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智力和学问。你的数学好吗?请翻到以赛亚书的第二章。你的哲学好吗? 请看撒母耳记第三章。你的化学好吗?请看申命记第三章第六节,或者说及
硫磺的任何部分。心智所学到的每一点知识都必须接受一种宗教的检验。
我的司法部长朋友说,施柯普斯应知道他因为什么而赶来这里,我也知
道他为什么来这里,他来这里是因为无知和正在蔓延的偏见以及两者强有力
的结合。
今天是教师,明天就要轮到杂志、书籍、报纸。过不了多久就要搞人斗
人,一种宗教斗另一种宗教,直到我们退回到16世纪那光辉的时代。当时敢
于给人类带来智慧、知识和文化的人都要被偏执的宗教信徒绑在柴堆上烧
死。
布莱因向法庭陈词:
圣经是不会被那些不远千里前来作证的专家赶出这个法庭的。这些专家
想证明进化论关于人类祖先出自丛林的说法和上帝按照天机、依其形象塑造
了人并安排在世上的看法是并行不悖的。
圣经是上帝的圣言,圣经是人拯救希望的唯一表达。圣经记录,上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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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世界的救主,圣母玛莉亚所生,被钉在十字架上又复活。本州的人在
通过这条法律时,知道他们在做什么。他们知道进化学说的危险,知道他们
不想把这个学说教给他们的孩子。被告把专家带到这儿,试图使本州人的目
的无法达到,试图指出本州人所斥责和使之不合法的东西,是一种美妙的东
西,每个人都应该相信,这样做是不适当的。
………
丹诺问布莱因 (以下是他们的问答):
“你对于圣经有相当研究,不是吗,布莱因先生?”
“是的!我研究圣经大约已有50年之久。”
“你认为圣经中的一切都应该按字面解释吗?”
“我认为圣经中的一切都应按原来所写的加以理解,有些部分是以例证
的方式表达的。例如:“你们是地球上的盐。”我不认为人实际上是盐,或
者人是有盐的肉,而是指盐拯救上帝的人。”
“当你读到鲸鱼吞下约拿时,你如何按字面解释呢?”
“当我读到一条大鱼吞下约拿时,我相信此事!我也相信上帝能造出一
条鲸鱼,造出一个人,使两者做出上帝喜欢他们做的事。奇迹都是一样容易
被相信的。”
“圣经中说若纳斯把太阳留住,以便让白天更长。布莱因先生,你认为
太阳是围绕地球转的吗?”
“不,是地球围绕太阳转!……不过,我想圣经是用一种当时人所理解
的语言说的。”
“布莱因先生,洪水发生在什么时候?”
“纪元前2348年。”
“你相信不在方舟中的所有生物都毁灭了吗?”
“我想鱼可能活着。”
“你不知道有很多文明可以上溯到5000年以前吗?”
“我对于自己所看到的任何证据都不满足。”
“你相信地球上的每种文明,每种有生命的东西——也许除了鱼之外,
都被洪水毁灭了吗?”
“在那个时候是如此。”
“你对于今天有不同种族、人种、文明和动物存在于地球上的时代,不
感兴趣吗?”
“我对于人们努力要驳斥圣经所表现的观点或研究,没有多大兴趣。”
“你不知道中国的古文明,至少已有6000年或7000年了吗?”
“不知道!但根据圣经,中国的古文明不会超过上帝创造宇宙的时间—
—6000年。”
“你不知道其他宗教是否同样记载地球为洪水所淹没吗?”
“基督教已使我满足,我不认为有必要研究其他竞争性宗教。”
“你读过关于原始人的书吗?如泰勒的《原始文化》,或者波亚斯的作
品,或其他伟大权威的著作?”
“我想我没有读过你提到的那些书。”
“你一生都不曾试图去发现地球上其他种族的事——他们的文明史多
长、他们在地球上生存多久吗?”
“没有,先生!我很满足基督的宗教,所以我没有花时间试图去发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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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于它的论辩。我有自己赖以生活、死亡的一切讯息。”
“你认为地球是在六天之中创造出来的吗?”
“不是一天有24小时的六天。”
“圣经是这样说的吗?”
“没有。”
“你相信夏娃是第一个女人吗?”
“是的。”
“你相信她是用亚当的肋骨造成的吗?”
“我相信。”
“你认为太阳是在第四天被创造出来的吗?”
“是的,圣经是这样说的。”
“你怎么解释白天存在于太阳诞生之前呢?”
“我说的绝不是24小时的那种一天,而是一个时期。”
“请告诉我们,这个时朗有多长?”
“不知道。”
“是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吗?”
“可能。你相信夏娃被蛇诱惑的故事吗?”
“我相信圣经所说的。请读圣经,我就回答。”
“好吧,我来念:‘我要叫你与女人彼此为仇,你的后代与女人的后代
也彼此为仇;女人的后代要伤你的头,你要伤她的脚跟。’又对女人说:‘我
必多多增加你怀胎的痛苦,你生儿育女必多受痛苦,你必须依恋你丈夫,你
丈夫必须管束你。’这是对的,是吗?”
“我接受它本来的情况。”
“那和华上帝对蛇说:‘你既然做了这件事,就应受诅咒,比所有牲畜
野兽更甚;你必须用肚子行走,终生食土。’你认为这是蛇被迫用肚子爬行
的原因吗?”
“我相信是的。”
“你知道在那个时间之前,蛇是怎样走路的吗?”
“不知道。”
“你是否知道它用尾巴行走呢?”
“不知道!我无法知道。”
(一阵笑声,布莱因转向法官)
“阁下,我想我可以缩短见证。丹诺的唯一目的是诋毁圣经,但我能回
答他的问题,我会立即回答。我要让人们知道,这个不相信上帝的人,正试
图利用田纳西的一个法庭——”
(丹诺紧接着说)
“我反对你的陈述。我正要除去你的愚蠢观念,世界上聪明的基督徒所
不相信的观念……”
【评析】
在这场被舆论界称为“美国最惊人的审判”中,布莱因宣称:“将决斗
至死”。丹诺针锋相对:“将把布莱因先生的影响压在一堆如山的科学证词
下面。”在天时地利人和都不如对手的情况下,丹诺以满腔正气和高超的辩
论技巧,赢得了最后胜利。在宗教影响极大的小城,丹诺回避对宗教的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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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只宣传进化论思想为真理,作正面维护。宣传了科学真理,也就否定
了宗教的迷惘,这是丹诺的过人之处。丹诺还抨击了布莱因煽起的宗教激情,
在论辩中击垮他的宗教理论权威地位,毫不留情地点出他对《圣经》理论毫
无真正的知识。丹诺指出,《圣经》主要是一本宗教和道德的书,而不是一
本科学的书,他自己对世界上所有的宗教都怀有同样的感情,从而赢得了听
众的支持。在语言使用上,丹诺选择了大量反问句式,以突起的语势凝聚众
人的注意力,诱人循己思路考虑问题,收到了深化主旨的目的。同时恰当地
运用比喻手法,深入浅出地阐明信仰自由的正确所在及其唯圣经独尊的错误
性,引来众人对他的支持,占据了法庭上论辩的主动权。最终在“敌”众我
寡的环境下取得了法庭辩论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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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飞越大西洋的英雄之子被谁绑架?
案情梗概
林德伯格在美国人人皆知。1927年他在人类历史上首次驾机不着陆飞越
大西洋。1932年3月1日,林德伯格的儿子在其卧室遭劫,其间,劫持者还
向林德伯格勒索5万美元。两个月后,在一处灌木丛中发现小孩尸体。此案
轰动美国。美国动用了有史以来最强的警察力量,侦破此案。经过一系列曲
折后,终将一名罪犯拿获。他叫布鲁诺·豪普特曼,是德裔木匠。虽然豪普
特曼大呼冤枉,但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此人难脱干系。
1200多名记者云集法庭,他们来自世界各地。此案的总检察长是威伦
兹。他以冷酷和雄辩名闻遐迩。辩护律师共四位,以著名刑法学家爱德华·莱
利为首。他是个足智多谋的人物。
激奋的人群挤满了审判大厅。
第一个出庭作证的是林德伯格夫人。她竭力控制住情绪,按照检察长的
要求,用坚定的语气,再次叙述了事情发生的经过:那天,孩子偶染小疾,
没有像往常那样送到爷爷奶奶家。哄睡后,保姆贝蒂发现窗没关紧,试了几
下,也因初春返潮没能关上。快10点的时候,林德伯格夫妇在客厅喝咖啡,
听见外头嘎巴响了一声,好像是一根枯树折断了。当时谁也没在意。可不久,
保姆冲了进来,告知小孩失踪。三人冲到孩子的房间,只见地板上有脚踩的
泥泞,窗外有一架梯子,取暖器上有一封勒索信。不久,又收到劫持者的勒
索信和一个包裹,里面是一件孩子的毛线衣。法庭出示物证,拿出婴儿的毛
线衣 (正是出事那天临时给孩子换上的那件)。林德伯格夫人的感情的承受
力已经超过了极限,她当场昏倒在地上。
依美国法律,辩护律师有权向对方证人反质询,但略为思考后,他明智
地放弃了这一权利。此时质询林德伯格夫人,无疑是在向包括陪审团在内的
全体成员挑战。
查理·林德伯格上校出庭。他几乎是完全重复了事情发生的经过。案件
发生一周后,警方侦破毫无结果,为了孩子,上校愿意答应劫持者的要求,
通过中间人康登教授交付5万美元,它换来一张婴儿放在何处的卡片。但事
后证明,劫持者完全在欺骗,那儿没有孩子,孩子在出事的当天晚上就死了。
讲到交付赎金时,上校的呼吸变得困难起来。那天晚上拿走钱的人就在眼前。
他闭了一下眼睛,脑中浮现了那天的情景:深夜,汽车穿过空荡荡的纽约街
头,停在公墓门前。康登下了车,抱着钱盒子,走进墓地。远处的黑暗中有
人招呼:“教授,往这边来!”
检察长问林德伯格:
“从那以后,您还听见过这个声音么?”
“听见过。”
“是谁的声音?”
“是布鲁诺·豪普特曼。”
林德伯格的证词引起强烈反响。然而,下一个出庭作证更为精采,证人
是唯一和劫持者说过话的第一号证人康登教授。这是一位心地善良的老人,
为了营救孩子,他自己挺身而出,愿意给劫持者当中间人。康登须发斑白,
却步履矫健,耳聪目明,说话铿锵有力,条理清晰。他详细地叙述了公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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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的经过。检察长向他提出问题:
“和您说话的那个人是谁?”
康登转向被告,炯炯发亮的眼睛逼视着对方,坚定他说:
“是布鲁诺·豪普特曼。”
专家们缜密的科学分析,使被告根本不可能逃脱罪责。世界著名的笔迹
专家艾伯特·奥斯本根据劫持者发出的14封信,和豪普特曼被捕前后书写的
16份文件,分析了其中的拼法错误、语法错误,还有字母和数字的特点,得
出了肯定的结论:索取赎金的所有信件皆出自一人之手,这个人便是布鲁
诺·豪普特曼。
木材专家凯勒向审判团作了惊人的论证:凯勒发现,劫持者现场留下的
梯子,其一根横撑有四个表面是方形的钉子洞,在豪普特曼家中找到了四根
截面方形的钉子,和横撑上的洞正好吻合。还有,凯勒指出:梯子肯定是用
豪普特曼的刨子刨光的,从显微镜下看,刨子的刀面并不是在一个水平面上,
都有一个特定的形状,它刨出的木头表面必然留下特定的纹路,这些纹路好
比人的指纹,没有完全一致的时候,……凯勒的结论是:罪犯使用的木梯肯
定出自豪普特曼之手。
这些专家的证词无懈可击。狡猾的辩护律师们只得抓住案情中尚存的疑
点,争取辩护的主动。律师指出:从案情的调查来看,劫持分子不仅认得孩
子的寝室,而且知道那天晚上孩子睡在单独的房间里,而不是和爷爷奶奶在
一起,因此有理由认为:豪普特曼不可能单独作案,肯定有知情人通风报信。
他的同谋是谁?为什么没有抓住同谋?而且,律师对林德伯格本人也表示怀
疑,因为案发后,林德伯格认为他的勤杂人员都可信赖,拒绝警方审问他们。
后来,警方发现上校有个女仆维奥菜特·夏普,此人说不清楚出事那晚自己
在什么地方,在审讯中服毒自杀。轻生原因至今不明。当时林德伯格禁止警
方审问他雇用的人,岂不蹊跷?此案肯定有同谋!谁是同谋?可能是不明不
白自杀的维奥莱特·夏普,也可能是林德伯格家新近去世的管家。
莱利律师的辩护更为深入。他怀疑保姆贝蒂,她是可能协同作案的最好
帮手,他连可敬的康登教授也不放过,为什么罪犯偏偏选中这位老先生做中
间人,这其中未免有些不明不白。不过,这一切都是人为的假设和推理,被
告方面的50名证人(原告的证人有100人)没有一个拿出可以证明被告无罪
的实实在在的证据。
审理将近结束。审判大厅的气氛已经白热化。总检察长威伦兹在发言的
最后这样说:
“凶手就坐在这里,要是放了他,全美国的母亲明天都要悬着一颗心。
我们的孩子,又将生活在凶残的恶魔的阴影之中。人类最起码的道德不允许
我丝毫犹豫,我要求判处被告死刑。”
1935年2月13日,审判团经过11个小时的讨论,宣判鲁诺·豪普特曼
蓄意劫持谋杀罪,处以死刑。
此后,被告方面至少六次提出上诉,均被一一驳回,美国总统也拒绝赦
免。
1936年8月3日,宣布判决一年又两个月之后,布鲁诺·豪普特曼终于
被送上电椅处决。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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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伯格婴儿案轰动了美国,其法庭辩论亦令人激动。就控方来说,他
们占有各方面的优势,在人们极为同情的情况下做到充分说理,证据充足,
置被告于无可逃遁之地。辩护一方在极为艰难的情况下,仍显得多谋善辩,
其中最主要一点是,他们明智地将犯罪事实与被告人区别开来,避免激怒公
众而造成辩护的失败。他们在公众感情处于亢奋状态时,谨慎地使用反质询
的权利。在对方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不直接为被告辩护,而是抓住
犯罪同谋大作文章,一连串的发问给人们造成豪普特曼另有同谋的印象。辩
护律师的这些作法,颇能取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谁不希望将罪犯绳之以法
呢?但是如有同谋,就可能有主犯和从犯,那么同谋是谁?豪普特曼究竟是
主犯还是从犯?他应负的责任如何?由此推导下去,就可能将法官和听众的
注意力引向他处,从而达到为被告辩护的目的。在法庭对被告明显不利的形
势面前,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避实就虚,声东击西的效果比直接辩护的效果
要好得多。虽然罪犯手段残忍理应遭到法律的惩罚,但作为一种论辩技巧,
被告的辩护律师的辩护尚有可借鉴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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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肖微茨名辩:枪击尸体是不是犯罪?
案情梗概
马尔·德鲁加会是个23岁的年轻人,出生于纽约布鲁克林本森赫斯特区
的一个中产阶级家庭。他父亲和两个哥哥都是会计师,姐姐是宾夕法尼亚州
立大学医学院预科生。马尔跟他的哥哥姐姐一样上了大学,表面上看来,这
个家庭很正常。可马尔有严重的癫痫病,发作起来变得神智不清昏头昏脑,
他从少年时代起就一直被三灾五难缠绕。
1973年12月21日星期五之夜,马尔和两个朋友麦克·盖勒和乔·布什
一起外出钦酒作乐。麦克住在一座公寓地下室里,乔跟麦克住在一起已有好
几个月,他曾答应分担房租和一些费用,但却分文未掏过。这天晚上麦克几
次向乔提起这笔费用,乔总是勃然大怒,说他什么也不欠麦克,如果再提这
件事,“我就跟你玩命”。子夜时分,他们三人回到麦克的住所继续喝酒。
到3点钟左右乔和麦克之间的冲突骤然升级。麦克再次向乔索要那笔100美
元的房租,乔再一次威胁说,若麦克不闭嘴的话他就要动手了。麦克不服气,
又说了一次,乔突然从口袋里抽出一把长柄的0.38口径的自动手枪对准麦
克,麦克吓得后退一步,但什么也阻挡不了乔——他朝麦克的心脏打了三枪。
马尔看着麦克倒在地上,血从胸口的枪洞中汩汩流出。乔又把枪口对准马尔
说:“如果你不向他开枪,我就干掉你。”他这样做是想让马尔也沾上手,
这样他们俩人就是一伙了,马尔也就无法对乔进行指控。马尔在乔的威逼下,
经过一番犹豫,走到麦克平卧在地一动不动的身体旁,拔出0. 口径的22
左轮手枪朝麦克头上打了五枪,这是在乔的0.38口径手枪子弹穿透麦克心脏
几分钟之后。
美国纽约金斯县最高法院以共同谋杀罪对马尔进行审判。美国家喻户晓
的著名律师艾伦·德肖微茨在上诉时,担任了马尔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为
马尔进行了激烈的辩护。
初审法庭成了医学专家作证的战场
1975年9月8日,纽约金斯县最高法院对马尔以谋杀罪进行审判。
起诉书指控马尔和乔·布什“共同下手”枪击麦克·盖勒致死。根据这
一结论,检察院方面必须证明乔和马尔共同策划杀害麦克。如果他们能够证
明两人有这种预谋,至于谁发射的子弹实际上杀死了麦克就无关紧要了。只
要证明从任何一把手枪里发射的任何一颗子弹,或这些子弹一起造成了麦克
的死亡即可。
但是,如果不能证明乔和马尔共同策划杀害麦克,即:如果有证据证明
乔杀害麦克的决定是单独作的,并未与马尔讨论并取得他的同意,那么政府
使指控成立所担负的取证义务会更加艰难。要认定马尔有谋杀罪,检察院必
须以确凿证据证明: (1)乔朝麦克心脏开枪3到5分钟后,当马尔朝麦克
头上开枪时,麦克实际上仍然活着; (2)马尔以为麦克还活着,并且有意
开枪杀死他。
检察院必须证明乔向麦克开枪3到5分钟之后他仍然活着。于是此案成
了医学专家作证的战场,双方都传唤美国著名的法医病理学家前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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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检察院作证的主要医学专家是弗朗西斯·梅洛莫医生,他是警方发现
麦克尸体几小时后作尸体解剖的验尸官。当时没人知道究竟是谁打了第一
枪,验尸官可以判定的只是麦克的心脏和头部都被数颗子弹击中,子弹分别
是两种口径的手枪。由于尸体解剖是从头部开始,尸体报告认为可能造成死
亡的原因是“头部和胸部多处弹伤,造成脑受损及大面积胸腔积血,心脏被
致命地击穿。”梅洛莫医生的证词只是重复了他自己的尸检结果。
在质证时被告辩护律师向他问了个假设问题——在一系列假定的基础上
提出的问题(普通证人一般都不允许回答假设的问题,但专家证人则可以)。
向梅洛莫医生提出的假设问题是:
假如说死者被一把0.38口径的手枪〔乔的枪〕击中 〔胸部〕。再假设约
3分钟至5分钟后死者被一把口径小些的手枪 〔马尔的枪〕击中〔头部〕。
医生,请问在医学上你是否有把握告诉陪审团,后来几次向他头部枪击时遇
害者是否还活着?
医生琢磨着如何回答,陪审员等了好一会儿,他才回答说:“不,我无
法回答这个问题。”
检察院的另外一个专家证人是多米尼克·迪马伊奥医生,他是纽约市医
药检察署署长,负责监督刑事案件中的尸体法医解剖工作。他作证说,一颗
0.38口径手枪击出的子弹——从乔·布什的枪口射出——“穿透肺叶,然后
由左至右横穿心脏。”随后问他那一颗子弹是否足以使人死于非命,他回答
说:“是的。”
一审法官问他,这是否意味着“这人立即就会死亡”?
证人:不,不一定。
法庭:我想知道的就是这个。
辩护律师随即问道:
问:可你并不能肯定他到底需要多长时间才能死亡,是吗?
答:是的,我不能肯定。
最后迪马伊奥医生也被问到梅洛莫医生被问到的假设问题:在盖勒胸部
受到枪击3到5分钟之后,他是否有医学上的把握肯定盖勒仍然活着?
他的回答是:“没有把握。”
被告的律师们决定只传唤一位专家证人:弥尔顿·赫平医生,他曾任纽
约市医药检察总署署长达20年,是纽约大学医学院法医学系主任,是全世界
公认的法医学及法医病理学老前辈。
向赫本医生问的问题是:“能否肯定本案中受害者在遭到布什的0.38
口径手枪子弹枪击后需多长时间才会死亡?”
赫本医生肯定了检察院传唤的医学专家的证词:
“不,没有人能有把握肯定地说出需要多长时间。受害者可以因胸部的
弹伤迅速死亡,实际上在有些情况下他可能会倒下就死,也可能会持续一段
时间……受害者才会死去。可是在大部分情况下这种弹伤很快就可致死。”
此案在医学专家提出的不同论点基础上交付陪审团讨论。
被告辩护律师反对把此案提交陪审团裁定,因为根据医学专家提供的证
词,陪审团不可能确凿地肯定马尔向麦克开枪射击时麦克仍然活着。然而法
官仍然决定应由陪审团来决定本案“最关键的争议”——“开枪时受害者究
竟是否还活着。”
这个争议提出了道德和科学上的根本问题:生命在什么时候终结?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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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神学家、哲学家和律师对这个疑难之谜已讨论了几百年。有人认为心脏
停止跳动之时生命即告终止。可是,自从人工心脏循环系统出现之后,人的
心脏可以由这种设备维持跳动,在人的其他生物器官死亡之后仍然保持功
能。这么一来,大部分医生都提出以“脑死亡”——大脑细胞电流活动的终
止为标志——作为法律意义上更有用的生命终结的标准。
然而,一审法官并没有邀请陪审团参加这场对宇宙造物开天辟地的研
讨,他只是指示陪审团说:
“一个人只要有致另一个人于死地的故意,并实际上采取行动造成了另
一个人的死亡,就犯有谋杀罪。”
法官解释在一件谋杀案中“故意”的定义是:
“蓄意地采取某种行动,执意地、犯罪性地,而不是偶然地、错误地,
或由于疏忽大意而做了某事。”
法官接着指示陪审团如何决定被告是否有认定谋杀罪必须具备的故意。
他解释道,“故意是一个人心里隐密无声的行动,这种行动没办法拍照留影。”
可是,为决定被告是否有犯罪的故意,陪审团可以使用所谓“推断”的方法:
“根据法律,可以推定每个人都指望自己所干的事都达到预期中的自然
的效果。”
然而,法官又提醒陪审团:“你们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推断一说。”
法官指示陪审团,他们只有证明马尔向麦克射击时麦克仍然活着之后,
才能认定马尔犯有谋杀罪。法官指出,如果不能证明这一点,陪审团仍然可
以认定马尔犯有“未遂谋杀罪”。法官的指示中谈到“不可能实现的企图”
这么一个棘手的理论:
“现在,女士们先生们,虽说事实上或法律上受害者不可能被杀,因为
他在这之前已经死亡,如果你可以确凿地证明……被告实际上有意杀害受害
者,被告心里认为受害者当时仍然活着,即使他当时已经死了,但也可以认
定被告犯有未遂谋杀罪。”
这样,法庭授意陪审团认定马尔因枪击一具尸体而犯有未遂谋杀罪,只
要它证明马尔当时认为麦克还活着。
经过两天秘密辩论,陪审团一致认定马尔犯有谋杀罪。陪审团的结论是,
麦克在遭到马尔枪击时仍然活着。他们并不想在如果麦克那时已经死了马尔
是否犯有未遂谋杀罪这样一个次要问题上多费脑筋。但这个错综复杂的问题
仍然埋伏在本案之中,随时都会露头。
上诉庭的首席法官实际上是在为被告“辩护”
马尔一审判决后,著名律师德肖微茨应邀成为马尔的上诉辩护律师,起
草上诉书并出庭辩护。
上诉程序的口头辩诉于1976年2月5日举行,地点在布鲁克林法院上诉
分院的大理石殿堂里,它坐落在布鲁克林高岗幽静美丽的住宅区安谧的角落
里,上诉庭由五位法官组成,但首席法官自始致终是一言堂。
首席法官欧文·夏皮罗提起问题来总带着一种既玩世不恭又浮躁的口
气。他用死不梅改的布鲁克林土音刨根问底,穷追辩护方论据中一个个脆弱
之处。他提的不少问题很雄辩,目的与其说在于引出答案,不如说是在显示
他洞察幽微,对此案的复杂性了如指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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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检察官办公室的代表是一位负责上诉部门的领导人,一个叫赫尔
曼·布鲁克的精明油滑又饱学多识的律师。布鲁克还设走到讲台之前,夏皮
罗就已经扑上去了:“你有什么证据证明他那时还活着?我看不出你有什么
证据。”
布鲁克开始井然有序地从他的上诉答辩状中列举间接证据。“证据不充
分,证据不充分”,夏皮罗不断地插进来说,每次布鲁克提出一个间接证据,
夏皮罗总是能找到一个被告是无辜的假设。
首席法官夏皮罗实际上是在为被告辩护。
几分钟后,布鲁克开始改变策略。他深深地吸了一口气,然后承认马尔
向麦克开枪时他还活着的证据有点“不充足”。
夏皮罗紧迫不舍:“你是说你承认谋杀罪不能成立吗?”
“我们不再坚持认定谋杀罪了,”布鲁克用几乎听不见的声音说,他一
脸丧气相,“可是我们坚持未遂谋杀的证据是充足的。”
夏皮罗咧嘴一笑,对地区副检察官嘲讽他说:“你是想对我说,企图杀
害一具尸体的报告可以认定犯有来遂谋杀罪吗?”这位法官说“尸体”这两
个字时音调几乎提高了两个八度。
布鲁克坚定不移:“这正是我们坚持的论点,法官阁下。”
夏皮罗摇着头,一脸不可置信的苦相:“这理论真是太有趣啦,从来没
听说过哇。”
布鲁克继续理论道,纽约州议会最近修改了关于未遂罪的法律,取消了
“不可能性”的辩护理由。根据旧的法律,如果一个被告被指控企图从事的
犯罪“在法律意义上是不可能”完成的,他就应该无罪开释。
比方说,在一个经常被人引用的英国假设案例中,贵妇人埃尔顿夫人到
法国旅行并购买一些精美的花边,她认为这些工艺品是地道法国花边,这样
回国时就须交纳进口税。可是这位心灵上并不那么高贵的贵妇不打算交关
税,她想在过海关时蒙混过去。海关检查员发现了这些东西,这位狼狈不堪
的贵妇坦白了她的“罪行”。可是再仔细看时,发现倒是这位想骗海关的贵
妇人被人坑了——这些花边根本不是法国货,而是廉价的英国冒牌货。这些
便宜货是无须上税的。埃尔顿夫人是否企图逃避关税?她当然企图犯罪。如
果事实正像她所希望的那样,她就会被认定犯有走私罪。可是,只有犯罪的
企图但行为是正当的能够构成犯罪吗?
当布鲁克就这个论点引水长流时,夏皮罗法官不断地把他拉回到本案中
的具体问题上去:“可你认为被告以为是这样的证据何在?你怎么证明本案
被告错误地以为他开枪时受害者仍然活着?你有任何与被告说他认为当时受
害者已死亡的声明相抵触的材料吗?”
布鲁克说,五发子弹即是明证,这也可以从一个期待他的行动达到预期
后果中得到推定:他自己认为是尸体,却又连打五枪不合常理;还有被告提
不出任何使人信眼的解释。
对布鲁克的每条论据,夏皮罗只是说“理由不充足,现由不充足”。
在1976年3月1日口头辩诉三个星期后,上诉法院5位法官一致同意推
翻地区法院认定的谋杀罪。法庭在讨论了医学证据以后作出结论:
“检察院方面未能确凿地证明盖勒在被告朝他开枪时仍然活着。”
决定了谋杀罪不能成立后,法庭转而讨论检察院方面的未遂谋杀论据,
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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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认为〔盖勒〕已死,对他这种说法对方没有
拿出一丝一毫相抵触的证据。”
因此,法庭裁定不能认定马尔犯有未遂谋杀罪,因为他没有打算杀害这
具尸体。对马尔的所有指控都被驳回,起诉书也撤销。
再一次上诉:一波三折
纽约上诉法院的复查工作包括两个步骤:首先,由败诉一方向该法院的
一位法官提出申请;然后,如果该法官认为有必要复查,该案就会呈交全体
法官讨论,并择日进行口头辩诉。检察院向首席法官查尔斯·布赖特尔呈递
了复查申请。
一星期后,法庭正式批准了检察院上诉的申请。
这对德肖微茨来说是一种极罕见的经历:德肖微茨将作为被上诉人的律
师出庭,为维护下级法院的裁决而斗争,而不是像他在一般情况下那样总是
担任上诉人的律师,向下级法官的裁决发动进攻。
在上诉法院,七位法官前举行的口头辩诉就像七种乐器发出的不和谐
音,每个人都有各自的观点。法庭在关键问题上四分五裂。有一位法官坚持
说,认定谋杀罪的证据是绰绰有余的,乔和马尔共同策划和执行了杀害麦克
的计划。
另外一位法官一直在问,为什么枪击一具尸体可能构成未遂谋杀罪。第
三个法官对犯罪故意的证据表示怀疑。余下的法官意见纷坛,对事实和法律
各有高见。对于诉讼双方来说,每次在几分钟内要想澄清利害堪称不易。
1977年5月12日,地区法院上诉作出裁决14个月后,纽约上诉法院的
裁决下达了,该裁决带着明显的妥协印记。它同意上诉庭的观点,检察院未
能证明马尔向麦克开枪时麦克仍然活着,所以谋杀罪必须驳回。“不管怎么
说,反正枪击一具尸体不是谋杀”,法庭认为,“人只能死一次”。可是,
法庭认定马尔犯有未遂谋杀罪,因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向麦克开枪时认
为麦克还活着。如果被告认为受害者在开枪时仍然活着,“那么以受害者那
时可能已经死了作为反驳未遂谋杀指控的理由就不能成立”。换言之,根据
纽约州法律,如果开枪者把一具死尸当作活人来打,他就犯有未遂谋杀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