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军事历史 > 《唐宋历史评论.第二辑(出书版)》作者:包伟民/刘后滨【完结】 > 《唐宋历史评论.第二辑(出书版)》作者:包伟民/刘后滨.txt

第 12 页

作者:包伟民/刘后滨 当前章节:15517 字 更新时间:2026-6-19 03:17

15.[残件]《淳熙五年(1178)九月二十八日吕祖谦授朝散郎告》

该残件长期流于海外,〔韩〕沈永焕《南宋淳熙五年(1178)吕祖谦敕授告身》一文率先刊布相关信息并展开研究{载《사림(성대사림)》[《史林(成大史林)》]第36期,2010,第301~330页}。2013年,本件转由中国台湾何创时书法艺术基金会收藏,并在基金会网页提供图版。本件虽称残件,但主要残损均为制词,可据《东莱集》附录卷一添补,文书后半段较为完好。2015年,该告与司马伋告身一起,出现在匡时2015春季拍卖现场。据拍卖方提供信息,本告由长尾甲题盒,叶恭绰题跋“庚申三月叶恭绰敬观时客沈阳”,图版见《匡时情报》2015年春季刊第58~59页,第59页有录文。“南宋吕祖谦、司马伋告身学术研讨会”中,龚延明《南宋吕祖谦官告真迹文书解读》一文对其进行了专门探讨,同时龚延明《司马伋官告、吕祖谦、徐谓礼官告比较研究》、虞云国《品读两份南宋外制告身》等文也均以该文为讨论对象。

16.《庆元二年(1196)八月 日湖州德清县新市镇永灵庙显佑通应侯告》[24(1)]

(清)阮元:《两浙金石志》卷十一《宋永灵庙加封敕牒碑》,道光四年李橒刻本,页一八b至一九b;(清)陆心源:《吴兴金石记》卷十《永灵庙加封敕牒碑》,光绪刻潜园总集本,页一七。“告具官某云云”紧跟敕文,且无官告院签押,应是镌刻上石或传抄过程中产生的混误。无行下日期。

17.《庆元二年七月 日孔璑授迪功郎告》

同敕授告身11,页三b至四a,原题《录用孔璑敕牒》,无行下时间,七月二十一日付省。

18.《嘉定九年(1216)三月二十一日嘉兴府嘉兴县顺济庙灵泽侯告》

(清)吴荣光:《辛丑销夏记》卷一《宋封灵泽敕》,道光刻本,页三一a至三三a;(清)方浚颐:《梦园书画录》卷四《宋封灵泽侯墨敕卷》,光绪刻本,页一a至三a。

19.[录白]《嘉定十五年(1222)五月二十三日徐谓礼授承奉郎告》[敕20、22、25、28,奏6、7、8、9、10、11]

《武义南宋徐谓礼文书》告身一,录白告身第一卷图一至三,录文见页一八五。

20.[录白]《嘉定十七年(1224)十月二十八日徐谓礼授承事郎告》

同敕授19,告身二,录白告身第一卷图四至六,录文见页一八六至一八七。

21.《宝庆元年(1225)十二月二十八日连州阳山县灵济庙显佑侯告》

见《(民国)阳山县志》卷一七。

22.[录白]《绍定四年(1231)六月二十六日徐谓礼授宣教郎告》

同敕授告身19,告身六,录白告身第一卷图一八至二一,录文见页一九一至一九二。

23.《端平三年(1236)正月十四日太学灵通庙正显侯告》[27、31]

《金石萃编》卷一五二《太学灵通庙牒》,《石刻史料新编》第一辑第四册,第2827~2828页。亦见《两浙金石志》卷一一,页三二b,阙字较多。

24.(1)《端平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安吉州新市镇永灵庙显佑通应惠利侯告》

《两浙金石志》卷一一《宋永灵庙加封显佑通应侯敕牒碑》,页三三a至三四a;亦见《吴兴金石记》卷十一《敕封显佑通应惠利侯告》,页十八至十九a。

(2)《端平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安吉州新市镇永灵庙协惠昭庆夫人告》

《吴兴金石记》卷一一《永灵庙协惠夫人加封昭庆敕牒碑》,页十九b至二〇b。这两道告身中“告具官某云云”都紧跟敕文,其后才是三省签署,不合体式。前文出现同样问题的《庆元二年显佑通应侯告身》恰好与此是对同一神祇的敕封。

25.[录白]《淳祐五年(1245)十二月二十六日徐谓礼授朝奉郎告》

同敕授告身19,告身五,录白告身第一卷图一四至一七,录文见页一八九至一九〇。

26.《淳祐六年(1246)正月初二日宣教郎郭嘉卿授继一处士告》

《台州金石录》卷十《敕赐继一处士告词》,民国五年嘉业堂刘氏刊本,页二b。另见《(光绪)仙居志》卷三二。

27.《淳祐六年五月二十一日封太学土地正显昭德文忠侯告》

《两浙金石志》卷一二《宋淳祐宝祐加封敕牒碑》,页九。

28.[录白]《淳祐七年(1247)十月 日徐谓礼授太府寺丞告》

同敕授告身19,告身十一,录白告身第二卷图七,录文见页一九六。仅存四行制词。

29.《淳祐十一年(1251)封武冈军武冈县管渠渡灵济庙崇福公告》[34]

(清)陆增祥:《八琼室金石补正》卷一一九《梁渡庙封崇福公告》,《石刻史料新编》第一辑第八册,第5945页。亦见《(光绪)湖南通志》卷二八二《宋渠渡庙敕封神牒碑》。“告具官某云云”不完整,下阙。

30.宝祐元年(1253)八月六日封邵武军邵武县惠应庙神长子、次子,妻子,长媳、次媳等三告。

此三告并见《闽中金石略》卷十,因原书难得,所用为《全宋文》卷七九七五所录文本。三告均无官吏签署。其特别价值在于,它们是同时授予惠应庙神长子、次子,妻子,长媳、次媳的告身,但采取了两子同制、两媳同制而非子媳同制的方式。前文所列敕授告身21,也是庙神与夫人同时敕封但采取分制的方式,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宋人的男女观念。

31.《宝祐四年(1256)九月十二日封太学土地灵通庙神正显昭德文忠英济侯告》

《两浙金石志》卷一二《宋淳祐宝祐加封敕牒碑》,页十至十一a。本件题为敕牒碑,且无“告具官某云云”,但有郎中、令史、主管院签署,应为告身无误。

32.《宝祐五年(1257)三月十六日世忠庙忠烈显惠公告》[36]

见《(弘治)休宁志》卷三一《忠烈显惠公诰》,该告在付部后的签署顺序以后列为重,不合常规。

33.《景定二年(1261)二月 日太学忠显庙忠文王告及忠显庙佐神告》

《金石萃编》卷一五二《太学忠显庙敕牒》,《石刻史料新编》第一辑第四册,第2832~2834页。另见《两浙金石志》卷一二《宋封忠文王及佐神烈文侯等敕残碑》,页四三a至四四b。此处实为两道告身,但可看作一道。忠文王告敕文略阙。

34.《咸淳五年(1269)七月 日武冈军灵济庙崇福昭贶益灵公告》

《八琼室金石补正》卷一二一《梁渡庙封益灵公告》,《石刻史料新编》第一辑第八册,第5968~5969页。亦见《(光绪)湖南通志》卷二八二《宋渠渡庙封益灵公告》。行下日期下半段阙。

35.[原件]《咸淳五年七月五日赵孟圣授承信郎告》

原件现藏北京故宫博物院,照片可见中国古代书画鉴定组编《中国古代书画图目(十九)》,题《行书咸淳五年敕书》(北京:文物出版社,1999,第139页)。录文见(清)陆时化《吴越所见书画录》卷四《宋度宗手敕赵子固卷》,清乾隆四十二年陆氏怀烟阁刻本,页一至二,略有阙误,可参徐邦达《古书画过眼要录》,长沙:湖南美术出版社,1987,第614~615页。

36.《德祐元年(1275)四月二十三日世忠庙忠佑公告》

同敕授告身32,题《忠壮公远祖元谭追封(忽)[忠]佑公诰》。本告付部后的签署顺序也以后列为重,暂仅见此两例。

三 奏授告身

1.《元符二年(1099)闰九月十一日孔若谷授澶州清丰县尉告》

同敕授告身11,页二b至三a,原题《宣圣子孙若谷授官录黄》。

2.《宣和三年(1121)十一月十三日陈康伯授迪功郎、平江府长州县主簿、管勾河塘沟洫告》[奏3、4]

《陈文正公文集》卷四《尚书吏部拟授迪功郎札》,无列署。

3.《绍兴元年(1131)九月二十四日陈康伯因两经进书转承奉郎告》

《陈文正公文集》卷四《尚书吏部拟转承奉郎札》,无列署。

4.《绍兴十一年三月十七日陈康伯转左朝散郎告》

《陈文正公文集》卷四《尚书吏部拟转左朝散札》,无列署。

5.[抄件残片]《乾道七年(1171)正月 日潘慈明妻高氏告身》

本件出土于浙江兰溪密山南宋潘慈明妻高氏墓,原有八卷,出土后散佚,残片现藏浙江省博物院。图版及录文见王宣艳主编、浙江省博物馆编《中兴纪胜:南宋风物观止》,北京:中国书店,2015,第275页。

6.[录白]《绍定二年(1229)七月二十六日徐谓礼转宣义郎告》

同敕授19,告身三、复原文本一,录白告身第一卷图七至一〇,复原文本见页一九七至一九八。

7.[录白]《绍定六年(1233)十一月八日徐谓礼转通直郎告》

同敕授19,告身七,录白告身第一卷图二二至二四,录文见页一九二至一九三。

8.[录白]《嘉熙四年(1240)正月十一日徐谓礼转奉议郎告》

同敕授19,告身八、复原文本二,录白告身第一卷图二五,复原录文见页一九八。本件残缺,可参李全德《从〈武义南宋徐谓礼文书〉看南宋时的给舍封驳——兼论录白告身第八道的复原》(《中国史研究》2015年第1期,第53~70页)。

9.[录白]《淳祐五年正月十九日徐谓礼转承议郎告》

同敕授19,告身四,录白告身第一卷图一一至一三,录文见页一八八至一八九。

10.[录白]《淳祐七年四月五日徐谓礼转朝散郎告》

同敕授19,告身九,录白告身第二卷图一至三,录文见页一九四至一九五。

11.[录白]《淳祐七年十月四日徐谓礼转朝请郎告》

同敕授19,告身十,录白告身第二卷图四至六,录文见页一九五至一九六。张祎《徐谓礼〈淳祐七年转朝请郎告〉释读》(《中国史研究》2015年第1期,第71~81页)详细解析了本件。

The Format of Appointment Certificate Gaoshen in the Middle and Late Southern Song Dynasty Revisited

Wang Yangmei

Abstract:Depending on the methods of official appointments,the appointment certificate Gaoshen(告身)could be categorized into three groups,including Zhishou(制授)Gaoshen,Chishou(敕授)Gaoshen,and Zoushou(奏授)Gaoshen. The third one was also called Zhishou(旨授)Gaoshen. In particular,Zhishou(制授)Gaoshen was mainly used for senior appointments,Chishou Gaoshen was used for special appointments,while Zoushou Gaoshen was used by Shangshu Libu(尚书吏部).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formats of various Gaoshen documents by working on extant Gaoshen,especially newly discovered Xu Weili’s official documents. In studying the format of these Gaoshen,the change of central political structure and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in the Tang and Song periods became clear. It seems that the textual content of the Gaoshen does not always match the political practice in reality. In the meantime,as an important genre of official documents in the Tang and Song dynasties,the Gaoshen shifted its importance from a certificate of official appointment to a certificate of a symbolic appointment.

Keywords:Gaoshen(告身),Guangao(官告),the format of official documents,Xu Weili’s Official Documents

* * *

[1] 文献中亦见称诰身、官诰、告命、诰命、诰等的情况。其中诰、诰命在宋人语境中有非常明确的指代外制辞命的意思,需结合文意,谨慎辨别。

[2] 此前研究请参拙稿《徐谓礼告身的类型与文书形式——浙江武义新出土南宋文书研究》文末注①(《浙江社会科学》2013年第11期,第125~126页)。徐谓礼文书(包伟民、郑嘉励:《武义南宋徐谓礼文书》,北京:中华书局,2012)带动的告身研究成果集中于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徐谓礼文书与宋代政务运行研究”学术研讨会,已刊发的专文讨论告身者有王杨梅前揭文及张祎《徐谓礼〈淳祐七年转朝请郎告〉释读》(《中国史研究》2015年第1期,第71~81页),已刊发的成果中使用告身的有周佳《南宋基层文官履历文书考释——以浙江武义县南宋徐谓礼墓出土文书为例》(《文史》2013年第4辑,第163~180页)、胡坤《宋代基层文官的初仕履历——以〈武义南宋徐谓礼文书〉为中心》(《史学月刊》2014年第11期,第29~37页)、李全德《从〈武义南宋徐谓礼文书〉看南宋时的给舍封驳——兼论录白告身第八道的复原》(《中国史研究》2015年第1期,第53~70页)。除该会外,主要的徐谓礼告身相关研究另有宋哲文《宋代奏授告身与外制告身问题研究——以文官授受为主》(中山大学历史系硕士学位论文,2013)、马德才《试析南宋政府公文处理效率——从“徐谓礼告身”说起》[《珞珈史苑》(2013),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第91~107页]、李萌《唐宋告身略论》(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及杨芹《宋代制诰文书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龚延明《南宋文官徐谓礼仕宦系年考释》依据徐谓礼官诰文书梳理其仕宦经历,具有参考意义(《中国史研究》2015年第1期,第35~52页)。新见司马伋告身的相关研究见附录二条目。

[3] 详见附录二“本文参考宋代告身信息简列”分类二“敕授告身”。以下引用告身,均以(某,某)的格式注明其在附录二中的分类与编号,不再单独标注出处。

[4] 据拙稿《徐谓礼告身的类型与文书形式——浙江武义新出土南宋文书研究》中徐谓礼敕授告身式修改而成,原刊因排版问题造成文书格式略有混乱,以此为是。下文奏授告身式同。必须说明的是,文书式只是概括的、理想的情况,具体的文书总不免有因时因事的差别。又,告身中,签署文字较告词等文字为小,但一般实际地通过扩大书写间距,均匀布满一列,保持一种视觉上的整齐。

[5] 所见敕封庙神的告身除清人汪国俳等所纂《安徽休宁汪氏世家谱·汪氏世守谱》第五卷所存《宋恭帝封昭忠广仁武神英圣王十一封王诰》(乾隆卅七年刻本,第20页)外均无脑词。此诰存于晚修家谱,且较残缺,真假难辨,暂不参考。另,徐谓礼录白告身皆用“敕”的俗字“勑”,司马伋告身经匡时拍卖公司鉴定亦同。其余原件尚存的告身为“勑”或“勅”,难以确认。文献中保存的宋代告身除南宋中后期的几道写作“勑”外,大多写作“勅”。本文一概使用现在规范的“敕”字,特此说明。

[6] 刘后滨曾提出,唐代制敕授官有两种情况,一种由皇帝直接任命(宣授),形式上使用发日敕,落实在制敕文书上为“可某官”,一种由宰相进拟,皇帝批准,形式上体现为使用敕旨对中书门下或地方长官进拟状的批复,落实在制敕文书上为“可依前件”(参氏著《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齐鲁书社,2004,第319、334、336页)。而南宋敕授告身中,“可某官”和“可依前件”的区别似乎只在于是否多人同制授官。宋代敕授告身的应用,与唐代的发日敕授官状况类似(参张祎《制诏敕札与北宋的政令颁行》,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第18、26页)。同时,唐中后期以来因奏辟带来的敕授官范围的扩大在除授文书方面带来的影响并非单一,其中还有颇多细节有待辨清。

[7] 见(宋)王应麟《玉海》,江苏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1987,第3697页。

[8] 刘后滨指出,从公文运行的角度看,告身是吏部或兵部签发的符,其实质即部符(见氏著《任官文书的颁给与唐代地方政务运行机制》,载《日常秩序中的汉唐政治与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第98页)。至于具体的下发方式,唐前期,告身及与任命相关的各种省符的具体操作由部司负责,但经由尚书都省发下。到南宋中后期,随着尚书都省权力的消减,符的发出途径或有转换,此处不辩。唐宋时期,随着官告文种的专门化及官告院的设置与反复兴废,告身符的实际意义已不明显。作为承载政务运行文书的终端文书,告身的凭证意义成为其文种的核心价值。

[9] 《宋代奏授告身与外制告身问题研究——以文官授受为主》,第28~29、80页。

[10] (宋)孙逢吉:《职官分纪》卷九,中华书局,1988,第250页。

[11] 此处涉及签符的使用问题,为免正文烦琐,附注于此。宋哲文文中提出:“都省承受之后,又会将文书交付甲库,再由甲库出‘签符’送南曹格式司与官告院。”(第27页)“上闻奏抄画闻以后,外制制词草拟完毕,均应由都省承受交给甲库存档,再由甲库出‘符’告示官告院制成告身。”(第29页)则官告院乃是据签符书写告身。但本文上文已及,甲库发给官告院与南曹格式司的文书是平行的关,也即,签符的制作与将任命信息关报南曹格式司、官告院等相关部门并非相继实乃并列。甲库制作签符,南曹格式司据甲库关制作历子、收附员阙,官告院出给官告。[《五代会要》卷二二《甲库》载后周显德五年甲库奏,中言“所有选人受官黄甲,备录关送吏部,出给告身,及具名衔关牒,送格式收附员阙,准格出给新授令录、判司、主簿签符”,可为参考(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第356页)]。据吴丽娱研究,唐代的签符,是尚书吏部掌管选人勒甲的档案部门甲库下达到官员所在或将任职州府的作为官员上任凭据的公文(参见《唐高宗永隆元年文书中“签符”、“样人”问题再探》,《敦煌学辑刊》1991年第1期,第46~50页)。可见,其时签符也并非书写告身的一环,而是与告身一起作为某些官员上任所需的文书。除却广为引用的《职官分纪》的记载,还能在许多文献中看到“签符敕关”的说法,如《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之一:“吏部甲库,五日,候正敕到,方给签符敕关。”(中华书局,1957,第2398页)此外,文献中可见“依奏状写告”(《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一之六四,第2654页)等语,但未见“依(签)符写告”云云。

[12] 《中华读书报》2015年5月20日第5版《南宋官员委任状真迹首度露面!——司马伋、吕祖谦官告的解读》(下称《司马伋、吕祖谦官告的解读》)。

[13] 虞云国:《解读两份南宋告身》,《文汇报·文汇学人·学林》2015年5月22日第11~13版。

[14] 关于宋代官告中印章的钤盖,可参拙文《告身制作诸方面与宋代政治文化观感》第二节“宋代告身中的官印”(第六届北京大学美术史博士生国际学术论坛论文集,第132~135页)。其中最为值得注意的是告身印印文从唐初的曹司机构印到加“告身”二字到南宋时“尚书吏部告印”的历史进程。

[15] 从几件宋代告身原件来看,主事、令史、书令史的“签署”字迹非常统一,或许是书体相近,或许是制作告身时统一写就,列名担责,而非一一签署。同时,鉴于官告院定员与官告书写量间的悬殊对比,不排除告身文字出于守当官、楷书、书写文字等之手的可能。

[16] 第四道告身中列于书令史上,应是抄写原因。

[17] 文渊阁四库全书本,页十a。

[18] 参见刘后滨《唐宋间选官文书及其裁决机制的变化》,《历史研究》2008年第3期,第127页;《唐宋间三省在政务运行中角色与地位的演变》,《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第11~14页;《“正名”与“正实”——从元丰改制看宋人的三省制理念》,《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第122~130页;邓小南、张祎:《书法作品与政令文书:宋人传世墨迹举例》,《故宫学术季刊》2011年第1期,第83~86页。

[19]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二二“建炎三年四月庚申”条,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9b页。

[20]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二二“建炎三年四月庚申”条,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9b页,亦见(元)脱脱等纂《宋史》卷一六一《职官志一》,中华书局,1977,第3770页。左右丞签署由参政通签见《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一之六八,第2656页。

[21] 《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之七九,第2369页。

[22] 《宋史》卷一六一《职官志一》,第3770页。

[23] “曮”,拍卖方录为“瞰”(第53页),误。另,本件与吕祖谦告身中,此处给事中的签押似均为书吏统一写就,而中书舍人的签押则为实签或者说模拟出实签的形态,不知是否为突出中书命词的意义。具体如何,留待书法研究者考论。

[24] 目前尚未见北宋前期奏授告身行用信息。元丰五年(1082)二月下诏恢复三省职权时已提及吏部注拟官员可用奏钞(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二三“元丰五年二月癸丑”条,中华书局,2004,第7775页),同年六月,“详定官制所言,定到制授、敕授、奏授告身式,从之。翌日,诏:‘官告及奏钞体式,令官制所取房玄龄官告看详改定以闻。’”(《宋会要辑稿·职官》五六之一一,第3630页;《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二七“元丰五年六月癸亥”条,第7877页)奏授告身形式确定。目前所见奏授告身均为此后形成。

[25] 详见附录二之分类三“奏授告身”。

[26] 所见较完整的宋代奏授告身内容多为转官拟官,封赠可参陈东《少阳集》卷七附录乾道六年《加赠陈东朝请郎诰》(仅存拟官奏上部分)及景定五年程某告身(附于《新安文献志》卷九六《程武魁鸣凤传》后,仅存拟官及奏上用语),二者均有残损。另,前揭《凤林王氏宗谱》所存《宣奉府君初封诰》形式上为完整的封赠奏授告身,但真伪未知。

[27] 宋孝宗淳熙十三年(1186)正月二十七日,吏部条上吏部侍郎兼太子詹事余端礼奏言:“告身必书三代、乡贯、年甲,所以辨同异也,今铨曹四选书告莫不皆然。而其间有所谓敕授告者,于三代、乡贯、年甲独略而不书,惟书姓名而已……乞今后应给告身,并须明书三代、乡贯、年甲,以绝奸弊,实铨法一助……除官告院见今告身内已系写三代、乡贯、年甲名色外,所有从来敕授并奏授未曾系写三代、乡贯、年甲名色,乞今后于告后背批三代、乡贯、年甲。如内有一时特旨并功赏等无家状案证见得之人,先次出给告命,行下所属给付去处取索家状,亦于告后背批官押用印照会,将来到部注授或陈乞事节,照验得若系今降指挥之后所给告命、付身。如未经所属背批之人,从吏部照对家状三代、乡贯背批押官用印施行。”(《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一之七三、七四,第2659页)宋廷从之。但笔者所见宋代告身中仅文献中保存的两件奏授告身见书三代、乡贯、年甲,且似非初官。俟另文专论。

[28] 这种承袭中也杂糅了宋代政治现实。参刘后滨《“正名”与“正实”——从元丰改制看宋人的三省制理念》,第126~127页。

[29] 原录文舒克昌名前有一“臣”字,符合书式,但笔者未在图版中找到此字,故从阙。又,舒克昌或为许克昌之误写。

[30] 参见拙文《告身制作诸方面与宋代政治文化观感》第二节“宋代告身中的官印”,第132页。

[31] 所参唐代制授告身,包括开元公式令中制授告身式(P.2819,45~75,参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中华书局,1989,第224~226页)及徐畅《存世唐代告身及其相关研究述略》(《中国史研究动态》2012年第3期,第33~43页)所列十九件及部分新见告身。中村裕一注意到吐鲁番所出帖文只写月日,而敦煌帖文却多标有年号,他推测前者代表了律令制时代的形态,而后者则系律令制崩解后出现的现象(〔日〕中村裕一:《唐代公文书研究》,转引自雷闻《唐代帖文的形态与运作》,载《文书·政令·信息沟通:以唐宋时期为主》,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第77页),不知是否适用于此处。

[32] 邓小南、张祎:《书法作品与政令文书:宋人传世墨迹举例》,第87页。

[33] 前如《乾元元年(758)颜昭甫赠华州刺史告身》《宝应元年(762)颜惟贞赠秘书监告身》,俱载《忠义堂帖》下;后见(清)王宅心编《凤林王氏宗谱》目录《宣奉府君初封诰》,清宣统本,第2页。

[34] 〔日〕小林隆道:《宋代告身的原件和录白》,载《“徐谓礼文书与宋代政务运行研究”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15页。

[35] 见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一阁藏明抄本〈天圣令〉校正》,中华书局,2006,清本第368、390页。

[36] 见《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一之六〇载“太宗太平兴国六年十二月诏”,第2652页。

[37] (宋)范仲淹:《范文正公尺牍》卷上,四部丛刊影明翻元刊本,第4b~5a页。

[38] 《宋史》卷九《仁宗本纪一》:“(天圣八年)二月戊子,诏:‘五代时官三品以上告身存者,子孙听用荫。’”见第188页。

[39] 根据宋代文献中出现“付身文书”一词时指代的具体文书类型,似可得出这样的归纳意见:“付身文书”在宋人语境中具有层次性。具体而言,广义的付身包含的文书类型十分广泛,除却基本的告、敕牒、宣、授官的札,一定情况下还包括印纸、帖、绫纸等,其中以告、敕最为重要。狭义的付身则指特定的文书类型。在广、狭二义之间,宋代的付身文书是一个灵活变动的体系,具有随宜调整的特点,并因之具有极大的行政适应性。

[40] (唐)杜佑:《通典》卷一五《选举三·历代制下》,王文锦等点校,中华书局,1988,第360页。

[41] 参见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第347~354页及《唐宋间选官文书及其裁决机制的变化》相关部分。

[42] 《新五代史》卷五五,中华书局,1974,第631~632页。

[43] 参见张祎《制诏敕札与北宋的政令颁行》,第33、147~155页。

[44]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六之八,第3629页;另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二五“元丰五年四月甲戌”条,第7826~7827页。《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之三引《神宗正史·职官志》:“中书省掌承天子之诏旨及中外取旨之事……应迁改官职,命词则用诰,非命词则用敕牒。”张祎推测本段文字应是元丰改制后,神、哲、徽三朝制度规定层累叠加而成,最终写定于大观、政和之际(《制诏敕札与北宋的政令颁行》,第14~15页)。但难以理解的是,对应于命词的敕授告身,另一种非命词的除授文书是敕牒,而非元丰改制后行用的奏授告身。如果以此处为中书省所掌命令之体来解释也会有问题,因为敕牒也并非中书省使用的文书。赖亮郡则认为这一段文字虽然出自《神宗正史·职官志》,但其所述当为元丰改制前的制度(《唐宋律令法制考释——法令实施与制度变迁》第二章《唐宋告身制度的变迁:唐宋〈令〉、〈式〉的探索》,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0,第116页)。如此又无法解决张祎提出的本段节略处出现后期制度的问题,或许是《神宗正史·职官志》在书写中刻意模仿《唐六典》而造成的混乱。

[45] 司马伋告身(二,13)告词下属乾道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并于当月三十日付部、行下,而据宋人周应合《(景定)建康志》卷二六《官守志三·总领所》:“司马伋,右朝散郎、尚书户部员外郎,乾道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到任,十月十五日丁忧。”(四库全书本,页八b)则司马伋不待拿到告身即赴任。龚延明、虞云国二位先生均已指出,司马伋应是因公务急要,以省札赴任。分见《司马伋、吕祖谦官告的解读》《解读两份南宋告身》。

[46] 此处所言之“象征”,指告身对于“官”的象征意义,近似于前文所引小林隆道之“物质性”,但更倾向于精神层面而非物质层面。同时,与“物质性”类似,我们还可以认为告身具有“物品性”。作为存在于三维空间的立体物品,告身并不是只有文字内容,通过存世告身原件可以清晰地感受到这一点。拙文《告身制作诸方面与宋代政治文化观感》第三节“书于纸背——告身背面的利用”对告身纸背可能出现的内容的考察,正是出于这一思路。考察的结果不仅有利于我们加深对政府对告身凭证意义的随宜利用等历史现象的认识,同时也成为徐谓礼印纸为何缺失若干批书项目的一种合理猜测。可以说,作为物品的告身,与告身文本、告身书式,在认识上是能够交相促进的。

[47] 张祎:《制诏敕札与北宋的政令颁行》,第33页。

[48] 《嘉祐四年六月 日王伯虎守建州右司理参军告》(二,1)、《大观四年十二月八日顺应侯告》(二,9)都事收受时间记日不记时,或许其时制度尚宽,或许是流传中脱漏。

[49] 张祎:《制诏敕札与北宋的政令颁行》,第36页。

[50] 依次见《宋史》第5623页;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宋史全文》卷三四,第1b页;《宋史》第5624、5623、834页;王瑞来:《宋宰辅编年录校补》,中华书局,1986,第1612页。《宋大臣年表》记载又异,以其当年十一月由签书枢密院事兼参知政事,迁同知枢密院事,十二月罢。见(清)万斯同《宋大臣年表》,开明书店二十五史补编本,第31页(总7797)。

[51] 本件仅存四行制词,陈文龙推断,可能是徐谓礼或抄录文书的人通过外制集获得的作废的制词。见其《从徐谓礼文书看南宋告身与敕黄制度》,载《“徐谓礼文书与宋代政务运行研究”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72~73页。

[52] 张祎:《制诏敕札与北宋的政令颁行》,第106~111页。

[53] (元)曾巽申:《题印纸》,载《全元文》卷一一一一,凤凰出版社,2001,35册第7页。标点略作修改。

[54] 徐谓礼文书是录白文书,故分析时宜审慎。如自录白印纸第三八则淳祐二年(1242)七月到任批书后,印纸中才开始频繁出现应书日处注“印”的现象,难保不是不同时间书写时的不同习惯。当然,从中还是可以发现一些可信的规律性的内容。如淳祐二年七月后考成、到任、交割、请给等印纸批书处常注“印”字,而保状批书上不论何时,出现印字的概率都非常低,总共三十三则保状,仅第五〇、七三、七四则注有“印”字,而且可以肯定并非不同次抄写造成的问题:第五三至六四印纸为保状,均不注;第六五则为到任,注;六六至六八复为保状,无;六九、七〇为推赏转官、历过月日,有……如此,即使是录白中产生的问题,也反映了录白者对不同文书间的看法。或许相比于其他批书事由,保状的日期并没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所以批书常不加印信。

[55] (唐)李林甫等:《唐六典》卷九《中书省》,陈仲夫点校,中华书局,1992,第273~274页。

[56] 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第341~354页。

[57] 参魏峰《宋代印纸批书试论——以新发现“徐谓礼文书”为例》(载《文史》2013年第4辑)、邓小南《再谈宋代的印纸历子》[载北京大学国学研究院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编《国学研究》(第32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等相关研究。

交游酬唱:南宋与元代士人的兰亭雅集

黄宽重

摘要:兰亭雅集是中国士人交游聚会的典范之一,始自东晋王羲之邀集四十二位江南名士在会稽举行雅集;此次活动,参与者众多,有具体的活动内容、场景,有诗文、书法与酒为媒介,与图像化的绘画相结合,形成诗书画融合的景象。江南士人三月初三日的兰亭雅集,将古代袚除污秽、男女相会的习俗,转化为文人群聚,以诗酒会友的春游雅集,成为古代士人高雅的群体活动。

这种中古时期以门第高士为主的活动,随着唐宋科举取士、新兴士人阶层崛起,士人集会的类型增多、资源更丰富,活动内容愈趋多元,以兰亭为名的雅集在形式与风格上,对东晋故事既有继承也有创新与变化。特别是南宋到元朝间,由于政治、社会的骤变,士人交流集会趋于多元、样态复杂。本文探讨南宋到元代士人官僚以兰亭为名的雅集内涵与组织、结构变化,并呈现易代之际士人群体集会的差异现象。

关键词:南宋 元代 士人 交游 兰亭雅集

一 前言

兰亭雅集是中国士人交游聚会的典范之一。士人是中国文化传统的塑造者,也是推动历史文化发展的主要力量;这个群体通过学习拥有知识,并以行动在政治、社会与文化各层面发挥巨大的影响力。他们基于共同兴趣,借由交流、应酬的活动,增进彼此互动,建立人际关系,强化情谊、丰富见识、分享经验,并且通过文字记录与图像的描绘,形塑共同的文化意象;这些酬唱活动与多元的文化内涵,是建构历史文化的重要基础。

文人交游、酬唱的活动,自古有之。像曹操(155~220)、曹丕(187~226)、曹植(192~232)父子与邺下建安七子的宴游集会,即受到后世文人的推扬,而魏晋竹林七贤的肆意酣畅,石崇(249~300)集众人在金谷豪奢的祖道游宴,以及由王羲之(303~361)、谢安(320~385)等四十二位江南名士在会稽举行“曲水流觞,修祓褉事”的兰亭雅集,都为后世不同类型文人雅士的集会,留下足为典范的历史记忆。[1]

在诸多文人聚会的类型中,王羲之等人举行的兰亭会,是具典雅意义的活动。这次聚会参与的人数众多,有具体的活动与场景,有诗文与书法,以及后来被图像化的绘画,形成诗、书、画融合的景象。举行的时间选择在三月初三日,是将祓除污秽、男女相会的传统习俗,转化为文人成群修褉春游,以诗酒会友的群体活动,呈现一个士人聚会的风尚。

唐中叶以后,随着科举实施,举子文人群体的形成,出现以科举及仕宦为主的同僚、同乡、同年,以赏游会友的聚会,其聚会形态,不仅多样,且异于汉、魏、晋以门阀士族为主的活动形态。这些多样的士人雅集,其内涵与方式,多为后世士人所继承,并留下丰富的文献资料,成为吸引研究者探讨的主题。到宋代,文治成为宋廷标准的立国政策,朝廷通过科举考试拔擢大量人才,士人人数不断扩充,形成庞大群体,对政治、社会、文化的影响,愈为强大。

宋代士人基于仕宦与荐举的需要,十分重视人脉的经营。可以说,一个追求仕进的宋代士人,由于身份、职位的转换,除了师长亲友外,尚有同学、同乡、同僚或同年等多重人际网络,他们为排遣时间或增进情谊、寻求共同兴趣或结交朋友,在不同领域组成不同形式的社群,频繁交流接触,成为其生命中重要的历程。

兰亭雅集是宋代士人眼中具有雅意的聚会。诚如上述,宋以前各类士人聚会中,结合诗、绘画与书法,且具游赏酬唱的文人活动中,兰亭之会无疑是兼具优雅与文化深度的。尤其王羲之的《兰亭序》是行书的极品,唐宋以来成为自皇室及官僚、收藏家珍藏、临摹传拓的书法名物,士人除要累积一定的财富外,更要有艺术禀赋或经熏陶训练,才具备鉴赏评析与收藏的能力。因此,标举兰亭雅集,是宋代士人间具特色的文人活动。整理相关资料而观察以兰亭为名的士人聚会,对了解宋代士人的交游与社会人际网络有一定意义。

关于宋以来的文人集会与文化活动,特别对于诗社、乡饮酒礼、真率会、耆老会乃至同年聚会等,学界的研究成果非常丰硕。[2]但是,这些研究论著集中在文学史与艺术史领域,研究宋史乃至中国近世社会文化史的学者则未见探讨。

本文旨在了解东晋以来,特别是南宋与元代士人取法兰亭雅集为集会形态的发展与变化。鉴于史学界对兰亭雅集的研究不足,本文试以较长时段的视角,梳理和研究东晋到元代兰亭会文化活动的发展;而特别将研究重点聚焦于南宋与元代,除个人对资料较为熟悉之外,尚拟进一步比较易代之际,以兰亭为名的士人雅集的变化。中国大陆文学史学者,针对元末出现大批士人雅集性的诗会,包括由刘仁本主持的“续兰亭会”[3]及顾瑛(1310~1369)的玉山雅集[4]等个案,有较深入的研究,但缺乏长时段的观察与比较,因此本文着眼于各种以“兰亭”为名的士人聚会,资取艺术与文学界的研究成果,从历史的角度,特别是从人际网络的关系视角,进行综合性的探讨与观察。

目录
设置
设置
阅读主题
字体风格
雅黑 宋体 楷书 卡通
字体大小
适中 偏大 超大
保存设置
恢复默认
手机
手机阅读
扫码获取链接,使用浏览器打开
书架同步,随时随地,手机阅读
首 页 <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 尾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