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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回合:警察发现的物证是否有效 .2

作者:多人 当前章节:15386 字 更新时间:2026-6-20 15:14

第一回合:警察发现的物证是否有效 .2

法权利?”

弗洛伊德答复:“法官先生,任何时候都有,我们认为没有界限。从受

孕大约七天到九天起,由人类胚胎的发育一直到胎儿的成长。”

马歇尔问:“那么前六天怎么办呢?”

这引起了旁听席上一阵轻轻的笑声。

弗洛伊德承认:“我们不知道。”

“这种状况可以一直上溯到受孕后一个小时。”马歇尔说,他显然对此

自得其乐。

“我不——法官先生,这个——在这方面这是无法回答的问题,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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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洛伊德很狼狈,而且被周围的笑声打断了。

“我懂了,我懂了。”马歇尔单调地重复说,身子向后一仰,对弗洛伊

德的慌乱表示出一种夸张的得意。

当弗洛伊德继续发言时,笑声几乎把他的声音淹没了。

法院转而讨论佐治亚州的案件。玛吉·皮茨·黑姆斯概述了她的当事人

反对佐治亚州的一项法律,它要求堕胎需经两名医生和一个医务委员会同意

才行。她坚持说:“本案和德克萨斯的案件不同,不存在司法权限问题。”

布莱克门作为一个丈夫和三个女儿的父亲,他对堕胎问题是很敏感的。

然而,对于州里的法律干预医生的医疗活动,告诉医生应当或不应当怎样对

待病人,作为梅奥诊所以前的法律顾问,他是对医生表示同情的。另一方面,

总的来说,布莱克门觉得各州应当有权执行自己的立法意志。

斯图尔特认为堕胎问题正是那种最高法院一直没有处理好,而且容易引

起激动的问题之一。可是它已经变得非常重要,以至于不能加以忽视了。堕

胎问题已成为一个政治问题,斯图尔特从他女儿哈里特这个坚强而独立的妇

女身上看到了妇女越来越自立了。

斯图尔特认为,堕胎已变成控制人口的一个合理手段。特别是穷人,一

直受到那种人为地搞得非常复杂的、古老的法律之害。公众对堕胎问题上的

改革是能够接受的。

不过,斯图尔特不想使自己成为法院里带头的积极分子。支持堕胎的人

主张,最高法院应当把它在 1965年对康涅狄格州计划生育案的裁决加以扩

大。在那个案里,法院认为,尽管宪法中没有明确述及保守个人秘密的权利,

可是在许多修正案里有这样的含义。法院裁决说,康涅狄格州不得禁止已婚

夫妇使用避孕用具。支持堕胎的人们希望把这种保守个人秘密的宪法权利扩

大到堕胎方面来。

斯图尔特认为,支持堕胎的人们的主张太极端了。在1965年的裁决中,

他是持异议的,他不想放弃他的主张。让最高法院又去创造一种新的基本宪

法权利是完全不必要的。

在一年前的一个案件中,最高法院支持了哥伦比亚地方法院限制堕胎的

裁决,道格拉斯在表示异议时提出,医生在堕胎问题上的判断是专业上的判

断,不应横加干涉。

斯图尔特想,他可以把道格拉斯的见解加以扩大,用来说明某些反对堕

胎的法令,妨碍了医生按他的最佳判断处置问题。既然领有州里执照的医生

是个专业人员,法律就不应干预他对病人的判断。根据这个理论,斯图尔特

就可以既不使宪法上有明确的堕胎权规定,而又否决佐治亚州的法令,这个

法令要求堕胎需经两位医生以及一个医务委员会同意才行。可是他不希望由

自己在讨论会上提出这个问题。

辩论会结束后,斯图尔特的一个办事员到道格拉斯的议事室去,告诉道

格拉斯的一个办事员说,斯图尔特正在考虑投票反对佐治亚州的堕胎法。要

是道格拉斯能再提出新的理论,是会有好处的。

星期四又召集了七位法官开讨论会。因为道格拉斯要外出旅行使得会期

提前了一天。

最高法院突然出人意料地发现自己在堕胎问题上面对着一个根本的宪法

权利问题:妇女是否有权堕胎?

斯图尔特指出,讨论可集中在医生是否有专业上的权利去进行堕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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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讨论妇女是否有权堕胎。斯图尔特和布莱克门都赞成取消对医生的某些

限制。每一位法官对这个案子的着眼点都不同,随着讨论继续下去,他们的

立场会明确表示将如何投票。

首席法官强烈主张支持州里的堕胎法,但是没有明确表示将如何投票。

怀特也支持州里。

道格拉斯、布伦南和马歇尔都强烈主张从维护妇女宪法权利这个广义的

基础上推翻州里的堕胎法。

斯图尔特和布莱克门则主张,如果只在专业判断这个狭义的基础上,他

们也同意至少推翻这些法律的某几部分。

首席法官说,这是些很难办的案件。在最后意见书出来以前谁也说不上

结果会怎样。也许等两位新法官就职以后再重新辩论更好些。

现在他们只有等新法官上任,重新辩论。

1972年新年的钟声响起时,美国最高法院的两名新法官宣布就职。

64岁的刘易斯·鲍威尔,里士满市的私人律师,曾任美国律师协会主席、

美国审讯律师学院院长、全国犯罪问题委员会主席。当司法部长米彻尔通知

他“总统授权我,提议任命你到最高法院去工作”时,把自由看得比名誉更

重要的鲍威尔谢绝了这个提议。没想到,几个小时后,白宫的电话打到了他

家里。尼克松说,鲍威尔有“义务”接受这个任命——这是对官方的义务,

对法律、对最高法院、对总统、对国家的义务。刘易斯·鲍威尔已不能拒绝

总统的要求了。

同时宣誓就职的另一位法官是47岁的伦奎斯特。他是美国司法部法律顾

问局局长。斯坦福大学的法学硕士、哈佛的历史学硕士,曾任斯坦福法学院

的《法律评论》主编。

鲍威尔和伦奎斯特两人正式到职后,首席法官在一月份举行了一次会

议,讨论哪些案件应当在九人到齐的情况下重新进行辩论。首席法官伯格提

出,凡是四票对三票的案件都应当重新辩论。他的清单上包括了两个堕胎案。

首席法官把两个堕胎案交给了布莱克门。在上届开庭期里,布莱克门几

乎每次表决都和首席法官站在一边。

道格拉斯写了一张便条给伯格,并抄送其他法官,说明堕胎案件不应由

首席法官,而是应当由他委派人起草意见书。道格拉斯还说,他将委派他认

为适当的人来起草。

一天以后,首席法官的答复回来了。他坚持说,两个堕胎案的表决情况

太复杂。伯格写道,“因为(委派人员表上)没有足够的空处可以写清楚表

决的准确情况,因此我作了标记但未写下表决情况,我认为这是那种不论好

歹都要形成书面表决的案件。”

“这仍然是我对于处理这两个敏感案件的看法。我还要再说一句,这很

可能是重新辩论的案件。”

道格拉斯认为首席法官具有非常明显的政治目的。尼克松赞成约束性的

堕胎法。道格拉斯得出结论,在选举年里,当最高法院可能推翻堕胎法时,

首席法官想拖延起草意见书,以支持尼克松的连任。

布莱克门接到委派时又惊又喜,这是一个没人能获胜的问题,不论他怎

样写,都会有争论。堕胎问题太容易令人激动,社会上的分歧太大,不管怎

么办,他都会挨骂,被人憎恨。

但从布莱克门的观点来看,首席法官只好选择他。伯格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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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去处理这个争议很大的案子,特别是因为他站在少数一边。道格拉

斯是法院里最恶作剧的自由派,是个叛逆者,不能让他去起草。道格拉斯起

草的堕胎意见书必然会在法院以外引起广泛的责难,他那种极端的观点只会

使现有的多数分裂,而不是团结一致。最后一点,布莱克门注意到,道格拉

斯起草的意见书质量下降,而且越来越明显。

布伦南坚决主张推翻州里的堕胎法,但是他又是法院里唯一的天主教

徒。布莱克门推断,这样就很难设想他会甘愿受天主教反堕胎组织的攻击。

马歇尔也因为类似的理由不便起草:由法院里唯一的黑人起草的意见书可能

被误解为是专门针对黑人的,那就只剩下斯图尔特了。布莱克门认为,斯图

尔特肯定乐于接受这个委派,可是要他放开手脚干,显然是有困难的。

布莱克门相信,只有他自己才具备医务方面的知识,以及有足够的耐心

从浩繁的记录中找出科学根据来作出裁决,可是道格拉斯的看法使他很不

安,因为道格拉斯认为首席法官把这两个堕胎案委派给他是有某种不良意图

的。

布莱克门开始了紧张的工作,他以苦行僧的精神进行着学者般的研究工

作。

这些堕胎案件是他到最高法院以来所受到的最大的挑战。除了正常地希

望拟定一份能够赢得法律界他的同辈们的尊重的意见书以外,布莱克门还要

求这份意见书能够为医学界所接受,使医生们可以自由运用他们在职业上的

判断。

作为梅奥诊疗所的总法律顾问,布莱克门曾告知医务人员,医院所作的

堕胎手术都是合法的。按照现在成为问题的得克萨斯州和佐治亚州的法律规

定,这些堕胎手术有许多是不合法的。

布莱克门刻苦查阅关于这个问题的普通法律以及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史。

他惊奇地发现几千年来堕胎通常是被接受的,而只是到十九世纪才在美国定

为犯罪行为。那时堕胎一直是一种很危险的手术,常常有生命危险,实行这

条刑法主要是为了保护孕妇。

现在由于使用消毒剂和有了抗菌素已使堕胎比较安全了,特别是在怀孕

的头几个月。早期实行堕胎手术的孕妇的死亡率现在还低于正常生孩子的产

妇的死亡率。这种医学上的现实成为布莱克门的极其重要的论据。这种情况

本身就是准许实行早期堕胎的一种很有力的医学上的证明。

在佐治亚州案件上,他发现法律侵犯了一个医生职业的判断权,即医生

有权对他的病例提供意见。布莱克门是从医生的观点出发,即妇女有权去征

求和接受医学界的意见,这看来并不是个问题。

斯图尔特为这份草案感到不安。草案好像是要创造一种新的肯定符合宪

法的堕胎权利,而这种权利在宪法的任何部分都没有根据。斯图尔特一直在

期待着提出一份多数意见书,布莱克门的备忘录甚至连意见书的语调都没

有,仅是作为一种探讨性的讨论罢了。

斯图尔特问布莱克门:“堕抬是妇女的权利还是保护孕妇的医学手段?”

道格拉斯认为布莱克门的草案所谈的一些问题没有不足之处,只是布莱

克门搞了很长时间,至少说这是朝着正确的方向迈出了一步。虽然道格拉斯

仍然坚持他的附议意见书,但是他并没有散发出去。相反地他支持了布莱克

门的备忘录。

布莱克门欣喜若狂。伟大的法官道格拉斯已经给他解开了伯格的幻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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谜。布莱克门不久就拥有五票了——他自己加上道格拉斯、布伦南、马歇尔

和斯图尔特,比他需要的还多了一票,要是鲍威尔和伦奎斯特参加的话就会

是绝大多数了。

5月26日星期五,拜伦·怀特看了他的一个办事员为他起草的对布莱克

门的堕胎案裁决提出的异议书,然后他把这份草案按照他的胃口加以改写。

布莱克门的意见书写得很幼稚,因为提法模糊不清就要取消德克萨斯州的法

律简直是愚蠢的。这项法律可能有几点毛病,但是其中并没有模糊不清之处。

这项法律叙述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实行堕胎是再明确不过了——只能是为了

保护母亲的生命。

布莱克门因受到怀特的攻击而感到不安,但是不管此事是否有意义,却

是向他表明他还有更多的工作要做。他需要有更多的资料、更多的事实和更

多的见识。那种禁止医生实行堕胎手术的(古希腊医师)希波克拉底的誓言

中的禁令的历史情况如何?维持胎儿在子宫外生存的医术状况怎样?胎儿在

什么时候可以完全成活?美国医学会、美国精神病学会和美国公共卫生学会

的立场是什么7

布莱克门认真衡量了那个希波克拉底誓词的合理性,该誓词禁止医生进

行堕胎手术。他还想了解医学机构立场,以及研究维持胎儿在子宫外生存方

面的进展情况。

新的情况不断地充实着他的意见书草案,他的办事员则在华盛顿把每一

变化写进这一意见书中,语言还是布莱克门的,但更严谨的分析却是那个办

事员作的。私生活不受侵犯的权利问题明确地显露出来,但这不是绝对的,

它是要受到各州保护孕妇身体健康和胎儿的潜在生命方面的限制的。

布莱克门转向医学方面。医生一般把怀孕期分为三个相等的阶段,每个

阶段大约三个月。一般来说,在第一阶段进行流产是安全的,在第二阶段,

只要有适当的医疗条件,堕胎也是可以安全进行的,大约在这一时期,即第

二阶段末,胎儿便可以独立生存,或者说能在子宫内生存。这大约是24到

28周,实际上是6个月。所以,从医学上看,似乎这两方面的关心,即既要

保护母亲的身体腔康,又要保护胎儿的潜在生命,大约在6个月这个时期同

时显露出来,并变得压倒一切了。在前两个阶段进行流产可以,而且也是应

该允许的。该意见书划分堕胎的合法日期显示出其浓厚自由派色彩的处方特

色。它将禁止各州在第三阶段以前对堕胎进行干预。

鲍威尔也把堕胎问题作为他的研究题目。作为30年代里士满的一位年轻

律师,鲍威尔听到过不少这样的传说,有些姑娘愿意溜到瑞士和纽约去,因

为在那些地方做人流手术比较安全。

鲍威尔了解医生们是怎样看待流产问题的。他的岳父是里士满的妇科主

治大夫,两个内兄弟也是妇产科医生,因而他听说过好多骇人听闻的故事。

尽管如此,鲍威尔还是很快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即宪法并没有提供有意

义的指南,私生活不受侵犯的权利是含糊的,至多只是暗示性的。鲍威尔感

到,如果从宪法中无法找到答案,那就只好凭着“勇气”投它一票,他一直

是反对法官这样做的,但在堕胎问题上,似乎没有任何别的选择。

十月,最高法院又一个开庭期到了。 12日,九名法官再次就堕胎案召

开讨论。

经过一个夏天的准备,布莱克门首先将堕胎案件的新意见书草案分发各

位法官,然后,他发表了雄辩有力、非常激动人心的发言,主张取消堕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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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对于保护胎儿生命的关心,何时变得超过和压倒妇女私生活不受

侵犯的权利?显然是有这么一个界限。州的关心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增

加的,但是,这在宪法中却找不到任何明确的答案,因此,各州的堕胎法是

基于对潜在生命关怀的道义立场,而堕胎问题上的道义立场,必须是一种个

人裁决。人们在个人生活中可以遵循,也可以劝说他人遵循,但不应用法律

强加于人。”

道格拉斯听完布莱克门的陈述后,高兴他说他的发言是30年来他所听到

的最出色的陈述。

布伦南对布莱克门的材料看得很仔细。他费劲地看完了职业医疗机构立

场、详细的历史材料,以及论述医疗技术情况的那一冗长部分,尽管有这么

一些内容,布莱克门最根本的主张还是可以接受的。

布伦南思考了一会儿,然后柔声细语地发表他的陈述:

“我完全同意哈里的草案,不过我补充谈谈自己的一些想法。州在 ‘胎

儿具有生存能力’之前,不得限制堕胎,这就意味着,只有在第三阶段,州

才可以进行限制,但是这一论点有一个弱点,把州对胎儿的关心同其生存能

力联系在一起是要担风险的。医学上的进展使胎儿可生存的时间日益提前

了,终有一天科学家会使两周的胎儿在子宫外生存下来。医学上的进展会破

坏这一意见书的论点。”

布伦南本想再说些什么,但又怕布莱克门误解,更害怕少数派借题发挥,

拖延表决,于是,草草地结束了他的发言。

布伦南还有其它方面的担心。布莱克门集中论述的是医生的权利以及州

的权利,而最重要的妇女一方却在很大程度上给忽视了,妇女的权利是需要

加以维护的。

布伦南发现该意见书草案中还有另一分析上的错误,布莱克门已经花很

大篇幅,讨论了各州对于保护孕妇身体健康和胎儿的潜在生命这样的双重关

心问题。在布莱克门的草案中,对这两个方面的关心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布伦南认为,这其实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他把布莱克门的草案交给一个

办事员,他说,“这个草案并没有把问题说清楚。”

首席法官早已向布莱克门表明了自己的立场,如果意见草案还是老样

子,在具备生存能力或第二阶段末期以前允许不受限制的堕胎的话,他“决

不会”支持这一草案。布莱克门希望得到首席法官投票支持,他想,他找到

了一种办法,既能保住首席法官的支持,而同时又照顾到布伦南的建议。

布莱克门向首席法官解释:

“有两道分界线,而不只是生存能力这道分界线,这样做,在医学上也

是可能的,它将表明,州在保护孕妇的身体健康和胎儿的潜在生命方面的双

重关心出现在不同时期。我确定了一个方案:

1.开始12周(第一阶段),州不用关心,堕胎不受限制,能否堕胎,取

决于医生的医学判断。

2. 周后24(第三阶段),州对于保护胎儿潜在生命的关心显露出来。”

马歇尔对布莱克门的建议感到不满意,认为这太死板了。他在同意布莱

克门意见书草案后发表意见:许多妇女,尤其是贫穷和缺乏教育的妇女,很

可能在开始12周后某些时候才会去找医生。农村小集镇上的妇女不到怀孕晚

期,是不去找医生的。根据这个意见草案,州可以借口要保护妇女身体健康

而有效地禁止在12到24周内进行堕胎。假使生存是个截止点,那会更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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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农村穷苦妇女。在波士顿,由于那里有高明的医生和高级的医院,生存

能力显然意味着另一回事,在那里,只有几个月的胎儿就可以保住,但是在

农村,在既无医院又没有多少医生的情况下,生存能力很可能要接近于足月,

或第三阶段的后期。

大出所料的是鲍威尔,他表态支持布莱克门的意见书草案,但他认为:

“这一草案虽有些道理,但它更多的是根据医学或社会政策,而不是根

据宪法写成的,在这整个进程中,总觉得有些做法令人不安或不那么诚实。

让最高法院去宣布,宪法在阶段和生存能力上规定了一些界限,最高法院是

在制订一项医学政策,强加于各州,从适用的角度看,这个解决办法不算坏,

但作为一项法律,却是荒谬的。”

斯图尔特坚持还要作一点修改,然后才支持这个意见书。他认为,意见

书必须更清楚他说明,就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而言,胎儿并不是一个人,如

胎儿是人,那它就拥有受宪法保护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

的权利。权衡这两种权利哪个重要是危险的。斯图尔特确信,从法律的角度

看,胎儿不是人,以前的案子都这样裁决的。各州认为,如果母亲的生命处

于危急之中,那胎儿就没有什么权利。

布莱克门并没有表示不同意,但他感到,这点意思是包含在意见书中的,

何必要敞开来谈而自讨麻烦呢?

斯图尔特坚持己见,布莱克门最后同意说明“胎儿不是人”这一点。

但是,布莱克门的意见书却缺乏明确的宪法基础。在意见书的中间部分,

布莱克门从各个角度驳斥了限制的根据,在宪法修正案第九、第十四条,乃

至在宪法修正案第一条中都是可以找到的。还说,在从1965年的康涅狄格州

避孕案件到上个避孕案 (这个案子是布伦南精心裁决的)等一系列私生活案

中,这点也是隐约可见的。

斯图尔特觉得,“实质的正当法律手续”是布莱克门意见书的真正基础,

因此他认为,布莱克门不愿在意见书中承认这一点。斯图尔特表示支持布莱

克门,但补充了自己对意见书的真正根据的看法。

道格拉斯反对斯图尔特用“实质性的正当法律手续”来解决堕胎是妇女

的“自由”,他不容置疑地强调:

“这一裁决的基础是清楚的,布莱克门意见书的基础是私生活不受侵犯

的权利。”

怀特在上次开庭时持反对态度,现在已有所缓和。他认为:“是否限制

堕胎这个问题,应该由州而不是由各级法院来决定。布莱克门的根据时间分

段和看生存能力的方案纯属立法。”怀特说道:“作为司法机构,最高法院

也许有权像今天这样方便行事。”但是,他对宪法上会准许妇女“随心所欲”

地打掉自己不想要的胎儿的说法表示怀疑。

怀特说道:“最高法院显然更加珍视怀孕妇女的权利,而不重视她所孕

育着的那个生命或潜在生命的继续生存。”

伦奎斯特的不同意见同堕胎问题毫无关系。同往常一样,他强调的是,

限制联邦法院的权力,以及妇女把这些案件提交法院的权利。他首先对这些

案件的最基本的东西进行了抨击。他说,谁也没有权利把这些案件提交法院。

试想,妇女提出诉讼书时已身怀有孕,但是,到下级法院作出裁决时,她们

已至少处于怀孕的第三阶段了。鉴于布莱克门的意见书认为,在第三阶段州

可以禁止堕胎,那妇女就无诉讼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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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堕胎案件辩论开始时,道格拉斯感到悲观失望,现在,他认为最高法

院已经起了很大作用。私生活不受侵犯的权利,在这个重要意见书中也赋予

了宪法基础,因此,他放弃了同斯图尔特的“权利”与“自由”的辩论。既

然取得了伟大的胜利,道格拉斯只是想补充一份附随意见书来强调其重要

性。

到12月初,布莱克门的最后意见书草案已经散发。斯图尔特和道格拉斯

的附随意见书已经完成,怀特和伦奎斯特的异议书也准备就绪,但还是不见

伯格的任何东西。

到了一月初,首席法官还是没有拿出什么东西。布莱克门开始紧张起来,

堕胎问题已准备就绪;布莱克门想让这个案件立即了结,他以有多数派中的

其他法官附议提出1月15日星期一宣布堕胎案裁决,但还是听不到伯格的任

何意见。

在1月20日的会议上,斯图尔特把自己的想法直接告诉首席法官,建议

“现在就投票吧,否则就让这八票决定这一裁决。”

使多数人感到惊奇的是,伯格说他早已决定支持布莱克门的意见书,但

像其他人一样,他也想加上自己的附随意见书,他保证说,“我下星期把材

料交给你”。斯图尔特和布伦南认为他是在拖延时间。首席法官于 1月20

日主持理查德·尼克松就职第二任总统的宣誓仪式,如果伯格站在那里使曾

任命他出任现职的那个人宣誓,而背地里又支持一份在政治上会引起强烈反

响的意见书来批判那个人的观点,那无疑是很尴尬的。

在1月19日星期五的会议上,首席法官说他的时间表排得很满,尚未着

手处理堕胎裁决问题。斯图尔特估计,一经把裁决推迟到就职典礼之后,伯

格大概就会同意的。其他人希望在三天后即1月22日星期一宣布这一裁决,

伯格说了会拿出点东西来的。

周末,他写了一份附随意见书,共分三段。伯格撇开他支持的多数派意

见书不谈,而是说,德克萨斯州有条法律,由于不允许在被强奸或乱伦的情

况下堕胎,因而被取消;还有条法律,由于措施“过于复杂”,要求有医院

董事会证明才能堕胎,因而也被取消。他不相信,这一意见书会产生怀特和

伦奎斯特这样持异议的法官所预料的“后果”,他确信,各州仍然会控制堕

胎。伯格最后说:“简单说来,今日最高法院将赞同多数派意见书的说法,

即根据宪法提出要求而准许堕胎。”

但反对很快就开始了,为首的是天主教会。纽约的特伦斯红衣主教库克

质问道:“由于美国最高法院多数人今天采取的这一令人震惊的行动,该有

几百万未出生的婴儿将永远见不到白昼的光明!”

全国天主教会主席、费城的约翰·约瑟夫红衣主教克罗尔说:“很难想

象出,在我们200年的历史中,有任何一项裁决,对我们文明社会的稳定性

会产生比这更大的灾难性影响。”

看来,法庭上的辩论虽然结束了,但美国社会对堕胎问题的论争却没有

平息。

也许,关于妇女堕胎问题的辩论还会出现在美国的法庭上。

【评析】

这是一场特殊的法庭辩论,不是发生在控方和辩方之间,而是发生在最

高法院几个大法官之间。从对堕胎的司法权限问题的论争到妇女有无权利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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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堕胎,辩论步步走向深入。布莱克门呕心沥血地对堕胎问题的深入研究,

为妇女自由取得了法律上的认可,这可以说是他对美国妇女的一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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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例“安乐死”之辩护

案情梗概

死者夏素文,女,死时59岁。1984年起,夏就患有肝硬化腹水症。1986

年5月病情恶化,神志不清,腹大如鼓,脐部突出一拳头大包块,双下肢渗

水,股部因生褥疮而烂了个碗口大洞……其状惨不忍睹。

1986年6月11日,在西安工作的儿子王明成接到其母病危的电报后,

匆匆赶回汉中,将其母送入汉中市传染病院。该院肝炎科主任蒲连升对病人

作了如下诊断:①肝硬变腹水,肝功失代偿期 (低蛋白血症);②肝性脑病

(肝肾综合性);③渗出性溃疡并褥疮Ⅱ——Ⅲ度。经数日治疗,患者肝昏

迷反复发作。清醒时,病人焦躁不安地喊叫:“我这么难受,不如让我死了

的好!”到6月27日下午,病人就再也没醒来。6月28日,王明成对前来

查房的院长雷振甲问道:“我妈还有救吗?”院长摇了摇头,许久才吐出一

句:“病人送得太迟了……”

“既然没救了,能否采取点啥措施,让她早点咽气,免受痛苦?”

“这种病在国外可以实行‘安乐死’,但在我国不行。不过,你们如不

想治,可把病人拉回去,出不了一天,她就会死的!”

跟院长没有商量余地,王明成和其妹王晓玲又找到了主管医生蒲连升,

蒲先是坚决不肯。王明成兄妹俩再三请求,并表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出了

事与医院无关,这样,蒲才表示同意。蒲为病人办理了出院手续后,即为夏

素文开了“复方冬眠灵100mg,肌注”的处方,并在处方上注明:“家属要

求安乐死。”王明成也以家属全权代表的身份在处方上签字:“儿子王明成

6月28日9点40分”,以示对行为负责。

处方开出后,蒲让实习医生蔡某执行。在操作时,蔡某故意将1/4的药

液排在地下。

注射后,家属王晓玲问蒲:“啥时可以咽气?”蒲答:“看12点以后咋

样。若不行,可让当班医生再补一针。”

到了下午1时和3时,王明成兄妹见其母还未咽气,便再次找到值班医

生李海华,对其说:”蒲大夫走时交待过,若12点以后还未咽气,让你再补

一针。”李便按蒲的原方,又开了复方冬眠灵100mg,让护士赵某给注射。

6月29日清晨5时,夏素文的心脏停止了跳动。

1990年3月15日至17日,汉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公开审理。公讼

人指控蒲连升、王明成两人犯有故意杀人罪。

“平民律师”为我国首例“安乐死”辩护

我国当代著名律师张赞宁为被告辩护。他不仅在法学界享有盛名,而且

还深谙医道。他曾“提前介入”一起伤害致死案,为一嫌疑犯洗清冤情,恢

复了自由。为震惊全国的内蒙“切肝案”仗义执言,而获满堂喝采。素有“正

义之神”与“平民律师”的美誉。

他为我国首例“安乐死”杀人案辩护如下: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南昌市第二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被告人蒲连升的委托,担任其辩

护人。根据本案所有的证据材料及我国法律的规定,我认为,检察机关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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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蒲连升、王明成犯有故意杀人罪的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是无罪的。为

此,我向法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冬眠灵与患者夏素文的死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起诉书认定夏素文的主要死因是肝性脑病。对此,本辩护人没有异议。

但是起诉书认定“冬眠灵仅加深了患者的昏迷程度,促进了患者的死亡”,

我认为,这并没有事实依据。

本辩护人认为,夏素文的死因,完全是由于疾病本身,即肝硬化晚朗,

肝细胞高度衰竭,最后并发肝性脑病所致。夏的死与冬眠灵之间,并没有必

然的因果关系……被告人蒲连升、王明成的多次供述以及大量的证人证言,

均已证明了病人夏素文的肝硬化已到晚期,死亡将不可避免……。而夏素文

两次接受药物总量仅为87.5mg。这个剂量比照药典的正常治疗给药剂量(25

—50mg/次及100—200mg/日)仍在正常允许范围。还应看到,患者最后一次

接受50mg冬眠灵的时间距死亡时间间隔14小时,而此时药物的最强作用时

间已经过去,结合患者死亡过程中始终没有呼吸抑制及血压下降,与之相反,

患者体温却异常升高,这种表现与冬眠灵的药理作用难以吻合,可见夏之死

并非由此直接引起。

二、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0)1号《法医学文证审查(死因分析)

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的评价

总的说来,《意见书》对本案的鉴定是客观公正的。尤其是在“案情摘

要”、“病历摘抄”、“调查补充材料”及“死亡经过”等事实的认定上,

是较为全面客观和无可挑剔的。但是,《意见书》也存在个别用语不够严谨

和以推理代替事实的地方……

然而遗憾的是,在《意见书》最后结论中,却出现了“冬眠灵仅加深了

患者的昏迷程度”的字眼。在这里,鉴定人员从前边的“可加深”一语中推

断出了“仅加深”的结论,在字义上就发生了质的变化。“可”者,仅仅是

一种可能,而“可能”并不等于“必然”。但“仅加深”一词,其含义就不

一样了。它至少起了点“加深患者昏迷,促进死亡的作用”。我认为,鉴定

人犯了一个“将可能当作必然”的逻辑错误,违背了逻辑学的充足理由律,

也与《意见书》在前面分析的病人在临终前的表现“与冬眠灵的药理作用难

以吻合”的结论自相矛盾。本案的真实情形是:①两次用冬眠灵在一个很安

全的系数范围内;②两针所间隔的时间前后6小时,而该药在体内的维持时

间也正好是6个小时左右 (见《新编药物学》第12版第239页);③第1

次用药后,并没发现病人有任何不良反应;④在第二次用药后,经过了 14

个小时病人才死亡。而在这14小时中,也没发现有任何与冬眠灵可以相吻合

的临床表现。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怎能断定“冬眠灵促进了病人的死亡”呢?

在这里,我提请法庭注意,我国的法律规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决不能

以推理为依据,何况这种推理在逻辑上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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