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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洪应合谋杀宋惨剧之酿成.7

作者:尚小明 当前章节:7832 字 更新时间:2026-6-14 12:24

[231]宗良:《宋先生死后之民国》,《民立报》1913年3月25日,第2页。

[232]《致袁世凯及各省都督电》(1913年3月25日),曾业英编《蔡松坡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第662页。

[233]《车站纪事》,《大公报》1913年3月9日,第6页。

[234]《关于刺宋案演说中之要闻》,《大中华民国日报》1913年3月1日,第2页。另参阅本书第247页相关内容。

[235]《第二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两纸附信封》(1912年10月24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7页。

[236]《第四十一件 应夔丞寄洪述祖电底一纸原稿一纸》(1913年3月14日下午7点20分由上海电报局发寄四等第7863号电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2—33页。

[237]《在尚贤堂的演说》(1913年3月13日),郭汉民编《宋教仁集》下册,第566—567页;《中央行政与地方行政分划之大政见》(1913年3月12日),郭汉民编《宋教仁集》下册,第559—562页。

[238]《第四十二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电底一纸》(1913年3月17日下午3点15分上海电报局接到北京发寄四等第3495号电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3页。

[239]蔡世襄:《赵秉钧与应夔丞同谋之铁证》,《民立报》1913年5月9日,第2页。

[240]《主使杀人者之权力何其大耶》,《民主报》1913年4月10日,第2页。

[241]《致上海谭巡阅使电》(4月28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

[242]《致武昌黎副总统各省都督民政长电》(4月28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

[243]《财政部公布民国元年六厘公债施行细则》,《大公报》1913年3月11日,第2张第2页;3月12日,第2张第2页;3月13日,第2张第2—3页;3月14日,第2张第2—3页。

[244]《周总长施行六厘公债之政见》,《大公报》1913年3月29日,第2张第1页。

[245]《六厘公债尚拟缓办》,《大公报》1913年3月30日,第2张第1页。

[246]凤冈及门弟子谨编《民国梁燕孙先生士诒年谱》,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78,第138页。

[247]《致上海谭巡阅使电》(4月28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

[248]《宋案旁征(五)·赵总理私邸之一席话》,《神州日报》1913年4月18日,第4页。

[249]《宋案证据政府逐条辨明书底稿》(1913年4月底),稿本,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

[250]《第四十一件 应夔丞寄洪述祖电底一纸原稿一纸》(1913年3月14日下午7点20分由上海电报局发寄四等第7863号电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2—33页。

[251]凤冈及门弟子谨编《民国梁燕孙先生士诒年谱》,第147页。

[252]《第四十一件 应夔丞寄洪述祖电底一纸原稿一纸》(1913年3月14日下午7点20分由上海电报局发寄四等第7863号电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2—33页。

[253]《造专制乎造共和乎》,《神州日报》1913年4月30日,第1页。

[254]《应夔丞致洪述祖密电》(1913年3月14日),见《宋案证据之披露》,《民立报临时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3页。

[255]《宋教仁之被狙击》,《民立报》1913年3月21日,第10页。

[256]《苦口婆心医国手·城头顽石也点头》,《民立报》1913年3月11日,第7页。

[257]《宋案证据政府逐条辨明书底稿》(1913年4月底),稿本,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

[258]《第六次预审记》,徐血儿等编《宋教仁血案》,第271页。

[259]《洪述祖之供词》,《申报》1917年8月1日,第10页。

[260]《洪述祖预审终结》,《申报》1917年8月3日,第10页。

[261]《第三十五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三纸》(1913年2月22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8页。

[262]《车站纪事》,《大公报》1913年3月16日、18日,第6页。

[263]《第四十二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电底一纸》(1913年3月17日下午3时15分上海电报局接到北京发寄四等第3459号电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3页。

[264]《第四十三件 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电底一纸》(1913年3月18日下午3点7分上海电报局收到北京发寄四等第3724号电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3页。

[265]《洪述祖致应夔丞密电》(1913年3月18日),见《宋案证据之披露》,《民立报临时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3页。

[266]《刺宋案内之朱王供词》,《时事新报》1913年4月12日,第3张第2页。

[267]《第四十四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电底一纸》(1913年3月19日下午12点35分上海电报局收到北京发寄四等第3937号电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4页。

[268]《破获暗杀宋教仁案十一志·暗杀案中之朱荫榛》,《神州日报》1913年4月4日,第6页。

[269]《第四十五件 应夔丞寄洪述祖电底一纸》(1913年3月21日上午2点10分由上海电报局发寄三等第11628号电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4页。

[270]《第四十六件 应夔丞寄洪述祖电底一纸》(1913年3月21日上午9点20分由上海电报局发寄四等第11641号电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4页。

[271]《应夔丞致洪述祖密电》(1913年3月21日),见《宋案证据之披露》,《民立报临时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3页。

[272]《应夔丞致洪述祖密电》(1913年3月21日),见《宋案证据之披露》,《民立报临时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3页。

[273]《委任本署探访员虞震寰、蒋瑞森、陈□□承缉行刺本党宋遯初君之凶手信牌稿》(1913年3月21日),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13。

[274]按应夔丞被捕后,虞震寰、蒋瑞森二人亦被抓。租界公堂第一次预审时,有“虞震槐”(即虞震寰)一人受审,据供:“嘉兴人,向在汉口某铁厂办事,光复时在沪军政府谍报科长应桂馨处当科员……问与武相识否,答并未相识,惟知其是售花瓶之人。应家住十余天,应曾嘱我侦缉此案,我因关系重大,未允。”又有蒋瑞森受审,据供:“无锡人,前在北京探访局当差,光复后回无锡,由应桂馨派充侦探只三个月。后应奉委巡查长,于阳历十四日(3月14日——引者)到申,由应给我牌票,令我侦缉九龙山匪党及宋教仁一案,与武复民、陈玉生等均不识。此次往应宅领取薪水,致被拘拿。”见《刺宋案会审记·法公堂讯究应桂馨羽党》,《顺天时报》1913年4月6日,第4页。

[275]《第五十件 应夔丞令朱荫榛稿一纸》(1913年3月20日送稿),《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7页。

[276]《第四十九件 应夔丞寄金台旅馆信一纸信封一个》(1913年3月20日亥正),《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6页。

[277]黄远庸:《闷葫芦之政局》(1913年4月7日),《远生遗著》卷3,商务印书馆,1984年影印版,第98页。

[278]吴叔班笔记、张树勇整理《吴景濂口述自传辑要》,《天津文史资料选辑》第42辑,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第60页。

[279]血儿:《驳赵秉钧之通电·铁证如山尚可掩饰耶》(四续),《民立报》1913年5月6日,第2页。

[280]《举国同声一哭之宋先生·言敦源之鬼话》,《民立报》1913年4月23日,第6页。

[281]《第九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三纸》(1912年11月29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12页。

[282]《第三十四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一纸信封一个》(1913年2月11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7页。

[283]《第三十五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三纸》(1913年2月22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8页。

[284]《第三十六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二纸附一纸》(1913年3月6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9页。

[285]《孙宝琦致盛宣怀函五十》,王尔敏、吴伦霓霞主编《盛宣怀实业朋僚函稿》,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7,第1495页。

[286]《欢迎国会团与洪述祖》,《大中华民国日报》1913年3月29日,第2页。

[287]《举国同声一哭之宋先生·言敦源之鬼话》,《民立报》1913年4月23日,第6页。按此则材料为《民立报》记者采访言敦源的报道,言在谈到洪述祖之为人时称:“洪素来招摇撞骗,其特性在善窥人意,以为媚上之术。今举一例。一日,赵总理闲话,谓国事棘手,真欲入山,言次叹息。旋谓欲嘱人绘一山居图,门前立强盗二人,以示入山亦不能安居之意。此时在座者数人,均未留心。越数日而洪述祖忽偕一画师来,云是常州人,名张诚,荐之总理。此人寓赵邸月余始去,赵厌之而亦不便谢绝也。其善于逢迎如此。”

[288]《专电·北京电》,《申报》1913年4月17日,第2页。

[289]《宋案旁征(五)·赵总理私邸之一席话》,《神州日报》1913年4月18日,第4页。

[290]《青岛洪述祖来电》(5月3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

[291]《大总统与某政客之谈话》,《神州日报》1913年3月2日,第5页。

[292]血儿:《驳赵秉钧之通电·铁证如山尚可掩饰耶》(六续),《民立报》1913年5月8日,第2页。

[293]捄炎:《宋案勘言》,《民立报》1913年5月3日,第2页。

[294]《第二十二件 应夔丞呈制定宪法稿三纸附原稿一纸》(1913年1月30日),《第二十三件 王博谦章佩乙信七纸》,《第二十七件 应夔丞寄国务院东电稿一纸》(1913年2月1日午刻发四等电),《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0,21、23页。

[295]《宋案证据之研究》,《神州日报》1913年4月27日,第1页。

[296]《刺宋案破获后之各方面·可骇之暗杀布告书》,《亚细亚日报》1913年3月27日,第2页。

[297]《第四十七件 第一法庭油印品寄各报馆信四十二封》,《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5页。

[298]《奇奇怪怪国务院之通电》,杞忧子编《宋渔父》第2集,上海杞忧书社,1913,第26页。

[299]《应夔丞就身史及革命时经历上大总统呈文底稿一》(1912年),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22。

[300]《此函发现又是诡计》,《大中华民国日报》1913年3月27日,第6版;《刺宋奸徒之函件》,《民主报》1913年3月28日,第6页。

[301]《应夔丞自造之神圣裁判机关宣告文》(誊写品共四十二件),见《宋案逆证之披露》,《民立报临时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4页。

[302]蔡寄鸥:《鄂州血史》,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第253页。

[303]陶菊隐:《六君子传》,中华书局,1946,第105页。

[304]大悲:《宋案片言折狱》,《大自由报》1913年5月1日,第7页。

[305]超然百姓姚之鹤:《宋案证据平议》,《大自由报》1913年5月25日,第10页。

[306]《应夔丞就身史及革命时经历上大总统呈文底稿一》(1912年),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22。

[307]《第三十二件 应夔丞妻致应夔丞信一纸(1913年2月8日)钞电二纸》,《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6页。

[308]《皖垣官报》,《申报》1892年12月10日,第9页。

[309]《安徽官报》,《申报》1893年7月3日,第9页。

[310]《上海县案汇纪》,《申报》1895年1月17日,第4页。

[311]《应夔丞就身史及革命时经历上大总统呈文底稿二》(1912年),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22。

[312]《饬探再查私匿军火》,《申报》1906年6月16日,第18页。

[313]《破坏以原就被之定例》,《申报》1909年9月24日,第19页。

[314]《应桂馨又被控告》,《申报》1910年4月23日,第19页。

[315]《陈其美与应桂馨相识之颠末》,《盛京时报》1913年4月8日,第3页。

[316]《暗杀案开审前之种种·应犯之胡言乱道》,《时报》1913年5月27日,第7页。

[317]《宋先生在天之灵·胡翡云之叫苦》,《民立报》1913年3月29日,第11页。

[318]《宋案过去之历史》,《亚细亚日报》1913年4月23日,第2版;本馆驻京记者闻雷:《北方对于宋案之研究》,《时事新报》1913年4月28日,第2张第1版。

[319]廖大伟:《论民初帮会与社会的紧张——以共进会与刺宋案为中心》,《史林》2005年第1期,第65—75页。

[320]仲材:《刺宋案之六不可解》,《民权报》1913年3月26日,第3版。

[321]就在刺宋前一周,应夔丞通告各处共进会云:“照得共进会之设,原以合三帮之旧团,使镕化于一炉,革除开堂放票之恶习,勉为善良,共趋正路为宗旨。组织之初,即宣布约法,并迭经训示,已不啻三令五申。乃言者谆谆,听者藐藐,开堂放票之事,依然层出不穷,聚众敛钱,赌博伙劫,种种不法,皆以时为媒孽。即如九龙山一案,系洪帮之放票,芙蓉山一案,系青帮之开堂,株累及于无辜,扰害洎乎地方,言之真堪痛恨。兹特再行明白布告:本总长以维护治安、尊崇法律为前提,不问帮不帮,只辩匪不匪。如果在会者不知悛改,再有开堂放票、违背法律之行为,一经查实,不待地方官厅闻风捕治,定当据实先行报告,从严惩处,决不姑容,以清匪源而维秩序,庶免毁损会务,盖关于团体之名誉者犹小,关于地方之安宁者实巨也。”(《特任驻沪巡查长应夔丞通告》(1913年3月13日),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04)刺宋前两天,应夔丞又一次向共进会会员发出训词,称:“凡在会员,亟宜痛自湔涤,互相惩劝,恪守会章,各安职业,庶免受人口实,致玷社团。本长办事惟以法律为依归,而又素抱人道主义,故不吝三令五申,谆谆劝告。嗣后倘再有红帮放票、青帮开堂情事,仍延旧习,怙恶不悛者,一经查察,例禁森严,自有司法官厅执法以随其后,决不稍事姑容。”(《特任驻沪巡查长应夔丞劝告共进会总支分部各会员训词》(1913年3月18日),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01)这些都说明,应夔丞并不想让共进会卷入刺宋案中。而宋案证据宣布后,共进会副会长宋伯飞等曾集合多人,公电政府,称“近因宋案发生,总机关原在应处,致逮捕时将本会图记、名册、证书,被捕抄去”。“今检查证据,确与本会无涉”,请饬江苏都督及上海交涉使,“将无关宋案之一切文件索还,以释群疑”。(《共进会竟敢请还文件》,《亚细亚日报》1913年5月8日,第3页)这也证明,应夔丞杀宋并非共进会组织行为。

[322]应夔丞在预审期间,曾与其律师爱理斯有过如下对话。爱问:“汝与刺死之宋教仁认识否?”应答:“不认识。”爱问:“从未见面否?”应答:“在南京政府时曾见过面,仅颔首而已。”爱问:“其时宋当何职?”应答:“法制局局长。”爱又问:“宋为何党?”应答:“国民党。惟在南京时,我不知其何党。”(《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续),《国民月刊》第1卷第2号,1913年,第4页)可见,应夔丞与宋教仁并无个人恩怨,甚至可以说对宋教仁并不十分了解。

[323]《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续),《国民月刊》第1卷第2号,1913年,第4页。

[324]《辛亥上海光复前后——座谈会记录》,《辛亥革命回忆录》(四),文史资料出版社,1981,第12页。

[325]《撤销谍报科通告》,《辛亥革命在上海史料选辑》,第390页。

[326]《工商部无汝等位置矣·沪军都督陈批示》,《神州日报》1912年4月28日,第5页。

[327]《刺宋案破获后之各方面·应夔丞之历史》,《民主报》1913年3月29日,第6页。

[328]《宋先生被刺之痛史·凶犯拿获之详情·应夔丞之历史》,《民立报》1913年4月2日,第7页。

[329]《覆应桂馨书》,海阳汪德轩编《程都督书牍》上卷,广益书局,1912,第17页。另,此函原件藏北京市档案馆,“合亟声明”之“亟”写作“即”。函末署“程德全再拜廿一日”,应为1912年6月21日,其时应夔丞正筹备成立共进会。见《江苏都督程德全致应夔丞函》(1912年6月21日),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03。

[330]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第6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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