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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洪应合谋杀宋惨剧之酿成.3

作者:尚小明 当前章节:15698 字 更新时间:2026-6-14 12:24

在洪述祖刚刚于3月6日函中指示应夔丞可以乘机对宋下手,且二人此前并未就购买公债票事有过函电往来的情况下,应夔丞忽然发出“蒸电”,要求以六六二折的低价购买350万“八厘公债”,实际上是顺着洪述祖3月6日函中所谓“此刻内中财政万窘,而取之法,手续不甚完好”一语而来的,是向洪述祖提出对宋下手的条件。换言之,就是借政府财政窘困之机,表面上为政府分忧,实则变相取利,以此作为对宋下手的回报。按应夔丞提出的折扣计算,他只要缴231.7万元,就可买到350万元“八厘公债”票,获利118.3万元,这还不包括利息在内。由应夔丞要求洪述祖“呈转”来看,他相信对宋下手是中央意思,故欲借机发财。

洪述祖对应夔丞提出以低价购买公债,似有些出乎预料,也许他意识到了这是应夔丞在提条件,但仍然需要确认。同时,应夔丞欲购“八厘公债”,可能也让他有些不解,因为“八厘公债”当时已经停售,根据《神州日报》所登《国务院日记》,2月4日财政部发函中,就有“八厘公债票早已停售,请转行伊犁冯代表知照”一件。[157]洪述祖应当掌握了这一情况,故他于3月11日回电应夔丞道:

上海文元坊应夔丞:川密。“蒸电”来意不明,请详示再转。荫。真。[158]

应夔丞接电后,于当日拟好如下电文,然后于3月12日发出:

北京洪荫芝:川真悉。要买中央八厘息债票三百五十万,每百净缴六十六万二,沪交款。先电复。十一。[159]

这次应夔丞明确告诉洪述祖,自己要以六六二折购买中央八厘息债票350万元,但他仍未挑明这是对宋下手条件,因为他相信,洪述祖明白其中意思。显然,应夔丞并不知道“八厘公债”已经停售,故3月13日,洪述祖又以“川密”发一电与应,内容如下:

上海文元坊应夔丞:川密。“蒸电”已交财政长核办,债止六厘,恐折扣大,通不过。燬宋酬勋位,相度机宜,妥筹办理。荫。十三。[160]

此件电底向电局调取,由捕房照“川密本”译出,第四次会审时,由电局总办唐元湛到廨呈堂。[161]电中所提“六厘公债”,在清末民初中央政府也发行过两种。一种名“爱国公债”,于宣统三年(1911)十一月由清政府发行,发行定额3000万元,年息6厘,“由部库担保”,偿还期9年。进入民国后由北洋政府接续办理。[162]另一种名“民国元年六厘公债”,但直至1913年2月20日方由大总统发令公布相关条例。根据条例,“民国元年六厘公债”发行定额2亿元,年息6厘,用途为“拨充中国银行之资本”,并作“整理各种零星短期借款”及“整理各省从前发行之纸币”之用;“由财政总长依财政上之便宜”分期募集之,“以全国契税、印花税为担保”,“公债价格每额面百元,以九十二元收入为最低价格”;“五年以内只付利息,五年以后,三十年以内,用抽签法偿还原本”。[163]洪述祖所谓“六厘公债”,指的就是这种。正是由于“八厘公债”票早已停售,因此,洪述祖才告诉应夔丞“债止六厘”,也就是说,只有“六厘公债”,并无“八厘公债”。而“六厘公债”最低只能以九二折售出,应夔丞要求以六六二折购买公债,价格实在太低了,故洪述祖复电中又有“恐折扣大,通不过”之语,预为将来向应夔丞回复留下余地。同时,因为担心低价购买公债不能成功,洪述祖这才转而抛出“燬宋酬勋位”以为诱饵。由此可见,洪述祖3月13日电看似由前后两句完全不相关联的内容构成,实则两句之间有着极为紧密的逻辑关系。一直以来,研究者征引或解释宋案证据时,或只引此电后半句,以为前半句与宋案无关,或虽引前半句而对前后两句之间的关系完全没能揭示,实在是极大的错误。至于“燬宋酬勋位”,就是杀宋酬以勋位之意,其内涵下节再予详论,此处暂且不谈。

关于洪述祖3月13日“川密”电,1918年12月京师高等审判厅对洪述祖一案二审判决书说:

查洪述祖于三月六日发信教唆杀宋之后,应夔丞迄无答复,洪述祖又继以此电,其恐应夔丞未肯听命,故以酬勋为劝诱之手段,使其发生杀宋之决心,毫无疑义。[164]

这一解释大体正确,但从“应夔丞迄无答复”一句来看,法官显然没有意识到“燬宋酬勋位”与应夔丞要求购买公债票之间的逻辑关系,因此没有把应夔丞3月10日致洪述祖“川密蒸电”视为对洪3月6日来函的答复,自然也就不会把洪述祖3月13日“川密”电视为对应夔丞3月10日致洪述祖“川密蒸电”的回复。

在收到洪述祖3月13日来电当天,应夔丞给洪述祖回了一封长信,该信包含多项内容,其中第一项所述如下:

前电述明中央第一次上年九月间所出之八厘公债票,外间展转出卖,每百万只卖六十五万。今以过付之日起利,夔处亲戚刘、胡、薛三家承买,愿出六六二,即每百万出实羊〔洋〕六十六万二千元,在上海中央指定之银行克日过付,共要公债三百五十万元。盖该三家合以各家戚友,将外国银行存款一例提出,因见临时期内见政府财政之窘,藉此补助,夔处并不扣用。乞转呈财政长,从速密复(夔费半月之功夫得此一票,专为补助中央财政之计,乞注意),夜长梦多,日久又恐变计。[165]

由于此信原件被捕房在应夔丞宅中搜出,因此它是否寄给了洪述祖,就成为一个问题。程德全等人在证据检查报告中对此信有如下描述:

此函共三纸,首尾均不署名,每纸骑缝俱盖有应夔丞印章,信封面盖有“特任巡查长应”红戳,并附有裁断《民立报》《时报》各一纸。惟存而不寄,是否中止,或另行缮发,均未可知。[166]

不过,在1918年11月23日京师高等审判厅问到此信时,洪述祖表示,“此信确经收阅”。[167]据此可知,应夔丞家中所获是信的原件,其内容已经“另行缮发”给了洪述祖。

所谓“八厘公债票”印制告竣是在上年阴历十月初,因此,信中“九月间”准确讲应是“十月间”。由于洪述祖在3月13日电中只说“债止六厘”,并未说“八厘公债”已经停售,应夔丞显然误以为洪述祖没搞明白,甚至可能认为洪述祖是在和他讨价还价,想从中获取两厘利息的好处,因此写了这封更详细的信件,继续要求洪述祖帮忙购买“八厘公债”,称该公债“外间展转出卖,每百万只卖六十五万”,而他家亲戚则愿每百万出66.2万元购买,财政部应该满意了。应夔丞并强调,是他家刘、胡、薛三家亲戚及其他戚友购买公债,借此补助政府财政之窘,“夔处并不扣用”,也就是说他并不从中得利。紧接着,在该信后面,应夔丞忽然又提到:“近住在同孚路黄克强家,又为克强介绍,将私存公债六十万,由夔为之转抵义丰银行,计五十万元(外有各种股票,时值四十余万),为遯初之运动费,并不问其出入。”[168]此事真假姑且不论,应夔丞的目的似乎是在暗示洪述祖,自己有路子将公债票以“八三三折”兑换为现金,以此诱使洪述祖办理低折扣购买公债票之事。若按这个比例计算,应夔丞如能以“六六二折”,也就是以231.7万元购得350万元八厘公债票,然后再以“八三三折”转抵义丰银行,那么,他转手就可获利59.85万元。

不过,有一事令人怀疑,即231.7万元现金在当时属巨款,应夔丞的“刘、胡、薛”三家亲戚及其他戚友,是否真有此巨款购买350万元公债票?共进会遗存档案向我们透露了背后的秘密。原来,早在2月23日,就有日本“藤木商会”想通过应夔丞购买300万元中华民国公债票,应夔丞随后派死党吴乃文与“藤木商会”商谈,双方于3月15日最后达成购买350万元公债票的协议。[169]这就是说,应夔丞在3月10日给洪述祖发出“蒸电”,要求购买350万元公债票之时,他帮“藤木商会”购买公债票之事也在商谈中。应夔丞3月13日函中所谓“夔费半月之功夫得此一票”(从2月23日以后算起),指的就是这件事。显然,应夔丞试图通过购买公债票一举两得,一方面帮“藤木商会”的忙,另一方面又可以变相获取杀宋报酬。

按照应夔丞与“藤木商会”最后达成的协议,应夔丞帮“藤木商会”以“六八折”购买中央政府公债票350万元,扣一成为“南北佣费”,“限七天交银付票”,“随时起利”。[170]据此计算,“藤木商会”需要拿出238万元现金,其中23.8万元为佣金。但要注意的是,应夔丞向洪述祖提出的是以“六六二折”购买350万元公债,也就是说需要支付现金231.7万元,这样应夔丞又可以从中获取6.3万元现金差价,加上佣金,应夔丞总计可获现金30.1万元。这个数字与当初应夔丞欲借购买所谓“宋犯骗案刑事提票”等材料向中央索款30万元恰好相符。

由此可知,应夔丞所谓“该三家合以各家戚友,将外国银行存款一例提出”,用以购买公债,“专为补注中央财政计”,以及“夔处并不扣用”云云,完全是冠冕堂皇的谎言,他的主要目的就是借机获取私利,并且不许洪述祖染指。应夔丞所谓“为克强介绍,将私存公债六十万,由夔为之转抵义丰银行,计五十万元”云云,显然也是谎言,因为他若真有本领以“八三三折”将公债票兑换为现金的话,他完全可以利用“藤木商会”的资金,将所购公债转手抵押给义丰银行,这样“藤木商会”和他本人,就可以转眼间获得更高的回报。那么,他又何必在乎八厘债息,要求“克日成交起息”或“以过付之日起利”呢?

七 洪抛“燬宋酬勋位”诱饵

如上节所言,在应夔丞提出以“六六二折”购买350万元公债票后,洪述祖一方面以“债止六厘,恐折扣大,通不过”回复应夔丞,另一方面又恐应夔丞因此对杀宋一事持消极态度,故紧接着在3月13日“川密”电中抛出“燬宋酬勋位”以为诱饵,催促应夔丞“相度机宜,妥筹办理”。此为宋案案情发展过程中一个关键之点,也是较难解释之点。有人将此解释为“洪犯造意杀宋之起点”,[171]但如前所述,洪述祖早在3月6日函中便明露杀意,因此这一解释并不准确。当然,洪述祖本人始终不承认“燬宋”是要杀宋。1913年5月3日,他由青岛发表通电,曾专就“燬”字进行解释说:“‘燬人’二字系北京习惯语,人人通用,并无杀字意义在内,久居京中者无不知之,岂能借此附会周内。”[172]同月在接受青岛德国法庭讯问时又说:“余意不过系购买宋曾犯罪之证据,余所用之‘燬’字,因系北京通用语,故用之,该字并无杀人之意在内,仅系毁人名誉。又普通燬坏之词,即如衣裳燬了,即系燬坏之意。”[173]1918年在接受京师地方审判厅讯问时,洪述祖仍坚持谓:

“毁宋酬勋”之句,系与应夔丞同谋毁损宋教仁之名誉,以作其组阁之障碍,非欲将宋教仁杀死,且此“毁”字仅系“毁损”之“毁”,非“消燬”之“燬”。再,欲毁损伊之名誉者,亦非出我本心,实系赵总理授意。当际我为赵之寮属,系含有一种服从之旨,且内有“酬勋”之语,更显非我本旨。何也?际兹我仅为内务秘书,何能有酬以勋位之权?由此论断,其语气决非我之本心。[174]

今人也有赞同洪说者。如张永认为:“‘毁’字是指诽谤,并没有杀害的意思……当时以北京话为官话,白话文也以北京话为基础,此处‘毁’字即出于北京口语。查专门字典《北京话词语》,‘毁’字有两个意思,第一即‘败坏他人名声’,比如‘我们能捧人,也能毁人。’第二为‘使人受精神、经济损失’,并没有杀害的意思。”由此,他认为洪述祖的“这个自辩是可以成立的”。[175]网文作者芦笛则说:“我已经在《“毁宋酬勋”考》中指出,其实那‘毁宋’的‘毁’字在文言中是‘毁谤’之意,指的是毁了宋的名声,并非‘杀宋’。杀宋的建议是应而不是洪反复提出的,洪在接到应的建议前许愿‘毁宋酬勋’,其实是以此催要应某答应提供却迟迟不寄去的宋的刑事犯罪证据,好在袁面前交差。”[176]思公对此予以应和,认为“言之有理”。[177]

需要指出的是,洪述祖原电所用乃“燬”字,而非“毁”字。张永和芦笛用“毁”字解释“燬”字,完全不具有说服力。洪述祖试图将“燬”“毁”二字混为一谈,也是狡辩。查《辞源》,“燬”有二意,一谓“烈火”,一谓“燃烧”。[178]再查《汉语大字典》,“燬”有四意:“火,烈火”;“日中火”;“燃烧,焚毁”;“同‘毁’,毁坏”。[179]由此可知,“燬”字并无毁谤或损毁名誉之意。退一步讲,就算“燬”字可解释为毁人名誉,也不能否认该字还有“焚毁”“毁坏”之意,究竟应做何解,还应看其语境。洪述祖在3月13日电说出“燬宋酬勋位”之前,已经于3月6日函中以“除邓”并“登其死耗”为例,向应夔丞明白指出对宋“乘机下手”可以作为一种选择,因此,此处“燬宋”指杀宋已毫无疑义。倘若“燬宋”是指损毁宋之名誉,则此处便不需要讲“相度机宜,妥筹办理”,因为自2月2日应夔丞向国务院发出“冬电”以来,洪、应二人早就在谋划购买所谓“宋犯骗案刑事提票”,以毁宋名誉了。所谓“相度机宜”,其实是与3月6日函中“或有激烈之举,方可乘机下手也”相呼应。因此,“燬宋酬勋位,相度机宜,妥筹办理”,其实是洪述祖更明确地向应夔丞下达了指令:如果宋有“激烈之举”,就可“乘机下手”,条件是酬应以“勋位”。这样一来,宋教仁的命运就主要掌握在了应夔丞手中,因为,何为“激烈之举”,何时“乘机下手”,就看应夔丞如何判断了。当然,京师高等审判厅也没有采纳洪述祖的诡辩,二审判决书写道:

本厅查北京谚语,所谓毁人,非专指毁坏名誉,即毁坏身体、生命亦包括在内。且据控诉人在第一审供称:总理对我说,你在外头跑,恐怕被人将你暗算,毁了犯不着(见京师地方审厅九月七日笔录)等语,更可以控诉人无意中之答辩,证明毁宋二字确系指使杀宋,毫无疑义。[180]

二审判决书所引洪述祖在一审时所供赵秉钧对其说“你在外头跑”云云,不过是洪述祖为将责任推到已经死去的赵秉钧身上而编造的情节,它直接关系到宋教仁被刺后,洪述祖逃离北京是否为赵秉钧故纵这一重要问题,本书将在后面的章节中详论。

至于“酬勋位”,因为直接关系到“燬宋”是否为袁、赵幕后主使,故各方争论甚烈。《民立报》按语直指袁世凯为主使,谓:“‘燬宋酬勋’者,杀宋教仁则酬以勋位也。咄咄袁世凯,使人杀宋教仁而与杀人者以勋位,桀纣之恶,不若是之甚也!”[181]

赵秉钧则在“勘电”中力辩“燬宋酬勋位”乃洪述祖“诳应”之举,他说:

又各证物中,其最足以使中央政府立于嫌疑之地位者,莫如来电所开三月十三日洪述祖致应犯“川密蒸电”内“燬宋酬勋位”一语。查《临时约法》,授与勋位系大总统特权,然向例必由各机关呈请,其绩勋不甚显著者,则开会评议,取决多数。即中央特授,亦须评决。如“燬宋”即可“酬勋”,试问应由何人呈请?何人评决?洪电诳应,岂难推定。[182]

对于刺宋案发生后国民党方面之批评,袁世凯常常让赵秉钧出面应对,自己则隐身其后,但对“燬宋酬勋位”之说,袁世凯也有些激动了,他在4月28日致谭人凤电中批评道:

三月十三以后各函件,间有影射政府之处,然不近情理。即如“燬宋酬勋”一语,最为可疑。抑知给勋手续甚繁,其由各都督所请,内有功绩不甚显著者,设评勋会公同评议;即中央授勋,亦先由评勋会讨论,再经铨叙局查明履历,撰制证书。造此电者,不明事理,直同儿戏,即云“燬宋”,有何理由可授勋位?此种谰言,虽三尺童子亦不足欺也。[183]

同日,袁世凯又在复黄兴电中辩称:

至赵君与应直接之函,惟一月十四日致密电码一本,声明“有电直寄国务院”,绝无可疑。如欲凭应、洪往来函电遽指为主谋暗杀之要犯,实非法理之平……甲、乙谋杀丁,甲诳乙以丙授意,丙实不知,遽断其罪,岂得为公!请约法家将各项证据详细研究,公本达人,当能洞察。[184]

袁世凯在这里看似为赵秉钧辩护,实际上也是自我辩护。甲、乙分别指代洪述祖、应夔丞,丙指代袁世凯或赵秉钧,丁指代宋教仁。“甲、乙谋杀丁”,即洪、应谋杀宋,“甲诳乙以丙授意”,即洪诳应杀宋是袁、赵授意,诳应之法即“燬宋酬勋位”,而“丙实不知”,即袁、赵并不知情。在此,袁世凯明确否认他和赵秉钧与洪、应杀宋有关。

而认为“燬宋酬勋位”为中央授意者,则猛烈反击。徐血儿就袁、赵之辩解有一段痛快淋漓的反驳,他说:

是赵亦知授与勋位系大总统之特权矣。既系大总统特权,苟非先经大总统授意特许者,则洪述祖亦何敢以之诳应。赵所云云,实不足为袁、赵未尝允许之确证。所谓“呈请”,所谓“评决”,岂万难做到之事乎?袁、赵专权怙恶,何惜国家之勋位,不以利用为残贼忠良之具乎?且袁、赵能以巨万之国帑,购买孙、黄、宋劣史及宋刑事提票,以毁坏民党首领之名誉,独不能以一毫无价值之勋位与人,以毁坏民党首领之躯干乎?倾陷不成,而暗杀之谋乃亟,其情势固显然也。使彼等不受天讨,应罪不速破露,则不难以内务部名义,为之呈请,谓应夔丞解散会匪,消弭反侧,卓著勋劳,应呈请大总统给与勋位,以示优异云云。袁世凯亦不难据其呈请,授应夔丞以勋位。或仍须经过评决手续,以掩饰人目,不妨由赵秉钧集各国务员及袁党开一评决会,或仅由内务部开一评决会,为之评决,则袁更不难据其评决,授应夔丞以勋位。袁党当权,于评决时自无有反对之理,即有反对,亦属少数。如是则呈请有人,评决有人,又何不能如约以报应夔丞乎?吾知应授勋位发表,舆论必为之大哗,议会必为之质问,而袁、赵之我行我素,置之不顾,亦寻常习见之事也。吾更知若应授勋位后案始破露,“燬宋酬勋”愈益证实,则袁、赵亦不难曰:是洪述祖为之运动呈请,为之运动评决,吾据呈请、评决始给应勋位,初不料为洪述祖所蒙蔽,亦寻常抵赖之词也。呜呼,人而至于昧却天良,放下脸抵死一赖,则又何足深较哉!不观乎冯国璋、倪嗣冲、张勋之授勋位乎,冯、倪、张之撄天下公怒,层戮同胞,罪恶昭著,其声名恶劣,或什倍于应,冯、倪、张且悍然授与勋位,独不假托应以解散会匪之功,而悍然授应以勋位乎?是可知袁实以勋位许应,而嗾使应暗杀宋先生也。[185]

蔡世襄也于《民立报》刊文批驳道:“一年来得勋位者如冯国璋、张勋、倪嗣冲辈,有杀掠之罪状,无丝毫之勋绩,稽勋局曾有繁言?参议院提出质问,而卒无损于冯、倪、张之勋位。以杀人放火之冯国璋、屠戮居民之张勋、焚掠颖宿之倪嗣冲,皆可得勋位,当亦有人呈请,有人评决,则应夔丞燬宋以后,又何不可得勋位哉!袁世凯辈又何难借口于其解散会匪、消弭反侧,而酬以勋位哉!此袁之授意洪述祖无可辩护者一。”[186]

当然,也有认同袁、赵或政府解释者。如“超然百姓姚之鹤”仔细分析宋案证据后认为,洪、应二人函电中所讲许多事属于互相欺骗,互相要挟,并不可靠,“燬宋酬勋位”即其中之一。他说:

盖群小聚谋,本无真面目之可言,且必各有所挟,以尽驱策之用。洪之假政府以哄应,犹应之假南方党会以哄洪,互为表里,亦即互相要挟。以应、洪两犯往来函电对核之,应之张扬南方声势,如第十件之购取孙黄宋劣迹,第念一件第三款之去宋必摒〔拼〕当家产二十余万各等语,何一与事实相符。即小而言之,三月十一、十三等日《时报》登载宋钝初演说驳论,观四月二十七日该报之声明云“并非受应犯之意而登载”,而检第二十一件第二款,竟有“嘱令登记〔转〕”之语,则应犯又藉此居功以报告洪犯矣。幸该函因宋案一并发布,故《时报》得以自白耳,否则《时报》非一嫌疑犯乎?故由此点推之,应、洪二犯之函电,其所隶事实,大半不可依据,而此电“酬勋”之语,亦其一也。且洪犯之善作大言以欺人,又尝受衣钵于应犯矣。检第二十三件洪致应函,嘱其具一条陈,而其中即有种种张扬之语。天下有善于教人作贼之人,而自己不能行窃者乎?无是理也。[187]

平心而论,袁、赵的辩解不能说全无道理,但政府在授勋一事上也的确存在无视稽勋局、擅授勋位等问题,[188]难怪徐血儿等根本不相信袁、赵的辩解。但徐血儿等的批驳毕竟又主要是以袁、赵欲对付国民党为前提演绎出来的,颇多假设性分析,因此反不如“超然百姓姚之鹤”从宋案证据中所见应、洪互骗情节出发,判断“酬勋位”不由中央授意,更具有说服力。

就案情发展而论,洪述祖产生杀意后,曾在袁世凯前试探可否“收拾”反对党一二人,结果被袁否决,而以他和赵秉钧并不融洽的关系,又不可能就杀宋事寻求赵的支持,则他于3月13日致应夔丞电中提出“燬宋酬勋位”,就应当是假托中央授意。而通过分析洪述祖3月13日电,我们也可以看到,所谓“燬宋酬勋位”并非袁世凯的既定承诺,而是洪述祖为了应对应夔丞索取回报抛出的一个诱饵。不仅如此,从洪述祖将购买公债一事“交财政长核办”可知,袁世凯连应夔丞要求低价购买公债事前也不知情,这就更加有力地证明了袁世凯并非“燬宋酬勋位”的幕后主使。关于这一点将会在第五章详细讨论。

至于洪述祖在3月13日电中忽然想到将“燬宋”与“酬勋位”联系起来,也是有缘由的。如前所述,早在1912年9月下旬洪述祖经张绍曾介绍南下与应夔丞结识之初,勋位(或勋章)问题就已成为洪、应二人交流的一个话题。洪述祖返回北京后,于当年10月24日给应夔丞的第一封信中就写道:“吾弟手函望补寄,因要叙勋,非如此不可也。”[189]洪要应补寄手函,意思是要应亲笔写出自己的履历,讲述自己的功劳,这是“叙勋”的需要。此事在当年10月29日洪述祖致应夔丞另外一函中也曾提到过,[190]为此应夔丞写了两份“革命履历”,并请洪述祖改润。1913年1月10日,应夔丞在北京还曾呈文大总统,请求对会党人士论功行赏,但由于稽勋局和陆军部为此事互踢皮球,事情未能办成。[191]其事距洪述祖3月13日电提出“燬宋酬勋位”不过一个多月,因此,应夔丞看到这五字并不会感到突兀,反而会觉得洪仍将“叙勋”一事放在心上。应夔丞知道,“酬勋位”绝非洪述祖之权力所能办到,若非中央的意思,洪述祖怎敢做此承诺。而洪述祖将“酬勋位”与“燬宋”联系起来,则又让应夔丞相信,“燬宋”乃中央的意思,中央因其购买“宋犯骗案刑事提票”损毁宋教仁声誉未果,故而改为杀宋,并以“酬勋位”作为回报。应夔丞被捕后,曾于1913年4月3日在捕房写一密信给内务部次长言敦源,托其律师海司(即爱理思或爱理斯)及翻译带信到北京椿树胡同言敦源的住所商量营救办法,信中就有“此案无论如何,供状证据决不与第三人有所干涉的,死则可,累人则万无此理”等语,[192]可证应夔丞始终认为刺宋是中央的意思,故他以不牵连洪述祖以外第三人为言,以求得言敦源对他的营救。

八 应所谓“若不去宋”的确切含义

在3月13日应夔丞给洪述祖的信中,还有一项重要内容,也就是第三项内容,是直接回应洪述祖3月13日电文中“燬宋酬勋位”指示的,内容如下:

功赏一层,夔向不希望。但事关大计,欲为釜底抽薪法,若不去宀木,非特生出无穷是非,恐大局必为扰乱。虽中间手续,无米为炊,固非易易,幸信用尚存,馀产拼挡,足可挪拢二十余万,以之全力注此,急急进行,复命有日,请俟之。[193]

此处“功赏一层,夔向不希望”,不过是客套之辞,或假意表示。若应夔丞真是“向不希望”“功赏”,也就不会有前文所述应夔丞向洪述祖提供革命履历,以及呈请大总统论功行赏之举动了,“盖勋位在吾人观之,固毫无价值,而在应、洪观之,则以为至尊至荣之物,莫逾于此”。[194]应夔丞愿去杀宋,“酬勋位”之赏不能说毫无吸引力。

引文中“若不去宀木”之“宀木”,乃“宋”的析字,即“若不去宋”之意。其意涵极当注意,相关解释颇多,但分歧甚大。在政府一方面,视该四字为杀宋起意于应夔丞的有力证据。如袁世凯“勘电”就据此四字将应夔丞视为暗杀主谋,他说:

三月十三日以前各函电,似皆为解散欢迎国会团,及应、洪串谋挟制讹诈各事,与钝初被刺案无涉。自三月十三日应致洪函,有“若不去宋”云云,寓有造意谋害之点。嗣后各函电,相承一气,确与宋案有关,是主谋暗杀者已可概见。[195]

赵秉钧自辩“勘电”也将此四字视为杀宋与自己及政府无关而“起于应之自动”的关键证据:

盖应犯谋刺宋教仁,其杀机起于《民立报》载宋在宁演说,三月十三日应致洪函已明言之。以前各函电计时宋教仁尚在湘中。如洪述祖二月一日函有“大题目总以做一篇激烈文章方有价值”之语,二月二日函有“须于题前密电老赵索一数目”之语,则前语藉解散欢迎国会团以恐吓政府,后语为以解散该团自任,以便其私图。是时正沪上欢迎国会团发起之初,马迹蛛丝,尚堪寻索。其二月四日以后各函,则入于收买“提票”之事,直至三月十三日函,始露谋杀之端倪。即以该函中“若不去宋”一语而论,系属反挑之笔,尤见去宋之动机起于应之自动,而非别有主动之人。文理解释,皎然明白,此证明中央政府于宋案无涉者也。[196]

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所藏程德全、应德闳宣布宋案证据之通电夹注稿,在“若不去宋”四字旁批有“祸起于此”一语,又在全电末尾批注一段文字,关注点也在此四字:

政府因应、洪自请解散共进会,取销欢迎国会团,曾许其照办,以靖地方而维大局。三月十三日以前各函电各语意,全是取销欢迎国会团及宋之骗案发生,不干宋之被害事。十三以后应函有“若不去宋”云云,祸机嫌疑,发生于此。即日洪有覆电,有“燬宋酬勋”之说,一日内往来两电,尚有时期请示政府乎?其擅自捏造无疑。十四日应电发令剿捕,杀机实生于此。各电函一贯相承,实有宋案之关系,而政府确无所闻,当宋被刺之日,得交通部报告及路透报,始知其事。[197]

此外,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所藏《宋案证据政府逐条辨明书底稿》及《亚细亚日报》所登《刺宋案证据之研究》,对“若不去宋”四字的解释从文字到内涵完全相同,均代表政府意思,认为:

文中“若不去宋”四字极当研究。“去”字解法颇多,虽非指定谋杀,然距宋死不远,或者应于此始动杀意。“若不”二字出自应口,是应纯为主动的。如谓政府前有此主使,则此时应何尚有自商口吻。果宋案发生于此,则应为谋杀造意者,难逃主使之罪,而非政府造意主使可证。[198]

今人对“若不去宋”一函的理解,也大体与袁、赵或政府方面的上述解释接近。如廖大伟认为:“此段文字为刺宋意向的第一次明确表露,并及行动经费问题,当为‘宋案’正式起始。”[199]又说:“物证、人证及疑犯武士英预审口供表明,此案系……应桂馨最先动议、直接指使,洪述祖极力怂恿、躲在幕后。”[200]张永则以“若不去宋”一函及“梁山匪魁”一电为据,认为:“这一信一电是宋案最关键的证据。‘若不去宋’说明是应夔丞主动提出了刺宋的阴谋,并且在没有得到回复的情况下,已经‘急急进行’,并且‘已发紧急命令’,又说明应夔丞自作主张开始实施暗杀。”由此他得出结论:“刺宋谋划发自上海而非北京,主动者是会党头目应夔丞。”[201]朱怀远也将“若不去宋”一函视为应夔丞“明确提出刺宋计划”的证据,认为“刺宋计划首由应夔丞明确提出”。[202]

然而,国民党方面却不是这样理解的。《民立报》于应夔丞3月13日函后附加按语,将“若不去宋”四字视为“应以除宋之说歆动中央之证据”。[203]徐血儿更进一步认为,“去宋”动机虽然起于应夔丞,但若没有政府同意,不可能演成杀宋惨剧,为此他对赵秉钧及袁世凯两封“勘电”中所云进行了强有力的反驳。他说:

观此,则赵之所云云,仍系承认其收买提票之事,而于谋杀一层,无明确之事实足以证明其无关系也。有之,亦仅以应“若不去宋”为反挑之语,遂断定去宋之动机,起于应之自动耳。然观“动机”“起”“自动”等语词,若亦纯以文理解释之,则动机虽起于应,而必政府承诺之、允许之,然后始能演成此种事实也。应虽为自动,而必政府为之被动,然后始能合此两力以演成此种事实也。此诚所谓“文理解释,皎然明白”者也。应志在金钱,故其为政府解散共进会、解散欢迎国会团、收买“刑事提票”,盖无一非为博取金钱之目的而来。而政府亦以国民之金钱,利用若辈为鹰犬,交相为用,于收买提票一案,已尽呈袁、洪、应、赵等阴谋狼狠之状矣。至于杀人之事,何等重大,一旦破露,即难逃罪。设应非恃袁、赵之指使及袒护,应又何敢轻陷法网,自取死罪乎?夫使死宋先生而于应个人有莫大直接之利益者,则谓出于应个人之蓄意谋杀,犹可言也;而应于宋先生私人,并无私仇宿恨,其欲死宋先生,直接有莫大利益者,实为袁、赵则可知。谓袁、赵之出于被动,吾人尚不能信也。故倾陷之谋,可以金钱动应,而暗杀之谋则不能;金钱既难动,乃动之以勋位。应惑于虚荣之一念,而始冒死为之,此又情事显著者也。尤可证者,赵谓“应犯谋刺宋教仁,其杀机起于《民立报》载宋在宁之演说”,一语断定,非局中安能若是?以此杀机所由起求之,则所谓应为自动,尤见其不可信……此宋先生在宁之演说,与袁、赵有密切关系,应性狡诡,心知其故,故以《民立报》所载者裁呈袁、赵,而遂为杀宋先生之一动机。此实袁、赵为主动,而洪、应为被动也,此尚有可以抵赖之余地乎?[204]

由于当时双方或急于为自己辩护,或急于驳斥对方,往往对应、洪往来各函电,抓住一点,不及其余,而未能通盘分析,尤其未能揭示各函电的内在关联,因此不论是袁、赵的辩解,还是国民党人的反驳,都犯了致命的错误。如前所析,杀宋之意洪述祖早在3月6日函中就已明确向应夔丞表示。3月13日下午洪又发电告应“燬宋酬勋位”,实际等于下达了杀宋令。由3月13日应夔丞函开头“三月初九来函及十三号电均敬悉”一句可知,该函是为答复洪述祖“三月初九来函”及3月13日下午刚刚收到的洪述祖“燬宋酬勋位”来电所写。其中,“功赏一层,夔向不希望”即是对“酬勋位”的回应,“釜底抽薪法”一语则是应夔丞对向国民党核心领导人下手的一种简洁而又较为形象的描述,因向国民党核心领导人下手会给国民党致命打击,因而譬之以“釜底抽薪”。“若不去宋,非特生出无穷是非,恐大局必为扰乱”,也并非“自商”口吻,而是强调语气或肯定表述,意为“定要去宋,否则……”应夔丞之所以要用这种强调口吻,是因为洪述祖在3月6日来函中,实际上向应夔丞提出了解决问题的两个办法,要么取得“宋犯骗案刑事提票”,要么乘机对宋下手。应夔丞由于无法取得“宋犯骗案刑事提票”,因此特别强调了后者,以坚洪述祖杀宋之心。由此可知,应夔丞3月13日函实际上是他对洪述祖提议乘机对宋下手的一种积极回应,并且把其意义提升到了“釜底抽薪”高度。蔡世襄认为,从“若不去宋”“恐大局必为扰乱”等语可知,“应既遵洪旨以请款,更为危词以恫吓,盖恐中央或惧毁宋之不易而中途变志,故有此言,并非起于应自动也”。[205]可以说近乎得其真意。

应夔丞在函中又写道:“虽中间手续,无米为炊,固非易易,幸信用尚存,馀产拼挡,足可挪拢二十余万,以之全力注此,急急进行,复命有日,请俟之。”这实际上是告诉洪述祖,自己将开始筹钱,付诸行动。所谓“复命有日”之“复命”,就是要复洪述祖“燬宋”之命,倘若杀宋起意于应,则何来“复命”之说?《新纪元报》在解释此函时,将“复命有日”错为“后命有日”,并谓:“此函系应与洪,应请洪俟‘后命’,则此命之出自南方而非出自北方可知也。”[206]该报显然是将繁体“復”字误为繁体“後”字,可谓失之毫厘,差之千里。又,蔡世襄谓“洪犯二月二十二日致应函嘱请款不可过三十万,总要在对象到后、国会开日,而应三月十三日之函即有足可挪凑二十余万之语,可见此为一事”,[207]亦完全理解错误。因2月22日之时,洪尚无杀宋之心,所谓“请款总要在物件到后”“为数不可过三十万”,是指向政府提供“宋犯骗案刑事提票”后之请款,并非杀宋请款,前已论之。不过由于应夔丞迟迟未能拿出“宋犯骗案刑事提票”,30万元请款实际未能拿到。应夔丞于此函中说杀宋需要挪拢20余万元,其实有“失之东隅,收之桑榆”之意,此20余万元绝非应夔丞实际挪拢款项,而是为了弥补前所未得之30万元,“有意张扬,为后日图利之张本”,[208]足见应夔丞利欲熏心,对于先前未能拿到30万元并不死心。由于购买“宋犯骗案刑事提票”失败,并受到洪述祖责备,应夔丞对于采取新的行动格外积极。[209]

总之,“若不去宋”云云是应夔丞对洪述祖唆使其对宋“乘机下手”及“燬宋酬勋位”的积极回应,将这四字解释为杀宋起意于应夔丞,完全错误。

九 “匿名氏”驳词与“救国团”通电

在接到洪述祖3月13日“燬宋酬勋位”来电后,应夔丞于当日复信中又写了如下一段话:

裁呈《时报》三月十一日、十三日嘱令登转之记载,并《民立》实记遯初在宁之说词,读之即知其近来之势力及趋向所在矣。近住在同孚路黄克强家,又为克强介绍,将私存公债六十万,由夔为之转抵义丰银行,计五十万元(外有各种股票,时值四十余万),为遯初之运动费,并不问其出入。夔处摊到十万,昨被拨去二万,专任苏浙两部暨运动徐皖军队之需。夔因势利用,欲操故纵,不得不勉为阳许。可直陈于内,以免受谗。[210]

这是该信第二项内容。应夔丞之所以忽然开始关注并向洪述祖报告宋教仁动向,正是因为洪述祖在3月6日来函中要应夔丞注意,宋“或有激烈之举,方可乘机下手”,以及3月13日洪述祖来电要应夔丞“相度机宜,妥筹办理”。信中所言黄、宋“运动徐皖军队”,是否为实情不得而知,不过,宋教仁曾于3月15日在《民立报》发文批驳“匿名氏”之攻击,其中有言道:“近日以来,造谣生事,捏词诬人,使民心惶惑,国事败坏,实为不鲜。如谓黄、宋运动黎元洪为正式总统,赣、皖、闽、粤联络独立等之谣皆是。”[211]宋教仁的批驳当然也不一定完全属实,比如,他否认曾运动黎元洪为正式总统,但诸多迹象表明,运动黎元洪确有其事,前已述及。而“运动徐皖军队”则未发现有相关记述,因此不能排除这是应夔丞为坚洪述祖杀宋之心而故为危词,因该信息不早不晚,恰在洪述祖指示其“燬宋酬勋位”之后才报告,不能不令人怀疑。“超然百姓姚之鹤”有段话讲得极有道理,他说:

洪若不矫称政府之命,不足以驱使应;应不铺张国民党危乱之状况,不足以动洪。洪所矫称之不足信,等于应所铺张之不足信。如以“燬宋授〔酬〕勋”为实有其事,则十万元运动军队复扣去二万余者,亦实有其事耶?吾人当知宋案奇变,悉由洪、应二人交构而成,罪证中所说南方事为应所铺张,所说政府事为洪所矫造,则无数之疑团,可以豁然而解。[212]

在3月13日函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应夔丞对宋教仁到处发表演说的留意和报告。函中提到了“裁呈《时报》三月十一日、十三日嘱令登转之记载,并《民立》实记遯初在宁之说词”。经查,《时报》3月11日登有“孤愤”所撰社论一篇,题为《互相诿过之大文章》,内论宋教仁与某当局者之辩难;[213]3月13日则于“来稿”栏登有匿名氏所撰《驳宋钝初演说词》一篇(未完,15日续载)。至于“《民立》实记遯初在宁之说词”,则指《民立报》3月11日所登《苦口婆心医国手》(小标题《城头顽石也点头》),主要是记录3月9日宋教仁在国民党宁支部欢迎大会上的演说。[214]宋教仁在演说中批评现政府内政、外交之失策,称之为“不如民意之政府,退步之政府”;主张组织完全政党内阁,中央、地方行政分权;并批评“维持现状”之政见“可谓糊涂不通已极”,“力促政府改良进步,方为正当之政见”。[215]应夔丞将以上几篇有关宋教仁的文字“裁呈”洪述祖,说明他接到洪述祖3月6日“乘机下手”函及3月13日“燬宋酬勋位”电后,立刻开始了对宋教仁动向的密切关注。不过,对于应夔丞信中所谓“嘱令登转”云云,《时报》在宋案证据公布后曾致函国民党机关报《民立报》予以否认,称该报“所登来稿,确系〈在〉自北京报剪下,并非应夔丞嘱登”。[216]该报还向各报发出启事,专门予以澄清,谓:

此件(即应夔丞3月13日致洪述祖信——引者)连及本报本无关系,唯有“嘱令”二字实甚骇异。本馆十三、十五日驳论,由北京《京津时报》上剪下载录者,先数日已有“北京专电”原件可证,何云“嘱令”?且下所谓“登登轮”者,更不知何解。此事与事实不符,特此申明。时报馆启。[217]

时报馆这份启事有三点需要说明。(1)启事并未提3月11日《互相诿过之大文章》是否为应夔丞“嘱令登转”,这是因为该篇文字为“社论”,既是“社论”,自然出自该社,由应夔丞“嘱令登转”的可能性不大。(2)“先数日已有‘北京专电’原件可证”,是指《时报》曾于3月9日根据3月8日午刻“北京专电”刊登过一篇关于“当局中人某著论驳宋教仁在沪国民党欢迎会中之演说”的长电,因此才又在3月13日、15日连载由《京津时报》剪下的《驳宋遯初演说词》全文,并非应夔丞“嘱令登转”。(3)《时报》最初所看到的宋案证据,是由《民权报》抄送上海各报的,有不少抄错的地方,“登转”二字就被抄成了“登登轮”,因此启事中有“嘱令”二字下“所谓‘登登轮’者,更不知何解”之语。《时报》的启事提醒我们,在应夔丞发给洪述祖的函电中,有些内容纯属虚构,就如同洪述祖在函电中经常诓骗应夔丞一样。

上面提到的3月9日《时报》所登“北京专电”,从事后来看,很可能与宋教仁被刺有一定关联,全电内容如下:

此间有当局中人某著论驳宋教仁在沪国民党欢迎会中之演说词,谓宋谓民国成立无一外交,库事七八月间己在京曾以危机为言,而总统等不顾,又谓各国保全政策足以维持中国现状等语。其实各国之互立协约,暗定界线,以免冲突,名曰保全,实图侵略。库约远在前清辛亥之夏,杭达偕二达喇嘛赴俄,俄即代要求三款。库之独立在前冬,宋于去年七八月进言,且仅及险象,并无办法,终日宴客奔走,惟争总理,事后乃为此快心语耶!并谓库事实误于国民党,唐、孙、黄等皆以俄人方狡、俯就非计为言,一年来外交悉系该党员主持。该文中又历数所言借款事理之谬,谓唐绍仪于三月十三任总理,而天津于三月二日、三日兵变,而宋乃谓唐之当国先于兵变,故六国要求乃酷,其谬如此。该文中又发见可惊之事实,谓统一后南京政府要求三千万,嗣减至千万元,初议贷之道胜银行,因沪汉反对,改由华比银行借百万镑拨宁。至大借款,当时只有四国,并无六国,所提条件亦严,经磋商稍就范围,而国民党忽发奇想,主张国民捐,议遂中止。及国民捐不成,要挟更甚。此皆有案可稽,有人可证。该文中并引其时南北文电及各西报为证,谓因比款七百万用途暗昧,故致条件严酷,以有银公司元年□月十二日说帖为证。末颇及宋君因野心未遂,故发此怨愤、无稽之谈云。其所论确皆局中人辨诉之词,非同常论。[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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