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第二十四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一纸》(1913年1月30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2页。按此函末原署日期为“廿□夕”。检查报告说“函末署日似‘廿四’,又似‘廿八’”。另外应夔丞注有“二年正月卅为国会事”九字,并盖有印章。经查,阴历“元年十二月廿四”正好是阳历“二年正月卅”,因此,洪述祖函末署日应当是阴历“元年十二月廿四夕”,也就是阳历“二年正月卅”。
[73]《第二十三件 王博谦章佩乙信七纸》(1913年1月30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1页。按第二十三件共包括王博谦、章佩乙致应夔丞函三封,此为第三函,由二人联名致送应夔丞。
[74]《第二十三件 王博谦章佩乙信七纸》(1913年2月1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1页。按此为第一函,由章佩乙致送应夔丞。
[75]《第二十三件 王博谦章佩乙信七纸》(1913年2月2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1页。按此为第二函,由章佩乙致送应夔丞。
[76]《第三十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一纸信封一个》(1913年2月囗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5页。按此函信皮有“京洪缄”字样,并有邮局“二月初四日”印。
[77]《第三十六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二纸附一纸附信封》(1913年3月6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8页。
[78]《第四十八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二纸信封一个》(1913年3月23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5页。
[79]《为宋钝初先生建立铜像募捐启》,《民立报》1913年4月3日,第1页;上海特派员通信:《关于宋案之要闻种种·宋钝初之铜像将铸》,《大中华民国日报》1913年4月3日,第2页。
[80]无言:《宋案证物中之异采》,《神州日报》1913年4月27日,第3页。
[81]《第二十八件 应夔丞寄国务院冬电稿一纸》(1913年2月2日晚6时发),《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4页。
[82]《第二十五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一纸信封一个》(1913年2月1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2页。
[83]《应夔丞为宋案密呈大总统文》,《大公报》1913年11月10日,第2张第2页。
[84]《青岛洪述祖来电》(5月3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
[85]《黎副总统与德人之一席谈》,《神州日报》1912年8月27日,第3页。
[86]陈锡祺主编《孙中山年谱长编》,第762页。
[87]《宋教仁与责任内阁》,《中国日报》1913年1月21日,第2页。
[88]《黄克强辞职之决心》,《中国日报》1913年1月21日,第2页。
[89]《总统问题与五大人物》,《顺天时报》1913年1月30日,第7版。
[90]善哉:《哀宋君遯初》,《亚细亚日报》1913年3月23日,第1页。
[91]《不公开之总统运动》,《亚细亚日报》1913年2月18日,第2页;《正式总统问题及各党之态度》,《大中华民国日报》1913年3月2日,第2页。按《中国日报》曾批评黎元洪此种不齿于人的做法,谓:“黎元洪近电中央,言国民党将运动举彼作正式总统,所附条件有三:(一)助国民党经费一百万元;(二)黄克强组织内阁;(三)脱共和党入国民党。黎并谓‘此种条件,元洪无力践之。即以第一条论,百万元从何而至,敢将此事呈明总统,听凭核夺’云云。夫国民党果有此种运动、此种条件与否,是尚疑问;即或有之,当是国民党一二人以私人名义为之。黎元洪以副总统之尊,至以此琐屑不入耳之事,列之电文,呈达总统,为见好于袁之计,何其不识大体、卑污龌龊一至于此也。民国而以此种人物高踞政治舞台,是诚不足亡矣。”见《卑污苟贱之黎元洪》,《中国日报》1913年1月26日,第2页。
[92]至公:《刺宋案证据之研究》,《亚细亚日报》1913年4月30日,第1页。
[93]《洪述祖致应夔丞信》(1913年2月1日),见《宋案证据之披露》,《民立报临时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2页。
[94]《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续),《国民月刊》第1卷第2号,1913年,第14页。
[95]《铁证·第七件洪犯致应犯函》(1913年2月1日),《中华民报临时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1页。
[96]《铁证·第八件洪犯致应犯函》(1913年2月2日),《中华民报临时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1页。
[97]陶菊隐:《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史话》上册,第165页。
[98]方祖燊:《三湘渔父——宋教仁传》,第484页。
[99]何泽福:《宋教仁与袁世凯》,《上海师范大学学报》1980年第3期,第76页。
[100]冷眼先生:《宋案证据姑记录》,《大自由报》1913年5月3日,第10页。
[101]超然百姓姚之鹤:《宋案证据平议》,《时事新报》1913年5月2日,第2张第2页。
[102]《致武昌黎副总统各省都督民政长电》(4月28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
[103]此底稿成于1913年4月底,现藏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原无标题,本书名之为《宋案证据政府逐条辨明书底稿》。据《顺天时报》1913年4月29日第7页“政府拟发表宋案辨明书”一则报道:“宋案发生,证据未布,群疑纷沓。二十五夜,程督雪楼通电国务院、参众两院暨各省都督、省议会,将宋案证据全部宣布,天下耳目,为之震动。昨据总统府消息,谓该案证据概属事实,然亦大有辨明之余地,政府现拟编一篇辨明书,以解群疑,现在府中正在起草,大约本日成印,或明日、后日即可发表,宣布全国云。”北大所藏底稿,应即此处所谓“辨明书”。该底稿还有另外三个版本。第一个版本即《亚细亚日报》1913年4月30日、5月1日连载的“至公”所写《刺宋案证据之研究》,字句与底稿略有出入。第二个版本是现藏北京大学历史学系的《宋教仁被杀之真相底稿》,成于1914年,是在原《宋案证据政府逐条辨明书底稿》基础上,于开头和末尾各补充数段议论文字而成。第三个版本是奈良一雄所著『中華民國大事件と袁世凱』(天津、中東石印局、1915)中之“宋教仁暗杀案の真相”一节,是第二个版本的日文本,该书实际上是由袁世凯方面提供资料,并资助印行。
[104]《宋案证据政府逐条辨明书底稿》(1913年4月底),稿本,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按至公《刺宋案证据之研究》对于“激烈文章”的解释与《宋案证据政府逐条辨明书底稿》字句略有不同,但意思完全相同,谓:“方是团之发生,曾以团中名单及宣言书径致国务院。是时政府警其虚声,咸以该团影响统一甚大,听之不可,干涉之又有不能,而应、洪辈乃时以解散之责自任。然以记者所闻,是团之发生,乃正应、洪辈所利用,阳以恫吓政府,而阴则假以讹诈钱财。政府不察,堕其术中,亦已傎矣。观电文中做激烈文章方有价值及密电索一数目等语,即指《欢迎国会团宣言书》及要索之解散费,盖已昭然可睹矣。”见至公《刺宋案证据之研究》,《亚细亚日报》1913年4月30日,第1页。
[105]《北方对于宋案之研究》,《时事新报》1913年4月28日,第2张第1页。
[106]《宋案证据披露》,《新纪元报》1913年4月30日,第2页。
[107]《欢迎国会团第一次宣言书并驳书》,1913年油印本,第14页。
[108]《驻守地方检察厅司法警察巡官报告审理情形》(1918年9月7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109]本馆驻京记者禅那:《宋案悬谈》,《时事新报》1913年5月6日,第1张第1页。
[110]捄炎:《宋案勘言》(续),《民立报》1913年5月6日,第2页。按宋著《间岛问题》等情况,于右任亦有一段记述,可为参考,他说:“当间岛问题发生后,交涉者一无把握,宋先生自日本走高丽,搜求高丽之古迹、遗史,抵辽沈,又得中国及日本之史迹足以为此案之佐证者,复亲历间岛考求其地理、事实,归而著《间岛问题》。书成,日本东京之有名学者,均欲求先生以此书版权归诸日本,先生不允。时袁督北洋,得此书,电召先生归国,先生因在日经营事多,不欲以政治上之一鳞一爪急得表见,故以书付袁,而卒未归。后间岛交涉,因获此书为辅佐,得未失败。袁甚德之,电驻日使酬先生以金二千元,先生不受,驻日使固强之,先生随散之留东之困乏者,且谓:‘吾著此书,为中国一块土,非为个人之赚几文钱也。’”(骚心述意,东方笔录《宋先生遗事》,徐血儿等编《宋教仁血案》,第13—14页)马文义根据向恺然从刘揆一和覃理鸣那里得到的内幕,对此事也有记述,但所述情形大不相同。据马文义所述,《间岛问题》写成后,“宋为穷困所迫,将原稿请由覃理鸣介绍,求售于某学社,未被接受。有翰林某见此稿,颇赏识,愿出百元购之,宋不允,遂搁置”。“是时袁世凯在京,因欲查明延吉一带情况,令驻日公使杨枢物色留日吉林学生二人担任此项工作。适某翰林至,谈及此事,告以曾见有《间岛问题》一书。杨枢遂令从覃处取出原稿,将内容用二千字电报摘要告袁。袁复电极为赞许,并令赠洋千元与著者(款由覃、宋按四六开分了)……袁得书后,欲与日人会商解决此一问题,须得著者出面作证,遂电驻日公使令宋回国。公使馆命覃觅宋,告以此事。宋谓:‘我系通缉有案之人,焉能归国?’公使馆据以告袁,袁复电允请西太后取消通缉,并授四品京堂官职。宋乃就商于孙(中山)黄(克强)及同盟会诸同志,得孙同意。宋方拟成行,忽收到由民报馆转来两信,封面书‘宋京卿启’或‘宋京堂启’,信中大意云:‘你既回国做官,请讲点情面,将来我等回国做革命工作,如被你拿获,请勿用刑讯。’宋阅后痛哭流滴,遂决计不回国。”见马文义《宋教仁与间岛问题》,《辛亥革命回忆录》(六),第39页。
[111]血儿:《驳赵秉钧之通电·铁证如山尚可掩饰耶》(五续),《民立报》1913年5月7日,第2页。
[112]《第二十九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二纸》(1913年2月4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4页。
[113]《洪述祖致应夔丞信》(1913年2月4日),见《宋案证据之披露》,《民立报临时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2页。
[114]血儿:《综论大暗杀案》,《民立报》1913年4月27日,第2页。
[115]宗良:《宋案与借款平议》,《国民月刊》第1卷第1号,1913年,第2页。
[116]《青岛洪述祖来电》(5月3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
[117]《照译胶澳审判厅讯问洪述祖供词》(青岛,1913年5月31日特许钞录),罗家伦主编《宋教仁被刺及袁世凯违法大借款史料》,第229页。
[118]《第三十二件 应夔丞妻致应夔丞信一纸(1913年2月8日)钞电二纸》之《钞电二》(1913年2月5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6页。
[119]《第三十二件 应夔丞妻致应夔丞信一纸(1913年2月8日)钞电二纸》,《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6页。
[120]《第三十一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一纸附一纸见说明信封一个》(1913年2月8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5页。
[121]《洪述祖致应夔丞信》(1913年2月8日),见《宋案证据之披露》,《民立报临时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2页。
[122]《铁证·第四十一件洪犯致应犯信》(1913年2月8日),《中华民报》1913年4月27日,第12页。
[123]《宋案证据政府逐条辨明书底稿》(1913年4月底),稿本,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按底稿中此句初写为“纯系假传命令”,旋将“假传命令”四字划去,改为“昔日书吏撞木钟技俩”。这一改动恰好透露出袁、赵很可能曾下过相关命令。至公《刺宋案证据之研究》此句为:“云‘中央似颇注意’,纯系洪之主观,所谓书吏撞木钟技俩也。”见《亚细亚日报》1913年4月30日,第1页。
[124]至公:《刺宋案证据之研究》,《亚细亚日报》1913年4月30日,第1页。
[125]《第三十四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一纸信封一个》(1913年2月11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7页。
[126]《宋案证据政府逐条辨明书底稿》(1913年4月底),稿本,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至公:《刺宋案证据之研究》,《亚细亚日报》1913年4月30日,第1页。
[127]《第三十五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三纸》(1913年2月22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8页。
[128]《宋案证据政府逐条辨明书底稿》(1913年4月底),稿本,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
[129]超然百姓姚之鹤:《宋案证据平议》(续十一),《大自由报》1913年5月24日,第10页。
[130]《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续),《国民月刊》第1卷第2号,1913年,第16页。
[131]引自朱宗震《真假共和:中国宪政实验的困境与挫折》,山西人民出版社,2008,第45—46页。
[132]《宋先生哀电汇录·欢迎国会团通电》,《民立报》1913年3月29日,第7页。
[133]《三大团体之密切关系》,《顺天时报》1913年2月17日,第2页。
[134]吴稚晖去南方数旬后,于1913年1月27日返京,有人问他上海欢迎国会团之事,他说:“没有这么一会〔回〕事。这是几个新闻记者闲谈无事,做篇文章开开心。我看见戴季陶,他在那里天天忙出洋,并没有向我提起这件事。我回北京,看见几家报上把这件事认真讨论起来,方才注意。这实北京的人没晓得上海的情形,上海人早没把这件事当事了,却是今天一个电报,明天一篇文章,把他们的热心挑拨起来,他们或者因此当一件事来作,也未可知。据我看来,我们最好是不理他这事,横竖没有人赞成的,怕他做甚。”见《吴稚晖与欢迎国会团》,《中国日报》1913年1月28日,第2页。
[135]《铁路欢迎国会议员入京特别广告》,《大公报》1913年2月20日,第3张第5页;《铁路欢迎国会议员入京特别广告》,《大公报》1913年4月15日,第2张第8页;《正太、汴洛两路加入欢迎国会议员广告》,《大公报》1913年2月23日,第2张第7页;《正太、汴洛两路加入欢迎国会议员广告》,《大公报》1913年4月10日,第2张第8页。
[136]《洪述祖致应夔丞信》(1913年2月22日),见《宋案证据之披露》,《民立报临时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2页。
[137]《铁证·第十二件洪犯致应犯函》(1913年2月12日),《中华民报临时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1页。
[138]方祖燊:《三湘渔父——宋教仁传》,第485—486页。
[139]《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续),《国民月刊》第1卷第2号,1913年,第16页。
[140]洪述祖2月22日致应夔丞函共有八项内容,其中前四项为:“一、来函已面呈总理、总统阅过。一、以后勿通电国务院(除巡缉长之公事不计),因智老已将应密电本交来,恐程君不机密,纯全归兄一手经理。一、近日国民党有人投诚到中央,说自愿取销欢迎国会团云云(云是原发起人),大约亦是谋利(不由我辈,另是一路),于所图略加松劲,然亦无妨。一、请款总要在物件到后(国会正成立之时,不宜太早太迟),为数不可过卅万,因不怕紧只怕穷也(借款不成)。”[《第三十五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三纸》(1913年2月22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7—28页]陈旭麓、何泽福所著《宋教仁》竟然随意删改、拼接,将以上内容改为:“来函已面呈总统、总理阅过,以后勿通电国务院,因智老(赵秉钧别号智庵)已将应密电本交来,恐程君(指程克)不机密,纯令归兄一手经理。请款要在物件到后,为数不过三十万。”如此删改,不仅断章取义,大大扭曲了原意,而且出现将国务院秘书程经世误为内务部参事程克的低级错误。更令人吃惊的是,著者竟将此函写作日期由2月22日改为3月11日,并在引用该函后,接着写道:“两天之后,洪述祖再次致电应桂馨,答应他‘燬宋酬勋位’,并要他‘相度机宜,妥筹办理’。十四日,应桂馨又电洪述祖:‘梁山匪魁(指宋教仁),四处扰乱,危险实甚,已发紧急命令,设法剿捕之。转呈候示。’”(第97—98页)这样“请款总要在物件到后”就被曲解为“杀宋取款”,袁世凯、赵秉钧也就成了确凿无疑的幕后主使。
[141]《第三十六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二纸附一纸》(1913年3月6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8—29页。
[142]《洪述祖致应夔丞信》(1913年3月6日),见《宋案证据之披露》,《民立报临时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4页。
[143]《铁证·第四十件洪犯致应犯函》(1913年3月6日),《中华民报》1913年4月27日,第12页。
[144]《驻守大理院巡官呈报洪述祖案判决书》(1919年3月31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145]《驻守高等检察厅司法警察巡官报告审理情形》(1918年11月23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146]廖大伟《袁世凯不是“刺宋”主谋考析》谓“‘激烈之举’即人身消灭”,完全错解了该函意思。见苏智良、张华腾、邵雍主编《袁世凯与北洋军阀》,第567页。
[147]《京师高等审判厅刑事判决》(七年控字第二二四号,1918年12月2日),王建中:《洪宪惨史》,京兆商会联合会,1925,第83页。
[148]《在旅港广东三水商工务局欢迎茶话会上的演说》(1913年2月28日),陈奋主编《北洋政府国务总理梁士诒史料集》,中国文史出版社,1991,第221页。
[149]《政府统一政策之进行》,《顺天时报》1913年3月5日,第7页。
[150]《驻守高等检察厅司法警察巡官报告审理情形》(1918年11月8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151]《驻守地方检察厅司法警察巡官报告审理情形》(1918年9月7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152]《京师高等审判厅刑事判决》(七年控字第二二四号,1918年12月2日),王建中:《洪宪惨史》,第79—80页。
[153]朱怀远在《宋教仁被刺案真相考辨》中也注意到了洪述祖3月6日函,但他对“激烈之举”做了错误理解。他说:“所谓‘激烈之举’到底是什么意思,洪述祖举例只说‘邓系激烈’,并未说‘除邓系激烈’,因此,很难断定他说的‘激烈之举’是杀人。”(《民国档案》2010年第3期,第82页)洪述祖既然举例说“除邓”后要于《民强报》“登其死耗”,则“除邓”即是要置邓于死地,意思十分明确。“除邓”既然就是要杀邓,则当然“除邓系激烈”。至于“或有激烈之举”“譬如邓系激烈”,的确不一定指杀人,难道只有在“邓”有杀人这样的“激烈之举”时,才能“除邓”吗?综合各方面资料来看,洪述祖所谓“激烈之举”,正如他自己所言:“非武力之激烈,亦系用文字鼓吹之激烈。”正是因为“邓”有“用文字鼓吹之激烈”之举,所以要“除邓”;如果“宋”有像“邓”那样的“激烈之举”,当然也可以“乘机下手”。错误的理解致使朱怀远未能注意到洪述祖至迟在3月6日就已经产生杀宋之意,而仍然像以往研究者那样,认为杀宋意图产生自应夔丞。
[154]《第三十七件 应夔丞寄洪述祖电底二纸原告三纸》(1913年3月10日下午3点30分由上海发寄北京四等第5519号电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9页。
[155]《中华民国军需公债章程》(1912年1月8日),千家驹主编《旧中国公债史资料(1894—1949)》,中华书局,1984,第33页。
[156]《中华民国公债票章程录要》,《神州日报》1912年11月12日,第4页;《民国元年公债一览表》,《神州日报》1913年1月4日,第3页。
[157]《国务院日记》(1913年2月4日),《神州日报》1913年2月11日,第5页。
[158]《第三十八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电底一纸原码一纸》(1913年3月11日下午2点50分上海电报局接到北京发寄四等第2185号电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0页。
[159]《第三十七件 应夔丞寄洪述祖电底二纸原告三纸》(1913年3月12日下午1点20分发寄北京四等第6150号电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9页。
[160]《第三十九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电底一纸》(1912年3月13日下午3点14分上海电报局收到北京发寄第四等2625号电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1页。
[161]《刺宋案第四次会审记(二)·电报局总办呈出密电原稿》,《顺天时报》1913年4月16日,第4页。
[162]《民国元年公债一览表》,《神州日报》1913年1月4日,第3页;《旧中国的公债统计表》,千家驹主编《旧中国公债史资料(1894—1949)》,第366—369页。
[163]《特约路透北京电》(2月20日发),《神州日报》1913年2月21日,第2页;《民国元年六厘公债条例》(1913年2月20日),《神州日报》1913年3月3日,第6页。
[164]《京师高等审判厅刑事判决》(七年控字第二二四号,1918年12月2日),王建中:《洪宪惨史》,第80页。
[165]《第四十件 应夔丞寄洪述祖信三纸信封一个附〈时报〉一纸〈民立报〉一纸》(1913年3月13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1页。
[166]《第四十件 应夔丞寄洪述祖信三纸信封一个附〈时报〉一纸〈民立报〉一纸》(1913年3月13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1页。
[167]《京师高等审判厅刑事判决》(七年控字第二二四号,1918年12月2日),王建中:《洪宪惨史》,第80页。
[168]《第四十件 应夔丞寄洪述祖信三纸信封一个附〈时报〉一纸〈民立报〉一纸》(1913年3月13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2页。
[169]《藤木商会致应夔丞函》(1913年2月23日),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05;《应夔丞致吴乃文函》(1913年3月7日),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03;《藤木商会致应夔丞函》(1913年3月15日),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03。
[170]《藤木商会致应夔丞函》(1913年3月15日),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03。
[171]超然百姓姚之鹤:《宋案证据平议》(续),《时事新报》1913年5月5日,第1张第1页。
[172]《青岛洪述祖来电》(5月3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
[173]《照译胶澳审判厅讯问洪述祖供词》(青岛,1913年5月31日特许钞录),罗家伦主编《宋教仁被刺及袁世凯违法大借款史料》,第230页。
[174]《驻守地方检察厅司法警察巡官报告审理情形》(1918年9月7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175]张永:《民初宋教仁遇刺案探疑》,《史学月刊》2006年第9期,第44页。
[176]芦笛:《谁谋杀了宋教仁》,2011年网文。
[177]思公:《晚清尽头是民国》,第156—157页。
[178]《辞源(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88,第1062—1063页。
[179]《汉语大字典》,四川、湖北辞书出版社,1988,第2241页。
[180]《京师高等审判厅刑事判决》(七年控字第二二四号,1918年12月2日),王建中:《洪宪惨史》,第83—84页。
[181]《洪述祖致应夔丞电》(1913年3月13日),见《宋案证据之披露》,《民立报临时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3页。
[182]《致武昌黎副总统各省都督民政长电》(4月28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
[183]《致上海谭巡阅使电》(4月28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
[184]《致上海黄克强先生电》(4月28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
[185]血儿:《驳赵秉钧之通电·铁证如山尚可掩饰耶》(四续),《民立报》1913年5月6日,第2页。
[186]蔡世襄:《赵秉钧与应夔丞同谋之铁证》,《民立报》1913年5月9日,第2页。
[187]超然百姓姚之鹤:《宋案证据平议》(续),《时事新报》1913年5月5日,第1张第1页。按“超然百姓姚之鹤”此文中所引宋案证据第十件、第二十一件、第二十三件,系根据当时各报所登43件或44件证据之排列顺序,与程德全、应德闳等所刊印的53件证据检查报告排列顺序不同。具体讲,“超然百姓姚之鹤”所引第十件,即检查报告第二十八件,也就是1913年2月2日应夔丞寄国务院“冬电”;“超然百姓姚之鹤”所引第二十一件,即检查报告第四十件,也就是1913年3月13日应夔丞寄洪述祖函;“超然百姓姚之鹤”所引第二十三件,则为检查报告第五件,也就是1912年10月29日洪述祖致应夔丞函。
[188]按姜桂题、段芝贵、张勋、倪嗣冲、胡惟德等被授予勋位后,长沙革命党人柳聘农等数十人曾致电稽勋局局长冯自由,表示“异常骇愕”,要求逐一宣布上述诸人“事前确在何种党会,临时光复何地城池,抑或建议画策,连合内应,及新闻杂志实行鼓吹,有无各项劳绩”。冯自由复电云:“大总统迭次所颁勋章勋位,本局概未与闻,无从宣布。”由此可见袁世凯在授勋一事上对稽勋局之无视。见《燕云惨淡使人愁·都门之鳞爪(三)·老袁目无稽勋局》,《民权报》1913年3月1日,第7页。
[189]《第二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两纸》(1912年10月24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7页。
[190]《第五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三纸附三纸》(1912年10月29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9页。
[191]《江苏都督程德全给驻沪巡查长应夔丞训令》(1913年3月17日),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J222-001-00002。
[192]《应夔丞致言仲达书》,罗家伦主编《宋教仁被刺及袁世凯违法大借款史料》,第196页。
[193]《第四十件 应夔丞寄洪述祖信三纸信封一个》(1913年3月13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2页。
[194]血儿:《驳赵秉钧之通电·铁证如山尚可掩饰耶》(四续),《民立报》1913年5月6日,第2页。
[195]《致上海谭巡阅使电》(4月28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
[196]《致武昌黎副总统各省都督民政长电》(4月28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
[197]《上海程都督应民政长来电》(4月26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按电文中夹注为手迹。又,应夔丞3月13日寄给洪述祖的是“快信”而非电报。由该信开头“三月初九来函及十三号电均敬悉”一句可知,应函系回复3月13日洪述祖“燬宋酬勋位”来电,而非先有应夔丞3月13日函,后有同日洪述祖“燬宋酬勋位”复电。当然,也就不存在“一日内往来两电”的情况。
[198]《宋案证据政府逐条辨明书底稿》(1913年4月底),稿本,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至公:《刺宋案证据之研究》,《亚细亚日报》1913年5月1日,第1页。
[199]廖大伟:《袁世凯不是“刺宋”主谋考析》,苏智良、张华腾、邵雍主编《袁世凯与北洋军阀》,第568页。
[200]廖大伟:《论民初帮会与社会的紧张——以共进会与刺宋案为中心》,《史林》2005年第1期,第65页。
[201]张永:《民初宋教仁遇刺案探疑》,《史学月刊》2006年第9期,第43—44页。
[202]朱怀远:《宋教仁被刺案真相考辨》,《民国档案》2010年第3期,第79页。
[203]《应夔丞致洪述祖信》(1913年3月13日),见《宋案证据之披露》,《民立报临时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3页。
[204]血儿:《驳赵秉钧之通电·铁证如山尚可掩饰耶》(六续),《民立报》1913年5月8日,第2页。
[205]蔡世襄:《赵秉钧与应夔丞同谋之铁证》,《民立报》1913年5月9日,第2页。
[206]《宋案证据披露》,《新纪元报》1913年4月30日,第2页。
[207]蔡世襄:《赵秉钧与应夔丞同谋之铁证》,《民立报》1913年5月9日,第2页。
[208]超然百姓姚之鹤:《宋案证据平议》(续),《时事新报》1913年5月12日,第1张第1页。
[209]按应欲杀宋,中间是否有个人恩怨,尚可进一步研究。曾有报道谓应夔丞任南京临时政府总统府庶务长兼下关兵站站长时,“自以有功光复,骄恣跋扈。宋遯初时为法制局长,不善其所为,曾面斥之。后应夔丞落职,疑宋构陷,恨之刺骨,有‘不杀某不瞑目’之语”。既而,宋组织国民党,“独排斥共进会,不令混入”,应“尤怀怨愤”。(《宋案悬谈》,《时事新报》1913年5月6日,第1张第1版)然而,据应夔丞讲,他与宋教仁在南京时仅见过一面,“颔首而已”,两人之间并无私怨。另据时任孙中山侍卫郭汉章回忆,应夔丞“随中山先生到南京来,千方百计地把总统府庶务科长搞到手以后,更是唯我独尊,目中无人。遇有中山先生革命老友,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叫他招待,他竟对来的华侨说:‘临时大总统府倒象你们的两广会馆,只要来了,有得住,有得吃,什么都不愁。’来访问总统的华侨们便向总统反映说:‘此人万不可用,不但撤职,还要查办。’中山先生为了团结陈其美的关系,仅仅把他撤职,让他回上海去。应居然要挟总统说:侍从队四十名卫士,是他从上海带来的,应当仍由他带回上海去”。并要郭汉章下令把40人带回上海。郭不愿回上海,应竟拿了4支左轮手枪,交给4个亲信卫士,要他们找机会把郭打死。郭得知消息后报告禁卫军总司令洪承点,洪打电话给陈参军要他报告总统,总统立刻指派秘书长胡汉民处理此事。胡汉民了解情况后,“下令把四支左轮手枪没收,并传应去,大加训斥一番,教他好好改过自新”。(郭汉章:《南京临时大总统府三月见闻录》,《辛亥革命回忆录》(六),第295—296页)据此,曾经训斥应夔丞的并非法制局局长宋教仁,而是总统府秘书长胡汉民。在应夔丞所写革命履历中,也曾提到他担任庶务长时,“会中山兄孙眉至宁,从卅余人,径居公府,(夔丞)以窒碍诸多,强令遣出”。(《应夔丞就身史及革命时经历上大总统呈文底稿一》(1912年),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22)又说:“中山兄来,驱逐之,因带人有三十余人之多。”(《应夔丞就身史及革命时经历上大总统呈文底稿二》(1912年),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06)照此看来,郭汉章的回忆比较可靠,应夔丞并未受过宋教仁面斥。又据《胡汉民自传》云:“庶务长沈〔缪〕某,自称内务大臣,招摇于外,又强役民间车马,不予值,余执付江苏都督庄思缄诛之。继者为应夔丞,兼卫队长,渐跋扈。余欲并诛之,先生(指孙中山——引者)不可,乃褫其职,而以朱卓文代。”(《胡汉民自传》,中华书局,2016,第100页)此亦可证与应夔丞关系不睦的是胡汉民而非宋教仁。
[210]《第四十件 应夔丞寄洪述祖信三纸信封一个》(1913年3月13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1—32页。
[211]《答匿名氏驳词》(1913年3月15日),郭汉民编《宋教仁集》下册,第567—568页。
[212]《宋案证据之研究》,《神州日报》1913年4月27日,第1页。
[213]孤愤:《互相诿过之大文章》,《时报》1913年3月11日,第1页。
[214]《苦口婆心医国手·城头顽石也点头》,《民立报》1913年3月11日,第7页。
[215]《国民党宁支部欢迎会演说辞》(1913年3月9日),郭汉民编《宋教仁集》下册,第554—556页。
[216]《应夔丞致洪述祖信》(1913年3月12日),见《宋案证据之披露》,《民立报临时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3页。
[217]《宋案证据之披露·程应通电宣布之证据》,《民立报》1913年4月26日,第11页。
[218]《北京专电》(三月八日午刻),《时报》1913年3月9日,第2页。
[219]《上海欢迎宋钝初君之大会》,《中国日报》1913年2月26日,第6页。
[220]《驳宋遯初演说词》,《新纪元报》1913年3月8日,第1页。
[221]《驳宋遯初演说词》,《大公报》1913年3月11日,第2张第3页;3月12日,第2张第2—3页;3月13日,第2张第3—4页。
[222]《宋内阁不能成立之先声》,《亚细亚日报》1913年3月12日,第2页;《北京救国团电》,《大公报》1913年3月13日,第2—3页。
[223]按《大公报》刊登《北京救国团电》末有记者附识,谓:“此电与连日附张所登来稿大同小异,惟来稿未署名,而此系救国团通电,故译录之。”“连日附张所登来稿”即《驳宋遯初演说词》,从3月11日起分三次在《大公报》登载。
[224]《宋教仁君之时事谈·驳某当局者》,《民立报》1913年3月12日,第2页。
[225]《驳某当局者》(1913年3月12日),郭汉民编《宋教仁集》下册,第556—559页。
[226]宋教仁:《答匿名氏驳词》,《民立报》1913年3月15日,第3页。
[227]宋教仁:《答匿名氏驳词》(续),《民立报》1913年3月17日,第2页。
[228]《北京电报》,《民立报》1913年3月22日,第3页。
[229]《北京电报》,《民立报》1913年3月24日,第3页。
[230]按宋教仁被刺次日,即3月21日,曾在沪宁铁路医院接到一封发自上海本埠的信件,信纸为上等洋纸,用红色墨水书写,落款为“救国协会代表铁民启”,信外署名“铁民自本支部发”,信内称刺杀目标本非宋,结果误中了宋,内容如下:“钝初先生足下:鄙人自湘而汉而沪,一路欢送某君赴黄泉国大统领任。昨夜正欲与某君握别,赠以卫生丸数粒以作纪念,不意误赠与君,实在对不起了。虽然,君从此亦得享千古之幸福。因某君尚未赴新任,本会同人昨夜曾以巨金运动选举,选举结果,则君最占优胜,每票金额五千元,故同人等请君先行,代理黄泉国大统领。俟某君到任后,自当推举你任总理。肃此,恭祝荣禧,并颂千古。救国协会代表铁民启。三月二十一日上。”(《奇怪之信件》,《民立报》1913年3月25日,第10页)有人认为凶手目标原本是黄兴,结果误中了宋,但此种说法并不能成立,《北京英文日报》有一段评论,最为精彩:“噫,何其自相矛盾若是之甚也!夫黄、宋之相貌迥乎不同,且每演说于大会场中,凡各都会之人,鲜有不能区别者,岂有行刺之人,反不能辨别者乎?即令始也不知,由湘而汉,由汉而沪,相送数百里,同行十余日,尚不能区别其为黄为宋,此又不通之论也。推是函之意,盖恐人之疑己,故欲藉是函以掩护之,殊不知若无此函,则人之疑之也或不如有此函之甚,尔以为人皆愚,而尔独智也?是诚所谓欲盖弥彰者也。”见冰《论宋教仁之被刺》(译《北京英文日报》),《亚细亚日报》1913年3月30日,第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