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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回合:警察发现的物证是否有效

作者:多人 当前章节:15372 字 更新时间:2026-6-20 15:14

第一回合:警察发现的物证是否有效

1994年6月30日上午9时,全美注目的辛普森案拉开了序幕。

女法官凯瑟琳·安·肯尼迪·鲍威尔主持了对辛普森的第一次预审。

法庭应起诉方的请求,传唤了一家刀具店的雇员和老板、被害人戈尔德

曼工作的餐厅经理、尼科尔的四名邻居、凶杀案发当晚接辛普森去机场的司

机和住在辛普森家的房客、案发后进入现场和辛普森住宅发现证据的警探马

克·福尔曼、菲利普·旺内特尔等共11人,以证明公诉人提出的指控是成立

的。

在这些证人提供的证据中,对辛普森最为不利的是警探发现的物证。律

师团根据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要求扣留这些物证,反对将其列为指控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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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按照第四条修正案,对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所做的搜查,原

则上应该事前得到批准,这就是所谓有证搜查。搜查者必须持有有效的、经

司法官签署的签证,列举搜查得以成立的理由和具体的搜查对象。然而,法

律还允许在某些情况下进行无搜查证的搜查,这主要发生于合法逮捕的附带

搜查、被告人自愿情况下的搜查以及某些特别因素下必须进行的搜查。最后

一种情形规定得相当含糊,从而也为警方及起诉方的许多违宪行为打开了方

便之门。

当然,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重要的是看法官如何来裁决。

经过一番较量,肯尼迪·鲍威尔法官下达了她的裁决,这是一个令辛普

森的律师们大为失望的裁决,上面写道:

本庭决断的关键问题,在于无证进入洛金汉街的住宅,以及发现若干物

证,在某些紧急场合应否视为合法,这堪称法律上的一处灰色领域。我的意

思是指,尚无任何定则表明所谓紧急场合存在于何时何地,以及它于何时无

法成立,它只能依据案件的基本要件,针对案件个例予以决定。

鉴于预审时实际提出的证据,起诉方及被告方均已提出诸多案例。本庭

对这些案例予以考虑。

……

有鉴于此,本庭否决辩方的扣留申请,允许其所发现的手套作为证据,

允许车道上的血迹作为证据,也允许街上野马车的血迹作为证据。

公诉方再一次赢得了胜利

1994年7月7日,起诉方传唤了洛杉矶警察局的血液专家格雷高里·麦

西逊先生。他无情地指出,他对血液的分析表明,只有O·J·辛普森的血型

同犯罪现场发现的混合血迹完全相符。

律师团的律师们照例进行了顽强的反击。下午,O·J·辛普森的首席律

师罗伯特·L·夏皮罗站起来做了陈述:

“我要求法庭考虑成立一个陪审团,以便针对各项情况证据考察本案。

如果提供的证据仅仅涉及情况证据,有罪的判决是无法做出的,除非这种情

况明确指证了一桩罪行,而且不与任何其它合理的观点有所背离;另一方面,

如果情况证实了有罪或者无辜,这个陪审团,这些事实的追寻者,必将接受

证实无辜的观点,而不接受对其有罪的证实。

“显然,我们面前的并不是审判,同样显而易见的,是我们的责任并不

相同,然而法律原则却依然存在,这一桩案件完全依据的是情况证据;而且,

通过提出证人和交互询问,我们已经清楚,这些情况既能够表明犯罪嫌疑,

也同样倾向于无辜的观点。

“证据的关键所在,是人们援引血清学99%的几率,声称在邦迪街犯罪

现场找到的四滴血,与O·J·辛普森表现出相同的类型和化学成分。

“这一结论有一个逆命题,那就是如果你随便找上一个星期天去戏院,

总会碰见四万到八万的人具有相同的血型。

“第二点。据一些证人说,辛普森先生常和他的前妻——死者尼科尔一

起照管孩子。对这个案件而言,我们可以合情合理地假设,他会在完全正常

的情况下到她的公寓,来看看孩子,来跟他们玩。由于犯罪学家无法确定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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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的时间,我们又有一个合情合理的想法,即这些血污即便属于辛普森先生,

也可能是在其它时间,而不是在案发时留下的。事实上,犯罪学家考察照片

的结果,已经认定这些血污来自不同的时间。然而他责怪照片效果太差。在

交互询问中,他却还是承认,理想的犯罪现场照片,往往是使用同一种类型

的设备,在相同的照明情况下由同一个角度拍摄的。

“对我们所说的第二点,起诉方会反驳说,在辛普森住处后面的杂物中

发现的手套,与在犯罪现场发现的手套极其相似……”

“事实上,如果凶手住在辛普森家,法庭就必须相信以下各点:至少有

一个小时的剩余时间,容得凶手离开犯罪现场——我们知道,那里两个被害

者都流了大量的血。显而易见,杀人者必须掩盖血迹。然后,他还要做下面

的事情:丢掉血衣,因为它们至今尚未发现;丢掉血鞋,因为它们至今尚未

发现;然后回到家里,把一只血手套丢到后院,这些同正常的逻辑谬以千里。”

“我们的手里并没有证据,显示在上述记录当中,是谁做下如此可怕的

事情,做得胸有成竹,深思熟虑,一如检察官在起诉书里指控的那样。这一

宗案件,警察已经承认他们尚在侦察,尚在寻找其他的疑犯,而法医们也承

认,使用了两件杀人工具——这便明确显示,存在着不止一个凶手。

“我无意提及对证人们的每一责难。然而我认为,非常非常清楚的一点

在于,每个参与此项侦查的人都未曾坚持职业性的方式。自从洛杉矶警察局

抵达犯罪现场时起,直到他们开始着手科学侦查,这其间相距几乎十小时。

有证言认为,显然消防署也在现场,他们无所事事,空手而返;而验尸官的

报告却分明显示,消防署的负责官员断言那两人已经死亡,我真怀疑他是在

多远的地方看见的!”

“这宗案件,每个人都仓促得出不现实的结论,正如这些证据的情形一

样。这一宗案件,根本未曾准备停当得足以送上法庭。”

最后,肯尼迪·鲍威尔法官宣布了法庭裁决:

“本庭周密考虑了本案的证据,以及辩论双方的争论。鉴于有关事项的

证明并未超出合理怀疑的证明,本庭感到,有大量证据足以强烈怀疑指控的

罪行,因此,将否决驳回指控的申请。”

“请被告起立。”

“现存证据已经表明下列罪行,且有足够理由相信,被告犯下了被控的

罪行……”

“因而,本庭裁决被告必须回答上述指控。本案不得保释,被告应移交

洛杉矶司法厅监押。最高法院提审日期定于7月22日上午8点30分。

“将被告押回去。本庭休庭。”

这一裁决意味着控辩双方在又一次较量中,公诉人方面获得了胜利。但

双方都心照不宣,这还不是最终结果。

一个猎豹一样的DNA专家来到法庭上

1994年7月22日,洛杉矶最高法院的兰斯·伊藤法官正式宣布受理辛

普森案,从而使该案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按照美国宪法规定,接下来对被告的审理是由陪审团进行的。这是美国

诉讼制度最为根本的特点之一,即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

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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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月24日,辛普森案再一次开庭。按照法律程序,控方代表克

拉克女士首先进行陈述,然后,著名黑人律师约翰尼·L·科奇兰——他刚从

纽约飞来加盟辩护律师团——又进行了陈述。

随后,双方的主将们走马灯似地上场,对各色证人进行了交互质询。在

这场战斗中,双方得失相当。辩护方略占下风。

丹尼斯·方是案发后警方的主要证据收集人。克拉克女士让他出场,向

陪审团提供了本案的实物证据——血滴、毛发样本、脚印、滑雪帽、皮手套

等。

他没有料到,一直在法庭上偏处一隅、不声不响的贝里·谢克,一个来

自纽约的DNA专家,正像猎豹一样等待着他的出现。

4月4日,贝里·谢克出庭对洛杉矶警察局的一流犯罪学家丹尼斯·方

进行交互询问。询问伊始,他便集中力量,指责警方的助手安德丽·玛祖拉

女士采集血样的方法。他在法庭上播放了一段录像,其中显示6月13日在犯

罪现场,玛祖拉女士在将手套和帽子放入纸袋时,未曾更换她的乳胶手套。

“你没有告诉大陪审团,安德丽·玛祖拉是收取手套和帽子的人之一?”

谢克律师问。“你没告诉大陪审团安德丽·玛祖拉参与的全部事实?你对大

陪审团的证词是否曾经宣过誓?”

接着,谢克先生像一位讲堂上的教授,给这位犯罪学家讲起了收集证据

的原则。证据必须保存良好,防止污染和窜改;工作要迅速而不忙乱,笔记

要记得精确。他问方先生是否同意他所讲的每一条原则。

丹尼斯·方显得非常尴尬,讲话支吾搪塞。对一些问题,他嗫嚅道“没

必要”或者“我不这样认为”。

贝里·谢克的交互询问显得异常干净有力。他一针见血地质问,起诉方

用来对付辛普森的那堆证据,是否已经被这种收集过程的过失破坏得一塌糊

涂。

4月5日上午,贝里·谢克继续对犯罪学家丹尼斯·方进行交互询问。

在这一天,他进一步抨击了警员和犯罪学家们收集和保存证据的态度和方

法。

在警探汤姆·朗格上个月作证时,他曾经承认在6月13日上午七点半,

命令从辛普森太太家取出一张毛毯盖住辛苦森太太的尸体——用他的话说,

目的在于防止窥淫癖偷看。然而那时,验尸官和犯罪学家们还没赶到现场—

—因而,在谢克的质问下,丹尼斯·方尽管态度强硬,也不能不哑口无言,

承认这是“一个致命的错误”。方先生还承认了警方的其它严重失误:警察

在很长时间以后才召集犯罪学家赶到犯罪现场;他们没有用黄色警带围起辛

普森的野马车;朗格警探命令把辛普森家发现的手套带到犯罪现场;还有一

张纸,谢克所谓“足以追寻凶手手印”的纸,却从犯罪现场失踪了。

就是在这样的僵持中,贝里·谢克死死地把丹尼斯·方先生咬住在证人

席上,不让他轻易脱身。这一天他把攻击的重点放在DNA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方面。谢克律师放映了另外一段录像,画面显示一点棕色的物质,正位于那

张盖住辛普森太太尸体的白毛毯边缘。

犯罪学家把画面仔细看了一下。的确,那里有一块黑色的斑点,他承认

道。然而他说,根本分不清那是个三维的东西,还是仅仅只有两维。

于是,贝里·谢克又取出另一段录像,而且把它播放了一遍又一遍——

他说,那上面显示的正是这位丹尼斯·方先生,他用手拿着犯罪现场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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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封,而且不像他所坚持的,他根本没戴什么乳胶手套。

“瞧这儿!瞧这儿!”谢克律师得胜般地大叫,“你有何评论,方先生?”

丹尼斯·方被这个问题闹得火冒三丈。他嘟着嘴巴不愉快地说,他从来

没有用手碰过那个信封——戈尔德曼曾经用它送来了布朗太太的眼镜,并且

从此惨遭屠杀。“我闹不清这是什么东西。可我知道它不是那个信封!”他

忿忿地争辩道。

至于方先生对NDA的知识,也遭到了谢克律师的揶揄。“我倒挺想查一

下你有的那点知识。”他尖刻地说。

在交互询问的第四天,谢克律师的锋芒不减。在谢克律师眼里,丹尼斯·方

改变自己的证词,以图保护马克·福尔曼,那个一身脏污、疑迹斑斑的明星

警探证人。他认为,方先生的表现,已经远非仅仅错误地叙述他的观察,而

是从未进行过他津津乐道的各项检验。同时,他也认为,在提及旺内特尔警

探交来辛普森血液样本的问题时,丹尼斯·方说了谎话。

还有在预审作证时,福尔曼警探曾经说在辛普森汽车的车门台阶处发现

了四滴血迹;而且在审判时,他还说他曾叫方先生注意这些。然而遍查丹尼

斯·方的笔记,却丝毫未提及血迹,也未提及福尔曼讲过什么话。对此,犯

罪学家承认说,他自己也发现少了至少一、两滴血迹,然而并未记在笔记本

上。

丹尼斯·方第五天站在贝里·谢克面前接受他的交互询问时,几乎疲于

应付了。他宣称,在6月13日那天,他亲手把一管辛普森的血样拿出被告家,

放到了警车上面。然而这一点,却显然同先前旺内特尔的说法矛盾——丹尼

斯·方曾经被这位警探说成从他的手里得到了血样。

到4月18日,丹尼斯·方终于完成了他长达九天的作证。

辩方律师卫在DNA检验问题上向控方发起了强攻

脱氧核糖核酸,简称 DNA,是存在于细胞核内用于储存遗传信息的巨大

分子。由于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DNA分子组成,这项技术便继指印和血型研

究之后,成为另一个重要的检测项目。如今,在辛普森案件的审理过程中,

DNA检验的可靠性及DNA证据的适用性等问题,又一次变成了双方律师争论

的焦点。

辛普森的律师们在DNA证据方面毕竟有懈可击。这里最重要的失误就是

在收集血液样本的过程中存在着草率的现象,而且这一点已经被收集血样的

警方人员所承认。其次,对DNA进行检验的实验室程序也存在着缺陷。

5月8日,起诉方首先传唤证人罗宾·科顿,这位塞尔马克公司的实验

室主管,从而正式揭开了DNA证据出示过程的序幕。

在艰难的作证过程中,科顿博士极力通俗易懂地向满脸惶然的陪审员讲

解复杂的技术问题。经过分析,可以断定起诉方提供的血样“相似于”辛普

森先生的基因类型,而且起诉方的血样来自辛普森太太和戈德曼先生身边的

血泊;因此,辛普森先生就是这些血液样本的“提供者”。

“这种类型与辛普森先生的类型相容,看上去也极像。”她指点着显示

屏上的照片,告诉陪审团说。

乔治·克拉克,这位来自圣迭戈的法律专家,适时地提出一个引人关注

的问题。他想知道血样是否能够败坏到如此地步,以至于其他人的DNA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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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变得同辛普森先生相符。

“我曾经见过DNA类型败坏到根本无法解读。”科顿博士说道。

“那么,这种败坏是否能使得一种类型的DNA变成类似于其它类型?”

“不,不会的。”证人断然说。

对罗宾·科顿博士的交互询问由纽约律师纽菲尔德先生负责。他首先把

矛头指向DNA分析的统计原则,询问这项由国家研究人员确定的原则到底有

多大程度的可靠性。

科顿女士回答:“它们只意味着本身的含意,除此之外不意味着任何问

题。”

纽菲尔德继续引导,直到让证人说出了“有些人不同意这种意见”为止。

“可这不是你的估计吗?”他问。

“是我们实验室的估计。”

这时,伊藤法官进行了干预。他让陪审员们退出法庭,告诫律师们说,

他们之间的争论不应“不论证证据,不出示证据,而只是无谓争论”。

在这一天的交互询问当中,纽菲尔德律师不断向科顿博士提出DNA证据

有效性的“假设性问题”。他的问题尖锐而具挑战性,以至于多次遭到起诉

方的拒绝和伊藤法官的警告。

在这一天的终了,纽菲尔德律师询问证人“她是不是同意”基于DNA的

人口统计学在科学界引起了“实质性争论”。

“只有一小批科学家反对此项统计。”她承认道。纽菲尔德立刻问她有

多少人。

“一小部分人吧。”证人说。

纽菲尔德立刻读出将近20名科学家的名字,问科顿博士是否承认他们的

工作,对其中的绝大部分人,她都草率地答道:

“不。”

在下一天的交互询问里,纽菲尔德律师开始显露锋芒。他终于把矛头直

接指向证人本身,试图瓦解她的证词给起诉人的观点加上的科学色彩。

纽菲尔德律师指出,在证人来洛杉矶作证时,塞尔马克每天要付出一千

两百块钱,那么,“塞尔马克是供人租用进行DNA检验的公司吗?”

这个问题引起诉方的一片抗议浪潮。于是,纽菲尔德律师改变了提法。

“塞尔马克实验室是一家商业机构,不是吗?”他问。

“是的。”证人说。

“那么,不仅仅由你从事实际检验,比如在本案中为起诉方所做的;你

还要一一举例说来这里作为专家作证,而向起诉方索取报酬。不是吗?”

“我来这里由塞尔马克付酬,我不索取报酬。”

“在一场评估DNA类型适当方法的争论当中,塞尔马克是否对其结果具

有财政方面的利益?”

伊藤法官同意玛西亚·克拉克拒绝回答。

可纽菲尔德马上换了个角度,重新展开了进攻:

“如果有一点样本,在6月天被放进很热的卡车,隔绝空气长达七个小

时,而且这七个小时里样本又一直湿乎乎的,那么,败坏的过程能否持续下

去?”

“你说的有多热?”证人脱口问他。

起诉方立刻蜂起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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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处理和收集证据的工作她不会知道的。”法官最后说道。

5月15日,罗宾·科顿博士作证的第六天,纽菲尔德律师乘势追击。他

提及1988年对塞尔马克实验室的那项测试,指出那正涉及两三种样本装入一

个试管,非常类似于本案的情形。

罗宾·科顿博士立刻反对:“我并不认为,由于我们的一些检验出现了

错误,我们的其它工作就无法适用。”

“是不是可以说,塞尔马克的差错率达到了五十比一?”纽菲尔德窃笑

着问,起诉方又是一片声地反对。

另一方面,证人西姆斯指出,o·J·辛普森的野马车里发现的血迹,分

别相符于这位被告和两名被害者;而犯罪现场辛普森太太家门外发现的三处

血迹,均符合辛普森的DNA类型;至于辛普森家发现的手套上的血迹,则属

于这三人的混合物。

“照你的说法,辛普森先生是这些血迹的来源?”起诉方的赫尔曼先生

问道。

“是的。”证人肯定地说。

赫尔曼决心给陪审团一个极其深刻的印象,他向证人提问道:

“现在, DNA能飞吗?我的意思是说,没有科学研究证明这一点,是

吧?”

“不,我不认为它有翅膀。”证人说。

“那,如果它来自一只鸟,又该怎么样——它能飞吗?”赫尔曼继续问,

“一个运动员的DNA是否比一个死人的DNA更有能耐运动?”

杰出的干将贝里·谢克律师立刻高声提出抗议。

接着,他提出了一连串假设性问题:

如果警察把尚未凝结的血样放进背包,再扔进闷热难当的卡车,血液样

本会变成怎样?谢克向证人追问道。那么,警方后来为什么又对血样强行扣

留?如果实验人员在处理血样和处理其它物品的过程中间不换手套,那会造

成怎样的后果?

“是说谎。”福尔曼咬着牙,朗声答道。

对福尔曼的第一次质询是在3月13日,是由经验丰富的大律师李·贝利

进行的。他想让证人可疑的一面暴露在陪审团面前。做这种毁灭性的工作,

李·贝利真是得心应手。

在他的询问下,福尔曼警探承认,他“在失去一个很有趣、很复杂的案

子时,会很失望的”,贝利律师的机会来了,他马上问道:

“作为这种信念的结果,你会决定做些什么吗?”

“不。”福尔曼尽可能清晰地答道。

贝利律师要求警探逐分钟讲清楚他在南邦迪街875号辛普森太太的住宅

以及北洛金汉街360号辛普森先生的家里所做的一切。

对此,玛西亚·克拉克立刻表示反对。“庭上,”她对伊藤法官说,“被

告方表现出一种事实上的不可能性,他们从来没有,也从来不会表现出任何

机会,提供出任何证据,表明警探福尔曼先生栽赃过任何东西!”

贝利律师并不气馁,他字斟句酌地问:“福尔曼警探,你曾经否认过认

得凯瑟琳·贝尔,同样,你也曾宣布在辛普森先生家发现了一只右手的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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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对这些态度的真实性你感到满意吗?你真的肯定从没有见过凯瑟琳·贝

尔,正如你同样肯定,你发现了我们正谈的这只右手的皮手套?”

贝利律师紧紧盯住了福尔曼宣称自己在那天凌晨三点半时从邻居院里观

察戈尔德曼尸体的那五秒钟。他暗示,在那个晚上,警探有足够的时间赶过

去拾起手套。

至于野马车上的血迹,律师只是提出了这样的问题:

“那时你知道野马车上有血吗?”

“不知道。”福尔曼答道。

“你用手套在野马车上擦过吗,福尔曼警探?”

“没有。”

福尔曼说,在对戈尔德曼的尸体进行检验时,他所看到的只有那一条伤

口。

“那一双手套又怎么样呢,警探?”贝利立刻追问道,“你在那里看到

了一双手套?”

“我看到的是一只手套。”警探答道。他接着讲到在辛普森家里发现的

另一只:那个地方很黑,早上六点钟天还没亮,头顶又罩着浓密的树叶。

“那么,你预感到会发现什么吗?”律师问道。

“我不知道,”福尔曼说,“我想兴许有什么塌了下来……我往前走,

走了约摸15到20英尺,我见到个黑东西,就走近它……”他用手指着一张

标有“北洛金汉街360号发现的手套”字样的照片,“后来,我看清了,那

是只手套。”他接着说。

律师显然对其中的细节极感兴趣,他追问道:“为什么你要独自到那里

去,如果有什么危险的疑犯躲在辛普森家的阴影里呢?你的用意难道不是独

自走到南边的墙下?”

“不是的。”福尔曼警惕地回答。

“只是走过去做事,不是吗?”

“我还不知道南墙能不能走过去。”

律师的眼睛里有一种凶狠的神情。“不,你离开那房子,独自呆了十五

分钟,只是要去做事?”他问。

“我确实是这样做的。”福尔曼说,一脸委屈的表情。

“想想你去年7月的证词,福尔曼警探。”贝利凑近证人的脸问道,“那

时你说,你在辛普森先生的野马车里面——不仅是外面,还有里面——发现

了血迹。现在,我们怎么又听你说,你没有朝凯林先生要汽车的钥匙?”

福尔曼抬起头,他嗫嚅了半晌,终于无力地答道:

“那时我说错了……”

贝利律师继续提出自己更有威胁的问题:

“在描述别人时,你用过‘黑鬼’一词吗?”

“没有,先生。”

“近十年来,你用过这个词吗?”

“我设想起来。没有。”他回答说。

“那么,你是在说,近十年来你没有用过这个词,福尔曼警探?”

“是的,我是这样说的。”

李·贝利提高声调,仍然向警探追问:

“所以任何人来到本庭,指证你用过这个词,他们准是说谎,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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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尔曼警探?”

“是说谎。”福尔曼咬着牙,朗声答道。

1995年8月29日,这一天出现在证人席上的,堪称本案当中的风云人

物之一——这位证人便是给马克·福尔曼警探录下了13个小时致命磁带的劳

拉·哈特·麦金尼女士。

她的磁带把马克·福尔曼冠冕堂皇的假面剥得精光。这位文明社会的警

探把黑人叫做“黑鬼”的例子足有41个——其中至少有七个是绝对没有疑问

的。除此之外,磁带还证明这位警探在不存在可能原因的情形之下进行逮捕,

使用非法证据,漠视法律程序,殴打疑犯以便强取口供。

然而就在3月里,福尔曼在法庭上向李·贝利律师一口咬定,近十年里

他根本未曾说过“黑鬼”一词,就像他未栽赃那只手套一样真切。如今,麦

金尼女士轻易地揭开辛普森案掩藏得最深的黑暗与欺骗,这使得人们心中一

切的真实都变得不可相信起来。

被告方的律师们朝气蓬勃地着手反击。杰拉尔德·厄尔曼先生在法庭上

对那警探大张挞伐,把他叫做说谎者、偏执狂和法律破坏者。“福尔曼先生

真是洛杉矶最凶险的恶梦,亚拿大以来最大的说谎者。”他引用《圣经》中

著名的说谎者典故评论说。

1995年9月5日,饱受攻击的前警探重新出现在证人席上。可是这一次,

马克,福尔曼再也没有了先前那种趾高气扬、雍容倨傲的气度。他的脸色比

那位著名的被告不知阴沉多少倍。

“你在预审时提供的证词是否完全真切?”律师问道。

“我想坚持我第五修正案的权利。”他终于说道。

这真正算是福尔曼保护自己的最后一着。根据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的

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每个被告和疑

犯均可以援引本条拒绝提供供词,同样,疑犯的供词也不能作为给他定罪的

基本依据。由于马克·福尔曼否认讲过“黑鬼”一词已经犯了伪证罪,则他

援引第五修正案,可以暂时避免受到司法追究;不过,毫无疑问,在每个陪

审员的心里,他已经被坚决彻底地定了罪。

厄尔曼律师继续追问下去:

“你是否窜改过警方记录?”

“我想坚持我第五修正案的权利。”前警探答道。

“你是否在本案中栽赃过或捏造过任何证据?”

“我想坚持我第五修正案的权利。”

“被告方没有问题了。”他终于宣布。

这短短的四分钟询问使得双方力量对比的天平发生了根本性的偏转。一

位观察审判的法律专家评论说,马克·福尔曼的态度“总的讲来是预料之中

的”,他势必企图援引第五修正案保护自己免遭伪证罪的控告。然而事实上,

援用该条修正案总是困难而又危险:人们可以把他的行为解释成企图保护自

己免于其它更加严重罪行的控告——栽赃证据和窜改证据。

被告方策略的高明正在于此。

那么,真正的凶手在哪里?

1995年秋,辛普森案在历时一年多的审理之后,临近尾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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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作最后的总结性陈述时,起诉方的克拉克检查官、道尔顿检查官

和辩方的科奇兰律师、谢克律师各自施展辩才,把己方的意见作了归纳。他

们的发言充满感情,充满无可辩驳的逻辑力量,向这场马拉松式的法庭辩论

的终点冲刺。

1995年10月2日9时16分, 12位陪审员进入了评议室,开始了他们

对案件的讨论。

下午3点,随着三声蜂音器的轻响,意味着陪审团已作出了一致的裁决。

很快, 12位陪审员回到了法庭。

陪审团最后的裁决是:辛普森无罪。

他被当庭释放。

这个结果,可以说是辛普森的律师们费尽千辛万苦为他从法庭上争取来

的。

但在1994年6月12日夜里,确实有人杀害了尼科尔和戈尔德曼,究竟

谁是真正的凶手呢?

所以说这一案件还未结束,也是有道理的。

【评析】

超级明星辛普森涉嫌杀妻一案,控辩双方的辩论是激烈的。尤其是辩护

律师们的表演,更是高度职业化的。他们面对强劲的对手,面对被告辛普森

许多不利的因素——在不在场问题,血液、手套等等证据,律师们的辩护可

以说是相当成功的。他们从对被告极为不利的证据本身入手,抓住控方的细

小漏洞,对证据本身的可靠性提出了质疑,给法官及陪审团造成证据不确凿、

证人不可靠的印象,从而在找不到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赢得了法庭辩论的胜

利。辛普森被当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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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胎合不合法:美国最高法院里的争论

案情梗概

1971—1972年,在美国最高法院里曾经发生过关于堕胎的大辩论。堕胎

在美国不仅是个法律问题,更是一大社会问题,在妇女是否有权自由堕胎这

个问题上,美国法律界以及宗教界长期争论不休。

1971年12月初,美国最高法院的7名法官一致同意受理反对佐治亚州

和德克萨斯州限制堕胎法令的两个案件。但最高法院受理这两个案件的初

衷,并不是愿意去坚决处理广义上的堕胎问题。受理这两个案件只不过是要

决定,要不要进一步限制联邦法院对州法院的诉讼程序的干预。即是说,这

两起随胎案主要不是辩论堕胎权利本身,而只是谈司法权限问题。但堕胎问

题在辩论中逐渐引向了深入,这与大法官布莱克门的孜孜不倦的探索有着紧

密的联系。

一个大雪飞舞的日子,最高法院开庭就这两个案子进行了口头辩论。

在其中一个案件里,萨拉·韦丁顿代表一位希望推翻德克萨斯州 1856

年限制堕胎法的妇女出庭辩护。

韦丁顿是一个很沉着但却没有经验的律师。她不了解最高法院集中着眼

于司法权限问题,一开始她谈的就是妇女堕胎的宪法权利。

斯图尔特指出,有几个问题要先讨论一下,其中包括司法权限问题。

韦丁顿回答斯图尔特说,她不认为存在司法权限问题。根据以前最高法

院的裁决,当涉及宪法问题时,联邦法院可以干预州法院。最高法院有许多

根据可以否决德克萨斯州的堕胎法。韦丁顿说,“从一开始,我们提起诉讼

就引证了 ‘正当诉讼程序条款’、 ‘权利应受平等保护条款’、宪法修正案

第九条,还有各种材料,因为——”

怀特法官插话:“还有什么更合适些的东西吗?”

韦丁顿说:“啊!有的。”

可是,怀待在他认为应当详谈的地方盯住了韦丁顿,因为她提出了一个

广泛的宪法问题,最高法院大多数人通常都是反对这样做的。

怀特问:“好,你认为你所坚持的宪法权利是或者不是一直追溯到出生

时为止呢?或许你还有什么别的见解?”

她说:“我认为,人在出生后才受到宪法保护。”

韦丁顿发言的时间很快就完了。

当德克萨斯州助理司法局长杰伊·弗洛伊德代表该州为本案辩护时,马

歇尔又回到了堕胎问题上。他问:“一个未出生的胎儿什么时候享有全部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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