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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包伟民/刘后滨 当前章节:15324 字 更新时间:2026-6-19 03:17

至于“奉行”部符的对象,按照宋哲文的解释为官告院。在对新见司马伋告身(二,13)的解读中,龚延明亦指出:“告要下发给官告院。‘符到奉行’,就是官告院官收到吏部文书‘符’之后,得立即执行。”[12]虞云国指出:“‘告右’以下到‘符到奉行’是尚书省通牒下行官署,告知该告身已奉敕通过审核,必须见到‘奉行’。”[13]但未明言“下行官署”具体是哪些部门。事实上,仅从文字理解,“奉敕如右,符到奉行”确实有多种解释。即如“告具官某云云”,断为“告:具官某云云”还是“告具官某:云云”,其实也存在理解上的分歧。告身中的“符到奉行”,究竟是针对制作告身及其他相关凭证文书的吏部各司与后来的官告院及其他官司,还是下发给任职部门等需要核验告身的官司或受告者个人,或可暂不断言。

总之,“告具官某云云”位于吏部官员的签押之后,这一位置,意味着相关行政决策流程,或曰三省间流转的结束,并对授任内容做出确定。其后的官告院的签署,并不体现行政决策,只是制作凭证而已。

官告院制作官告是宋代告身形成的最后环节,告身上为数众多的印章,也是由官告院统一钤盖[14]。就文官授任告身而言,这一环节的签署者包括吏部郎中、分押吏房的主事、令史、书令史及主管官告院(北宋前期为判官告院)[15]。告身中官员的签署,多数时候不需写出姓氏。而都事、主事、令史、书令史等吏员,无论在何种告身中,均需书写全名,这主要是与其政治地位匹配的。

宋廷曾于绍兴十三年(1143)四月二十九日“诏文武官给告日并下吏部,于年月日前系写主管院官名衔”。在徐谓礼各道告身中,行下时间前均带有主管院列衔,但除敕授告身中的两则外均未见签署[16]。北宋江休复《嘉祐杂志》载:“庞相令制后舍人自署其名。永叔云:‘诰身后惟吏部判官诰院者当押字尔。”[17]新见司马伋告身(二,13)中,此处二字难辨,虞云国《解释两份宋代告身》中以其为花押,正与此相契。然而,在其他存世南宋告身原件中,此处可见书名,且徐谓礼敕黄、印纸中对押字的处理方式是书一“押”字而非视而不见,似乎难定于一。

以上是对南宋乾道八年(1172)后敕授告身一般书式的分析。乾道八年后的宋代告身,在文书形式上高度稳定,至于宋亡。从存留的唐宋敕授告身,我们可以发现一种趋势,即告身中关于受告者的个性化内容减少,告身用语趋于精简与程序化,至南宋中后期为极。这既与告身的行用范围及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与象征意义有关,也体现出唐宋间日益增长的对政务简化、行政效率的追求。

二 敕授告身文本与三省结构变动

刘后滨、邓小南、张祎等学者都曾关注到北宋告身中的一种奇特现象——无论是北宋前期还是后期,宋代敕授告身中的三省格式都并不反映现实的政治流程,然而,这种格局还是被“艰难”地维持[18]。而当我们将乾道八年后的南宋告身与北宋时期行用的告身相比,即会发现,北宋告身中体现的截然分明的三省流转程序终于被打破了,这或许即这一时期告身的最大特色。

通过具体的告身文本可以更为清晰地了解这一现象。

后者这种给舍并立,取旨、覆奏程序的签署体现在同一部分的情况,在北宋时期的告身中是不会出现的。

这一改变可以追溯到南宋初期的建炎三年(1129)。当时宋廷在国家情势推动下,“始合三省为一”[19],将中书、门下二省合并,但相关职官仍然存在,名义上也仍称三省。宰执方面,因吕颐浩之请,以尚书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左、右相,门下、中书侍郎为参知政事。同时,省罢尚书左右丞,其签署由参知政事通签[20]。绍兴元年(1131)十月二十七日,宋廷又诏:“中书、门下两省已并为中书门下省,其两省合送给舍文字今后更不分送,并送给事中、中书舍人。”[21]乾道八年(1172)二月,宋廷正式改左、右仆射同平章事为左、右丞相,通治三省事。次月,罢三省长官名[22]。

作为以上变动的结果与反映,建炎三年(1129)至乾道八年间的宋代敕授告身,呈现出一种从北宋告身到以徐谓礼告身为代表的南宋中后期告身转变的过渡性特色。这一时期的敕授告身原件现存两件。新见成于乾道二年(1166)的司马伋告身(二,13),诏命付省前的签署为:

21 侍          中     阙

22 中      书     令     阙

23 参    知   政   事     杞

24 签书 枢密院事兼权 参知政事     芾

25 权   给   事    中     岩肖

26 中   书   舍    人     曮

其中,中书、门下二省官员的签署已不截然分开为两个独立部分,在文书形式上不再体现出严格的中书取旨、门下覆奏,而后发付尚书省实行的流转形态。给事中(陈)岩肖与中书舍人王曮[23]并列,其上是参知政事魏杞、签书枢密院事兼权参知政事蒋芾的签署。

本件成于乾道二年八月,其时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均阙,故文书上无相应签署,而在诏命付省后尚书省签署的部分,则将无人在任的尚书令和左、右仆射列衔注阙。通过对徐谓礼文书的阅读可以看到,徐谓礼奏授告身中,存在左丞相阙时在奏上环节列衔注阙,而覆奏环节则省的现象。其原因尚待详证,或许是告身在文书形成上直接依托于部符,所以必须开列完整的尚书省长官官衔。而覆奏等政务环节中,则按照实际在任情况书写。

最上方为传统名义上的中书、门下二省长官——侍中、中书令,此二职虽已无人在任,但依然列衔注阙,这或许可以看作三省制度在告身中的孑遗,以及三省观念与模式在宋人政治生活中顽强生命力的体现。同时,侍中、中书令并不各自与给舍并列,而是在最上方前后相属,正是中书、门下二省合并的体现。

第二件《乾道六年王佐告身》(二,14),诏命付省前的列衔及签署包括:

24 侍         中  阙

25 中    书      令  阙

26 尚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  允文

27 参   知   政   事  炎出使

28 参   知   政   事  克家

29 给     事     中  沂

30 权   中 书  舍  人  机

同样是给事中与中书舍人并列,其上是实际的宰相——尚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虞允文以及参知政事的签署,这已然与乾道八年后的告身一致。再其上是并列的侍中与中书令的署位,又与司马伋告身如出一辙。

概言之,告身内容有与行政运作实况脱离的一面,其文本信息不能完全与国家政务裁决中的情形等同,但宋代敕授告身保存甚多,几乎每一个宋代官制重大转变的时期,都有存留下来的较完善的告身文本。它们反映了宋代一个长时段的中枢格局与行政流程,其中也包含大量涉及机构调整、职官莅任的信息,确有引以为证的价值。

三 南宋中后期奏授告身的文书形式

相比于敕授告身,宋代奏授告身存留较少[24]。笔者所见文本较为完整的,约有十道[25],其中数量最多的是徐谓礼的奏授告身,其内容均为转官拟官,格式相对稳定,笔者曾作归纳,今略修改,如下:

尚书吏部

具官某,吏部奏:……。依格合转某官,拟官转官。

右拟转某官,差遣如何。(1)

   平章军国重事臣名(2)

    左 丞 相臣名(3)

    右 丞 相臣名

    参 知政事臣名

    尚   书臣名等言

谨拟如右,谨以申

闻,谨奏。(4)

      年 月 日郎官臣姓 名(上)

          郎中臣姓 名(5)

  给  事  中臣姓 名读

  参 知 政 事臣姓 名省

  参 知 政 事臣姓 名审(6)

  左  丞  相臣名

  右  丞  相臣名

  平章军国重 事臣名

     闻

    月 日 时都事姓受

   左司郎官 姓 名付吏部

  吏部尚书 名(7)

  吏部侍郎 名

  告:具官某(转官后完整职衔),计奏,被

  旨如右,符到奉行。

                     主事 姓名

  郎官名                令史 姓名

                     书令史 姓名

  主管院

     年 月 日下

说明:

(1)磨勘则为:

磨勘到具官某(转官前完整官衔),

右一人,拟转某阶,差遣如何。

如无差遣在身,书转官内容即可。此外,如因国家大祀封赠,则录赦书节文并转官内容,以此类推,总之以奏抄为据。[26]

(2)无人在任即不列衔。乾道八年废三省长官名之前,于此需列“令 阙”。

(3)若无人在任,于此列衔注阙,覆奏环节则省。

(4)多人同奏:

谨件:某等几人,拟官如右,谨以申

闻,谨奏。

(5)唐奏授告身中此处仅一郎中署位,而徐谓礼告身中,郎中常阙,由兼权者在其上另行署衔书名。官告院部分的郎官与此处奏上者常为同一人。

(6)参知政事二人分别省审。如仅一人在职,则由其人一并完成,签署形式为:参知政事臣姓名 省审。超过两人在任,余人列衔即可。

(7)吏部尚书与吏部侍郎都是告身成立的必要签署,若无人在任则列衔注阙,兼摄者另行列衔签署注兼。

具体来看这一格式。最开始先注明转官任命的形成部门,同时也是奏抄的发文部门尚书吏部。而后是转官任命的具体内容,磨勘转官告身中为磨勘文字[27]。与敕授告身有较为华丽的文辞不同,奏授告身的文字只是简单而直接地说明转官的缘由与内容。这是因其本部分文字依托于奏抄之故,而此处所列签署者,也即奏抄的签署者,包括既是政府首脑又具有尚书省长官意义的丞相、参政,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尚书吏部的长官吏部尚书。

“等言”二字是转官任命奏上的标志,而“谨件:某等几人,拟官如右,谨以申闻,谨奏”,则是合并奏上的标志。转官内容的呈上由吏部郎中负责。奏上后,制敕运行进入覆奏环节,这一环节的正式签署者包括宰相、参政及门下省的给事中。因文书上行,这一部分的签署较为正式,除少数位高体尊的宰臣可只书名外,余人皆需签署完整姓名,签署顺序也与告身其余环节先尊再次不同,乃是以后列为重。给事中读,参知政事省、审,应是对唐代奏抄制度的承袭[28]。

奏授告身中,取旨与覆奏环节,签署者名前均需加一小写的“臣”字。敕授告身则不必如此,因其依托颁下的敕命,而非上行的奏抄。奏授告身覆奏画“闻”后的程序则与敕授告身一致,先由都事与左司郎官将命令交回给吏部,由吏部尚书、侍郎签署,最后交官告院制作官告行下。与敕授告身“具官某,奉敕如右,符到奉行”的用语不同,奏授告身仅称“具官某,计奏,被旨如右,符到奉行”。

前文讨论敕授告身时已然论及,告身文本会随政治结构与职官制度的变化而改变,奏授告身自不例外,乾道八年前的宋代奏授告身,其面貌大致可以推知。《新安文献志》所存《元符二年(1099)闰九月十一日孔若谷授澶州清丰县尉告》(三,1)可为一例。而另一件可做参考的文书——浙江省博物馆藏《乾道七年(1171)正月 日潘慈明妻高氏告身》抄件残片(三,5),则透露出更多信息。该件现存九行,录文如下:

1  印  印  印  印

2 乾道七年正月 日秘书省秘书郎 舒克昌[29] 上

3          司封郎 中 阙

4 给  事  中臣王曮读

5 参 知 政 事臣梁克家 省审

6 参 知 政 事臣王炎 出使

7 尚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臣允文 免书

8 侍          中 阙

9 闻

宰执官衔的不同不必再重复。本件奏授告身抄件残件的独特价值在于原录文未录但图版中清晰可见的列1,文字为红色,且紧贴列2,合理推测抄写人是想表示四枚印信钤盖于列2,而这恰好符合制授告身、敕授告身所见的印章钤盖方式之一——一列四枚,盖在时间之上[30]。这是笔者目前所见关于宋代奏授告身印章钤盖具体方式的唯一信息。此外,不同于官员任命告身中的吏部郎中,此处司封郎中的出现,显示出另一类告身的流程信息。而由秘书郎奏上,郎中另行注阙的情况,符合上文书式中的归纳。该抄件本有8卷,出土后散佚,或许仍有补全之时。

此外,虽然因品级所限,徐谓礼并无制授告身,但终宋一代,制授告身的行用也是一以贯之的。中唐以后,随着册授范围事实上的缩小,制授告身的行用范围向上收缩,以承接册书高层任命的职能。

目前仍有两件宋代制授告身原件存世,即《元祐元年(1086)闰二月 日司马光拜左仆射告身》(一,1)与《元祐三年(1088)四月六日范纯仁拜右相告身》(一,2)。这两道告身时间上非常接近,且均为元丰改制后,形式上也基本一致,大致为:以门下云云起首,称具官某可特授云云,以“主者施行”收束。与所见唐代制授告身书写完整含年号的年月日不同,此处只称某日而已[31]。门下省覆奏得画“可”后,抄录副本,注明“制可”,再由都省转付吏部,尚书令、仆射、丞及吏部尚书、侍郎签署后,出符、写告。

邓小南、张祎等学者已注意到,在司马光与范纯仁的拜相告身中无中书三官宣、奉、行,并从制授告身形成的流程以及元丰改制“循名责实”的追求等方面做出了令人信服的解释。[32]这或许是承载高层任命的制授告身,比敕授告身更早地放弃刻板的三省流转的文书格式。

此外,唐代制授告身中有追赠故去之人称告其第的情况,这一现象亦偶见于宗谱中保留的宋代告身中[33]。当然,宋代谥告是另外的专门话题,此处不再延及。

四 唐宋间告身制度的变化与告身角色的变易

帝制中国,官的凭证经历了从官印到官文书的变化,而告身无疑是官员身份文书中最具代表性的一种。告身主要行用于唐宋时期,其时,它不仅具有身份证明的意义,同时也是受告者个人、家庭乃至家族的重要财产。作为一种“给付到身”的终端文书,告身的意义不仅在于传达与证明任命内容,其精美的制作也会让受告者直观感受到皇帝的天恩,成为官员及其家庭享受权益与荣光的凭证。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告身已由政治凭证效力衍生出社会价值,即小林隆道所谓之“物质性”[34]。

略举几例。据《天圣令·田令》唐12条:“诸请永业者,并于本贯陈牒,勘验告身,并检籍知欠。”《天圣令·赋役令》宋6条:“诸户役,因任官应免者,验告身灼然实者,注免。”这是以告身为凭据享受国家给的特权待遇[35]。而在社会生活中,告身作为官的凭证,既可以成为官吏“于贾区权息钱”[36]的凭借,也会成为子孙后代家族荣誉感与自豪感的来源。庆历年间,范仲淹为设范氏义庄,即曾委托人“于诸房更求先代官告文书”[37]。《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屡见关于告身的争夺诉讼乃至伪冒被诉的案例,正是因为告身具有巨大的价值与意义,甚至在朝代变迁之后,仍然能够带来现实的好处[38]。

因其具备以上种种价值,在讨论宋代告身之时,总不免出现类似告身体尊的说法。这类认识的内涵,既有告身所代表的官的身份与种种配套利益,其实也提示着存在其他官员身份凭证文书,对比之间方显出告身的体尊。

具体而言,由于唐代以降行政体制及考选体系的变化,官员除授出现了敕牒等许多其他的文书类型。官员除授文书体系不断变动,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等级与职务的官员,生出不同的面相。因应宋代官员身份要素的多样化,在不同的行政场合,其身份文书产生了许多不同的系统,即付身文书的各个层面[39]。对政府而言这些系统并不互相排斥,而是根据行政程序的需要灵活配合,通过文书的组合实现政务的运作与行政程序的完成。这种系统的交互,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某种文书跨越不同行政环节,也促成文书独立性的发展。在这样的历史进程中,告身虽不能再“自出身之人,至于公卿,皆给之”[40],却仍保持了付身文书中最为核心的地位,是为“体尊”。

从唐前期自出身之人至于公卿皆给告身,到徐谓礼所处的南宋中后期复杂的官员除授方式与付身文书体系,唐宋间官员除授凭证的使用,显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首先值得关注的是敕牒的发展。唐代中后期以来,随着三省六部体制逐渐向中书门下体制过渡,敕牒在日常政务处理中的使用日趋广泛。安史之乱后,随着举荐制的普遍化及敕授官范围的扩大,敕牒逐渐成为制敕授官的一个环节,在相关制敕文书外,会再下发一道敕牒[41]。

五代在唐宋告身制度变迁中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时期。且不论行政体制的继续变化,就告身文种而言,这一时期因朝廷滥授官职,告身数量也急剧增长。这一方面造成得告周期变长,另一方面也造成告身的内在价值随之降低。已有告身研究中引用较多的一条五代史料为《新五代史》卷五五《刘岳传》所载:

故事,吏部文武官告身,皆输朱胶纸轴钱然后给,其品高者则赐之,贫者不能输钱,往往但得敕牒而无告身。五代之乱,因以为常,官卑者无复给告身,中书但录其制辞,编为敕甲。[42]

此处“故事”,应指唐后期以来。告身钱的征收固然给朝廷带来收入,但同时也将领得告身与缴纳不菲钱款联系起来,造成告身天子授官的神圣意义的消释。后期空名告身被作为一种财政资源,也带来类似的影响。

到北宋前期,敕牒对告身授官职能的分割越发明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敕牒比官告更具效率,告身的制作颁行相对敕牒成本更高、耗时更久。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其时实行本官与差遣分离的制度,三省六部的官名成为身份与级别的标志,官告中三省、吏部官员的签署实际上与诏命颁行的程序无关,官告仅作为传统的、正式的委任凭证存在,更多具有象征意义。而敕牒中有现任宰臣的集体签押,同时与实际政务运作息息相关,是具有实际效力的任命文书[43]。

元丰改制,乃以告敕互补来代替告敕并给[44]。这既是对告身颁给过繁的缓解,也从侧面反映出敕牒授官职能的进一步发展,正式从配合告身的授官环节转变为独立的授官文书,开始形成对告身行用空间的挤压。

除授文书体系的变动并未就此结束。敕牒成为与告身并行的除授文书后,相应的凭证意义增加,而其发给迅速、适宜指挥实际政务的特点则为札子部分地分去。省札大量应用于官员除授,这在徐谓礼印纸中有所反映。原则上,官员得到札子即可赴职,虽然大部分任命还需等待正式的告身颁下才能算到任,但某些低级职务,在一定时段里亦只以札子行遣[45]。

概而言之,告身始与律令制下的官员身份体系匹配,并保持强烈的联结。但作为除授文书,其使用与官员身份体系的变化息息相关。随着唐宋间官与差遣的分离、官员身份体系的变化,唐宋国家官员除授文书产生了许多新的类型,如因应敕授官增加而出现的敕牒。这些新的除授文书产生之时,亦有其对应的应用对象,就整个文书除授格局而言,他们打破告身独尊的地位,形成一种整体观感上的行用空间的挤压。然而,告身作为传统的与律令体制、三省官职匹配的授官文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并不会轻易消亡。在新的文书不断挤压、分配行用空间的同时,告身也在新的除授文书体系中确立了自己的位置。只是随着独尊地位的失去,告身的核心意义也逐渐由凭证趋向象征[46]。这就是我们在徐谓礼文书中,或者说在南宋中后期所看到的格局。到明清时期,即使行政制度与政务运作流程已经改变,仍时见以告身来命名诰命、敕命文书的情况,可见告身之制的深远影响。

笔者一直认为,对告身的认识,应当建立在对整个唐宋时期除授文书格局不断变动的历史进程的观照之中,才具有更大的学术价值。一道告身可以反映一时的行政运作流程与职官信息,而整个告身文种的形态变化,正是唐宋国家政治结构与官员体系变迁的反映。

余论

因留存资料有限,学界往往将承载了授官制敕的告身视为研究政治结构与行政流程的重要资料。然而,无论是流转程序,还是告身成立的必要签署,事实上都是传统告身体式与现实政治状况的折中与杂糅。告身文本所反映的,也并非永远是真实的情况。同时,政务文书在形成过程中不断被重抄、节录、嵌套,其中有承载的关系,却不能轻易将已进行到不同程序的文书与之前过程中的等同。

告身的价值,或者说学术意义,更应该建立在将其作为独立文种的前提之下,其在政治文化、官员认同、社会生活中扮演的角色,均值得关注。同时,告身文种的发展,也是唐宋间国家制度变迁的反映。我们将目光从告身文本转向告身成立的过程,也会发现许多原本看似不在题中的问题被带动,如尚书吏部内部的建制与运作,特别是甲库等看似不起眼的小机构如何在庞大的国家政务文书处理工作中发挥自己的作用,等等。

在文书研究中,随着新材料的发现与学术视角的转换,总会有许多细节的推断被证明是值得更新的,这种观念的更新,正是学术研究的深化与进步。拙文浅陋,亦望阅者包涵、指正。

本文写作得中国人民大学包伟民老师、首都师范大学张祎老师指导,敬致谢忱。

附录一:告身中的时间记录

本文讨论建立在对告身文书形式的解读之上,而告身文本的形成,是以时间为线索,告身中每一个流转程序,也都伴随着对时间的记录。故兹略为补充,以期有助于对告身文本的利用。

元丰改制前的敕授告身中,对于诏命发布和告身行下的时间往往只书年月而将具体日期空缺。张祎认为,这是唐代发日敕制度的残留,即“御画日”程序,但对于北宋外制诏命发布来说,这个程序其实并不存在。因此,现在所见的各则北宋告身,即使已经行下,这两处日期依旧空缺,只有都事受及郎官付吏部的时间有准确记载[47]。元丰改制后,告身上的时间记录趋于完善,告身开始普遍拥有清晰的行下时间。徐谓礼告身中,敕授告身诏命发布和告身行下的时间,都有明确记载,奏授告身对告身行下的时间也有明确记载,只是奏上时间仍然空日。

根据告身上写下的日期,徐谓礼敕授告身从敕文形成到敕命付省一般经历三至十一日,奏授告身磨勘文字形成与奏上的日期没有明确的记载,但第四道《淳祐五年正月十九日转承议郎告》十二月某日由户部郎中上,直到正月十九日,才由都事受、郎官付吏部,或许与赶上年下有关。

告身中都事受与郎官付吏部的内容,是尚书省承接制敕程序的记录,不只要注明日期,更需要精确到时辰[48]。所见北宋元丰五年(1082)前的告身,除却《王伯虎守建州右司理参军告》受付未注时辰,其余皆为未时。张祎认为这应该是参照宰执下班时间统一写定的,并不反映诏令颁行的实际情况[49],笔者深表认同。有意思的是,笔者所见十道元丰改制以后的北宋官告,除受付时间湮灭者外,其余卯、辰、申、午、戌,五花八门。而包含徐谓礼告身在内的三十五道南宋告身,五道未保存相关信息的告身不论,其余除《绍兴二年十一月一日孔端朝授左承事郎告》仍为戌时外,皆为午时。则元丰改制后,一段时间内或许确实恢复了按照实际付吏部时间记录的制度,但一段时间以后,告身付吏部的时间复又开始统一化、程序化。孝宗以后,统一到午时,至宋亡不易。这一过程颇为微妙地提示出一些政务运行的普遍规律,即实际的运作效率、价值与需求的考虑会对制度规定进行潜移默化的修改。

包括徐谓礼告身在内的南宋告身,除《绍兴二年十一月一日孔端朝授左承事郎告》(二,11)于当年十月二十七日戌时由都事收受,但直到次月一日方行下外,其余一般在当日行下。元丰改制后的北宋告身则常于受付当日或次日行下,个别重要任命自是从速无疑,但也会有延滞较久者,兹不赘举。

需要注意的是,告身中所记录的时间,并非总与实际的政务流程符合。

试举两例。第一,《淳祐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徐谓礼授朝奉郎告》(二,25)中有两处李性传签署,分别在当年十二月十七日取旨环节与二十六日敕命付吏部后、行下之前,署衔均为签书枢密院事兼权参知政事。仅从文本来看,前一签署当完成于十七日至二十六日间,后一签署当完成于二十六日当天。然而,据《宋史·宰辅表五》:“(淳祐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李性传自端明殿学士、签书枢密院事除同知枢密院。……十二月癸未(按,二十二日),李性传除职予郡。”前一除授亦见《宋史》卷四三《理宗本纪三》,后条亦见《续宋宰辅编年录》[50]。如此,李性传淳祐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不应再以签书枢密院事兼权参知政事的职衔签署。

另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徐谓礼除授太府寺丞差遣的告身(二,28),其中称说“朝请郎行将作监主簿徐谓礼,依前朝请郎,特授行太府寺丞”[51]。而徐谓礼第十道告身(三,11)则称“磨勘到朝散郎新除太府寺丞徐谓礼,拟转朝请郎行太府寺丞”,从文本来看,二者在时间先后上矛盾。

根据第六五至七二则录白印纸,我们完全可以复原出徐谓礼的官职变动。他在淳祐六年六月十日据省札除将作监主簿,十二日赴职,“续准告”(告身未见)授将作监主簿,此时应在淳祐七年三月前。七年四月五日,他受告转朝请郎(告九、批书六九)。以上是他的将作监主簿在任经历。十月四日,徐谓礼又据省札除太府寺丞,并于当日赴寺供职。他转朝请郎的告身也于当日发下(告十)。而就在他太府寺丞“在任未准职告间”,十二月十四日,他由省札差知信州。第十道告身称说淳祐七年八月上,其时徐谓礼尚未接到除太府寺丞的省札。这正好透露出奏授告身上所书的时间与其真实的行政程序完成时间或许并非完全符合。

前文提到告身中空日的现象,这种情况在宋代其他文书中也普遍存在。此处无法展开讨论整个宋代文书空日的问题,仅就徐谓礼文书总结一点看法。首先,徐谓礼的录白敕黄均空日,但无法确定是原件如此还是录白所致。而据张祎在论述宋代敕牒体式时引用的数件宋代敕牒录文来看,既有空日者,也有不空日者,在日期位置,北宋前期会加盖中书门下之印,后改为尚书省印[52]。

此前未见实物出现的印纸部分,据笔者粗略统计,批书日期如敕黄这样完全空缺的计五十七则,另外的二十余则也均未见书日,但在空日处右侧或正中,书一小小的印字,应是录白告身的书写者提示原件此处为印章。元泰定帝致和元年(1328)五月,曾巽申曾见“宋大理评事胡公梦昱出身印纸一卷,五缝,吏部考选之印钳之,批书有刑部、临安府、吉州印”[53]。以此而观,徐谓礼印纸中所注印字,应即批书部门所用之印,因此暂且可以认为徐谓礼印纸亦皆空日[54]。

《唐六典·中书省》载王言之制,其四曰发日敕,其七曰敕牒。唐代御画日程序主要针对发日敕,发日敕即御画发日敕的简称,而敕牒则是“随事承旨,不易旧典则用之”[55]。刘后滨认为,与发日敕不同,敕牒无须经过三省签署而付受,其正文末只有中书门下官员的签署,所体现的政务处理程序是宰相机构直接承旨而转牒受命机构或个人[56]。到宋代,敕牒作为宰相机构协助皇帝处理政务的文书继续行用,北宋前期由中书门下发出,元丰改制后,改由尚书省发出。而印纸是宋代记录官员功过用以考课的官方文书,虽渊源于唐中后期,但其制北宋太平兴国年间才初步确立,元丰以后方对内外官司、文武官员普遍施行[57]。敕牒和印纸,特别是后者,从行用上来说,并不具备御画日的功能。

那么是否是发文部门画发日呢?暂不得而知。而且,在徐谓礼印纸的内容中也有空日现象。如第七二则印纸,称说徐谓礼在太府寺丞在任期间:

17一转官,元系朝散郎,因该磨勘,准淳祐七年十月 日

18  告,转朝请郎,于

徐谓礼转朝请郎的告身即录白告身十(三,11),该道告身于淳祐七年十月四日行下,而本则印纸的批书时间已是次年正月。此处的空日更无法简单以御画日制度的残余来理解。

书日并不会带来很大的行政消耗,甚至可以说是举手之劳,正是在这种前提之下,文书为何空日才具备学术考察的价值。《庆元条法事类》卷六载命官批书印纸式,末尾提到“事须批书本官第几考或替罢零日印纸者,年月实日依例程”(第88页),许多宋人了然谙熟的“例程”,今日似乎都已成难解之题。

附录二:本文参考宋代告身信息简列

说明:(1)因各处拟题方式各异,且有时并不能如实反映告身的内容乃至文书类型,本文统一以行下时间并任命内容重新命名,酌情标注原题,行文中或将行下时间略去省称。(2)告身标题后中括号中数字代表与本道受告人相同的告身,为免烦琐,仅于首件注出。(3)部分告身流传甚广,刊载较多,仅列出较原始或较易获得的来源。(4)宋人文集及宋以后方志、族谱中保存的宋代告身节文还有许多,制词更不胜枚举。此外,还有许多告身文本通过观者跋文等其他形式存留下来。此处所列仅为本文主要参考者。

一 制授告身

1.[原件]《元祐元年(1086)闰二月 日司马光拜左仆射告身》[敕2]

现藏台北故宫博物院。王竞雄《〈司马光拜左仆射告身〉书法述介》(《故宫文物月刊》第284期,2006,第14~15页),邓小南、张祎《书法作品与政令文书:宋人传世墨迹举例》(《故宫学术季刊》2011年第1期,第97页)均有图版。另可见《台北故宫历代法书全集·三》(台北:“国立”故宫博物院,1982)等书。制词文字可参《宋大诏令集》卷五七《门下侍郎司马光拜左相制》、《宋宰辅编年录》卷九《司马光左仆射制》。录文可参(清)胡敬《西清札记》卷二《宋司马光拜左仆射告身》,清嘉庆刻本《胡氏书画考三种》,页八至九。

本件告身装裱中误将门下省签署截断,将“制可”插入门下侍郎与给事中之间(参见王竞雄《〈书司马光拜左仆射告身〉研究》,《中国书法》2008年第1期,第89页)。

2.[原件]《元祐三年(1088)四月六日范纯仁拜右相告身》。

范纯仁拜相告身在苏州博物馆[图版见中国古代书画鉴定组编《中国古代书画图目(六)》,北京:文物出版社,1988,第12~13页,原题《行书范纯仁告身》]、南京博物院[图版见《中国古代书画图目(七)》,1989,第16~17页,原题《宋范纯仁告身》]及日本京都藤井有邻馆[参见〔日〕近藤一成『長編に収録された蘇東坡の一逸話をめぐって』,载〔日〕长泽和俊编『アジアにおける年代記の研究』,昭和六十年度科学研究费补助金综合的研究(A)研究成果报告书,1986,第73~81页;何忠礼:《介绍一件现存日本的宋代告身》,《绍兴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1期,第65~68页]皆有馆藏,苏州博物馆所藏基本确定为复制品[参见《中国古代书画图目(六)》,第339页]。

制词参见《宋大诏令集》卷五七《同知枢密院范纯仁拜右相制》,录文参(明)王世贞《古今法书苑》卷四一《范忠宣》[中国书画全书编撰委员会编《中国书画全书(五)》,上海:上海书画出版社,1992,第379页]、(清)吴荣光《辛丑销夏记》卷一《宋元祐三年范纯仁告身》(清道光刻本,页二六b至二九b)。

二 敕授告身

1.《嘉祐四年(1059)六月 日王伯虎守建州右司理参军告》[敕3、敕5]

(明)赵琦美《赵氏铁网珊瑚》卷二《王氏宋敕并诸帖》,文渊阁四库全书本,页二〇a至二一b;另见(清)卞永誉《式古堂书画汇考》卷九《宋敕王氏诸帖》。

2.[原件]《熙宁二年(1069)八月 日司马光充史馆修撰告》

藏日本熊本县立美术馆,该馆网页提供图版,http://www.museum.pref.kumamoto.jp/artifact/pub/detail.aspx?c_id=15&id=483&pg=1&bk=1&bunrui_ck=22,23,24,28。另可参〔日〕下中邦彦编《书道全集》第十五卷(中国10,宋I,东京:平凡社,1954,第163~164页);〔日〕久保田和男:『宋代に于ける制敕の伝达について:元豊改制以前を中心として』,载日本宋代史研究会编《宋代社会のネットワーク》(东京:汲古书院,1998,第201~202页);张祎:《制诏敕札与北宋的政令颁行》(第31~33页及彩图二);邓小南、张祎:《书法作品与政令文书:宋人传世墨迹举例》(第83~85、96页)等。

3.《熙宁六年(1073)五月 日王伯虎检详枢密文字告》

同敕授告身1,页二一b至二二b。

4.《熙宁八年(1075)六月 日淄州灵泉庙顺德夫人告》

石刻拓片见北京图书馆金石组编《北京图书馆藏中国历代石刻拓本汇编(39)》,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89,第93页。录文可参清人孙廷铨《颜山杂记》卷三《颜文姜灵泉庙》及《八琼室金石补正》卷一〇四《灵泉庙顺德夫人敕》,后者见《石刻史料新编》第一辑第八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2,第5693~5694页。

5.《元祐三年正月二日王伯虎权知饶州告》

同敕授告身1,页二四a至二五a。张祎《制诏敕札与北宋政令颁行》第41页、杨芹《宋代制诰文书研究》页132~134有录文,格式稍有调整。

6.《崇宁三年(1104)三月五日静应庙妙应真人告》

拓片见《北京图书馆藏中国历代石刻拓本汇编(41)》第106页,题《静应庙敕告》;录文见清人王昶《金石萃编》卷一四三《静应庙敕告》,《石刻史料新编》第一辑第四册第2658页。本件行下日期未署年。

7.《大观二年(1108)十月七日刘况授通直郎致仕告》

(元)刘埙:《水云村稿》卷七《宣德郎致仕刘公转通直郎诰跋》,文渊阁四库全书本,页十六至十七;亦见(清)周广业《过夏杂录》卷三。无时尚书省官告院签署。

8.《大观二年十二月七日河中府猗氏县忠勇庙英武王告》

(清)胡聘之:《山右石刻丛编》卷二二《忠勇庙碑》,清光绪二十七年刻本,页三二至三三。本件为二人同制授官,中书省签署阙,无时尚书省官告院签署。

9.《大观四年(1110)十二月八日顺应侯告》

(清)钱以垲:《(康熙)隰州志》卷二三,清康熙四十八年刊本。

10.《政和八年(1118)闰九月十三日浚州丰泽庙康显侯告》

《(嘉庆)濬县金石录》卷上。

11.《绍兴二年(1132)十一月一日孔端朝授左承事郎告》

附于《新安文献志》卷九三《孔右司端木传》后,原题《敕右迪功郎孔端朝》,见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卷九三页三。相关研究参见〔日〕宮紀子『徽州文書にのこる衍聖公の命令書』、〔日〕清水浩一郎『南宋告身の文書形式について』。

12.《绍兴十七年(1147)六月二十四日建康府溧水县正显庙广惠侯告》

《金石萃编》卷一四八,原题《敕封广惠侯诰》,第2727页。又载清人严观《江宁金石记》卷五,题《敕封广济侯诰》。本道告身抽去所有列衔签押,只保留文书程序。

13.[原件]《乾道二年(1166)八月三十日司马伋尚书户部员外郎,总领淮西、江东军马钱粮,专一报发御前军马文字兼提领措置屯田告》

本件为林朗庵旧藏,有黄葆钺题签,保存完整,字迹、印痕均清晰。本告文献中未见收录,2015年出现于北京匡时2015春季拍卖会始为学界所知。《匡时情报》2015年春季刊第52~53页提供图版,第53页有拍卖方录文,但较多讹误。5月12日上午,拍卖方举办了“南宋吕祖谦、司马伋告身学术研讨会”,会上众多学者对这两份告身进行了解读,本件相关论文有虞云国《品读两份南宋外制告身》(后以《解读两份南宋告身》为题刊于2015年5月22日《文汇报·文汇学人·学林》第11~13版,刊发时删去末尾画敕一段,蒙作者惠赐文稿并提示信息,敬致谢忱)、龚延明《司马伋官告、吕祖谦、徐谓礼官告比较研究》《关于司马伋官告及吕祖谦官告的几点考释》(作者关于两件告身的相关研究以《南宋官员委任状真迹首度露面!——司马伋、吕祖谦官告的解读》为题刊于2015年5月20日《中华读书报》第5版,本文引用均从是文。蒙作者提示,敬致谢忱),二文均有录文,可供参考。

14.[原件]《乾道六年(1170)王佐权发遣扬州军州(?)主管学事兼管内劝农营田事、主管淮南东路安抚司公事、马步军都总管告》

原件现藏上海博物馆,未见录文,图版可见《历代法书真迹萃编·宋·赵眘法书选——行书敕王佐等三旨》(合肥:黄山书社,2008)。中国古代书画鉴定组编《中国古代书画图目(二)》亦有收录,题为“行书王佐诰身”(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第36页),但幅面过小,辨认困难。本道告身起首未见敕字,最末无行下日期,疑流传过程中有裂损,除尾行行下日期外,前端或遗失“敕左朝请郎”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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