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吏的选任
官僚组织由官职和官员构成,人员是配置在职位上的。一种看法认为,选官就是“为官择人”,即用合适的人员“填充”官职。但仅仅由此出发而展开的研究,不足以揭示传统选官的全部真相。因为“人员”也是一支官贵队伍,一个包含多种成分的统治集团。选官制也是社会各阶层的求仕者成为官贵的桥梁,也是调整统治集团成分、分配或争夺权势利益的手段。制度既是政治博弈的规则,也是政治博弈的结果,选官制度概莫能外。选官制度变了,权势和利益的分配格局就变了;反过来说,权势和利益的分配格局变了,选官制度就会变。在选官制的变迁上,能看到很多东西——能看到选官程序由早期的散漫粗疏,而逐步规范化、复杂化;能看到德行、经术、法学、吏能等等标准,形成不同的考核方法;能由不同仕途、不同科目的分类取人,看到不同政治势力的此消彼长;还能看到政治思想的变化,像“孝廉”这样的科目得以设置,无疑出自儒家“以孝治天下”理念的直接影响。那么在选官变迁上,还能看到帝国意识形态的变迁。
一、吏道与功能
在秦与汉初,文法吏曾是帝国行政的主要承担者。与此配套,形成了相关的培训和录用制度,及相关法规。今存片断的《置吏律》、《史律》、《尉律》等,都载有吏员任用的条文。秦朝官署中能看到一种“史子”,他们在“学室”中学习,是一种学徒吏。在汉代,这种学徒吏也叫“学童”或“学事”。跟公务员考试相类,汉制,郡守与中央的太史考试学童,所试内容包括八体书法,以及背诵文字学的课本若干千字。考试及格者,便可任命为“令史”之类吏职。官员经考核,若能用通行的隶书写公文,其档案上就记作“史”;若这位官员不怎么会写公文,就记作“不史”。王充叙述所见:世人热衷于学习“史书”(指吏员的书写),研读法律,写作公文,练习对向跪拜一类的官场礼节,在家把这些东西弄烂熟了,做吏后自然轻车熟路。
一些家族父子相承学习为吏之道,官府经常从这些家族中选吏。由平民而为吏,还有“推择”的办法,即乡里推举而长官选择,当然是长官说了算。韩信因为“贫无行”,“不得推择为吏”,可见择吏还有财产和品行的标准。汉代的长官有辟召之权,自行聘用自己的掾属。在郡县的丞、尉由中央任命,至于百石左右的掾属,就归郡守、县令自行辟召了。中央的官署,也与此相类。
由小吏而迁大吏的仕途,学者称为“吏道”。走上这条道的首先得有文法技能,再向上升就靠“功能”了,功绩和能力是迁官的基本条件。汉武帝任用了不少以“能”著称的文法酷吏:赵禹,“上以为能,至太中大夫”;张汤,“上以为能,稍迁至太中大夫”,义纵,“上以为能,迁为河内都尉”。还有个选官科目叫“治剧”。容易治理的县称“平”,难治的县称“剧”,能治这种县的人才就是“治剧”。这科目专门用来选拔能干的吏员。
汉代画像石中的考绩场景
“功”是勤务和功绩的统称。在尹湾汉墓出土简牍《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中,记载了110多个迁任的实例,其中标明“以功迁”的有70多例,占到了65%。这是西汉后期的情况,可见当时选官,“功”的分量是很重的。汉代史籍中,大量充斥着“功次补天水司马”、“功次补大鸿肪文学”、“功次迁河南都尉”、“积功劳稍稍迁至尉右监”、“积劳迁为御史”一类记载,汉人对之也有“累日积劳取尊官厚禄”、“累日以取贵,积久以致官”的评述。累积的功劳都记载在“伐阅”即功劳簿上。有这么记的:“中劳三岁一月”,“中劳二岁八月十四日”,“功一劳一,中除十五日”;还有以“算”为单位来计算的,“得若干算”等于加分,“负若干算”等于扣分。
秦汉的官吏任用迁转,跟考课的关系非常密切。郡国地方官到年底就要“上计”,派“计吏”携带“计簿”上赴中央,报告生产、税收、财务、户口、刑狱等事宜,接受考课。皇帝经常亲自“受计”,丞相则具体负责定殿最,御史大夫审查虚实。由某某郡守“治平为天下第一”、“盗贼课常为三辅最”之类记载,能知道考课是要排序的,这当然很有激励作用。萧何在秦时做过泗水卒史,由于称职而被课为“第一”。东汉由太尉课军事,司徒课民事,司空课水土工程事,刺史课郡,郡守课县。考绩优者,就有望升官。
吏员仕途、功能标准和考课制度,显示秦汉政府的行政水平已略有近代意味了;同时也印证了这一判断:文法吏曾是秦汉吏员的主体。
二、任子与内侍
帝国的官僚靠官位来瓜分社会资源,他们总会有一个愿望:当官这么个好事儿,要是能让儿孙接班,父子相袭才好呢。这时候皇帝怎么想呢?一方面,皇帝期望选贤任能。首先从行政上看,选贤任能才能保障吏员素质和政府活力,进而再从权力考虑,父子间的冠冕蝉联可能形成门第特权,那么皇权多少就被分割、被削弱——谁当官谁不当官,不完全由专制者予取予夺了;我当官是因为我家门第高,而不全出自皇上洪恩。但另一方面,皇帝心底也很明白,他多少得满足官僚的“世禄”心愿,以令其死心踏地为之卖命,要不然他们会转而拥戴别家做皇帝,拥戴能满足其心愿的人做皇帝了。秦汉离“世卿世禄”的时代还不太远,家族宗法观念仍很浓厚,民众也不觉得官僚的“世禄”要求太过分。总之,选官上的特权问题,首先是一个皇帝与官僚的政治合作与权势分割的问题。
汉朝为官僚子弟提供的特权性仕途,主要有如下两种:任子与内侍。所谓“任子”,就是吏二千石——相当于郡守级的官僚——以上,任职满三年后,就可以任子弟一人做郎官。霍光是大将军霍去病的同父异母兄弟,就是由“任子”做上了郎官的。又如苏武,“少以父任,兄弟并为郎”,可见“任子”实际往往不止一人。西汉哀帝时一度废除了任子,但事涉官僚利益,不得已作罢了。东汉的任子范围又扩大了不少,往往由皇帝下诏除拜,称“诏除郎”,也不限于一人,甚至扩大到了孙子和“门从”(同族子弟)。有时为“规模效益”了还成批除拜,比如汉安帝这样的诏令:“以公卿、校尉、尚书子弟各一人为郎、舍人。”郎官是什么官呢?是皇宫里执戟宿卫的士官,由郎中令(后称光禄勋)统领。汉廷习惯从郎官里选拔行政官吏,所以郎署就成了仕途的枢纽之一。做郎官是很荣耀的,汉代乐府中有这样的诗句:“兄弟四五人,皆为侍中郎。五日一时来,观者满路傍。黄金络马头,颎颎何煌煌!”后代把青年男子美称为“郎”,其实就是从汉代郎官发端的。而“任子”,就是郎官的来源之一。
内侍指皇帝的侍从,有侍中、中常侍、黄门侍郎、给事中、散骑等不同名号。这些名号也用作加官,在本官上加了这些官号,就可以进入内廷侍从皇帝了。侍中要侍候皇帝的起居,包括皇帝的日用品,例如“执虎子”,“虎子”是皇帝的尿壶。汉武帝曾让名儒孔安国做侍中,由于他是著名的学者,就没让他“执虎子”,而是让他掌“御唾壶”,即皇帝的痰盂。当时“朝廷荣之”——官僚们艳羡不已。
内侍的来源除了士人跟宠臣之外,就是权贵子弟了,他们往往“襁褓受宠位”,年纪轻轻的就做内侍。赫赫有名的大将军霍去病,年方十八就做了侍中,由此青云直上。西汉以名门著称的有金氏、张氏。金氏的发迹始于金日蝉,他深受武帝宠信,其子金赏、金建八九岁就做了侍中,与汉昭帝同起同卧、朝夕相伴。史称金氏“七世内侍,何其盛也!”至于张氏,张汤在汉武帝时官至三公,此后张家子弟世世为任子郎、侍中、散骑,其显赫一直维持到东汉初的张纯做大司空。西晋诗人左思有句:“金、张藉旧业,七叶理汉貂;冯公岂不伟,白首不见招!”“汉貂”指的是侍中帽子上所饰貂尾。此外皇太子也有侍从,如中庶子、庶子、先马、舍人等,任其职者“或名儒、或国亲”,既选拔学者好辅导太子,也选拔权贵子弟,陪着太子游处。太子一旦当了皇帝,其侍从当然要弹冠相庆了。内侍升迁,往往比任子郎更为优越。
三、察举与四科
在皇帝与军功新贵和文法吏共治天下之时,任子、内侍和吏道选官,大致就足够了。达官显贵的子弟可以由任子入仕,文法吏则由吏道级级升迁。而随另一种政治势力——儒生士人展露头角,察举制又发展起来了。 什么是察举呢?简单说就是朝廷设立科目,规定条件和标准,指定官员向朝廷举荐合格者。当然不能说举荐就是面向士人的;但汉代察举的发展,跟士人思想有密切的关系。
察举是从汉文帝到汉武帝期间萌生的。汉文帝曾两次下诏察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是为特科之始。汉武帝元光元年(前134年)下诏“郡国举孝廉各一人”,是为岁科之始。从科目看,贤良、方正、孝廉以德行立科,显示了“以德取人”的明确意图。而这正符合儒家德治主张和君子治国观念。汉代察举重德行、选官取孝子,“以德取人”构成了其鲜明特色。进而在先秦儒家著作中,已有“进贤”、“贡士”思想了。董仲舒曾建议汉武帝行察举,是这么说的:“使诸列侯、郡守、二千石各择其吏民之贤者,岁贡各二人以给宿卫。”质言之,察举相当于“贡士”,被视为一种“礼贤”之举,是在士人思想影响下产生的。察举的“举贤”意图和“贡士”,体现了对儒生士人的尊重,从其效果看,也是使儒生士人得以源源入仕,由此改变了文吏充斥要津之局。劳斡先生曾说,首创孝廉科的元光元年,是“中国学术史上最可纪念的一年”。察举制不仅推动了汉代儒学的繁荣,而且构成了科举的前身,唐宋科举制就是由察举演化而来的。
不定期下诏察举某科人才的,称“特科”;每年定期察举的,称“岁科”。不定期的特科可分两种:一种是“贤良方正”或“贤良文学”等,这种察举要经过皇帝策问,然后分等授官。类似者还有有道、敦朴、明阴阳灾异等等。还有一类特科不经策问,是选拔特种人才的,例如明经、明法、能治河者、勇猛知兵法等。 至于岁科,最重要者有二:一种是孝廉,被举者进入郎署,担任郎官承担宿卫。西汉郡国每年举孝廉二人,东汉和帝改为每20万人举一人。大致说,每年举至朝廷的孝廉数量约二百多人。另一科目是秀才,在西汉本来是特科,后来变成了岁举,并因避刘秀的名讳而改称茂才,以州刺史等官为举主。这样,就形成了州举秀才、郡举孝廉的两科并列体制。茂才的察举对象往往现任官吏,举后直接任命为县令、县长等。孝廉的来源,则有吏有民。茂才稍高于孝廉。
汉廷选官,在分科取人上形成了“四科”制度。什么是“四科”呢?就是选官的四个类别及相应标准。第一科是“德行高妙,志节贞白”;第二科是“学通行修,经中博士”;第三科是“明晓法令,足以决疑”:第四科是“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照奸,勇足以决断,才任三辅剧令”。简言之,也就是德行、明经、明法和治剧四科,标准则为德行、经术、法令和吏能。丞相或三公,须按“四科”标准辟召官属任用吏员。
具体说来,“四科”是长官辟召属吏的标准,进而从总体上看,“四科”也是对汉代选官基本精神的很好概括。像察举科目孝廉、明经、明法、治剧等等,就可以与辟召“四科”直接对应。所以不妨说,“四科”的精神也适用于认识察举。“四科”大致可分两类:德行、经术之科,是偏重于儒生的;明法和治剧之科,是偏重于文吏的。明经、明法是就专业知识立科的;德行、吏能则是就行为特征立科的。可见,“四科”是汉代选官的结构性特征的集中反映,既体现了汉帝国对官僚资质的基本要求,也反映了帝国官员来自儒生、文吏两大群体的政治局面。
“长宜高官”铭文铜镜
四、阳嘉新制和以文取人
两汉数百年中,察举制在不断变化、发展之中。它包含着多种选官倾向,呈现了多种发展可能,在特定时期某一倾向得到注重,就导致了选官制的特定变化。那些不同倾向,主要是注重德行的“以德取人”,注重吏能的“以能取人”,和采用考试的“以文取人”。最终,则是“以文取人”,成了察举制的变迁归宿。
从形式上说,察举制是一种王朝设科、长官举荐之制。换言之,其中心环节是举荐。作为比较,科举制是以考试为中心环节的。从取人标准看,汉廷重“孝廉”,选官重孝子,这也有异于科举,科举是以诗赋八股取人的。孝廉察举“以德取人”,来源于、又反过来大大推动了社会的重“孝”之风。甚至出了一些怪事儿。东汉有个叫赵宣的为标榜孝心,穿着丧服在父母的墓道里守丧,一守就是二十多年,成了闻名遐迩的大孝子,州郡闻风而来,聘其做官。陈蕃做太守时起了疑心,结果查出赵宣居然在服中生了五个孩子,一怒之下就以亵渎先人为由,治了他的罪。
以“孝”取人,既是“中国特色”,也是历史早期的现象。社会分化尚不发达的时候,人们就倾向于把“人”作为一个整体人格来看待。“贤”等于说这人“是个好人”。儒家认为百行孝为先,“好人”的各项美德中“孝”是纲,纲举目张;孝于亲者必忠于君,所以皇帝“以孝治天下”,“以德取人”首先要“以孝取人”。儒经所教人的,也是做好孝子贤人的道理。汉儒讲究“经明行修”,“经明”和“行修”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但从专业分工和社会分化角度看,问题就不同了。不同职事需要不同技能。判案就需要司法技能,理财就需要财会技能,这不是“孝子”能应付的;精研经书,跟孝敬父母也是两回事。儒家重“人”而法家重“事”。在法家看来,治国要靠文法吏,压根就跟“孝”无关,这就体现了专业意识和社会分化的意识。汉武帝“独尊儒术”,又创孝廉科,但汉廷的政治方针儒法兼综,“以德取人”并非帝国选官的全部,除此之外,重视功能、“以能取人”仍是常规做法。选官“四科”中有明法和治剧,是偏重强调行政能力的。
既便就孝廉科而言,东汉初年也发生了变化,当时王朝注重“吏化”,光武帝便规定,州郡察举孝廉、秀才必须“授试以职”,就是要求州郡给候选人一项职务,由此检验其是否“便习官事”、具备吏能,合格者方能察举到朝廷上来。至于“试职”的年限,在汉顺帝时是“吏职满岁”,即一年为限;汉桓帝时又增加到了“十岁以上”。汉章帝还下诏申明“夫乡举里选,必累功劳”,对州郡所举者“既非能显”提出批评。可知照汉章帝的看法,茂才、孝廉也须“累功劳”、“以能显”。由于“试职”之法的实行,察举中“以能取人”的因素被强化了。这当然对文吏更为有利,一度造成了“郡国所举,类多办职俗吏”的情况。东汉郡国察举又称“举吏”,也是因为,即使被举者原先不是吏,但既经“试职”,也等于是“吏”了。由郡吏取人,强调实践经验和行政能力,这跟考诗赋、考八股的科举制仍不相同,是为汉代选官的又一特点。
东汉顺帝阳嘉年间,又一个变化发生了。其时尚书令左雄建议改革察举,对孝廉进行考试。具体办法是由公府主考,“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即,儒生出身的考经学,文吏出身的考文书。公府考毕,再由尚书省覆试。 “以德取人”注重德行,依赖于举主的了解和社会舆论:“以能取人”注重吏能,依赖于“试职”的工作检验;而阳嘉新制被后人称为“试文之法”,它的亮点是“以文取人”,即书面考试。这次改革,是察举中出现了弄虚作假而引发。德行和吏能有可能由举主夸饰,考试却是一种先进的文官录用制度,能更有效地抑制类似弊端。所以阳嘉孝廉考试之法,标志着传统选官又上了一个新台阶。在阳嘉之前,察举主要依赖刺史、郡守的个人举荐;而阳嘉之后,察举呈现出两个环节:一是州郡举荐,一是朝廷考试。仅得到地方官举荐并不能保证得官,被举者还须通过朝廷考试的环节。所以阳嘉之制,可以看成察举到科举的过渡形态。
我们看到,到东汉顺帝为止,察举所含有的“以德取人”、“以能取人”和“以文取人”的不同因素,都获得了制度化的发展。至于那一个将成为主导呢?还处于探索之中。孝廉考试最初只是一种辅助性的检验,当时不乏反对的声音。反对的理由,一是强调孝廉科的本意是举孝子,实行考试就偏离了设科之本意;二是强调选官应该重功能,能考试的人未必有能力。可见这时的选官制度,其发展方向还是摇摆不定的。但魏晋以下察举,考试环节就越来越重,举荐环节越来越轻了,“以文取人”最终主导了察举制发展,并进化为科举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