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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所守“儒学”止于“制度”层面

作者:张耀南 当前章节:951 字 更新时间:2026-6-26 02:08

冯桂芬所采“西学”已涉及“制度”,所守“儒学”亦至“制度”层面而止。冯桂芬所论,没有上升到“文化根本”与“观念大义”层面。

《校邠庐抗议·自序》开篇即讲“三代圣人之法”,认为“三代圣人之法,未尝有此弊”〔20〕。此处“三代圣人之法”主要指“器物”与“制度”层面,如“圣人兵农合一,车徒、马牛、甲兵出自民间之法”、“圣人文武不分之法”、“圣人百亩而彻之法”、“圣人四百里粟、五百里米之法”、“圣人尽力沟洫之法”、“圣人乡举里选之法”、“圣人宗以族得民之法”、“圣人悬鞀建铎庶人传语之法”、“圣人分田制禄之法”、“圣人不铸刑书之法”、“圣人守在四夷之法”、“圣人梓匠名官仓庾世氏之法”,等等。这些“器物”与“制度”层面的“三代圣人之法”,并未过时,只要以恰当的方式把它们恢复起来就行,“去其不当复者,用其当复者,所有望于先圣后圣之若合符节矣”〔21〕。

“善驭夷议”提到“理”与“三纲”:“夷人动辄称理,吾即以其人之法还治其人之身,理可从,从之,理不可从,据理以折之。诸夷不知三纲,而尚知一信,非真能信也,一不信而百国群起而攻之,钳制之,使不得不信也。”〔22〕“理”有中西之分,“西理”可以从则从,不可从则据“中理”以折之。此处所谓“理”即“道理”,依然没有上升到“文化根本”与“观念大义”的层面。至于“三纲”与“信”,亦只涉及伦理道德规范,即“制度”层面。

“采西学议”论及“伦常名教”,依然是“制度”层面的:“夫学问者,经济所从出也。太史公论治,曰‘法后王’,为其近己而俗变相类,议卑而易行也。愚以为在今日,又宜曰‘鉴诸国’,诸国同时并域,独能自致富强,岂非相类而易行之尤大彰明较著者!如以中国之伦常名教为原本,辅以诸国富强之术,不更善之善者哉!”〔23〕“经济”是经世济民之意,亦即“三代圣人之法”。这些“器物”与“制度”层面的东西,来源于一个更高的层面——“文化根本”与“观念大义”,冯桂芬此处称之为“学问”。冯氏并未说“以中国之学问为原本”,只说“以中国之伦常名教为原本”,表明冯氏固守之“中学”或“儒学”只止于“制度”,而未达于“文化”。“伦常名教”属“中用”范畴,“富强之术”属“西用”范畴,冯氏在这里所讨论的,是“中用”与“西用”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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