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氏乡约乡仪》是由吕大钧订立的。【728】从今天留存下来的《乡约》末尾所附相关书信看,《吕氏乡约》在最初受到了相当多质疑。这些质疑主张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它没有朝廷政令的根据,完全出自吕大钧以儒者之道自任的志愿;其二,这种起自民间社会的自治组织,似有结党的嫌疑;其三,有“强人所不能”的倾向。尽管在创立之初,《吕氏乡约》受到了种种非议,但却得到了朱子的推重。《吕氏乡约》对南宋以降的中国民间社会的组织理念,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从根本指向上看,《乡约》是以敦厚风俗为目的的。吕氏兄弟素以《礼》学称著,《宋史·吕大防传》云:“关中言《礼》学者推吕氏。”【729】而《乡约》的创立,其归旨正在于以其《礼》学的精神化民成俗。事实上,对风俗的强调是把握和理解儒家政治哲学的关键。在儒家的政治哲学思考中,风俗作为基础性的文化土壤,对于个人德性的养成和国家政治的完善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然而,在传统的儒家思想中,风俗从根本上源于统治者个人道德的典范作用、源于自上而下的提倡。而《吕氏乡约》则为风俗找到了其在民间社会本身的自主性基础。
在思想的根源上,《乡约》可以视为张载“民胞物与”、程颢“仁者浑然与万物同体”的具体化。其主体由“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四个部分构成,每一大的纲目之下,皆有详细的内容规定。如“过失相规”一条之下,列出了“犯义之过”、“犯约之过”和“不修之过”三大类。“患难相恤”一条之下,明确列举出七种同约者应该救济的状况:“一曰水火,二曰盗贼,三曰疾病,四曰死丧,五曰孤弱,六曰诬枉,七曰贫乏。”【730】对于同约者来说,“过失相规”、“患难相恤”等不再属于一般道义上的倡导,而变成了必须履行的义务:
凡同约者,财物、器用、车马、人仆,皆有无相假。若不急之用,及有所妨者,亦不必借。可借而不借,及逾期不还,及损坏借物者,皆有罚。【731】
乡约重建起乡里之间人与人关系的基本纽带,从而使儒家的仁爱原则真正落到了实处。当然,其中仍有远近亲疏之别:“凡遇庆吊,……所助之事,所遗之物,亦临时聚议,各量其力,裁定名物及多少之数。若契分浅深不同,则各从其情之厚薄。”【732】
除《乡约》外,吕大钧还编写了《乡仪》。《乡仪》更充分地体现出了吕氏兄弟的《礼》学旨趣。在《乡仪》中,乡里生活的所有方面都有具体明确的规范。如长少关系:“长者,谓长于己十岁以上者;敌者,谓与己上下不满十岁者;少者,谓少于己十岁以上者。”【733】有了这样明确的长少关系的界定,在交往中彼此间的态度和方式就可以依儒家敬长的原则明确下来。比如“请召”,“请召长者饮食,必亲往面致其意,……召敌者以书简,……召少者以客日,或传言。”【734】这样详尽明确的规定,不仅会使乡里生活井然有序,而且也使每个人都能找到符合其身份的行为方式和表达方式。在这个意义上,《乡仪》让我们更清楚地体会到了礼为生活赋形的力量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