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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洪应合谋杀宋惨剧之酿成.2

作者:尚小明 当前章节:15525 字 更新时间:2026-6-14 12:24

为了借机索款,应夔丞又绞尽脑汁编造了“已向日本购”得“孙黄宋劣史”等材料的曲折细节,向赵秉钧报告说,他的计划已经被孙中山知道了,孙中山要黄兴遣“马姓”到日本重资买毁,他所派购得“劣史”者一方面向“马姓”索要30万元,另一方面“阳许阴尼”,在获得3万元后,又电告第三方要挟“马姓”,使得“马姓”顾此失彼,“虽百倍其价”,终于没能买毁“孙黄宋劣史”等。应又自夸,此事之所以能做得如此“变象万千”,使孙中山等“无计设法,无从捉摸”,是因为他曾在南京政府供事,知道孙中山“除空言邀誉外,直是无一政策”,黄、宋就更不值得一提了。应在“冬电”中说,购得“劣史”者向“马姓”索要30万元,实际上就是暗示赵秉钧,需要花30万元才能得到“孙黄宋劣史”等。然而,从后来情况看,政府并没有收到这些材料,事实上也根本没有这些材料。应夔丞说“拟从横滨发行”,其实是因为他心里知道,根本没有“劣史”可以购回国内,说“拟从横滨发行”不过是要掩人耳目。正因为是虚构的,所以我们将会看到,洪、应合作的这篇“激烈文章”,不久以后就无法写下去了。

在洪、应的构陷计划中,还有一点须格外注意,即该计划的诋毁对象虽然包括孙、黄、宋三人,但很显然,孙、黄只是陪衬,宋教仁才是主要目标。这是因为,同盟会于1912年8月改组为国民党主要是在宋教仁积极努力下完成的,其后孙中山以主要精力从事于“社会事业”,黄兴亦一度担任湖北铁路督办。唯有宋教仁仍以主要精力从事政治运动,大力宣讲其政党内阁主张,并为国会选举奔走呼号,舆论至有“在革命时代,宋实不如孙、黄,而在政党时代,虽孙、黄实不如宋也”之说。[90]应夔丞特别告诉赵秉钧“民党忽主举宋任总理”,其用心之险恶暴露无遗。在应夔丞看来,宋教仁是赵秉钧保住总理位置的最大威胁,因此他不惜虚构事实,特别提出此点,欲以此来激刺赵秉钧。当然,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导致宋教仁成为应、洪陷害的主要目标,即宋教仁于1913年1月下旬到达武汉后,欲行“以黎制袁”之计,一度与黄兴极力运动黎元洪出选正式大总统,而由国民党人出任总理,掌握实权。但黎元洪最终拒绝,并将内情“和盘托出,尽情以电告袁总统,并自陈述衷情,甚不欲为总统”,导致宋教仁的计划失败。[91]“冬电”所谓“孙、黄、黎、宋运动极烈”,部分含义似即指此,而所谓“内外多事,倘选举扰攘”云云,也似有所指。不管怎样,宋教仁此时已经被洪、应视为“出头鸟”,其后来成为被刺目标,实在此构陷计划当中已露出端倪。

对于“冬电”,至公《刺宋案证据之研究》曾有一解释,谓:

此电乃洪、应勾结,谋挟制宋党,乃觅种种证据,其意盖欲献媚政府,为索款地步,以实行敲诈伎俩耳。临时政府成立以来,袁氏曲意敷衍民党,不独袁、黎沆瀣一气,无民党可言,即彼孙、黄、宋诸人,政府亦复供应不暇。若使意见差池,亦岂必藉欺骗证据,始能控驭。此电在法律上、事实上皆为洪、应二人自动之意思,不能指为政府之发动也。[92]

这种解释的第一层意思与“冬电”内容是相符的,第二层意思则意在为政府辩护,认为政府没有构陷“孙黄宋”的动机,洪、应所谋划“不能指为政府之发动”。然而,洪、应所谋划能否“指为政府之发动”,还要看政府接到“冬电”后是何态度,倘若政府不许洪、应干此勾当,则政府自然不能被视为发动者;倘若政府同意并催促洪、应实施计划,则政府当然就成为事实上的发动者。这一点将在后面讨论。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2月1日、2日洪述祖致应夔丞函中“大题目”“激烈文章”“要紧文章”等语,当时及后来尚有多种解释,但均不着边际,不能成立。如《民立报》按语:“‘大题目总以做一篇激烈文章方有价值’云云,可知其谋杀之事,蓄心久已。”[93]《国民月刊》按语:“做一篇‘激烈文章’者,盖谋杀伟人之初意也。鬼蜮伎俩,暗杀行为,已流露于兹矣。”[94]此二说皆失之主观武断。《中华民报》按语:“云‘大题目总以做一篇激烈文章方有价值’云云,则可知其必为谋杀之举。”[95]同样系武断之言。又说:“‘要紧文章已略露一句’,即谋杀之意已示知于应犯之谓。”[96]则张冠李戴,将洪在赵前将“要紧文章已略露一句”,误为洪将“要紧文章”向应“略露一句”。近人陶菊隐、方祖燊、何泽福等也错解其意为杀宋。如陶认为,“洪屡次打电报催应‘做一篇激烈文章’,就是催他提前动手的隐语”。[97]方认为,“‘激烈文章’,谓暗杀宋教仁”,“‘已略露一句’,洪谓已向袁、赵微露其暗杀计划”。[98]何认为,“所谓‘紧要文章’,‘激烈举动’,即指暗杀之事,这是袁世凯正式暗示要杀害宋教仁的开端”。[99]此外,袁世凯方面之《大自由报》所登“冷眼先生”《宋案证据姑记录》,在2月1日函后有按语道:“右证实洪要应之始,语内尚无一定主张,并未定将谋谁氏者。”[100]而事实是,洪、应早已密谋妥当,倾陷对象也早已确定。《时事新报》所登“超然百姓姚之鹤”文则云:“按所谓‘大题目’者,不知何所指,周内派确指为必系谋杀之举,愚虽不敢绝对赞成其说(盖当时尚有别种谣言,安知非此辈所为),然此等宵小聚谋,何所不至,其必非正当行为,固可必也。惟未得确实凭证,不便硬坐耳。”[101]显然也是貌似谨慎,实则不明就里之谈。

最有意思的是,刺宋案发生后,赵秉钧发表自辩“勘电”,谓“大题目总以做一篇激烈文章方有价值”之语,系洪述祖“藉解散欢迎国会以恐吓政府”,而“须于题前迳密电老赵索一数目”之语,则为洪“以解散该团自任,以便其私图。是时正沪上欢迎国会团发起之初,马迹蛛丝,尚堪寻索。”[102]前句解释尚有些许道理,因为洪、应二人所设计的“激烈文章”确有以危词耸动政府之意,但“勘电”故意不提洪述祖以怎样的“激烈文章”恐吓政府。后句云洪“以解散该团自任,以便其私图”云云,则掩盖了解散欢迎国会团实由政府主导的事实,政府若不打算解散该团,又怎会派洪为特使南下?更有意思的是,在北大历史学系所藏宋案密档中,有一份《宋案证据政府逐条辨明书底稿》,[103]其中写道:

方是团之发生,曾以团中名单及《宣言书》径致国务院。是时政府莫名其妙,而咸以该团影响统一甚大,听之不可,干涉之又有不能,而应、洪辈乃时以解散之责自任。而不知是团之发生,乃正应、洪辈所发生,欲阳以恫吓政府,而阴则假以讹诈钱财也。政府不察,堕其术中,亦已傎矣。观电文中做“激烈文章”“方有价值”及密电“索一数目”等语,即指《欢迎国会团宣言书》也。其假术售奸之情状,已不必燃犀而可睹矣。[104]

当时报纸亦有将“激烈文章”解释为《欢迎国会团宣言书》者,认为是洪、应合演的双簧。如《时事新报》称:“该团与应通气,洪亦知之,故洪与应电谓须有‘激烈文章’,乃能索价,按其月日,正《欢迎团宣言书》发表前后之时也。”[105]《新纪元报》则谓:“上海欢迎国会团于二月中旬发表宣言书,应实阴与通谋,外面故猖狂论,以警政府,里面令洪以调停为名,向政府索钱。所谓‘激烈文章’,所谓‘价值’,及所书月日合之,当时情状丝毫不爽。”又云:“所谓‘要紧文章’,即指欢迎国会团事,所谓‘略露’,即指暗告政府,而所露之一句,即‘必有激烈举动’六字,言已暗告政府上海欢迎国会团必有激烈举动,不可不防,于是而下面索款之言可以牵入。前后针锋,遥遥相对,阅者正可玩味得之。”[106]然而,事实是,《欢迎国会团宣言书》早在1913年1月1日该团宣告成立时便已发表,而北大历史学系所藏袁氏密档中之《欢迎国会团第一次宣言书并驳书》又告诉我们,政府对于该团来历其实是清楚的,因该宣言书后明明写着发起人为何海鸣、尹仲材、李元箸、张汉英、江镇三等,与应、洪并无关系。[107]政府辨明书却说接到宣言书“莫名奇妙”,并说该团之发生“乃正应、洪辈所为”,“激烈文章”就是宣言书,可见政府一方面故意隐瞒解散国会团之真相,另一方面采取移花接木办法,将构陷“孙黄宋”之“激烈文章”与《欢迎国会团宣言书》混为一谈,并将构陷“孙黄宋”的责任完全推到洪、应身上。

洪述祖后来在法庭接受讯问时,也对“激烈文章”一语有过解释,他说:“至作一激烈大文章之句,系民国初建,南北分歧,有谓总统制者,有谓内阁制者,应夔丞作一篇总统制论说,邀赵总理呈递总统,此即谓之‘激烈文章’,非系含有他种意味。”[108]洪所谓应夔丞所作“总统制论说”一篇,即前文提及之《制定宪法之必要》呈文,反对《临时约法》所规定的责任内阁制,主张总统有解散国会之权。然而,此种讨论中国应行总统制还是内阁制的文章,在民初报刊比比皆是,称之为“要紧文章”可以,何能称之为“激烈文章”?洪述祖所言不过是故意将“要紧文章”说成“激烈文章”,从而掩盖其与应夔丞构陷“孙黄宋”的阴谋。

至于应、洪所谓“宋犯骗案刑事提票”,有报道说应夔丞曾告洪述祖,“宋在东京时曾假造钞票,为日政府拘索……洪闻之,居为奇货,拟一面取其凭据,向政府诈钱,一面要挟宋,令出巨款为偿”。[109]然而,宋“假造钞票”并未见诸任何记载,不过谣言而已。革命党人“捄炎”则解释,所谓“宋犯骗案刑事提票”,可能与宋教仁《间岛问题》一书在日本印行时之纠纷有关,他说:

此案证据中,及赵秉钧之通电,均有宋在日本“骗案刑事提票”之语,颇足滋不知者之谣惑。夫宋先生之学问道德为世所推,断无不可告人之事。而若辈却又明明指实“刑事提票”,此与泛称“劣史”二字者不同,鄙人于此事稍知涯略,不敢隐讳,敢告国人而释群疑。盖当间岛交涉发生时,清廷颇为注意,外务部尚书袁世凯即饬驻日钦使李家驹物色熟悉间岛情形之人才。其时遯初正从奉天脱难后,调查间岛情形完毕,著有《间岛问题》一书,署名宋练。李家驹不知其为遯初也,知是书尚未付印,急设法延见钝初,索稿阅之,甚欢,遂以报告袁氏。袁即电复李,嘱令遯初进京,许以不次之擢。宋佯许之,而以川资不足为辞。李即劝将所著书稿售与留学生编译社,由该社经理毗陵人某君接洽,以二百元购其稿,并未兼买版权。在遯初之意,不过欲《间岛问题》一书得以流行祖国,使同胞稍知间岛之历史地理,目的本不在金钱,更不在川资,盖自始未有进京受官之意也。惟当时同志中颇因此疑遯初有贰心于满清者,遯初不得已,往商诸该编译社经理,要求买绝版权费百元。该经理不允,遯初遂谓:贵社若不兼买版权,则我须自行出版。该经理诺之,于是遯初在报纸上登一告白,中有“革命党首领宋教仁所著《间岛问题》一书,为好友某君(即指该社经理)将去印行,因原书错误太多,故自行集资再印,务求精美,以餍阅者之望”之语。此告白发现,该社经理大为愤恨,遂指为撞骗,向日本警厅提起诉讼。后因版权本未买绝,当然不成罪案。今应犯等所指“骗案”,盖即此事,欲利用之以为倾陷之具,可谓心劳日拙矣。终之,此项“提票”无可收觅,且亦不足以为倾陷之资料,遂出于暗杀之计,稍有常识者类能知之。且该案发生时,李家驹曾有电致袁世凯,痛恨钝初,则此事不特洪、应所不知,即赵秉钧亦未必深知,知之者惟直接李家驹之袁世凯耳,然则今之欲收买“提票”而主谋陷害宋氏者,舍袁世凯其谁属哉![110]

徐血儿也说:“夫所谓‘宋骗案刑事提票’者,乃宋先生光明磊落,不愿为满清官僚所利用,而以未买绝版权之自著《间岛问题》一书,自行印行,为留学生编辑社经理某所诬控,未成罪案者,固无所谓‘撞骗’及‘刑事提票’也。今政府中知此事,惟袁世凯与李家驹耳。盖袁世凯忽忆及此事,以为是可以毁坏宋先生名誉者,乃密令赵、洪以巨款许应,使应收买此项提票也。此尤袁主谋倾陷之一大铁证也。”[111]此种解释同样不能成立,因构陷“孙黄宋”之“激烈文章”乃应、洪二人编造,并非“袁世凯忽忆及此事”而指使洪、应实施构陷阴谋。况且宋教仁印行其所著《间岛问题》,也不是什么“刑事”问题,袁世凯如何能让洪、应购得“宋犯骗案刑事提票”?而且,应夔丞声称“已向日本购孙黄宋劣史、黄与下女合像、警厅供钞、宋犯骗案刑事提票”,可后来却一直拿不出这些材料,可见所谓“宋犯骗案”,不过是洪、应为构陷宋教仁并骗取钱财面壁虚构的情节。

但有一个问题必须提出,即应夔丞明知自己手中没有可以构陷“孙黄宋”的所谓“物证”,那么,他难道不知道,拿不出“物证”就不可能从中央索取到款项吗?唯一的解释是,应夔丞当时判断袁世凯会先付款,让他去购买所谓“物证”。等款项到手后,他再和洪述祖设法构陷“孙黄宋”,敷衍袁世凯,给其一个交代。从洪述祖2月2日函要应夔丞“须于题前迳密电老赵索一数目”来看,二人确有先取钱后办事的想法。而这样做是基于既有的经验——5万元共进会遣散费就是袁世凯先付款,然后要应夔丞去办事,结果钱轻易落到了应、洪手中。只不过这一次应夔丞失算了,从接下来的案情我们看到,袁世凯似乎有所戒备,要求应夔丞先提供“物证”,然后再付款。于是洪述祖开始一次次催促应夔丞赶快将“物证”寄来,而应夔丞在短时间内根本无法回应,于是案情逐渐向另外一个方向演变。

五 构陷阴谋未果洪唆使应对宋“乘机下手”

在2月2日应夔丞向国务院发出“冬电”后,构陷“孙黄宋”计划即进入行动阶段。2月4日,洪述祖写信给应夔丞,向其讲述了袁世凯看到计划后的反应:

夔弟足下:冬电到赵处即交兄手,面呈总统,阅后色颇喜,说弟颇有本事,既有把握,即望进行云云。兄又略提款事,渠说将宋骗案情及照出之提票式寄来以为征信,用此飞函驰布。望弟以后用“川密”与兄,不必再用“应密”,缘(经)程君之手,即多一人也,且智老处手续不甚机密。此信到后,望来简电,“函到”二字足矣,或加“件照寄”三字,以杜邮局迟误之弊(连邮局亦须防)。手此,即颂台安。名心启。二月四日。[112]

对此函,《民立报》附加按语分析道:“按‘冬电’即应夔丞故为大言,以倾陷国民党重要人物之电。赵付洪,洪呈袁,袁阅后喜悦,可见袁忌嫉之念,蓄之至深,闻有倾陷之谋,即深叹为颇有本领。又可见洪、赵朋比为奸,无所忌惮。民贼之手段,其辣如此。然应所云‘骗案’及‘提票’,实皆子虚乌有之谈,倾陷不成,而暗杀之谋亟矣。”[113]此种分析大体可以成立,不过此时谈杀宋为时尚早。又,国民党人徐血儿云:“洪致应电有‘面呈总统,阅后色颇喜’及‘面呈总统、总理阅过’等语,而所谓‘既有把握,即望进行’云云,即袁嘱洪转应之言,是则大暗杀案非特经袁世凯预闻,而且由袁世凯嘉许,令应进行也。此袁世凯与赵秉钧为大暗杀案之元凶正犯之确证也。”[114]这显然是过度解读,与原函意思并不相符。另一国民党人宗良则视此函为“袁谋杀宋先生间接之铁证”之一,“虽百喙而不能辩”。[115]这一表述稍微严谨一些,但显然也理解有误。袁阅过“冬电”以后“色颇喜,说弟颇有本事”,证实了购买“宋犯骗案刑事提票”计划的确主要由应夔丞提出。“既有把握,即望进行”,与“东电”中之“似已操有把握”,和“冬电”中之“其一已有把握”,隐相呼应,尤可指实袁世凯确实看到了该构陷计划,并指示进行。但袁世凯并未完全相信应夔丞可以做到,故在洪述祖“略提款事”后,袁表示需要应夔丞将“宋骗案情及照出之提票式寄来,以为征信”。于是,洪“飞函”告应。这是洪述祖第一次催促应夔丞提供构陷宋教仁的材料。因为即将进入实施阶段,而且事属不可告人,故洪述祖为防泄密,叮嘱应夔丞以后改用“川密”发电,以防用“应密”时于程经世或赵秉钧处泄露消息。这说明赵秉钧、程经世虽与闻其事,但洪述祖因与赵、程关系并不密切,故对二人又有所提防。为防邮件泄密,洪述祖又要求应夔丞回电时只要简单写“函到”二字,或加“件照寄”三字即可,由此亦可见洪述祖确信应夔丞可以购到“宋犯骗案刑事提票”。为此,他“屡次函电促其进行,催取此件”。[116]洪述祖此时既谋求获取“宋犯骗案刑事提票”,则其无杀宋之意可知,否则直杀之可耳,何必多此一举。

对2月4日函,洪述祖1913年5月在青岛接受德国胶澳审判厅讯问时,曾试图推翻。其供词云:

二月初四日余致应书于上海,称余已将此事报告大总统,大总统面有喜色云云。而实则余并未如此办过。余如此写信,不过欲激动应耳。余又称大总统曾言须将该案详情查明,并须觅得拘票照片作据等语。[117]

洪、应合谋构陷“孙黄宋”,主要目的之一是借机向政府索款30万元,在当时财政极度困窘的情况下,这个数目可以说是一笔巨款。倘若真如洪述祖所言,他并没有将构陷计划报告袁世凯,则没有袁世凯之批准,30万元从何而来?洪、应谋利之目的又如何能够达到?因此,其说法根本经不起推敲。洪在青岛德国法庭接受讯问之时,正值各方强烈要求政府将其引渡归案,洪述祖极力否认他与应夔丞构陷国民党领袖的计划得到袁世凯支持,不过是为了自己不被引渡归案而与袁、赵讨价还价的结果,本书第六章将专门论述这一问题。

继2月4日函后,洪述祖又于2月5日给应夔丞发出一电:

冬电中央,即此进行。迅即寄宋骗案由、提票影片,藉可请款,仍旧折三分一。应将实在情形先电覆。初五日。荫。[118]

由此电看,洪述祖相信应夔丞很快就可以搞到“宋犯骗案刑事提票”,因此要他迅即寄来,“藉可请款”。“应将实在情形先电覆”,则可见洪述祖迫不待之心情。这是洪述祖第二次催促应夔丞提供构陷宋教仁的材料。“仍旧折三分一”为二人约定的瓜分所得款比例,洪得三分之一。“仍旧”二字说明二人此前已有合作谋利之事,此次同样以谋利为主要目的。在洪、应往来函电中,有好几封内容是关于二人合谋以低折扣购买政府公债票之事,说明谋利确为洪、应合作的主要目的。不过,关于低折扣购买公债票的函电都是在2月5日电之后才出现的,因此,此电所透露的二人此前合作谋利,应当就是指上年末本年初以解散共进会为名在京骗取政府5万元经费之事。

洪述祖发出2月5日电时,应夔丞刚好离开上海外出,直到2月8日,该电方由应夔丞妻子薛氏抄寄应夔丞。[119]因为一直没有接到应夔丞回音,洪述祖又在2月8日写了一封短信给应夔丞:

夔弟足下:函电谅已入览。日内宋□有无觅处,中央对此似颇注意也……手颂台安。小兄观川手启。二月八日。[120]

这是洪述祖第三次催促应夔丞。原电“宋”字后面“□”字模糊不清,似“案”字,又似“辈”字。《民立报》直写为“辈”字,并解释道:“此函所云‘宋辈有无觅处’,当即应夔丞所捏称宋先生之‘骗案’及‘刑事提票’也。‘中央似颇注意’,足见袁、赵蓄意倾陷宋先生,无时或忘。”[121]《中华民报》也将“□”直写为“辈”,但解释与《民立报》截然不同,认为“此函系二月八日之函,其时袁、赵杀宋先生及其他诸人之意已决,故有中央‘似颇注意’之辞,‘宋辈有无觅处’,则探宋先生之行踪是也。逆谋非一朝一夕矣”。[122]如上所析,袁、赵此时正谋构陷“孙黄宋”,并无杀宋之意,故《中华民报》之说不能成立。“□”字以笔者判断,亦必为“案”字无疑,而非“辈”字,盖若为“宋辈”,则指孙、黄、宋诸人,若为“宋案”则指“宋犯骗案刑事提票”,国民党为合法政党,孙、黄、宋皆国民党要人,行踪公开,并非通缉要犯,岂能无觅处?即便要觅孙、黄、宋,也不必非由应夔丞,可见《中华民报》之说并无道理。函中“中央”二字,当然既包括袁,也包括赵。“中央对此似颇注意”一句,政府方面辩称“纯系昔日书吏撞木钟技俩”,[123]或“纯系洪之主观”。[124]然而,这不过是政府方面试图撇清袁、赵与构陷国民党领袖阴谋相勾连的说辞。既然袁对应购买“宋骗案”材料说“既有把握,即望进行”,那么洪对应说“中央对此似颇注意”,也就有了根据,说明购买“宋犯骗案刑事提票”计划已经吊了袁、赵胃口,同时洪述祖对应夔丞如此讲,也是为了催促其尽快提供“宋骗案”材料。由“日内”二字可见洪主张此事办理越快越好。但“有无觅处”四字又透露出洪对应有无把握搞到“宋犯骗案刑事提票”,已经有所怀疑。

到了2月11日,洪述祖又有一函给应,提醒应夔丞:

宋件到手,即来索款,勿迟。[125]

政府方面对此函的解释是:

此电(实为函——引者)乃专指谋买“宋骗案提票”事,别无他义。“宋件”二字断非指取其性命而言。洪则假政府以嗾应,应则制宋以要洪,皆洪、应之诡计,政府正堕雾中未知也。如谓政府早有杀宋宗旨,则欲杀竟杀耳,乌用先得“宋件”,后再言杀乎?[126]

“宋件到手”非指取宋性命的解释是对的,但说政府对洪、应谋买“宋犯骗案刑事提票”之事不知,则与事实不符。此解释实际上是要掩盖政府与洪、应合谋构陷“孙黄宋”的事实。

2月11日函是洪述祖继2月4日函、2月5日电及2月8日函后,第四次催促应夔丞提供“宋骗案”材料,以便向政府索款。此后,洪述祖对应夔丞一直没能提供“宋骗案”材料大概已经有些失望,故在接下来的十天中,洪述祖既未给应写信,也未给应发电。直至2月22日,洪述祖才又给应夔丞发去一封包含了八项内容的长信,其中有两项内容如下:

一、近日国民党有人投诚到中央,说自愿取消欢迎国会团云云(云是原发起人),大约亦是谋利(不由我辈,另是一路),于所图略加松劲,然亦无妨。

一、请款总要在物件到后(国会正成立之时,不宜太早太迟),为数不可过卅万,因不怕紧只怕穷也(借款不成)。[127]

函中第一项所言如此露骨,可谓洪、应借机谋利铁证,足见“洪与应假解散国会团一事见好政府,从中渔利,处心积虑已久,故一闻有人自欲取消该团,不由若辈经手,恐渔利之术,不免中败,故有‘松劲’之说云云”。[128]“超然百姓姚之鹤”对此有一段极为精彩的批评:

按详观本条正文及夹注,则洪、应二人之狼狈为奸,其利用南北之隔绝,感情之不洽,因是居中簸弄,为渔利计,固已昭然若揭矣。观其云“大约亦是谋利”,而夹注则又云“不由我辈,另是一路”,是明明不以谋利为讳矣。而其居心之最险恶者,抑若深恐欢迎团立时解散,则我辈必无可挟,所图必致松紧,因重以为忧者。噫,此辈狗彘不食,本无天良之发现,然天下本无事,由若辈介居南北之间,造谣生事,使国家陷于分崩之象,已可杀矣。乃见大局略有转机,而若辈复以私图之不遂,致生种种觖望之词,是其居心之不可闻问,无日不以构成南北之恶感为事,而宋案即缘此生。即此数语观之,洪、应之为共同犯,而此外别无主使之人,尤可见矣。[129]

对函中所谓“近日国民党有人投诚到中央,说自愿取消欢迎国会团云云(云是原发起人)”,国民党人予以否认,认为这是洪述祖在造谣,称:“本党光明磊落,何谓‘投诚’?‘自愿’取消国会团,何所据而云‘自愿’?洪述祖造谣兴谤,其肉真不足实〔食〕矣。”[130]然而,由总统府秘书张一麐给江苏都督程德全的密电可知,的确曾有人到中央代欢迎国会团发起人尹仲材传话,表示投诚之意。张在密电中告诉程德全:“有个叫岳嗣仪的人,到北京来,秘密晋谒了赵秉钧总理,说他在上海和尹仲材辩论了很多次,经过他的努力劝说,尹确实有悔过的表示,只是附从他们的人很多,解散需要经费,但听说要得不多,只是万把块钱。已经把情况向项城(袁世凯)汇报了,认为您就近根据情况解决比较容易下手。岳已经回到南京,请您酌情办理这件事。”程德全复电说:“欢迎国会团这件事,已经有人来索要过三千元了。这个团并没有什么价值,所以我没有答应他们办理。梁士诒(总统府秘书长)来南京的时候,也谈了这件事,他已经答应到上海后看情况办理,你们如果直接打电报给他,比较方便,也比较快。至于岳君来南京的话,我也会问问他情况。”[131]洪述祖能够得到这一秘密情况,并告诉应夔丞,再一次证明他与总统府之间保持着紧密关系,其消息有可能直接来自袁世凯,也可能来自张一麐。

从“自愿取消”“不由我辈,另是一路”可知,洪、应不过欲借政府解散欢迎国会团之机骗钱而已,并没有与该团接洽解散事宜,反而很担心该团解散,使他们失去骗钱机会。2月22日函在刺宋案发生不久后公开,使欢迎国会团得以澄清1月底外间所传该团曾受洪述祖运动解散之谣言,为此该团于3月27日特别发表如下通电:

北京国民党本部、民主报、国风日报、中国报、新闻团转津京各报、国会议员诸君鉴:窃本团始终主张国会自行集会,根据法律,宗旨纯正,以故南北议员,一时名流,翕然和之,而团员之艰苦进行,持之不懈,尤为海内所共谅。讵意自南北报纸揭载内务部秘书洪述祖挟资南下之风说以来,众指本团受其运动,诬蔑之语,时有所闻。夫三言杀人,曾母投梭,同人之贤,不为〔如〕曾子,而洪述祖挟资南下之事实,宁止三言。此本团无端受谤之往日事也。迩者刺宋案破获,乃知应夔丞曾与洪述祖在申接洽,且洪又挈应北上,程苏督亦有洪曾向渠保荐之证言。则知当日各报所载,谓洪述祖运动本团之误会,在今日已不辩自明。为〔惟〕恐远近犹未周知,特此恳登大报,藉为声明。至于本团进行一节,仍不少懈,而刺宋案之关系如何,祈议员分外注意,即日南来,筹备开幕事宜,是所为切盼。余详第二次宣言书。欢迎国会团。感。[132]

电文声明该团并未受洪、应运动解散,虽然是事实,但谓“团员之艰苦进行,持之不懈”,显与事实不符,作为该团发起人之一的尹仲材为谋利而于2月中旬通过岳嗣仪向政府输诚,便是明证。故2月17日《顺天时报》有该团“设立之初,风说种种,议论纷纷,耸动世人耳目,尔来该团消息渐归稳静”的报道。[133]吴稚晖甚至说早在1月下旬该团在上海就已没人当回事,要北方“不理他这事”。[134]从2月20日起,天津《大公报》开始刊登由叶公绰等十余人共同草拟的《铁路欢迎国会议员入京特别广告》,连登近两个月;从2月23日起,该报又刊登丁平澜等草拟的《正太、汴洛两路加入欢迎国会议员广告》,亦连登近两个月。[135]于是,欢迎国会团渐趋沉寂。上电末号召议员“即日南来,筹备开幕事宜”,不过欲借刺宋案发生后群情激奋之机,试图再起,然该团早已是强弩之末,大约十日后,第一届国会在北京正式召开,该团遂销声匿迹。

对于洪述祖2月22日函中另一项内容,《民立报》解释道:“‘请款总要在对象(原函实为‘物件’二字——引者)到后’,此‘对象’即指宋先生之生命;‘为数不可过三十万’,故三月十二日(实为三月十三日——引者)应致洪函痛陈去宋之必要,谓‘余产拼挡,足可挪拨二十余万’,盖即以洪所示之数,向袁、赵索偿也。”[136]《中华民报》也认为“请款总要在物件到后”,“与‘宋件到手,即来索款’及‘题前迳电赵袁索一数目’前后相联,盖杀宋前虽索数,杀宋后须索款也。”[137]近人方祖燊有更进一步的解释,认为:“‘对象’指宋教仁生命。括号内的文字‘国会成立之时,不宜太早太迟’……可见暗杀的时间表,此时业已定下。袁世凯在国会召开之前,电催宋入京共商国是,用以配合其阴谋,三十万为杀宋代价的限额。”[138]以上三种说法均大误。3月13日应致洪函容后再论,2月22日函中所谓“物件”仍然是指“宋犯骗案刑事提票”等材料无疑,断非指“宋先生之生命”,因“物件”与“到后”二字相连,若指“宋先生之生命”,则“物件到后”岂不意味着须将宋先生尸身送往北京,方可请款?如此则尚有何秘密可言?袁、赵至愚,当不为此。“因不怕紧只怕穷也(借款不成)”是说政府如果只是财政紧张还不要紧,但因对外借款未成,政府现在实在是穷,因此请款不能太狠,“为数不可过三十万”。之所以限以30万元,是因为2月2日“应密冬电”中曾提到孙、黄派人到日本,愿出30万元买毁“孙黄宋劣史”“宋犯骗案刑事提票”等,向政府请款30万元即以之为据。至于请款时间,洪述祖之所以强调在“国会正成立之时,不宜太早太迟”,《国民月刊》的解释是:“盖彼时五国团之大借款可以胁迫国会通过,夫然后杀宋之酬劳可得,一若逆料大借款可以唾手而得也。”[139]如上所析,此函所谓30万元并非杀宋酬劳,但洪述祖等待国会开后大借款通过,以便索款,则是有可能的。当然,更大的可能是,洪述祖欲待国会开后,议员们准备草拟宪法及选举正式大总统工作之时,忽然抛出“宋骗案”材料,从而给国民党议员以打击,使相关工作朝着有利于袁世凯方面发展,从而借机向政府索取30万元报酬。[140]

2月22日函是洪述祖第五次催促应夔丞提供“宋骗案”材料。此后大约有两个星期,洪述祖没有函电给应夔丞,直至3月6日,洪述祖才又自天津向应夔丞发出如下一函:

夔弟足下:近日叠接下关所发二月廿五号各信(计五件,并《民强》领纸),又接上海顺德里信,又驻沪巡署信计二件。此刻内中财政万窘,而取之法,手续不甚完好。如除邓一案,须将其反对各报先期邮寄,并如何决议办法(此刻近于无征不信),并可在《民强》登其死耗,方是正办。至印件言之在先,此刻既原件无有,连抄本亦未到,殊难启齿。足下明眼人,必须设一妥法(总以取印件为是);或有激烈之举(譬如邓系激烈,似较好办),方可乘机下手也……属《民强》逐日寄我一份为盼(交妥邮,今年阴历正月起)。观川启。三月六日。[141]

此函乃宋案证据中最关键之函,其内容已不再只是催促应夔丞提供所谓“宋骗案”材料,而是出现了关于“除邓”一案的表述。此案在宋案证据中仅此函提到过,案情不明。时人对宋案证据的各种解释也多不及此函,似乎此函与宋案关系不大。惟《民立报》曾分析道:“此函所云‘除邓’,未写明何人,然以事实揣之,必为《中华民报》邓家彦君。邓君主张激烈,不畏强御,其为袁、赵所忌无疑。然杀邓君而以杀耗登《民强报》,《民强报》讵肯为之作此大逆机关乎?是又太忍矣。”[142]《民立报》国民党人显然不知,《民强报》其实早已在袁世凯金钱支持下被洪述祖、应夔丞收买了。邓家彦所供职的《中华民报》也认为:“此函所谓‘除邓一案’者,自其语意观之,当为邓君家彦。”[143]不过,应夔丞后来在上海地方审判厅供称,邓“系邓良财,因在外招军,经其报告中央,由徐州军官捕杀”。[144]洪述祖则于京师高等审判厅供称,“除邓”之函系赵秉钧令其代发的,“赵总理曾对其说明邓之名字,伊因日久忘记了”。[145]其实,细读洪函中“除邓一案,须将其反对各报先期邮寄”一句,可理解为:“除邓”之前,“须将登载其反对政府文字各报先期邮寄”。既然可于各报发表反对政府文字,则“邓”为文人而非武人可知,《民立报》推断“邓”为《中华民报》邓家彦就有很大可能,因该报正是以登载激烈反袁文字著称。不过,《民立报》和《中华民报》都只是就“除邓”对象为谁而论,并未注意到洪述祖何以在此函中忽然提到“除邓”一案。

由该函看,洪述祖是在收到应夔丞2月25日自下关所发各信,以及上海顺德里信、驻沪巡署信等一系列信件之后,在回复应夔丞时提到“除邓”一案的,这就说明,“除邓”一案在此前洪、应往来信件中很可能曾经提及,否则洪述祖于回信中忽然提及“除邓”,应夔丞将不明所以。退一步讲,即使洪、应此前往来信件不曾提及“除邓”,应夔丞也一定对此事有所了解,否则洪述祖不会以“除邓”这样的机密事件为例,来向应夔丞说明如何从中央领款。

洪函云“此刻内中财政万窘,而取之法,手续不甚完好”,意思是,现在中央财政万分困难,而我们取款的手续不甚完好,因此难以取款。紧接着,他举例告诉应夔丞,应当如何做才能取到款。他说:“如除邓一案,须将其反对各报先期邮寄,并如何决议办法,并可在《民强》登其死耗(此刻近于无征不信),方是正办。”也就是说,若要“除邓”领款,必须将登载“邓”反对政府文字之各报先期邮寄,并就如何“除邓”提出办法,“除邓”之后还要在《民强报》登其死耗,这样才好领款。洪述祖举这个例子,是针对应夔丞迟迟未能提供构陷“孙黄宋”的材料而言,尽管两者性质不一,但都以从中央攫取款项为目的,从中央角度讲,都需要看到实际成效,方可给款。故洪述祖紧接着写道:“至印件言之在先,此刻既原件无有,连抄本亦未到,殊难启齿。”所谓“印件”即“宋犯骗案刑事提票”等,既然原件、抄本都没有,“殊难启齿”向中央要钱。

接下来,洪述祖提出两个办法,供应夔丞选择:“足下明眼人,必须设一妥法(总以取印件为要);或有激烈之举,方可乘机下手也(譬如邓系激烈,似较好办)。”前半句洪述祖仍然要求应夔丞设法取得“印件”,不论原件、抄件均可,这是洪述祖第六次催促应夔丞。但自从2月2日应夔丞于“冬电”中向国务院报告已向日本购买“宋犯骗案刑事提票”等材料以来,已经过了一个多月,中间虽经洪述祖一次次催促,应夔丞始终未能提供材料,洪述祖对此显然已不抱多大希望,他甚至可能已经意识到了应夔丞是想“空手套白狼”。事情到此,本应有个了结,可洪述祖却不这么想,他需要向袁世凯有个交代,更主要的是他并不想放弃谋取私利的机会,于是头脑中开始生出邪恶想法,笔锋一转,向应夔丞提出了另外一个办法,即“或有激烈之举,方可乘机下手也”,其实就是“或宋有激烈之举,方可乘机下手也”之意。洪并举例:“譬如邓系激烈,似较好办。”意思是,“邓”这个人反对政府主张激烈,所以比较容易找到下手机会,而宋并非激烈之人,所以需要在宋“有激烈之举”时,“方可乘机下手”。[146]不论“邓”为邓良财,还是邓家彦,所谓“除邓”“登其死耗”,均指置“邓”于死地无疑。洪述祖以“除邓”为例,向应夔丞指示无法提供“宋骗案”材料时对付宋教仁的另一办法,已明确露出杀害宋教仁之意。而且,洪述祖自此以后给应夔丞的函电中,“关于提票之事,并无一语道及,可见毁坏名誉之意思,业已变更”,[147]杀宋之意,自兹确定。

需要指出的是,洪述祖转而产生杀意,除了上述原因外,还有一个原因,或许是欢迎国会团经过三个多月的纷纷扰扰,渐归沉寂,也使他不得不另谋对待国民党领袖的办法。总统府秘书长梁士诒曾于2月底在香港的一次演说中提到,有人问他欢迎国会团有无势力,梁回答说:“此系三五人把持,必不足为国会碍,现各省国会议员抵京者已有二百名外,广东也已到七人,正式政府必不致改期。”[148]一般舆论也认为:“该团体声焰虽炽,然其实绝非有力团体,不但革命巨子与该团无涉,且该团主义万难贯彻,势力渐归弩末。其中实状,早为明眼人窥破,故政府召集议员,组织议会,夷然进行,毫无窒碍。”[149]洪、应二人原本欲借政府欲解散欢迎国会团之机,操弄宪法起草,并损毁国民党领袖声誉,从而向中央索取30万元报酬,现在该团既然“势力渐归弩末”,甚至其发起人都向中央投诚,而二人又无法搞到所谓“宋犯骗案刑事提票”,因此不得不“于所图略加松劲”。但洪述祖显然不想放弃谋利机会,因此他很自然地想通过别的手段谋取利益,杀宋之意由此发生。

另须指出的是,应夔丞在受审时将“邓”说成邓良财,似有防止法官将“除邓”与“杀宋”关联之意,因应夔丞口中之邓良财为一武人,而宋教仁为国民党之思想家、活动家,两人差别实在很大,很难让人把二者联系起来。洪述祖则在1918年受审时,一方面将3月6日函说成是已经死去的赵秉钧授意,企图卸责于赵,掩盖其造意杀宋的事实;另一方面又称自己忘了“邓”之名字,回避应夔丞所谓“邓”即被徐州军官“捕杀”之邓良财的说法,以免法官由“除邓”联想到“杀宋”,其做法与应夔丞可谓异曲同工;洪甚至莫名其妙,将“邓”说成一“州官”,故意扰乱法官视线。[150]洪又说:“其‘激烈之举’者,非武力之激烈,亦系用文字鼓吹之激烈。”[151]试图否认“邓”为被杀之武人邓良财,却不料弄巧成拙,暴露出“邓”之激烈乃“用文字鼓吹之激烈”,然则非指《中华民报》邓家彦而谁?这样一来,“除邓”并“登其死耗”于《民强报》,不就是暗示要“杀宋”吗?京师高等审判厅1918年对洪述祖的二审判决,虽然采用了应夔丞的供词而未确认“邓”为邓家彦,但也指出:“‘邓’字既系邓良财,且死于被杀,洪述祖以之引譬‘激烈之举’,其为教唆应夔丞以‘除邓’之法除宋,事实已属明确。”[152]应该说这样解释基本还是正确的,未为洪述祖之诡辩所迷惑。[153]

宋案发展至此,毫无疑问,案情开始发生重大转折,由构陷“孙黄宋”,特别是构陷宋教仁,开始转向对宋“乘机下手”。洪述祖作为杀宋造意人确定无疑,他在3月6日函末要求应夔丞转嘱《民强报》“逐日”寄其一份报纸,意思就是说,在接下来的日子里,他将要密切关注该报何时会登载宋教仁“死耗”了。宋教仁的命运如何,接下来就将取决于应夔丞如何回应洪述祖3月6日函了。

六 应提低价购买“八厘公债”变相索偿

洪述祖在3月6日函中指示应夔丞可以乘机对宋下手后,在接下来的一个星期中,二人有数封函电往还,内容皆系关于低折扣购买公债票之事,案情似乎忽然变得与杀宋毫不相干,实则关系极大。首先是3月10日,应夔丞以“川密”向洪述祖发出如下一道电文:

北京椿树胡同洪荫芝君:川密。八厘公债,在上海指定银行缴足,六六二折,买三百五十万,克日成交起息。请呈转,当日复。夔。蒸。[154]

电中所云“八厘公债”,在民国初年中央政府共发行过两种。一种是由南京临时政府发行的“中华民国军需公债”,于1912年1月8日经南京临时参议院议决,由临时大总统批准。正式发行日期为2月2日,发行定额1亿元,年息8厘,“由中央政府财政部发行,分派各省财政司劝募”,“照票面价格,无折无扣”。“此项公债专以充临时军需及保卫治安之用”,“以国家所收钱粮作抵”,“自发行第二年起,每年偿还五分之一,至发行后第六年还清”。[155]另一种名为“中华民国八厘公债票”,实际上是在南北统一后承接原南京临时政府“中华民国军需公债”而来,由财政部于1912年11月15日印制告竣,经参议院议决、临时大总统批准,计划于是年12月1日正式发行。发行定额仍为1亿元,年息8厘,主要用以“充临时政府及保卫治安之用”,“由中央财政部发行,各省劝募”,“照面实收,不折不扣”,“以国税作抵”,“自发行第二年起,每年偿还五分之一,至第六年还清”。[156]应夔丞电中所云“八厘公债”,指的就是这种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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