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夔丞成功领取第一笔津贴次日,即1913年1月10日,他又给副总统黎元洪上了一个呈文,除了报告自己与帮会的革命功绩外,特别将袁世凯对他的支持搬了出来,说:“现蒙大总统以巡查之事相属,月由公府拨费二千,江督亦月拨一千;其对于东南各会党每有关系各省者,应由各省分任筹拨,以资办理;其临时发生特别事项,另筹济用。”应夔丞并告诉黎元洪,他已派沈翔云赴湖北陈述一切,请求湖北“按照江苏成案,量予辅助每月公费千元,临时特别另应随时随事呈报核拨,以资筹办;如蒙俯允,恳乞先将认数电报中央,以期内外接洽,同条共贯,营警相联,气求声应;将来上游遇有事故发生,必资兵力者,再随时随电,请拨调应用,侦有消息,亦随时驰陈”。[213]可以看出,应夔丞不只把自己当成“江苏驻沪巡查长”,还想利用共进会势力蔓延长江上游,开口向黎元洪索要经费,并欲插手长江上游“巡查”事务,仿佛中央已经同意加委其职务。同日,应夔丞又以“现任驻沪巡查长兼江苏巡查长”名义给大总统上一呈文,请求给会党人士论功授职,或予奖恤。文云:
伏思革故鼎新,国民天职,凡在同志,初无他求,乃蒙大总统追录微劳,以宏奖励,下风引领,薄海同钦。(夔丞)从事革命越十余年,出死入生,备尝艰险。现幸共和成立,咸登春台。同时戮力诸人,已邀大总统特奖者固多,而雨露未及者亦所不免,其中或已暴骨寒磷,未返于期之首,或且逃名穷谷,思潜子推之踪。倘不据实直陈,实深负我大总统褒奖忠贤之至意。谨将从前任事效忠著绩各人员,分别生死,缮开履历,并酌其劳绩,分别拟议清折,呈乞大总统俯赐照准,特予除授,令行陆军部遵照,并请将已死各员清折,交稽勋局查案办理。[214]
袁世凯将应夔丞呈文交稽勋局办理。1月29日,稽勋局回复国务院,指出“应夔丞所呈革命人员正副册折各件,除已故各员清折外,其余开列各员均注重论功行赏,补授实官,非本局权限所在,未便越俎”,因此交陆军部核办。而陆军部致函江苏都督程德全,认为“个人及公私团体呈请补官,早经本部通告取缔,并刊登公报”,“该巡查长既非地方行政首长,又非本部直辖军队司令长官,无汇送补官履历之责任,且察核呈词,其沥叙各员事实,复多属稽勋范围,与按职补官之定章不符”,因此,要应夔丞“静候稽勋局核办”,并将原呈及清折、履历等“相应粘钞”,发还给应。[215]关于此事,后来报纸也有一些说法,如《亚细亚日报》说应夔丞“统一后曾来北京一次,谒袁总统,当开呈其同志数十名,要求交稽勋局,并自求赏给少将,皆未得请,愤怒而去”。[216]《神州日报》则说:“应到京后,由洪述祖介绍,谒见赵总理,力言其南方之功及其势力,始而要求勋四位,政府拒之,后又要求少将,政府又拒之。”[217]由于应夔丞所开清折至今未见,他究竟提出了何种具体要求不得而知,因此这些说法也就只好存疑。
1913年1月12日,应夔丞面谒赵秉钧,请求发给国务院密码电本。两天后,赵秉钧派人将“应密电本”一册交给他,面页书有“北京国务院应密 民国二年一月十四日”16字。赵秉钧并写一便函与应夔丞,谓:“密码送请检收,以后有电直寄国务院赵可也。”[218]这是如何看待此后赵、应关系的又一大关键问题,将在下章重点考察。1月14日,应夔丞再次呈文大总统,就消弭会党隐患陈述意见。呈云:
窃以为东南各会,昔为密党,今为齐民,革命多资其力,群英半出其中。未议其劳,转以为罪,似失事理之平。况党杂人多,抚或可行,激则生变。愚以为宜以统一为钤束,扬激为维持,再以生计为最后之解决,自可弭患无形,渐进于和平之治矣。策之约四:一、源流。查会党起源,率皆明末孤臣因前此已有之民间党会,与之结合,以排满为主。……累次革命,牺牲会党之生命固多,而此次成功,藉手会党之力尤最。为今之计,聚歼既无此理,遣归亦属无方,再四孰筹,惟有先谋治标,徐图治本,庶可循序程功。二、开放。……现宜由大总统酌定办法,明发命令,如勒限缴销票布,禁开山堂及收徒等事,特订取缔专章。……三、办法。开放后由(夔丞)体察各会内状,酌定统一专章,使其宗旨习惯默化潜移,偕之大道,并选各党有权力而明干者,分布各要地,侦查各党行为,随时惩劝。如有重要警信,立即密报中央。平时按旬报告,遇有事变发生,必须兵力制止者,随时会商该省都督,指调营警,或侦缉人役,协力剿办。由中央酌派一员,随时查察,俾外情如何,得以深悉,便于遥制。自川、豫以迄闽、广皆在范围之内,而以上海为枢纽。应请大总统任命为中央特派驻沪巡查总长,以资控制。一切办法,续拟专章,呈请核行。四、生计。……生计一事,于党会上固为最后解决之方,于民生上亦为当然维持之事……拟请准由(夔丞)于国内可以经营实业之地,随时酌宜,呈明中央,力为组织,以浚大利而裕民生。……民国二年元月十四日。[219]
此呈即洪述祖屡次三番要应夔丞呈递之“筹备江南治安”条陈,是为了方便袁世凯向国务院提出给应夔丞加委职任的铺垫。《大中华民国日报》曾刊登此呈,落款时间为1913年1月15日,[220]但据该呈原件,落款时间为1月14日,并盖有应夔丞印章。关于此呈递交过程,洪述祖在1月5日函中,就已转告应夔丞:“顷间总理谕嘱吾弟开一南边手折办法,明日面交(即如何解散及取缔之法等事)。”可能因为时间过于紧张,且当时应夔丞正忙于办理领取江苏驻沪巡查长津贴手续,故他并未即刻理会,而是在信旁注云:“俟手续交清,即照交条程〔陈〕□(此字不明,似系‘拜’字)可也。”[221]紧接着,洪述祖又有一函致应夔丞,转达赵秉钧之意,谓:“总统属开办法,已说明礼拜二送去,切勿误。”[222]此函未写日期,但礼拜二为1月7日,则此函应写于1月6日。结合1月5日、6日两函,可知赵秉钧嘱应夔丞所开之“手折”,实系“总统属开”,与1912年11月29日洪述祖致应夔丞函中转述总统要应夔丞“具一条陈前来”云云,遥相呼应。1月9日,即应夔丞成功领取津贴当天,洪述祖又写信问应夔丞:“总理处手折已否面递?”[223]可知应夔丞并未于1月7日礼拜二前及时将手折交赵秉钧转呈总统。直至1月14日,应夔丞方将上大总统呈文写好,于15日由洪述祖正式上呈。
呈文中最令人吃惊者,应夔丞竟然主动要求大总统任命其为“中央特派驻沪巡查总长”。显然,袁世凯、洪述祖和应夔丞很可能已经就此达成一致,因此应夔丞才敢提出此一要求,以便袁世凯向国务院提出加委此项职务。前引1月10日应夔丞给黎元洪呈文中就有“现蒙大总统以巡查之事相属”,说明这种可能是存在的。呈文由洪述祖转呈大总统,然后交国务院商议,国务院又发函内务部,请查核办理。出乎袁、洪、应预料,国务总理兼内务总长赵秉钧以“碍难照准”四字批复,[224]拒绝了应夔丞的要求。查1912年10月24日洪述祖致应夔丞第一函,其中曾有“中央加委一层,总理甚赞成”之语,何以此时赵秉钧又改变主意?其实,看看应夔丞的呈文,不仅要求中央同意其管辖自川、豫以迄闽、广广大范围内的党会,还要求中央同意其在国内适宜之地经营实业,胃口大得很。照此办去,政府不但不能收服应夔丞,反而会令其势力大涨,以致难以驾驭,难怪内务部不给袁世凯面子,驳回了应夔丞的要求。还有一个极重要的原因,就是在中央已经赦免应夔丞,并且确认由应夔丞担任江苏驻沪巡查长的情况下,共进会党徒在江苏一带依然不安分,这就让中央对应夔丞不能不有所警惕,防止其势力过大。赵秉钧后来在自辩“勘电”中有段话专门解释政府在收抚应夔丞一事上的考虑,他说:
及该应夔丞在宁委充巡缉差使,政府准浙江朱都督电称,共进会在苏、沪一带有不法情事。十一月廿日奉大总统电饬程都督密查。程都督于十二月五日歌电查复,有“应夔丞投效以来,于苏境伏莽尚能力求消弭,惟此间裁遣军队已近六万,生计所迫,隐患殊多,必尽责诸一人,或亦力有未逮”等语。是政府于应夔丞使贪使诈,良非得已,而防闲之意,迄未稍疏。且综观上列各电,应夔丞之赦免与任用,在程都督不过藉安反侧之心,在政府亦只允从疆吏之请,始终并无成见,事理昭然。[225]
可知政府对于应夔丞及其党徒,一方面不能不设法收抚,另一方面又不能不时刻防备,真成了烫手山芋。
应夔丞在京期间,还给袁世凯上过一呈,“请求办一报纸”,并为此“索款六万元”,但未获同意。原呈及“办报简章”均存机要秘书张一麐处。[226]虽然今已不可得见,但从应夔丞这一举动可以看出,他曾想拥有自己的喉舌。洪、应后来收买报纸,试图操纵舆论,可以说在此时已露端倪。
尽管未能得到“中央驻沪巡查总长”的委任,应夔丞此行还是收获颇丰,心情也很不错。1913年1月21日,应夔丞写信给妻子,通知1月22日他将由北京乘火车直接到南京,23日晚到南京后再转车回上海。信中有“此间诸事都大顺大吉,凡百如意”等话。[227]回到上海后,应夔丞即“自命为特任巡查总长”,外间所有与应函件,上款皆称“总长”,应夔丞自己所发函件封面则皆书“特任巡查总署缄”等字,其招摇欺诈,可见一斑。[228]
从1912年9月20日洪述祖南下首次与应夔丞相见,到1913年1月22日应夔丞离京回沪,中间不过短短四个月时间。就在这四个月当中,宋案的几个关键人物袁世凯、赵秉钧、洪述祖、应夔丞一一现身,相互之间的亲疏关系也透过中央收抚应夔丞及共进会一事呈现出来。洪述祖无疑是总统私人,中央收抚应夔丞主要由袁世凯通过洪述祖来办理,洪述祖不仅向程德全保荐应夔丞为江苏驻沪巡查长,而且通过程德全与黎元洪交涉,促使后者取消应夔丞通缉令,而后才有袁世凯下令特赦应夔丞之事。应夔丞到京后面见总统、总理,全都由洪居中介绍。应夔丞领取共进会5万元遣散费及每月2000元津贴,也都由洪居中协调。洪结识应不过数月,便如此卖力地为应夔丞之事活动,为应与中央的关系牵线搭桥,并且在结识不久便将其所用“川密电本”交与应夔丞使用,不能不让人感觉二人关系之诡秘。袁、应虽然也是刚刚认识,但由于洪述祖穿针引线,比赵、应关系还是要密切一些。袁世凯不但特赦了应夔丞,并给其5万元经费和每月2000元津贴,还曾想加委其“中央驻沪巡查总长”职务,不过未能获得国务总理兼内务总长赵秉钧同意。
很明显,洪、袁之间及洪、应之间的紧密关系至此已清晰显现出来,袁、应之间通过洪述祖牵线搭桥,也建立起了关系。在袁、赵、洪、应四人中,袁、洪是一个关系圈,洪、应是一个关系圈,两圈交叉,洪述祖成为关键人物,赵则处于两个关系圈边缘略微偏向袁世凯一侧。宋案后来的发展情节虽然复杂,但其基本走向在很大程度上已经由此时所确立的人物关系所决定了。
五 赵与洪应之疏离关系
从中央收抚应夔丞及共进会的来龙去脉可以看出,收抚计划的提出与赵秉钧没有什么关系;程德全任命应夔丞为江苏驻沪巡查长、黎元洪取消应夔丞通缉令、总统颁布应夔丞特赦令,以及洪述祖邀请应夔丞入京,也与赵没有直接关系。这从他1913年4月12日向北京《民立报》记者所述收抚应夔丞的过程也可以明显看出。他说:
至应夔丞,则由程雪楼(即程德全——引者)推荐。总统以黎副总统曾拿办其人,不之许。雪楼复与黎副总统商酌,谓其与青红帮会党甚稔,宜羁縻之。副总统乃电中央,请量予酌用。程雪楼复来书,谓愿担任经费,使为巡查,逐渐解散共进会。既而程雪楼复来书,谓此人殊爱面子,可令之一见总统。及应夔丞来,乃大摆架子,先通告内务部,谓其带来旅长一名,队长若干名,小妾一名,军刀若干把,嘱内务部招待之。到京后住金台旅馆。此本年一月内事也。[229]
赵秉钧未提洪述祖,但实际上如前所述,上述各事背后最主要的推动者便是洪述祖,而洪述祖则是奉袁世凯之命行事。赵说袁对程推荐应“不之许”,其实是为袁掩饰,实则如前引电文,袁对程之处置办法完全赞同。赵秉钧拨付应夔丞的5万元遣散费,以及每月2000元的江苏驻沪巡查长津贴,不过是在袁世凯做出决定后例行公事而已。赵秉钧应应夔丞之请求发给其密码电本,也不过是公事公办。这两件事在刺宋案发生之后,被国民党人紧抓不放,认为赵、应之间有着不可告人的秘密,是完全没有根据的。下面的章节中将会详细讨论这些问题。
至于赵、洪关系,由于洪为赵之秘书,刺宋案发生后,许多人将洪视为赵之私人,并由此怀疑赵为幕后主使,赵因此百余年来无法摆脱嫌疑。然而,这种仅仅建立在表面人事关系基础上的推断实在太过简单,也太危险。而严格从证据来看,赵是不是杀宋主谋姑且不论,单就赵、洪关系来看,也绝非如当时及后来绝大多数人以为的那样。让我们首先来看赵秉钧本人是如何说明他与洪述祖的关系的。先是1913年4月12日,赵秉钧对来访的北京《民立报》记者说道:
余向不识洪。前年革命时,唐少川(即唐绍仪——引者)与洪往来颇密,吾时住天津,耳其名,然终未识面也。乃吾任内务部,少川荐洪为秘书长,谓洪于革命有殊勋,姑位置之。此余识洪之始。此后洪寓与余私邸不远,偶来余秘书室闲谭,向不曾办公事,余亦奉以干备而已。[230]
1913年4月25日,程、应通电宣布宋案证据后,赵秉钧除了于4月28日发出“勘电”,辩解自己与政府同刺宋案无关外,又于4月29日特别就他和洪述祖的关系等问题与《新纪元报》记者有过如下问答:
问:君与洪述祖关系如何?
答:余不识洪,少川总揆属余位置,因畀秘书。
问:洪氏在部势力何如?
答:洪既新进,且嫌位卑,仅领干修,不常视事。余亦谓系革命元勋(洪常自称,少川亦为余言之),不以部务相烦。
问:正月间君委洪南下有诸?
答:否。余不以部务属洪,洪亦自称不愿拘于寻常公事。正月间洪请假赴津,余方利其去部,立予批准,初不识其潜行赴沪也。[231]
此段对话中最后一问一答所说洪述祖1913年1月南下之事,与宋案的另一重要环节——调查欢迎国会团有关,将在本书下章详细讨论,此处暂不涉及。可能赵秉钧觉得仅仅接受记者访谈还不能完全讲清二人关系,故他紧接着又于5月初公开发表致北京《民立报》记者函,第三次就他和洪述祖的关系做出说明:
若洪述祖者,与鄙人素不相识,闻其与赵凤昌至亲,赵君在沪,与起义诸巨子踪迹甚密,故洪颇预闻革命之事。辛亥年春(应为辛亥年秋——引者),唐绍仪请开邮传部尚书缺,即系接洪之电报。唐寓天津,外间传说是事及武汉事起清室退位诏即出于洪之手。唐以洪赞助共和,不为无功,因荐与鄙人,意欲为内务部秘书长。参议院所定官制,各部无秘书长名目,唐君云即秘书亦可。当即委任是职。洪任秘书以来,到部未久,即有各报攻击,洪拟引退,旋委调查水上警察差。嗣后并未到部办事。洪屡屡患病,请假就医,有时在津,有时到沪,请假呈文俱存在署中有案。此洪述祖来历之实在情形也。[232]
由于赵秉钧身居高位,又是洪述祖的顶头上司,革命党人对于他的上述公开说明,当然不会相信,认为“此种谈话,无非欲以一手掩尽天下之目”,“盖赵于洪破案时,则一味将自己与洪关系说得极浅,以便洗脱;于证据宣布之后,则一味将一切主使关系,又全然卸之洪述祖身上,虽前后自相矛盾,亦所不顾,左支右吾,情见势绌矣”。[233]但我们作为百余年后与宋案毫无利害关系之人,则应实事求是,看看赵秉钧所言是否属实。首先有两个基本史实需要澄清。
第一,赵、洪二人何时相识。按照赵秉钧的说法,在洪述祖到内务部任秘书之前,他与洪述祖并不相识。洪述祖1918年在京师高等审判厅接受法官讯问时,也曾有过与赵秉钧一致的说法:
问:你怎么认识的赵秉钧?答:我先不认识赵秉钧,我将所以认识的缘由陈述陈述。当初我与唐绍仪是邻居,唐绍仪作驻高丽帮办军务之时,我随唐绍仪办事,彼时袁世凯作驻高丽办事大臣,因此与袁相识。后来革命起义……后经袁总统介绍,令我为内务部秘书,并委为总统府顾问,由是才认识赵秉钧。[234]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经查,1912年12月14日,赵秉钧在一份拟将内务部秘书洪述祖等四人官等由五等进叙为四等的呈文中,曾经写道:“查该秘书洪述祖等,自去岁北京内务部未经成立之先,即随同本总长经理各项机密要件,为时已越年余,奋勉从公,极著劳勚。”[235]由“为时已越年余”可知,洪述祖早在宣统三年(1911)秋赵秉钧任袁世凯内阁民政部首领期间,便已在赵之手下任职,且既“经理各项机密要件”,则二人当时关系应很密切,说洪为赵之私人亦无不可。《民立报》也曾有报道说:“武汉起义,洪时在上海,和使南来,洪遂乘机入都,游说于各要津。时赵智庵任前清民政部,荫芝投刺进谒,扺掌而谈,颇得赵旨。赵爱其才,引为己用。时正南北纷扰,亟谋统一,故赵智庵事事与之筹画,颇资臂助,并任以秘书一席。”[236]其中“武汉起义,洪时在上海,和使南来”云云与史实不符,当时洪述祖就在天津,他也不是因为“和使南来”才入都活动,而是因为看到了赵凤昌给唐绍仪的密电。这些情节在前文讨论洪述祖与袁世凯的特殊关系时已经述过。至于《民立报》所述其他情节,则应属实情,与赵秉钧1912年12月14日呈文及前引洪述祖与赵凤昌往来密函可相互印证。甚至有记载说,洪、赵二人在赵出任袁内阁民政部首领之前就已经熟识,当时“洪述祖在津,家住宿纬路”,赵秉钧“在津闲居时,与洪曾有翰墨缘”。[237]还有记载说,洪罢直隶候补道后,“在天津宿纬路购地营屋,备极崇宏。南北统一之际,日与赵智庵等作诗酒之会,因为赵所倚重”。[238]赵秉钧之所以在刺宋案发生后掩盖其早与洪述祖熟识的事实,显然是想把他与洪述祖的关系“说得极浅”,如此他的辩解才有说服力。此为人之一般心理,并不意味着赵秉钧就是刺宋案幕后主使。但这样一来,反而会增加自身嫌疑。至于洪述祖后来在法庭上所说,主要目的是要把“燬宋”责任推到已死的赵秉钧头上,因此,他同样需要把他与赵秉钧的关系“说得极浅”,故他对担任内务部秘书前已在前清民政部为赵秉钧“经理各项机密要件”,亦一字不提。
第二,洪述祖任内务部秘书究竟由谁推荐。按照赵秉钧在刺宋案发生后公开的说法,洪述祖系国务总理唐绍仪所荐,当时各种报道也都这样讲,包括唐绍仪本人在内,并无异议。但唐绍仪1917年在上海租界会审公廨出庭作证时却说:“我为总理时,洪述祖并不在内务部为秘书。”[239]这极易让人误解为洪述祖担任内务部秘书并非他所推荐。而洪述祖1918年接受京师高等审判厅讯问时,又说袁总统令其为内务部秘书,似乎印证了唐绍仪的说法。然而,实际情况可能要复杂得多。经查,唐绍仪正式卸任国务总理是1912年6月27日,其中6月17日至29日由外交总长陆征祥代理,[240]而洪述祖被批准为内务部秘书是1912年6月20日,[241]大概因为距唐绍仪正式卸任仅有几天,而且唐并不想卷入宋案,遂在会审公廨有那样的说法。但这并不能推翻唐曾推荐洪任内务部秘书的事实,否则他应当在赵秉钧的说法出现之初便出面否认,而不是在赵秉钧死去几年后才试图否认。因此,赵秉钧的说法应是可靠的。《神州日报》还曾对唐绍仪推荐洪述祖的具体情形有如下记述:
前年清帝未退位时,洪曾手草退位诏书进之庆邸,力言清室退位之利,否则必亡。此为洪有功民国之一事。及至南北统一,以唐少川为国务总理,有人荐洪为国务院秘书长,唐亦允之,惟以魏宸组为南京政府之人物,一切皆能接洽,洪之秘书长遂为魏所夺去。唐总理因无洪之位置,乃荐洪于赵总理,赵时为内务总长。及官制发表,无秘书长之名,赵请于唐,唐曰:给他一秘书可也。此为洪述祖入内务部之始。[242]
此段中关于唐推荐洪任内务部秘书的记述,恰可与赵本人的解释相印证,可信度甚高。
至于袁世凯插手内务部用人,令洪述祖任秘书,也是完全有可能的。内务部参事顾鳌,就是由袁世凯插手安排的,《神州日报》曾有报道,谓:“前民政部佥事顾鳌,去年因反对共和,在上海拘禁。回京后得汪荣宝、章宗祥介绍于总统,极力揄扬,谓顾劳苦功高,不可不优予位置。总统已面谕赵总长将顾位置于内务部中,谅必有司长、科长之望矣。”[243]赵秉钧之所以没有提袁推荐洪任内务部秘书之事,可能是因为那样将会把袁世凯直接牵连到刺宋案当中来,这恐怕是他不敢的。袁世凯身为临时大总统,亲自出面向内务部推荐洪述祖为秘书,极有可能是为了让洪述祖就近监视赵秉钧,就如同刘厚生在《张謇传记》中所讲的那样。当然,袁世凯本人是不会承认这一点的,宋被刺后袁就更不可能承认这一点,而是要竭力撇清他与洪述祖的关系,故他曾对总统府某君说:“洪述祖虽为内务部秘书,其人之卑劣,久已著名。余尝谓北方有洪述祖,南方有赵凤昌。此次洪述祖之任内务部秘书,实系唐少川所荐,智庵平日亦不甚信任之。”[244]
虽然史实表明,赵秉钧在前清时期便与洪述祖交往密切,但另一方面,我们又不能不承认,鼎革以后,赵、洪二人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逐渐疏远起来。赵秉钧说洪述祖到内务部后“向不曾办公事”,“仅领干修,不常视事”,又说“余不以部务属洪,洪亦自称不愿拘于寻常公事”云云,基本与事实相符。[245]
更值得注意的是,赵、洪之间开始产生矛盾,关系逐渐变得很不融洽,其原因首先是洪述祖到部后“汲引私人,大受同事攻击”,[246]让赵秉钧很不满意。《民立报》曾详细报道洪述祖在内务部的所作所为:
京函:内务部佥事陈以丰,系前清副都御使陈名侃之子,内务部秘书洪述祖之私人。陈前在民政部时,声名极为恶劣,是以此次补佥事后,先分警政司,警政司拒绝之,继改职方、卫生司,又拒之。赵总长不得已,遂将陈派充会计科科员,陈又不愿屈就,不知如何运动,竟得统计科科长,于是总务厅人员咸抱不平,往质问次长荣竹农(即荣勋——引者)。荣答以此系总长之意。各员又往询赵总长,赵大为愕然,当答以不知此事,即由电话询之荣次长,问以陈以丰何以改派统计科长,何以与原分科之单不符。荣次长答以此系秘书洪述祖传奉总长之话,并非次长所擅改。赵始知洪述祖揽权舞弊,撞骗招摇,颇为震怒,当宣言于众谓:此次分科各员一律取消,听候再行改派,以息人言。一面又下一命令,以后秘书不准传话,所有公牍均以总长亲自盖章为凭。当时众怒稍平,遂各散去。日来各司员秘密调查,洪述祖自开部以来,劣迹甚多,每日必在大李纱帽胡同醒春居为会议之地,有包办科长之说,此次援引佥事至八人之多,实为内务部之一大蟊贼,非要求赵总长将洪撤退不可,恐风潮正未已也。[247]
其他各报也都纷纷报道并抨击洪述祖。如《大中华民国日报》说洪述祖“到部后,揽权纳贿,任意招摇,日在大李纱帽胡同醒春居、石头胡同武林金并某孀妇处与某某等秘密谈话,其声名之恶劣,固通国皆知。旋以其私人陈以丰、陶洙、陶毅均位置佥事,以至引起阖署辞职之风潮。后又伪传赵总长之面谕,欺蒙荣次长,复从中播弄是非,以至赵、荣不洽,荣之左迁蒙藏局,即由洪之倾轧也”。[248]《神州日报》“北京专电”则谓:“内务部佥事汪曾武等具呈于赵总长,控告秘书洪述祖劣迹多款,并谓其串通次长将总长已签押之部令私自挖改,赵阅呈大怒,谓:‘谁敢改我公事,我定不答应。’洪惧,已逃往天津,赵已派员调查,再定办法。”[249]此外,《亚细亚日报》说赵命洪“充内务部秘书,而意见终不洽。洪屡献策于赵,赵不能纳”。[250]《大公报》亦谓:“赵本鄙洪之为人,以敷衍唐少川之故,不得已而用之。洪自负多谋,屡屡献策于赵,赵置不理,洪大为觖望,乃时时詈赵。”[251]这些都反映出洪述祖与赵秉钧及内务部同僚关系紧张。洪述祖正是因为大受同僚及报纸攻击,在内务部难以立足,这才请赵秉钧派其至东南调查水上警察,从而与共进会会长应夔丞接上了头。《民主报》说洪述祖“手段通天,挖抽公文之罪不惟不宣,且得优差而出,名曰暂避同官之讥评”,[252]指的就是洪南下“公干”这件事。
另外,洪述祖在南北议和过程中,曾经起过一定作用,常以“革命元勋”自居,但鼎革后职位却无变化,只是由前清民政部秘书改为民国内务部秘书而已。这让洪难以接受,因此“鄙秘书事,小居恒怏怏,不理部事”,而赵“亦心鄙其人”。[253]故洪“平日在部办事之日甚少,其踪迹频奔驰京沪间,车站往来人物表中,一月恒见其姓名,可以证之”。[254]以上情形在前引赵秉钧所言中屡有所及,可以说比较真实地反映了赵、洪二人的关系。此外,洪述祖身为内务部秘书,却“时往总统府”,难免会引起赵秉钧疑忌,这也从另一角度说明洪、赵关系远不如洪、袁关系。
总之,洪、赵关系在鼎革后赵任内务总长时期,并不融洽。收抚应夔丞与共进会本属内务部职权范围之事,洪却利用其与袁的特殊关系,在一系列问题上,私下运动其事,赵与洪之疏离关系于此已可明显看出。应送给总统的四篓螃蟹因“已死过半,不便送总统”,洪却“检送二大篓与总理”,更可见袁、赵在洪心目中地位之差别。1913年1月初应夔丞即将南下时,洪述祖反复叮嘱其行前到总统处及内务部次长言敦源处辞行,以示谢意,却未叮嘱其到赵秉钧处辞行。洪、赵之间的这种疏离关系,决定了洪述祖不会将刺宋这样的机密事情向赵通报,这一点对分析宋案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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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宋先生在天之灵·凶手就缚(五)·洪杀胚之丑史》,《民立报》1913年3月29日,第11页。
[2]《宋先生在天之灵·凶手就缚(五)·洪述祖之捕获》,《民立报》1913年3月31日,第10页。
[3]《宋案破获后之各方面观·洪述祖解京风说(附洪贼历史)》,《民主报》1913年4月1日,第6页。
[4]洪述祖虽然是宋案关键人物,但令人不解的是,百余年来并无一人详细研究其历史。目前所见唯一一篇以严谨态度考察洪述祖经历的文章,是沈云龙的《暗杀宋教仁的要犯洪述祖》(《现代政治人物述评》(中),第119—131页),然关注重点在刺宋案,关于洪述祖的早期经历,仅以数千字讲述数事而已,洪述祖的绝大部分经历在该文中并未提及。
[5]薛绍元:《洪节母张太宜人传》,洪熙辑《洪节母征诗启》,光绪间铅印本。
[6]吕培等编《洪北江先生年谱》(北京图书馆藏珍本年谱丛刊第116册),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9,第376—436页;李兆洛:《洪饴孙墓志铭》,《养一斋集》卷一〇;戴伯元:《洪深家世考》,《常州文史资料》第15辑,政协常州市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印,1998,第87页。
[7]洪熙:《皇清诰封宜人旌表节义洪母张太宜人行略》,洪熙辑《洪节母征诗启》。
[8]洪熙:《皇清诰封宜人旌表节义洪母张太宜人行略》,洪熙辑《洪节母征诗启》。
[9]洪熙:《如水斋读书志闻》,阳湖洪氏排印本,宣统元年,“叙”,第1页。
[10]洪熙:《皇清诰封宜人旌表节义洪母张太宜人行略》,洪熙辑《洪节母征诗启》。
[11]《出洋驾船》,《申报》1888年3月14日,第1页;《快船述闻》,《申报》1888年5月13日,第2页。
[12]《刘铭传奏为押船委员洪熙购料收回用请旨革职事》,洪安宝总编《清宫台湾巡抚史料》(下),台北:故宫博物院,2006,第237页;《台湾巡抚邵友濂奏为查明已革候选知县洪熙实系家产尽绝主豁免侵挪公项事》(光绪十八年),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朱批奏折,档号04-01-36-0077-037。
[13]《电报》[光绪二十年六月初十日(1894年7月12日)去电],陈旭麓、顾廷龙、汪熙主编《甲午中日战争》下册(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三),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第515页;《驻守高等检察厅司法警察巡官报告审理情形》(1918年11月8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14]参阅拙文《洪述祖甲午“丑史”辩诬》,《史林》2015年第5期,第93—95页。
[15]刘厚生:《张謇传记》,上海书店出版社,1985年影印版,第228页。
[16]陈声暨、王真:《石遗先生年谱》(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28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8,第97—98页。
[17]《致王夔帅函》(三月十六日发)、《上香帅书》(三月廿一日),北京大学历史系近代史教研室整理《盛宣怀未刊信稿》,中华书局,1960,第2—3、5页。
[18]《不缠足会董事姓氏》,《时务报》第35册,光绪二十三年七月十一日,中华书局,1991年影印版,第2410页;上海图书馆编《汪康年师友书札》(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第1283页。
[19]阳湖洪述祖:《戒烟公会章程后叙》,《求是报》第4册,光绪二十三年十月初五日。
[20]洪述祖:《拟练新兵营章程》、《拟练新兵营章程》(续),《求是报》第10册,光绪二十三年十二月初五日;第11册,光绪二十四年正月二十五日。
[21]《金陵官报》,《申报》1899年4月1日,第9页;徐血儿等编《宋教仁血案》,第67页。
[22]《委办营务》,《申报》1900年7月6日,第3页。
[23]《宋案裁判之提交·洪贼之旧史》,《民主报》1913年4月18日,第6页。
[24]沈曾植:《海日楼家书》(第七十九函),上海图书馆历史文献研究所编《历史文献》(六),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第231页;余正起:《回忆先祖余公联沅》,《孝感市文史资料》第3辑,政协孝感市文史资料编委会编印,1986,第97页。
[25]傅增湘:《记洪述祖遗事》,《近代史资料》总80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第114页。
[26]《署理浙江巡抚余联沅奏报议结浙江新旧教案情形摺》(光绪二十七年正月二十八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编《清末教案》第3册,中华书局,1998,第12—13页。
[27]《谕旨恭录》,《申报》1902年10月8日,第1页;《分发人员验看名单》,《申报》1902年10月9日,第3页。
[28]《欢迎国会团与洪述祖》,《大中华民国日报》1913年3月29日,第2页;《鄂省官场纪事》,《申报》1903年11月3日,第2页;《鄂省官场纪事》,《申报》1904年6月20日,第2页;《汉口冯丞来电》(甲辰三月廿一日来),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张之洞档九十七》,大象出版社,2013年影印本,第415页;《委员清道》,《申报》1903年11月24日,第2页;《汉阳官事》,《申报》1905年4月27日,第18页。
[29]《江督魏制军苏抚端中丞会奏拿获枭会首要择尤酌保摺》,《申报》1904年9月9日,第2页;秦国经主编《清代官员履历档案全编》(八),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影印本,第1页。
[30]《洪述祖运动未成》,《申报》1905年9月20日,第3页。
[31]《汉阳官事》,《申报》1905年4月27日,第18页。
[32]《商部奏安徽绅士筹办全省铁路并请派员总办应准先予立案摺》,《申报》1905年8月18日,第9—10页。
[33]《安徽全省铁路驻沪通信接待所》,《申报》1905年8月24日,第5页。
[34]《苏省商学界对于李京卿创议五省铁路总会之意见》,《申报》1905年12月8日,第3页。
[35]郭长海、郭君兮编《陈去病诗文集(补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第1320—1321页。
[36]《李钦使随员名单》,《申报》1907年6月28日,第10页。
[37]秦国经主编《清代官员履历档案全编》(八),第1页。
[38]秦国经主编《清代官员履历档案全编》(八),第1页;《札委会办》,《大公报》1907年11月28日,第4页;《纪印花税局开办》,《大公报》1908年4月3日,第4页;《直隶局所学堂职员一览表》,《大公报》1909年1月10日,第2张第4页;《直隶局所学堂职员一览表》,《大公报》1909年1月14日,第2张第4页;《札委差事》,《大公报》1909年2月17日,第4页。
[39]《直隶总督杨士骧奏为试用道洪述祖期满甄别事》(宣统元年四月二十八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朱批奏折,档号04-01-12-0675-080。
[40]《护直督之人材》,《中国报》1909年12月18日,第3页。
[41]《外务部收邮传部咨(井陉煤矿运费减价事请饬该总办洪述祖持平商议)》(宣统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编《矿务档》,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60年影印本,第670—673页。
[42]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9,第601页。
[43]《直隶总督陈夔龙奏为考查候补道洪述祖等声名平常各员事》(宣统二年十一月初二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录副奏折,档号03-7447-009。
[44]《直隶四大矿交涉记》,马鸿谟编《民呼、民吁、民立报选辑(1909年5月—1910年12月)》,河南人民出版社,1982,第580页。
[45]傅增湘:《记洪述祖遗事》,《近代史资料》总80号,第115页。
[46]傅增湘:《记洪述祖遗事》,《近代史资料》总80号,第114—115页。
[47]朱德裳:《三十年闻见录》,岳麓书社,1985,第43页。
[48]《保管洪述祖天津房屋》,《新闻报》1917年6月15日,第3张第1页。
[49]王益和:《严修与袁世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存稿选编》(一),中国文史出版社,2002,第405页。
[50]《北京电报》,《民立报》1913年3月29日,第6页。
[51]《国务总理内务总长赵秉钧拟将内务部秘书洪述祖等均进叙四等请鉴核施行文》(1912年12月14日),《政府公报》第275号,1913年2月10日,第168页。
[52]《刺宋案之近闻·再志洪述祖之略历》,《亚细亚日报》1913年4月2日,第2页。
[53]《赵总理之谈话》,《新纪元报》1913年4月30日,第3页。
[54]《应桂馨历史考证》,徐血儿等编《宋教仁血案》,第59页。
[55]张之洞:《调蔡锡勇等赴鄂差委片》(光绪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苑书义等主编《张之洞全集》(一),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第752页。
[56]《保荐人才摺》(光绪二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苑书义等主编《张之洞全集》(二),第1120页。
[57]《皖垣官报》,《申报》1893年7月3日,第9页;《安徽官报》,《申报》1894年4月10日,第9页。
[58]《应夔丞就身史及革命时经历上大总统呈文底稿二》(1912年),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06。
[59]《应桂馨之历史》,徐血儿等编《宋教仁血案》,第58页。
[60]《枝节何多》,《申报》1898年12月9日,第9页;《伶人控案》,《申报》1900年6月2日,第3页;《英美租界公堂琐案》,《申报》1900年7月28日,第9页;《法租界公堂琐案》,《申报》1900年8月1日,第9页;《戏园控案》,《申报》1900年8月13日,第3页;《英美租界公堂琐案》,《申报》1900年8月14日,第9页;《英美租界公堂琐案》,《申报》1900年8月25日,第3页;《诲淫判罚》,《申报》1900年10月4日,第3页;《英美租界公堂会讯案》,《申报》1900年12月22日,第3页;《会讯诬控拆梢案》,《申报》1905年11月11日,第17页;《不准交保》,《申报》1905年11月14日,第9页;《英美公廨早堂案》,《申报》1906年4月5日,第18页;《搜查私藏军火》,《申报》1906年6月15日,第17页;《宁波府教育会呈道府禀(为崇义学堂事)》,《申报》1908年9月17日,第11页;《应桂馨又被控告》,《申报》1910年4月23日,第19页。
[61]《不准交保》,《申报》1905年11月14日,第9页;《通匪案将次定拟》,《申报》1906年7月14日,第18页。
[62]《袁干卿与应桂馨之朋比》,《大中华民国日报》1913年4月18日,第2页。
[63]《苏绅上苏抚禀》,《申报》1906年12月1日,第9页。
[64]《苏绅上苏抚禀》,《申报》1906年12月1日,第9页。
[65]《苏绅上陈中丞公函(为应桂馨事)》,《申报》1906年12月6日,第4页。
[66]江苏一份子:《来函》,《申报》1906年12月11日,第9页。
[67]《饬提应桂馨案卷》(苏州),《申报》1906年12月7日,第4页。
[68]《四志查办应桂馨》(苏州),《申报》1906年12月8日,第4页。
[69]《江督电饬严缉应桂馨》(苏州),《申报》1906年12月20日,第4页。
[70]《照会协缉巨匪》(汉口),《申报》1907年7月1日,第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