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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包伟民/刘后滨 当前章节:15647 字 更新时间:2026-6-19 03:17

上述唐仲友周围活跃的人群,形成了以唐仲友为中心的权力集团。唐仲友知州的身份和权力,是这个集团的基础。从唐仲友的角度来看,他也需要通过这些人群来建立其社会网络,作为治理地方的资源。他需要笼络亲信的官员来推行政务,通过胥吏来控制要害的部门,通过子弟、亲戚、乡党、营妓来沟通内外,通过地方势力来贯彻自己的意图,执行朝廷和官府的政策。在唐仲友周围聚集的这些人群,他们既依赖他的权力,也利用他的权力。同时,唐仲友在台州催征税租虽然刻急,对走私也大力打击,对豪强毫不手软,又开征中津桥力胜钱。这些举措虽然招致非议(这种非议也值得分析,详见下文),但对朝廷和台州州县官府而言,又是举措得力,保障了朝廷和官府的财政收入。朱熹按劾唐仲友,即是在对抗唐仲友集团,如果加上唐仲友的姻亲宰相王淮以及在朝中担任高官的师友,朱熹所面对的阻力之巨和压力之大可想而知,这也是他在台州留滞月余,仍无法将唐仲友劾罢的原因所在。

2.唐仲友施政所引发的矛盾冲突

唐仲友之被劾虽然与他的个人行止不无关联,他狎妓而无所顾忌,对子弟没有严格约束,灾荒年份催督刻急,对所部官吏强项霸道,这都使他的声誉受到影响,极易招来非议,但他被劾主要还是与他在台州的施政有关,是在他任知州期间的举措所引起的各种矛盾冲突日积月累所致。

(1)与地方势力的矛盾

前文在论述催督赋税时曾言及唐仲友强迫“隐落丁户”的人户进行登记,并向民户、军户追缴各种“赃赏钱”。朱熹指责唐仲友“苦虐饥民”,引起“阖郡军民冤恨”。这里应该指出的是,上述“隐落丁税”之人多是乡村上户,而不可能是下户;科罚的对象并不是普通民户;需要缴纳“酒曲赏钱”的应该是走私酒的人户;需要缴纳“杂色赃钱”的应该是具有官员或胥吏身份的人户;需要缴纳“赎铜钱”的也应该是具有以钱赎罪的军官,而不是一般的士兵。唐仲友的很多措置都是针对地方豪强的,真正受到“苦虐”的不是“饥民”,心怀怨恨的也不是“阖郡军民”,而是那些“隐落丁税”、私贩盐酒之徒,所以全祖望说他“锄治奸恶甚严”[84]是有根据的。

唐仲友创建中津桥固然有征取税赋的意图,当时大多数地方官都在竭力寻找财赋来源(主要是征榷)[85],但中津桥建成后征收力胜钱(启桥钱),影响到的只是往来贸易之人。高文虎建议取消中津桥力胜钱(启桥钱),得到实惠的并不是普通百姓,也只是来往贸易之人。[86]从中津桥的各种管理制度和人员设置来看,唐仲友利用不同的人员(临海县尉、黄岩县令、报恩寺僧行)相互制衡,并割东湖每年的税赋收入作为中津桥的修葺。朱熹认为启桥钱过重引发了很多纠纷,这虽然反映了征取启桥钱在实际施行过程中因为官吏的“搜检”不当、百端阻节而使得制度走形,但这无法否定中津桥的重要作用。

在搜捉贩私酒的过程中,都酒务企图乘机勒索,并依靠追缴赃钱来贴补酒务课利。如都酒务探查得知临海县长乐乡沈三四等家在禁界(禁止贩私酒的地域)外薄有资产,因为雇人来戽水,需要造酒供雇工吃用,遂派专知陈明、酒匠林春、脚子杨荣前去捉获,勒令沈三四等缴纳罚钱,企图用来补足课利。但沈三四等家不愿缴纳罚钱[87],都酒务就将诸人押送到州里,并诬陷沈三四等家在禁界内卖酒。台州裁断沈三四等家徒罪,将其关进监狱,逼其缴纳赃钱[88]。沈三四等家“无可送纳”,就到提举朱熹那里告状。[89]沈三四等家“薄有资产”,并能雇人来“戽水”,造酒来供雇工吃用,也说明其具有较为雄厚的经济实力,不是普通下户。

朱熹的奏状中,虽然较少提及反对唐仲友施政的地方人士姓名,但个别内容还是可以推敲发现地方人士对唐仲友施政的反击。有人户张见等状“诉仲友与弟子行首严蘂情涉,交通关节,及放令归去”[90]。张见等人户状诉知州狎妓、交通关节,显然不是一般民户所为,笔者疑其为地方豪强或者为地方豪强指派之人。还有周士衡理分公事,是朱十九助教托十八宣教写批子给营妓王静,王静“入宅请嘱”。这个案子的物证是十八宣教亲书的批子,被人户潘牧缴给朱熹告状。[91]此前“本州士民有得其子所与弟妓书简受关节者”,作为物证“连粘投状”到提刑行司陈诉,此与前者属于同一性质。[92]这一方面可见唐仲友子弟肆行请托,毫无忌惮;另一方面也暴露有人一直想借此来打击唐仲友。

(2)与属官的矛盾

对于唐仲友的施政,地方官既有贯彻执行的,甚至为迎合而变本加厉的;也有贯彻执行不力的,如前述之天台知县赵公植没有按时完成催纳夏税,被“追请”到州(后因为县民的求情而没有成行)。唐仲友干脆直接指挥县尉,此可见其雷厉风行。知州所受领的案子多亲自在州衙的花园亭馆或宅堂后宴坐去处鞫问,而不愿“凭信狱官推司所勘”,“两狱”(州院和司理院)所收禁的罪囚,也“不容狱官依法裁处”,必须每日到知州处听取其裁断。[93]后来因为宠爱的严蘂被司理院审讯,他公然派吏卒“突入司理院门”,“拖拽推司,乱行捶打”。[94]由此可以看到他对司理院和州院官吏的不信任乃至打压。

与知州唐仲友矛盾最深的应该是通判赵善伋、高文虎。通判是知州的贰官,有与知州通署文书的权力,并对所部官员有刺举之责;在北宋时甚至与知州抗礼;南宋时因为战争的需要,专门负责钱粮,催征经总制钱,对于郡政的影响力有所减弱。[95]淳熙九年,台州通判为赵善伋(五月始到任),添差通判为高文虎。[96]高文虎的在任时间不能确定,但淳熙八年新建中津桥时他已在台州。[97]在朱唐事件中,朱熹七月二十三日到台州就密切体访,收到了通判的申状,以及士民的陈状,揭发唐仲友不法不公事件。[98]朱熹的奏状中没有言明提交申状的通判为何人,且将通判的申状和士民的陈状混同起来,没有加以区分。但内中言“本州违法收私盐税钱岁计一二万缗,入公使库,以资妄用,遂致盐课不登,不免科抑”,“又抑勒人户卖公使库酒,催督严峻,以使臣姚舜卿、人吏郑臻、马澄、陆侃为腹心,妄行支用”,等等,事关官府的盐课、公使库,非寻常士民所能知晓,必是通判所申。通判赵善伋当年五月始到任,对这些情形不能如此了解,则所上申状应该出自添差通判高文虎,或者是二人共同所上。朱熹每言及通判赵善伋则明具其名,而从不及高文虎之名,似有意掩饰。前面曾述及在新建中津桥时,高文虎即对知州征取力胜钱的做法并不赞同。另外,朱熹曾命通判赵善伋去索取公使库的“文历”,从中午等到半夜都没有拿到。市户应世荣以家状揭发唐仲友的偷税漏税行为,也是通过通判赵善伋交给朱熹的。朱熹在调查台州很多案子(如妇人阿王状诉其子卢宗配牢城不当,以及酒务捉沈三四卖酒),“送本州两通判根究”,或“送本州通判赵善伋根究施行”,通判也上申状,报告审问的结果。赵善伋还上申状,称收到诸指挥众军等状,陈诉州里克扣军粮,朱熹发牒给两通判调查此事。可见,通判与知州之间颇有矛盾,通判也由此成为朱熹在台州调查唐仲友不公不法事件的主要力量。

知州唐仲友与通判的矛盾本质上是由宋代政治制度的制衡设置造成的,但也有其自身的原因。朱熹言其“簿历文字少经倅贰之手,惟倚临海县丞曹格及曹官范杉等”[99],这应该源自通判的申状,反映了通判对唐仲友专权的不满。所谓“簿历文字”主要是财赋方面的文书,可见知州已经侵夺了本属于通判的财权。前述公使库的收支中,公使库的支用被唐仲友的心腹所控制,甚至挪用了通判所管辖的军资库(籴本库)财物。这应是通判不遗余力地推动朱熹按劾唐仲友的真正原因。

(3)与浙东提举朱熹的矛盾

尽管地方势力和台州官吏与唐仲友之间有深刻的矛盾,但在朱熹按劾唐仲友事件中,他们大都隐藏在幕后,在台前冲锋陷阵的却是浙东提举朱熹。

台州属于两浙东路,知州之上有监司,包括转运使、提点刑狱、提举常平等。朱唐事件的焦点正是知州唐仲友和提举常平朱熹之间的博弈。一方面是唐仲友的强项,对提举朱熹的百般抵制[100]。唐仲友与当朝宰相王淮有姻亲关系,其弟之遗孀王氏与他住在一起,他交好的朋友又多为朝中高官的子弟亲戚,朱唐事件发生时,唐仲友还受到了吏部尚书和侍御史的举荐,因为朱熹的不断按劾,已经被改任为江西提点刑狱。因此,唐仲友面对朱熹的按劾,虽然开始有些“惶恐”,但不久就得知朝廷另派浙西提刑来调查此起事件,就“忽复舒肆”“言语诪张”,拷打审问严蘂的推司官,阻止通判赵善伋裁断严蘂等罪案。他在得知公使库胥吏被勾追后,马上将公使库的账簿全部收归私宅,不肯付出。他还上奏朝廷,诉朱熹拦阻其弟媳王氏出行,导致王氏心悸病危。

另一方面是朱熹紧追不舍,多方查访审问,坚持按劾唐仲友。朱熹按劾唐仲友,不但要和唐仲友斗智斗勇,还要面临朝中大臣的压力和掣肘。因为唐仲友的抵制,朱熹的调查并不顺利,有些胥吏开始不愿招供,他按劾唐仲友的奏状被朝中大臣隐瞒不报,迟迟没有消息,上报皇帝后也多方加以疏通,或加以拖延,并催促朱熹离开台州,另派其他官员调查。朱熹一面接受民户的陈诉以及台州官员的申状,寻找线索,讯问唐仲友亲信的官吏、营妓等,甚至将有关人员送到绍兴府去审问,取得了大量的人证和物证,一面不断上奏朝廷,连续六次上奏状,要求罢免唐仲友知州一职,并迫使朝廷取消唐仲友改任江西提刑的命令。[101]朱熹也因为受到朝中势力的压迫,辞去提举一职和新的江西提举的任命。

前文曾引述唐仲友论说当时“词讼淹延,追呼烦扰,则农桑必至于妨废;差徭不公,豪猾放纵,则户口必有逃移;理索不得其中,则贫富无以相资;过割不及其时,则版籍至于贸乱”,显然他也认为当时的官府存在“不公”和“理索不得其中”的弊端,但这和朱熹所论“不公不法”是有所区别的。朱熹虽然强调恤民,尤其是在灾荒时期要对民户加以存抚,否则会导致人口流移,甚至引发社会动乱,但他对豪强上户和一般下户不加区分,一味宽纵,其实得利最多的是豪强上户,这一点在前述朱熹请求朝廷免除台州丁绢的奏状中就可见一斑。唐仲友则认为对豪强上户不能放纵,差徭需要公平,豪强上户只有承担更多的义务(朝廷赋役),贫富人户才能“相资”。从唐仲友大力缉拿走私,催缴各种赃赏钱,经营公使库,开征中津桥力胜钱,这主要是为了增加官府财政收入,不能简单视为盘剥和中饱私囊。朱熹的指责有很多臆测和罗织,即其所谓“虽其曲折未必尽如所陈(指台州官属所言,士民陈诉),然万口一词,此其中必有可信者”,他对唐仲友的按劾必有私憾在,故不顾罗织之嫌,力攻唐仲友而去之。但从更深的层次而言,朱熹与唐仲友在官府赋役征发和商税榷卖的不同取向,是二人发生激烈冲突的根源。

唐仲友在任台州知州期间,着重打击当地的富室、制贩私酒者和乡村上户,竭力征发朝廷和台州所需的财赋,引起了上述势力的怨谤;同时在官府内部,唐仲友与通判之间存在矛盾分歧,其个人专权独裁的作风引起了同僚和下属的反感和抵制。这两方面的力量借着朱熹巡视台州的机会,向唐仲友发动反击,暗中推动,配合朱熹按劾唐仲友。朱熹之所最终能将唐仲友劾罢,也是因为受到上述势力的暗中支持。朱熹在《按唐仲友第五状》曾提及:

臣欲自此遍走诸州,计度救荒事务,而台州之人以仲友未罢,恐其一旦复出为恶,邀留臣车,不容起发。臣遂不免申尚书省,且住本州,恭俟奏报。

虽然朱熹逗留台州是为了继续向朝廷施压,坚持要罢免唐仲友,但从上文中亦可了解到“台州之人”(即包含了上述两种力量)恐惧唐仲友东山再起,将朱熹绑在他们的战车上,给唐仲友最后一击。

小结

本文通过朱唐事件所透漏的信息,来考察南宋时期台州的政治运作过程,对当时地方官府的赋税、诉讼以及公使库收支等事务进行了较为细致的排比,对其中所涉及的人物及其相互关系进行梳理,进而探讨了朱熹按劾唐仲友的真实动因。朱唐事件虽然是一个偶然事件,具有个案的特征,但其所揭示官府运作的细节和各种弊端颇有代表性,而且这一事件与唐仲友担任台州知州三年间的施政密切相关,积渐所致,长期积累的诸多矛盾借着朱熹巡视台州的时机爆发。朱熹按劾的是知州唐仲友,其批评的锋芒却指向整个唐仲友集团,反对唐仲友施政的地方官吏和地方势力乘机推波助澜,终于劾罢唐仲友。

朱熹按劾唐仲友事件不仅反映了台州政治运作的情形,也为探讨南宋地方政治提供了一个绝佳的案例。从台州的个案来看,当时地方官府与地方势力之间的关系日渐紧张(也有与官府合作的,如市户应世荣者):一方面地方官为了完成朝廷的赋税征收任务,不断向豪强上户施加压力,尤其是打击走私,严行征榷,不断扩大财源;另一方面地方势力在地方官府的强力打击下,虽然采取暂时的屈服,但始终利用地方官员之间的矛盾,对触犯其利益的官员不断加以攻讦而去之,借此来影响官府。台州地方官府与地方势力之间的博弈过程以地方势力获胜而告一段落,但这不是最后的终点,新的博弈仍不断上演。

附表1 朱熹奏状所见台州请托事项

续表

续表

附表2 朱熹奏状所见台州公使库支出一览

续表

A Study of Local Politics in the Southern Sung with Special Attention to the Case of Zhu Xi’s Impeachment on Tang Zhongyou

Gao Keli

Abstract:The paper is a case study focusing on Zhu Xi’s impeachment on Tang Zhongyou in the Southern Sung. It reveals apolitical game between the local government and local powerful groups. On the one hand,the local government pressed on the local powerful groups by taxes and monopolies. On the other hand,the local powerful groups often attacked the local officials through ceaseless prosecutions,by which they could influence the local government.

Keywords:Local politics,Southern Sung,Zhu Xi,Tang Zhongyou

* * *

[1] 本文初稿2013年9月2日~3日在北京大学召开的“宋代政治史研究的新视野”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发表,题为“南宋台州地方政治管窥——以朱熹按劾唐仲友事件为中心的考察”,得到了评议人宫崎圣明、赵冬梅两位先生的批评指正,与会的李华瑞、刁培俊两位先生也就文中的学术史和史料提出了宝贵意见,在投稿给《唐宋历史评论》时,得到了包伟民、刘后滨与李全德诸先生的指正和建议,在此一并表示由衷的感谢。

[2] (清)黄宗羲、全祖望:《宋元学案》卷六〇,中华书局,1996,第1952~1954页。邓广铭:《朱唐交忤中的陈同甫》,原载天津《益世报》1937年5月27日“读书周刊”;《悦斋唐仲友生卒年份考》,原载天津《益世报》1937年7月1日“读书周刊”。以上两文后收入《邓广铭全集》第八卷,河北教育出版社,2005,第705~715页。朱瑞熙:《宋代理学家唐仲友》,原载《刘子健博士颂寿纪念宋史研究论集》(同朋舍,1989),后收入朱瑞熙《疁城集》,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第50~67页。束景南:《朱子大传》,商务印书馆,2003,第505~530页。

[3] 王德忠:《从朱唐交奏看南宋吏治》,《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4期,第7~11页;俞兆鹏:《论朱熹按劾唐仲友事件——兼论朱熹的政治思想》,《江西社会科学》1991年第2期,第89~94页;〔日〕户田裕司:『唐仲友弾劾事件の社会史的考察——南宋地方官の汚職と係累』,『名古屋大学東洋史研究報告』31号,2007年3月,第93~108页。

[4] 据《嘉定赤城志》卷九,唐仲友是淳熙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知台州,淳熙九年八月十八日改任江西路提点刑狱,《宋元方志丛刊》,第7357页。

[5] 参见前引《宋元学案》卷六〇《悦斋学案》,邓广铭《朱唐交忤中的陈同甫》,以及张继定、毛策《唐仲友之悲剧及其成因略考》,《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

[6] (宋)唐仲友:《台州入奏札子》,《全宋文》卷五八五六,第260册,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第235~236页。

[7]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三状》,《全宋文》卷五四四〇,第243册,第212页。

[8]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一状》,《全宋文》卷五四四〇,第243册,第207页。

[9] 原文为“专牒县尉康及祖”,所谓“专牒”,即是将知县抛在一边,直接指挥县尉来负责催督赋税了。

[10]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二状》,《全宋文》卷五四四〇,第243册,第208页。

[11]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四状》,《全宋文》卷五四四一,第243册,第230页。

[12] 参见朱熹《奏台州免纳丁绢状》,《全宋文》卷五四三九,第243册,第189~190页。根据这篇奏状,有台州属县人户向到台州巡视的提举朱熹陈诉,台州将身丁税全折纳为绢七尺,而本来是一半纳绢(三尺五寸)一半纳钱。但根据朱熹的调查,宋朝的政策是第一等至第四等的丁产税钱全部折纳绢帛,只有第五等户的丁税只纳一半绢,一半仍纳钱,以免其折纳之困。所以向朱熹陈诉的台州属县人户应该是第一等至第四等户,而不是第五等的下户。他们的陈诉有意隐瞒了只有第五等户纳半绢半钱的规定,是想浑水摸鱼。最后朱熹虽然知晓他们的意图,但仍然奏请台州所有人户的丁税纳半绢半钱。显然,陈诉之人的计谋得逞了,第五等下户固然不用全部纳绢,第一至第四等户也不用全纳绢了。

[13]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三状》,第212页。

[14] 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第181~182页。

[15]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四状》,第229~230页。

[16] 《嘉定赤城志》卷七“都酒务”条,第7330页。

[17]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四状》,第230~231页。无独有偶,唐仲友在知信州时,也曾“多遣军兵,远出禁地,以捉酒为名,掠其所有财物”,并因此被提刑官按劾,见朱熹《按唐仲友第四状》,第221页。

[18]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三状》,第210页。

[19]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三状》,第210页。

[20]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三状》,第214页。

[21] 应扬还与董承信之妻有通奸一案,最后由州司理院结案。董承信通过相熟的书表司丁志、学院子金琏,到营妓王静家,表示愿意在外和解,许给她一百贯,请其嘱托唐仲友长子唐士俊。最后该案判了个杖罪,但以赎铜了事。见《按唐仲友第四状》,第224页。

[22]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四状》,第226页。

[23]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三状》,第214~215页。

[24] 李道士是栖霞宫的知宫,祝元善则是天庆观的道士。栖霞宫与天庆观号“东西二宫”,见《嘉定赤城志》卷三〇,第7511页。

[25]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三状》,第214~215页。

[26]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四状》,第226页。后来又查出祝元善承担了修建盖竹洞庙时,曹格收受了他贿赂的丹砂二百余粒。值得注意的是,盖竹洞庙是座供奉龙神的祠庙,其修建是因为淳熙七年唐仲友在此祈雨得到灵验。见《嘉定赤城志》卷三一,第7520页。

[27]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三状》,第214~215页。

[28] 参见刘馨珺《“请求罪”与公私之分际》,高明士编《唐律与国家社会》,台北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9;《宋代的请托风气——以“请求”罪为中心之探讨》,宋代官箴研读会编《宋代社会与法律》,台北东大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01。

[29] 关于公使库及公使钱的研究,参见俞宗宪《宋代公使钱研究》,收入邓广铭、徐规等主编《宋史研究论文集》,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第82~108页;以及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第58~59页。

[30]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三状》,第212页。

[31] 《嘉定赤城志》卷一六,第7412页。

[32] 台州籴本库属于军资库。军资库收贮的是中央规定由本地留用的钱帛与粮草,按规定由通判提举,录事参军监领。参见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第61~62页。但值得注意的是,台州的籴本库并没有和经总制库(亦属军资库)一样设在通判厅,而是设在州治的西庑。见《嘉定赤城志》卷七《军资库》。

[33] 朱熹的《按唐仲友第三状》中曾言及唐仲友“自两年来,却以籴本库钱拨入军资库,军资库拨入公使库,以支供给”,第213页。《按唐仲友第六状》中言及几次支行公使库钱购买银子来抵还籴本库借支米本钱,作为籴本银起发,但有两千贯公使库钱买到银子,公使库的账簿没有记录清楚,第243~244页。

[34]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三状》,第212~213页。

[35]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四状》,第220页。这里需要辨析的是,朱熹所收到的《四子》是唐仲友私人送给的,还是以台州名义送给他的。按照朱熹退回给台州军资库的结果来看,应该是台州官方名义送的,但朱熹又不是寄居官员,不在台州正式馈送的行列。本文以为朱熹所收到的《四子》仍是唐仲友个人所送,但被朱熹拒绝,并送归台州军资库。

[36]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三状》,第212~214页。

[37]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三状》,第210页。

[38]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三状》,第213页。

[39] 这里的“书院”不是教育机构,不见于《嘉定赤城志》的“州治”条,从朱熹的奏状中可以了解,“书院”设于州衙内,里面有藏书,并受纳公使库支给的钱物,应是唐仲友临时设立的非正式机构。朱熹《按唐仲友第三状》言从公使库所支取的会子“就书院供纳”,唐仲友所刊印的《四子》也是“节次径纳书院”,后来有十部保存在书院。

[40]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三状》,第210页。

[41]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三状》,第212页。

[42]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三状》,第214页。

[43]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四状》,第221~222页;《按唐仲友第六状》,第239~241页、第243~244页。

[44] 在催督赋税方面,唐仲友与朱熹有不同的判断与取向,后文有详论。

[45] 参见《宋史》卷三五《孝宗纪三》,第671~679页。朱熹在任浙东提举时,曾上《奏救荒画一事件状》,言:“本路诸郡频年灾伤,蒙被圣恩,仅获全济。今又亢旱,周遍七州,其幸免者不过三五县,比之去年,被灾地分大段阔远。”《全宋文》第243册,173页。

[46] (宋)唐仲友:《入奏台州札子三》,《全宋文》第260册,第236~237页。

[47] (宋)佚名:《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五九,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7,第381页。

[48] (宋)朱熹:《奏救荒画一事件状》,第174页。

[49] 《嘉定赤城志》卷三一,盖竹洞庙就是因为淳熙七年唐仲友祷雨灵验而兴修。

[50] 朱熹:《奏知宁海县王辟纲不职状》,《全宋文》第243册,第182页。同时朱熹还按劾了衢州知州李峄不留意荒政,说他“专务掩蔽,不以实闻”,发生水灾却“执称无水”,遭了旱灾,却上报监司说“民不阙食”,甚至凭仗朝中的亲戚,压迫、影响来检查的官员,“但知一味差人下县督责财赋,急如星火”,朝廷拨给的救济米也不拨下县,并且不向民众宣布。参见《奏衢州守臣李峄不留意荒政状》,《全宋文》第243册,第155~156页。当时朝廷派监户部赡军酒库张大声去检查衢州开化县灾伤,又派龙游县丞孙孜前去核实,但两人都观望知州李峄的态度,不到田头实地检查,而采取瞒报、少报的办法,所以朱熹对两人加以按劾,《奏张大声孙孜检放旱伤不实状》,第158页。根据朱熹的巡视,当时浙东路普遍存在瞒报灾伤的情形,而衢州最为突出。

[51] 朱熹:《按唐仲友第三状》,第217~218页。唐仲友同时从外县“拘收”歌妓十余人和散乐二三十人,每天出入宅堂,名为“下棋弹琴”,有一天台州的寄居官员和士人、百姓在仪门下举行水陆道场,唐仲友长子唐士俊从临海县丞曹格家醉归,并且带着几个歌妓,在道场前观望,“嬉笑歌唱,无所不至”。

[52] 《嘉定赤城志》卷四“先圣庙”条,第7310页。

[53] (宋)唐仲友:《台州重修学碑》,《赤城集》卷五,台州丛书本。参见《嘉定赤城志》卷四“先圣庙”条。《全宋文》卷五八六四亦收有《重修台州郡学记》,比上文有大量删削,第260册,第351~352页。

[54] (宋)唐仲友:《新建中津桥碑》,《赤城集》卷一三。参见《嘉定赤城志》卷三《中津桥》条。《全宋文》卷五八六四所收《新建中津桥碑记》多有删削,第352~353页。

[55] 《嘉定赤城志》卷九《郡守表》,第7358页。

[56] 《嘉定赤城志》卷十《通判表》,第7368页。

[57]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三状》,第218页。

[58] 宋人的记载可参见邓广铭《朱唐交忤中的陈同甫》,第705~707页。

[59] 俞兆鹏:《论朱熹按劾唐仲友事件——兼论朱熹的政治思想》,《江西社会科学》1991年第2期。

[60] (清)黄宗羲、全祖望:《宋元学案》卷六〇,第1953页。邓广铭:《朱唐交忤中的陈同甫》,第709页。参见张继定、毛策《唐仲友之悲剧及其成因略考》,《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

[61] 《嘉定赤城志》卷一二《秩官门五》。

[62] 《宋史》卷一六七《职官七》。

[63]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三状》,第217页。

[64]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三状》,第216~217页。

[65]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四状》,第228页。但不知道他们行贿的目的何在,应该是请唐仲友给他们行方便之事。

[66]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三状》,第218页;《按唐仲友第四状》,第225~226页。

[67]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三状》,第217页。

[68] 王静成为行首,也是通过十八宣教请托唐仲友,十八宣教还给了王静五十贯官会和毛段一丈四尺。严蘂落籍后,王静即搬到严蘂旧屋居住,十八宣教随后“到家宿卧”。见《按唐仲友第四状》,第223页。

[69]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四状》,第222~223页。

[70] (宋)李元弼:《作邑自箴》卷一、卷七,四部丛刊续编本。

[71] 笔者一直没有找到关于道僧随地方官赴任的事例,唐仲友与乡僧的例子恰好符合。

[72] 《嘉定赤城志》卷二七《寺观门一》,第7477页。报恩寺在寺院中名列第一。

[73]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三状》,第215页。

[74]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三状》,第214~215页。

[75]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四状》,第226页。同一条奏状中还言及祝元善兴修盖竹洞屋宇,向曹县丞行贿了二百余粒丹砂。

[76] 李冲虚曾送给十八宣教旧琴一面,见《按唐仲友第四状》,第229页。

[77]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四状》,第223~224页。

[78]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四状》,第229页。

[79] 这里所谓的“地方势力”,主要是指在地方上的头面人物,他们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社会声望,又不在官府担任职位。其实上述的营妓、胥吏、僧道等特殊群体严格来说也属于地方势力的范畴,这里只是更细分一些。

[80]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三状》,第216页。

[81] (宋)许兴裔:《重修灵康庙记》,《宋代石刻文献全编》,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3,第2册,第96页。

[82] 《全宋文》第260册,第358页。案:此文录自《嘉定赤城志》卷三一。

[83] 此外,应世荣还利用牙人的身份,帮助唐仲友(通过其亲戚高宣教)偷税漏税,见朱熹《按唐仲友第四状》,第226~227页。

[84] (清)黄宗羲、全祖望:《宋元学案》卷六〇,第1952页。

[85] 从中津桥的启桥钱年收入超过二千五百贯的结果来看,颇为可观,所以中津桥被风摧毁后,知州周晔马上加以重修,这从另一个角度也反映了往来的商船络绎不绝,并没有因为建桥收钱而萎缩衰败。

[86] 朱熹奏状中有一请托案例,有“张应龙载糯谷二十石过浮桥捉住,系黄勉嘱托丁志(台州书表司胥吏)取受张应龙钱六十贯文九十六陌,丁志告覆仲友,遂得疏放”。见《按唐仲友第四状》,第227页。这里的浮桥应即中津桥。张应龙一次运送的糯谷达二十石,行贿丁志达六十贯文九十六陌,可见其富足,其运送糯谷被捉,也说明其为走私。

[87] 《全宋文》之原文为“勒令逐人罚钱,以助课利。不纳解州,作徒罪科断,追纳赏钱”。“不纳”下应断开,作“不纳,解州,作徒罪科断”。

[88] 原文作“监纳赃钱”,“监”即前述“监系”,指关押起来;“赃钱”,后又作“追纳赏钱”,前面的“赃钱”是指违法所得赃款,后面的“赏钱”则是用“赃钱”的一部分作为酒务的奖赏。

[89]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四状》,第230~231页。

[90]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四状》,第222页。

[91]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四状》,第224页。

[92]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三状》,第217页。

[93]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三状》,第214~215页。

[94]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五状》,第234页。

[95] 《宋史》卷一六七《职官七》。参见龚延明《宋代职官辞典》“通判”条。

[96] 《嘉定赤城志》卷十《秩官门三》,第7368页。

[97] (宋)高文虎:《重建中津桥记》,《赤城集》卷一三。

[98]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三状》,第210页。

[99] (宋)朱熹:《按唐仲友第三状》,第211页。

[100] 前面曾言及,唐仲友在知信州时就因为捉拿私酒受到提点刑狱的按劾。永康县派人到台州抓捕为唐仲友雕印书籍的蒋辉,唐仲友劫走蒋辉藏在住宅中,永康县申提刑司,提刑司发牒催台州遣送蒋辉,唐仲友总是以蒋辉身死上报提刑司。见朱熹《按唐仲友第三状》,第219页。

[101] 关于朱熹在朱唐事件中的行事可以参看束景南的《朱子大传》。

南宋中后期告身文书形式再析

王杨梅

摘要:依据除授方式的区别,告身分为制授告身、敕授告身与奏授(旨授)告身。制授告身对应高层任命,敕授告身承载特旨除授,奏授告身则反映由吏部奏上的常规注拟与迁转。南宋中后期是告身制度的末期,告身书式高度精简、稳定。以武义南宋徐谓礼文书的发现为契机,结合其他存世告身文献,本文总结出这一时期的一般告身书式,并试图以政务运行的眼光,再次分析其文本所反映的政治结构与行政运作流程信息。告身盛于唐宋,作为当时普遍行用的除授凭证,其发展与唐宋间职官体系的变迁同步,是唐宋国家政治体制变化的反映。伴随选任制度的变迁与除授文书体系的调整,作为一种独立文书类型,告身的核心意义由凭证向象征转移。

关键词:告身 官告 文书形式 徐谓礼文书

告身,又称官告、告[1],是中国古代朝廷颁发的除授凭证,其授予对象,既包括文武官员,又包括内外命妇、庙神僧道等,且常处在变化之中。唐宋史学界对于告身的研究早已取得许多成果,而浙江武义南宋徐谓礼文书的追回与出版,再次带动了一批宋代告身研究论著出现[2]。

随着探讨的展开,宋代告身的文书形式与行用范围、对制诰文书的承载以及其本身的凭证意义都逐渐明晰,似乎未知的空间已经不多。然而,我们重读相关史料,仍然会发现许多难以索解的细节。笔者此文,拟在已有研究基础上,尝试以政务运行的眼光再次审视宋代告身的文书形成过程,抽象出南宋中后期的一般告身文书形式,并对其中一些问题与细节再作发覆,希望有助于对告身制度的认识。

一 南宋中后期敕授告身文书形式分析

宋代告身有多种划分方式,较为常见的,一是依制诰文辞起草者的两制词臣身份,划分出内制告身与外制告身;二是依除授方式划分为制授告身、敕授告身与奏授(旨授)告身。以词臣身份的内制与外制来区分,无法包含所有的告身类型,且偶有特例,故本文采取第二种分类。

在三种类型中,就存世情况而言,敕授告身数量无疑最多。笔者所见存世的较为完整的宋代敕授告身计三十余道,其中原件四道、残件一道、录白四道,其余均为文献中保存的录文[3]。内容上,敕封庙神的告身占一半左右,因其多镌刻于石,易于保存,其余为官员除授;时间上以南宋为多。

笔者曾据徐谓礼敕授告身复原出南宋乾道八年(1172)后敕授告身格式,今略作修改,引列如下[4]。

敕:云云(1)。具官某(本次除授前完整官衔)云云,可特授某官。(2)

敕如右,牒到奉行。

      年 月 日

丞  相  名

参知政事  名

给 事 中 名

中书舍人  名

    月 日 时 都事 姓名 受

   左司郎官    姓名 付吏部

丞  相 名

参知政事 名

吏部尚书 名(3)

吏部侍郎 名

告:具官(本次授官后完整官衔)某,奉

敕如右,符到奉行。

                 主事 姓名

郎官 名               令史 姓名

                书令史 姓名

主管院 名

      年 月 日下

说明:

(1)此处“云云”为脑词,侍从以下官无。告身中出现脑词,则除授级别较高,一般不会出现同制的情况[5]。

(2)二人以上同制,则为:

   具官某(本次除授前完整官衔)

       右可特授某官。

   敕:具官某等云云,可依前件[6]。

又,此处“可特授某官”,既有新授阶官差遣如故、新授差遣阶官如故,亦有因阶官或差遣的变化造成官员其他身份要素改变(行、守、试、兼、摄之类),均视具体情况于后列出。南宋中后期,这一部分在事实上较此前简易许多。

(3)告身中签署官员如为兼摄,大多只需列出正官兼某官即可,而吏部尚书如由他官兼摄,需于其下注阙,另行列兼任者正官注兼书名。可见,吏部尚书的列衔在告身中不可或缺。吏部侍郎同。

这一格式与《玉海》卷末所附《辞学指南》卷二所载“诰”的文书形式基本一致[7]:以“敕”字开头,侍从以上有脑词,侍从以下的众多庶官,则直接抄录由中书舍人起草的外制辞命,在“敕”字之后直具名衔,以本次授受的内容结束。二人以上同制,先言前件文,之后再续以“敕”云云,以“可依前件”结束。

外制辞命后言“奉敕如右,牒到奉行”,说明其以牒的形式被转发。其后的签署包括宰相、参政,及门下、中书二省的代表给事中、中书舍人。而后,文书由尚书都省转付吏部。在吏部尚书与侍郎的签署之前,是宰相与参政的签署。此处宰相与参政更多并非作为政府首脑来行使权力,而是在发挥其尚书省长官的身份意义。

“告:具官某,奉敕如右,符到奉行”,或即告身之名的由来,它既是对除授内容的确认与宣示,也是从文献中辨别告身的重要标志。其中“符到奉行”,指官员任命以符的形式下发[8]。

宋哲文提出,告身上所谓“符到奉行”的“符”当为吏部甲库出给官告院的签符[9]。此说提示我们关注告身形成的复杂过程,很有启发意义,但观点上似待商榷。第一,就在其引用的《职官分纪》卷九《甲库》所载北宋大中祥符五年(1012)敕中即载有“甲库出给签符,关送南曹格式司、官告院限五日”[10]。甲库虽出签符,但其对官告院行用的文书,乃是别局间使用的平行文书关[11]。第二,告身中“符到奉行”用语的确定,当早于官告院的设置。而且,麻制官告中也称“符到奉行”,似不应指甲库签符,甲库所出签符是否具有告身的核心效力是值得怀疑的。第三,告身作为凭证文书,不必体现出所有相关程序与细节,但其文本中必须标示构成任命效力的部门与流程。若其所称之符为甲库签符,则不应无相关签署。因此,此处的符,当为部符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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