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时曾认为张载的《西铭》有混同于墨家“兼爱”的嫌疑,而程颐以“《西铭》明理一而分殊,墨氏则二本而无分”开释之。【785】自此,“理一分殊”遂成为杨时思想的归旨之一。他在一封书信中如是写道:
天下之物,理一而分殊。知其理一,所以为仁;知其分殊,所以为义。权其分之轻重,无铢分之差则精矣。【786】
这一段议论,与程颐《论西铭书》“分殊之蔽,私胜而失仁;无分之罪,兼爱而无义”的论述是完全一致的。
道理之一与人心之公是关联在一起的:
朝廷作事,若要上下小大同心同德,须是道理明。盖天下只是一理,故其所为必同。若用智谋,则人人出其私意,私意万人万样,安得同?因举旧记正叔先生之语云:“公则一,私则万殊,人心不同犹面,其蔽于私乎!”【787】
持公心则理一,用私意则万殊。这里强调的是理的客观性和普遍性。而落实到人的道德生活中,理一就意味着统一的行为准则和是非标准。理一同时又是仁的根源,因此才有“知其理一,所以为仁”的论述。由此,我们对于程颐之所以强调“公”与“仁”的相近,【788】有了更为切近的理解。
“分殊”并不意味着对“理一”的不同把握,而是在不同环境和条件下“理一”的具体实现。杨时对“中”和“权”的关系的讨论,可以视为其“理一分殊”思想的另一重要侧面:
问:“或曰中所以立常,权所以尽变。不知权则不足以应物,知权则中有时乎不必用矣。是否?”曰:“知中则知权。不知权是不知中也。”曰:“既谓之中,斯有定所,必有权焉。是中与权固异矣。”曰:“犹坐于此室,室自有中。移而坐于堂,则向之所谓中者,今不中矣。堂固自有中,合堂室而观之,盖又有堂室之中焉。若居今之所,守向之中,是不知权,岂非不知中乎?又如以一尺之物,约五寸而执之,中也。一尺而厚薄小大之体殊,则所执者轻重不等矣。犹执五寸以为中,是无权也。盖五寸之执,长短多寡之中,而非厚薄小大之中也。欲求厚薄小大之中,则释五寸之约,唯轻重之知,而其中得矣。故权以中行,中因权立。《中庸》之书不言权,其曰‘君子而时中’,盖所谓权也。”【789】
这里,“中”即理一,“权”即分殊。“权”与“中”是不能割裂开来的,“中”寓于“权”,“权”则是“中”的具体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