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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所采“西学”已涉及“制度”层面

作者:张耀南 当前章节:1403 字 更新时间:2026-6-26 02:08

按照梁启超“三期”之说,冯桂芬被划入第一期,“从器物上感觉不足”。总体上来看,这样的判定是不错的,但冯氏思想在某些方面却超出了这个范围,不只是“从器物上感觉不足”。

《校邠庐抗议》的第一议“公黜陟议”,已涉及官制的问题。议中提到“会推之法”与“保举之法”等,已多少涉及“基层民主选举”之问题。其言曰:“道在以明会推之法,广而用之;又以今保举之法,反而用之。会推必重臣之贵,今广之于庶僚;保举为长吏之权,今移之于下位。……夫乡人皆好恶之,未可就平人言之也,至于官,则未有乡人皆好而非好官者,即未有乡人皆恶而非劣员者。故此法至当不易。”〔2〕把原来“重臣”才有的“会推权”,普遍下放到“庶僚”,这就是“基层民主选举”;把原来“长吏”才有的“会推权”,普遍下放到“下位”,这就是“基层民主选举”。对于平民而言,乡人皆好之,未必是好人,乡人皆恶之,未必是坏人;但对于官员来说,乡人皆好之,一定是好官,乡人皆恶之,一定是坏官。这是一个屡试不爽的办法。“公黜陟议”所讲的“公”,实际就是“票选”的意思:“以得举多少为先后”,实际就是“以得票多少为先后”;“核其得举最多者”,实际就是“核其得票最多者”;“取千百人之公论”,实际就是“取千百人之投票”;“考官、学政皆由举”,实际就是“考官、学政皆由票选”。总之,此议是希望以“票选之官制”取代“考试之官制”,以“公举”取代“科举”,曰:“公论所在,岂不胜于一日之试哉!”〔3〕

《校邠庐抗议》之第六议“复乡职议”,同样涉及“基层民主选举”的问题。其言曰:“县留一丞,或簿为副。驻城各图,满百家公举一副董,满千家公举一正董,里中人各以片楮书姓名,保举一人,交公所汇核,择其得举最多者用之。……正副董皆三年一易。其有异绩殊誉功德在闾里者,许入荐举,有过者随时黜之。见令丞簿尉,用绅士礼,文用照会,有罪即与凡民同。如是则真能亲民,真能治民。”〔4〕由当地居民“公举”地方官员,且“三年一易”,“随时黜之”,完全是当时西方国家的一种做法,冯桂芬试图将其移植中土。

《校邠庐抗议》之第二十六议“收贫民议”,已涉及“分配制度”、“福利制度”、“救济制度”、“义务教育制度”等问题。此处冯氏重点介绍了“荷兰国”、“瑞颠国”两国之方法:“一荷兰国,有养贫、教贫二局,途有乞人,官若绅辄收之。老幼残疾入养局,廪之而已;少壮入教局,有严师,又绝有力,量其所能为而日与之程,不中程者痛责之,中程而后己。国人子弟有不率者,辄曰‘逐汝,汝且入教贫局’,子弟辄詟,为之改行。以是国无游民,无饥民。一瑞颠国,设小书院无数,不入院者,官必强之。有不入书院之刑,有父兄纵子弟不入书院之刑。以是国无不识字之民。”〔5〕荷兰的养贫、教贫二局之设,均是政府行为,当然属于“制度”层面的问题;瑞颠(即瑞典)的“强制义务教育”,亦是政府行为,当然亦属于“制度”层面的问题。冯桂芬欲将其移入中土,“期于境无游民、无饥民、无妓女乃已”〔6〕,当然涉及“改制”的问题。

同理,《校邠庐抗议》之第二十八议“复陈诗议”,涉及“舆论监督”的问题,跟“制度”有关;第三十一议“变科举议”及第三十二议“改会试议”、第三十三议“广取士议”、第三十四议“停武试议”,涉及“选官方式”的问题,跟“制度”有关;第三十五议“减兵额议”,涉及“精兵简政”的问题,亦跟“制度”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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