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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必须通过法律谴责战争 .7

作者:多人 当前章节:15388 字 更新时间:2026-6-20 15:14

第四章 必须通过法律谴责战争 .7

法院裁决。

时年已85岁高龄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雨果·布莱克为两报进行了辩

护,以下就是他在法庭上的论辩发言。

我坚持这样的观点,美国政府诉《华盛顿邮报》一案应予驳回,并认为

美国政府对《纽约时报》发布的禁令,在最初提交本院时也无须进行口头辩

论,即予撤销。我相信,对这些报纸的禁令的每一刻的拖延,等于是对《宪

法第一条修正案》明目张胆的、难以宽恕的继续践踏。另外,经过口头辩论,

我完全同意本院必须根据我的同事道格拉斯大法官和布伦南大法官所陈述的

理由,维持哥伦比亚特区巡回审判区上诉法院的判决,并撤销第二巡回审判

区上诉法院的判决。在我看来,遗憾的是,我的某些同僚显然愿意裁定我们

有时可以对新闻的报道加以限制。这样的裁定必然会破坏《宪法第一条修正

案》。

1789年随着《宪法》的正式通过,我们的政府就有了推动力。1791年《人

权法案》,包括 《宪法第一条修正案》随之颁布。现在,自共和国成立182

年以来,联邦法院第一次被要求判决《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不是指它所宣称

的那样,而是指政府可以阻止对这个国家的人民具有极大重要性的时事新闻

的报道。

在试图对这些报纸发布禁令以及对本院进行陈述时,行政当局似乎已经

忘了《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基本宗旨和历史。在《宪法》正式通过时,许

多人之所以强烈反对它,是因为这一文件并没有包含《人权法案》以保障某

些基本自由。这些人特别恐惧 (《宪法》)授予中央政府的新的权力可能会

被解释为允许政府剥夺宗教、出版、集会和言论自由。为了对广大公众的大

声疾呼作出反应,詹姆斯·麦迪逊提出了一系列修正案以满足公众的要求,

即这些崇高的自由仍将确保无虞,政府无权加以剥夺。麦迪逊的建议后来就

成为 《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三个部分,其中的一部分宣称:“人民不得被

取消或剥夺其言论、写作或发表意见的权利,出版自由作为自由的伟大堡垒

之一,应不受侵犯。”提出这些修正案是为了削减和限制两年前原先《宪法》

中授予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的一般权力。《人权法案》使原来的《宪法》

变成为一部新的宪章,根据这部新的宪章,政府的任何部门不得剥夺人民所

享受的出版、言论、宗教和集会的自由。然而,副总检察长坚持认为,而且

本院的某些成员看来也同意,原先的 《宪法》所适用的政府的一般权力应该

被解释为限制和限定后来正式通过的 《人权法案》所作出的具体和明显的保

证。我难以想象还有比这更甚的对历史的歪曲。麦迪逊和《宪法第一条修正

案》起草者,都是些有才干的人,他们用坚定而绝不会被误解的语言写道:

“国会不得制订剥夺出版自由的法律。”《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历史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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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都证实了这样的观点,即新闻界必须获得报道新闻的自由,不论新闻来源

如何,不受官方的审查、禁令,或者事先的限制。

在《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中,开国先驱们给予自由的新闻界为履行其在

我们民主制度下的基本职责所必须具有的保护。新闻界必须为被统治者服

务,而不是为统治者服务。政府审查新闻界的权力被取消了,从而新闻界永

远保留抨击政府的自由。新闻界受到了保护,从而使其能够揭露政府的秘密

并将此告知人民。唯有一个自由的和不受限制的新闻界,才能有效地揭露政

府的欺骗。而且,自由的新闻界至高无上的职责是阻止政府的任何部门欺骗

人民并将他们送到遥远的地方去在异国的热病和枪林弹雨中死去。我认为,

《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以及其他报纸进行了勇敢的报道,这不是什

么应受谴责的问题,而是应当表彰他们为国家的缔造者们早已清楚理解的目

的所作的努力。就揭露政府引起越南战争的所作所为来说,这些报纸恰恰是

高尚地做了国家缔造者们希望并相信他们能做的事情。

政府在本案中提出的前提与《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起草者们提出的前

提截然不同。副总检察长已经小心翼翼地并强调地陈述:

“现在,(布莱克)大法官先生,您对《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解释众

所周知,我当然尊重您的解释。您说不得立法意味着没有法律,这一点是显

而易见的。大法官先生,我只能说,在我看来,‘不得立法’并不意味着‘没

有法律’,同样是显而易见的。我会努力说服 (联邦最高)法院,指出这种

说法是正确的。《宪法》中的其他部分也规定了授予行政机关以权力的责任,

而《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制订,其目的不是为了使行政机关无法行使其职

能或保卫合众国的安全。”

而且,政府在其案情摘要中争辩说,尽管有《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但

行政部门为了保卫国家而禁止报道那些一旦披露会危及国家安全的消息的权

限来自两个相关的方面:总统处理外交事务的宪法所规定的权力和总统作为

三军最高统帅的权限。

换言之,政府要求我们裁定,尽管《宪法第一条修正案》有明确的规定,

但行政部门、国会和司法机关还是可以以“国家安全”的名义制订法律来禁

止时事新闻的报道和剥夺新闻界的自由。政府甚至不打算按照国会的任何立

法来办事,与此相反,它提出了一个鲁莽而危险的影响很大的论点,即法院

必须毅然承担起责任,以公平、总统权力和国家安全的名义“制订”一项剥

夺新闻自由的法律,甚至在国会的代表们已经遵守《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并

拒绝制订一项这样的法律的时候,也必须这样做。就总统享有“固有的权力”,

可以通过诉诸法庭来阻止新闻报道一事来进行裁决,这必将彻底破坏《宪法

第一条修正案》和政府希望予以“保证”的人民的基本自由和安全。任何一

个能够阅读《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被正式通过的历史的人都会深信,正是政

府在这方面试图作出的这些禁令才使麦迪逊和他的合作者们打算在这个国家

里永远将这一《修正案》宣布为合法。

“安全”一词是一个宽泛而含糊的概念,我们不应援引它的概略意义来

废除《宪法第一条修正案》所体现的基本法。以损害内容丰富的代议制政府

为代价来保守军事和外交机密,是不能为我们的共和国提供真正的安全的。

《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起草者们,完全意识到应该保卫一个新的国家和防

止英国政府及殖民地政府滥用职权,他们试图通过规定人民的言论、出版、

宗教和集会自由不得被剥夺来给这个新的社会以力量和安全。这一思想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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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人物和伟大的首席大法官修斯在1937年雄辩地表述过,当时,最高法院裁

定一个人不能因参加一次由共产党人组织的会议而受到惩罚:

“保护我们的社会免受以武力或暴力颠覆我们的制度的煽动的重要性愈

大,为了提供自由的政治讨论的机会,维护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集会自由

的宪法规定的权利不受侵犯的要求就愈加迫切,从而达到政府可以关心人民

的意愿,如果想要进行变革的话,也可以通过和平的方式来获得。这才是共

和国的安全所在,也正是立宪政体的基础所在。”

【评析】

布莱克的论辩,紧紧扣住一个核心,那就是《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他

从美国 《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历史与未来说起,以《人权法案》为利器,

力主新闻自由、论证新闻自由的神圣不可侵犯及其对国家的意义,维护了《宪

法第一条修正案》和新闻自由的尊严。论辩发言极有说服力和震撼力,美国

政府不得不以败诉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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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规定:现任总统不得当堂作证

案情梗概

80年代中期以来,由于美国长期推行偏袒以色列的政策,美国人成为中

东一些恐怖组织的主要绑架对象。人质问题给美国第40任总统里根造成了巨

大压力。忙于两伊战争的伊朗,急需大批先进武器设备,又出于改变国际形

象的考虑,有意与美国缓和关系。于是在以色列的撮合下,双方达成了以武

器换人质的交易,后来美国把卖武器的费用拿去支持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

此事披露后,在美国引起轩然大波,被称为“伊朗门事件”。舆论和政界纷

纷指责里根政府违反了自己所宣布的一贯政策:不同关押人质者谈判,不向

伊朗提供武器。同时,其秘密活动绕过国会,这也违背了联邦法律。1986年

12月,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分别成立了调查美伊武器事件特别委员会,并很

快获得国会的批准。但美国法律规定:“现任总统不能当堂作证。”于是1987

年3月4日,里根向美国人民发表了演说,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辩护。

美国同胞们:

我已经多次在这个历史性的办公室里向你们发表讲话,谈了许多事情。

人们往往认为,总统的权力在这个椭圆形办公室里,其实不然,权力在你们

那里,在美国人民那里。

正是你们的信任使总统有了领导的权力,有了个人的力量。今天晚上,

我希望向你们谈的正是这一点。

在过去3个月内,我对有关伊朗的事件的情况默不作声。你们一定在想:

“怎么啦,他为什么不告诉我们正在发生的事情?他为什么不像过去那样遇

到麻烦或不幸时就向我们发表讲话?”我认为,另一些人还会想:“他躲在

白宫在干什么呢?”尽管等待是难以忍耐的,但我认为,不宜向你们谈一些

零零碎碎的消息,甚至可能是错误的消息,否则以后还得更正,以致引起更

多的怀疑和混乱,以前我们已经尝够了这样做的滋味。

我已经为我的沉默付出了代价,使你们的信任发生了动摇。但是,我同

你们一样,不得不等着弄清事情的全貌。因此,我任命戴维·阿布希尔大使

担任我的特别顾问,帮助整理数以千计的文件。我任命了一个特别调查委员

会,即托尔委员会,它承担为我搜集真实情况和弄清真相的任务,现已发表

了它的调查结果。

人们常常责备我太乐观。的确,我曾努力想从委员会的报告中找到一点

好消息,但结果是徒劳的。正如你们所知道的,报告通篇都是批评。但是,

当我读到“……委员会相信,总统的确希望将全部事实和盘托出”这句话时,

我感到无比欣慰。当其他调查还在继续进行时,这仍将是我对你们的保证。

我已经研究了托尔委员会的报告。其调查结果是真实的、有说服力的,

批评是激烈的,我全部接受。我今晚想同你们谈谈我对这些调查结果的想法,

并向你们报告我将为实施托尔委员会的建议而采取的行动。

首先,我要说,我应对我本人的行动和我领导下的政府的行动负有全部

责任。虽然我对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进行的活动感到气愤,但我仍对它们负

有责任;虽说我对某些为我工作的人感到失望,但我仍然必须对美国人民就

此作出答复;虽然我本人在发现秘密银行帐户和转移的资金时很不满意,但

正如人们所说,这些都是在我的眼皮底下发生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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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从最有争议的一点谈起。几个月前,我曾对美国人民说,我没有

用武器去交换人质。今天,我的心和我最大的意愿仍然告诉我:这是真的。

而事实和证据却告诉我:情况并非如此。

正如托尔委员会报告所说的那样,开始时以打开美伊关系为目的的战略

在执行过程中变成了以武器换人质的行动。这既违反了我本人的信念和政府

的政策,也违反了我们原来设想的战略。产生这种结果虽事出有因,但却是

不能谅解的,这是一个错误。

我向伊朗出售武器原本是为了打开同继霍梅尼以后可能执政的人士的关

系,但从托尔委员会的报告中可以看出,我对人质的关心影响到了对伊朗的

地缘政治战略。我对人质的幸福问得那么多,而对整个伊朗计划的具体细节

却没有足够地过问。

我要告诉那些人质的家属,我们并未放弃,也永远不会放弃努力。我向

你们保证,我们将用一切合法的手段去使你们被劫持的亲人获得解救。但我

同时也必须告诫那些仍随便留在那种危险地区的美国人,他们必须知道要对

自己的安全负责。

现在谈谈托尔委员会调查结果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即资金转交给尼加拉

爪反政府力量的问题。托尔委员会无法弄清这笔钱是怎么回事,因此,这方

面的一些事实将留待法院任命的独立的律师和国会的两个调查委员会继续进

行调查。我相信关于这个问题的真相将会大白于天下,正如我对托尔委员会

所说的,我对把资金转交给尼加拉瓜反政府力量一事是一无所知的。但是,

作为总统,我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关于我的治理风格,已有许多议论。在我担任加利福尼亚州州长八年期

间和我任职总统的大部分期间,这种治理风格一直十分成功。我的工作作风

是找出问题,发现办事的合适人才,然后让他们去干。我发现,这总能招徕

最佳人才。看来他们是全力以赴,从长远来说,办的事情会增加。

在管理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方面,让我们面对事实,我的风格同

该委员会以前的一贯做法不相称。我已经开始纠正这一点。作为开端,昨天,

我会见了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全体专职工作人员。我向他们阐明了我所希望的

指导这个国家的安全政策的准则。我对他们说,我希望有这样一种政策,它

在公开场合和在秘密情况下一样是合理的和可以理解的。我希望有一种既反

映白宫愿望,又反映国会愿望的政策。我对他们说,一旦涉及国家的安全,

个人就不能自行其事了。

一个人犯了错误时应当这样做:受了挫折后汲取教训,然后再继续前进。

这是处理难题的最妥当的办法。这丝毫不减少继续进行其他调查的重要性,

但是,我们国家和我国人民该干什么还得干什么。

要知道,等你们到了我这个年纪,你们会犯下很多很多错误,如果你们

过的是正常生活的话。这样,你们就学到了东西,你们就能正确地看待事务,

你们就会同心协力,你们就会发生变化,你们就能够前进。

【评析】

这是一篇特殊的“辩护辞”,由于美国法律规定现任总统不能当堂作证,

因而里根的演说也就具有了法庭辩论的意义。整篇演说实质上就是里根为自

己辩护,开脱罪责。里根唱的是“低调”,言语之中充满深切的追悔和恳切

的乞求,“从整个语气上构成了一种道歉”,但他对实质问题却避而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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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自己失策的责任推到他未指名的下级身上。而此事件的关键人物——美国

海军中校诺思却在答辩中声称他所做的每一件事,都是上司批准的,意即里

振对此是知情的,表白他进行秘密活动的主要原因“纯粹以国家利益为重”,

他“一向忠于美国和美国总统”,从而把里根与“伊朗门事件”紧紧挂上钩。

但里根貌似“诚恳和悔恨”的辩护,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舆论对政府的压力,

从而艰难地度过了他执政六年来最大的一次政治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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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震惊:中央情报部长为何刺杀总统

案情梗概

1979年10月26日下午,韩国总统朴正熙被刺,刺杀总统的主谋却是当

时韩国中央情报部部长金钟圭。在任何国家,刺杀总统都是大逆不过的行为,

这件事使国际政坛也大受震动。金钟圭曾是朴正熙的亲信,他为什么要刺杀

总统朴正熙呢?

朴正熙是被公认为振兴韩国红济作出了巨大贡献的领袖,但朴总统的统

治又是专制独裁的。他利用宪法赋予的非常措施权,接连发布了各种紧急措

施令,对社会实行全面的超常控制,解散国会,禁止一切政党和政治家及所

有国民的政治活动。总统个人的独断专行,在极大地提高了行政效率的同时,

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贫富分化严重、物价上涨、大财团的垄断引起不公

平竞争等等。所以,可以说,金钟圭刺杀总统的行动绝非孤立的个人行为,

是韩国国内矛盾激化的一种反映。在某种意义上,它是国内革新势力向朴正

熙的独裁统治发起的一次有力的挑战。

所以,当韩国军事法庭就此案进行审判,引起韩国上下和国际社会的强

烈关注,这自然是一件意料中的事。

这的确是一桩不同寻常的审判。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身份非同寻常;

案件的性质非同寻常;案件的背景同样不同寻常。人们在暗自揣摩:这次审

判能在公正的法律天平下进行吗?韩国国内的反政府力量在即将公审的时间

里,也很活跃。反对派领袖金大中、金泳三等人一直呼吁此案应在公平的前

提下,按照特殊的性质审理。

韩国律师协会的成员们的反映最为强烈。

公审开始前,韩国律师协会下属的汉城律师协会、大邱律师协会、釜山

律师协会等地的成员们从全国各地赶赴汉城,一时间竟有300余人云集。他

们中有白发苍苍、干了一辈子律师工作的老者,也有血气方刚的新锐后进;

有曹成功主持过很多举国闻名的大案、要案辩护的知名律师,也有为李承晚

时期、朴正熙时期的政治犯辩护的律师,也有的律师本人就是持不同政见者,

受过独裁政权的迫害……

当然,法庭不可能允许这么多人一齐出庭辩护。最后,经过金钟圭等人

的首肯,确定了一个由30名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集体为金钟圭等人辩护,这

个名单也经过了各地律师协会的磋商,并照顾了不同政治派别的要求,其中,

承担为主要被告金钟圭辩护的律师多达21人。

一场惊心动魄的法庭辩论就要展开了……

汉城军事法庭。1979年12月4日上午10时,公审的第一天。

庭内坐无虚席。参加公审的除了由31名律师组成的律师团外,还有60

名韩国及世界各国记者、40余名家属和200余名旁听者,以及政府当局的检

察官、公诉人等。

汉城军事法庭审判长金永先中将宣布开庭。随后,检察官援引军法条例,

宣读了对金钟圭等人的起诉书。

检查官刚一读完,律师团便要求发言。

在得到允许之后,汉城律师协会的律师金济亨代表律师团做了如下陈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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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告的代理,本律师团成员一致认为,‘十·二六’事件是韩国

历史上从未有过的重大事件,该事件如何处理,已引起了全体国民和世界公

众的密切关注,对这次事件处理公正与否,将决定国家的政治方向和民族的

前途,因此,本律师团认为,按照现行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来审理该案是不

妥当的。对该案件的审理,应该从历史的角度,按人民的意愿进行……”

金济亨的发言是律师团战略的第一步,也是必要的一步。律师们认为,

既然审判要在现在的独裁政体和专制法律之下进行,那么,祈求公正的判决

只能是一种空想。所以,他们必须指出这种审判的不公正性,并指出“十·26”

事件应该按别的标准来审判和判决。

然而,审判长金永先非常粗暴地拒绝了律师团的提议。于是,律师团在

虚晃一枪之后,从现行的法律角度,提出了这次审讯的合法性问题。

大邱律师协会的金正斗代表律师团发言,他语音充沛,逻辑清晰,给人

们留下了极其深刻的印象:

“宪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总统只有在战争状态或者与此有关的国

内紧急状态下才能宣布戒严,而目前的戒严令陈述的理由是因为总统被刺死

亡,显然这是非法的。既然宣布戒严是非法的,那么,由戒严司令部军事法

庭来审理金钟圭案件就无法成立!”

金正斗有力地挥了挥手臂,接下去说道:

“退一步讲,即便算戒严令有效,但金钟圭将军枪杀总统,是在宣布戒

严令之前发生的,再说,他们的身份是民间人士而非军 人,军方便不能对

宣布戒严令之前的民间人士行使裁判权。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明文规定,

军人和军属以外的国民不受军人会议审讯,这是国民的基本权利。但是,你

们却让金钟圭将军等人在这里受审!根据上述理由,本律师团严正指出,军

法会议无权审讯金钟圭将军案件,此案应转交汉城地方法院审理!”

金正斗的发言是律师团辩护战略中最重要的一步。这一辩护击中了要

害,实际与第一个提议如出一辙,即对公审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困窘之中,审判长金永先只好匆匆宣布休庭。

12月8日上午10点,第二次公审又开始了。律师康凤济抢先发言说:

“入厅时在门口被没收了录音机。审理这次案件事关重大,因此,录下审讯

实况是绝对必要的,我们要求录音,把录音机还给我。”军方当即拒绝,律

师们群起而攻之,开庭仅六分钟,就只能被迫休会。 10点13分再次开庭,

这时朴兴柱的律师说:“军事法庭以朴兴柱是现役军人为名,宣布只许一次

审讯后判决,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是违反国家宪法的行动,我们向最高法院控

告。”

双方又开起火来。由于这一次的争论在10点23分、 10点45分、 11

点50分停会三次,所以,整整一个上午还没有正式进入审讯。

下午2点,审讯一开始,审判长金永先就强调:“考虑到案情的严重性,

希望律师们积极协助……我们要强行制止像上午那样的过激的主张和行

动。”审讯进行了一个小时又五十分钟,最后让律师们辩护。金钟圭照律师

的要求谈及韩国同美国关系时,军方发出一连串的警告,律师们对此提出抗

议。这时,军方安插在旁听席的特务,大声叫嚷要把律师赶出门外,对此,

律师们一哄而起,叫他们出来辩论辩论,顿时,审讯场又陷入一片混乱……

全斗焕等人眼看公开审判已经无法进行下去,于是无视法律手续,在12

月20日指使汉城军事法庭,只用了19分钟的时间,宣读完对金钟圭、朴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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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朴兴柱、李基柱、柳成玉、金桂元、刘锡述等七人的判决书后 (除刘锡

述判处三年徒刑外,其他六人均被判处死刑)就草草收场。

12月27日至28日,金钟圭等人向高等军事法院申诉。

1980年3月中旬,日本的一家杂志,刊登了军事法庭对金钟圭秘密审讯

时律师同金钟圭一问一答的录音全文,这录音,是金钟圭方面的人,冒着生

命危险在审讯室安装窃听器秘密录制的,录制后交给了一位反朴的宗教界人

士。这位宗教界人士立即复制,并通过秘密途径送到日本,让日本向全世界

公布。在录音中,金钟圭除了用“为了自由和民主”、“为了人民”等言词

来为自己辩解外,还承认了他和朴正熙的矛盾以及他的刺朴是经过长期准备

的。

律师:您为什么非要刺死总统不可呢?请您简单地回答。

金钟圭:为了恢复韩国的自由和民主主义,我这样做是不得已的。

律师:恢复民主主义也有别的办法,为什么采用极端手段?

金钟圭:我是参与了制定维新宪法的,但是当时已考虑到以后必须修改,

后来我想用正当手段改变维新体制,可惜已经不行了。

律师:您从什么时候开始想刺杀朴总统的呢?

金钟圭:从去年(1978年)12月左右,我就开始想这个问题,我原想今

年 (1979年)4月举事,但一直没有找到适当的机会。

律师:朴总统对美国态度怎么样?

金钟圭:无论从国防和外交,我们同美国都有不可分割的关系,但只要

一提美国要求我们恢复民主一事,总统就气愤地说:“他们算得了什么”、

“这就是干涉内政”。难道美国希望我们搞民主,就是干涉内政吗?

律师:是这样的。

金钟圭:由于一个人的独裁, 3700百万人不能享受自由;为了维护一

个人的维新体制,就把国家安全置于危险境地,于是,我就想要解决这个问

题。我和总统之间不是普通的关系,也不是一般的亲密关系,为了举事,我

确实鼓了最大的勇气。

律师:总统曾经说,他要亲自下命令开炮,这是真的么?是什么时候讲

的?

金钟圭:是在釜山地区宣布戒严以后。

律师:那时你已下决心要刺杀总统?

金钟圭:是这样的。

律师: 10月17日,美国国防部长布朗先生向朴总统转交卡恃总统的

亲笔信时,他说了些什么?

金钟圭:布朗走后,总统就大发雷霆,说:“他们越提人权,我就越压

人权,给他们点厉害看看。”

律师:有人说金将军刺杀总统是为了夺权?

金钟圭:不要把我看成政治强盗。这是一场革命,我原想在这个土地上

恢复民主主义之后,亲自到朴总统墓前谢罪……

12月27日至28日,金钟圭等人向高等军事法院申诉。

金钟圭又在1980年1月21日给最高军事法院的上诉补充书上写道:“我

为恢复民主主义而进行的革命已成功。从此有可能清除维新体制,恢复民主

主义。遗憾的是我未能完成革命后的任务——清除推行六年之久的维新体制

而积压下来的很多垃圾,确立民主主义制度。我向政府请求给我自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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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政府可避免因我的死遭到国民的谴责,也可拿我一人的生命来承担全

部责任,以救助部下的生命。最后,我衷心希望自由民主主义在我国开花结

果……”

韩国学生和宗教界人士掀起了对金钟圭等人的救命运动。这个运动,是

金钟圭、金桂元等被判刑的八个人的家属首先发起的,后来在韩国各大城市

和大学里征集签名。1月30日,在金大中、金泳三、尹谱善、梁一东等在野

党领袖的会晤中,一致决定要阻止军方处决金钟圭等人。韩国“天主教条祀

团”向崔主夏政府提出请愿书,强调“十·二六”事件是人民反抗独裁政权

的继续,抗议当局把这次事件只当作刺杀总统案来处理。韩国3500多名修女

发表声明,“代表全体国民的正义呼声,为反对给金钟圭等人处以极刑进行

全国性的祈祷”。

但全斗焕面对国内反对浪潮,依旧一意孤行,在5月24日下令绞死了金

钟圭等六人。

【评析】

在这场特殊的法庭辩论中,韩国律师以大无畏的牺牲精神,免费为金钟

圭辩护,这种勇气值得人赞叹。大邱律师协会和金正斗律师这样说道:“为

金将军辩护不是一个一般性的案件,也不是一桩生意,它是一个事业,关系

着韩国的未来和民主进程。在此情况下,任何其它的考虑都会构成对民族的

亵渎!”

虽然他们没能挽救金钟圭的性命,但却体现了人民的良心和信心,在现

代历史上刻下了深深的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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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辩论结果有没有意外

学生以老师之道制服了老师

窃贼妙言醉倒了国王

罗伯斯庇尔雄辩救少女

周敦颐鼓唇救死囚

“曹丞相”归谬难倒曹知府

林肯智驳福尔逊

舌战大师丹诺为两少年请缨

夏娃是第一个女人吗?

首次飞越大西洋的英雄之子被谁绑架?

德肖微茨名辩:枪击尸体是不是犯罪?

杀夫的凶手不是人而是一种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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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以老师之道制服了老师

案情梗概

古希腊有个叫爱瓦特尔的人,拜古希腊智者学派的著名人物普罗塔哥拉

为师,学习诉讼和辩论。普罗塔哥拉为了显示自己收费合理,便对爱瓦特尔

说:“你的学费可以分两次付清,一半学费在入学时支付,另一半学费在你

学成后,打赢第一场官司时付清。”他自信教出来的学生学成后一定能打赢

官司。

爱瓦特尔同意了老师的意见,于是两人签了合同。

但爱瓦特尔结业后,长时间呆在家里,一直没替人打官司,自然也就没

有支付欠普罗塔哥拉的另一半学费。

普罗塔哥拉收费心切,终于禁不住向法庭起诉,要求爱瓦特尔支付另一

半学费。

于是师生俩对簿公堂,就有了这个几千年一直流传的“半费之讼”的法

庭辩论。

法庭上,普罗塔哥拉以为胜券在握,得意洋洋地对爱瓦特尔说:“如果

我的官司打赢,那么根据法庭判决,你就应该付给我另一半学费;如果我败

诉,换言说,你胜诉,那么根据我们订的契约,你也应该付给我另一半学费,

因为这是你第一次打官司,而且赢了。无论法庭如何判决,总之你都该付我

那另一半学费。”

普罗塔哥拉的论证可归结为一个二难推理:

如果我胜诉,则你应付另一半学费。

如果你胜诉,或者我败诉,你也应该付给我另一半学费。

总之,你都该付我那另一半学费。

不料,“名师出高徒”,爱瓦特尔也不甘示弱,他告诉他的老师:

“我根本用不着付给你那另一半学费,因为,如果我的官司打赢了,那

么根据法庭判决当然就不必再给你学费。如果法庭判我败诉,那么,我就用

不着给你学费,因为这是我打的第一场官司,而且打输了,不合原先契约的

要求,总之,无论法庭如何判决,我都不必付给你那另一半学费。”

爱瓦特尔的论证,恰恰也是一个与老师针锋相对的二难推理:

如果我败诉,则不必再付另一半学费。

如果我胜诉,则不必再付另一半学费。

不论我胜诉,还是我败诉,总之,我不必再付另一半学费。

学生的二难推理,它的前提与老师的相同,结论却正好相反。而且,看

来也非常“有理”。

法官看着师生二人,觉得他们二人说得都挺有道理,不知如何判决,真

是难倒了法官,只好匆匆收场,宣布休庭,留下一桩千年悬案。

【评析】

几千年来,人们先后为这个“半费之讼”提出了一些判决办法:其一为

调解法:法官可劝普罗塔哥拉不必操之过急,学生哪有不交学费的呢?一定

是有具体原因吧,如此等等,给爱瓦特尔一个台阶下。又再劝爱瓦特尔,一

目为师,终身为父,支费是应该的。你不妨承认你在法庭下是与老师开了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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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笑,然后,履行契约。这样做,人们还会夸赞你的宽宏大度,你将赢得声

誉,否则,你会因此而为人唾弃,失去长远利益 (见《演讲与口才》1988年

第4期)。

但是,这种和稀泥的做法,并不能解决法庭争讼的是与非。因为,“法

律不承认良心,良心也不承认法律”。

其二为两次分断法:

可先断爱瓦特尔获胜。学生由于柜付另一半学费而在官司中获胜,老师

自然不服,必定再次上诉,法官考虑到学生已有第一次出庭胜诉的事实,此

时可判老师获胜——应取得另一半学费,这样,学生不会不服,老师自然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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