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些被告之间成立了一个阴谋,参加这个阴谋的还有其他侵略国家,即纳粹德国和法西斯意大利之统治者。这个阴谋的主要目的在于取得这些侵略国家对世界其他部分的控制和剥削,并且为此目的而犯下了或鼓励他人犯下了本宪章所称的破坏和平罪、战争犯罪和违反人道罪,从而威胁并损害着人类的尊严和自由的基本原则。
“为了实施和完成这个阴谋计划,被告们利用他们的权力、他们的官职以及他们的个人声望和影响,企图并实际策划、准备、发动并执行了对美国、中国、英联合王国、苏联、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荷兰、新西兰、印度、菲律宾以及其他爱好和平各国人民的侵略战争,并破坏国际法以及神圣条约所规定的义务和保证。为了进一步促成这个计划,被告们图谋并实行了破坏公认的战争法规和惯例的各种行为:谋杀、残害和虐待战争俘虏、被拘平民以及海上人员,不给他们足够的饮食、宿舍、衣着、医药及其他照顾,强迫他们在非人道条件下劳动,并使他们横遭侮辱;榨取战败各国的人力和经济资源以供日本之用;掠夺公私财产;没有军事需要的任何理由,肆意毁坏城市乡村;对于沦陷区无辜平民实行大规模的屠杀、强奸、抢劫、绑架、残害及其他种种野蛮暴行;对日本政府人员和机关实行陆海军人的控制及操纵;用建立大政翼赞会、实行民族扩张主义的教育、散布战争宣传以及严格控制新闻及广播的方法,对公众舆论作侵略战争的心理准备;在战败各国中成立傀儡政府;同德国和意大利缔结军事同盟,借以增强实行日本扩张计划的军事力量。”
起诉书前言最后一段是这样写的:
“因此,上述各国,根据1945年11月26日波茨坦宣言,1945年9月2日日本投降书和1946年1月19日盟国最高统帅部所颁布并于1945年4月26日修正过的本法庭宪章,经由下面签名的赋有代表其各自政府参加对首要战犯们进行侦查和起诉的全权代表,兹对上开全体被告人犯,就下列所指范围,即破坏和平罪、战争犯罪、违反人道罪,并就法庭宪章中曾加以定义的各种罪行的共同计划或阴谋,提起控诉。据此,上述各国提出下列各罪状中所指名的各犯作为本案的被告。”
对被告们控诉的五十五项罪状(1)
继“前言”之后,起诉书便提出了对被告们控诉的罪状共五十五项,其中有些是对全体被告提出的,有些是对一部分被告提出的。这是起诉书的主要部分。这五十五项罪状又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破坏和平罪”(亦即侵略罪);第二类是“杀人罪”;第三类是“其他普通战争犯罪及违反人道罪”。兹分述如下:
第一类破坏和平罪(自罪状第一至罪状第三十六)
罪状一全体被告,在1928年1月1日起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内,曾以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或同谋者之资格参加制定或执行一个共同计划或阴谋,因而他们对于任何人在执行这个计划中的一切行为均应负责。这个计划或阴谋的目的系在取得日本对东亚太平洋、印度洋以及两洋附近各国和洋内各岛之海陆军及政治经济的控制地位。为达此目的,他们阴谋单独地或联合其他国家进行侵略战争及违反国际法、条约、协定及保证之战争,以对付任何反对此项目的国家。
罪状二全体被告,在罪状一所述的期间内,曾以罪状一中所述的资格参加制定或执行一个共同计划或阴谋。其目的系在用直接攫夺或设立傀儡政权的方法,取得对中国辽宁、吉林、黑龙江及热河各省之陆海军及政治经济的控制地位。为达此目的,他们阴谋进行侵略战争及……之战争,以对付中国(注:加“……”处系重复罪状一中之词句,因而从略。以下同此)。
罪状三全体被告在……期内,曾以……资格参加制定或执行一个共同计划或阴谋。其目的系在……取得对中国全部之陆海军及政治经济的控制地位。为达此目的,他们阴谋进行侵略战争及……之战争,以对付中国。
罪状四全体被告,在……期间内,曾以……资格,参加制定或执行一个共同计划或阴谋。其目的系在取得东亚太平洋、印度洋及其附近各国之海陆军及政治经济的控制地位。为达此目的,他们阴谋进行侵略战争及……之战争,以对付美国、英联邦(包括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南非、印度、缅甸、马来西亚以及英帝国在国际联盟中没有代表出席的其他部分领土)、法国、荷兰、中国、葡萄牙、泰国(暹罗)、菲律宾、苏联和任何反对他们的国家。
罪状五全体被告在……期间内,曾以……资格,参加或执行一个共同计划或阴谋。其目的系在使德、意、日三国取得全世界之陆海军及政治经济的控制地位,三国并将各在其自己范围内拥有特殊的控制地位,日本的范围将包括东亚太平洋、印度洋以及两洋附近各国及其中各岛屿。为达此目的,他们阴谋伙同德意两国互相支援,进行侵略战争及……之战争,以对付妨碍他们达此目的的国家,特别是美国、英国、法国、荷兰、中国、葡萄牙、泰国(暹罗)、菲律宾及苏联。
——以上五项(1—5)系对全体被告共同阴谋进行侵略战争的控诉。
罪状六全体被告,在……期间内,曾计划及准备对中国进行侵略战争及……之战争。
罪状七全体被告,在……期间内,曾计划及准备对美国进行侵略战争及……之战争。
罪状八全体被告,在……期间内,曾计划及准备对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以及在本起诉书各罪中未单独列举之英联邦的其他部分进行侵略战争及……之战争。
罪状九全体被告,在……期间内,曾计划及准备对澳大利亚进行侵略战争及……之战争。
罪状十全体被告,在……期间内,曾计划及准备对新西兰进行侵略战争及……之战争。
罪状十一全体被告,在……期间内,曾计划及准备对加拿大进行侵略战争及……之战争。
罪状十二全体被告,在……期间内,曾计划及准备对印度进行侵略战争及……之战争。
罪状十三全体被告,在……期间内,曾计划及准备对菲律宾进行侵略战争及……之战争。
罪状十四全体被告,在……期间内,曾计划及准备对荷兰进行侵略战争及……之战争。
罪状十五全体被告,在……期间内,曾计划及准备对法国进行侵略战争及……之战争。
罪状十六全体被告,在……期间内,曾计划及准备对泰国(暹罗)进行侵略战争。
罪状十七全体被告,在……期间内,曾计划及准备对苏联进行侵略战争及……之战争。
——以上十二项(6—17)系对全体被告计划及准备侵略战争的控诉。
罪状十八被告荒木、土肥原、桥本、平沼、板垣、小矶、南、大川、重光、东条、梅津,在1931年9月18日或其前后,曾对中国(按,指东北四省)发动侵略战争及违反国际法、条约、协定和保证之战争。
罪状十九被告荒木、土肥原、桥本……平沼、广田、星野、板垣、贺屋、木户、松井、武藤、铃木、东条、梅津,在1937年7月7日或其前后,曾对中国(按,指中国全部)发动侵略战争及……之战争(注:加“……”处系重复罪状十八中之词句,因而从略。以下同此)。
罪状二十被告土肥原、平沼、广田、星野、贺屋、木户、木村、武藤、永野、冈、大岛、佐藤、岛田、铃木、东条、东乡,在1941年12月7日或其前后,曾对美国发动侵略战争及……之战争。
罪状二十一罪状二十中列名之各被告,在1941年12月7日或其前后,曾对菲律宾发动侵略战争及……之战争。
罪状二十二罪状二十中列名之各被告,在1941年12月7日或其前后,曾对英联邦发动侵略战争及……之战争。
罪状二十三被告荒木、土肥原、平沼、广田、星野、板垣、木户、松冈、武藤、永野、重光、东条,在1940年9月22日或其前后,曾对法国发动侵略战争及……之战争。
罪状二十四罪状二十中列名之各被告,在1941年12月7日或其前后,曾对泰国发动侵略战争及……之战争。
罪状二十五被告荒木、土肥原……平沼、广田、星野、板垣、木户、松冈、松井、重光、铃木、东乡,在1938年7月及8月中,曾进攻苏联哈桑湖地区,发动对苏联之侵略战争及……之战争。
罪状二十六被告荒木、土肥原……平沼、板垣、木户、小矶、松冈、松井、武藤、铃木、东乡、东条、梅津,在1939年夏季曾进攻蒙古人民共和国之喀金戈尔地带,发动对蒙古之侵略战争及……之战争。
——以上八项(18—26)为对部分被告发动侵略战争的控诉。
罪状二十七全体被告,在1·9·3·1·年9·月1·8·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内,曾对中国实行侵略战争及违反国际法、条约、协定及保证之战争。自本项(罪状二十七)起至罪状三十六止,控告的是被告们对各盟国实行(实际进行)了(waged)侵略战争。在此以前的各项罪状(罪状第一项至第二十六项)系控告他们共同计划或阴谋实行侵略战争,以及他们对各盟国策划和准备了(planned and prepared)侵略战争和发动了(initiated)侵略战争。起诉书中把侵略战争的步骤分得如此琐细是否明智,在本章第五节(起诉书的特点和缺点)中将有详细的讨论,此处不赘。
罪状二十八全体被告,在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内,曾对中国实行侵略战争及……之战争(注:加“……”处系重复罪状二十七中的词句,因而从略。以下同此)。本项罪状的措词几乎与前项(罪状第二十七项)完全相同,所不同的只是犯罪开始的日期。前项的犯罪日期系从1931年9月18日(即“沈阳事变”)算起,至1945年9月2日(日本投降)为止。而本项的犯罪日期系从1937年7月7日(即“卢沟桥事变”)算起,至1945年9月2日为止。按照逻辑或普通常识讲,从1931年9月18日开始的对中国的侵略必然包括从1937年7月7日开始的对中国的侵略在内。因此,本项罪状作为一项独立的罪状提出,非但是不必要的,而且是重复的,容易造成混乱。起诉书内容之重床叠架,画蛇添足,以及缺乏逻辑上的严谨性,于此可见一斑。
罪状二十九全体被告,在1941年12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内,曾对美国实行侵略战争及……之战争。
罪状三十全体被告,在1941年12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内,曾对菲律宾实行侵略战争及……之战争。
罪状三十一全体被告,在1941年12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内,曾对英联邦实行侵略战争及……之战争。
罪状三十二全体被告,在1941年12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内,曾对荷兰实行侵略战争及……之战争。
罪状三十三被告荒木、土肥原、平沼、广田、星野、板垣、木户、松冈、武藤、永野、重光、东条,在1940年9月22日及以后,曾对法国实行侵略战争及……之战争。
罪状三十四全体被告,在1941年12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内,曾对泰国实行侵略战争及……之战争。
罪状三十五罪状二十五中所列名之各被告,在1938年夏季,曾对苏联实行侵略战争及……之战争。
罪状三十六罪状二十六中列名之各被告,在1939年夏季,曾对蒙古人民共和国及苏联实行侵略战争及……之战争。起诉书缺乏逻辑上的严谨性在本项控诉中亦有所表现。所谓“蒙古人民共和国”原系中国领土的一部分。1924年6月它虽在苏联的扶植下片面地宣布了“独立”,但中国正式承认其独立却是1946年在当地举行了“公民投票”之后。因此,从严格的法理上说,1939年对外蒙古的侵略不能称为对“蒙古人民共和国”的侵略。据说,关于这一点,中国陪席检察官当时曾提醒检察长注意,但检察长认为名义问题无关宏旨,无理地拒绝修改。
——以上十一项(27—36)系对全体被告或部分被告实行侵略战争的控诉。连同前面对被告们共同阴谋(五项)、计划准备(十二项)和发动(八项)侵略战争的控诉,共计三十六项,构成起诉书内第一类“破坏和平罪”的全部内容。
第二类杀人罪
杀人罪原为普通战争犯罪之一种,但在本起诉书内却特别把它剔出,列为独立的一类,其用意可能是要引起法庭及人们的非常注意和重视。被告们被控的此类罪行共为十六项(罪状三十七至五十二),兹分述如下:
罪状三十七被告土肥原、平沼、广田、星野、贺屋、木户、木村、武藤、永野、冈、大岛、佐藤、岛田、铃木、东乡、东条,在1940年6月1日至1941年12月8日期间内,曾以领导者、组织者、发动者或同谋者之资格,参加制定或执行一个共同计划或阴谋,其目的在以对美国、菲律宾、英联邦、荷兰及泰国发动非法的武装冲突并非法地命令或纵容攻击这些国家的领土、船只及飞机的方法,去杀害和谋杀这些国家武装部队的成员和被攻击地点的平民,而这些国家与日本原系处于和平状态的。
这种攻击之所以非法是由于它违反了1907年10月18日签订的海牙第三公约第一条关于战争开始的规定。本罪状中列名的每一被告对于违反或藐视该约的行为和后果都负有责任。
罪状三十八被告土肥原、平沼、广田、星野、贺屋、木户、木村、松冈、武藤、永野、冈、大岛、佐藤、岛田、铃木、东乡、东条,在……期间内,曾以……之资格,参加制定一个共同计划或阴谋,其目的在以……的方法,去杀害和谋杀……(注:加“……”处系重复罪状三十七中之词句,因而从略。以下同此)。
这种攻击之所以非法,是由于它违反了1908年11月30日美日两国关于远东政策的换文(第二条及第三条),1921年12月13日英、法、日、美签订的“关于太平洋区岛屿属地及领地的条约”(第一条),以及1928年8月27日英、美、日、德、法、比、波、捷等十五国所签订并为世界大多数国家(四十八国)所加入的“巴黎非战公约”,亦称“白利安—凯洛格公约”(第一条及第二条)。本罪状中列名的每一被告对于违反或藐视这些条约或其中任何条款的行为和后果都负有责任。本项罪状所控告的犯罪内容实质几乎与前一项(罪状第三十七项)所控告的相同。不相同之处只是两项中所指责的被告们所违反的条约不同和本项中列名的被告多了一名松冈洋右而已。
罪状三十九罪状三十八中列名之各被告,在罪状三十七及三十八所述之情形下,曾命令、驱使并容许日本武装部队于1941年12月7日上午7时55分(珍珠港时间)攻击那时同日本尚保持和平关系的美国之夏威夷领土珍珠港的船只,非法杀害季德海军上将和其他美国海陆军人员约四千人,以及姓名和确数现在尚未查明之平民若干人。
罪状四十罪状三十八中列名之各被告,在罪状三十七及三十八所述之情形下,曾命令、驱使并容许日本武装部队于1941年12月8日上午零时25分(新加坡时间)攻击那些同日本尚保持和平关系之英联邦的吉连丹新高打之领土及飞机,非法杀害姓名和确数现在尚未查明之英联邦武装部队成员若干人。
罪状四十一罪状三十八中列名之各被告,在罪状三十七及三十八所述之情形下,曾命令、驱使及容许日本武装部队于1941年12月8日上午8时(香港时间)攻击那时同日本尚保持和平关系之英联邦香港的领土,船只及飞机,非法杀害姓名和确数现在尚未查明之英联邦武装部队成员若干人。
罪状四十二罪状三十八中列名之各被告,在罪状三十七及三十八所述之情形下,曾命令、驱使及容许日本武装部队于1941年12月8日上午三时(上海时间)攻击那时同日本尚保持和平关系之英联邦的停泊在上海的船只“海燕号”,非法杀害姓名现在尚未查清的英联邦海军成员三名。
罪状四十三罪状三十八中列名之各被告,在罪状三十七及三十八所述之情形下,曾命令、驱使及容许日本武装部队于1941年12月8日上午十时(马尼拉时间)攻击那些同日本尚保持和平关系之菲律宾的领土达佛,非法杀害姓名和确数现在尚未查明的美国武装部队成员及菲律宾武装部队成员和菲律宾平民若干人。
罪状四十四全体被告及其他人等多名,在1931年9月18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内,以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或同谋者之资格,曾参加制定或执行一个共同计划或阴谋。其目的在图谋和容许大规模地在陆地或海上屠杀敌国的战争俘虏、放下武器的军人、占领区内的平民以及被击毁船只的船员,妄图以这种残酷手段取得他们当时进行的非法战争之胜利。
南京大屠杀罪状
罪状四十五被告荒木、桥本、平沼、广田、板垣、贺屋、木户、松井、武藤、铃木、梅津,在1937年12月12日及以后,曾违反罪状三十八中所提到的条约款项,非法命令、驱使及容许日本武装部队攻击南京市并实行违反国际法之屠杀,非法杀害数以万计之中国平民及已解除武装的中国军人,其姓名及确数现在尚未查清。
罪状四十六罪状四十五中列名之各被告,在1938年10月21日及其后,曾……非法命令、驱使及容许日本武装部队攻击广州市并……非法杀害姓名及确数现在尚未查明之中国平民及已解除武装之中国军人,为数甚多(注:加“……”处系重复罪状四十五中之词句,因而从略,以下同此)。
罪状四十七罪状四十五中列名之各被告,在1938年10月27日前后,曾……非法命令、驱使及容许日本武装部队攻击汉口市,并……非法杀害姓名及确数现在尚未查悉之中国平民及已解除武装之中国军人,为数甚多。
罪状四十八被告、木户、小矶、佐藤、重光、东条及梅津,在1944年6月18日及其前后,曾……非法命令、驱使并容许日本武装部队攻击长沙市并……非法杀害姓名及确数现在尚未查悉之中国平民已解除武装之军人,数以万计。
罪状四十九罪状四十八中所列名之各被告,在1944年8月8日前后,曾……非法命令、驱使及容许日本武装部队攻击湖南省之衡阳市,并……非法杀害姓名及确数现在尚未查悉之中国平民及已解除武装之军人,为数甚多。
罪状五十罪状四十八中列名之各被告,在1944年11月10日及其前后,曾……非法命令、驱使及容许日本武装部队攻击广西省之桂林及柳州二市,并……非法杀害姓名及确数现在尚未查悉之中国平民及已解除武装之中国军人,为数甚多。
罪状五十一被告荒木、土肥原……平沼、板垣、木户、小矶、松井、松冈、武藤、铃木、东乡、东条、梅津,曾命令、驱使及容许日本武装部队于1939年夏季攻击当时尚与日本保持和平关系之蒙古及苏联的领土哈金戈尔河地区,并非法杀害姓名及确数现在尚未查悉之蒙古及苏联武装部队成员若干人。
罪状五十二被告荒木、土肥原……平沼、广田、星野、板垣、木户、松冈、松井、重光、铃木、东条,曾命令、驱使及容许日本武装部队于1938年7月及8月间攻击当时尚与日本保持和平关系之苏联的领土哈桑湖地区并非法杀害姓名及确数现在尚未查悉之苏联武装部队成员若干人。
——以上十六项(37—52)系对全体被告计划阴谋屠杀和对部分被告在攻占某些城市时命令、指使及纵容日军大规模地屠杀当地和平居民和已解除武装的军人的控诉。这些罪状构成起诉书中第二类罪行(杀人罪)的全部内容。
第三类其他普通战争罪及违反人道罪(1)
罪状五十三被告土肥原……星野、板垣、贺屋、木户、木村、小矶、武藤、永野、冈、大岛、佐藤、重光、岛田、铃木、东乡、东条、梅津及其他人等多名,曾于1941年12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以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或同谋者之资格,参加制定或执行一个共同计划或阴谋,因而他们对他们自己或任何他人在执行该计划时之一切行为应负责任。这个计划或阴谋之目的系命令、授权或准许日本每一战场上之海陆军司令官,日本陆军省之官员,日本领土或占领区内的平民拘留所和战俘集中营劳役队之管理人员,日本宪兵及民警,以及这些人员的下属,去经常地和不断地对当时在日军权力下的数以万计的美国、英联邦、法国、荷兰、菲律宾、中国、葡萄牙及苏联之战俘和平民采取违反本起诉书附件所列各公约、保证及习惯所规定的战争法例之行动,并使日本政府对这种违法行动避免采取适当的步骤予以制止。
关于中国方面,上述共同计划或阴谋系1931年9月18日开始;除上列各被告外,被告荒木、桥本、平沼、广田、松井、松冈及南次郎亦应负责。
罪状五十四被告土肥原……星野、板垣、贺屋、木户、木村、小矶、武藤、永野、冈、大岛、佐藤、重光、岛田、铃木、东乡、东条、梅津,在1941年12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曾命令、授权及准许罪状五十三中所列的各项人员从事该罪状中所述的各种违法行为,因而犯有违反战争法之罪行。
关于中国方面此项命令、授权及准许系在1931年9月18日开始;除上列各被告外,被告荒木、桥本、平沼、广田、松井、松冈及南次郎亦应负责。
罪状五十五被告土肥原……星野、板垣、贺屋、木户、木村、小矶、武藤、永野、冈、大岛、佐藤、重光、岛田、铃木、东乡、东条、梅津,在1941年12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由于他们各自所任的官职关系,对美、英、法、荷、中、菲、葡萄牙和苏联的武装部队以及属于日军权力下数以万计的各该国的战争俘虏和平民原应负责确保各项公约、保证、战争法规和习惯之适用,但是他们却故意藐视自己的法律责任,不采取遵守它们或妨止它们被破坏的适当步骤,因而他们犯有违反战争法之罪行。
关于中国方面,此项犯罪行为系在1931年9月18日开始;除上列各被告外,被告荒木、桥本、平沼、广田、松井、松冈及南次郎亦应负责。
——以上三项(53至55)系对部队被告共同计划或阴谋违反战争法规之控诉,以及对他们通过积极行为(命令、授权或准许)或消极行为(藐视自己的法律责任,不加制止)致使其部下得以肆意从事违反战争法规之行为的控诉。这三项罪状构成起诉书中第三类罪行(“其他普通战争罪及违反人道罪”)的全部内容。事实上这三项控诉都是关于杀人罪以外的普通战争罪行的控诉而不是关于法庭宪章中所规定的违反人道罪的控诉。可以说,单纯的独立的对被告们违反人道罪的控诉,在东京起诉书里是不存在的。东京起诉书控告项目之乱杂及不平衡,于此可见一斑。对于起诉书的批评,我们将于“起诉书的特点及缺点”一节中详加论述,此处姑不多赘。
(四)起诉书的五个“附件”的内容概要
起诉书除在正文中列举了对被告们控诉的五十五项罪状之外,在正文之后还有五个“附件”,作为说明及充实各项控诉罪状的重要参考资料。
附件(甲)是检察处用以支持其对被告们第一类(即破坏和平罪或侵略罪)各项罪状的控诉之主要事实细节的综合说明。这个附件共分十节:1.对满洲(中国东北部)的军事侵略;2.对中国其他部分(中国全部)的军事侵略;3.对中国及“大东亚”的经济侵略;4.腐蚀及胁迫中国及其他占领区的方法;5.一般的战争准备;6.日本政策和战争舆论的组成;7.日、德、意三国的勾结,对法属印度支那及泰国的侵略;8.对苏联的侵略;9.对美国、菲律宾,及英联邦诸国的侵略;10.对荷兰及葡萄牙的侵略。在这十节的每一节里,检察处都简单扼要地叙述了日本侵略的事实经过,每节字数不多,自二三百字至六七百字不等。
附件(乙)列举了二十个日本侵略者所违反的条约名称及其有关条款。这些条约是:1.1899年7月29日签订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海牙公约(其中的第一条及第二条);2.1907年10月18日签订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海牙公约(其中的第一条及第二条);3.1907年10月18日签订的关于战争开始的海牙第三公约(其中的第一条);4.1908年11月30日美日关于远东政策的换文;5.1912年1月23日及1913年7月9日关于扑灭鸦片毒品的海牙公约及最后议定书;6.1919年6月28日签订的“对德和约”,亦即所谓“凡尔赛条约”(特别是“国际联盟公约”中的第十、十二、十三、十五、二十二、二十三条);7.1920年12月17日国际联盟根据凡尔赛条约制定的“委托管理条款”(其中的第三条及第四条);8.1921年12月13日英、法、日、美四国签订的关于太平洋区岛屿属地及领地的条约(其中的第一条);9.1922年2月4日代表英国政府以及日本和上述四国条约其他签字国致荷兰政府的同文照会;10.1922年2月6日代表英国政府以及日本和上述四国条约其他签字国致葡萄牙政府的同文照会;11.1922年2月6日中、美、英、法、日、比、意、荷、葡在华盛顿签订的所谓“九国公约”,亦称“华盛顿条约”(其中的第一、二、三、四、七条);12.1922年2月11日在华盛顿签订的日美条约(其中的第二条);13.1928年8月27日美、德、英、法、比、日、波、捷等十五国所签订的,以后为世界大多数国家(四十八国)所加入的“巴黎非战公约”,亦称“白利安—凯洛格公约”(其中的第一条及第二条);14.1929年6月27日日本政府关于上项巴黎公约第一条的声明;15.1925年2月19日国联第二次鸦片会议上签订的公约,以及1931年7月13日在日内瓦签订的“麻醉毒品公约”;16.1940年6月12日日本与泰国签订的“赓续友好关系及相互尊重领土完整的条约”(其中的第一条);17.1907年10月18日在海牙签订的“陆地战争中中立国及其国民之权利义务公约”(其中的第一条及第二条);18.1905年9月5日在朴次茅斯签订的“日俄和约”(其中的第二、三、四、七、九条);19.1925年1月25日在北京签订的“日苏邦交之基本原则协定”(其中的第五条);20.1941年4月13日日苏两国签订的“中立条约”(其中的第一条及第二条)。——以上这些条约都是经过日本政府郑重签订并批准的,对它当然具有绝对的拘束力,日本当权者原应严格遵守。但是,在起诉书所提到的期间内,这些条约的条款却被被告们肆无忌惮地违反和破坏了。
附件(丙)列举了十五项日本政府关于不侵略或不扩大侵略所作的声明或保证。在被告们当权的年代里,他们却自食其言,把这些声明或保证视若废纸。这些保证或声明是:1.1931年9月25日:日本在满洲没有领土的意图。2.1931年11月25日:日本向锦州进军的消息,毫不真实。3.1931年12月22日:日本承认中国(在满洲的)主权,并维持门户开放政策。4.1933年1月5日:日本在中国长城以南没有领土野心。5.1934年4月25日:日本丝毫无意于在中国寻求特殊利益,侵害中国之领土及行政之完整,或对他国在中国的真正贸易制造困难。6.1937年8月15日:日本对中国没有领土企图,并且将不遗余力地保障外人在华的权益。7.1937年9月:日本对华北具有和平愿望,并无领土图谋。8.1939年2月17日:日本对中国并无领土企图,它将不作超出军事需要范围的占领。9.1939年8月26日:关于在反共协定下加强同德意合作一事,日本已放弃任何进一步的谈判。10.1940年4月15日:对荷属东印度,日本愿意维持其现状。11.1940年5月16日:日本没有进攻荷属东印度的意图或计划。12.1941年3月24日:日本在任何状况下都不会进攻美国、英国或荷属东印度。13.1941年7月8日:日本迄今并未考虑到对苏联作战的可能性。14.1941年7月10日:日本对法属越南没有采取行动的设想。15.1941年12月5日:日军在法属越南的调动仅是预防性的措施。
附件(丁)摘录了一些国际公约中关于作战行为的重要条款以及日本保证遵守这些条款的诺言。这个附件是用以支持对被告们的第三类罪状(普通战争罪及违反人道罪)的控诉的。附件中列举的有:1.1907年10月18日海牙第四公约的某些条款及海牙第十公约。此二公约参加者有包括日本在内的四十个国家,因而日本有遵守的义务。2.1929年7月27日在日内瓦签订的“关于战俘待遇的公约”。这个公约的参加者有四十七国之多,因而它是现行公认的和应该共守的国际法原则的有力证明。日本虽未批准这个公约,但是由于它是公约原始签字国之一以及日本政府1942年1月29日给瑞士政府的照会中和1942年1月30日给阿根廷政府的照会中都承认准用该公约,因而该公约各条款对日本是有拘束力的。3.1929年7月27日在日内瓦签订的“改善陆战中伤者病者状态公约”,亦称“红十字公约”。这个公约有四十余国参加,日本乃其中之一;它在战争期间(1942年1月24日及同年2月13日)并一再声明将“严格遵守”这个公约。——以上三个公约,由于它们是当时世界大多数国家所签订、批准和加入的,因而也就正确地体现和表达了当时的国际法原则。针对着这些公约的某些重要条款,本附件后一部分扼要地列举并叙述了十五类日军对公约肆无忌惮地违反和野蛮粗暴地破坏的种种行为。这些行为构成起诉书中控告被告们第三类罪行(普通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的背景材料和大体轮廓。
附件(戊)分别记载着二十八名被告在1928年至1945年(即起诉书中控告的期间)各自在日本政府中担任的官职,借以表明他们个人在日本侵略战争期间所应负的责任。本章第三节“二十八名被告战犯的挑选及其简历”中对这些人的经历及官职已有比较详细的说明,此处遂不赘述。
一个简短的“前言”,五十五项罪状和五个“附件”,这便是国际检察处向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提出的控告日本二十八名首要战犯的起诉书的全部内容。
为什么最后判决是十项罪状(1)
东京国际检察处向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提出的控告日本主要战犯的起诉书之最大特点,同时也就是它的最大缺点,那就是:它对被告们控诉的罪状(共五十五项)编排得过分繁杂琐细,非但缺乏逻辑上的严谨性,有时还不免重床叠架,互相抵触,使一般人看了心缭眼花,难于理解。
在纽伦堡,检察处控告被告们的罪状只有下列四项:1.参加侵略战争的共同计划或阴谋;2.参加侵略战争的实行;3.犯有违反普通战争法例的罪行;4.犯有违反人道的罪行。这样纲举目张,简单明了的安排,不但检察方面提供证据时比较切实易行,而且法庭判处罪刑时也容易针对要害。
可是,东京起诉书却罗列被告们的罪状达五十五项之多,而这五十五项之间又矛盾迭出,缺乏严谨的逻辑性。这就难免不在人们的头脑中产生混乱的感觉。
举例来说,杀人罪本是普通战争罪行之一种,在法庭宪章列举的三大类罪行中并不是单独的一类。但是起诉书里却把它独立地列为一类,控告罪状达十六项(37至52)之多。这在逻辑上不但不符合宪章的规定,而且使侵略罪以外的其他两大类罪状(普通战争罪及违反人道罪)在内容数量方面失去了平衡。这两大类的罪状总共只有三项(53至55)。诚然,大规模的和某种性质的屠杀有时也可以作为违反人道罪去控诉,但是起诉书里并没有这样,而是无区别地把一切杀人罪行统统归为一类。
又如起诉书控告被告们“破坏和平罪”(侵略)一类的罪状有三十六项之多,几占全部罪状三分之二;它把进行侵略战争的步骤分得非常琐细:共同阴谋侵略战争占五项(1—5);对个别国家计划和准备侵略战争占十二项(6—17);对个别国家发动侵略战争占九项(18—26);对个别国家实行或实际进行侵略战争占十项(27—36)。
诚然,东京检察处的原意不外乎是:侵略既是被告们最重大的罪行,把它们对各个盟国实行侵略的步骤分门别类、不厌其详地列举出来似乎是很细致周密、很骇人听闻的。但是,他们不知道这样做非但增加将来提供证据去支持这许多项控诉的实际困难,而且在理论上和逻辑上也有些说不过去。比方说,第一项罪状控诉的是被告们参加拟订一个庞大的、野心勃勃的称霸亚洲及太平洋地区和瓜分全世界的整个计划或阴谋,也就是一个总的全面的共同计划或阴谋,而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及第五项控诉的却是对某些个别国家的侵略计划或阴谋。按照整个包括部分或全体包括个别的原则,后四项似乎都是多余的。又如自第六项起至第十七项止都是控诉被告们对个别国家计划和准备侵略战争,自第十八项起至第二十六项止都是控诉被告们对个别国家发动侵略战争,而自第二十七项起至第三十六项止却是控诉被告们对个别国家实行侵略战争,亦即实际从事武装进攻。这样琐细的分法是不很合理的,因为实行战争必然会包括计划、准备和发动等步骤。在侵略战争中尤其是如此。历史上没有不经过计划、准备和发动的侵略战争。起诉书既控诉了被告们从事侵略的共同阴谋,又控诉了他们曾对各国实际进行了战争(即武装进攻),而同时又把对各国进行战争前的计划、准备和发动等步骤列为许多项目来控诉,这就未免“重床叠架”或“画蛇添足”,逻辑上是说不通的,也是违反常识的。因此,起诉书中自第六项至第十七项(计划、准备侵略)以及自第十八项至第二十六项(发动侵略)的控诉,显然都是没有必要的。只要保存第二十七项至第三十六项(实际从事侵略战争)便够了。
即使就自第二十七项至第三十六项共十项关于实行侵略战争的控诉而言,其中也有三项是不合逻辑的,没有必要的。例如第二十七项罪状中控诉的是被告们对中国实行侵略战争,时间从1931年9月18日起至1945年9月2日止(共14年),而第二十八项罪状中控诉的依然是被告们对中国实行侵略战争,所不同的只是在本项中的时间系“从1937年7月7日起”,其他措辞完全一样。照逻辑常识说来,1931年9月18日起对中国的侵略战争必然包括1937年7月7日起对中国的侵略战争在内。把它列为两项是毫无必要的,也是不合逻辑的。又如罪状第二十九项中控诉的是被告们对美国进行侵略战争,而罪状第三十项中控诉的是被告们对菲律宾进行侵略战争,时间都是从1941年12月7日起至1945年9月2日日本投降止。日本投降以前,菲律宾并未正式独立,它还是美国的一部分。起诉书把它列为两项起诉也是不合逻辑的。再如罪状第三十四项中控诉的是被告们对泰国(暹罗)进行侵略战争。泰国在整个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都是站在日本一方的,扮演着一个帮凶小丑的角色。控诉日本对泰国进行侵略非但逻辑上说不过去,而且是与事实不符的。泰国在太平洋战争发生之后,立即与日本缔结“同盟条约”。该约系1941年12月21日订于曼谷,同日生效。条约第二条规定:“遇有日本或泰国同一个或几个第三国发生武装冲突,泰国或日本应立即站在另一方的一边作为其盟国并用它所有一切政治、经济和军事方法向其提供援助。”第四条规定:“日本和泰国在共同进行作战的情况下相互保证,除非获得完全共同的协议,绝不缔结停战或媾和。”在日本投降以前,日泰始终是同盟关系,直到1945年9月11日,日本正式投降以后,泰国才照会日本以“该条约与世界和平状况不相符合”为理由,通知废除。(见《国际条约集(1934—1944)》,世界知识出版社,第341—342页)
——从以上看来,东京起诉书里控诉被告们的五十五项罪状,其中绝大部分是不必要的。这在起草起诉书的检察处方面说来,或许自认为是别具匠心,不厌求详。但是其结果反而是白费心机,劳而无功。从逻辑上所要求的严谨性来说,这个起诉书的缺点确实是严重的。
远东法庭对于起诉书列举的这样庞杂的五十五项罪状,深感难以应付。在审判过程中,检察处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充分支持每一项罪状的控诉。虽然总的来说,他们提供的证据还算是丰富的,但是要把所有的证据分别开来去一一针对这五十五项中的每一项控诉却是很困难的。
随着审讯进程的发展,法庭愈来愈感到这个困难的压力。可是这个起诉书既经法庭“接受”了,在审讯中途自不便命令检查处去修改。惟一的好办法便是由法庭自己把这五十五项庞杂琐细的控诉尽量地简化一下,压缩一番,使它虽不能做到像纽伦堡起诉书只有四项那样简单明了,但是也不至于像原来那样过分地复杂难解。
经过长期的考虑和探讨,法官们内部便决定了把这五十五项罪状大大地删削一下,删除了四十五项,使它缩减为十项。法官们认为,这样大刀阔斧地删削一番,实际上并不会影响审判的质量。法庭对待起诉书的这个打算,起初只是法官们内部的决定,他们自己把它作为审判被告们罪刑的标准或尺度,在审判过程中并未打算对外宣布。
但是,最后在判决书中,法庭却把五十五项控诉削减为十项控诉的办法公开宣布了,并且用委婉的词句说明了为什么法庭认为那被删除的四十五项控诉没有必要存在。
现在我们且把法庭在判决书里保存下来的十项罪状的重点列举如下:这十项罪状的全文见本章第四节。由于它们是法庭承认和保存下来的仅有的项目,在审讯及判决中具有重大作用,因此我们不惮重复,把它们的内容要点分别列举于此。
1.第一项罪状——控告全体被告总的共同阴谋,其目的系通过对各国发动侵略战争,并串通其他野心国家,使日本对东亚、太平洋、印度洋及其附近各国取得支配地位。
2.第二十七项罪状——控告全体被告曾参与对中国实行侵略战争。
3.第二十九项罪状——控告全体被告曾参与对美国实行侵略战争。
4.第三十一项罪状——控告全体被告曾参与对英联邦各国(包括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及其他英联邦领土和属地实行侵略战争。
5.第三十二项罪状——控告全体被告曾参与对荷兰实行侵略战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