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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国斌 当前章节:15594 字 更新时间:2026-6-13 04:22

明清时期的国家面临着完全不同的情况。正如前章中所讨论的那样,中国国家很早就已解决了贵族要求独立于国家之外的权力与权威的问题。到了宋代,已无贵族能够向国家的权威挑战。社会精英可能会动摇皇室,但国家并无必要与之妥协交易。强有力的精英人物也不要求政治代表制度。国家努力把个人作为独立的人加以统治,但并无需要排斥中介集团,相反倒依靠中介集团来承担维持地方秩序的责任。

在近代早期的欧洲,国家在与贵族精英争夺权力的同时,也经常心怀焦虑地戒备着农村的群众抗议。但是对于很多政府来说,城市化的后果更堪注意。如何管理一个正处于城市化过程中的国家,对于处于中央集权化中的政府是一个主要的挑战。政府企图建立的国内社会秩序,主要是指由国家的官僚机构统治的城市社会秩序。对中华帝国而言,国内秩序的问题是城乡两方面的。但二者之中,农村社会秩序对中国统治者更为重要,因为他们最感担忧的,是农民骚动而非城市居民骚动。他们畏惧农民,并非畏惧农民个人,而是畏惧农民作为一个集体而被那些罔顾王法的领袖诱入叛乱。这些领袖永远是国家惩治的首要对象。这种想法出自中国的统治原则,即根据社会角色与社会关系,而非某种抽象的个别性,来给人下定义。人们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从本质上来说是等级性的,不论他们是农民还是叛乱参加者。即使明清时期的中国国家不像欧洲国家那样有需要粉碎贵族与自由城市的权力的问题,那么它仍有自身的严重问题要对付。其所遇困难的根源,在于缺乏足够的官员对这个农业帝国的各个地区进行县一级的统治。对此地方统治问题的解决办法,是国家维持中华晚期帝国长治久安的关键。

第五部分 4.中国与西欧的地方秩序诸问题(1)

正如英国的经验促成了经济与国家的分离一样,它也促成了社会与国家的分离。一个强大的市民社会,基本上能够自己管理自己。在英国与欧洲大陆,宗教组织能够管理许多不在世俗当局掌握中的事务。例如慈善事业,在近代早期主要是教会的事;在而后几个世纪中,也可由各种志愿机构操办。由于国家很少插手经济,所以其在地方福利方面所起的作用也很小。

这种英美的地方自治的传统,被有意识地表达为一种参与的民主,而国家则被视为一部中央集权机器;二者是截然分离的。甚至在政府已成为地方的一部分时,地方治理仍被想像为是自下而上的,与来自中央政府的自上而下的统治相对立。在欧洲内部,“市民社会”(civilsociety)的强弱也有颇大差别。德国比起英国来,是社会弱而国家强,法国则介乎德、英之间。人们认为中央集权的国家将提倡个人自由,作为消除中介集团而加强国家权力的关键。与此相对照的是德国。德国国家的形成更多地依赖于社团,同时也受各种社团力量的制约。此外,欧洲国家的中央地方关系,也必须置于一种多国体系内加以观察。欧洲各国的生存空间,必须依赖其对外关系来加以维护;换言之,各国都必须拥有足够的军事的和财政的能力,以对抗敌国,保障本国安全。然而,中国没有类似的市民社会,也未处于多国体系之内,因此欧洲的中央地方关系的发展,并不能为我们研究中国提供充分的帮助。中国国家对地方秩序关注的中心是农村社会。其对农村社会秩序之关注,远比欧洲国家要更系统。在中国,为达到中央对地方秩序的控制所必需的垂直结合的程度,远远超过任何欧洲国家。

中国官员以及近代学者都肯定:在帝国时代,在地方一级统治农业社会,有各种困难与限制。但是我们应当记得:正是这种地方统治的普遍成功,使中央集权国家在统治农业帝国遭遇到困难时,提供了化解厄运的转机。在世界历史上,没有别的任何国家,能像中国这样在2000多年的时间内,成功地应对挑战,创造地方统治的工具。在中华帝国统治的第二个1000年中,越来越多的人民迁移新地并开垦了更大的疆土。这要求地方政府采取富有创造精神的方针策略,旧有的制度与政策在实施技术上肯定也更为完善了。其中最重要的一种策略,我们可以称为“新儒家关于社会秩序的策略”。这种策略向地方精英提出了促进社会安定与增加大众福利的新方式。

宋儒朱熹与其同时代人支持精英通过善行而在巩固社会安定方面发挥作用。这些善行可以代替那些公认为不能令人满意的政府活动。①但是,从更普遍的意义上来看,人们认为精英的努力只是对官方维持地方社会秩序的努力的一种补充,而不能代替后者。这种官方与精英双方努力的结合,在清代采取了特有的形式,这种形式揭示了政治准则如何在一个农业帝国各地被落实。

士绅家族及其他地方精英对于维持地方社会秩序的重要性,很早以来已为学者所注意。大约40年前,费孝通即已把士绅视为1930年代官员与农民之间的基本中介(费孝通1953)。晚近施坚雅(G.WilliamSkinner)指出:中国国家的规模,相对于中国的人口而言,是一直在收缩。这一点,是学者们认为明清时期精英牺牲国家以发挥其在地方事务中更大作用的出发点(施坚雅1977:19~20)。日本学者更直接地考察了士绅自身的利益与动机。重田德勾画了一种士绅控制地方社会的理论。在他故去后,其他学者又对此加以改进完善(重田德1984)。日本学者的研究集中于长江下游的经验,倾向于强调在明代后期与清代,士绅坚持牺牲国家而对地方社会进行控制(森正夫1975—1976)。

继日本学者之后,美国学者近来的研究也着重于19世纪国家社会关系的变化。在这种变化中,地方精英承担起了比过去更大的责任。罗威廉(WilliamRowe)在其关于19世纪华中内河港口城市汉口的两本书中,指出了一种新型的通商口岸的出现。在彼处,城市社会秩序的管理,严重地依赖于商人和其他精英组织城市的努力(罗威廉1984、1989a)。冉玫莉(MaryRankin)在其关于太平天国以后数十年长江下游若干地区的著作中,追溯了地方精英的活动。这些精英在其重建社会秩序时,要求发挥更广泛的作用(冉玫莉1986)。罗威廉与冉玫莉都将其对19世纪中国社会变化的分析,与一种“公众领域”的概念联系了起来。在这种“公众领域”中,精英承担了更多的活动(罗威廉1990;冉玫莉1990)。这个概念,形成了将19世纪中国与近代早期欧洲社会变化进行比较的焦点问题。

在我们欣然接受这种关于明清时期国家社会关系的变化的观点之前,还应当考虑某些空间与时间上的限制。事实上,那些认为国家社会的关系自明代后期以来一直在变化的看法,其空间范围通常限于长江流域,特别是长江下游若干地点。另一关键的地方性证据,则来自19世纪新兴的城市中心。在关于这些问题的许多研究中,研究者常常未想到中国这个农业帝国并不只是局限于长江下游和大城市,也未想到18世纪作为一个国家积极有为的时期,大异于17与19世纪。

第五部分 5.中国与西欧的地方秩序诸问题(2)

18世纪中国民间仓储系统的空间差异,表明了某些学者在中国所发现的“公众领域”,尚有待进一步加以具体论证。②冉玫莉与罗威廉明白指出了他们所举事例的地理根源,但是他们对其所研究的、与“公众领域”有关的地点之外的地区的情况,却谈得不多。③但是,在那些并没有许多与“公众领域”有关的事件的地方究竟存在着什么?这对于我们对“公众领域”的普遍理解很重要。18世纪的民间仓储制度显示:在那些官员们能够指望“公众领域”的地方,他们就依靠之;在其他的地方,官员们则取而代之。说官员们“依靠”一种公众领域,实在很别扭。这表明:这个概念可能很不适合我们对于中国的政治与社会的看法。在18世纪的中国,儒家关于维持地方秩序的策略,并未给予精英或官员以地方秩序惟一监护人的特殊地位,而是根据不同地方的情况,承认二者都是监护人。

18世纪中国国家的粮食管理制度,包括全国每一府州按月向朝廷报告粮价以及天气和收成情况。官员们据此来决定如何最好地使用粮食储备和对商品运输施加影响,以期在全国大大小小的区域中平衡供求。此种制度瓦解于19世纪,从而又引起了许多与17世纪后期相类的情况的出现。

19世纪仓储制度的衰亡,系由此制度内外因素所致。在内部因素方面,维持此制度运作要求不断加强组织上的努力,但是官员们在此方面却面临各种困难,从而使得仓储制度遭到削弱。嘉庆皇帝于1799年采取了一个重要步骤,取消了地方社仓必须向地方官员报告其活动的规定,同时地方官员也不必再向省里报告社仓的情况。在外部因素方面,由于军队对粮食的需求增大所引起的仓储减耗,需要更多的资金来购置粮食,而这些资金却很难筹措。这种由官方管理并协调省内与省际仓储活动的18世纪仓储制度,遂告衰亡(魏丕信与王国斌1991:75~92)。但这并未意味着官员与精英建立仓储的努力亦告停止。

在19世纪,一些省份的地方官员和精英,仍继续努力为粮仓筹集资金并管理粮仓。在一些地方,由于官员无力或不愿仅靠自己来维持正规的粮仓,所以较之18世纪的情况,此时的仓储活动更多地变为精英的责任。但从全国来看,更为明显的是粮仓储量全面下降,也不再有集中的管理与协调制度。

依靠地方精英维持农村粮仓,很难说是19世纪的新情况。在明代后期,乃至雍正、乾隆时代,江苏与浙江的社仓,并不像全国大多数地区那样在官方管理之中。但是,19世纪仓储情况所显示出的是:一种精英活跃的江南模式,可能已变得更为普遍。对于社仓,官方很少加以领导,更不进行系统监督。因此,要是我们想像有一种中国式的“公众领域”,那么它将是出自官方积极性的减弱,而非如同在欧洲一些地区那样,是精英对国家提出一系列要求的结果。

较之近代早期世界中的任何国家,中国更注重把“教化”作为政治统治概念的根本。明代正统时期(1436—1449),很多县份都兴办了社学,并将此作为一项官方事业(五十岚正一1979:296)。到清初,这些社学仅有少数还存在(至少是在名义上还存在)。清代地方学校最普通的形式是“义学”。在边疆地区,义学由政府兴办,以教化当地人民。在内地,则是地方精英响应官方号召兴办义学(小川嘉子1958;五十岚正一1979)。梁其姿关于明清社学的近作证实:在创办与维持社学方面扮演主角的,是地方团体的领袖而非官员。虽然梁氏的研究主要是针对长江下游的情况,但也包括了来自其他一些地方的证据。这些证据显示:在长江下游地区之外,地方精英也在地方教育中起了主要作用。④但是这种长江下游模式究竟有多普遍呢?

在边疆省份,国家明显地在义学创办中起了较大作用。在《会典则例》中可以看到许多记载,说在贵州、云南两省以及在四川、湖南、广东等省的边远地区,官员努力兴办义学(《会典则例》卷396,第1~96页)。官员特别把义学与对少数民族的教育联系在一起。政府兴办义学成功的最佳例证,是18世纪有名的官吏陈宏谋在云南带头创办了650所义学。正如罗威廉的研究所示,陈宏谋令其属下官员负责发展义学,并且反复询问办学情况,使得属下官员难以敷衍塞责。陈宏谋指出:官员们创办义学的资金来源很多,例如地方预算盈余、常例公费、职田地租、未入账的新垦田地的收益,以及地方精英的捐献(罗威廉1989b)。不论何时,只要可能,陈宏谋还为义学寻求田产,使之有可靠的资金来源。精英在兴办义学方面的作用,通过捐款捐地表现出来。但他们的努力,并非义学增加的动力。与长江下游的情况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官员在云南明显地起着主导作用。

长江下游和云南两地精英与官员在义学兴办方面所起的不同作用,与18世纪的经济核心地区和边远地区精英与官员在社仓兴办方面所起的不同作用,大体上相似。在这两个极端事例之间,义学兴办如同社仓兴办一样,包含了官私双方努力的结合。

从意识形态方面来看,学校与粮仓是相互补充的。促进教育与经济福利是地方官的两大任务,因为“教养”人民被认为是治国的基本特征之一。⑤不仅如此,全国各地官员与精英所起的作用虽有不同,但是对于促进教育与经济福利而言,彼此却也相似。但是,在18世纪为协调这些活动而发展起来的组织形式,并不是一种单一的、平面结合的地方系统,而是若干分离的、垂直结合的机构。地方社仓存在于一个较大的仓储系统之中;而这个系统本身,是国家用以影响食品供给状况的一种主要手段。地方仓储的直接功能是在大灾之年救济农民,偶尔也为来年播种提供种子。但地方学校的功能却是多重的。国家在边疆地区兴办学校,目的是通过儒家社会伦理观念的灌输,去“开化”少数民族。但是在内地,地方学校通常被视为有前途的男童求学的第一步。有些在地方学校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渴望到外地继续深造,以求达到科举考试成功的目的。国家能够通过科举制度控制教育,因此并不需要像仓储系统那样,由中央来控制学校管理。

在地方上兴建与维持义学的努力,如同那种旨在征集粮食的努力一样,都涉及到官员与精英二者。在教育方面,官方与非官方所扮演的角色的界线颇为模糊。这一点,也表现在“县学官”的问题上。用亚力山大·伍德赛德(AlexanderWoodside)的话来说:学官的位置,尚未完全官僚制度化(伍德赛德1990:182)。县学官既非正规官员,又非真正的非官人士,这种情况使人很难在官方与非官方之间划出一条明确界线。因此,在中国,所谓“公众领域”中的“公”,包含着官员与精英双方的参与。这种参与的情况在不同的时期与地点颇为不同。官员与精英的努力相互交织,因而在“何为国家”与“何为社会”之间,不可能有明确界线。⑥对比18世纪的情况与19世纪的情况,彼此之间确有重大差别。但是这个差别,并非官方与精英之间的差别,而是由中央政府主导或操纵的行为与更完全地依赖地方积极性的行为之间的差别。而地方积极性既出自地方官员,也出自地方精英,而且通常是同时来自双方。19世纪行为之有异于18世纪者,使地方的制约更为明显。

第五部分 6.18世纪对中央控制之追求及其对近…

很久以来,学者们已注意到:明清时期的国家在人力与组织方面所受到的制约,阻止了国家深入农村社会。这种看法使人会想像:国家建立地方社会秩序的努力很难成功;如果政府真的想作这种努力的话,也只能通过委托地方精英承担责任的办法,才能成功。有的学者认为:地方精英有其自身优先考虑事项和自身的追求,而且这些考虑及追求通常与国家的有关考虑与追求截然分离,甚至相互对立竞争。如果我们把前述看法与此种见解联系起来,很容易得出如下结论:大体而言,国家与地方秩序的关系十分有限。关于国家和地方精英的策略彼此分离或相互竞争的证据,最明显地见于关于赋税问题的研究。⑦在其他问题的研究中,似乎也常常存在一种假设:如果不是由国家出钱,那么有关活动所追寻的利益也必定与国家的利益相异。我则认为情况恰好相反:在物质福利与道德灌输的领域内,国家与地方精英的策略是大致相同的。这种策略运作于18世纪的全国各地,办法是中央政府通过垂直结合的汇报程序,协调(如果说未达到充分控制的话)官员与精英的共同努力。官员们根据他们对地方社会结构与地方经济的评估,确定他们卷入有关事务的范围。一般而言,18世纪与19世纪政府在维持社会秩序方面的差别,只是高层官员在力求管理地方社会的程度之差和手段之别而已。

18世纪的仓储制度表明国家有能力建立一个巨大的和复杂的结构,以影响各地的物质福利。当然,从财政与组织方面来看,这个成就是很脆弱的。但是这样一种复杂的粮食征集、储藏、转移与分配制度,终究维持了好几十年。因此,一个有能力取得这种成就的政府,也企图在其他领域施加垂直控制,这也不足为奇了。

在道德灌输方面,清代皇帝十分重视施行“乡约”制度。乡约一词,在宋明两代都是指一种地方社团组织。在这种组织中,人们通过适当的教育与物质帮助,以促进社会和谐。南宋时人将“乡约”设想为一种人们得以组织起来救火、御寇和救助病残贫民的单位(和田清1939:51~52)。在明代,明太祖于1388年号召建立“乡约”,作为一种地方教育机构。著名人物如王阳明与吕坤也倡导“乡约”,将其作为一种被20世纪学者视为自治或地方精英控制工具的机构(松本善海1977:131~138;和田清1939:119~126;清水盛光1951:338~360;韩德林[Handlin]1983:47~51、198~199)。但是正如莫里斯·弗里德曼(MauriceFreedman)在25年以前即已注意到的那样,清代前期与中期的统治者赋予“乡约”一词以新的意义,即作为一种宣扬官方见解的大众宣讲机构(弗里德曼1966:87)。康熙帝在其圣谕中,提出了16条训示,劝导人民要勤俭、善待亲邻、倡导正学、及时完税以及组织起来防御盗贼。通过乡村宣讲系统(即“乡约”),人们将听到生员对这些条目的讲解(萧公权1960)。雍正帝不满意其父以文言写出的上述训示,颁发了他自己作的详细解释。许多通俗读物也加强了皇帝们努力的效果(迈尔[Mair]1985)。这些活动依靠没有正式官职的地方精英进行,他们也认为宣扬正确行为是儒家的职责。国家努力组织和管理这些宣讲,将其作为一种不同于其他地方行动的活动。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也指望县令本人作宣讲。早在18世纪,就已有一些人抱怨这种乡村宣讲制度效果有限。这部分地是因为缺少一种与仓储会计相类的制度(仓储会计制度可以追踪粮食的征集与支出)。但是,即使乡村宣讲制度不能像仓储制度那样有复杂的组织和成功的运作,其政治意图仍然很清楚。18世纪统治者控制下的乡村宣讲制度,也是一种专门从事道德灌输的垂直结合的机构。统治者期望官员们把这些宣讲作为一种特别的活动而加以密切注意。

除了这些物质福利的与道德灌输的制度外,18世纪的中国国家也投入了相当的努力以实施保甲制度。这种制度使人民相互监视,也给予他们安全。在地方控制的三类手段(即物质利益的、伦理道德的和强制性的手段)方面,18世纪的国家力图创建各种特有的机构来施行这些手段。这些机构是垂直结合的和功能具体的;通过这些机构,一个中央集权化的国家能够组织地方社会秩序。这些制度为精英的参与设立了明确的规定。这种参与的水准和范围因地而异。⑧

盛清时期促进社会秩序的儒家策略所取得的胜利,明显地依赖于官方有能力保证精英的参与以及扮演国家为之确定的角色;而国家确定这种角色的根据则是儒家伦理原则。我们可能会认为,官方迫使精英参与国家确定的社会工作日程,招致了精英的反感;这种反感是前述有关制度的主要弱点。而在20世纪后期,无论在东方或西方,人们在感情上都抵制任用制。不仅如此,对于我们了解最为充分的明清时期精英——江南的士绅精英——而言,在明末清初时期确有抵制官方插手地方事务的记载;士绅精英能够并愿意在没有国家介入的情况下管理本地事务。⑨但是从国家的观点出发来看此情况,是否也会有相似的看法,并不是十分清楚。如果精英真的在没有国家参与的情况下成功地维持地方社会秩序,那么这只不过是简化了统治这个农业帝国的工作任务,从而使得官方可以将精力转到其他方面的问题上而已。在精英能够并愿意采纳儒家社会与伦理观念的地方,缺少官方监督的问题,很少引起人们的忧虑。更广泛一些说,对于那些通过垂直结合、功能具体的制度来维持社会秩序的18世纪的活动而言,其限制较少来自官方与精英在这些事务上的对抗,而较多来自官僚机构在能力方面所受的局限与在意识形态方面的变化。

现在我们再回到粮食供给的经营管理问题上来。在此方面,官僚机构对地方活动的监督,代价可能相当大。从仓储而言,必须收集许多分散的农村粮仓账目,核查每年数目是否平衡,然后将有关数字汇集成报告,逐级呈上。这一套手续,需要地方官员有才干和耐心,才能完成。随着仓储变得更加普遍和储粮增多,完成这些手续的困难也加大了。如果犯了错误,通常很难在以后的查账中发现出来,因此精确的控制日益变得不可能。

在监控地方活动(如农村粮仓)方面遇到困难,不仅仅是一个组织能力的问题。上级政府也可能担心地方官员将钱粮挪作他用。由于害怕地方官员可能会玩花招,雍正帝也限制地方官员在农村粮食管理方面所起的作用。也正是出于这种顾虑,嘉庆帝于1799年决定终止国家对地方农村粮仓的监督,因为他觉得维持这种监督,必然导致一些县衙门中腐败盛行(《仁宗实录》卷50,第24~26页)。中央政府不得不决定究竟是地方精英还是地方官员更可信赖。前者可能会在道德义理的积极力量驱使下,对自身利益加以引导,主动地关心地方事务;而后者则会把监督工作列为其众多职责之一,但由于人力不足,实际上无力履行。

第五部分 7.18世纪对中央控制之追求及其对近…

因此,在确立地方秩序方面,物质利益手段与伦理手段的相对重要性随着时间推移而变化,是不足为奇的。接近19世纪中期,国家在意识形态和物质利益方面所负的义务,已被蒙上了阴影。叛乱的威胁,导致了新的挑战,即需要动员人丁建立民团,并且榨取充分的收入以支付军费。与在财政优先考虑项目上的这一转变相伴的,是日益依赖地方官员与地方精英,指望他们去协调许多为保护与维持地方秩序所必需的活动。这意味着一种更大的地方协调策略,即把物质利益的、伦理道德的和强制性的控制手段,更多地在地方上协调,而较少地把那些功能具体的活动作垂直结合。这些变化肯定削弱了中央政府管理地方事务的能力,尽管许多省级与地方级官员仍然面临灌溉、蓄水和赈灾方面的问题。确实,在叛乱所引起的纯粹军事危机的旁边,是那些继续要求国家干预的社会问题。但是,因为在较为边远的省份,官方行动常出于军事上的考虑,所以我们研究这些地区时,应将它们与那些经济上处于较为中心地位的地区区分开来。同时,对于后一类地区的地方政治与社会变化,我们也较为熟悉。因此我们主要注意的,实际上是那种可称为“江南模式”的地方统治方式。在这种方式中,精英在创建社会秩序方面起了突出的作用。

我所称为“江南模式”的地方统治方式,并不意味着仅限于19世纪后期的江南。但这种维持地方秩序的统治方式的实施,的确在江南具有最强的传统。自明代后期以来,江南的精英一直在地方事务中,明显地起着这样一种作用。虽然江南精英的活动在全国也具有较为普遍的重要意义,但自明代后期至清代后期,全国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在18世纪,出现了一种强烈的趋向,即追求各种垂直结合的官僚机构的控制,将精英的活动置于官方监督之下。在精英力量不强的地区,官方发挥了更为积极的作用。在18世纪,这种控制的空间结合十分紧密。在清帝国广袤领土上,地方一级的政治统合的基础,是中央政府对于精英与官员所扮演的不同角色的认可。这种政治统合所取得的成功,又依赖于建立一定程度的协调、监督与控制。而事实已证明:在不断变化着的社会与政治环境中,这些协调、监督与控制不可能维持下去。江南的精英受18世纪官僚机构变化的影响最小。官民共同分担的维持地方秩序的工作,在江南主要由精英承担,官方干预极少,即使在18世纪亦如此。当18世纪的体制瓦解之时,维持地方秩序的江南模式遂成为一种明显的替补方式。当然,官员与精英在促进地方秩序方面所扮演角色的可转换性,并不意味着他们各自选择执行的政策总是相同的。不仅如此,精英也并非一定表现出比官员更接近当地人民。凯塞琳·本哈特(KathrynBernhart)发现:士绅并非19世纪后期江南广泛开展的抗税活动的领袖。这表明江南的地方精英,并不一定以我们在同期中国其他地区发现的下级士绅所采取的方式,来捍卫桑梓。

18世纪与19世纪之间政府组织与政府行动的制度变化,也包括了政府活动(例如仓储)的衰减。儒家学者关于创建地方秩序的策略的言论,又为这种衰减加以粉饰,因为儒家古训并未明确地要求中央政府在创建地方秩序中发挥作用。朱熹关于地方机构的基本思想,后来被许多学者以各种补充的方式加以改进发展(这些学者中,甚至包括王阳明在内,尽管人们通常认为王氏的哲学观点与朱氏观点相对立并且是对后者的挑战)。这种思想认为应争取地方精英参与地方长官主持下的地方秩序建设计划。在18世纪,中央政府在促进精英参与地方秩序建设方面,常常起了积极作用,但在19世纪起的作用却小得多。其结果之一,是上述儒家创建地方秩序的策略,可以用不加变动的基本语汇,在不同的空间范围内表现出来。在此意义上,它具有一种“分形”的性质:在明清时期的中国,不论我们从何种空间范围去看,可能都会看到这种儒家关于社会秩序的策略的不同表现。当然,在如何最好地实现地方秩序方面颇有争议,而这种争议常表现为“封建”与“郡县”之争。但是,这些差异,是在一个共同的意识形态范围之内表达出来。因此,即使实际上人们对于官员和精英如何管理地方机构方面意见有分歧,但是各个机构所表现出来的意识形态基本上仍是一致的。

这种“分形”的性质,为前述国家与社会之间没有一条容易划分的界线的观点,留下了余地,允许不同层次的政府来体现创建社会秩序的各种原则。那些为实施地方社会秩序而发展起来的制度,也可在或大或小的空间范围内复制再造。最后,创建秩序的精英与官员,都被联成各种同样具有不规则多面体性质的网络。一个地区内的地方精英人物所拥有的社会关系,比全国性精英人物为少。后者对社会秩序的关注,也是一种更大范围内的对地方的关注。诸如“公众领域”和“市民社会”一类的术语,被迫接受了这种不规则多面体的性质。而这种性质,对于就我所知的近代早期欧洲的经验而言,是一种陌生的观念。这种性质也掩盖了在近代政治规范实施方面的变化轴线。较早的研究认为有一个权力从中央到省级领袖的转移,而较近的一系列论题则是关于精英活动在地方一级的扩大。在此,我认为连接中央与地方的垂直轴线的破坏,是一个从18世纪活动到19世纪活动的根本性变化。

五农业帝国之滑入近代以及“公众领域”和“市民社会”的出现从地方机构的观点来看,18世纪后期与19世纪前期的中国历史,似乎是以一种颇具讽刺意味的方式,把若干关于近代社会变化的观念扭结在一起。在18世纪,各地粮仓被组织成为一个跨越这个农业帝国的储备系统。而后仓储制度的衰落,又把此机构排除出了我们的视野。而在以欧洲为基础的关于近代社会变化的观念中,这种机构是完全看不到的。因为这些观念偏重于城市,并且强调那种创造了国家、私营经济和市民社会之间的鲜明界线的力量。以这些范畴为基础的关于近代社会的幻象,到20世纪后期已不复存在,但这些概念的力量仍继续在起作用。中国农村粮仓的消失,非常适合我们关于“传统”帝国衰亡和近代国家兴起的观念。

第五部分 8.18世纪对中央控制之追求及其对近…

教育方面的变化,也符合流行的“帝国瓦解”的故事线索。儒家教育之让位于西方教育,意味着作为道德灌输的地方教育,已经丧失其基本的吸引力。不仅如此,国家也不再与教育紧密结合。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帝国以后的时代,地方政府承担起了教育的责任,而且通常是从过去控制地方学校的精英与宗族手里接过此种责任。此种情况与那种“市民社会”正在出现的看法颇为一致,因为在“市民社会”里,政府掌管着各种诸如教育之类的基本性活动。

只要我们把眼光往后移几十年,那么上述中国与欧洲社会变化的相似性就没有多少说服力了。1949年以后,农村的口粮管理,被当做一项基本的政治挑战,又重新出现了。虽然具体的制度安排和这些活动所体现的意识形态内容与清代并非很相类,然而在地方农业社会里的许多社会与政治问题具有一种历史的延续性,却是可以肯定的。自1949年以后,政治与教育也再次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国家对初等教育的做法,与明清时期的情况有极为类似之处,即国家力求通过对少年儿童的教育,把自己关于社会的道德理念,施加于社会。当然,现在的初等教育包括有许多从西方引入的工具性知识课程。但是这些“西方”的科目,显然并未较为广泛地涉及“西化”问题。

19世纪和20世纪中国的社会与经济变化,具有其西方的根源。这些变化明显地有异于那些早先的历史相似现象。西方的变化,既成为中国的榜样,又成为中国的机会和障碍(特别是在19世纪后半叶以后)。尽管中国有长期的城市化历史,但19世纪的通商口岸明显地为中国的城市化增添了新的内容。城市中心成了最有可能出现“公众领域”和“市民社会”的地方。当然,在欧洲,正是城市容纳了“公众领域”和“市民社会”等事物的社会形成。但是欧洲的政治主要是一种城市现象,而中国的政治则是农业帝国的政治。本章所讨论的中国有关制度,都是面向农村的,或是旨在跨越城乡的。对于中国城市的新发展(包括那些20世纪出现、与“市民社会”类似的事物),我们应当以某种方式将其与已在中国存在了漫长时期的农村社会联系起来。

在许多关于“公众领域”与“市民社会”的讨论中,根本的问题并不是弄错了相似性,而是没有将这些相似性置诸各自环境中,然后由此得出可供分析之用的推断。我认为主要问题在于:对于中国的“公众领域”而言,应当以一种方式,具体说明其与西欧“公众领域”相同及相异的各个方面。这种方式要求我们发现相同之处,同时也弄清根本差别。运用诸如“公众领域”等术语的危险在于:片面的认识将会导致人们对若干社会或政治变化模式的期待,但事实上人们尚未清楚地看到这些变化。

在“公众领域”与“市民社会”的讨论中所说的中国与欧洲之间的差异,可能同二者之间的相似性一样令人惊异。例如在宗族的作用方面,罗伦斯·斯通(LawrenceStone)说:“近代国家是氏族、家族和上层阶级间的良好的主人附佣关系等价值观念的天敌,因为在这种社会与政治的层面上,这些价值观念直接威胁到国家那种‘人民应首先效忠于国家’的要求”(斯通1979:99)。然而,在中国,当国家变成“近代”国家时,它依然依靠宗族团体。在20世纪前半叶,社会与政治的变化为宗族创造了各种含混不清的角色。例如,冯桂芬把宗族视为国家教育与抚养人民的基础。他借助于古代的宗法制度,建立了一种宗族与国家之间紧密联系的概念。作为一种以宗族为基础的政治制度,宗法制度并未将宗族与国家截然分开。为了促进宗族在地方政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尽管是借助于宗法制度),冯桂芬分两个步骤进行了分析。首先,冯氏借助于古代的原则,肯定了国家与社会之间有一种连续统一性,因而二者并非处于对立状态,而都是一个更大的整体的组成部分;其次,他想使宗族在地方政府中为国家服务。在他所想像的地方秩序中,国家能够把宗族视为实行保甲、社仓和团练等制度的基础。官员与精英的活动,日愈被认为都是国家统治方法的组成部分,而宗族则为加强官员与精英的相互影响,提供了组织上的中心(冯桂芬《复宗法议》)。

冯桂芬的立场,已远离18世纪官员及乾隆帝的立场。18世纪的官员与乾隆皇帝十分注意维持对地方的垂直控制。但冯氏却很自如地提出一种“封建”统治制度,而这种制度又依赖于一种更大程度的横向动员。冯氏对长江下游地区宗族的倡导,要求承认宗族是一种多目的的准官方组织。他认为宗族组织的完善化,是一项加强而非削弱地方政府的新发展。然而为成功地加强地方政府而付出的代价,是减少由国家决策的垂直结合。

第五部分 9.18世纪对中央控制之追求及其对近…

18世纪政策的特征,是官方的监督与官僚机构的垂直控制连为一体。19世纪后期地方精英的努力,不再受这种监督所制约。尽管像冯桂芬这样的改革者认为其努力是为了加强地方政府,但是由于没有垂直结合,遂使得这些地方精英的活动,对于一些西方学者而言,似乎成了一种与官员活动及官僚机构活动相对的“公”活动。我认为,这些活动中的所谓“公”性质的出现,更多地出于官员为促进和控制这些活动所作的努力减弱了,而较少出于精英所作的努力发生了变化。

如果我们真正地理解了中国与西欧在公众领域方面的这种平行发展,就可以期待其他的相似变化。对于宗族的进一步研究表明:下面所谈到的邓尔麟(JerryDennerline)所作的探索,很容易就可证明是一种蛮干。邓氏以其对华氏义庄的分析为基础,对宗族在政治变化中的作用提出了一种广泛的解释(邓尔麟1980)。他认为:该义庄处于法人社团发展的基部;亲属团体的活动自18世纪以来,一直在向法人社团的活动靠近。地方政治逐渐为一些地方精英所支配,而这些精英的职位又依赖于他们的法人领袖地位。即使义庄的形成系由对于礼义规则及传统的家族性忠诚所致,但以这些义庄为基础而形成的法人团体所具有的政治潜力仍是新事物。尽管邓氏文章未讨论这些变化的“公”的性质,但这些变化倒也很支持其他学者所研究的“公”的性质。邓氏帮助人们去想像地方社会达到紧密结合并与国家分离的各种可能性。然而,在鉴定宗族在地方社会中的作用方面,迄今并无定论。这种不明确,反映了在如何去看待清代后期地方政府的问题上,人们的看法含混不清。冯桂芬旨在使宗族成为地方政府统治的一个基础,而邓尔麟则大力主张宗族是社会与国家分离的基础。我们应当采纳何人之说呢?很难回答。这表明:对于清代后期与20世纪的政治变化,我们尚未能清楚地看出其所有方面。

当然,关于清代后期与民国时代地方政府的研究成果正在增多。孔飞力(PhilipKuhn)关于地方政府的经典之作,明确地描述了20世纪初期地方政府发展的若干可能前景(孔飞力1975)。他认为一个全国性的国家,努力维持对地方当局的垂直控制。这对于地方政府的参与制以及代表制的形成,施加了限制。孔氏著作发表以后出现的其他英文论著,探讨了西方政治思想与中国政治概念的相互影响,以及清代后期和民国时代地方政府行动的制度特征(闵土基[MinTuki]1989;汤普森[Thompson]1988;杜赞奇[Duara]1988)。这些研究以及其他关于地方和省级政治变化的研究成果,促进了我们对各种复杂变化的了解,但是它们在观点与分析上可能都有一些局限。本章所提出的有关研究问题,可能会有助于说明这些局限。

中国与欧洲在统治的意识形态与制度上的差异极大,使得运用西方的分析范畴来对明清时期中国国家的活动进行分析十分困难。中华帝国的再生与扩展,所依赖的策略大多不同于欧洲近代国家的形成过程。对中国而言,近代国家的形成过程必须解决农业帝国统治策略方面的各种问题,或者代之以一种新的工作程序。下面,我们就来谈谈近代中国国家形成过程中的一些复杂情况。

第五部分 10.近代世界中的冲突

在19世纪,欧美的政治、经济力量扩张到了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和中东。许多新的政治单位(如殖民地)形成了。一些过去久已存在的国家(例如中国)虽没有正式变成殖民地,但也受到对外关系变化的持续压力,不得不根据西方人的喜好和希望来限定政治和经济的关系。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这些19世纪的政治征服关系已大致瓦解。但是殖民主义和毛泽东所说的“半殖民主义”,已在世界各地的国家形成方面留下了深刻的印迹。

这种国家的国际体系,对于不同国家相互关系中的行为规范,提出了一些非常实际的限制,并确定了一些具体的期望。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中,国内变化的动力,与国家之间的行为,是互相分离的。有些学者特别重视国家之间的关系这条轴线,他们之中有几位(例如沃勒斯坦[Wallerstein])走得更远,认为这种国际体系决定了非西方国家的特征。但多数学者仍承认国家社会关系中的国内轴线是明显存在的。国际与国内这两条轴线,到底如何限定国家得以再生和改造的空间?这是过去关于19和20世纪国家形成的研究所遇到的主要挑战。由于各国大小不一,而且在与西方接触之前,它们有组织的政治历史长短也各异,所以上述两轴线何者更为重要,也因国而异。我们应当根据这两个标准,注意观察19和20世纪中国国家形成的国内轴线。

当然,中国国家形成的国内轴线,并未脱离西方的影响,因为西方国家为其他国家提供了仿效(或者有意识抵制)的模式。今日的政治领导人能够自觉地采纳许多政策和策略,来引起各种具体的政治变化,达到各种从外部输入的政治目标。但是,以别人已达到的成就作为自己对未来企盼的基础,并不能保证自己所为一定会成功。人们所设计的变化蓝图,往往不能很好地符合实际,因而常常是出现若干未曾意料到的后果。例如,晚清的省议会,并未发挥君主立宪制下或共和制下的那种民主政治的作用。相反,省议会虽然促进了皇帝和帝国官僚机器的垮台,但是并未为帝国以后的政治秩序创造一种新的制度。

中篇国家形成转变的中国——历史变迁与欧洲经验的局限对于政治变化的企盼,通常也以那些从外国输入的关于政治发展的理论为基础,而这些理论又根据的是学者们对西方历史上的政治所作的阐释。然而,这种做法有两个大问题:第一,过去关于政治发展的研究中所揭示的西方政治史,应当如何去解读领会,向来就有争议。在许多研究成果中,学者们只是按照某些政治理想去构筑欧洲的变化,而并未从历史的角度来加以验证。第二,国家的形成,明显地根植于具体的历史变化方式之中。因此,把外国的政治观念,引入对某一国家的国内情况的分析,是很危险的做法。这一点也证实了,近代中国和欧洲的国家形成是多么地不同。

第五部分 11.19世纪中国的国家形成

人们通常认为:19世纪的中国国家过分虚弱,所以难以对付国内叛乱和外国压力所引起的挑战。这种看法部分地依赖于以下事实:清朝于1911年灭亡,而这一“不可避免”的灭亡又可以追溯到清朝与外国的纠葛以及国内叛乱。当然,从某种角度来看,晚清国家的确不能应付它所面临的许多挑战,但是导致国家垮台的危机,并不是叛乱,也不是1890年以前建立的那种对外关系。从1911年向前去看,很容易忽视晚清国家到底如何看待它所面临的种种问题,以及为了对付所遇到的困难,它实际上能够做些什么和确实做了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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