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必须通过法律谴责战争
战场上虽然缴了枪,法庭上却不就范
纳粹第二号头目从法庭上败下降来
本法庭起诉的都是日本过去的国家领导人
南京大屠杀的元凶把自己打扮成一个善人
末代皇帝在军事法庭如何作证?
日本老牌间谋在法庭审问中只说了几句话
头号大战犯主张自己无罪
15年后,耶路撒冷犹太法庭为战犯补上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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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场上虽然缴了枪,法庭上却不就范
案情梗概
1945年8月8日,英、美、法、苏四国政府代表在伦敦缔结了关于起诉
和严惩欧洲轴心国首要战犯的协定,通过了著名的《国际军事法庭条例》。
由四国代表组成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于1945年11月20日在德国纽伦堡开
庭,20多名纳粹首要战犯被押上审判席。法庭指控他们犯有破坏和平罪、违
反战争法规罪和违反人道罪。纳粹战犯虽然在战场上遭到了可耻的失败,在
法庭上却不肯轻易就范。法庭上爆发了激烈的辩论。
美国首席检察官罗伯特·杰克逊首先发表了开庭演说:“尊严的法庭:
像今天这样,在历史上第一次对破坏世界和平的罪行开始进行法庭审
理,这一业绩显示了严肃的责任感。我们力求对之进行判决和惩处的种种罪
行是经过了如此精心策划,是如此之恶劣,又具有如此巨大的破坏性后果,
人类文明无法对此容忍,无法对此置之不顾,否则将会不可避免地使这种灾
难重现。取得了胜利并由于这种曾经出现的不法行为而备受痛苦折磨的四大
国并非进行报复,而是自愿把他们所俘获的敌人交付法律裁判,这是一种最
为伟大的容忍克制精神,这种容忍在任何时候都会使理性产生影响。四大国
希望通过这次合法的审理来实际利用国际法,以对抗我们时代的最大威胁—
—侵略战争。人类的理性热切希望,法律不应满足于惩处那些人物所触犯的
无足轻重的罪行。法律也须触及那些攫取了巨大权力、蓄意而共同勾结滥出
主意的人物,正是他们引起了一场波及世界每家每户的灾祸。现在联合国向
诸位法官先生提出的就是这一重大案件。
在此以前的法律史上,从来没有谋求在唯一的一次审判中处理十余年的
发展过程,这一发展过程涉及整个世界,涉及一系列国家和无数个别的事件。
虽然这一行动提出了一项困难的任务,但是全世界都要求立即予以解决。这
个要求必须得到满足……
在这里审理犯罪行为的方式是以如下情况为条件的,那就是取得胜利的
国家在起诉中和在判决中对被打败的敌人进行审判。由这些人所发动的侵略
遍及全世界。只有少数几个真正中立的国家得以幸免。所以,要么是获胜者
审判失败者,要么是胜利者对被战胜者听之任之,甚至放弃法律追究,两者
必居其一。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我们就曾经历过,后一种处理方法是多
么无益。
如果有朝一日大家考虑到了被告们的高级地位,如果大家考虑到了,他
们的所作所为是何等明目张胆,而他们的全部行为又引起了何种程度的报
应,那就可以想见,要从由于战争的苦难而提出的无所顾忌的复仇叫喊声中
区别出经过合理思考而提出的赔偿要求,是一件困难的工作。而我们的任务
恰巧就是在人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在两者之间划出一道严格的界线。因为我
们决不能忘记,我们在今天用以衡量被告的尺度,也就是历史在明天据以衡
量我们的同一个尺度。我们必须为我们的任务提供尽可能多的内在优越性和
精神上的纯洁性,以便有朝一日后世能把这次审判看成是人类实现了对正义
的迫切要求。曾经有一个时期,也就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这个时期,尽管在
道义上对发动战争或进行战争都给予了谴责,然而在那时却不能说这在法律
上是犯罪的行为。但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正常而健康的人类理智终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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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要求,必须通过法律更深刻地对战争进行谴责。法律不仅应该谴责以不
文明的方式进行的战争,而且应该从根本上谴责不文明的战争——侵略战
争。
在本法庭联合提出起诉的国家中,美利坚合众国可能是最冷静克制的国
家,因为它所遭受的损失最少,也许最少具有复仇的心理。我们的美国城市
既未受到飞机的日夜轰炸,也未受到遥控飞弹的昼夜袭击。我们的教学楼没
有被炸成废墟,我们的同胞也没有葬身在瓦砾堆中。除应召入伍的士兵之外,
纳粹分子的进攻对我们的人身威胁和直接威胁都少于欧洲各国人民。虽然美
国并不怀有最激烈的愤怒之情,然而对我们在这里向诸位所叙述的那种国际
性的无视法律的行为,美国主张应按法律条款对此行为予以惩处的坚决态度
并不稍逊于任何人。
在没有国际法律制裁的情况下,不断重复的周期性战争是不可避免的,
而防止这类战争的最后步骤就是要使政治家们对法律负责。请诸位允许我明
确宣布:这一法律虽然在本法庭首先被使用于德国的侵略者,但是,如果有
必要运用这一法律,它也适用于其他任何国家的侵略者,并且对侵略者加以
惩处,包括对现在坐在本法庭审判席上的人在内,无一例外……”
法国首席检察官弗朗索瓦·德芒东也进行了法庭演说:“尊严的法庭:
昨天还在肉体上和精神上遭受奴役和折磨的各国人民的良知向诸位要
求,对整个时代最骇人听闻的专制统治和野蛮行为进行审判和判决,这不仅
是针对某些首要罪犯个人,而且也针对作为他们犯罪的重要工具的集团和团
体的整体。
法国在30年间曾两次经受德国帝国主义发动的战争,它在1940年五六
月间几乎不得不单独承受纳粹德国为侵略目的而进行多年准备的武装袭击。
虽然由于德国在兵力、武器装备和准备工作等方面的压倒优势而使我国暂时
遭受征服,但是,我国从未放弃为争取自由而进行的战斗,而且没有一天停
止过这一战斗。为了保证在戴高乐将军领导下的法国在民主国家阵营中的地
位,人们为国家的独立而承担的义务和表达的意志应该是令人满意的。当我
们的解放斗争逐渐转变为民族起义的性质时,接着就号召所有的人,不分社
会阶层,不分宗教信仰,也不分政治党派,在我们的土地和我们的人民仍在
遭受纳粹入侵者践踏的时刻参加抵抗运动。这一号召实现了,因为我们的人
民不仅挺身而出,对抗不幸和奴役,而且也以此为出发点拒绝希特勒的信念,
因为这些信念同我国人民的传统、努力奋斗的目标和合乎人道的天职是水火
不相容的。
法国曾遭受了有计划的掠夺并濒临毁灭,法国人民有很大一部分在盖世
太保的牢房里和在放逐营里遭受折磨和被杀害,法国被迫在德国恶魔似的野
蛮统治之下忍受了极为骇人听闻的道德败坏的社会倒退的实验。就是这个法
国向诸位要求,特别以抵抗运动的英勇烈士——我国民族历史上最纯洁无疵
的英雄——的名义向诸位要求,认真执法!
法国在世界历史上曾不止一次担任了人类自由、人类道德和人类进步的
代言人和先锋战士,今天,通过我的声明再次成为西欧——亦即挪威、丹麦、
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等国——遭受牺牲的各国人民的发言人。
由四个缔约国根据1945年8月8日签订的协定设置的这一尊严的法庭是
在为联合国全体会员国行使职权,并且以各国自由人民的名义、以被解放人
类的名义被指定对纳粹德国进行审判。这种审判是以无可非议的法律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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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纳粹德国在破坏国际法的前提下所发动的战争,事实上就已经不再具有
战争的合法性质,它实际上是一种强盗行为,是一种有组织的犯罪活动。这
些罪行是难以置信的,这些罪行都是确凿无疑的,而责任也是无可推卸的。
没有任何怀疑的可能。
文明要求诸位根据这种野蛮的狂暴行为作出公正的判决,这种公正的判
决同时应该是在这一时刻——在人类似乎只有以担惊受怕和迟疑不决的心情
踏上通向和平组织的道路的这一时刻——所作的最后警告。
诸位所作的公正判决将作为决定性的步骤载入国际法的历史,目的就是
为建立一个真正的国际社会作好准备,这个社会将排斥战争的手段,并且将
以恒久不变的形式树立为各个国家的正义事业服务的权力;这种公正的判决
将成为各国人民在经历了可怕的暴风雨以后所努力寻求的那种和平秩序的有
力支持之一。
遭受苦难的各国人民的这种公正要求将得到满足,因为他们为人类尊严
的进步而遭受的痛苦将不会是徒劳的……”
法庭审判持续了几个月,纳粹战犯的辩护律师雅尔赖斯教授极力为纳粹
战犯辩护。
他竟然声称,由纳粹德国发动的第二次世界大战虽然有5500万被害者,
但是没有一个抓得住的凶手,他说:
“我在这里只涉及法律问题,而不牵涉数月以来对听取证据的评价。我
论述的只是现行的法律问题,而不是以道义的名义或人类进步的名义可能提
出或本该提出的法律问题……”
雅尔赖斯反驳英国首席起诉人的“战争是对国际法法规的重大背叛”的
观点,认为这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就被人否定了的观点,人类在这
条道路上是走不通的。“对于国际联盟的成员来说,战争在总的方面仍然是
解决争端的正常手段,而只是在个别情况下是被禁止的手段。”人们只想区
别开“在法律上被禁止的战争和在法律上不被禁止的战争,早自第一次世界
大战以来,就为此作了种种努力。……这些努力均各宣告失败。”“在这种
情况下,世界上多数国际法律学家也都确认,在现行的普通的国际法中,在
被禁止的战争和不被禁止的战争之间并不存在区别……”也就是说,在“世
界范围的法律意识”存在着对破坏和平、发动战争这种罪名的规定。“我们
确认:至少在1939年以前的许多年,在国际间的实际生活中并不存在有关被
禁止的战争的普遍有效的国际法法规。在身居领导地位的政治家和各国人民
的意识中都不存在这种普遍的规章。”而且恰恰相反,“防御战争被允许作
为每个国家不可剥夺的权利,没有这个权利就等于没有主权。每一个国家,
不论它是否在个别情况下进行防御战争,它本身就是独一无二的法官。当时,
世界上任何国家都不愿意接受外国法院对审讯的受理权,无论该国在最后的
生存问题上的决定是否合理”……,雅尔赖斯的意思很清楚:没有禁止战争
的国际法(自然也说不上违法),却有允许一个国家进行自己战争的权利,
这是不容干涉的国家主权。至于战争是否属自卫性质,纯由这个国家自己决
定,别国不得干涉。根据上述理由,德国不认为它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是一
种犯罪行为。
雅尔赖斯反对在国际法庭上审讯被指控为战犯的被告人,他说:
“不言而喻,国家的行为就是人的行为。但是,国家的行为本来就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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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通过其机构的国家行为,而并不是某一位米勒先生或施密特先生的个人行
为。”如果起诉书以某些个别人对战争与和平的决定而意欲在法律上对他们
作出判决,那么起诉书产生的结果将……造成国家的“个人化”,甚至在思
想上造成国家的破灭。“……这样一份起诉书……是与主权的本质不相容的,
是与大多数欧洲人的感情不相容的……”雅尔赖斯指责说:“(国际军事法
庭条例)和现行的国际法之间存在着一条无法沟通的鸿沟。”因为国际法并
不直接适用于个人,个人只受其所在国法律的制约,即使所在国法律与国际
法中的规定不相符合,而国际军事法庭却“把审判从国际法的位置移到了国
家法的位置上……”而且“无论如何,就各个被告在犯罪当时所服从的领地
刑法而言,条例 (国际军事法庭条例)关于因破坏国际和平而规定予以惩处
的条文都是新的”,而所有的法律——国际和国内的——一个基本原则是:
“行为之前法无规定者不罚”,因而,追溯既往的刑罚是和所有文明国家的
法律不相容的。据此,雅尔赖斯指责国际军事法庭违背或篡改了法学的这个
基本原则。
他说:“法律就法的意义而言就是国家规定的一项准则,但是,国际军
事法庭却将此曲解为 ‘法律就法律的意义而言也可以是一种牢固的道德准
则,是一种良好的习惯准则’,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有个问题:就像情况
原来反映的那样,那些被告——从前的部长、军事头目、经济操纵者和高级
当局的领袖——在犯罪的时候是不是感到了这是一种违犯职责的行为呢?他
们会不会感到这种行为将按照事后规定的法律受到惩处呢?……”
在说完这些之后,雅尔赖斯甚至有些洋洋得意。接着,他又对法庭提出
一个“根本性”问题,即使那些被告在客观上罪恶滔天,他们也不能受到法
律的制裁,因为他们在执行命令。为此,雅尔赖斯不厌其烦地论证:“自从
希特勒成为国家元首之后,实际情况就很快导致希特勒作为所有主管部门的
法定的和无可争辩的统治者出现在等级森严的制度之前,也出现在全体人民
之前。……希特勒成了各种准则和各项命令的最高制订者”,而且,由于希
特勒独裁的结果,使任何人都无权检验这些命令是否合理,“独裁者在此类
情况下搅乱了所有的人类秩序”。“虽然领袖的命令同国际法或其他伦理判
断相抵触,但对被告们来说,则是具有约束力的,而且是具有法律上的约束
力的。”雅尔赖斯责问:“那些根据上述秩序在等级森严的制度之中不管内
心是否愿意履行其职务的人,如果他们由于执行或不执行领袖所命令的某一
行动而获罪,他们难道不会感到这是对他们的不公正吗?”他责问法庭:“什
么算是希特勒的命令?为本法庭条例中为免刑理由而被置于一旁的那种命令
究竟算不算是希特勒的命令?”
雅尔赖斯的辩护,在法庭上引起了一阵阵的骚动,他的辩护逻辑是这样
的:
首先,“行为之前法无规定者不罚”,各被告在犯下今天被指控的行为
时,在当时所有的各项法律中并未规定对此类行为进行刑事起诉,而且,战
争也不认为是犯罪。根本不存在国际军事法庭所宣称的战争罪和破坏和平
罪。法无可鉴,所以被告不能对他们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其次,即使被告实施了法庭所指控的各项行为,那也不能在国际法庭上
受到惩处,国际法庭是处理国家之间关系的。国际法不直接适用于个人。而
且,如果涉及的行为是国家的行为,那么执行了这种国家行为的个人并不负
有任何责任,这些行为受国家主权的保护。对此负有责任的只是德国,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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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个人。
再次,即使被告个人在客观上犯有罪行,他们也只是可怜的,是他人的
意志——希特勒的意志——的盲目而顺从的执行者,因而只能由发布命令的
长官来单独承担刑事责任,而服从其命令的下属则有理由不承担罪责。这样
在纳粹独裁者这种类型的国家里就只有国家元首负有法律责任。
第四,国家元首的意志代表的是国家的意志,其行为是国家行为,这些
行为受国家主权的保护。所以国家元首个人不负有任何责任,只能追究国家
的责任。
第五,国家也是无罪的。决定是否发动战争和裁定战争是否属于自卫,
乃属国家之主权,对之追究就是干涉主权,是为国际法所不允许的。
最后雅尔赖斯得出结论:这场导致5500万人口丧生的空前浩劫,竟是一
桩没有罪犯的罪行,所有的被告都是无辜的,国际军事法庭对他们起诉违反
了法律的一般原则,甚至法庭本身的存在就是违法的。
被告变成了原告,迫害者变成了受害者,这正是雅尔赖斯教授咄咄逼人
的辩护逻辑。
雅尔赖斯教授的辩护理所当然遭到了国际军事法庭的反驳。
针对雅尔赖斯对“法无规定者不罚”的辩护,法庭提出这条法规不是对
于主权的限制,而一般说来是法庭的审判原则。有人主张,对于违反条约和
保证没有提出警告就对邻国发起进攻的人加以惩处是不合理的。这种论点显
然是不正确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进攻者本身一定知道他是无理的,因此对
他惩处绝不是不公正的;反之,如果对于他的罪行不作惩处,那才是不公正
的。法庭指出,鉴于各被告在德国政府中所处的地位,他们当中有一些人知
道、参与并实施了纳粹德国犯罪的侵略和进攻计划,因而“法无规定者不罚”,
不适用于当前的事实。
英国首席起诉人哈特利·肖克罗斯爵士指出:“尽管有人对某一个人这
样说: ‘你现在要为某件事受到惩处,而当你干这件事的时候,此种行为并
不是犯罪行为。’或者还有人这样对他说:‘你现在要为某件事而遭受惩罚,
你在当时干这件事的时候就是违反法律的,而且是一桩罪行,只是由于国际
法律机构的不完善,在当时没有主管审判的法庭,不然早就可以对你进行判
决了。’这里存在着非常巨大的差别。我们遵循的是后面的一条道路……”
他指出被告辩护律师为开脱罪行,还不惜歪曲事实说1939年以前不存在
禁止战争的国际法规。其实,事实的真相是, 1928年8月27日国际社会
就曾签订非战公约 (即巴黎公约),该公约“无条件谴责将来以战争作为政
策的工具,并且明确表示放弃战争”。该公约对36个签约国,其中包括意大
利、德国和日本在内,均具有约束力。对巴黎公约的违反均以破坏公约而负
有罪责。
肖克罗斯爵士的发言,澄清了“法无规定者不罚”的确切意义,指出雅
尔赖斯歪曲事实真相(禁止战争不是法无规定,而是早就规定),因此提出
纳粹德国犯有无可逃遁的发动侵略战争破坏人类和平的罪行。
苏联首席起诉人鲁登科中将进一步提出:雅尔赖斯鼓吹“法无规定者不
罚”,然而他对法律的理解是错误的,战争法规不仅存在于条约之中,存在
于逐渐得到普遍承认的各国的风俗和习惯之中,并且也存在于法学家所制定
的和军事法庭所应用的普遍的法律原则之中。这一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而是通过不断修正,以适应世界发展的需要。实际上,在多数情况下条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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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是把现序的法律原则加以表述和把这些原则进行更确切的解释。因此,
从法律的立场来观察,对于被告所犯罪行的宣判和惩处无需按照他们犯罪的
当时就已经被规定的刑法。然而无庸置疑被告的行为是犯法的罪行,他们在
犯罪的当时就触犯了实际生效的法律。
鲁登科中将指出:在事实上,“第一,所有文明民族的立法都规定了对
屠杀、拷打、暴行、掠夺等等应负的刑事责任。”第二,早在1943年11月
2日,苏联、英国和美国三国首脑业已发表“三国所取得的完全一致的,并
获得普遍承认的刑法准则”。
“上述声明规定:凡曾负责或同意参加上述暴行、屠杀或者执行死刑的
德国军官、士兵和纳粹党员,均应解回他们犯下可恶罪行所在地的国家,以
便依照这些被解放的国家以及在这些国家中建立的自由政府的法律对他们进
行审判惩处。但是这些被告都是战犯,其所犯罪行不存在特定的地域性(1945
年8月8日,四国协定第一条)因此有条例授以国际军事法庭对他们所犯的
罪行拥有审判权。”
“因此,被告及辩护人在‘法无规定者不罚’的原则背后所掩藏的企图
破产了。他们由于那些即使在从前也被文明人类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他们受
到了控告。”
正如肖克罗斯爵士反驳被告律师企图借“法无规定者不罚”为侵略战争
辩护的企图一样,鲁登科中将反驳了被告律师企图借此为纳粹战犯辩护的企
图。
针对雅尔赖斯“国际法不直接针对个人”,它并没有规定对个人进行惩
处,而且执行国家行为的个人并不负有任何责任的狡辩,法庭指出:这些借
口都不能成立。国际法对于个人和国家一样都要使他们承担义务,并对他们
具有约束力,这一点早已被人们承认。这是因为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人干的,
而不是抽象的实体,只有通过惩处犯有此类罪行的个人,才能使国际法的规
定发挥其效能。
肖克罗斯爵士指出:“大家只消观察一下进行掠夺、突破封锁或间谍活
动等案例,就可看到,国际法在许多情况下是要个人承担责任的。战争罪把
许多个别的人拖进国际法的范围,这是向来就被认可的……不难假设,某个
国家为了进行屠杀和掠夺的目的而派遣一批人到另一个国家的领土上去。难
道因为这些人是作为一个国家的工具去执行这项计划的,所以就可以因此而
免罪吗?假设那些曾下令发动战争的个别人落到了遭受侵袭的国家的手中,
他们能够要求免罪吗?以我的看法肯定办不到。”
鲁登科中将反驳了雅尔赖斯将一切行为责任都推向国家的说法。他指出
德国作为国际法的一个主体,自应对违反国际法负有责任,“然而无论如何
不能让国家来负刑事责任。这是虽有联系,然而性质不同的两码事”。在国
际关系的领域里,国家的这一行为或那一行为都是通过国家的具体的人员或
代表付诸实施的。这些人实现此类行为时有可能犯下各种形式的触犯民法和
刑法的活动。
对于后者来说,也就是对于此类含有犯罪特征的活动来说,他们应该在
此类情况下依照他们本国的以及外国的法令和法律各按情况承担刑事责任。
在当前的情况下,不只是希特勒的国家破坏了国际的准则,从而导致了
对某些国家所采取的某些措施,具体的个人也破坏了国际法的准则,由于他
们所干的这些破坏行为,他们也犯了个人应该受惩罚的罪行,根据法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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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在国际军事法庭上对这些罪行负有刑事责任。
针对雅尔赖斯所谓被告的所作所为是根据希特勒的命令所干的,因此,
他们不能为执行这些命令所作的行为负责。军事法庭指出,这决不能作为免
刑的理由,因为在大多数国家刑法中,真正决定的因素不存在是否有命令而
在于事实上是否可能有与道义标准相适应的选择余地。
肖克罗斯指出:“任何人都无权为非法的行为进行辩护。政治上的忠诚
和军事上的服从都是美好的事情,但是这两者绝不是要去干那些显而易见的
丑恶的勾当,也无需去为那些邪恶的行为辩护。这涉及到一种观点,当每个
人有必要拒绝追随其领袖的时候候,他就会服从自己的良知。即使是在军队
里服役的普通士兵,他也没有义务服从非法的命令。”
鲁登科中将说:“辩护人雅尔赖斯在为这种论点寻找法律依据时谈了许
多关于希特勒所发布的指令的意义。这个辩护人雅尔赖斯认为,希特勒的命
令在某种程度上完全不同于其他任何一位领袖的命令,希特勒的指令是法律
上不可辩驳的。”辩护人雅尔赖斯从而提出问题:“为本法庭条例作为判刑
理由而被置于一旁的那种命令,究竟算不算是希特勒的命令?”鲁登科反问
道:“难道能把这样一种命令与条例所规定的那些命令等同对待吗?……,
法庭的条例所指的究竟是些什么样的命令?是谁发布的命令和在哪个国家发
布的命令?”鲁登科明白告诉被告和他的辩护律师,正因为军事法庭非常了
解被告利用希特勒的命令保护他们的企图,所以特别规定,“执行明显具有
犯罪性质的命令,不能免除刑事责任。”这完全是正义的和合法的。
谈到雅尔赖斯所谓国家元首不是罪犯,受国家主权保护的理由,法庭明
确指出那不过是被驳倒的“国际法不直接针对个人”的延伸。
肖克罗斯指出:“在现有的一系列合法的裁决中表明,一个国家不拥有
控制另一个主权国家或控制该国元首或代表的权利,这在此刻看来固然是正
确的。但是这些裁决是以合乎国家礼仪的规则以及和睦而顺利的国际交往的
惯例为基础的,而且只有当主权的承认有可能成为真正的国际关系时,只有
具备了这种先决条件,这些裁决才在实际上拥有对异国主权的不可侵犯性。”
但是,违反战争法规的人在他根据国家的授权而行动的时候,如果国家的受
权越出了国际法所规定的限制便不能享有豁免。
“回顾历史也很可以明白这一点,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凡尔赛合约第二
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了一个特别法庭,这个特别法庭由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对
德作战的5个协约国的代表组成,以审判前德皇最严重的违反国际的道义准
则和条约的神圣性的罪行。当时的德国政府在和约第二百二十八条中明确承
认协约国有权将由于违反战争法规和战争习惯而被起诉的人提交军事法庭审
判。”
因而,雅尔赖斯的希特勒无罪说也是不能成立的。
至于以国家主权为由而把纳粹德国所发动的战争说成是自卫,这种辩护
更不堪一击。
肖克罗斯说:“诚然巴黎和约和其他任何一个条约都没有也不可能取消
自卫的权力,每个国家都是审核自卫行为是否必要的裁判者,……但是这并
不表明这样干的国家在终审法庭中有权裁决他们自身的行动具有正当的合法
性。……如果国家把自己的 ‘自卫’变成了征服和无视法律的工具,如果它
把进行自卫的自然法蓄意歪曲为掠夺和征服欲望的武器,国家也对此负有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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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这里,肖克罗斯嘲弄地看了一眼被告,“令人非常奇怪的是,就在
德国政府侵占大多数欧洲国家当时,被告们蛮横地践踏了这些国家的独立和
主权,并且以夸耀自吹的冷嘲热讽使被占领国家的主权屈从于一种新的 ‘大
空间秩序’的概念,如今为了逃避正义的惩罚,这些被告竟然援引国家主权
的神秘力量和神圣性,这确实是非常罕见的。……幸而事实情况是:绝对的
国家主权从属于过去的陈旧观念。这是一种与任何国际法条约的约束力完全
不相容的概念。”
在法庭关于审判的法律问题的辩论中,被告律师还提出其他各种各样的
荒谬理论,然而,他们的狡辩无一不被军事法庭严辞驳回。
在这场激烈的法庭辩论中,国际军事法庭捍卫了司法的审判的合法性,
这不仅是胜利者对失败者的审判,不仅是正义对邪恶的审判,而且还具有法
典的意义,对于一切有假借国家名义而冒天下之大不讳之心者,国际军事法
庭所阐释和确立的原则将永远是悬在他们头上的一柄正义的达摩克利斯之
剑。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长达近11个月,法庭共举行了403次公审,
最后,以破坏和平罪、战争罪、违反人道罪判处戈林、里宾特洛甫等12人绞
刑,判决赫斯、冯克雷德尔等三人无期徒刑,对其余各犯也分别判处相应的
有期徒刑。
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纳粹战犯被永远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评析】
杰克逊的开庭演说,冷静克制,控诉了纳粹破坏世界和平的严重后果。
国际军事法庭的目的就是通过合法的审理以对抗我们时代的最大威胁——侵
略战争。法庭的任务就是要在战争的复仇叫喊与合理的赔偿要求之间划出一
道严格的界线,以使后世能把这次审判看作是人类实现对正义的迫切要求。
弗朗索瓦·德芒东的发言,情理交融,以法国人民所遭受奴役和蹂躏的历史
事实,要求法庭严惩纳粹所犯的罪行和所推行的政策,指出对纳粹德国进行
审判是以国际法普遍承认的法律为依据的文明对野蛮的公正判决。
雅尔赖斯在国际法庭为纳粹战犯的辩护确实较为刁钻,他一再声称,不
谈道义和人类进步,而且也不牵涉数月来的听证评价。雅尔赖斯非常清楚,
其他任何方面的辩护都将遭到毁灭性的打击, “大地浸透了被屠杀者的鲜
血”,事实是无可辩驳的。于是他只以现代法律问题为辩论方向,提出三条
理由:法无规定者不罚,国际法不直接适用于个人,执行命令者无罪,竭力
为纳粹开脱。国际法庭彻底驳斥了雅尔赖斯的抗辩,显示了正义和真理的强
大力量。英国和苏联的首席起诉人肖克罗斯和鲁登科分别从逻辑和事实的角
度,证明被告的行为早已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从而驳斥了“法无规定者不罚”
的遁词。他们又用反推法驳斥了雅尔赖斯的“国际法不直接适用于个人”的
遁词。雅尔赖斯狡辩说:既然个人行为代表国家,那么应由国家负责,个人
没有责任。肖、鲁针锋相对地驳斥道:既然国家行为必须通过个人实施,那
么不惩处个人就难以惩罚国家。对雅尔赖斯所谓“执行命令者无罪”的反驳,
法庭采用的是间接的独立证明法。肖克罗斯指出,判定一个人对其行为是否
应该负责,主要不是命令,而是良知,执行明显具有犯罪性质的命令,不能
免除刑事责任”。
至此,雅尔赖斯所有为纳粹辩解的防线均被粉碎,彻底挫败了被告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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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雅尔赖斯的辩护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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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粹第二号头目从法庭上败下阵来
案情梗概
赫尔曼·威廉·戈林 (1893—1946),纳粹运动早期领袖之一,德国法
西斯政权二号头目。士官学校毕业后开始军旅生活,曾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
1922年加入希特勒的德意志民族社会主义工人党,任冲锋队队长。协助希特
勒夺取政权后,历任帝国不管部部长、普鲁士总理、航空总监、空军总司令、
帝国四年计划全权总办,被希特勒封为“全权继承人”,参与策动第二次世
界大战,给各国人民带来了巨大灾难。后因战事失利,受希特勒冷遇。1945
年5月,被盟国逮捕,押上了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台。在所有被告中,
他最狡诈、蛮横,拒不认罪。
法庭上,审判官与戈林进行了艰难的较量:
戈林:……我信仰纳粹主义和领袖独裁原则。我曾坚持这一原则,并将
自觉地继续坚持下去……。德国在长达几个世纪之久的封建王朝中始终是确
认领袖原则的。在德国,只有当国家罹难或几乎濒临灭亡之时才会出现民主。
我坚信,对德国来说唯一的可能是实行领袖原则,这就是说,来自上面
的权威性和来自下面的责任心。例如天主教会的地位今天乃至有史以来都是
建立在其等级制的领袖原则基础上的。我认为也可这样说:俄国如果没有领
袖原则是不可能经受住这场战争的重担的。
法官:戈林,回到主题上来!
戈林:在一个政治领导集团决心要进行一场不论是正义的还是非正义的
战争期间或在战前,如果说,只能由各个领袖决定“我参战或我不参战,我
的军团留在家里……”,那么,怎么想象这个集团能领导一个国家呢?照这
种逻辑,到头来,我还是不得不把这种权力给予每个士兵,他是否想回家由
他自己来决定,那么这也许可能成为一条避免未来战争的途径。这当然好极
了,也是可能实现的。但是在坚持领袖原则的国家里却是行不通的,我就想
强调这一点。
法官:您谈了领袖原则,您向我们把它描写为一种体制,在这种体制中,
只有权威属于首位,而且向人民行使权力,对吗?
戈林:为了消除误解,请允许我在此简要阐述一下,我认为,在德国议
会制中过去是由最高机构负责的,它对议会中的相对多数负责,由他们实行
独裁——而我们在领袖原则中,情形正好颠倒过来,就是说从最高领导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