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有的州县长官自命儒学正宗,以移风易俗为急务,为博青天名声严惩风化案件。《子不语》中记载的“全姑”一案就相当典型。某县有个19岁的姑娘,小名全姑,和邻居叫陈生的男青年要好,被几个无赖窥见,勒索要钱。县里的捕快听说,也来勒索,陈生稍有迟疑,立刻就把两人带到县衙门问“和奸”之罪。那个县新任知县是位理学名士,认定这是伤风败俗的大罪,先要皂隶打陈生大板四十。全姑心疼陈生,不惜以自己的身体替陈生遮挡。知县大怒,又判全姑大板四十,剪去头发,脱掉弓鞋,付官媒发卖。好在陈生家里给皂隶不少杖钱,打得不算重。陈生回家后托人出面买下全姑,转送到陈家,打算和全姑成婚。一些无赖又来勒索,并把事情传到了知县耳中。知县更觉得这对男女是先奸后娶,无耻之尤,严令捕快把这两人抓来再治罪。全姑知道自己免不了挨打,预先在内裤里塞了些棉花、草纸(妇女受笞杖刑允许穿内裤),想不到那知县远远望见,竟亲自下堂监视,命令皂隶剥去全姑内裤,裸体受刑。陈生上前哀求阻挡,知县更是怒不可遏,先将陈生掌嘴数百,再决大板四十。陈生抬回家不几天就死了,全姑被打成重伤,后来被卖到外乡给别人作妾。这事激起公愤,当地一位过去和知县有交情的举人到衙门当面责问知县,知县说:“全姑美貌,不打她人会说我好色;陈生有钱,不打他人会说我得贿。”那举人说:“为民父母,以他人皮肉博自己名声,这难道是正人君子所为吗?你一定会得到报应的!”从此和知县绝交。几年后这知县升任松江知府,有一晚梦见被一个少年拍了一下背,起床后就觉得背上肿起两大块。医生一看就说:“不行了,已成烂桃子颜色了。”那知府吓得昏死过去,不几天就一命呜呼。
21、搜刮民财为朝廷
中国古代地方官号为父母官,治下的百姓们都成了“子民”。按照传统的礼教和法律,父母对于子女有教训惩戒的权力,也有获得子女供奉孝敬的权利。作为父母官,教训惩戒的权力就是上文所说的司法审判权力,获得供奉孝敬的权利就是本节所要说的征收赋税的权力。
作为州县长官自己,以及全衙门各种人物:佐杂官员,各房书吏,三班衙役,幕友师爷,长随家丁等等,其合法或半合法的收入也主要是靠征收赋税事务。其中只有很少的一小部分是朝廷允许州县官吏人等开支的俸禄、工食,而主要是在征收赋税时附带收取的具有附加费、手续费性质的种种陋规常例。所以征收赋税对于全衙门上下的人们都是维持生计的大事。
明朝开国两百多年后的张居正改革时,才将赋役统一化、货币化的“一条鞭法”向全国推广。一条鞭(鞭是编派、整齐的意思)法把过去一些征收实物和征发劳务的赋役改为征收白银。清朝入关进一步改革,主要是不再征收康熙五十年以后出生的男丁丁银,将各省已经固定的丁银数额平摊到该省的田赋银上一并征收,合称“地丁银”。
名义上地丁银分夏秋两季征收,但后来都是分期缴纳,从每年的四月开始一直到年底十二月,均为纳税期,纳税人(称之为花户)可以选择最方便的时候缴纳。各州县都要印制“易知由单”,这是纳税通知书,上面开列纳税人姓名、住址、土地面积及等级、本年度应缴纳的地丁银总数,以及附加一并征收的种种“杂项”,比如“随地起征”的种种杂税,各项折银的杂泛差役,“耗羡”(详见下节)等等,通过里甲乡保组织发放至各花户。到四月份,就要印制发放“串票”,这是纳税的通知书和纳税的收据,一式三份的三联单,一联留衙门存底,一联交给里甲“地方”、“催头”催促缴纳,一联发给花户。串票分成10段,每段开列该花户本年度应纳税总额的十分之一,并载明每段的缴纳期限。花户每完纳一段就截去一段,盖印注销,花户留为存根,所以也叫“截票”。串票编列有《千字文》为序的字号,预先印制两、钱、分、厘、毫重量单位,由户房书吏填写具体数目,每段都骑缝盖有州县印章。
明清时都严禁书吏、衙役“携串游征”(自己携带串票到花户家里收税),要求所有的花户都亲自到衙门缴纳赋税。从四月份开始,各州县都在自行预定的日期收受税银。衙门的大门院落里会摆上几只特制的银柜,柜门用封条封上,顶部开有一个小孔。银柜旁放有长桌,长桌上放着天平,由临时点拨的书吏(并不一定就是户房的书吏)、库子负责收银。花户持银子和串票到衙门后,向书吏出示串票,书吏找到存底的同一串票联对照无误,接过银块,放在天平上称量、较验成色,按照“正项”地丁的数额,仔细将银块剪断,称量准确,用纸包好,写上正项字样,当着花户的面投入银柜。再按杂项数额,剪下银块,称量准确,用纸包好,写上杂项字样,当着花户的面投入银柜。花户还要按照当地的惯例交给收银书吏具有预定手续费性质的“陋规”银子,习惯上都称“小包”,同样要称量后包好投柜。书吏在花户的串票联、存底的串票联上都盖戳注销,并在循环簿上登记。已注销的存底联夹入“串簿”,每天汇总至户房或钱谷师爷处。
当晚,钱谷师爷会同钱漕门上,监视户房书吏开封打开银柜,取出一包包的银子,逐一核对注销的存底串票联,已核对无误的一一截角。统计当日所收正项、杂项总数后填写入“实征簿”,再核对无误,由师爷亲手销毁存底的串票联。最后到倾银房,监视银匠把花户缴纳的零碎银两统一铸造为50两一个标准的元宝大银锭。
如果花户不按期缴纳,就要用武的一手威胁。这叫做“比较”,设定5日或10日的最后期限,通知花户必须到衙门缴纳,如果晚到、或虽到衙门报到但不能缴纳应缴纳的数额,就得受“比”,挨一顿板子,按照法律最高可笞五十或小板二十。如果到比较日不来衙门报到,就要发票勾摄。经三“比”仍不能完纳的,就为“抗粮”之罪,拘拿归案后处笞五十,枷号示众一个月。比较日都预先公告,一般是在开审日的下午,上午长官审案,下午就集中“责比”,将未能完纳的花户集中勾到,轮流责打,一批批押出去枷号示众。
22、做清官成“苦行老僧”
《儒林外史》第4回“荐亡斋和尚吃官司 打秋风乡绅遭横事”说道,范进中举后,和张静斋到高要县打秋风,严贡生向他们介绍高要县知县的收入,说:“我这高要县,是广东出名县份,一岁之中,钱粮耗羡,花、布、牛、驴、渔船、田房税,不下万金。像汤父母这个做法,不过八千金,前任潘父母做的时候,实有万金。”
这里提到的知县的收入完全和俸禄无关。按照清朝的制度,五品知州每年俸禄才80两;七品县官,每年的俸禄不过是45两银子。实际上即使官至一品的总督,年俸也只有180两,和这成千上万的说法相差得不是以道里计。所有地方官的主要收入都来自陋规。
明清的官俸标准是中国历史上最低的。明初原来制度是以实物发放官俸,而且当时的标准就过低,明朝正七品的知县管辖的人口远远比汉唐时的县令要多,每月俸米才7.5石。而汉代县令年俸号为六百石,实际月俸70石;唐朝县令官阶七品,月俸80石,另有4贯“月俸钱”以及职分田的收入。后来明成祖又改部分发放纸币“宝钞”,当时纸币已在飞速贬值,后来不得不再折回实物发放,折粮折棉,又发放部分铜钱,几经倒腾,当最后统一发放白银后,按照1两银子买4石粮食的官价,知县的月俸才2两不到。清朝入关后,统一以白银发放官俸,才最终定下标准。
按照明末至清中叶时期一般的物价,大约一个人一个月的伙食费用就要1两银子,清代一个知县的年收入只能养活3个半人,这实在是常人所难以忍受。比如明朝著名的清官海瑞为淳安知县,除了为母亲祝寿买上几斤肉外,平时只好顿顿吃素。清朝江南清官陈瑸,除45两银子外一毫不取,康熙皇帝召见时,问他官俸是否够用?他回答说:“官吏在正俸之外妄取一毫就与贪污千百万没什么不同。别人贪污,主要是生活奢侈,才不够用度。我当知县一直如此,从来不觉得有什么不够用的。”他退下时,康熙皇帝对左右说:“这真是个苦行老僧。”绝大多数州县官员都是不愿意当了官还忍受这种“苦行老僧”的生活,总是要想办法“创收”。而满衙门的书吏、衙役那极其微薄的工食银更是无法度日,所以陋规的出现几乎是不可避免的。
另一方面,州县衙门要维持公务的正常运转,也要靠这种种陋规。州县《赋役全书》中的“存留”部分,理论上是作为地方行政费用的,可是制度上规定的这项款项只能用于本衙门的人头费用,发放本衙门官员的俸禄,书吏、衙役的工食银,按照个人亲手签收的领单“奏销”。州县衙门的办公行政费用理论上是没有的,按照明初设定制度的初衷,所有的办公行政费用,诸如勤杂劳力、维修费用、办公家具、纸张笔墨等等都应该来自当地百姓的“差役”,由百姓来提供劳力或实物。到了明中期以后这套制度无法维持,逐步成为“丁银”、杂项之类的赋税组成部分。然而这些赋税收入州县长官又不能自主运用,任何原来正税存留以外的收入都要向上级报告后才可以“奏销”。任何政务的行政费用、手续费用都是没有预算可言的,所以每干一件政务,就要另收一笔陋规常例。况且还有大量临时性的紧急政务开支“摊差”,州县衙门没有一点“小金库”是根本无法应付的。
即使是州县长官落入自己腰包的陋规收入,也有一些支出是具有公务性质的。比如聘请刑名、钱谷两位师爷就要用2000两银子,州县衙门里的那五、六位师爷的束修总额会有3000两左右,也需要这些理论上不合法的陋规。
23、耗羡杂税创收忙
州县长官所得到的最重要的陋规就是“耗羡”。耗是指“火耗”,衙门在倾铸标准大元宝银锭时发生的损耗;羡是指“羡余”,原来是征收运输粮食时发生的损耗,这些都要求纳税人来承担。但是朝廷从来没有规定这种损耗的比例,各州县自行决定,有的为3%,有的是5%,更有高达10%以上的。除了极少的一部分是用来抵销倾铸损耗、粮食运输损耗的,大部分都落入长官的腰包。这种惯例明初就有,一直是官场上不言而喻的传统。清朝的康熙皇帝也承认清官并不是一毫都不取,收取一分(1%)火耗的,就算是清官。雍正皇帝更进一步,推行“耗羡归公”,公开核定各州县原来火耗、羡余一般的比例,定额为一个固定的数目,作为“养廉银”,州县长官可以合法的占有。各省的具体数目不同,一般在几百两到一千几百两之间。比如直隶、甘肃各县在600到1200两之间,江苏各县1000到1800两之间,湖北各县在600到1680两之间,云南各县在400到800两之间。
不过耗羡归公后,火耗、羡余损耗还是要有,州县衙门的开支也总是越来越大,所以在养廉之外又征耗羡,总的比例也就突破了10%。其中的大部分仍然是州县长官的“灰色收入”。乾嘉后耗羡愈发膨胀,道光初年,有个叫英和的官员上奏,认为耗羡屡禁不止,是因为“州县办公无资而取民无艺”,主张将各州县现有的各类陋规中确定一定的数额为合法,专项用于州县衙门的办公开支,在这之外多取者,“重罚之”。道光皇帝把他的上奏批转各总督、巡抚讨论,大多数总督、巡抚都表示反对,认为如此施行,必定会导致陋规之外再生陋规,还不如维持现状为好(《庸闲斋笔记·裁陋规之议》)。
耗羡之外的陋规收入主要有杂税和杂项。每个州县的杂税都有一定的上缴定额,一般不过几十两或上百两左右。理论上定额以外的杂税收入也应该作为盈余上缴朝廷,不过多交没有好处,多交了以后就成为该地的一项必须上缴的定额。况且杂税在考核时并不作为一项政绩,还不如略在帐目上动些手脚,化公为私入腰包。比如田房契税:明清时规定凡是土地、房屋买卖或出典,都要缴纳契税,并持契约到州县衙门加盖官印。契税税率为契价的2%(明朝)、3%(清朝)。明清有“千年田、八百主”之谣,土地转移频繁,一个州县每年的土地交易总有几百起,总的契价可达几万两,契税收入就可以有上千两,而上缴的定额不过一二百两而已,其余的就可以设法转到内衙。杂项是过去州县确定要上贡朝廷的土特产、或特定为某项政务提供的物资,后来逐渐大多折银征收,折价的数额并不高,很少有超过百两的,多征部分可以落入州县长官的腰包。
在海瑞、陈瑸之类的“正宗”的清官看来,上述的这些陋规都算是贪赃,所谓“一毫与千百万无异”,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自己取一毫指责别人取千百为贪,是“五十步笑一百步”,也是不可以的。不过明清绝大多数州县长官并不如此认为,他们把这些“灰色收入”视为自己的合法收入,虽然取了这些陋规,只要是历任皆取、不是自己新发明创立的,就可以问心无愧,并不妨碍自己的清官形象。只有在这之外向诉讼当事人勒索、另创陋规项目的才被认为是贪官。禁绝一切陋规的正宗清官在官场上绝对是不受欢迎的。《庸闲斋笔记》里说有个名叫陈锡熊的,仗着自己的父亲任长芦盐运使,家产丰厚,每到一地任官,就禁绝一切陋规,衙门的开支不够,就拿自己家里的钱来补贴,号为“陈青天”。但是整个官场都对他侧目而视,他自己的叔父都骂他:“居己以清名,陷人于不肖。”
24、解送银鞘往四方
《儒林外史》第34回,庄绍光应征上京,途经兖州附近的辛家驿。刚歇下,“只听得门外驿铃乱响,来了一起银鞘”,有百十个驮着银鞘的牲口,解官指挥脚夫把银鞘搬入驿馆。第二天庄绍光和这起银鞘一起上路,遇到响马强盗,劫去银鞘。幸好解官的朋友萧昊轩连发神弹,打败强盗,夺回银鞘。
小说里说的“银鞘”,是明清时官府解送银两的专用器具。上文已经提到明清时官府的银两都倾铸为一个个50两的标准大银锭。这种银锭侧面看过去是两头微微上翘的船型,从上往下望,又是两头大中间小的腰子形。这样的形状平时易于一个个银锭叠放保存,在运输时,就要使用专门的器具。取一段圆木,纵向一剖为二,在剖面上开挖凹槽,把10个银锭嵌入凹槽,再将圆木合上,外面打上3道铁箍,封上封条,就成为一个“银鞘”。每鞘10个标准银锭,正好500两,解运和计数都很方便。银鞘可以装车,也可以用驴、骡等驮运。习惯上每一批解运称之为“一杠”,所以又称“杠解”,解往京师的俗称“王杠”。
明清时朝廷财政采取“统收统支”的原则,理论上州县衙门所征收到的所有赋税收入都必须归由朝廷统一支配调用。但实际上白花花的银子并不真的全部集中到京师,只不过在帐面上“奏销”,各州县征收到的赋税银两都直接解送到朝廷指定地方用于特定的政务开支。一般应该解送的地点都规定在各州县的《赋役全书》里,有时也会由朝廷指令改解其它地方。
州县一般解送物资银两的去向,据清乾隆年间王又槐《钱谷备要》一书的说法,“有应解藩司(省布政使司)者,地丁起运、存留(起运是指由省统一解运到朝廷的赋税银两,存留是各省得以充作本省财政的赋税银两)是也;应解邮政者,驿站支剩等银也;应解总河(负责治理黄河的河道总督)者,河银是也;应解粮道(负责漕运的督粮道台)者,本折(本来应该征收漕粮、改折为征收银两)、行月、轻赍(原来粗笨的上贡物资改为银两)、浅贡等款是也。更有解司(指布政使司)之京协、兵饷、抵课、水手,及新例解司转给之祭祀、俸工役食,并解部(朝廷户部)之本折颜料、蜡、茶、药材、丝绵、熟铁等项”。此外州县所征收的各类杂税:当税、牙税、商税、酒税、醋税、香捐、煤捐、船捐、碓引费、鱼网税、茶税、门摊费、落地税、牛捐、驴捐、羊捐、猪捐、田房契税等等,也要随地丁钱粮一起解送到布政使司。
除了赋税外,州县衙门的杂项收入也要解送指定衙门。比如州县出卖官盐的“盐价银”要解送各省盐运使。各州县属于官府的“学田”(大多由没收罪犯田产设置)的田租收入除了本地官学开销外,要按定额解送省学政衙门,用于充作救济贫寒学生的“膏火银”,余下部分为学政的“养廉银”。
所有赋税银两的解送都有严格的期限,略有迟延,就算是“公罪”,要受处罚。相反如果能够在年底以前全部解送完毕,就可以受到嘉奖。《钱谷备要》要求统筹赋税的征收和解送:“征解要识缓急,地粮为急,官租次之,杂项又次之。地粮之中大户为急,中户、小户又次之。地粮项下起运急于存留,起运之中又以河工、兵饷为急。”
25、官商合伙卖官盐
盐是维持人类生命的必需品,在自给自足经济体制的古代,食盐几乎是唯一一种最为重要的长途贸易商品。西汉武帝时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盐铁官营后,这项制度仅在隋朝到唐朝初年的一百多年间被取消,几乎不间断的施行到了清末。
明朝将沿海及产盐地区的居民点检为“灶户”,专职为国家生产食盐,每年有上缴官府的产量定额,称“额盐”,以此代替一般民户承担的赋役。朝廷专设“盐运使”衙门管理官盐的产销。产盐地区都设立盐场,征收灶户的盐产。朝廷户部每年印发“盐引”,这是一种经营运销官盐的特许状、到官盐场提取官盐的提货单、运销官盐的通行证。明朝初年实行“开中法”,商人必须为朝廷向边疆地区运输物资,才可以换得运销官盐的特权。边疆地区的驻军长官按照商人运来的物资数量,开出一份“仓钞”,商人以仓钞到盐运使衙门换取盐引。一般的兑换率是一石粮食换一张盐引,一张盐引可以到盐场提取官盐200斤。每一个盐产区都指定了固定的销售区域,商人必须按照指定的地点持盐引运销官盐。盐引的有效期仅一年,使用过期盐引、不按指定地点销盐“犯界”、所运官盐超过盐引限定的数目,都要比照“私盐罪”处罚:初犯杖一百徒三年,有拒捕行为者斩,盐货及运输工具全部没官。民间百姓买食私盐者也要处杖一百。
明初的这个“开中法”以实物经济、以货易货为基础,无端的要商人辗转道路,而且物资折盐的兑换率全操于边境军官之手,弊窦丛生。时间一久,沿海灶户因为待遇太低纷纷逃亡、盐产日减;而内地的人口大增,食盐的需求量日增。朝廷发放的盐引也无限制,皇帝的宠臣佞幸往往得到恩赐的盐引。如明武宗派太监刘允取西藏请佛王,刘允一次请求赏赐的盐引就有8万引,他个人运盐船队竟然堵塞了大运河航道。这些都使得商人常常到了盐场提不到官盐,尤其是优质的两淮、两浙盐,商人提取都要排队等候。明朝廷不得不宣布可以在北京直接用银子买盐引,买得的盐引隔年依然有效,并被迫允许商人互相转让盐引。并逐渐允许排队“守支”已经几年的商人直接到产盐区向灶户收购“余盐”。这样一来,盐引逐渐丧失了原来的提货单性质,商人拿到盐引还要再出银子买官盐。
明朝末年在两淮盐场试行“纲法”,将原来持盐引排队“守支”时间过长的商人编入“纲册”,发给证明“窝本”。这些盐商原有的盐引作废,作为补偿,允许这些盐商获得垄断官盐运销的权利,以后只有纲册上有名、家有窝本的盐商才可以买盐引,而且这种特权允许世袭,号为“世商”、“行商”。同时也允许一些盐商下盐场自行组织食盐的生产,号为“场商”。每年世商持窝本向盐运使衙门买盐引,再到指定的盐场向场商买“官盐”,并在当地盐运使衙门纳税后,以盐引为通行证将官盐运往指定的地点“引岸”销售。这套办法到清朝依旧维持,号为“引岸制”。
靠近产盐区的地方都被朝廷划为“食盐地”,由州县衙门自行组织运销官盐,不经“商运商销”。这些地方的州县衙门每年要由户房书吏征发人夫到产盐地的官盐仓批发官盐,所用证明为“关引”,盐价银年底结算。官盐运回后,就在官盐店发卖。由于离产地近,百姓到产地搞几十斤肩挑手提回家,就不再需要买官盐,影响官盐的销路。所以大多数“食盐地”都采用“计口授盐”的办法,按照每户的户口数目平摊官盐,到收税时一并征收官盐钱。
盐商运输官盐的路径都是被指定的,沿路要接受巡检司的检查。运盐到岸后,首先要到州县衙门报到,由州县长官亲自检验盐引和盐货是否相符、商人的姓名是否和盐引上登记的相符、盐引是否有效等等。实际上这大多是由户房书吏或钱谷师爷代办的。经衙门核准后,盐商才可以发卖官盐。每一批卖完后,要在10天内将盐引送交衙门,由户房书吏核实后剪角注销,暂时存档,每年末汇总转送本省布政使司衙门。
26、岸地分界惹是非
引岸制下各个州县都是一个封闭的官盐销售区,叫“行盐地”,都对口某一个专门的产盐区。这种对口关系是历史因循而成,其划分毫无规则可言。有时相邻的两个州县完全是两个不同的区域,一河一山之隔,一边是“浙盐”、一边是“淮盐”,两边的官盐价格相差很多,有的会达好几倍。可是民间百姓如果到邻县买价低的官盐,依旧算是“私盐”严惩。这就大大增加了州县长官的负担。
《清史稿·循吏传》里就有不少这种故事。比如江西宁都县原来是食“淮盐”的区域,后来王守仁为江西巡抚,将此地改为“粤岸”,专食粤盐。虽然从距离上看,宁都离广东似乎要近一点,可是淮盐可从长江、赣江到赣州,转梅江而来,大多走水路,运费较低,反而要比走陆路翻大庾岭的粤盐便宜。老百姓纷纷私买淮盐,导致官营的粤盐滞销。清初此地来了一位名叫宋必达的县官,为民作主,请求增加若干淮盐的份额,变非法为合法。可是淮盐公开运来后,即使价格相同,粤盐仍然滞销,结果宋必达因为完不成粤盐的销售额,罢官而去。
河南省的大部分州县都是直隶长芦盐的“岸区”,尽管河南和长芦盐场路途遥远,可是由于河南省河道纵横,水运方便,私盐销路很好,为了打开保证官盐的销路,明清朝廷就把河南食长芦盐的州县都按照“食盐地”的办法,实行“计口授盐”。只有汝阳县因为历史原因是食淮盐的,仍旧由百姓自买。长芦的盐商们想把这个县也揽到自己手中,康熙年间,他们打通了河南省布政使的路子,要汝阳县也食长芦盐。想不到汝阳县新任知县时临却是强项令,说:计口授盐不问所需多寡平摊,“是厉民也”,我不能为河南除此害,难道还要徇商人意思来害汝阳百姓吗?无论如何不同意。争论许久,好在河南巡抚徐潮是个明白人,制止了布政使,还称赞时临是个清官。
汪辉祖所在的湖南宁远县,历史上一直淮盐岸区,可该县地处南岭山脉,交通不便,淮盐要比邻近州县的粤盐贵好几倍。百姓都私食粤盐。盐运使派兵沿途稽查私盐,大为扰民。汪辉祖为此上报:盐愈禁,官盐价更高,即使私盐不可纵,但百姓淡食深可忧。他请求改宁远为粤盐岸。上级不批准。他就出告示,宣布凡携带10斤以下粤盐入境,不算私盐。缉私的官吏告他“纵私”,他又上文辩解。幸好湖广总督毕沅认为汪辉祖有道理,下令“弛零盐禁”。不过汪辉祖就此得罪了上级,最终还是被排挤罢官。
盐商固定在某个州县销盐,自然要搞好和州县长官的关系,习惯上每位州县长官上任,以及过年过节盐商都要送礼。有的州县长官贪图官盐的高额利润,往往会和盐商串通,抬高盐价,分一笔官盐的利润。也有的在两个引岸交界处故意压低盐价,引诱对方百姓到本县来买官盐,薄利多销,官商均沾余润。
也有的州县长官不和盐商纠缠不清。《聊斋志异》记载山东淄川县有一次来了位张知县,到任后盐商照例来送礼,见面后盐商只是长揖,没有下跪叩头,张知县大怒,说:“以前的县官受你贿赂,不得不抬高你的礼遇。我自己出钱买盐,绝不会受你的礼物。你算什么东西,竟敢在公堂上和我平礼?”连声喝打,皂隶们上前剥掉盐商的裤子就要动手,那盐商吓得魂飞魄散,连喊饶命,叩头如捣蒜,那知县才放了他,只是驱逐了事。
27、种种摊差费周详
上文已经提到,明清时期的州县衙门财政以紧缩、死板为特色,建国之初按照“省钱”、“省事”原则确定的“预算”往往会毫不修改的一直沿用下去。以后新增加的政务开支往往要另外搞钱来解决。尤其是州县以上各级衙门的政务活动开销,也都要摊派到各个州县衙门来承担,比如练兵、水利、赈灾、迎接钦差、组织科举考试等等,都要各个州县衙门“轮值”承担。至于州县衙门用什么办法来报销掉这笔开支,上级就管不着了。这种“摊差”、“轮差”、“派差”算是州县长官最为难的政事了。他们用来填补这笔漏洞的方法无非是再向境内的老百姓摊派:有钱的出钱,无钱的出力。善于应付这种种差使的州县长官就会得到上司的赏识,仕途一帆风顺。相反应付得不好的州县长官即使再有治理能力、被称颂为“青天”,升官的道路上仍会满布荆棘。
这些摊差中最频繁的是“学差”。明清时各省都设一员学政,负责全省的官学教育,尤其是主持全省的科举考试。这种考试很频繁:每3年两次的“院试”,由学政巡行到各府的府治主持,考取生员;每3年学政都要巡行各府或直隶州主持“岁考”一次,召集该府或直隶州所属的属县生员进行考试。考试所需要的各种物资、费用、人力全都要轮值的州县衙门来承担,州县衙门应付不得法,有时会酿成大祸。
乾隆三十三年(1768),广西学政梅立本到郁林直隶州主持科考。这次科考的当值轮差县是陆川县,郁林本来就是个穷地方,这陆川县更是地处云开大山,偏僻贫困。陆川县知县杨木连带了办差的长随和银子、器具赶到郁林来当差。梅立本嫌杨木连没有送礼,就百般挑剔,说送来的书籍缺一部《三礼》(即《礼记》、《仪礼》、《周礼》),为考试准备的纸张没有买广东出的优质纸,借故大发雷霆,把杨木连派去联系的长随痛打一顿。杨木连和梅立本是乾隆二十二年丁丑科进士同年,梅立本是那一科殿试的榜眼(第二名)。杨木连见同年如此不给面子,只得亲自到梅立本的公馆来赔罪。想不到梅立本竟然拒不接见,杨木连又恨又急,冒着大雨在门外长跪不起,想要挟梅立本出来见面。可梅立本还是端架子不露面。杨木连羞愤难当,一时想不开,从怀里掏出刀子刎颈自杀,左右随从抢救不及,这位倒霉的知县一命归西。摊差逼死知县的事情毕竟少见,这事轰动朝野,乾隆皇帝亲自过问此案,搞清事实后,梅立本被处绞监候,当年秋审被定为“情实”,梅立本被处死于北京。
这些还是公务性质的办差,更伤脑筋的是各种半公半私的差使,比如迎送钦差或途经本地的朝廷大官,给地方大员祝寿等等,这就更难报销,只能从养廉或其它的陋规收入中填补空档。
明朝海瑞为淳安知县时,有一次朝廷都御史、宰相严嵩的亲信鄢懋卿巡查浙江,所到之处,州县长官都极力逢迎,但到了淳安,海瑞说:“我这里是个小县,容不下您的车马。”只是和一般官员一样接待。本来海瑞已经升了嘉兴府通判,被拍鄢懋卿马屁的官员弹劾,降为兴国州州判。
清朝康熙年间的清官陆陇其为州县长官时,凡有上司此类的摊差,他就上一个禀帖:“卑职俸银仅四十五两,仅能填饱肚子。此项开支是从正税钱粮中报销呢?还是作为一项杂税征之于民?请大人明示。”上司只得作罢。上官做寿,他也送上份寿礼:10束挂面,一对红烛,自己拿着到上司衙门行礼祝贺(《客窗闲语》)。
《聊斋志异》有个“一员官”的故事,说是泰安州张知州耿直清廉,官场上号为“橛子”。泰安位于泰山脚下,常有达官贵人登泰山经过,摊夫派马,要吃要喝,张知州到任后一概不予理睬。有的大官到了泰安,传话张知州,要搞点猪、羊,办几桌酒席。张知州回话:“我就是那头猪,我就是那头羊,请把我杀了供你们一餐之用吧!”
更没名堂的摊派是替出现亏空的同僚赔钱。很多地方大员为了“摆平”,或是为了给自己的亲信开脱,有了亏空不能离任的,就叫下属同僚平摊同赔,官场上称之为“摊赔公事”。这笔钱是无法在公款报销的,只能从私人腰包里拿出来。
28、林林总总的善政
明朝的大清官吕坤在当山西巡抚时,向山西全省的官员发了一个通告,后来收在他的《实政录》一书中。这个通告总论州县长官的职责,说:“惟守令人称之曰父母。父母云者,生我养我者也;称我以父母,望其生我养我者也。”强调州县长官对于治理下民众的养育责任。并又说:“使四境之内,无一事不得其宜,无一民不得其所。深山穷谷之中,无隐弗达;妇人孺子之情,无微不至。是谓知此州,是谓知此县。”他具体开列了33项州县长官的职责,基本上和明太祖的《到任须知》所要求的相仿。
要州县长官知道辖境内一切民情,上至鬼神,下至孤老,生生死死,事有不平,都要州县长官负责,实在是有一点难为了不过是凡人的州县长官。把州县的政务扩大到无边的范围,而应付这无边政务的州县长官,本身的任期却是短暂的,职权也是有限的,实际上是不可能做好这无边的政务的。于是在这政务的“胚胎”就出现了“应付”、“糊弄”的惯例,并放射到方方面面,成为中华帝国政治的一大积弊。
应付这漫无边际政务的一般方法是,集中做几件“善政”,可以在考课中获得好评,就算是尽到了职责。当然这种善政要遵循“省钱”、“省事”两大原则。太花钱的事因为没有财政保障,很可能要填进自己的“灰色收入”,实在得不偿失。太麻烦的事往往会做不好,反而会遭到上级的训斥,影响到自己的前程。
29、一本正经祀鬼神
孔夫子说“祭如在,祭神如神在”(《论语·八佾》),这话对后世的州县政务也是大有启发的。明太祖在《到任须知》中把祭祀鬼神放在第一位,并不表明他当游方僧经历对他的影响,他是要州县长官通过一本正经的祭祀活动使百姓们对鬼神心存畏惧,相信“举头三尺有神明”,减少犯上作乱的念头。至于鬼神是否真的值得信奉崇拜倒是在其次的问题。
作为一件省钱、省事,又能使百姓肃然起敬的善政,明清时的州县长官对于祭祀鬼神的活动还是很上心的。法定的祭祀活动主要有祭祀社稷、城隍、祭厉。
祭祀社稷是件大事,这是祈祷社稷神保佑一方丰衣足食的仪式。按照制度,每年立春以后的第5个戊日(春分前后)、立秋以后的第5 个戊日(秋分前后),各州县长官要亲自祭祀社稷。祭日的前3天就要开始准备,州县长官及陪祭官(县丞或教官)要进行斋戒,沐浴更衣,不与妻妾同房。前两天仍要处理日常政务,但不得行刑打人、不得判署刑杀文书,不能喝酒,不吃葱、蒜、韭,不吊丧问疾,不得奏乐。祭祀的前一天停止办公,正式守斋,到社稷坛亲自监督宰牲(叫做“赞牲”):两猪两羊洗净后,牵过香案,州县长官亲自拈香祝祷,就算是合乎礼仪。宰杀后的猪羊放入大锅里煮,毛、血留一点在净盒里,其余埋掉。礼房吏指挥打扫社稷坛。晚上州县长官即在宰牲房休息。正式祭祀的那天一大早,礼房书吏捧出社神、稷神的牌位,放置在土坛上。州县长官率僚属由南门入社稷坛,在礼生的唱赞主持下,依次鞠躬、下跪,逐次在土坛前供上祭品:盛在牲匣里的熟猪、熟羊,长1丈8尺的黑帛,3爵酒,以及稻、梁、黍、稷、枣、栗、盐、鱼等食品。对着祝版叩了头,祭祀仪式结束。祝版、祭帛在坛场东面的瘗坎焚烧,灰烬埋入瘗坎。州县长官和参加祭祀的官吏们就在社稷坛外摆开宴席,将祭品一扫而空,算是替社稷神享用了。
每年春天的三月初三、秋天的九月初九,各州县长官要祭祀城隍神。这是为了祈祷神灵保佑城内居民安居乐业。祭祀的仪式和祭祀社稷大同小异,也是以长官和属吏们将祭品一扫而空告终。
每年的清明、七月十五、十月初一,各州县长官要亲自“祭厉”,祭祀本地的无祀鬼魂。希望城隍神统摄一境,使群鬼不致侵扰人间。仪式前三天,州县长官要斋戒沐浴更衣后到城隍庙烧香,焚烧一道黄纸写的“告城隍文”,恳请城隍神发号施令,勾摄一境之内的无祀鬼魂到祭厉的那天都到厉坛去享用祭品。祭祀活动的当天,州县长官要先到城隍庙迎接城隍神。原先只是将城隍神的牌位放在轿子上抬走,后来很多地方索性把城隍神像抬到邑厉坛(州县雅称邑,故称邑厉坛)去。祭祀仪式本身并没有什么特别,一般先以一猪一羊祭祀城隍神,再用两猪两羊祭祀孤魂野鬼。
祭厉的日子里城隍神像招摇过市,不少好事者又为之陈列仪仗,游行鼓噪,在不少商业较繁荣的城市,祭厉逐渐成为市民的一个节日。比如明清时上海最大的市民迎神赛会就是一年三次的祭厉。实际上市民们把这一天活动的高潮集中在迎送城隍神像的游行上,称之为“三巡会”,各商号慷慨解囊,组织各街坊的游行仪仗,市民们随着游行队伍鼓噪,评论哪一街坊的队伍最鲜亮。到了城北的邑厉坛,又纷纷向厉坛投纸钱,纸钱堆积如山,和着游行的种种纸制冥器,烧红半边天。在火堆远处,百姓们也摆开野餐,吃吃喝喝,玩到傍晚,才抬着城隍神像回城。鸦片战争后,列强在上海城北霸占了租界,上海的邑厉坛被拆毁。“邑厉”被讹为“一里”,原厉坛位置改称“一里街”。上海邑厉坛只得迁到了城南。由于城市经济生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官府也不再重视祭厉仪式,“三巡会”逐渐被人遗忘(《墨余录·邑厉坛》)。
30、毁除淫祀禁邪教
虽然朱元璋自己是在元末信奉弥勒教的红巾军中起家的,不过当了皇帝后就下令严禁民间各种没有被朝廷认可的宗教信仰。在《大明律》里专门有一条“禁止师巫邪术”,规定:“凡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咒水、扶鸾祷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异端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会,夜聚晓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为首者绞,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军民装扮神像、鸣锣击鼓、迎神赛会者,杖一百。罪坐为首之人。里长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其民间春秋义社,不在此限。”可见民间信仰活动都是不被认可的。
明清时的州县长官要注意毁除民间信奉的、但不在国家“祀典”上的“淫祀”,尤其是要禁止“邪教”的流传。明清两朝多有以民间宗教组织起义的事例,朝廷累下法令,严禁“邪教”。大多数州县长官禁“邪教”只是写些告示到处张贴,就算是尽到职责了。也有很多的州县长官积极主动在辖区内搜寻“邪教”组织,焚烧“邪教”经典,进而著书立说,全面驳斥邪教的教义。清道光年间在直隶历任知县、知州的黄育楩就是一个尽心尽职禁邪教的典型。
黄育楩是举人出身,在直隶先后8任知县、两任知州。清朝嘉庆年间白莲教起义后,朝廷接连颁布法令严禁白莲教,但在民间白莲教却依然流行。黄育楩在清河县当知县时就曾写了长篇告示,历数白莲教的“邪术”,印了3万本分发乡村城镇。转任钜鹿县知县,认为此地是“邪教出没之薮”,亲自频频下乡,搜查到20种白莲教的经卷。于是摘录其中的若干经义,逐一批驳,汇编为《破邪详辨》4卷,刻印分发乡间。又刻印宗王化编的《邪教阴报录》6卷。他还在城隍庙的大门口写了一副对联:“阳世律条真可怕,且看他坐功运气、换浊采清,举凡犯罪妖邪,人人绞颈斩头、磔身碎骨,更唤父兄叔侄、妻女儿孙,到法堂听审受刑,拖累伤亡数百口。 阴司孽报更难逃,先把这习教传徒、敛钱聚众,所有通奸男妇,个个磨研碓捣、汤煮油熬,无论冬夏春秋、晦明风雨,在地狱轮流环转,残刑坏体几千年。”横批的匾额4个大字:“极法诛邪。”用如此可怕的后果吓唬老百姓,真可谓是处心积虑。他这样卖力的禁邪教,但可惜官运依旧不佳,在沧州任上刚以知府选用就因病身亡。
白莲教之类的民间宗教之所以遭到如此镇压,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类宗教“聚众”,成立独立于官府之外的、有强大内聚力的社会团体。就是黄育楩在《续刻破邪详辨》中说的“谋逆之原由于聚众”。如果是散漫的民间崇拜,则对政治没有这么大的威胁,对于一般的“淫祀”禁止的力度也就没有这么大。毁除淫祀主要是一些儒学之士出于教化目的的举措。
中国古代民间具有泛神论信仰的倾向,任何曾经为人们做过一点好事、或是被人们所畏惧的人或神鬼,都可能被立祠祭祀。比如江南一带常见的“总管”、“周神”、“李王”、“猛将”等等神鬼名号,一般都是有名有姓,曾经为当地人民做过一点好事(比如保佑旅行者、赈济穷人等等),因某种悲剧性的原因(比如为国战死、被奸臣谋害、或不惜自杀以保全百姓等等)而死亡;死后又必定显灵,创造奇迹;而且在传说中总是曾被皇帝或上天封爵,从而带有合法性。因此各地民间按时祭祀的神灵成千上万,官府对此根本没有禁绝的可能。绝大多数州县长官对此最多只是出一个告示,“谕禁”一番,并不认真查处。
31、考选俊秀取童生
明清时的州县长官既是行政官员,又是法官,同时也是教师。上文已经提到,州县境内的读书人都是以认他老师为荣的。这主要是因为州县长官在每年的二月要主持最基层的考试“县试”或“州试”,授予合格者参加正式科举考试的资格--童生。有这个资格虽然还不能算是绅士、没有正式的特权身份,但至少是站在了进入大门的台阶上,俗语所谓“童生宰相之苗”(《吴下谚联》)就是这个意思。
凡要参加州县试的人被统称为“俊秀”,他们先要到州县衙门的礼房报名,填写姓名、籍贯、年岁、三代履历,并要有一名生员(秀才)为他们担保,保证他家三代以内“身家清白”,是良民百姓,不是别人家的奴仆,也没有当倡优皂卒的经历。如果在报名时有意隐瞒出身,事后发现就要予以黜革。比如根据今人撰写的近代军事家刘伯承的传记,刘伯承少年时曾经考取过童生,不过本县的生员出面指证他的祖父曾为衙门的吹鼓手,虽然他父亲已是打铁为生,但是还是没出三代,最后被取消童生资格。据说这是他后来弃文从武的一个因素。
州县试的考试地点一般在文庙学宫附设的考棚。考试有3场,分别考八股文体的“经义”,帖诗,赋。不过习惯上只要第一场八股文作得好,就算及格通过。由州县长官来出州县试的题目,也要由州县长官来批阅试卷,录取童生。童生没有任何的特权身份,所以没有录取的名额限制。州县长官有很大的自主权。
对于科举正途出身的州县长官来说,出几个八股文的题目易如反掌,只是批阅上百份的考卷有点累人,要仰仗专门的“阅卷”师爷的帮助。至于捐纳杂途出身的州县长官就完全要依靠师爷,即便如此还往往会闹出笑话。尤其是清末捐纳之门大开,杂途出身的州县长官越来越多,这方面的笑话也就更多。
近人编辑的《清代吏治丛谈》收录了清末人笔记里这样的一则笑话。有一年江苏吴县来了一位名叫曹益三的知县。他原来的某位大官的长随,后来攒钱捐纳得官,这是他初任知县。吴县历来是文才荟萃之地,当地的读书人当然不把这个长随出身的知县放在眼里。到任不久,曹知县主持县试,师爷替他出了个“莫春者”的题目。这个题目出自《论语·先进》,孔子和学生闲坐,要学生们各谈自己的志向。曾皙说:“莫春者,春服既成,冠者五、六人,童子六、七人,浴乎沂,风乎舞雩,咏而归。”意思是莫如在暮春时节,和青少年友人到河边沐浴,倘佯于春风之中,歌咏而归。曹知县不知这个典故,在考试那天发出题目时,粗粗一看这3个字,以为是师爷出错,自作主张的把题目改成了“莫春在”。题目单传进考棚,俊秀们大哗,群起鼓噪。还有个考生在考卷上题歪诗一首:“吓煞莫春在,题从何处来?县官不会做,只好做奴才!”曹益三面子丢尽,不久只得辞官而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