数成功国家的主要工作。雇佣兵成了一个较大的社会集团,同时军队也更加官僚制度化。军队按照新的权威原则与方针组织及指挥,成为那些成功的近代早期国家的革新性组织机构之一。为了维持这样的军队,国家不得不征收新的赋税。
在从商业中增加新税收方面,英国做得最为成功。这可以部分地归之于经济变化所创造的财富。英国国家创立了新的财政方针,从而得以获取这种财富。但是经济变化自身很难保证政治上的成功。例如,荷兰共和国本是欧洲最有生气的国家,但后来却被英国取而代之。其之所以如此,可以部分地归之于荷兰的政治未能利用经济变化以谋利。又如在法国,其财政问题在法国大革命时臻于极点。杰克·戈尔德斯通(JackA.Goldstone)近来对此所作的重新评价认为:这些问题较少由英国与法国之间的经济差异所引起,而较多因为法国国家的政策失败(戈尔德斯通1991)。但是,即使在满足其财政需求方面不如英国成功,法国在17和18世纪依靠中央集权的国家,也大大扩充了财政收入。在整个欧洲,成功者是那些能够启动资源的国家。扩充财政能力,要求扩充官僚组织,以便创造和引导欧洲国家所获资源的流动。当然,各国发展起了不同的组织方式,例如勃兰登堡普鲁士所创造的结构,就不同于英国或法国的结构。但总的来说,欧洲国家创造了新的官僚机构,而这种机构又决定了处于中央集权化过程中的欧洲国家的组织能力。
在分析欧洲国家形成道路的空间差异方面,查尔斯·蒂里的方法大有裨益。他把两种极端的情况作了对照。这两种极端,一为那种主要依赖强制性动员资源的国家,而另一则为那些大多依靠积聚资本性资源的国家。俄国与荷兰共和国分别为这两类国家的代表。在这两个极端之间,便是我们更为熟悉的“成功的国家”:英国、法国、西班牙和普鲁士。这几个国家,尽管有差异,但在其国家形成过程中,都将强制性的集中与资本性的集中结合了起来。
3义务
为了达到一定程度的自主,欧洲统治者们对精英承担若干义务,而这些精英则要求其权力得到承认。这些义务中最主要的是政治代表(politicalrepresentation)的观念和关于精英适当参政的定义。在英国,赋税问题与政治代表的问题密不可分。在法国,国会和国王对立法权与司法权的争夺,在17、18世纪一再出现。运用不同的方法,英、法王室成功地创立了各种权力,从而确定了精英只能起从属的作用。如果一个欧洲王室不能在政治程序和政治代表问题上承担某些义务从而达到一定程度的自主,那么后果将是灾难性的。波兰贵族对国王之选择与继承所享有的个人否决权,正是波兰王室软弱的表现。
欧洲国家对社会的义务,大体上是从权力与实际运作两方面作出的。19世纪以前政治的意识形态,在实际事务中作用很小。若是与中国作比较,我们会发现这是一个重大的不同。
第四部分 6.中国的国家形成
1挑战
在中华帝国的第二个1000年统治中,统治者面临的最主要挑战,并非创立一个与其他政治对手竞争的全新国家,而是重建和改造一个农业帝国。这个农业帝国统治着比以往更多的人口和更大的疆域。它并非许多大体相似的政治单位中之一,也不必像一个欧洲国家那样要大力向外扩张及与他国竞争抗衡。中国的国内秩序依赖有效的社会控制——这种认识,是中国政治古训以及而后历代政治实践的一大特色。对中国国家的主要威胁不是外力入侵,而是内部瓦解。因此,维持与重建国内秩序,既是国家的主要考虑,又是其行政力量投付最多的方面。
中华帝国所遇到的外部挑战来自北方草原。草原上半游牧民族强大的军事动员力量,经常威胁着中国的统治者。但是,这种来自草原的威胁,并非要分裂中国,而是要占领中国。在这一点上,蒙古人和满洲人可谓殊途同归。更早的胡人入侵,非但不是分裂中国,事实上反而是导致中华帝国的重建与再统一。除了蒙古人外,成功的征服者都采纳了许多中国的统治原则与机构。因此中国反复地驯化了征服者。对清朝的建立者与统治者满洲人来说,采用中国的政治意识形态与制度,是其被汉人接受并得以建立有效控制的手段。在中国本部之外,清朝还把帝国疆域扩大到中亚,以巩固其世界秩序的范围。在明清时期,沿着中国的外围出现了一些越来越正规的国家——朝鲜、越南和日本。这些国家都在中国文化圈内。中国在与这些国家的外交往来中,通常宣称中国享有中心的和至高无上的地位。这些国家的政府通常也允许中国人如是说,尽管他们也越来越认为自己与中国平等(1600年以后的日本即是一例)。
2能力
在军事方面,中华帝国通常较弱。但是中国所具有的局限性,并未长期地损坏帝国的政治形式。军事上的虚弱,仅只引起统治集团的更变而已。相对于北方诸族的联合力量来说,宋朝的军事地位颇为脆弱,但这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自觉性抉择的结果。“安史之乱”促使唐廷大大削弱军事将领借以谋求割据的力量,而宋廷所为则正是步此后尘。宋朝军事上的虚弱,使之先丧失了华北,而后又被蒙古征服。当然,历史已证明:不仅在中国,而且在13、14世纪的欧亚大陆大部分地方,蒙古人都是一支战无不胜的军事力量。蒙古人仅能统治中国100多年(1264—1368),其原因(至少是部分原因)是他们不愿更多地采纳中国原有的统治原则。大约300年后,满洲人建立了清朝。清朝的政府结构,基本上依前明之旧。因此,人们普遍认为:中国可以被征服,但中国的制度都会延续下来。这一点,对我们的比较研究至为重要,因为不像那些面临强敌的欧洲小邦,中国未有被瓜分或兼并的危险。即使在军事上失利,中国的统治能力仍能维持下去。这在列国纷争方兴未艾之时的欧洲,是无法想像的。
单从中国的观点来看,国家的能力随着时间推移而不断减弱。在帝国的疆域与人口增加的时候,无论是官员数目还是财政收入,都并未与帝国扩展保持同步增长。在中期帝国时代,国家放弃了直接控制土地分配与直接管理市场事务的企图。宋代以后,国家简化了对经济的管理,宁愿放弃直接控制,而以各种办法去影响日益操之于私人之手的经济。在中国史研究中,国家操纵经济能力的减退,通常被视为国家日益虚弱的象征。但是,倘若果真如此,那么国家所作出的所有关于减少国家控制或国家卷入经济事务程度的决定,都应被视为国家虚弱的象征。而这又与我们对于近代早期欧洲国家形成的常识相矛盾。因为在近代早期的欧洲,各民族国家越来越多地给予商人以自由,以创造不受国家规定妨碍的国内市场。19世纪资本主义的胜利,基本上是建立在西欧国家的经济独立的基础之上的。与欧洲一样,对于中国而言,重要的是:国家是否充分地从经济中获得必要的资源,以支持其所欲进行的各种活动。从这些普遍的标准来看,明清时期的中国国家,肯定不弱于近代早期的欧洲国家。
除了经济方面的问题外,中国国家也能对付各种挑战,保持对一个农业帝国的统治。政府长期维持着大运河这个水运系统,将富饶的长江流域与位于北方的首都北京连为一体。在18世纪,这个国家投巨资于长江沿岸的水土保持以维持大运河,建立边疆开发所需的基础设施,并且继续经营一个拥有数百万吨粮食的民间仓储系统。中国国家也完成了那些即使在欧洲也是很重要的工作,例如维持一支规模可观的军队和一个复杂的文官机构,更无须指出供养皇室和支持费用浩大的朝廷礼仪。即使是主要依靠税率颇低的农业税收,18世纪的中国国家还能享有财政结余。
3义务
在明清时期的中国,没有一个强大的精英阶层,能够以各种方式将其权力置于国家之上,从而限制国家行动的范围。事实上,中华晚期帝国的精英,大部分由科举出身,而科举出身者中又有一部分成为政府官员。即使是那些未进入政府的儒士,和进入政府者一样,都在预备考试的岁月中培养起了一种儒家意识形态。与在欧洲的那种国家精英关系相反,中国国家力求使用精英以帮助国家进行统治。这在欧洲更是很难想像的,因为很多欧洲的精英是贵族,拥有独立于国家之外的权力基地。如果他们参加政府,势必威胁国家的自主性。
在欧洲,国家形成的意识形态,指的是力图限制精英在国家形成中的参与程度。在中国,国家形成的意识形态,则起源于一种截然不同的政治哲学。这种政治哲学把维持大众福利置于最优先的地位。国家权威仰赖于“天命”(上天之授权);这种天命在统治严重失误时能被收回,而统治失误的证据则为洪水、饥荒等等。为避免这些现象,官员们应当干预生态方面与经济方面的事情。“正统”这一基本概念,也以养育人民及调节人民生活为前提。中国的统治是基于道德的意识形态。不过,因为在欧洲历史上没有出现过类似的经验,学者们往往忽略了它对中国政治的重要性。在明清时期国家为人民创造福利的能力相当有限的情况下(至少以近代的标准来说是如此),我们很有理由不去理会中国统治者的政治意识形态,及其所倡言的对人民的责任。但是,当我们认识到在实质及意图方面,中国的政治意识形态均不同于近代早期的欧洲国家时,这就显出更深刻的意义来了。
要评估明清时期的中国与近代早期的欧洲在国家形成过程中的差异,我们需要将中西二者作直接的比较。但是,如果不以二者中之一方为标准来研究另一方,就很难比较这两种非常不同的历史经验。而以二者之一为标准,则又必然会导致偏惠此而不利彼。如果我们能提出一些普通的、抽象的或理论性的标准,那么就能克服这一障碍。但是,由于几乎所有这类主张最终都是出之于欧洲经验(只是未明说出而已),所以即使存在有一些以高水准的或概括性的理论为基础的抽象标准,那么充其量也是很不成熟的。这里,我建议采用另一种分析方法。此种方法包括两个步骤。第一,从欧洲的角度来评价中国的国家形成,但不是从某种抽象的角度,而是从一种历史的角度来评价,亦即如同对与之作比较的中国情况一样,我们对欧洲情况的研究亦应是以经验为基础的。第二,把习惯的做法颠倒过来,即根据中国的经验来评价欧洲,并看看这种做法,是否能迫使我们重新考虑一下那些在国家形成方面被我们视为自然、必然的东西。通过这种方法把比较中的主体与客体的地位进行转换,我们希望创立新的国家形成说。
第四部分 7.从欧洲的角度看中国的国家形成
西欧民族国家的形成具有若干基本特征。莱因哈德·本迪克斯(ReinhardBendix)特别重视在公民权扩大和大规模官僚机构建立时权威关系的变革(本迪克斯1964、1978)。查尔斯·蒂里则认为战争与征税,推动了民族国家的形成(蒂里1975、1990)。无论是公民权扩大和官僚机构形成这一组过程,还是战争与征税这一组过程,似乎与明清中国都无关。在中国,权威关系未有改变,公民权完全是个外来文化概念,而大规模的官僚机构则已存在了上千年。中国国家从不是那些旗鼓相当、力求军事上占上风的列国中的一个。其财政状况随着时间推移而不断变化,18世纪有结余,其前后则颇拮据。但对财源不足的反应,并未像欧洲新兴官僚制强国对于财源不足的反应那样,引起许多问题。这一切,是否意味着没有什么值得比较的呢?
绝非如此。本迪克斯和蒂里提出的问题,都值得放在中国的环境中加以考虑。从本迪克斯的问题出发,我们可以问一问:在中国,权威(authority)及权力(power)关系是如何决定国家与社会的分离的?从蒂里的问题,我们则可以问:对国家安全的根本威胁是什么?农业帝国的重建,是怎样地不同于在国家之间竞争中形成民族国家?
欧洲国家形成的经验,为在各个欧洲国家中国家与社会之间可能存在的关系,确定了一个范围。本迪克斯和其他人已证明:权力基础的改变,使得某些社会集团成为主要角色,能够定义政治权威的可接受与否。这种定义国家权力基础的过程,同时也定义了国家所承诺的某些政治原则。这些政治原则的倡导者,是那些要求其呼声不仅能被听到,而且能以具体的方式受到重视的社会精英。从而,“市民社会”的概念,是作为英国国家形成的一个部分而出现的。市民社会是一个限于一般国家活动之外的领域。在市民社会中,可以发现不同的范畴,例如作为“私”的个人范畴、“公”的范畴和宗教的范畴,等等。当然,在欧洲,各地区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也有相当的差异性。英国有一个强大的市民社会,而德国的市民社会则很弱。但是这些变异可以用一套共同的语汇说出,亦即可以把这些差异,置于一个由各种社会可能性组成的单一文化系统之中。
在中国,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区别并不这么明确。在政治方面,国家官员与社会精英之间的联系强得多,而二者都同样遵循一种儒家关于社会统治的策略。在下一章中,我们将更详细地探讨这种制度是如何运作的,而由此探讨我们可以看到:这种制度并未产生那种我们视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区别。事实上,这些区别都是欧洲传统的特定历史产物。但是当欧洲的思想、制度与强权跨越大海之时,这些区别也变得在全球范围内都至为重要了。
如果我们把战争与征税作为推动国家扩张的两个过程的话,我们就会发现:在欧洲,这两个过程以各种方式相互交织,而中国并未以任何类似的方式经历这两个过程。中国的赋税基础长期未有扩大,但征税却根据需要而不时波动。国家委托地方精英代行管理社会福利职能,从而为国家节省了开支,部分地制止了上述需要的增加。政府虽面临周期性的财政危机,而这种危机通常又由用兵所致,但这并未导致新的财政制度的出现。在中国与欧洲,国家获取资源的能力都赶不上国家的需要。在此意义上,彼此的财政问题大略相似。但在近代早期的欧洲,这种能力与需要的缺口是长期性的。有些人对资源的权利本应当被规避或取消,但他们却竞相争取这些权利,从而又加剧了财政紧迫的情况。在明清时期的中国,这种缺口是偶发性的,而且在较低层面的社会力量能提出对资源的权利要求之前,中央政府通常即已宣布自己的权利。国家的主要权利是对土地的权利。早在16世纪赋税改革以前数百年,中国已建立了一个相对有效的组织机构以征收田赋。有时个体农户应直接向地方官员或其助手纳税,而有时他们被组织起来,由集体来负责纳税。不论在其中哪一种情况下,征税都常被效率低下以及各种困难弄得问题丛生,但是征税并未停止,而且通常能应付支出之需。欧洲国家没有完备的官僚机构来从土地上征税。它们尽力开辟过去未曾拥有的财源。它们都依赖商税与公债,而这在中国并不是经过深入探讨后采用的办法,因为中国国家的财政措施经常很不相同。中国人常常考虑节流而非开源;官员考虑财政改革时,通常竭尽全力去解决赋税负担的轻重及征税的公平性等问题,而不是努力以新的方法增加额外的收入。③
不同的政治逻辑,推动着农业帝国的再生过程和欧洲民族国家的形成过程。如果以欧洲为标准,那么中华晚期帝国历史的许多内容便变得无关紧要了,因为它们与政治代表、战争以及财政扩充等问题无关。但是,如果我们从一种中国的角度来看欧洲的发展,情况又会如何呢?
第四部分 8.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
官员与社会精英保障社会秩序的努力,可以表现为不同的方式。为求简化,我认为官员与精英合作以巩固社会秩序的主要社会控制手段可简化为三类:意识形态控制手段、物质利益控制手段与强制性控制手段。我所说的意识形态控制,指的是倡导正统观念与行动;物质利益控制指公开地或含蓄地提供某些好处,以换取人们对社会与政治秩序的接受;强制性控制则简单地意味着借助于暴力威胁或暴力实施,强迫人民就范。中国人承认这几种基本的控制(这一点,我在下章中还要从不同方面加以探讨),当然在运用这些手段时也有所选择(对此下章中也要讨论)。这里我着重要谈的是:从国家与地方精英如何运用以上三种社会控制方式来共同承担维护社会秩序的任务这一论题,我们能够对国家的统治能力了解到什么?
中国国家把道德说教作为统治的基本方法之一,目的在于教育精英与平民。对于未来的官员来说,钻研儒家经典及其注疏、历史等课程,是他们在学校中学习的主要内容。这些学校由官员与精英兴办,科举考试的内容则由官员确定。作为考试准备的精英教育,创造了一种将国家与精英连为一体的世界观。当然,精英也有超出科举考试范围之外的思想与兴趣(例如吟诗谈禅等),但这并不一定会与国家对精英信仰的期望相冲突。对于平民大众来说,国家尽力指导重要的宗教活动,确定皇室祭祀的神祇。国家常常也把拥有大批活跃信徒的神灵收入官方承认的神灵系统,但仍有许多神灵是地方民众信奉的。国家并不积极排斥所有未获承认的神祇,而只是剔出其中那些被认为有可能招致动乱的神灵。为了积极树立信仰和消除异端思想的影响,国家鼓励地方上受过教育的人士进行公共训导,讲解儒家关于良行懿德的古训,皇帝也下诏对普通百姓加以劝谕。
中国国家努力建立一套相关的策略,以限定知识分子的教育以及国家偏好的普通民众的信仰。这在欧洲是看不到的。在中世纪的欧洲,教育与学术跟天主教会关系密切,但独立思考的人们仍能摆脱教会认可的世界观并对其进行挑战。中国也有人能摆脱国家认可的正统思想,但他们的信仰很少被人们认真看待,从而也很少成为官方信仰的威胁。欧洲的教会在精英和大众的教育上都起了主要作用。如果从中国的意义上来解释教育(包括道德灌输),那么欧洲教会便控制着圣徒的产生及其在教会系统中的地位(类似中国国家之控制神祇)。在教育与道德灌输问题上,天主教会所起的作用与中国国家颇为相似。对于欧洲国家而言,这不仅意味着其责任较中国国家为轻,而且也意味着其能触及人民的方法较中国国家为少。教堂寺院在农村的分布远比政府办事处广泛,所以欧洲国家只好把触及农民心灵这类事交给教会。这与中国的情况恰成强烈对比。④
中国国家视农民的物质福利为最重大的问题。在汉代,国家通过授田,创造了一个自给自足的农民阶级。这意味着有人可纳赋税以支持国家。到1100年时,国家直接授田予农民所起的作用已不如前,但官员们仍继续讨论授田的好处,并承认拥有土地是农业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正因如此,明清时期(特别是18世纪)的国家鼓励开垦荒地,并开拓中国边疆地区。一般而言,这时国家对农民物质福利的注意重点,从生产性活动转到了消费。为了社会秩序的安定,国家制定政策来稳定许多物资(特别是粮食)的供给。有时候官员们也从事物资的贮存、运输与分配(如果涉及盐、粮食、布匹或矿产,官员们也会认为这些活动有利可图)。清朝创建了一个复杂的粮食供给系统。在这个系统中,中央政府向地方官员收集关于粮价、气候和降雨的资料,以预测何时何地可能发生严重缺粮以及研究如何作出反应。国家以常规的和非常规的手段干预食物供给状况。其工作的中心,是建立与维持一个储粮数百万吨的仓储系统。这些粮仓主要建立在县城和小市镇,代表着官方对人民物质福利的责任。这些做法在欧洲是完全无法想像的,更遑论能够做到了(魏丕信与王国斌1991:507~526)。
尽管有相当的政策差异,中国国家通常遵循着一种基本哲学,即扩大与稳定生产及分配,以创造稳固的收入来源和安定的社会秩序,因为一个社会安定和财政健全的国家,依赖于健康幸福的人民。⑤当然,中国国家绝非一个高尚无私的团体。它所遵循的政策,旨在再生和增长其安定统治的能力。其目的并不令人惊异,也并非罕见。重要的仅是它为了达到此种目标而进行的选择,而这些选择大不同于那些在欧洲传统中想像出来的具体目标与策略。物质利益手段,早在其成为近代福利国家的要素之前很久,在中国就已很重要。
在欧洲,中央集权推动着国家形成,并迫使中央政府去处理地方消费者、长途贸易和城市消费者对食物供给经营权的争夺纠纷。在此之前,食物供给一直主要掌握在地方政府之手。欧洲国家从未建立过什么粮仓网络(哪怕是规模不大的粮仓网络),以减轻粮食歉收和市场变化所导致的冲击。欧洲国家的主要忧虑是城市(特别是首都)的公共秩序,因此它们很少去协调大片地区的食物供给状况,特别是未予农民以任何帮助,因为它们未将农民作为物质利益控制的对象。这一点,又表现了欧洲国家在这方面的考虑及统治行为方面的局限性。
第四部分 9.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
在中国,社会秩序也意味着政治控制。中国国家努力登记人口并鼓励人民告发邻人的可疑行为,其背后就有强制的威胁存在。国家对所有具有潜在反抗特征的社团都怀有戒心,不论这些社团是知识分子还是船夫组成的,或是某种介乎其中的社会集团。官员们害怕异端信仰,因为他们普遍认为情感与行动有密切联系,“错误”的思想很容易导致具有威胁性的行动。那些不附着于土地的人也是潜在的危险,不论他们是行商坐贾还是贩夫走卒。对于中国国家而言,主要威胁来自农村而非城市,因此它极力使人民依附于土地,并且控制人民迁徙。中国国家一方面允许,甚至鼓励人民迁往人口稀少的地方,一方面又强迫人民和平地留居原地,因而处于一种两难之境。在国力强大之时(例如18世纪),国家鼓励移民,较少通过强制机制强化地方社会秩序。相反,在国力较弱时(例如19世纪),国家较多依赖强制手段维持地方社会秩序。此时国家也更加疑惧人民的移徙流动,对其在边疆地区的虚弱地位也更为敏感。⑥
为了掌握人口变化动向,中国国家以两种方式登记户口:一种是为征税而登记户口;另一种户口登记则是1100年以后出现的,目的在于创造各种使人民为彼此行为负责的组织。官员们惧怕士绅操纵局势,因而明显地排斥士绅,不让他们起领导作用。某个家庭中某位成员犯下的罪行,可能会连累同组织中的其他家庭,除非后者告发前者的不法行为。因此,中国的强制性控制的目标,是创造一个安定的农业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人民的行为不仅是个人乃至家庭的责任,而且也是其邻里的责任。此外,由于在许多地方邻里也是亲属,所以同时也是亲属的责任。中国法律在几个方面承认犯罪的社会背景,例如罪行的严重性取决于罪犯与受害者之间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则又以亲属及邻里关系为背景。
亲属关系在强制性控制方面所起作用比上述更大。有一个共同的男性祖先的亲属团体,形成一个宗族。作为一个集团,宗族支配着其成员。个人如果行为不端,就会被开除出宗族。被逐出宗族是一种社会放逐,能够迫使不安分者远走他乡。由于宗族内的精英应当扶助贫困族人,所以宗族在物质福利方面亦起一定作用。有些宗族设有义庄以救助孤儿寡妇及穷人。宗族也设立族产以扶助族人子弟受教育。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宗族对其成员也采取道德的、物质福利的和强制性的控制手段。这与国家的控制相辅相成。
欧洲社会缺乏以一种高度集合的方式组织起来的延伸亲属网,而且也缺少中国亲属团体所借以使社会秩序再生的手段。关于强制性手段,欧洲国家在何级政府能够对何种犯罪行使司法权方面颇有差异,但它们重视的都是个人。民族国家的形成,包含了对许多对付个人的强制性控制方式实行中央集权。因此,在对犯罪之惩处有更大权力方面,欧洲国家越来越与中国中央政府相似,但却没有中华晚期帝国的基本统治机构。这再次表明:欧洲没有中国人用以创建和再生一个农业帝国内的社会秩序的机构与方法。
一般而言,在运用社会控制的意识形态手段与物质福利手段方面,明清时期的中国国家积极动员精英参与。但是国家也明显地限制精英在强制性控制方面所起的作用。强制性控制手段一直是正规的国家职能,直到19和20世纪才有变化。明清时期的国家与精英的关系显然提高了国家的统治能力,但是国家与精英的关系也表现了统治的不稳定性,即国家的统治能力有一种长期的波动。这种波动的基础,是公共机构(例如仓储、学校等)的不稳定。中国国家的统治能力没有任何明显的发展或退化趋势,我们所看到的只是起伏波动。
中国国家希望消除对国家权威的潜在竞争者。这一愿望驱使国家在中华帝国统治的头1000年内,努力形成一个有效率的政府。在这一时期,强大的豪强常常是地方上的实际统治者,有时甚至是合法统治者。在8至10世纪之间,豪强势力被摧毁。而后,在国家与豪强的后继者地方精英之间,发展起了一种复杂的关系。国家继续警惕地方精英对其权力的威胁,继续将小土地所有者作为社会的基础而加以扶持。但是国家也知道,吸收地方精英去从事非正式的工作,是明智的办法。由于精英的利益与国家的利益有许多方面彼此相符,精英有时也欢迎国家将责任委托给他们(例如19世纪办团练即是如此)。不过精英也偏向地方社会。为了保护平民(或者更常见的是,保护自己对资源的权利),并为了控制地方社会,精英也会抵抗国家。这在明清时期的抗税案件中屡见不鲜。国家因此一再努力绕过精英,同农户建立更直接的联系。这种努力有时也颇有成效。⑦
欧洲国家并不奢望让精英发挥与国家日常工作程序相符的作用。贵族精英拥有争夺权力与权威的基础。他们的力量,虽然在欧洲各地肯定有所不同,但对于国家建立者们来说,都是生死存亡的问题。而中国人早已解决了这个问题。欧洲国家所能够考虑的用做强制性控制手段的范围,如同用做物质福利的与道德的控制手段的范围一样,都比中国更为有限。欧洲国家的制造者受到贵族与教会的左右夹击,其正规的官僚机构又能力有限,所受限制颇多,不仅有其他人掣肘,亦为自身组织能力制约。国家缔造者所能产生的承诺,亦为其有限的能力所决定。他们所面对的挑战,更使得这些承诺直至19世纪才变得重要起来。
第四部分 10.结论
中国与欧洲国家都拥有某些基本职能。它们都收税;它们都将正式的政府与非正式的精英统治结合在一起。在中国,国家权威的问题与对国家生存的威胁密切相关,实际政治亦与政治理想密不可分。在欧洲,实际政治与政治理想都常被学者们一分为二地加以分析。因此,我们发现本迪克斯和蒂里采用了非常不同的方法,来分析相同的普遍现象。如果把他们二人的研究方法放在一起,我们会感到迷惑不解:在欧洲国家形成方面,政治理想与实际政治到底是怎样相互关联的?有人认为:在欧洲,政治理想(特别是关于政治代表与民主的理念),是作为对国家进行防范的一种手段,或者是作为对新兴的国家提出要求的一种手段,而从制度上清楚地表现出来的。在中国,政府内外的人们都有某些共同的政治理想,而且这些理想可望成为贯穿帝国时代大部分时期的政治实践。注意理想与实践,有助于我们对比中国与西欧的国家形成。
从上面所揭示的异同中,暂且可以得到何种结论?在欧洲大陆的两端,都可以发现相似的问题和可比的事件。在西欧与中国,国家都要维持国内秩序,防御外敌入侵,并征集进行这些活动以及其他活动所需的资金。中国与西欧的国家在满足以上要求的手段方面,选择范围亦有重合之处。因此,我们应当小心,不要把在中国也有的政治事务的类型,贴上欧洲的标签。在一种文明对另一种文明发生重大影响之前,两种文明中已存在许多相似之处,这使得二者可能会拥有并行的变化过程。⑧在国家与社会、国家与经济的联系方面,中西也有明显差异。这表明国家形成是一个在历史上各有特点的过程。中国国家创立的统治方式,包括了许多在欧洲无有其匹的统治目标与统治技术。即使面临类似的问题,中西国家也会以独有的方式来看待问题,而这些方式恰恰揭示了中西国家在共同立场上所具有的局限性。
第五部分 1.制度机构
引言
社会结构与意识形态构成了国家赖以创建社会秩序的条件。一个社会的特定结构造就了不同的人群(例如精英、农民、城市居民),而意识形态则确定了他们在社会中的适当角色和前程。如何把意识形态与不同的人群联系起来,必须作出若干选择。如前章所述,国家面临的挑战、国家具有的能力与国家所负的义务,在欧亚各地颇不相同。新兴的欧洲国家都面临类似的挑战,成功的国家都创造了类似的能力。在许多事例里,欧洲国家在形成民族国家的方面取得初步成功之后,它们担负某些政治见解的义务也变得明白了。中华帝国面临一种不同类型的挑战:外部威胁并非来自相似的农业政治实体,而来自游牧与半游牧民族;国内秩序更受国家关注,而为维持城乡社会的稳定和延伸对其广袤领土的控制范围,中国的国家也创造了许多办法。在这些条件下发展起来的政治意识形态,大异于欧洲国家发展起来的政治意识形态,这是很自然的。
第五部分 2.近代早期欧洲及明清时期中国内部…
人们常把英国和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与某些关于经济活动的政治观点连在一起。有一种观点强调:在市场上,有一个从积极的、政治上的家长专制主义向无差别的、自由放任主义的转变,这种自由放任主义使得经济活动的进行不受政府干预(汤普森[Thompson]1971)。另一种观点则强调:国家在制定经济活动的规则与肯定个人财产权利方面起了重要作用,而肯定个人财产权利,又给予人们为己谋利的活动以保障与激励,因为他们知道努力的成果会得到保护(诺思[North]1981)。但是也有一些学者指出,市场能够发挥正面的影响,使人们以建设性的方式,将其对利益追求的欲望,转向服务的场所(赫胥曼[Hirshman]1977)。不论从何种立场来探讨近代早期英国与法国政治经济的变化,都会发现有新的政治原则在运作,而这些原则目的在于保护个人的经济机会。地方政府急于保护本地集团的利益,从而要求控制资源与市场。而民族国家则与单个的经济行动者结盟,以消除地方政府控制资源与市场的权利。因此,新的政治经济的形成,遇到了民族国家对抗地方当局的问题,以及个人权利与财产的问题。
中篇国家形成转变的中国——历史变迁与欧洲经验的局限在英国,国家在动员资本与管理工业两方面所起的直接作用极小。到了20世纪,德国与俄国的经验成为其他国家发展的典范。换言之,20世纪的国家,对其本身能够并应当在经济发展中扮演何种角色,有更多的期许。
明清时期的国家跟上面勾画的欧洲变化都不相干。对于个人的经济权利或自由的私人经济活动,没有什么新的见解出现。国家也未推行任何工业化计划。但这并不是说中国人不知道市场及其重要性。与早先那些老的分析相反,近来中国经济史研究显示:中国国家对于商人与市场持积极态度,因为商人与市场的活动带来社会效益。一些中国官员甚至相信商人能够完成官员难以胜任的任务。在18世纪关于粮储问题的讨论中,这种观点反复被提出宣扬。但是支持私人市场活动,并未为中国官员带来任何伴生的新观念(例如发展个人的财产权利,或者在政治学与经济学之间作出任何概念性的突破)。国家依然积极关注着农业经济并促进农业经济的扩展与稳定。这些任务创造了一种国家的工作日程。从下章可知,这种工作日程一直到帝国以后的时代仍然很重要,但是其起源却可追溯到中国统一为帝国以前的几个世纪。古代经典教导统治者要施仁政。人们可能会怀疑这些教诲对战国时代的统治者们的影响到底有多大,因为他们都企图增加武力与资源以扩充领土,并抗御怀有同样目的的敌手。到了帝国时代,仁政的概念有了更具体的含义。例如,模仿古代田制的各种土地分配方案,目的都是使人民生活安定,因为如果人们经营同样的田产,社会就会均富安定。每个朝代都做过分配土地的努力,但国家从未能把私有土地拿过来重新进行分配。这些社会福利方面的努力,与赋税征收有密切的关系。土地分配的目的,是不断地再造一个小土地所有者的社会,而这些小土地所有者人人都向国家纳税。因此国家在授田之时,也在创造其赋税基础。不仅如此,中华早期帝国国家还力图实现自我管理,以创造一个社会基础,消除对国家安全构成主要威胁的豪强家族。简言之,社会福利、赋税征收和自治,都是国家土地分配方案的目的。在设计经济活动时,为了税收与社会稳定,国家可以作出各种政策选择。而在这方面,明清时期的国家具有一种复杂的政策选择传统。官方的选择动摇不定,但有两种普遍的观点确定了包容各种可能性的两个极端。第一,国家能够选择积极干预的政策,以控制或指导经济活动。这种努力包括关于采矿的规定和以盐引交换粮运等。第二,国家仅满足于调节私营经济活动,甚至非正式地委托或依赖他人帮助达到国家的目的。这方面的例子有市场监督、依靠士绅赈灾等。在国家直接控制与间接监督两个极端之间,有各种各样的方式,用以改变、疏导或限制私营经济活动。在整个18世纪,官员与思想家们在寻求稳定与发展经济的方式上,虽有相当的技术性差异,但也有根本性的一致。他们都支持这样一种农业经济:在其中,商业起到重要,但仍是次要的作用。有些人较重视商业,另外一些人则更重视农业,但这个分歧并不严重。在关于如何组织物质世界的各种看法之间,并没有很大差距。
总之,我们可以看到:(1)中国国家促进农业生产,例如促进开垦荒地、兴修水利,以扩大并稳定粮食和经济作物的生产;(2)中国国家调节商业性分配,以达到各地内部经济的均一与地区之间的平衡;(3)中国国家在18世纪鼓励移民开发边疆,使得人口与资源基础维持了相对平衡。到18世纪,国家在此三大领域内的努力,支持了两种各有特色的农业经济:(1)各种小规模的自给自足的经济。这类经济在扩展中的清帝国的疆域内不断再生着。(2)一种复杂的大规模独立经济。这种经济由国家经营,以求社会稳定。增加生产和调节分配,能够适合这两种经济中的一种。而移民则能创造新的小规模经济,或者使边疆地区在经济上融入一个更大的社会。国家通过这两种农业经济形式,促进了社会繁荣,以获得人民的支持,从而肯定其统治的权利与能力。当我们思考经济方面的问题时,可以看到,在“国家要做些什么才能取得胜利”这一方面,欧洲中心主义的看法不能解释中国的实际状况。当我们从国家经济的关系转到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时,情况更是如此。
第五部分 3.民族国家与农业帝国形成中的中央…
贵族和城市,是1300年时欧洲最普遍的两种政治单位。贵族拥有庄园,而城市对更高的政治权威只有很弱的从属关系。将要出现的国家,都面临着取代贵族与城市精英的斗争。在日后成为德意志与意大利的那些地区,存在许多所谓的自由城市。这些城市与贵族精英联手,能够比英国与法国的贵族更为成功地抵抗国家的建造者。英、法中央集权国家的形成,都要求王室承认贵族的某种政治参与权,由此又发展出欧洲的政治代表制度。在国家努力扩大其财力与官僚机构的力量的同时,也更加清楚地划出一个“公众领域”(publicsphere)。在此领域中,社会精英(特别是城市资产阶级)能够确定一个属于自己的空间并捍卫之。随后,人们也承认在国家及公众的范围外,应有一个私人的天地。社会与政治权力及社会与个人的关系的这种再编组,与国家权力的扩展同时发生。国家力求不通过其他任何集团的中介,而加强其与个人的关系。这一点,在英、法两国尤为明显。强大的国家确认个人权利,以确保有一个对此有回应的安定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