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 Wu Zetian’s Claiming of the Imperial Throne
Meng Xianshi
Abstract:Wu Zetian’s claiming the imperial throne was a significant event in ancient China. Every scholar can have different opinion on this event. Some scholars sugges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female gender that the appearance of an empress such as Wu Zetian was due to the higher social status of women and the open-minded mentality of the Tang society. Some others suggest that the newly rising social class became the social foundation for Wu’s claim of the imperial throne. This paper suggests that,Wu’s claiming the imperial throne was a political event. The success of claiming the throne was the success of Wu’s political activities. What made her successful was random,and this was why she was the unique empress in Chinese history. Wu’s claiming of the throne reflects the flexibility of the emperorship. It also precisely shows the utilitarianism behind the bureaucratic system that often followed the stronger political power.
Keywords:the Tang Dynasty,Wu Zetian’s Claiming of the Imperial Throne,the Guan-Long Group,the statue of women
* * *
[1] 傅乐成:《唐人的生活》,原载《食货复刊》第4卷第1、2期,1974,收入傅乐成《汉唐史论集》,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77,第117~141页。
[2] 高世瑜:《唐代妇女》,三秦出版社,1988,第一版。此处所引为2011年版同名著作,第1~8页。根据作者的“再版后记”,新版属于增订版。
[3] 陈弱水:《初唐政治中的女性意识》,初以英文发表于1994年。后经中文改写,发表于邓小南主编的《唐宋女性与社会》,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定本收入《隐蔽的光景——唐代的妇女文化与家庭生活》,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第165~203页。
[4] 段塔丽在《唐代妇女地位》一书中指出:“唐代这个封建经济高度发展,社会风气相对开放的时代,女性参政(包括议政),却如同得到了适宜的土壤和气候,格外地活跃和普遍。女性参政无论从深度和广度上都较前代有了新的突破。此间不仅出现了中国历史上唯一一位女主——武则天,而且受其影响,唐代女性参政议政者更是风起云涌,屡见不鲜。”(人民出版社,2000,第73页。)
[5] 参见林世田《武则天称帝与图谶祥瑞——以S.6502〈大云经疏〉为中心》,《敦煌学辑刊》2002年第2期,收入林世田《敦煌遗书研究论集》,中国藏学出版社,2010,第39~54页。此外还有林世田《〈大云经疏〉初步研究》,初载《文献》2002年第4期,收入《敦煌遗书研究论集》,第3~15页。
[6] 《资治通鉴》卷二〇三则天后垂拱二年,中华书局,1956,第6442页。《旧唐书》卷三七《五行志》记此事未光宅元年(684),应从《资治通鉴》。《新唐书》或记十月己巳,或记九月。根据吴玉贵先生考证,应为十月己巳,九月无己巳日,见吴玉贵《资治通鉴疑年录》,中华书局,1994,第219页。
[7] 《唐六典》记载,祥瑞有大、上、中、下四等,而庆山是大瑞。《唐六典》卷四“礼部郎中、员外郎条”,中华书局,1991,第114~115页。
[8] 《全唐文》卷七八〇“李商隐第十”,中华书局,1983年影印本,第8151页。
[9] 陈寅恪:《记唐代之李武韦杨婚姻集团》,原刊《历史研究》,1954年第1期,收入《金明馆丛稿初编》,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第266~295页。陈寅恪《武曌与佛教》一文,也引此文献,原载《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五本第二分册,1935,收入《金明馆丛稿二编》,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第153~174页。
[10] 《资治通鉴》卷二〇四“则天后垂拱四年”,第6448页。
[11] 《资治通鉴》卷二〇四“则天后天授元年”,第6467页。
[12] 《资治通鉴》卷二〇四“则天后天授元年”“庚辰,太后可皇帝及群臣之请”,第6467页。
[13] 见唐耕耦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书目文献出版社,1986,第38页。
[14] 陈寅恪:《唐代政治史述论稿》,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第202页。
[15] 陈寅恪:《记唐代之李武韦杨婚姻集团》,《金明馆丛稿初编》,第279页。
[16] 陈寅恪:《唐代政治史述论稿》,第235页。
[17] 陈寅恪:《唐代政治史述论稿》,第202~203页。
[18] 陈寅恪:《论隋末唐初所谓“山东豪杰”》,原载《岭南学报》第12卷第1期,1952年6月,收入《金明馆丛稿初编》,第243~265页。
[19] 胡如雷:《论武周的社会基础》,《历史研究》1954年第1期,收入胡如雷《隋唐政治史论集》,河北教育出版社,1997,第250~263页。后来,胡先生又著《关于武则天研究中的几个问题》,对于武则天研究中的阶层等问题再进行新的研究,比如阶层意识等,都属于新论。此文亦收入《隋唐政治史论集》,河北教育出版社,1997,第264~288页。
[20] 此前的学术总结,参见胡戟等先生主编《二十世纪唐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21] 《资治通鉴》卷二〇六“则天后神功元年”,第6513页。
[22] 胡如雷:《论武周的社会基础》,《历史研究》1955年第1期。
[23] 参见笔者另论《上官仪研究三题》,荣新江主编《唐研究》第二十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第209~228页。
[24] 田余庆:《东晋门阀政治》,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
[25] 参见唐长孺《门阀的形成及其衰落》,原载《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59年第8期,收入《唐长孺文集六·山居存稿续编》,中华书局,2011,第6~55页。
[26] 汪篯:《两汉至南北朝大族豪强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和衰落》,收入汪篯《汉唐史论稿》,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第133~143页。此文是胡戟先生记录整理的《汪篯隋唐史讲稿》(1961~1963)。
[27] 吴宗国:《唐代士族及其衰落》,载《唐史学会论文集》,陕西人民出版社,1986。
[28] 吴宗国:《盛唐政治制度研究绪论·唐代政治制度的历史特点》,吴宗国主编《盛唐政治制度研究》,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第1~2页。
[29] 汪篯:《唐太宗树立新门阀的意图》,初刊《内蒙古大学学报》1979年第1、2期,收入《汪篯隋唐史论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第150~164页。
[30] 参见作者另论《唐官修谱牒与王权主义》,载《王权与社会——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研究》,崇文书局,2005,第387~400页。
[31] (唐)刘知幾著,(清)浦起龙释:《史通通释·邑里》,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第145页。
[32] 参见毛汉光《中古官僚选制与士族权力的转变》,《唐代研究论集》第1辑,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1992,第283~324页。
[33] 陈寅恪:《记唐代之李武韦杨婚姻集团》,收入《金明馆丛稿初编》,第280页。
[34] 《资治通鉴》卷二〇三“高宗弘道元年”,第6416页。《唐大诏令集》卷十一《帝王·遗诏上》,第67~68页。
[35] 《资治通鉴》卷二〇三“高宗弘道元年”,第6416页。
[36] 《资治通鉴》卷二〇三“则天后光宅元年”,第6418页。
[37] 《资治通鉴》卷二〇三“则天后光宅元年”,第6429页。
[38] 《旧唐书》卷九二《魏元忠传》,中华书局,1975,第2951页。
[39] 《资治通鉴》卷二〇三“高宗弘道元年”,第6416页。
[40] 祝总斌:《古代皇太后“称制”制度存在、延续的基本原因》,《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收入氏著《材不材斋史学丛稿》,中华书局,2009,第549~563页。
[41] 《资治通鉴》卷二〇三“则天后光宅元年”,第6428页。
[42] 雷家骥:《武则天传》,人民出版社,2000,第295页。
[43] 《资治通鉴》卷二〇三“则天后光宅元年”“初,裴炎下狱”条,第6432页。
[44] 祝总斌:《古代皇太后“称制”制度存在、延续的基本原因》,《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收入氏著《材不材斋史学丛稿》,中华书局,2009,第549~563页。
政务文书的环节性形态与唐代地方官府政务运行
——以开元二年西州蒲昌府文书为中心[1]
刘后滨 顾成瑞
摘要:开元二年(714)的西州蒲昌府,是府兵制行将废弃、正值重大战事期间的唐代西部边陲的一个折冲府。蒲昌府在这一年中有几个月的政务文书得以在墓葬中保存下来。这批文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通往那个特殊时空环境的通道。由于本组文书的行用时间相对集中,而且都是围绕府兵番替事务的,借此能够梳理出一些文书所处的政务环节,是研究唐前期地方官府政务流程难得的档案资料。通过对这批文书的分类排比,参照敦煌吐鲁番出土相关文书,将唐代地方官府(中央官府当亦如此)实际处理政务过程中产生的文书分为案由文书、行判文书和送付文书三种文书流程中的环节性形态,并借此对这些文书所涉及政务处理程序做出简要分析。希望能够建立起一个可供参照的坐标系,对已经刊布的相当数量出土唐代政务文书进行环节上的定位,并初步探索出关照唐代政务运行的文书学研究范式。
关键词:唐代 蒲昌府 地方官府 政务文书 环节性形态
绪论
学界对敦煌吐鲁番文书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丰厚的成果,许多细致入微的信息都被发掘和利用。就出土政务文书而言,有两个主要的研究途径。一个是利用文书所提供的政务内容及相关信息探讨某一历史事件或某项相关制度,例如利用文书中提到的某次战役探讨该场战争经过及各方面相关问题,利用文书探讨涉及的户籍、土地、赋役、关津、过所、烽燧、府兵上番等方面的事务及相关制度。由于唐代历史研究中能够利用的具有档案性质的史料极度匮乏,所以对敦煌吐鲁番文书的研究可以说到了穷尽的程度。另外一个是将文书作为政务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档案资料,并以此还原政务运行的环节,探讨官府的文书处理程序及政务裁决机制。后一个取径的研究大体属于古文书学的研究范围,不仅仅是把文书作为研究其他历史问题的史料,文书本身的形态体式、所处政务运行环节及其判署程序等就构建了重要的历史信息。经过比对、拼接和分析,可部分地复原政务运行的程序与环节,进而为探讨其时的政务运行机制和治理体制提供档案性的支撑材料。这个取径的研究在文书被著录和整理之初就已经展开,其后也有一些学者进行了研究,其中内藤乾吉、卢向前、向群、刘进宝等学者的研究比较具有代表性。[2]但由于资料的零散性和随机性,研究并未有整体性的推进。随着研究视角的转换,借助学界对中国历史晚近时段档案文献的认识,出土唐代政务文书所蕴含的一些信息还可以得到进一步的发掘。
唐代地方官府,主要包括州县官府以及与州县有着密切政务关系的、作为府兵基层组织的折冲府。这些机构在日常政务运行中遵循着何种程序;各级官府之间以及官府内部不同层级、不同成员之间体现了怎样的分工协作关系和权力分配格局,是否具有自主行政的动因与空间;具有判案权力的官员与围绕文书运作进行检请、受付的府史等杂任之间,其权力的边界如何,体现在政务文书上近乎教条的签署程式有着什么样的意义:诸如此类,都是有关唐代地方政务运行机制研究问题中的应有之义。根据传世的典志体文献和法令文献,对此可以进行一些制度层面的描述,但无法真正落实到流程和环节,无法辨识流于形式的环节和实际运行的流程。依靠出土的具有档案性质的政务文书来加以复原,无疑是一个不可替代的选择。不过,唐代文书的出土地只限于敦煌、吐鲁番及新疆其他少数几个地区,其中能够确切判定为政务文书的,主要集中在吐鲁番文书之中。本文选取日本宁乐美术馆及其他地方所藏开元二年(714)西州蒲昌府文书[3],归纳政务文书的环节性形态,进而具体考证有关政务运行的主要问题。希望能够在前人研究总结出的州县政务文书程式通例的背景下,聚焦开元二年蒲昌府作为府兵制行将废弃、正值重大战事期间的唐代西部边陲一个折冲府的特殊情况。由于本组文书的行用时间相对集中,而且都是围绕府兵番替事务的,借此能够梳理出一些文书所处的政务环节,是难得的研究唐前期地方官府政务流程的档案资料。
唐前期律令体制下,地方官府遵循长官、通判官、判官和主典四等官分工对政务文书进行判署的程序,以及服务于勾检制的严格的文书受付程序。本文重点关注的是,这些程序在开元二年(714)的蒲昌府政务文书和政务运行之中是如何被遵循的,文书中有所变动的具体情形与制度规定之间,以及与其他西州官府文书中反映的常态之间存在何种差异?只有梳理清楚了上述问题,才有可能对这一组残缺严重的文书做进一步的整体解读。至于开元二年蒲昌府的情况是否在唐前期的数百个折冲府中具有典型性和普遍性,以及这一组文书多大程度上能够反映折冲府与州县之间的政务关系,无疑需要做更深入的专门研究。在没有更多的资料之前,或许只能做出初步的推论。
蒲昌府是唐代前期设立在西州都督府(文书中亦称为西州、州司)下辖五县之一蒲昌县的一个折冲府,其全称应作“右玉钤卫西州蒲昌府”(神龙以后或作“右领军卫西州蒲昌府”,但官印未改,仍作“右玉钤卫西州蒲昌府”)[4]。《沙州都督府图经》卷三(P.2005)记开元四年(716)九月敦煌县令赵智本寻访到张芝墨池之后,劝张氏后人“修葺墨池,中立庙及张芝容”。张氏后人中,有一人是“游击将军、守右玉钤卫西州蒲昌府折冲都尉、摄本卫中郎将、充于阗录(录当作镇)守使、敦煌郡开国公张怀福”[5]。蒲昌府在西州都督府的领导下,承担当地镇、戍、烽候的兵员配置和差替任务。开元二年蒲昌府文书是作为随葬品出土的,残损严重,但经过整理,许多文书仍可释读出较为完整的信息,尤其是有关政务文书处理流程和环节的主体信息[6]。
一 唐代地方官府政务文书的环节性形态
唐代地方官府政务文书的类别,按照应用场合可以区分为不同的功能性形态,如符、关、牒、帖等;按照运行流程则可以区分为不同的环节性形态,总体上可分为三种主要类别,即案由文书、行判文书和送付文书[7]。案由文书是官府判案的依据性材料,包括个人向官府的申辞,官府得到的上级指示、批示或下级的请示,或者判案时所依据的法令、制敕等。行判文书是官府判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有具体的判案流程和签押,判署完成后要在当处官府存档。送付文书是官府判署之后送付到其他官府的文书,针对的是需要交付其他官府进行处理落实的事务。送付文书并非行判文书的原件,由于行判文书在当处存档,送付其他官府的文书只能另外抄录一份。开元二年蒲昌府文书由于文书行判流通的时间和处理的事务相对集中,对于理解政务文书的三种环节性形态实为难得的档案资料。
(一)“案由文书”及其抄目
通过案由文书的情况,大体可知地方政务的事由。地方官府所要处理的政务,主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上级官府交办的任务或协助同级官司处理的政务,包括出具的证明;二是对下级官员申报案件的批复;三是对百姓、卫士等个人申辞的批示。蒲昌府作为一个基层军事单位,其职掌相对单一,主要承担当地镇、戍、烽候的兵员配置和差替任务,在唐代地方官府中不具代表性。以下主要通过蒲昌府文书揭示出地方官府政务文书中的“案由文书”这一环节,为下一步结合律令和其他制度史资料来还原唐代地方官府政务运行机制提供了一个新的切入点。
《唐柳中县牒为勘维磨戍兵战死及埋殡事》,是一件柳中县送付蒲昌府的文书,涉及核实兵士死亡和埋葬事宜,兹将其中一部分移录如下[8]。
11 卫士田通子 高君[
12 右同前得府牒:得[
13 速报者。依检上[
14 蒲昌府件状如前者,[
15 牒府知,其张进得等[
16 州户曹仍牒府知,其[
17 任埋殡,依前附牒上州。其[
18 下所由准式者,此已牒上州,[
19 状牒,牒至准状,故牒。
本件文书第12、13行“右同前得府牒:得……速报者”,即是柳中县得到蒲昌府的牒文,要求报告当处的蒲昌府卫士死亡和埋葬情况。对于柳中县而言,这就是协同处理政务的案由。《唐开元二年三月西州都督府下蒲昌府为李秀才解退病马依追到府事》[9](图1),是西州都督府对蒲昌府申报解退病马情况的批复。
图1 《唐开元二年三月西州都督府下蒲昌府为李秀才解退病马依追到府事》
兹移录第1~7行如下:
1 任从退解,牒[
2 准状牒团,召得上[
3 依追到府。已勒李[
4 申李秀才替[
5 蒲昌府件状[
6 开[
7 兵曹参军
本件文书第1~2行钤有“西州都督府之印”,是西州都督府送付蒲昌府准许病马解退的文书。西州处理此事的事由,可从《唐开元二年三月十六日蒲昌府索才牒为兵李秀才马病废解退事》[10](图2)得知。
图2 《唐开元二年三月十六日蒲昌府索才牒为兵李秀才马病废解退事》
陈国灿认为本件文书第6行以前为另件牒尾,注明有“右玉钤卫蒲昌府之印”。兹引录第6~18行如下。
6 □秀才马一疋,忩草
7 ],去月十八日被州,其月十三日牒
8 ]常疲废,患肺热,鼻中生疮,
9 ]有实者,患不虚,任从解退,牒府
10 ]送州并马同到者,当即准牒
11 ]得郭盲才状,通上件人堪充虞
12 ]壮马者,当时依状下团追,依
13 ]今见到府,请处分。谨牒。
14 开元二年三月 日府索才牒
15 付司。玉 示
16 十六日
17 三月十六日录事麴 受
18 司马阙
本件文书是蒲昌府内部由称为“府”的主典索才主动检请,请长官折冲都尉王温玉处分的牒文,第15行的“玉”是折冲都尉王温玉,第17行“麴”是蒲昌府录事“麴相”。第6~10所指为(李)秀才病马解退事。此事在王温玉做出批示、文书判署成立后,当另抄写一份送付文书,呈报西州都督府(详见后论),都督府的批复处理意见就形成了图1所示文书。折冲府牒都督府请求批复的文书,就是都督府处理案件的案由文书。以上两件文书,从一个侧面揭示出折冲府与州、县官府的政务关系。
有关官司处理百姓申辞,例见《唐开元二年闰二月蒲昌县牒为卫士范君住母亡准式丧服事》[11],文书中提示范君住曾向县司申辞:
1 蒲昌县
2 卫士范君住母杨
3 蒲昌府:得上件人辞,称母今月五日身[
4 状勘,责得里正赵君傲、保人刘叡[
5 者范君住母亡。勘责不虚,别牒府[
6 季终举申者。此已牒乡讫,牒至准式[
7 开元二年闰二月[
8 大[
这件文书发文者为蒲昌县,受文者为蒲昌府,卫士范君住母杨氏亡故,县司通报折冲府,与折冲府安排番替事宜有关。范君住的呈辞就是蒲昌县决定出具证明的案由文书。呈辞原件现虽不可见,但可知蒲昌县曾经接受其呈辞,并为其出具相关证明直接送付至蒲昌府。个人的呈辞往往就是官府所要处理事务的案由,接受个人呈辞并进行裁决处置,这是作为“亲民之官”的州县官员所要面临的主要政务之一。呈辞文书的形态体式,可参见吐鲁番出土文书《唐总章元年西州高昌县左憧憙辞为租佃葡萄园事》(64TAM4:6)[12]:
(一)1 总章元年七月 日高昌 憧憙
2 张渠蒲(葡)桃(萄)一所旧主赵回□
3 县司:憧憙先租佃上□桃,今[
4 恐屯桃人并比邻不委,辞,[
5 公验,谨辞。
左憧憙呈辞于高昌县,请求县司对其租佃的葡萄园纠纷做出处分。对于处分此事的高昌县来说,这就是案由文书。官司对于案由文书的处理,会根据情况,做出在原文案判署或另制文案判署。文书第5行“公验,谨辞”后有大量余白,高昌县的处理意见没有连写于其后,应是另制文案处理。
对于作为案由文书的来文,受文官府需按时间顺序抄目登记。[13]抄目是日后主典检请文案的需要,也是文书勾检的需要。抄目的形式不一,有官司仅抄录事目的,如由池田温拼接并命名的《唐开元十九年正月西州案头府到来符帖目》[14];有官司抄录事目并注明给付人的,如吐鲁番出土文书《唐西州某县事目》[15];还有抄录事目并注明后续处理情况的,如《唐天宝某载文书书目帐》[16]。三者的差异,恰好是由其所处受理环节不同而致[17],后文将做相应的揭示。
(二)“行判文书”及其当处存档
如上所述,行判文书是官府判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有具体的判案流程和签押,判署完成后要在当处官府存档。如果经过判署的文书还需交由其他官府处理,则需要据此抄写一份,形成送付文书。地方官府对于案由的处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案由文书上原卷行判;另一种是由主典根据案由文书提出检请、并重新起草案文进入判署程序,可称为另案行判。如果只是通知、通报或说明情况的来文,不需要再转至其他官司落实处理,一般就在原卷上判署,然后存档。蒲昌府文书《唐开元二年三月一日蒲昌县牒为卫士麴义逷母郭氏身亡准式丧服事》[18](图3),即是蒲昌府在蒲昌县来文上的直接行判。
图3 《唐开元二年三月一日蒲昌县牒为卫士麴义逷母郭氏身亡准式丧服事》
兹将6~16行迻录如下:
6 ]郭年四十五———————
7 ]人辞,称母今月二十五日身亡,请处分者。准
8 ]麴义逷母郭身亡,勘责府同,牒上州户曹
9 ]式者。此以各牒下讫。牒至准状,故牒。
10 开元二年三月一日
11 佐
12 史张义
13 三月三日录事麴 相 受
14 司马阙
15 检 案。玉 示
16 三日
这一部分由宁乐18(2)、7(3)拼接而成,第11、12行之间为接缝,第7~8行、第9~10行钤有“蒲昌县之印”,第14~15行有“右玉钤卫西州蒲昌府之印”,是蒲昌府存档文书。第6~12行笔迹一致,当是作为蒲昌县主典的“史”张义所写,然后钤印送至蒲昌府。第13、14行是蒲昌府文书受付程序,第15、16行是折冲都尉王温玉的判署。经过蒲昌府在来文上的判署,这件案由文书就转变为行判文书,并在蒲昌府存档。
对于来文是需要进一步落实处理的辞牒,一般采取另案行判的方式。前文所引《唐开元二年闰二月蒲昌县牒为卫士范君住母亡准式丧服事》是县司送付蒲昌府的文书,当是处理此事的末端文书。在此之前县司内部还应有一个体现行判过程的文书,在蒲昌县存档。而蒲昌县的行判文书之前,又还有一件由卫士范君住本人提交的申辞,当亦作为档案存于蒲昌县。
由于多数蒲昌府文书较为残缺,难以将文书的环节性形态及行判的所有环节展示出来。兹以大谷2835号《长安三年停逃户文书》为例,探讨另案行判文书的完整体式。兹将文书相关部分节录如下[19]:
1 甘、凉、瓜、肃所居停沙州逃户
2 牒。奉处分,上件等州,以田水稍宽、百姓多
……(中略)
16 ……若不牒
17 上括户采访使知、即虑逃人诉端不息。
18 谨以牒举。谨牒。
19 长安三年三月 日典阴永牒
20 付 司。辩 示。
21 十六日
22 三月十六日录事 受
23 尉摄主簿 付司户
24 检案。泽白。
25 十六日
…………………………………………(纸背押署“泽”)
26 牒。检案连如前。谨牒。
27 三月十日史氾艺牒
28 以状牒上括逃御史
29 咨。泽白。
30 十六日
31 依判。仍牒上凉、甘、肃
32 瓜等州,准状。辩示。
33 十六日
34 牒上括逃御史。件状如前。今以状牒。牒至准
35 状。谨牒。
36 牒上凉、甘、肃、瓜等州。件状如前,今以状牒。
37 牒至准状。谨牒。
38 长安三年三月十六日
39 佐
40 尉
41 史 氾艺
42 三月十六日受牒。即日行判,无稽。
43 录事 检无稽失
44 尉摄主簿自判
45 牒。为括逃使牒、请牒上御史,并牒凉甘肃瓜等州事。
唐长孺先生研究武周末年浮逃户时,将此件文书作为关键史料。唐文指出,这是一件敦煌县内部行判的文书,由典阴永拟定初步处理意见,然后由县尉泽判署,作为长官的县令辩同意后,申报括逃使和甘、凉、瓜、肃等州。[20]刘进宝进一步分析指出,这件文书体现的处理程序是敦煌县接到上级指示后,由掌管文案的典阴永将其上报县令辩,辩批给有关部门;录事接到这一批示后,便请尉摄主簿泽提出处理意见;作为县司的主要佐官主簿,批示“付户司检案”;司户史检查案卷后,再上给主簿;主簿便做出拟判,“以状牒上括逃御史”,然后送交县令辩;辩判署“依判,辩示”,完成整个案卷行判。最后由佐、尉、史、录事进行一次勾检。[21]
此件文书涉及的环节性形态可进一步厘清,刘文所谓的“上级指示”就是第45行所谓的“括逃使牒”,即由括逃使发给敦煌县的牒文,是为案由文书。本件文书则是另案行判文书,从第44行看,本件文书是“尉摄主簿自判”,体现为第28、29行:“以状牒上括逃御史。谘。泽白。”文书第23行的“付司户”是县主簿职掌体现。县司的司户佐是杂任,没有判案权力,故由县尉泽判署。“谘”本是通判官用语,但是在县司判案中未必具备完整的四等官,故而县尉兼具判官与通判官的角色。县令辩作为县司长官,同意县尉判署外,还决定“仍牒上凉、甘、肃、瓜等州”。第34~41行是主管司户的县尉和司户佐、史对经过判署的结果进行的归纳,以便于进一步形成送付文书。第42~44行是文书勾检的程序,第45行是文书的事目,概括了两个环节的文书——已处理的案由文书“括逃使牒”和即将抄写的送付文书“牒上御史,并牒梁、甘、肃、瓜等州事”。大谷2836《敦煌县录事董文彻牒》作为行判文书的事目是第35行“牒为录事董文彻牒,劝课百姓营田判下乡事”[22],情况与此一致。
此件文书充分说明行判文书须留在当处官司存档,在存档之前还要归纳出文书下一步送付的官司,并完成勾检、抄目。如此完整的流程,当是一个严格按照程式处理的典型例子,现实中未必都是如此严格遵循流程的。行判文书由当处官司存档的情况,在案由文书的抄目中也有所体现。例如,编号为S.2703/3被定名为 《敦煌郡牒文抄目及来符事目历》(天宝年间)[23]的敦煌文书:
(前缺)
1 廿四日判。
2 支度勾覆所牒为同前事。
3 如同前判。
4 监河西和籴使牒为诸色脏赎勘报事。
5 其日判。牒监和籴使讫。史张宾行。
6 敕东京北衙右屯营使牒为果毅李延言违程不到事。
7 廿四日判。牒上东京右屯营使讫。史宋光。
8 敕河西节度使牒为军郡长官已下不须赴使事。
9 其日判。牒军并榜门讫。史张光。
10 右壹拾肆道。直典宋思楚。
这件“事目历”是天宝年间敦煌郡政务文书归档的登记表,并表明所受事由文书与判署完成后的行判文书一一对应,一起归档。其中第2、4、6、8行,都是案由文书的抄目;第3、5、7、9行是与之一一对应的处理情况,用朱笔书写,字迹不一。方诚峰判断,这与作为来文事目登记的前者在事实上是分两个阶段完成的。[24]据此言之,大谷2835号文书作为行判文书,应与对应的案由文书一并归档,并在文书抄目上有所体现。
天宝《敦煌郡牒文抄目及来符事目历》对处理情况的记载中,除了行判时间外,还有根据行判文书制作的送付文书送达对象的记录,如第7行“廿四日判。牒上东京右屯营使讫。史宋光”[25]。“廿四日”为行判时间,“牒上东京右屯营使”应是对案由文书“敕东京北衙右屯营使牒为果毅李延言违程不到事”处理后所作回复的送付文书,“讫”指示这件事务处理完毕,“史宋光”则应是经办文书的主典。而第3行“如同前判”意为同第1行的“廿四日判”,是对第2行“支度勾覆所牒为同前事”案由文书的行判,可能并不需要将处理意见送付支度勾覆所,所以没有送付记录,或许为在案由文书上直接行判。一些没有留下存档记录的残损文书,其存档时在“事目历”上标注的情形可以此为参考。
(三)“送付文书”及其与行判文书的关系
来文需要进一步落实处理的辞牒,一般采取另案行判的方式,并在文书行判后,节要抄写一份形成送付文书,送达下一个处理环节的官司。前引大谷2835号《长安三年停逃户文书》第34~35行“牒上括逃御史。件状如前。今以状牒。牒至准状。谨牒”,第36~37行“牒上凉、甘、肃、瓜等州。件状如前,今以状牒。牒至准状。谨牒”,都提示了本件行判文书之后的送付文书有二,其一送付括逃御史,其二送付凉、甘、肃、瓜等州。送付文书的形态从敦煌县保存的这一份行判文书上自然无法看到,送付文书应保存在其受文官司。对受文官司来说,就是一份案由文书。保存在蒲昌府的文书《唐开元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西州都督府牒下蒲昌府为□守节年老改配仗身事》[26],就是较为完整的西州都督府的送付文书,兹引录如下:
1 □守节————————
2 □昌府:得上件人辞:先患耳聋,更患困
3 ]眼暗,年老不能前进。今见可验,州
4 ],遣配充仗身守府,来月一日
5 ]上,请乞处分者。司马判,检验老
6 ]充仗身,依请者配,却填果毅
7 ]月仗身。牒府准式。故牒。
8 开元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9 府阴达
10 ]宝
11 史
12 四月三日录事麴 相 受
13 司马阙
14 检案。玄德示
15 三日
16 ]连如前。谨牒
文书第8~9行年月处有“西州都督府之印”,第12~13行处有“右玉钤卫蒲昌府之印”。第1~11行字迹一致,应为西州都督府某主典(或即为“府阴达”)据行判文书抄写。黄惠贤考查唐前期仗身制时引用本件文书,认为应定名为“西州都督府批复右玉钤卫蒲昌府,准府申报卫士□守节老病不堪征戍,遣配注仗身守府牒”,并考证出第10行“兵曹参军宝”为王宝。黄文认为,该件文书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包括三点内容,依次为:第2行“得上件人辞”至第5行“请乞处分者”,是□守节的呈诉和申请;第5行“司马”至第7行“月仗身”,为都督府司马判辞;第9行以前的其他内容,为公文的发给单位、下发时间及具体经办人。第二部分为第10~16行,是牒文下发至蒲昌府后,各承办人阅牒后签字及时间。[27]这个判断需要修正,第9~11行都是发文官司西州都督府行判时的判署官典。对于西州都督府来说,在本件送付文书形成之前,有一件完整的对守节呈辞的判署文书。按照大谷2835号文书的处理程序,本件文书第8~11行与大谷2835号文书的第38~41行一致,应抄自行判文书。体现在送付文书上,为同一人抄写,相应曹司官典的署位信息被照抄下来,并在日期和署位处钤有官印,即发生法律效力。第11行和第12行之间没有接缝,表明蒲昌府受文后直接在来文上行判。送付文书并不体现文书判署的全部程序,而是仅署主管曹司官员(判官)和主典之名,行判文书原有的长官和通判官的判署则不出现。本件文书上体现为西州都督府的兵曹参军王宝和兵曹的府、史。据此推测,作为行判文书的大谷2835号文书,其送付文书就只有第39~41行负责司户佐的县尉和司户佐、史(氾艺)的签署,而没有县令的签署,并钤敦煌县官印。蒲昌府文书中,《唐开元二年闰二月蒲昌县牒为卫士范君住母亡准式丧服事》《唐开元二年三月一日蒲昌县牒为卫士麴义逷母郭氏身亡准式丧服事》(图3)等,从蒲昌县角度看,都是县司发给蒲昌府的送付文书。
蒲昌府文书《唐开元二年闰二月蒲昌府范阿祚牒为知园临番方始与替、仗备失时事》[28](见图4),对于送付文书的体式形态是一个难得的印证。
图4 《唐开元二年闰二月蒲昌府范阿祚牒为知园临番方始与替、仗备失时事》
兹迻录如下:
1 ]才应上萨捍烽长探奉司
2 ]如前。今月二十九日具检前后及
3 ]应马瘦被打,即走向州,将钱拟买肥
4 ]者,知园临番,方始与替,状称
5 ]谨牒。
6 ]日 府 范 阿 祚 牒
7 ]尉高庆
8 ]尉王温玉
9 ]月 日府秃发护牒
10 ]示
11 三日
[中缺]
12 打即走向州,将钱[
13 肥充。何期半路逢[
14 眼看目验,困苦不虚。[
15 者,知园临番,方始[
16 称春种,仗备失时,其[
17 须申上。咨。庆[
18 依判。玉示。
19 三(日)
本件文书由三个残片拼成,中有缺,前部上缺,第5~7行有“右玉钤卫蒲昌府之印”。文书30(5)第1~9行书写工整,似为一人笔迹,官典署位是全名。22(3)、13(2-1)拼接完好,第12~17行笔迹似为一人,第18~19行为另一人。文书涉及的事务大致是蒲昌府为某人替番请示都督府。[29]文书第12~19行下缺字较少,可根据前文补充。按文书处理的流程,第12~19行应在第1~11行之前。第12~19行是折冲府内部对某人替番处理意见的行判文书,第17、18行分别是折冲府通判官果毅都尉高庆与长官折冲都尉王温玉的判署,在行判文书上只署名不书姓。第1~11行则是由主典据行判文书抄写制作的送付文书,为一人笔迹,官典署位是姓和名都出现。第5~7行之间所钤“右玉钤卫蒲昌府之印”,说明是加盖蒲昌府之印后送往都督府的送付文书。至于这份文书为什么会出现在蒲昌府,后文稍作分析。
送付文书应包括如下部分:对案由的概述、行判文书的判署意见、对应曹司的官典署位和成案时间。至于送付文书有没有按时间进行类似案由文书(来文)的抄目,出土文书中尚未见到这种情况。但是,送付文书在钤印时,主典会向掌印勾司呈牒将文书事目列举。如《武周典齐九思牒为录印事目事》[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