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有一封信需要格外重视,这就是宋教仁去世次日(3月23日),亦即应夔丞被捕前一天,由其本人署名向国务院发出的那一封。在信中,他声称发现了一种叫作“监督议院政府神圣裁判机关简明宣告文”的匿名印刷品,并将该印刷品随信寄至国务院。宣告文将各党各派重要人物如孙中山、黄兴、宋教仁、梁启超、张謇、汪荣宝、李烈钧、朱介人以及袁世凯、黎元洪、赵秉钧等均列为所谓欲加“惩创”对象,而宣称对宋教仁“先行即时执行”死刑。[66]然而,在捕房随后搜查应宅时,发现相同的印刷品还有42件,均已装入信封,准备以“京江第一法庭”名义寄往各报馆。至此方知,该宣告文其实为应夔丞自造,其目的虽然也是为了淆乱视听,干扰捕房破案,但因出自应夔丞之手,内容包含诸多玄机,对破解宋案谜团极为重要,故应引起研究者高度重视。
宋案证据宣布后,应犯及其死党仍挖空心思,力图伪造证据,帮应脱罪。前引“剑农”所言曾基于对宋案证据完整性的怀疑,设想将来辩论公开之际,若洪、应二氏坚以证据不完为词拒绝审判,则该当如何。这一幕虽然因为引渡洪述祖失败而未能在其身上应验,却在应夔丞身上惊奇地出现了。先是1913年4月11日租界会审公廨第六次预审时,应夔丞所聘律师爱理斯问应:“除呈堂证据外,汝想还有何种?”应答:“没有完全。”[67]5月30日上海地方审判厅预审应夔丞时,应又忽然对检察长言:“厅中以桂馨为宋案之教唆犯,其是否教唆暂勿申辩,惟所获证据尚未完全;于证据完全之时,即判决余罪,虽死甘心。”检察长问:“尚有证据在何处?”应答:“在余家中办事室写字台下之白皮箱内。”[68]检察官得闻是言,欣喜若狂,如获至宝,退庭后即拟前往查抄。但因应宅在法租界,不便越界查抄,遂函商法捕房,由蓝总巡禀明法领事前往查抄。在该室中写字台下,果然发现白皮箱一只,内中满藏文件,当即取回捕房,“箱中文件内有各种委任状多张,秘密信十余封,最诧异者,内有一函,系某君托应暗杀宋教仁,应不允,作函答复,并附有底稿一纸,书写甚为端正,特用绿色皮包保护,藏于箱中上层。尚有稿簿两本,所叙之事与前日获得证据均属相反”。[69]或许有人看到此则材料,会因其内容与程、应披露证据正好相反而产生疑惑,但当我们了解捕房当初对应宅搜查及时而彻底之后,便立即可以判定,时隔两个多月之后才出现在应宅白箱中完全有利于应之所谓证据,必定为其死党所伪造。[70]果然,当蓝总巡欲将白箱转送上海检察厅时,法领事招蓝总巡到署,问道:“日前捕房往抄证物,已经抄尽,今日何尚有证物在应家中?”蓝答称:“日前往抄,非(仅)法捕房方面之人,尚有英捕卜总巡率包探等会同往查,当时写字台下并无白皮箱。”法领事即用电话请卜总巡到署会谈,卜曰:“此箱系不可靠,当时余等往抄,所有抽屉中及箱中,凡关于文件,一并收罗,毫无遗漏,余等各具结。”于是,法领事嘱卜、蓝二人具结,将该箱扣存于捕房中。应党虽力为运动,试图将此白箱转移至检厅作证,但法领事以“箱内之物,皆系捏造”为由,拒绝转交检厅。[71]当时有讥评道:
第二批证物之发现,何人为告发者乎?即极刁滑之应犯桂馨也……嘻,怪哉!应犯杀人,犹恐其证据不完全,乃更自己告发第二批之证据,使之完全,以求速死,此种事至憨者弗为,而应犯为之,其愚诚不可及。虽然,应犯奸刁异常,其自首之证物,必为捏造无疑,捏造之所以嫁祸他人、倾陷他人也。人心险恶,法纪何存。此可见应党势力之大,私造证物,以逞诡谋,奸人伎俩,无所不用其极,乃检长闻之,忻喜若狂,何哉?[72]
应宅所获函电文件,大多有应夔丞亲笔注语,“标明收发月日,已复未复,已办未办,秩然不紊”。[73]程德全对此很是赞赏,“盛称应夔丞能干,谓其文笔几类太史公,盖以各罪证上他人未能了解之处,应皆亲加注释,或更系时地,或略于彼者详于此,使见者参互了解,不费思索,可省审判官无穷推索之脑力也”。[74]应夔丞的这些批注的确对理解相关函电有所帮助,但因过于简略,且仍有许多函电未加批注,研究者长期不能准确解释,所以这些批注对于推索案情的帮助实际上是很有限的,程德全所言不免有些夸张。另外,应夔丞的这一做法在证据公布后还曾引发疑问,如5月12日《国报》写道:
昨有自上海来者,谈及宋案之种种证据,谓近来国民党各报皆据此证据加以评判,语甚激烈,而上海之人对于此种证据,多谓应本青红帮首领,是杀人不转眼者,其手下凶狠之辈何患无人,乃贸然求之局外,致被泄露,真不可解。且往来函电皆有应手注数语,此何等事。函电本不可留存,即留存之,何必逐节注明,一若预知此案必破,恐人不能解者,更不可思议矣。且应行暗杀已非一次,秘密手续应岂不明白,今忽如此疏忽,前后判若两人,故上海一般舆论尚抱疑团也。[75]
这一疑问其实不难解释。宋教仁被刺若为应夔丞单方面所为,则其杀人后自然不需要存留相关函电。但事实是,应夔丞杀宋背后尚有主使之人,如此则存留相关函电对应夔丞而言就很有必要,一方面手握主使者把柄,一旦案发,有可卸罪之地;另一方面则可据此以索取回报。由此可见应夔丞之奸诈,亦可见其人办事胆大心细而又颇有条理。
总之,应宅所获函电文件不仅自身真实性、可靠性不容置疑,而且可以之为基本依据来判断该项证据正式披露前后出现的其他各种文字记述的真伪、可信程度及真实内涵。该项证据是研究宋案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材料,任何研究者,倘若无视或轻视该项证据,便是无视或轻视宋案基本事实,其研究便不能称之为严谨科学的研究,离宋案真相也就会越来越远。
三 赵秉钧自辩电函及与记者谈话
在宋案中,身为国务总理兼内务总长的赵秉钧,不仅是洪述祖的顶头上司,而且在应宅起获证据中,发现其本人与应夔丞亦有往来,特别是他曾送给应夔丞密码电本一册,供其使用,由此他被国民党人及多数舆论怀疑为刺宋案幕后主使,一时南北舆论群起而攻之,并牵及袁世凯。时至今日,绝大多数人仍然认为他与刺宋案脱不了干系,却一直无法用可靠史料加以证明。
程德全、应德闳于4月25日深夜通电宣布证据后,赵秉钧很快于4月28日发出著名的“勘电”,以答复程、应“有电”的形式,就宋案主要证据逐条予以辩驳,以证明自己及政府与刺宋案无关。“勘电”的发出引起很大争议,有批驳者,也有支持者,宋案由此变得更加扑朔迷离。其实,人们对“勘电”的认识,从一开始就陷入了误区,不论批驳者还是支持者,都因为“勘电”系以赵秉钧名义发出,遂将其完全视为赵秉钧个人真实意思的表达。但实际上,袁世凯亦被指为刺宋案嫌疑人,而他和赵秉钧所处政治地位不同,与宋案关联程度不同,这就决定了赵秉钧在辩护时,不可能只顾自己而不考虑袁之意思,袁亦不可能任由赵自辩而不考虑自己处境。袁世凯在4月28日给谭人凤的电报中曾有“昨据程都督等报告各项证据,约同幕僚详加讨论”等语,[76]可见他非常关心该项证据。故《民立报》5月2日“北京电报”有赵秉钧“勘电”系“稿出总统府秘书之手”的说法。[77]5月3日该报“北京电报”更点明“勘电”“系袁府秘书张一麐手笔”,并说电稿拟好后,于“勘”日“深夜一二时由袁府马队叩各报馆门投送”。[78]而《大中华民国日报》稍后又有另外一说,谓:
日前赵秉钧因宋案证据宣布,曾通电自辩,捉刀者系总统府秘书余东屏。余脱稿后,即由总统府拍发,事后始送赵阅。赵阅后大呼:“糟了!糟了!”缘原电所谓发给应桂馨五万元公费内务部有案可稽,其实内务部并无片纸只字,既有此电,又须另造一宗案卷,恐难掩阖署人耳目,必至欲盖弥彰,故赵大不赞成。余东屏可谓费力不讨好也。[79]
不管“勘电”的具体起草人是谁,这些消息均说明,总统府不可能任由赵秉钧完全按其意思辩驳。当然,总统府完全不考虑赵之意思,不经其阅便以其名义将电报发出,也是不可能的。准确的理解应当是,“勘电”虽以赵之名义发出,其实很大程度上也反映袁之想法,或者说,“勘电”既不完全反映赵之意思,也不完全反映袁之想法,它其实是袁、赵二人协商的结果,而这是由他们在政府中的不同角色及与宋案的不同牵连程度所决定的。
因此,搞清楚“勘电”中与赵秉钧直接关联的部分是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就成为准确把握赵秉钧这个角色,以至最终破解宋案谜团的一个关键。而北大历史学系所藏“勘电”底稿的发现,为这一突破提供了可能。
北大历史学系所藏“勘电”底稿有两个版本,姑且称之为“勘电甲”与“勘电乙”。“勘电甲”和“勘电乙”的区别在于,前者为最原始的底稿,后者则是将前者的一些字句修改及前后段落调整誊清而形成的稿子,但有些修改“勘电乙”并未敲定,依旧保留了“勘电甲”的修改原样,所以它仍是底稿,而非定稿清样。不过,“勘电乙”与最终发出的“勘电”比较,内容上基本没有区别,因此,我们只需要将“勘电甲”与最终发出的“勘电”定稿逐字比对,就可以看出其变化,并由此进一步分析这些变化背后的含义。在本书以后的论述中,读者将会看到,“勘电”底稿对厘清宋案的一些重要情节具有关键作用。
宋案证据于4月25日深夜正式公布后,5月4日,岑春煊、伍廷芳、李经羲、谭人凤等发表通电,指出:“宋案词连政府,洪犯固宜速求引渡,归案迅办,赵总理既涉嫌疑,届时亦应出庭受质,方能表白。政府固不便强辞辩护,抗不受理。”[80]5月6日,上海地方检察厅发出传票两张,请求北京地方检察厅协助传唤国务总理赵秉钧及其秘书程经世赴沪出庭对质。[81]赵秉钧随即于5月11日公开复电,对岑春煊等人通电给予拒驳,提出三条理由,表示自己不能出庭对质,态度强硬,措辞坚决,这就是“真电”。
与“勘电”一样,“真电”也是以赵秉钧名义发出,故一般论者很易将其视为赵秉钧本人意思之表达。而实际上,由当时新闻报道可知,袁世凯对于赵秉钧如何应对赴沪对质一事非常关心。有报道说,传票到京后,政府连日密议,拟出抵制三策。第一“系强硬办法”,即“仍用通电,辨明赵秉钧毫无嫌疑,不能到案”。第二“系拖延办法”,即“驳覆上海检察厅手续不合”,强调“须有武士英之供,始能指应夔丞为嫌疑;有应夔丞之供,始能指洪述祖为嫌疑;有洪述祖之供,始能指赵秉钧为嫌疑;洪述祖既未到案,即不能以嫌疑二字指赵秉钧,无到案之必要。一面不令洪述祖到案”。第三“系釜底抽薪办法”,即“令赵秉钧装病(即近日所传牙痛),暂不到案;一面撤换承书〔办〕此案人员,必令政府一鼻孔出气之人布满上海地方审检两厅,然后赵到案一讯,即洗刷净尽”。[82]又有报道说,传票到京后,“赵秉钧挈其秘书程经世同诣袁世凯,会商抗传到案、嫁罪他人办法,密谈甚久”。[83]还有报道说“赵秉钧自闻上海地方检察厅出票传提后,异常惶恐,常咄咄自语,谓‘不意我落得如此下场’”,“经总统府某秘书献计,决意抗传不到,即由某代拟通电稿,略谓:洪、应函中有诬捏克强拨抵公债语,以其影戤伟人,藉词招摇,世人无信之者。牵引赵秉钧亦与此同。黄无嫌疑,秉钧何独不然?现居京养疴,到沪甚危险,殊无赴厅投案必要云云”。[84]这些报道多在赵秉钧“真电”发出后出现,其情节多为电报内容之反映,但也可以看出袁世凯对于此事非常重视。而北大历史学系所藏“真电”底稿的发现,恰好可以证实这一点。该底稿后有“五月十日清”“已缮送呈”字样,说明此电最终由袁世凯定稿。由该底稿笔迹也可看出,袁世凯的确亲笔对电文进行了多处修改。将该底稿与最终发出之“真电”字句比较,可发现二者差别甚大,透过这些字句差别,我们将会看到袁、赵二人在应对出庭对质一事上既有共同目的,又有不同考虑,并可由此注意到袁、赵关系中一些很值得注意的特点。
在宋案研究中,有关赵秉钧的关键资料最为缺乏,“勘”“真”二电底稿的发现,虽然不能直接揭开宋教仁被刺之谜,但对于推进宋案研究仍具有重要意义。其最主要之价值在于促使研究者严肃、认真、细致地探究赵秉钧和袁世凯之间的复杂关系。一直以来,人们总是将赵秉钧视为袁世凯的亲信,从而将二人共同视为刺宋案的幕后主使。其实,赵秉钧即便为袁世凯之心腹,也不能由此便得出其为杀宋嫌疑人的必然性认识。要判断赵秉钧在宋案中究竟扮演怎样一个角色,必须结合宋案基本史料,对他与袁世凯的关系进行更加细致的分析。袁、赵在政府中的地位不同,与宋案关联程度也不同,这就决定了他们在处理宋案问题上的想法不可能完全相同。在二人关系中,袁世凯无疑是强势一方,这就使赵秉钧不能完全按自己的意思来应对宋案。“勘”“真”二电底稿的发现充分反映了这一点。这就提醒我们,对赵秉钧公开发表的“勘”“真”二电一类的辩驳文字,不能只做单纯字面的理解,而应细致辨析其中何者为其真实意思之表达,何者为其言不由衷之发露,如此方能把握一个真实的赵秉钧。
除通电自辩外,赵秉钧在宋案发生后,还曾于4月12日及29日在私邸分别接受北京《民立报》《新纪元报》记者访谈,又于5月初发表《赵秉钧为宋案致北京〈民立报〉记者函》。4月12日北京《民立报》记者对赵秉钧的访谈并未见《民立报》刊登,而是刊登在《神州日报》上。[85]其内容主要涉及赵、洪关系及洪担任内务部秘书情况,应夔丞接受招抚及来京见赵情况,以及赵送应密码电本情况等。此次访谈是在宋案证据正式公布前半月进行的,赵秉钧在访谈中所言是否属实,将要经受宋案证据检验,而随后宋案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陆续披露,证实了赵在访谈中所言绝大部分是可信的。4月29日《新纪元报》记者对赵秉钧的访谈,则是在宋案证据正式公布三天后进行的。此前一天赵秉钧刚刚发表自辩“勘电”,针对程、应所宣布的证据逐条进行了辩驳,对《新纪元报》记者的谈话,可以说是对“勘电”的补充。访谈前记者向赵提到“宋案证据发表后,人言鼎沸”,问赵:“公能有问必答,直言无隐否?”赵曰:“能。”访谈涉及赵宋关系、赵洪关系及赵应关系,与4月12日北京《民立报》记者访谈内容相比较,更多是针对已经公布的宋案证据中涉及的问题,如洪在政府应对欢迎国会团一事中的表现,洪所收“应密”电报有无译呈赵秉钧等。[86]结合宋案证据及其他材料,可知赵在此次访谈中所言基本属实,但也有刻意隐瞒之处。至于《赵秉钧为宋案致北京〈民立报〉记者函》,也未见《民立报》刊登,而是刊登在《新闻报》上,另外又以《赵总理致某都督函》等为标题,在其他报纸刊登。[87]其内容同样是为了补充“勘电”,涉及赵宋交情、应夔丞与洪述祖之历来等,与上述两次访谈内容既有雷同之处,又有所补充。以上三篇文字,都是研究赵秉钧其人及宋案内幕极为重要的材料,可惜鲜有研究者注意及此。
四 共进会相关已刊未刊文件
宋案正凶应夔丞系共进会会长,收抚共进会又是宋案的起始环节,因此,掌握共进会相关文件,不仅为了解应夔丞本人所必须,而且为理解与解释宋案发展过程中诸多重要环节所必须。
与宋案相关的共进会文件可分为已刊与未刊两部分。已刊部分见于当时许多报纸。如《民立报》1913年4月5日所登《宋先生案之一线光明》,就搜罗了不少关于洪、应结纳过程的函电,非常重要。[88]《时报》则于4月9日、11日以《北京发表任用应夔丞之始末》为题,连载相关文件。[89]《盛京时报》也于4月10日至12日以《任用应夔丞之始末》为题,连载相关文件。[90]这些文件是由政府方面公布的,王治馨在宋教仁追悼大会上演说时曾说,“鄙人现为警察长,已搜出证据多端,另抄一本,皆洪与应之秘密通信,可交吴莲伯(即临时参议会议长吴景濂——引者)供党员参考”,所指应当就是这部分文件。其中重要者如下:
(1)程德全致袁大总统电;
(2)元年十二月八日洪函;
(3)元年十二月十五日应夔丞致洪荫之函;
(4)二年元旦洪函;
(5)元旦应夔丞致洪荫之函;
(6)应夔丞印领;
(7)二年一月二十日洪述祖请假呈;
(8)二年一月十五日国务院公函。
遗憾的是,这些文件虽然早已公开,却鲜见研究者将其视为与宋案有密切关系之材料而加以利用。
有关共进会的更多文件,掌握在应夔丞手中。应夔丞被捕后,捕房从其家中搜出了相关文件,租界预审结束后,这些文件连同其他宋案文件一并移交给了中方。但在程德全、应德闳以及黄兴等人看来,这些文件与刺宋并无直接关联,因此,相关文件仅在公开印行的《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中略有涉及,绝大部分并未正式公布。但实际上,在这些尚未正式公开的文件中,有不少对宋案研究极有帮助,特别是以下24种,应当引起研究者高度重视。
(1)应夔丞就身史及革命时经历上大总统呈文底稿一(1912年);
(2)应夔丞就身史及革命时经历上大总统呈文底稿二(1912年);
(3)江苏都督程德全致应夔丞函(1912年6月21日);
(4)中华国民共进会草章(1912年7月);
(5)共进会呈请各省都督立案由(1912年7月22日);
(6)请委任总机关内部各职员分科办事由底稿(1912年);
(7)共进会机关部全体职员上会长应夔丞呈(1912年10月21日);
(8)杭州共进会总务科杭辛斋致应夔丞函(1912年□月8日);
(9)应夔丞上浙江都督朱瑞函底稿(1912年12月1日);
(10)委任本署各巡缉员通稿(1912年12月9日);
(11)共进会总机关部某致昆山某函(1912年□月13日);
(12)特任驻沪江苏巡查长前大总统府庶务长管领禁卫军调任大本营应夔丞劝谕秘密各党会训词(1912年12月18日);
(13)戴天仇致应夔臣手简;
(14)应夔丞请拨款辅助巡查署上黎副总统呈文(1913年1月10日);
(15)应夔丞为党人论功行赏事上大总统呈文(1913年1月10日);
(16)应夔丞条陈取缔会党上大总统呈文(1913年1月14日);
(17)应夔丞致杭辛斋书(1913年1月25日);
(18)特任驻沪巡查长应夔丞为呈领二年正月至三月计三个月巡署公费银六千员由底稿(1913年2月);
(19)藤木商会致应夔丞函(1913年2月23日);
(20)应夔丞致吴乃文函(1913年3月7日);
(21)藤木商会致应夔丞函(1913年3月15日);
(22)特任驻沪巡查长应夔丞通告(1913年3月13日);
(23)特任驻沪巡查长应夔丞劝告共进会总支分部各会员训词(1913年3月18日);
(24)委任本署探访员虞震寰、蒋瑞森、陈□□承缉行刺本党宋遯初君之凶手信牌稿(1913年3月21日)。[91]
由于洪述祖后来由上海提解至北京审讯,上述应宅搜获共进会文件亦一并移交北京司法机关,现收藏于北京市档案馆。这些尚未引起研究者注意的文件,将会对深入认识应夔丞其人及其与袁、赵、洪之间的关系,起到重要作用,进而为破解宋案谜团发挥关键作用。
五 几种关键的私家记述
在有关宋案的私家记述中,可以对破解某方面案情起到关键作用的,主要有以下四种。
第一种是叶迦《辨音室闲话》。撰者在民初曾为江苏民政长应德闳幕僚,后任职于总统府政事堂机要局第三科,是局长张一麐的属下,主要负责与各部院局接洽,传递总统批阅文电。[92]《辨音室闲话》包括清末民初掌故48篇,从1944年9月起在《大公晚报》连载。开篇有小引一段,曰:“甲申之夏,息影郊居。昼长无事,追录见闻。信笔直书,不加雕琢。野史杂言,本无关于著述;卑词巽语,期有益于观听。适老友索稿,举以相付,命曰《辨音室闲话》。”[93]《闲话》关于宋案共有两篇文字,即“宋案一”与“宋案二”,每篇不过寥寥数百字。[94]其中有两方面的记述为其他史料所未载,对了解宋案甚有帮助。一是作者曾亲自参与应宅搜获函电文件的编校工作,对这些文件的保存状态有直观认识,有助于我们了解应夔丞其人。二是1916年张一麐由政事堂机要局局长调任教育总长时,作者曾应张一麐之请帮忙整理张所经手之各种密件,其中就包括应夔丞给袁世凯请求办报的呈文,以及应夔丞向中央领取津贴的收据等。这不仅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应夔丞与中央的关系,而且坐实张一麐与宋案某些环节确有关系。
第二种是张继《张溥泉先生回忆录》。撰者是1912年同盟会改组为国民党后北京国民党本部主要负责人之一。宋教仁被刺后不久,国民党本部开会商讨应对之策,共和党《亚细亚日报》忽然刊登消息,说张继曾在会上发表演说,影射国务总理赵秉钧脱不了干系,引起赵秉钧强烈不满,向袁世凯提出辞职。张继为了说明《亚细亚日报》的报道是诬捏,特地带领《民立报》记者去赵秉钧家拜访。他在赵宅不仅见到了赵本人,而且见到了赵的心腹、京师警察厅总监王治馨,从为人豪爽的王治馨口中,张继了解到宋教仁被刺前后洪述祖与袁世凯互动的一些情节,以及宋教仁被刺后赵秉钧的一些反应。[95]《张溥泉先生回忆录》虽然在细节上有不甚准确之处,但结合其他史料判断,所记基本史实还是可信的,对厘清宋案情节极有帮助。
第三种是张国淦《北洋述闻》。撰者在宋案发生时任国务院秘书长,赵秉钧是他的顶头上司,但他不是赵秉钧的心腹。[96]他系黎元洪所荐,与袁世凯的关系也不算密切。[97]因此,他不可能掌握宋案机密,但他的位置使他能够参加国务院的某些会议,从而有机会观察到一些相关人物,尤其是赵秉钧的表现。唯其处于旁观者位置,他的描述是客观的,如对于袁、宋关系及赵、宋关系的描述,对于宋教仁被刺后赵秉钧及国务院内反应的描述,以及对赵秉钧面临外间攻击时的反应的描述,等等。因为撰者并不真正了解内幕,这些客观描述会让读者感到很难理解,但其真实性也恰在于此。结合其他可靠史料,我们一方面可以证实其所记述的真实性,另一方面也可以据其所记述剖析宋案的某些情节。
第四种是陆惠生『宋案破獲始末記』。撰者是国民党人,陈其美手下干员,英、法探捕抓获应夔丞和武士英就是由他亲自引导的。与他一同参与抓捕行动的,还有周南陔和王金发等,但当时各报均未披露姓名。周南陔在事隔20多年后,曾有一口述,但细节与各报所述多有出入。[98]陆惠生『宋案破獲始末記』则是写于抓捕行动结束两三个月后,以第一人称详细记述了当时如何从王阿法处得到应夔丞线索和从六野旅馆得到武士英线索,以及如何确定应夔丞为嫌犯,还有抓捕应夔丞、武士英的具体经过等,因此其准确性和可靠性非常值得注意。只是这篇文字当时并未见诸报端,后来也从未见有研究者征引。目前所见唯一纸版,是大正二年六月(1913年6月)由日本中华民国通信社发行、东京国文社印刷的,与萱野长知『支那時局の真相を披瀝して我邦の識者に訴ふ』合订为一册。
除以上四种外,还有一种私家记述尤其受到宋案研究者注意,这就是袁克文的《辛丙秘苑》。该书成于20世纪20年代,撰者是袁世凯次子,书中对于谁是刺杀宋教仁的幕后主使,赵秉钧如何被人毒死,应夔丞如何被袁世凯派人刺死,以及袁世凯对宋教仁被刺的反应等,都提供了许多细节。撰者在序言中称,清末民初数年间,“大事逸闻不传于外者多矣,不佞以所见知笔之于书,既以存先公之苦心,且以矫外间之浮议,或招怨毒,非所计也”。又称:
不佞作《辛丙秘苑》,本于见知,事之惝恍有疑者,不书也。人有关于书中之一事者,或有其近为之辩掩,亦理之定、情之常,予无用从其辩而辩焉,读予作者不可以予无言而遽疑为事诞辞穷。故预为声言,无论如(何)驳难,俱不一答,阅者谅焉,驳难者亦谅焉。[99]
真理越辩越明,袁克文一方面声称所述“本于见知”,另一方面却对有可能遭到的质疑事先声明不予回应,这样的态度实际上反映出其对于书中所述并不自信。事实上,袁克文对不少大事的记述,都有一个明确目的,就是为其父袁世凯辩护,对宋案的记述也多是如此,甚至不惜为此杜撰情节,透过其他可靠史料,我们很容易就可以证明这一点。而作为袁世凯之子,书中对袁世凯本人的某些观察和描述,是其他史料难以呈现的,自然有可取之处。因此,对研究宋案而言,能否做到立足更可靠的史料和史实来鉴别该书所述真伪,是很重要的一个问题。
关于宋案的核心史料,除以上所述外,相关人物如王阿法、武士英、应夔丞、洪述祖等人口供或讯问记录亦须注意。嫌疑人为摆脱嫌疑,或逃避罪责,往往于讯问之时,避实就虚,甚至捏造事实,编造谎言,出尔反尔,因此,这些材料仅就字面理解往往是不可靠的。但是,透过谎言也可窥见一些事实,尤其可以窥见嫌疑人的内心活动,因此,这些材料仍然是研究宋案不可或缺的。
* * *
[1]《中央新闻贾祸之文字·看看赵秉钧之大事记》,《神州日报》1912年6月9日,第1页。
[2]《一塌糊涂之刺宋案·张博〔溥〕泉之演说》,《亚细亚日报》1913年3月29日,第2页。
[3]《一塌糊涂之刺宋案·赵总理之愤慨》,《亚细亚日报》1913年3月29日,第2页。
[4]《关于刺宋案演说中之要闻》,《大中华民国日报》1913年3月31日,第2页。
[5]《国民党哀悼宋教仁大会之情形》,《顺天时报》1913年3月31日,第2页。
[6]《北京电报》(1913年3月31日),《民立报》1913年4月1日,第3页。
[7]《宋案破获后之各方面观·补志警察厅总监王治馨君代表赵总理莅国民党追悼宋先生演说词》,《民主报》1913年4月1日,第3页。
[8]张国淦:《北洋述闻》,上海书店出版社,1998,第48页。
[9]《张溥泉先生回忆录·日记》,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3编第3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85,第11页。
[10]《北京电报》(1913年3月30日),《民立报》1913年3月31日,第3页。
[11]〔日〕田原天南编《清末民初中国官绅人民录》,台北:文海出版社,1973,第56页。
[12]《北京专电》,《民权报》1913年4月4日,第3页。
[13]《宋案破获后之各方面观·赵总理辞职之原因》,《民主报》1913年4月2日,第6页。
[14]《宋先生被刺之痛史·凶犯拿获之详情》,《民主报》1913年4月2日,第6页。
[15]《宋先生被刺之痛史·凶犯拿获之详情》,《民主报》1913年4月2日,第7页。
[16]按此处报道有误,由后来实际移交证物可知,该枪内存留子弹两枚,当日武士英在沪宁车站放出三枚,因此该枪应为五响手枪。
[17]《应桂馨家屋之搜查》,《民立报》1913年3月26日,第10页。
[18]《宋先生在天之灵(三)·第三次之搜查证物》,《民立报》1913年3月27日,第10页。
[19]《宋钝初先生被刺案之近情·应桂馨之住宅》,《民主报》1913年3月31日,第6页。
[20]《刺毙宋钝初凶犯志闻·武士英之就捕》,《顺天时报》1913年4月1日,第4页。
[21]东方:《宋案之紧要关键》,《民立报》1913年3月30日,第12页。
[22]《宋案破获后之各方面观·中西法庭之协力》,《民主报》1913年4月4日,第6页。
[23]《关于刺宋案之种种·应夔丞铁箱中余闻》,《大中华民国日报》1913年4月5日,第2页。
[24]《宋案大放光明·第七次预审详情》,《民主报》1913年4月17日,第6页。
[25]《宋案大放光明·第七次预审详情》,《民主报》1913年4月17日,第6页。
[26]《刺宋案第一次检点文件》,《时事新报》1913年4月15日,第3张第2页。
[27]《宋案大放光明·第七次预审详情》,《民主报》1913年4月17日,第7页。
[28]《宋案裁判之提交》,《民主报》1913年4月18日,第6页;《宋案大放光明·凶犯之引渡》,《民主报》1913年4月19日,第6页。
[29]《宋案大放光明·凶犯之引渡》,《民主报》1913年4月19日,第6页。
[30]《宋案应武二犯移解后之种种·武士英移押海运局》,《时报》1913年4月19日,第7页。
[31]《宋先生遇害记念六·证据物之移交》,《民立报》1913年4月19日,第10页;《宋教仁被害案二十八志·公堂点交紧要文件》,《新闻报》1913年4月19日,第3张第1页。
[32]《宋先生遇害记念六·交涉署之会验》,《民立报》1913年4月19日,第10页;《宋案移解记·检收证据》,《民主报》1913年4月21日,第6页。
[33]《刺宋案犯引渡后之面面观·检察厅移解文件》,《申报》1913年4月19日,第10页。
[34]《宋先生遇害记念九·证据物已经摄影》,《民立报》1913年4月22日,第10页;《宋案详志·紧要证物之摄影》,《振南日报》1913年5月2日,第5页。
[35]《宋先生在天之灵·捕房之注意罪犯证物》,《民立报》1913年3月30日,第11页。
[36]《宋案大放光明·凶犯之引渡》,《民主报》1913年4月19日,第6页。
[37]《宋案之过去历史》,《亚细亚日报》1913年4月23日,第2页。
[38]良心:《呜呼,国民党之自杀政策》,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
[39]《宋案闻审之预备·检出暗杀之凶器》,《民主报》1913年5月30日,第6页。
[40]《程都督更正西报流言》,《申报》1913年5月1日,第1页。
[41]《主使杀人者之权力何其大耶》,《民主报》1913年4月10日,第2页。
[42]上海特派员通信:《关于宋案之要闻种种》,《大中华民国日报》1913年4月3日,第2页。
[43]《宋案第四次会审记·证据之片鳞只甲》,《顺天时报》1913年4月16日,第4页。
[44]天仇:《胆大小毛贼·应桂馨胡说乱道》,《民权报》1913年4月12日,第10版。
[45]《宋案移解后之消息·索取洪犯之证据》,《民主报》1913年4月24日,第6页。
[46]《宋案移解后之消息·印刷逆证之办法》,《民主报》1913年4月24日,第6页;《暗杀宋之证据已制成铜版》,《顺天时报》1913年4月27日,第4页。
[47]《专电》,《时事新报》1913年4月25日,第1张第2页。
[48]《上海程都督应民政长来电》(4月26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
[49]《上海专电·关于宋案种种》,《新纪元报》1913年4月28日,第2页;《铁证》,《中华民报》1913年4月27日,第12页。
[50]《宋案证据之披露》,《民立报临时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2—4页;《宋案证据之披露》,《神州日报》1913年4月27日,第5—6页。
[51]参见第18页注①、注②。
[52]善灯:《宋案之疑云突起》,《神州日报》1913年4月25日,第1页。
[53]各报所载同题文章分见《时事新报》1913年4月27日,第1张第1页;《神州日报》1913年4月27日,第1页;《大共和日报》1913年4月27日,第1页;《申报》1913年4月28日,第11版;《时报》1913年4月28日,第1页;《新世纪报》1913年5月1日,第2页。该篇文字又见《大自由报》与《国报》,其中《大自由报》题为《上海报纸之申公论》,刊于1913年4月30日第3页;《国报》题为《上海民报宋案证据之研究》,刊于1913年5月1日第2页。
[54]《本馆上海专电》(27日下午4点40分发,本日下午11点到),《大中华民国日报》1913年4月28日,第2页。
[55]《宋案证据披露后之各方面》,《亚细亚日报》1913年4月29日,第3页。
[56]超然百姓姚之鹤:《宋案证据平议》,《时事新报》1913年5月2日,第2张第2页。此篇又见连载于《神州日报》1913年5月4日第5页、5月5日第5页、5月6日第5页、5月7日第5页、5月14日第5页、5月15日第5页,以及《大自由报》1913年5月11日第10页、5月24日第10页、5月25日第10页。
[57]本馆驻京记者禅那:《宋案悬谈》,《时事新报》1913年5月6日,第1张第1页。
[58]剑农:《宋案平议》,《新中国报》1913年5月25日,第2页。
[59]《程都督之态度》,姜泣群编述《渔父恨史》,中华艺文社,1913,第32页。
[60]良心:《呜呼,国民党之自杀政策》,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
[61]参阅本章第四小节。
[62]《奇怪之信件》,《民立报》1913年3月25日,第10页;《宋钝初先生被刺始末记(续)·奇怪之信件及其观察》,《民主报》1913年3月28日,第7页;《关于刺宋案之种种·上海又发现匿名信》,《大中华民国日报》1913年4月5日,第2页;《大案破获后之各方面观·荒谬离奇之信件又发现》,《民主报》1913年4月6日,第6页;《浙江亦发现匿名怪函》,《大中华民国日报》1913年4月7日,第2页;《宋先生遇害记(九)·又一奇奇怪怪之函件》,《民立报》1913年4月2日,第10页;《宋案大放光明·又一奇怪之信件发现》,《民主报》1913年4月8日,第6页。
[63]《请委任总机关内部各职员分科办事由底稿》(1912年),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30。
[64]《委任本署各巡缉员通稿》(共18员名单附,1912年12月9日),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04。
[65]《程都督之态度》,姜泣群编述《渔父恨史》,第32页。
[66]《刺宋奸徒之函件》,《民主报》1913年3月28日,第6页。
[67]《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续),《国民月刊》第1卷第2号,1913年,第6页。
[68]《审理中之宋案(廿八)·胆敢捏造证物》,《民权报》1913年6月1日,第10页。
[69]《公判中之宋案·假造证据心劳日拙》,《民立报》1913年6月11日,第10页;《宋案最近之种种·白皮箱之离奇怪诞》,《大中华民国日报》1913年6月15日,第2页。
[70]当时亦有人将此事与洪述祖联系起来。先是5月下旬,曾有报纸报道:“日来盛传洪述祖由青岛派心腹人挟资二万元来申,密交应犯家属,要求转嘱应犯,在法庭中不可供与洪同谋,如果坚持到底,将来另有特别抚恤。”(《宋案汇志·应犯防禁甚严》,《神州日报》1913年5月22日,第6页)数日后,即有报纸报道于白皮箱中发现假证据,并谓:“洪述祖等前日密派心腹到申运动……兹悉此事业已败露。”(《宋案汇志·运动败露》,《神州日报》1913年6月1日,第6页)可见当时舆论认为白皮箱中假证据是洪述祖心腹和应夔丞死党合谋捏造的。
[71]《审理中之宋案(廿八)·胆敢捏造证物》,《民权报》1913年6月1日,第10页。
[72]冠吾:《捏造证物》,《民权报》1913年6月1日,第10页。
[73]叶迦:《辨音室闲话·宋案一》,《大公晚报》1944年9月2日,第2页。
[74]《制造专制乎制造共和乎》,《神州日报》1913年4月30日,第1页。
[75]《宋案之疑点》,《国报》1913年5月12日,第2页。
[76]《致上海谭巡阅使电》(4月28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
[77]《北京电报》,《民立报》1913年5月2日,第5页。
[78]《北京电报》,《民立报》1913年5月3日,第3页。
[79]《赵秉钧通电之捉刀人》,《大中华民国日报》1913年5月13日,第2页。
[80]《岑春煊等主张和平解决通电》(1913年5月4日),朱宗震、杨光辉编《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第329页。
[81]《上海检察厅上北京地方检察厅电》,《大中华民国日报》1913年5月13日,第2页。
[82]《政府对于上海票传赵秉钧之抵制策》,《大中华民国日报》1913年5月13日,第1—2页。
[83]《北京电报》,《民立报》1913年5月16日,第5页。
[84]《北京电报》,《民立报》1913年5月14日,第2页。
[85]《宋案旁征(五)·赵总理私邸之一席话》,《神州日报》1913年4月18日,第4页。
[86]《赵总理之谈话》,《新纪元报》1913年4月30日,第3页。该访谈内容又见于《大自由报》及《大共和日报》,其中《大自由报》刊于1913年5月1日第3页,题为《赵总理一夕问答》,《大共和日报》刊于1913年5月7日第4页,题为《赵总理与新闻记者之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