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敕慰劳使 请印事。
2 牒西州为长行驼马不足事,一牒为乘驮案事。
3 右贰道
4 牒。录印事目如前。谨牒。
5 四 月廿九日 典齐九思牒
6 贰道 使郎将张 庆
7 贰道勘印方泰 示
8 廿九日
文书第2行“牒西州为长行驼马不足事,一牒为乘驮案事”都是送付文书的事目,对应行判文书最后一行事目的后半部分。此外,长距离的官府文书送付时使用长行坊。送出文书的官司应交给长行坊相应事目历。敦煌文书S.2703v1、v2、v3、v4《敦煌郡典王隐为诸司上使封牒事目事牒》[31],是天宝年间敦煌郡典付给长行坊的事目历,应与送付文书一并被长行坊领取,进入文书传递环节。[32]
送付文书在传递到受文官司后,就转变为受文官司的案由文书。该官司对此大致有两种方式处理:其一,在送付文书原本上受付判署后当处存档;其二,当该事务尚未处理完毕时,受文官司据此案由行判,继续出具送付文书给新的受文官司。前引《唐开元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西州都督府牒下蒲昌府为□守节年老改配仗身事》就是蒲昌府在都督府来文原件上直接受付判署的案例。前引《唐开元二年三月一日蒲昌县牒为卫士麴义逷母郭氏身亡准式丧服事》,则是一件蒲昌县送付蒲昌府的文书。据第6行提及“牒上州户曹”,县司同时给西州都督府户曹送付牒文。《唐开元二年三月西州都督府牒为冯住子身死、麴义逷遭母忧事》[33]印证了这一点。兹录文如下:
1 冯住子身[
2 卫士麴义逷母郭[
3 右得蒲昌县牒,得[
4 身亡,请处分者。[
5 式者,麴逷[
6 蒲昌府得申[
7 一人遭母忧,[
8 ]状,故[
本件文书第2~4行钤有“西州都督府之印”,文书第3行所谓“得蒲昌县牒”,表明西州都督府收到过蒲昌县送付的类似《唐开元二年三月一日蒲昌县牒为卫士麴义逷母郭氏身亡准式丧服事》(图3)文书。本件文书是蒲昌府收到的西州都督府来文。此前的环节是,西州都督府将蒲昌县发来的核准郭氏身亡的文书(对蒲昌县来说是送付文书)作为案由,另案节录后再行判署,判署文书当处存档,另外再抄写一份作为送付文书,送至蒲昌府。站在西州都督府的角度看,这件文书是处理卫士麴义逷母郭氏身亡事务给蒲昌府的送付文书,处理该事务的案由文书为蒲昌县送付的与蒲昌府文书(图3)相关的一件,中间还有一份行判文书,在都督府存档。
二 开元二年蒲昌府文书反映的折冲府政务运行特征
政务运作依托于文书流转,体现在对政务文书的行判。唐代前期折冲府参与文书判署的官吏包括流内品官和杂任:折冲都尉、果毅都尉、别将、长史、兵曹参军事等,都有流内品阶,而录事、府、史,则没有品阶,属于杂任。[34]长史和司马置废更迭。[35]在蒲昌府文书中,折冲都尉、果毅都尉、别将、司马、录事和府、史都有体现,流内品官和杂任在文书判署中分工明确。唐前期文书判署较为严格地按照律令规定执行,四等官分别承担文书起草、检请、行判和抄录等环节工作。政务文书上官员和主典在案文形成和处理程序中的分工,体现了官府政务运行的基本流程。
(一)府、史与政务文书的检请
折冲府所置府、史,作为文案施行的主典,需要承担文书检请之职责。所谓检请,即将存档的文案检索出来提交给官长行判,所检索的文案包括其他官司来文、相关法令和本部门以往处理过的案例等。检请有主动和被动两种方式,被动检请是应官长“检案”的要求查找相关文案,检出后提交给官长作为处理政务的参考,一般书写“牒。检案连如前。谨牒”。主动检请则主要是对于那些具有相对固定日程的政务,按部就班地准备相关文案或法令,主动提交给官长作为参考;或者起草需要官长判署的文案,以“牒。检有事至”的句式呈报官长,获批“连”后连接相关案由文书,然后进入行判程序。主动检请的情况下,府、史在日常政务处理中的主体地位或主动性比较明显。
蒲昌府文书《唐开元二年四月十一日西州都督府牒蒲昌府为李绾替折冲王温玉遊奕及索才赴州事》[36](图5),保留了较完整的对受文所做的判署程序。[37]
图5 《唐开元二年四月十一日西州都督府牒蒲昌府为李绾替折冲王温玉遊奕及索才赴州事》
兹移录如下:
1 府
2 兵曹参军宝
3 史孟祥
4 四月十一日录事 受
司马阙
6 缘举李绾事,有 敕:如索才忙,请火急发遣
7 吕忠来,孟祥状问。
8 折冲公
…………………………………………玉……………
9 检 案。玉 示
10 十三日
11 牒。检案连如前。谨牒
12 四月 日府索才牒
13 准州牒,李绾替
14 玉遊奕。玉示
15 十三日
本件文书是蒲昌府对西州都督府送付牒文所做判署。第1~8行为同一人笔迹,第8行与第9行之间王温玉骑缝押字,与第9行“检案。玉示”几乎处在同一行,当是受文的“录事”对来文另文抄写并事先粘连好空白纸张,供长官王温玉判署。对于王温玉指示的“检案”,“府”索才检稽相关文案,书写“牒,检案连如前。谨牒”并签署日期姓名。身兼长官和判官的王温玉据此给出“准州牒,李绾替玉遊奕”的判署意见。文书第15行后留有较大余白,表明文书判署至此结束。这是蒲昌府内部的行判文书,内部执行,无须再送付其他官司。
大量的出土唐代政务文书表明,文书付给判官后,判官一般都先要求主典去检寻相关文案,核实本件案由是否成立。主典检案确定案由成立,则书以“牒。检案连如前。谨牒。某月日某府(史)牒”报给判官,由判官做出判署。在这种程式中,主典的检请是为了配合判官判案。
主典主动检请、起草案卷的情形,与此稍异。上引大谷2835号《长安三年停逃户文书》就是主典主动检请的,“典”阴永接受括逃使要求检括户口的来文后,对于是否要如实申报拿不定主意,所以抄录来文并提出疑问。第20~21行的“付司,辩示,十六日”,是作为县司长官的“县令”辩对“典”阴永起草案卷的过目,尔后进入受付、行判程序,即与前一类受文直接行判程序一致。
蒲昌府文书《唐开元二年闰二月十八日蒲昌府索才牒为□礼奕等番当来月申州处分事》[38](图6)与此同类,兹移录如下:
图6 《唐开元二年闰二月十八日蒲昌府索才牒为□礼奕等番当来月申州处分事》
1.□ [
2.检案内,上件人番当来月,上件检
3.注如前,请申州处分。谨牒。
4.开元二年闰二月 日府索才□
5.付司。既是要□
6.守捉烽兵,火急 □
7.支配。玉示。
8.十八日
9.]月十八日录事麴 □
10. 马阙
11.连。玉示
12.十八日
……玉…………………………………………………
本件文书第1~4行是索才检核来月当上番人中有人因故不能上番而提请的事由,此当为“府”索才每月安排来月当番名单所遇到的常见情况。到一定的时间根据规定做出安排是作为主典的“府”的职责,但如果遇到特殊情况,有人无法当番,则需要官长进行调整,重新安排。所以,索才提请折冲都尉王温玉处置,这一环节即是府史主动检请。第5~7行长官王温玉署“付司”,同时做出批示,写明处理意见。然后进入受付程序,王温玉批示“连”,意即把同类牒文粘接在一起,以备“申州处分”[39]。战争状态下的特殊时期,王温玉身兼长官与判官,安排上番事属紧急,他以长官身份签署“付司”之后,紧接着以判官身份做出处理决定。第9~10行的受付,则是对文书运行程式的形式化坚守。
蒲昌府文书《唐开元二年五月十九日蒲昌府索才牒为来月当上番、改补、请替申州处分事》[40](图7)的处理程式,又有所不同。
图7 《唐开元二年五月十九日蒲昌府索才牒为来月当上番、改补、请替申州处分事》
兹将9~19行迻录如下:
9 □检案内上件人等,并合来月当上。其人等身死、倚
10 □、没落、改补等色,其替事须申州处分,谨以牒举,
11 □牒。
12 开元二年五月 日府索才 牒
13 ……玉…………………付司 玉 示
14 十九日
15 五月十九日录事麴 受
16 司马阙
17 检案。玉 示
18 十九日
19 ]如前。谨牒
本件文书第1~12行由“府”索才检索文案后对因事而不能番上的卫士情况条列,王温玉以长官身份署“付司。玉示”后,进入受付行判程序之中。在后续行判中王温玉指令“检案”,接着可能由当案主典去检索相关案文。检索到了之后,书以“牒。检案连如前。谨牒。某月日某府(史)牒”报给判官,进入新的判署程序。
至于主典以“牒。检有事至”呈报事由后的检请方式,可举蒲昌府文书《唐开元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蒲昌府贺方为诸事上州听裁判》[41]为例:
1 奕 □ □ □ 先 塞 悬 泉 谷,□ [
2 州听裁。其来月诸执掌阙[
3 听裁。诸烽戍交替兵勘过[
4 二十二日
5 牒。检有事至。谨牒
6 七月 日府秃[
7 连。方示
8 二十五日
经辨认,该件文书第4~5行间有粘连痕迹,而第5~6行与第1~4行笔迹一致。据此,府秃[护]当是将一份其本人三日前起草的请示意见案粘接新纸,接着书以“牒。检有事至。谨牒”,请新任折冲都尉贺方处理。贺方批示“连”之后,府秃[护]当进一步做出反应,将相关案文连在后面。也有可能是,第1~4行就是“连”的相关案文。文书残缺,难以周知。再引另外一件较为完整的吐鲁番出土文书《唐神龙二年主帅浑小弟上西州都督府状为处分马料事》[42]:
1 □有事至。谨牒
2 二月 日史安进□
3 连。敬仁 白
4 四日
5状上州
6 马一匹敦
7 新俻得上件马,今月一日到营,其料未
8 谨以状上,听裁。
9 如前。谨牒。
10 神龙二年二月 日主帅浑小弟
11 押官折冲马神禄
12 付司。定母 示
13 四日
14 二月四日录事 使
15 录事摄录事参军 敬仁
16 牒别案准式。咨。敬□
17 白
18 四日
19 依 判。咨。泰
20 四□
本件文书第13~15行钤有“西州都督府之印”,据李方考证,敬仁为西州都督府录事摄录事参军,定母为西州都督,泰为西州长史或司马。[43]请料事属西州录事司,“史”安进□(某)以“牒。检有事至。谨牒”上报判官敬仁,敬仁署“连”后,史安进某将某军镇的来文粘连在后,然后经长官都督过目“付司”(第12行),进入受付、行判程序。参照这个程式,蒲昌府文书《唐开元二年闰二月九日蒲昌府折冲都尉王温玉依年前所配番上判辞》[44]的类似情况便可做出解释了。录文如下:
1 检此色揔?不[
2 一时,牒所由依前
3 知,还依年前所配
4 上。玉示。九日
5 ]至。谨牒
6 闰二月 日
7 连。玉示
9 十□
由图版可见,该件文书第4~5行文字间有纸缝粘痕。根据第7行录文“连。玉示”,第5行录文“至。谨牒”前应补“牒检有事”,第1~4行是粘接此前王温玉判牒。蒲昌府文书《唐开元二年五月一日西州都督府牒蒲昌府为遊奕官番上等事》[45]则是粘接检索到的案由在后的情况,移录如下:
1 牒。检有事至。[
2 [
………玉……………………
3 五月一日录事麴 相
4 司马阙
5 检 案。玉 示
6 一日
7 牒。检案连如前。谨牒
8 五月 日府索[
9 今月遊奕官,准[
10 各牒知。其李六[
11 车坊康苟征番[
12 到,待番到日举[
13 示
14 一日
根据该件文书第1行“牒。检有事至”,残损的第2行应为“连,玉示”(日比野丈夫和陈国灿等都录为“車”),主典接着将案由文书检出粘连。第3~14行是检出的相关案文,王温玉在粘缝处押字。
(二)三官通押的变形与受付程式的形式化坚守
前引《通典》所载折冲府“判府事,付事勾稽,监印,给纸笔”的兵曹参军和“通判”的长史,并没有在蒲昌府文书出现。文书所见的蒲昌府长官折冲都尉有王温玉、贺方,果毅都尉有高庆和贺方,录事为麴相,此外还有府范阿祚、秃发护和索才。有学者根据贺方在开元二年七八月间相关文书处理过程中行使和折冲都尉王温玉一致职权的现象,指出贺方此时可能由果毅都尉升为折冲都尉。[46]《唐六典》载折冲府以上官典员额为:折冲都尉一人,果毅都尉分左、右,各一人,录事一人,府、史共七人。[47]仅从开元二年这批蒲昌府文书所见,蒲昌府在任职员或少于令式规定。
按照唐前期四等官判案制度,主典将文案准备完毕后,判官、通判官、长官依次判署意见。就蒲昌府而言,虽有果毅都尉高庆、贺方,但很少在文书行判环节以通判官身份签署意见,这可能与当时西州处于战争状态,果毅都尉需要外出镇守、出征的情况有关。至于长官之外的判官,在蒲昌府文书中就没有反映。换言之,所有蒲昌府行判文书都是长官折冲都尉王温玉和后来行使长官权力的贺方所判。以府史主动检请、起草文案的行判文书处理为例,府史起草后须经长官过目批示“付司”,尔后进入受付程序,付给判官。前文所引大谷2835号《长安三年停逃户文书》的情况如下:
19 长安三年三 日典阴永牒
20 付司。辩示。
21 十六日
22 三月十六日录事 受
23 尉摄主簿 付司户
24 检案。泽白。
25 十六日
“付司。辩示”是县令判语,“检案。泽白”是判县司户的县尉泽所判,长官、判官分工清晰。蒲昌府的这类文书,在此判署环节上则呈现变形。以《唐开元二年五月十九日蒲昌府索才牒为来月当上番、改补、请替申州处分事》(图7)为例:
……
12 开元二年五月 日府索才 牒
13 ……玉…………………付司。玉 示
14 十九日
15 五月十九日录事麴
16 司马阙
17 检案。玉 示
第13行的“付司。玉示”、第17行的“检案。玉示”,同是王温玉判署,中间有录事、司马受付的环节。王温玉前后判语分别是以长官和判官身份做出的。这种情况反映了当时蒲昌府文书行判时长官兼摄判官,这是三官通押的变形。从实际运作中,可能王温玉一次性将两个场合的判语写出,中间空出受付环节,由录事等事后添补(图6、图7)。
无论府、史以何种形式检请文案,文书进入三官通押的判署程序前,必有“受”“付”环节。从蒲昌府文书可见,录事麴相署“受”后例有“司马阙”三字,接着才是行判环节。“司马阙”与录事署受笔迹一致(图2、图3)。据此推测,按照制度规定,蒲昌府文书判署程式应是“司马某付”,而此时司马缺位,由录事麴相书“司马阙”三字,表明其在受付程序上还是完整的。而上文指出的王温玉一次性将作为长官和判官的两处意见都签署,留出空白处供录事等填写受付程式,使得受付本身沦为一种形式。如图7所示,可以做出如下推测:王温玉在本件文书粘接处署“付司。玉示,十九日”,留部分空白后,接着署“检案。玉示,十九日”。作为负责受文环节的麴相,则事后在此空白处签署,字迹显得潦草和逼仄,尤其是代署“司马阙”三字,已经接近先署的“检案。玉示”,在前后都有王温玉签署之后补写的痕迹比较明显。
结语
本文通过对开元二年(714)西州蒲昌府文书的分类排比,参照敦煌吐鲁番出土相关文书,将唐代地方官府(中央官府当亦如此)实际处理政务过程中产生的文书分为案由文书、行判文书和送付文书三种文书流程中的环节性形态,并借此对这些文书所涉及政务处理程序进行了简要分析。希望能够建立起一个可供参照的坐标系,对已经刊布的相当数量出土唐代政务文书进行环节上的定位。如果这种定位能够成立,许多文书包括那些残损严重的文书,都可以提供更加丰富的信息。从政务运行角度研究出土唐代政务文书,也因此有了可操作的文书学解读范式。
蒲昌府文书所体现的折冲府实际政务运行的特点:一方面,彰显律令制规定的政务流程在基层得到了贯彻和执行;另一方面,由于开元二年西州蒲昌府所处的特殊时期和特殊环境,这种对程式的坚守有些只能流于形式。或者说,地方或基层的政务处理流程,原本就相对务实,基于中央官府运行机制而制定的一些程序性规定,在地方和基层,即使要坚守一些形式上的东西,实际运行中往往需要变通处理。制度规定中的程式随着上层体制的变化不断有所调整,但地方和基层的实际运行规程应该是保持着相对的稳定性。这一特点,对于理解唐宋地方和基层行政体制和政务运行机制的变化轨迹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The Circulation Format of the Government Documents and the Running of Administrative Affairs in the Local Government of the Tang Dynasty:With Special Attention to the Documents from the Puchang Garrison in the Xi Prefecture in 714
Liu Houbin and Gu Chengrui
Abstract:This paper examines the unearthed official documents from the Puchang Garrison in 714 and reconstructed the circulation format of the government documents and the running mechanism of administrative affairs in the local government of the Tang dynasty. The Puchang Garrison,as a remote defense sector,located in the Xi Prefecture(modern Turfan in Xinjiang),was one of hundreds of garrisons in early Tang dynasty. These documents can be categorized into three groups,such as documents for initiating cases,documents for running judgments,and documents for distribution,which seem to construct the circulation system of official documents in the remote area. At that time,the Tang Empire was facing a big challenge from the enemies in the western frontiers. Soon later it abandoned the Fubing system and began a crucial military reform.
Keywords:the Tang Dynasty;the Puchang garrison;the local government;official documents;textual morphology
* * *
[1] 本文是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成果,项目名称为“出土汉唐政务文书汇释及研究”(批准号:11XNI 010)。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出土唐代政务文书研读班”全体成员对本文都有贡献。本文由刘后滨、顾成瑞汇总而成,朱博宇据陈国灿、刘永增编著《日本宁乐美术馆藏吐鲁番文书》(文物出版社,1997)扫描制作图片,朱博宇和高峰核对了相关资料。研读班成员包括刘后滨、赵璐璐、张雨、顾成瑞、朱博宇、牟学林、徐聪、刘家隆、王杨梅、刘欣、高峰、宋伟华、李怡。黄正建、孟彦弘、雷闻等先生对本文提出了修改意见,谨此致谢。
[2] 参见〔日〕内藤乾吉《西域发现唐代官文书研究》,载日本西域文化研究会编《西域文化研究》第三卷《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资料》,日本法藏馆,1960;卢向前《牒式及其处理程序的探讨——唐公式文研究》,载《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第三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向群《敦煌吐鲁番文书所见官文书“行判”的几个问题》,《敦煌研究》1995年第3期;刘进宝《从敦煌吐鲁番文书看唐代地方官文书的处理程序》,《图书与情报》2004年第5期;赵璐璐《县级公文书判署特点与唐代前期县级政务运行机制》(未刊稿),参见其博士学位论文《唐代县级政务运行机制研究》,清华大学,2011。另外,笔者还获益于以下文章:〔日〕赤木崇敏《唐代前半期的地方公文体制——以吐鲁番文书为中心》,首刊于《史学杂志》第117编第11号,后经作者修改并翻译中文收入邓小南等主编《文书·政令·信息沟通——以唐宋时期为主》,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第119~165页;邢义田《汉代简牍公文书的正本、副本、草稿和签署问题》,《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82本第4分,2011,第601~678页。
[3] 有关蒲昌府文书的研究是由日本学者日比野丈夫『唐代蒲昌府文书の研究』(《东方学报》第33册,1963)所奠定的,中国学者陈国灿、刘永增编著的《日本宁乐美术馆藏吐鲁番文书》(文物出版社,1997)在其基础上对藏于日本奈良宁乐美术馆的开元二年蒲昌府文书重新进行了解题和录文,其他引用这组文书研究相关问题的论著还有不少,不烦赘引。除了宁乐美术馆所藏外,蒲昌府文书还包括三部分,一是京都桥本关雪藏唐蒲昌府文书3件,见日比野丈夫上引文。二是日比野丈夫新获见蒲昌府文书21件,见日比野丈夫『新获の唐代蒲昌府文书につぃて』,《东方学报》第45册,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1973,第363~376页。三是辽宁省档案馆所藏唐蒲昌府文书5件,最早公布于辽宁省档案馆《唐代档案》,《历史档案》1982年第 4期,第2~4页;文书的定性见荣新江《辽宁省档案馆所藏唐蒲昌府文书》,《中国敦煌吐鲁番学会研究通讯》1985年第4期,第29~35页;陈国灿《辽宁省档案馆藏吐鲁番文书考释》,《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2001,第87~99页。
[4] 参见刘后滨、王湛《唐代于阗文书折冲府官印考释——兼论于阗设置折冲府的时间》,《西域研究》2013年第3期。
[5] 参见郑炳林《敦煌地理文书汇辑校注》,甘肃教育出版社,1989,第15~16页。荣新江记此事为开元二年,并认为其时张怀福是“以折冲都尉兼任镇守使”,似误。张怀福官衔中的“守右玉钤卫西州蒲昌府折冲都尉”,当是其荣誉性的阶官头衔,其获此官衔或要早于神龙年间。开元二年蒲昌府文书中的折冲都尉为王温玉,未见有张怀福。说见荣新江《唐代于阗史概说》,中国新疆文物考古研究所、日本佛教大学尼雅遗址学术研究机构编著《丹丹乌里克遗址——中日共同考察研究报告》第一章第二节,文物出版社,2009,第5~31页。
[6] 有关本组文书的发现流传和收藏情况,以及蒲昌府的基本情况,参见〔日〕日比野丈夫『唐代蒲昌府文书の研究』,第267~271页。陈国灿、刘永增编著《日本宁乐美术馆藏吐鲁番文书》对文书进行了重新解读和定名,本文引用的文书和录文据此书,部分录文重新标点。
[7] 关于唐代地方官府政务文书的三种环节性形态,可参看刘后滨《古文书学与唐宋政治史研究》,《历史研究》2014年第6期。
[8] 此件文书由宁乐27(3)、28(1)号文书拼合而成,由整理者命名。见陈国灿、刘永增编著《日本宁乐美术馆藏吐鲁番文书》,第84~85页。
[9] 此件文书由宁乐14(5)、22(2)拼接合成,见陈国灿、刘永增编著《日本宁乐美术馆藏吐鲁番文书》,第48~49页。
[10] 此件文书由宁乐17(1)、19(5)、16(2)号拼合而成,见陈国灿、刘永增编著《日本宁乐美术馆藏吐鲁番文书》,第46~48页。
[11] 此件文书由宁乐28(5)、21(2)号拼合而成,见陈国灿、刘永增编著《日本宁乐美术馆藏吐鲁番文书》,第41页。
[12] 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第三册,文物出版社,1996,第221页。
[13] 参见王永兴《吐鲁番出土唐西州某县事目文书研究》,原载《国学研究》第1卷,1993,收入王永兴《唐代前期西北军事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第379页。王文认为事目与抄目不同,事目是因请印、上使或为其他行政需要而条列具体文案目录,本文从之。
[14] 〔日〕池田温:《中国古代籍账研究》(录文),龚泽铣译,中华书局,2007,第213~214页。
[15] 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第三册,第457~463页。
[16] 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第四册,文物出版社,1996,第241页。
[17] 参见方诚峰《唐宋“事目”与行政》,首都师范大学“宋代社会中的权力网络青年学术研讨会”(2013年6月)宣读。
[18] 此件文书由宁乐18(2)、14(2)、7(3)号拼合而成,见陈国灿、刘永增编著《日本宁乐美术馆藏吐鲁番文书》,第42~44页。据解题,第1~5行为另一件牒尾。
[19] 〔日〕小田义久编集《大谷文书集成》第1卷,法藏馆,1983,第105~106页。本文进行了重新标点。
[20] 参见唐长孺《关于武则天统治末年的浮逃户》,《历史研究》1961年第6期。
[21] 参见刘进宝《从敦煌吐鲁番文书看唐代地方官文书的处理程序》,第29~30页。
[22] 录文见〔日〕小田义久编集《大谷文书集成》第1卷,第108页。
[23] 《英藏敦煌文献(汉文佛经以外部分)》第四卷,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第200页。录文参考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四辑,书目文献出版社,1986,第472~474页,部分重新标点。后者将此件文书定名为《唐天宝年代敦煌郡公文事目》。
[24] 参见方诚峰《唐宋“事目”与行政》,首都师范大学“宋代社会中的权力网络青年学术研讨会”(2013年6月)宣读。
[25] 送付对象在事目历上的标注,应该也体现在归档行判文书的末尾处。如大谷2835号《长安三年停逃户文书》中第34~37行的“牒上括逃御史”“牒上凉、甘、肃、瓜等州”。
[26] 本件文书由宁乐18(1)、12(2)号拼合而成,见陈国灿、刘永增编著《日本宁乐美术馆藏吐鲁番文书》,第53~55页。按,陈国灿、刘永增的录文与日比野丈夫的录文差异较多,除将第10行“兵曹参”、第16行“案”重判为不可辨,改第14行“元德”为“玄德”外,句读与标点差异也略大,其中较有关碍的是第6行,日比野录文为“充仗身依请者。配却填果毅”,陈国灿、刘永增则作“充仗身,依请者配,却填果毅”。
[27] 黄惠贤:《唐代前期仗身制的考察》,唐长孺主编《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二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第266~268页。
[28] 此件文书由宁乐30(5)、22(3)、13(2-1)号拼合而成,见陈国灿、刘永增编著《日本宁乐美术馆藏吐鲁番文书》,第32~34页。录文最初由日比野丈夫整理,参见『唐代蒲昌府文书の研究』,《东方学报》第33册,280页。参见〔日〕菊池英夫『西域出土文書を通じてみたる唐玄宗時代における府兵制の运用』,《东洋学报》第52卷第4号,东京:东洋文库,1970,第69~70页。
[29] 关于本件文书处理的事务及文书流程,有以下几种不同理解。程喜霖认为第1行的萨捍烽长探才应,即宁乐二七(1)、一拼合的文书(陈国灿、刘永增编著《日本宁乐美术馆藏吐鲁番文书》第23件)第4行“长探虞侯苏才感、三卫苏才应”,刺探敌情是其职责。才应因马疲劳,困苦不虚,奔向州用钱买肥马,换乘坐骑时,乍逢贼寇,被打。参见程喜霖《汉唐烽堠制度研究》,三秦出版社,1990,第209页。殷晴认为,服役者临番至萨捍烽,带钱买肥,拟上烽垦殖,不料路上被打伤,故春耕失时,遭受处分,反映当时屯田管理十分严格。参见《汉唐时期西域屯垦与吐鲁番盆地的开发》,收录于殷晴主编《吐鲁番学新论》,新疆人民出版社,2006,第572~573页。吴大旬认为,文书记载上萨捍烽长探苏才应因马瘦被贼打伤,影响了春种,造成农耕失时,故受“申上”处分,说明西州政府对屯田管理十分严格。参见吴大旬《从出土文书看唐代西州的屯田》,原载《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收入《新疆通史》编撰委员会编《新疆历史研究论文选编·屯垦卷》,新疆人民出版社,2008,第117页。
[30] 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第三册,第315页。录文标点有所改动。
[31] 录文参见参考《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四辑,第475~477页;图版参见《英藏敦煌文献(汉文佛经以外部分)》第四卷,第202~204页。
[32] 关于此件文书的解读可参见王永兴《吐鲁番出土唐西州某县事目文书研究》,第378页;又参见方诚峰《唐宋“事目”与行政》。
[33] 此件文书编号为宁乐33(2)号,见陈国灿、刘永增编著《日本宁乐美术馆藏吐鲁番文书》,第45页。
[34] 参见《唐六典》卷二五《诸卫府》,中华书局,1992,第637~638页、第644~645页;《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中华书局,2006,第433页。赵璐璐:《唐代“杂任”考》,《唐研究》第14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第495~508页。
[35] 《新唐书》载:“永徽中,废长史,置司马一人,总司兵、司骑二局。……圣历元年,废司马,置长史、兵曹参军事。”见《新唐书》卷四九上《百官四》,中华书局,1974,第1288页;《通典》的记载稍异:“每府置折冲都尉一人,掌领校尉以下宿卫及卫士以上,总判府事。左右果毅都尉各一人,掌通判。……别将一人,不判府事。若无兵曹以上,即知府事。初别将既改为果毅,而府中有长史员。圣历三年,废长史,置别将一员,后又兼置长史。长史一人,通判,载初元年置。兵曹一人,判府事,付事勾稽,监印,给纸笔。”见《通典》卷二九《职官一一·武官下》,王文锦等点校,中华书局,1988,第810页。蒲昌府文书上的“司马阙”,说明开元年间折冲府在制度上还有司马。这是否说明圣历三年(700)废长史后又一度置司马,根据现有材料还难以判定。
[36] 本件文书编号为宁乐5号,陈国灿、刘永增编著《日本宁乐美术馆藏吐鲁番文书》,第59~61页。
[37] 按,第6~8行的行文形式,吐鲁番文书中所见不多,推测可能是发文的西州都督府主典“史”孟祥附属的一个私人意见,以供蒲昌府折冲都尉王温玉参考。
[38] 此件文书编号为宁乐10(3),见陈国灿、刘永增编著《日本宁乐美术馆藏吐鲁番文书》,第40页。
[39] 参见程喜霖《汉唐烽堠制度研究》,第249页。
[40] 此件文书由宁乐27(1)和1拼合而成,见陈国灿、刘永增编著《日本宁乐美术馆藏吐鲁番文书》,第64~66页。
[41] 此件文书编号为宁乐8(2)号,见陈国灿、刘永增编著《日本宁乐美术馆藏吐鲁番文书》,第72页。
[42] 此件文书编号为72TAM188:82(a),见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第四册,第26~27页。按,编者解题“一至四行所记可能为别一事”,本文对此解释有所不同,部分录文重新标点。
[43] 参见李方《唐西州官吏编年考证》,第438、436、437页。
[44] 此件文书编号为宁乐23(5)号,见陈国灿、刘永增编著《日本宁乐美术馆藏吐鲁番文书》,第39页。
[45] 此件文书编号为宁乐6、25(1)号拼合而成,见陈国灿、刘永增编著《日本宁乐美术馆藏吐鲁番文书》,第62页。
[46] 参见李方《关于唐西州蒲昌府问题》,《西域研究》2005年第3期;李方《唐西州官吏编年考证》,第376~377页。按,李方在本书写作时又重新判断,认为贺方此时是以果毅都尉身份代行折冲都尉职权。
[47] 参见《唐六典》卷25《诸卫府》,第637~638页。
南宋地方政治探微——以朱熹按劾唐仲友事件为中心[1]
高柯立
摘要:本文对朱熹按劾唐仲友事件的始末及其动因进行了考察,呈现当时台州地方政治的运作情况,借此来探讨南宋时期地方政治格局形成的机制。经过对朱熹六篇奏状的细致排比和辨析,本文认为朱熹按劾唐仲友,既有他与唐仲友在治理地方策略上存在差异的因素,也有针对当时地方官府普遍存在的各种弊端加以批评的考虑,是对唐仲友集团发起挑战。进一步,本文指出,朱熹按劾唐仲友事件实际上是地方官府与地方势力之间的一次政治博弈,反对唐仲友施政的地方势力利用官府内部的矛盾,暗中推动了对唐仲友的弹劾。在这场政治博弈过程中,朱熹只不过是一颗被利用的棋子而已,最终唐仲友虽然被罢免,朱熹也黯然辞去浙东提举一职。
关键词:朱熹 唐仲友 台州 南宋 地方政治
淳熙九年(1182)夏,江浙地区干旱,出现饥荒,朱熹被任命为浙东提举,负责赈济灾民。在前往台州巡视的途中,朱熹“访闻”得知台州知州唐仲友催督赋税“刻急”,以及他“多有不公不法事件”,遂向孝宗皇帝上了一道《按知台州唐仲友状》,其后连续上了五道按劾唐仲友的奏状。结果唐仲友罢知州,其改任江西提刑的任命被取消,朱熹本人也辞去浙东提举一职。这就是著名的朱熹按劾唐仲友事件。
事件的起因,从南宋时开始就有不同的说法,主要着眼于朱、唐的个人恩怨,前辈学者对此有不少辨析。[2]此外,也有学者围绕朱唐事件来考察地方的吏治。[3]上述研究对朱熹按劾唐仲友事件的背景和成因有深入的分析,并对该事件所反映的南宋时代的地方政治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但就朱熹按劾唐仲友奏状的丰富复杂内容来说,现有的研究还有进一步分析的余地,尤其是朱熹奏状的复杂内容及其所反映的错综交错的社会关系,仍有必要加以考察。
朱唐事件的发生及其动因反映了南宋淳熙七年(1180)至九年,台州地方官府的运作状况,涉及官府事务的诸多层面,揭示了地方官府的诸多弊端,以及知州与周围人群的复杂关系。本文即以朱唐事件为中心,对其中所见的台州官府事务加以排比,对其中所涉及的社会关系加以梳理,呈现台州政治的运作过程,分析朱熹按劾唐仲友的真正动因,借此来探讨南宋地方政治格局形成的机制。
一 关于朱唐事件的史料
关于朱唐事件的记载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朱熹的奏状,一是当时人对朱唐事件的记述和议论。前人对后者多有引述、考证,对于了解当时的社会风气颇有助益,本文不欲再加赘述。前者是朱唐事件的直接史料,前人虽然也多有引述,或者径作为唐仲友“不法不公”的证据,或者用来概括为南宋吏治的特征,但比较笼统,没有充分发掘奏状所蕴含的丰富信息。
朱熹的文集中所收按劾唐仲友的奏状共有六篇,直接反映了唐仲友在任台州知州期间[4]的各种“不公不法事件”。从这六篇奏状的上奏时间来看,朱熹按劾唐仲友的力度随着调查的逐渐深入而不断加大,所论唐仲友的不公不法事件多有人证物证。但正如不少学者研究指出的,朱熹按劾唐仲友不无“罗织”之嫌,不免小题大做。[5]朱熹按劾唐仲友无疑带有自己个人的强烈目的。为了将唐仲友罢免,朱熹在台州滞留一月有余,接受民间的陈诉,多方搜罗证据,审问相关人员,甚至借助监司的身份,将有关人员送往绍兴府审问,这在当时的官场并不多见,与“因循苟且”的风气大相违背,这也是朱熹虽然最终劾罢了唐仲友,但自己也黯然请辞的原因。这一鲜明的倾向性提醒我们要注意这六篇奏状的局限性,不能完全囿于朱熹的一面之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