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京师高等审判厅刑事判决》(七年控字第二二四号,1918年12月2日),王建中:《洪宪惨史》,第86页。
[37]《宋案大放光明·第二次预审详情》,《民主报》1913年4月10日,第6页。
[38]《第六次预审记》,徐血儿等编《宋教仁血案》,第271—272页。
[39]《宋案大放光明·凶犯之引渡》,《民主报》1913年4月19日,第6页。
[40]《宋案应武二犯移解后之种种·武士英移押海运局》,《时报》1913年4月19日,第7页。
[41]《宋先生遇害记三十二·陈团长之报告》,《民立报》1913年4月25日,第11页。
[42]《武士英之死状》,《大中华民国日报》1913年4月30日,第6页。
[43]《武士英身死之又一说》,《顺天时报》1913年4月30日,第7页。
[44]《国民党交通部之通电》(1913年4月26日),《民立报》1913年4月26日,第11页;《看看民贼之手段·国民党之诘问》,《民立报》1913年4月27日,第10页。
[45]《上海地方检察厅上程都督稿》,《神州日报》1913年4月27日,第6页。
[46]《武士英之呻吟》,《申报》1913年4月26日,第10页。
[47]《宋案正凶自尽三志·化验脏腑之慎重》,《申报》1913年4月27日,第10页。
[48]《陈团长之乞休》,徐血儿等编《宋教仁血案》,第379页。
[49]《西医详验武犯脏胃》,《大公报》1913年5月5日,第2张第1页;《西医力辟毒毙谣言》,《大公报》1913年5月8日,第2张第2页。
[50]《宣布逆证后之宋案·武士英服毒之说》,《民主报》1913年5月2日,第7页。
[51]《刺宋凶犯暴毙之余闻》,《大公报》1913年5月4日,第2张第2页。
[52]《西医详验武犯脏胃》,《大公报》1913年5月5日,第2张第1—2页。
[53]《西医力辟毒毙谣言》,《大公报》1913年5月8日,第2张第2页。
[54]《西医力辟毒毙谣言》,《大公报》1913年5月8日,第2张第2页。
[55]《武士英化验之报告》,《亚细亚日报》1913年5月21日,第3页。
[56]《新评三》,《新闻报》1913年4月25日,第3张第2页。
[57]如何:《武士英毒毙》,《时事新报》1913年4月25日,第3张第3页。
[58]《杨景斌律师致程都督函》,《神州日报》1913年4月27日,第6页。
[59]《破获暗杀宋教仁案七志·本事通天没奈何》,《神州日报》1913年3月31日,第6页。
[60]《宣布逆证后之宋案·武士英服毒之说》,《民主报》1913年5月2日,第7页。
[61]《刺宋案会审记(二)·武士英瞎三话四》,《顺天时报》1913年4月10日,第4页。
[62]《应夔丞致言仲达书》,罗家伦主编《宋教仁被刺及袁世凯违法大借款史料》,第195—196页。
[63]《监守者实难辞咎》,《民立报》1913年4月26日,第11页。
[64]《杨景斌律师致程都督函》,《神州日报》1913年4月27日,第6页。
[65]《关于宋教仁逝世后之种种》,《大中华民国日报》1913年3月25日,第2页。
[66]《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国民月刊》第1卷第1号,1913年,第5页。
[67]陸惠生『宋案破獲始末記』、27頁。
[68]陸惠生『宋案破獲始末記』、27—28頁。
[69]《宋先生在天之灵·妓寮之缉获》,《民立报》1913年3月25日,第10页。
[70]何海鸣:《金陵纪战》(1917年),引自朱宗震、杨光辉编《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第587页。
[71]陸惠生『宋案破獲始末記』、25頁。
[72]至于何海鸣获得线索的具体经过,李定夷在《洪述祖外传》中写道:“先是渔父既死,民党报纸刊其遗像,同声悲悼,《民权报》亦登载之。何家时有一退伍军士借居,见报端遗像,忽谓何曰:‘昨日在车站被刺者,即此人耶!’何闻其语,讶而诘之,乃曰:‘前此十余日,在某茶肆中,有人示余此照,谓苟能死之者,当得五千元之酬金,余不敢应,当时亦不知目的物即宋先生也。’何知有线索可寻,乃进而严询之,谓不吐实,将送入捕房。军士又曰:‘是日曾有人引余至北京路某家,其门牌则余已忘之矣。’何立偕之至北京路寻觅,至十九号,军士指之曰:‘此地是矣。’盖即应之住宅也。”(李定夷:《洪述祖外传》,《小说新报》1919年第3期,第5页)李定夷并未参与宋案破获,此段记述乃事后根据所闻以小说家笔法写出,虽然与王阿法、邓文斌所述基本情节略有相似之处,但细节错误甚多,不足为据。另据褚辅成所撰王金发墓志铭,王也参与了破案,墓志铭有“君同侦获凶手及间接教唆犯,询鞠得实,舆论大哗”之语。(褚辅成:《王君季高墓志铭》,嘉兴市政协学习和文史资料委员会编《褚辅成文存》,中国文史出版社,2011,第29页)陈去病又将其事写入以王金发为主人公的小说《莽男儿》中。见镜中观弈客(陈去病):《莽男儿》,《浙江文史资料选辑》第30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5,第92—94页。
[73]李定夷:《洪述祖外传》,《小说新报》1919年第3期,第5页。
[74]《公廨第六次预审洪述祖》,《申报》1917年6月21日,第10页。
[75]转引自沈云龙《暗杀宋教仁的要犯洪述祖》,《现代政治人物述评》(中),第126—127页。
[76]徐咏平:《民国陈英士先生其美年谱》,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0,第311—312页。
[77]《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国民月刊》第1卷第1号,1913年,第8页。
[78]《第一次预审时之情形》,徐血儿等编《宋教仁血案》,第245页。
[79]《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国民月刊》第1卷第1号,1913年,第6—7页。
[80]《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国民月刊》第1卷第1号,1913年,第8页。
[81]《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国民月刊》第1卷第1号,1913年,第10—11页。
[82]《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国民月刊》第1卷第1号,1913年,第14—16页。
[83]《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国民月刊》第1卷第1号,1913年,第16—18页。
[84]《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续),《国民月刊》第1卷第2号,1913年,第1—4页。
[85]《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续),《国民月刊》第1卷第2号,1913年,第4—7页。
[86]《民主报》曾有报道,谓:“应氏律师拟设专署审讯,重询外国审判官,恐中国判断不公,故提交驻上海各国领事公决,该领事等已电商驻京各该国公使应如何办理。”见《宋案大放光明·第六次预审详情·又一凶犯将提审》,《民主报》1913年4月14日,第7页。
[87]《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续),《国民月刊》第1卷第2号,1913年,第7—9页。
[88]《第二次预审·侃克律师所述案证》,徐血儿等编《宋教仁血案》,第248页。
[89]《宋案大放光明·第七次预审详情·解犯单上之案由》,《民主报》1913年4月17日,第7页。
[90]此事起因,表面上似是江苏高等审判总厅与上海地方审判厅之间的“厅印”使用问题。先是高等厅于5月初致函上海地方审判厅,要求“凡判决书及一切对外公文,均需用厅印”,不得用“庭印”。上海地方审判厅复函,否认曾用“庭印”,要求高等厅指明“庭印见于何处,用于何时,何人送达,何人收受”。高等厅又复函,以下级各厅对于上级厅应用呈文,上海地方审判厅来函不合格式,将原函退还。(《宣证后之宋案·还讲什么法律》,《民立报》1913年5月10日,第10页)5月8日,上海地方审判厅厅长黄庆澜忽然收到以高等厅厅长杨荫杭名义所发公函,通知上海地方审判厅厅长、庭长、推事、书记官长全体撤换,并派张清樾(一说屠铨)代理厅长,新派各员当晚到沪。(《宣证后之宋案·一败涂地之审判厅》,《民立报》1913年5月10日,第10页)黄庆澜当即将此情形电告司法部,上海地方检察厅长陈英也致电司法部,指出“以高等厅长名义任免法官,显违《约法》”,要求司法部批准其辞职。(《宣证后之宋案·检察厅同时瓦解》,《民立报》1913年5月10日,第10页)还有一说,认为风潮表面起因,是高等厅风闻地方厅员有冶游情事,致函告诫。黄厅长以高等厅无中生有,据理驳复,致触总厅之忌,因而恼羞成怒,演成此风潮;而风波之真正起因,是因为高等厅不满地方厅5月6日发传票“移提赵秉钧”。(《宣证后之宋案·司法机关何堪蹂躏至此》,《民立报》1913年5月10日,第10页)当时,北京有消息透露政府正连日密议抵制票传赵秉钧之法,其中一法,即“釜底抽薪”,也就是“撤换承办此案人员,必令政府一鼻孔出气之人布满上海地方审检两厅,然后赵到案一讯,即洗刷净尽”。(《政府对于上海票传赵秉钧之抵制策》,《大中华民国日报》1913年5月13日,第2页)巧的是,5月8日正好有“北京特电”发至上海,其中写道:“闻袁世凯私人张一麐,有电致苏高等法庭杨荫杭,谓宋案归地方厅审理,可乘机将上海厅改组,已派屠铨为审判厅长,其余自检察长以及录事均须次第更调,两三日内即当发表。”(《北京电报》(8日北京特电),《民立报》1913年5月9日,第3页)更巧的是,当天便发生了江苏高等厅通知撤换上海地方审判厅人员之事,因此,国民党人怀疑其背后很可能有总统府授意。5月9日,司法部曾致电杨荫杭,询问“此次撤换系何原因,于宋案进行有无妨碍”,说明总统府或江苏高等审判厅采取行动并未通过司法部。(《致江苏高等审判长沪厅全体撤换系何原因仰速复电》(1913年5月9日,第649号),《司法公报》第10号,1913年7月15日,“公牍”,第50页)由于引起舆论不满,司法部于5月24日发出训令,批斥杨荫杭改组各厅“诸多不合”,“独行独断,杂乱无章”,但只是加以“儆告”,并未撤销改组。见《令苏州高审厅长杨荫杭改组苏省各厅诸多不合揭示儆告文》(1913年5月24日,第183号),《司法公报》第10号,1913年7月15日,“公牍”,第18—19页。
[91]《审判厅开讯宋案旁听记》,《申报》1913年5月31日,第10页。
[92]《公判中之宋案·高等厅之否决书》,《民立报》1913年6月18日,第11页。
[93]《公判中之宋案·坏蛋律师之倒蛋》,《民立报》1913年6月25日,第11页。
[94]《公判中之宋案·第二次公判居然定期》,《民立报》1913年7月3日,第10页。
[95]《城内访函》,《申报》1913年7月26日,第7页。
[96]《城内访函》,《申报》1913年8月13日,第7页。
[97]《应桂馨逃狱之真相》,《神州日报》1913年8月15日,第6页。
[98]《应夔丞为宋案密呈大总统文》,《大公报》1913年11月10日,第2张第3页。
[99]《宋案之重究》,《申报》1913年8月16日,第7页。
[100]《城内访函》,《申报》1913年8月17日,第7页。
[101]《应夔丞抵日》《应夔丞现住箱根》,《顺天时报》1913年8月15日,第2页。
[102]《应犯避匿青岛》,《顺天时报》1913年8月26日,第8页。
[103]沈云龙:《暗杀宋教仁案的要犯洪述祖》,《现代政治人物述评》(中),第129页。
[104]《应夔丞承认刺宋之电报》,《大公报》1913年11月17日,第6页。
[105]《应夔丞为宋案密呈大总统文》,《大公报》1913年11月10日,第2张第2—3页。
[106]《应夔丞密呈已交院议》,《大公报》1913年11月9日,第2张第2页;《应夔丞原呈已交司法部》,《大公报》1913年11月11日,第2张第2页。
[107]《译电·北京电》,《申报》1913年11月19日,第2页。
[108]旅津记者:《应夔丞被杀详记》,《神州日报》1914年1月29日,第3页。
[109]旅津记者:《应夔丞被杀详记》(续),《神州日报》1914年1月30日,第3页。
[110]《应夔丞被刺志详》,《申报》1914年1月29日,第6页。
[111]桐生通信:《应夔丞被杀案之别报》,《神州日报》1914年2月1日,第3页。
[112]《钱锡霖致应夔丞信》(1913年1月),见《宋案证据之披露》,《民立报临时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4页。
[113]参阅本书附录“陈其美主谋杀宋谬说之流传”。
[114]旅津记者:《应夔丞被杀详记》(续),《神州日报》1914年1月30日,第3页。
[115]《应夔丞被刺续闻·外报之言论》,《申报》1914年1月30日,第6页。
[116]《应夔丞被刺续闻·政府之注意》,《申报》1914年1月30日,第6页。
[117]旅津记者:《应夔丞被杀详记》(续),《神州日报》1914年1月30日,第3页。
[118]叶迦:《辨音室闲话·宋案一》,《大公晚报》1944年9月2日,第2页。
[119]陈灨一:《睇向斋秘录》,章伯锋、顾亚主编《近代稗海》第13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第577页。
[120]对应夔丞被杀细节,桐生《应夔丞被杀案之别报》分析最为精到,其言曰:“夫杀人以刀,较手枪为难而且缓,既与凶手有极猛烈之格斗,则应非睡梦被杀可知。且应之为人,非寻常无手脚者比,其随行必有防身利器,果止凶手一人持刀与应格斗而即足以杀应乎?然则凶手果为一人,抑为两人乎?今就经过时间计之,李、王离头等车为一时,凶手入室行凶为一时,与应格斗为一时,杀应毙命为一时,至手足冰冷又为一时。而李、王皆不回,直至凶手事毕,从容逃逸,且待至死者手足冰冷,而始喊报,此又一奇也。天津警厅知李、王为此案有重要关系之人,事出后即将两人拘留,乃二十二日京中某报又载,北京执法处侦探郝占元到津,将李、王索回归处审办。事果属实,则此案之结局,外间又难得其真相矣。”(桐生通信:《应夔丞被杀案之别报》,《神州日报》1914年2月1日,第3页)另据《大公报》报道,王、李二人于1月21日早即由北京执法处派差四名,由天津警察厅提出,“解往北京讯究”。见《应夔丞被刺续闻》,《大公报》1914年1月22日,第7页。
[121]老哀自京寄稿:《应夔丞之暗杀案》,《神州日报》1914年2月2日,第1页。
[122]《通缉刺死应夔丞之凶手》,《神州日报》1914年2月3日,第6页。
[123]袁克文:《刺宋案真相》,《辛丙秘苑》,第3页。
[124]《京师警察厅总务处公函》(公字第80号,1914年4月30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8-01724。
[125]《临时大总统令》(1913年7月16日),《政府公报》第430号,1913年7月17日,第311页。
[126]《临时大总统令》(1913年7月17日),《政府公报》第431号,1913年7月17日,第341页。按《盛京时报》评论此项任命之用意云:“赵秉钧为宋案之重要嫌疑犯,经沪厅迭次票传,抗不到案。现见舆论攻击益甚,弹劾案又将提出,袁总统不得已免其本官。又恐赵免职后沪厅票传益急,终须赴沪一行,因任命为步军统领兼办巡警事宜,一可示赵与宋案毫无关系,一可借此抗传。惟闻国会议员以步军统领衙门非法定机关,共和国家更无存在之必要,且赵既为宋案重要嫌疑犯,自应免官之后赴沪备质。闻日内拟提出此项质问书云。”见《赵秉钧为步军统领之由来》,《盛京时报》1913年7月24日,第3页。
[127]《大总统令》(1913年10月10日),《政府公报》第515号,1913年10月10日,第240页。
[128]《大总统令》(1913年12月16日),《政府公报》第583号,1913年12月17日,第19—20页;《大总统令》(1913年12月18日),《政府公报》第585号,1913年12月19日,第69页。
[129]《直隶都督赵秉钧呈大总统报明接收任事日期文并批》(1914年1月14日),《政府公报》第612号,1914年1月20日,第428页。
[130]《赵都出缺》,《大公报》1914年2月28日,第7页。
[131]《赵督死后之面面观·幕僚之谈话》,《申报》1914年3月7日,第6页。
[132]《赵督死后之面面观·报病之原电》,《申报》1914年3月7日,第6页。
[133]章士钊:《书赵智庵》,中央文史研究馆编《崇文集二编·中央文史研究馆馆员文选》,第37—38页。
[134]《屈医官报告赵督致死原因》,《申报》1914年3月9日,第3页。
[135]冷:《暗杀与毒药》,《申报》1914年3月1日,第2页;无名:《杂评一·西电之言》,《申报》1914年3月6日,第3页。
[136]《内务部之密告》《京津间之临时戒严》,《顺天时报》1914年3月2日,第3页。
[137]袁克文:《赵智庵猝死》,《辛丙秘苑》,第5—6页。
[138]袁克文:《刺宋案真相》,《辛丙秘苑》,第3页。
[139]《中央新闻贾祸之文字·看看赵秉钧之大事记》,《神州日报》1912年6月9日,第1页。
[140]章士钊:《书赵智庵》,《崇文集二编·中央文史研究馆馆员文选》,第36—37页。
[141]《特约路透电·天津电》,《申报》1914年3月29日,第2页。
[142]《更正》,《顺天时报》1914年3月5日,第9页。
[143]晴岚通信:《赵秉钧遗事》,《神州日报》1914年3月6日,第3—4页。
[144]按临时参议院于1912年9月23日投票表决赵秉钧继任国务总理前,袁世凯曾委托梁士诒到院说明赵秉钧之历史与成绩,从中可见赵秉钧于鼎革前后对袁世凯帮助极大。梁士诒道:“赵当去年九月就职民政部,维持北方,风声鹤唳,险象环起。赵则苦心经营,调和兵警,融洽满汉,卒使大局和平解决,一般人民称其才而颂其德。盖赵于民政实有阅历,前在天津创办警政,经营市政,在京都则摄领民政,至于各省地方民政及地方自治等事,规画实行,赵实为之。以其继任国务总理,社会必多悦服……至赵之历史,不仅政界中人,且为军界中人……起义以来,北京政府趋向共和者固不乏人,惟以当时皇族之多怀疑虑,赵则开诚布公,设法解说。今年南京政府遣使来京,敦请大总统莅南京就职,大总统深以担任秩序为忧,赵慷慨陈辞,尤为难得。计赵随袁大总统办事十有六年,擘划周详,深资得力。”(《梁士诒报告赵秉钧之成绩》,《中国日报》1912年9月24日,第2页)另据朱启钤对章士钊所言,清帝退位诏书之宣布,赵实为幕后最大功臣,朱言道:“智庵有大管家一,躯干甚伟,面微麻。干才未知视安岐何如,而交通内监,与隆裕后之嬖人小德张往返綦密。智庵假此途径,说服隆裕,就中所涉财贿,为数可观,智庵视之蔑如也。辛亥逊位诏之如期发布,都恃智庵此一机密路线,项城坐享其成而已。当时北洋基层干部,俱认共和之成,智庵功莫大焉,第一任内阁总理,非渠莫属。”见章士钊《书赵智庵》,《崇文集二编·中央文史研究馆馆员文选》,第44页。
[145]《大总统令》(1914年2月27日),《政府公报》第651号,1914年3月1日,第3页。按《神州日报》“北京专电”曾解释此令云:“赵都督秉钧出缺,袁总统甚为悼惜,昨降令予银一万元治丧,派荫昌往津致祭,此在前清近世,惟曾、李等蒙此异数。盖当辛亥革命,中外人方主和议,欲清帝退位,其时朝议未决,唐景崇极力主战,阁臣和之,几无人敢说和字者,惟赵侃侃,力争于朝。当时满人又有用京畿旗兵屠汉相胁之说,赵又力折之,谓彼所部之武装巡警足敌满兵而有余,因此满人气夺,终成共和之局。故命令中所言‘溯维改革之际,危机四伏,一发千钧,深赖苦心毅力,不辞艰险,卒能以道德化干戈,拯生灵于涂炭,功在吾华,允垂不朽’者,即指此事。”见《北京专电·赵智庵在民国之功绩》(3月2日发),《神州日报》1914年3月3日,第2页。
[146]《袁大总统之追惜》,《顺天时报》1914年3月3日,第2页;《为赵智庵建立专祠》,《顺天时报》1914年3月5日,第9页。
[147]《袁大总统之追惜》,《顺天时报》1914年3月3日,第2页;《大总统仍不忘情赵故督》,《大公报》1914年3月8日,第2张第2页。
[148]《先农坛上之追悼会》,《申报》1914年3月26日,第6页。
[149]袁克文:《王治馨伏法》,《辛丙秘苑》,第6—7页。
[150]《张溥泉先生回忆录·日记》,第12页。
[151]张国淦:《北洋述闻》,第49页。
[152]章士钊:《书赵智庵》,《崇文集二编·中央文史研究馆馆员文选》,第37页。
[153]《官吏犯赃治罪条例》(教令第78号,1914年6月5日公布),《内务公报》第10期,1914年7月15日,“法规”,第1页。
[154]《中央新闻贾祸之文字·看看赵秉钧之大事记》,《神州日报》1912年6月9日,第1页。
[155]《王治馨纳贿发生之原因》,《顺天时报》1914年6月29日,第2页。
[156]《王治馨案近讯》,《申报》1914年7月9日,第6页。
[157]远生:《王治馨》(续),《申报》1914年7月4日,第3页。
[158]《大总统申令》(1914年6月27日),《政府公报》第770号,1914年6月28日,第329—330页。
[159]远生:《王治馨》,《申报》1914年7月3日,第3页。
[160]《大总统申令》(1914年8月18日),《政府公报》第822号,1914年8月19日,第244页。
[161]《大总统申令》(1914年10月21日),《政府公报》第886号,1914年10月3日,第267页。
[162]《北京新谈荟·王治馨案行将判决》,《申报》1914年10月7日,第6页。
[163]《步军统领衙门呈报枪毙官犯王治馨日期文并批令》(1914年10月24日),《政府公报》第890号,1914年10月27日,第511页。
[164]《王治馨案续闻》,《申报》1914年10月27日,第6页。
[165]《大总统申令》(1914年10月24日),《内务公报》第14期,1914年11月15日,“命令”类,第12页。
[166]《北京新谈荟·王治馨案行将判决》,《申报》1914年10月7日,第6页。
[167]《大总统对于王治馨案之注意》,《大公报》1914年7月5日,第5页;心森:《闲评二》,《大公报》1914年7月16日,第2张第1页。
[168]竞:《洪述祖之惶惧》,《新闻报》1914年3月22日,第4张第1页。
[169]《遗老避难受逢迎》,《顺天时报》1914年9月1日,第7页。
[170]《大总统慎重外人移居》,《顺天时报》1914年9月17日,第7页。
[171]怀瑾通信:《青岛司令发还杨度之房产》,《申报》1915年9月20日,第6页。
[172]《我的“失地”》,洪钤编《洪深文抄》,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第18页。
[173]〔德〕卫礼贤:《中国心灵》,王宇洁等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8,第148—149页。
[174]怀瑾通信:《青岛司令发还杨度之房产》,《申报》1915年9月20日,第6页;瑾:《蜡花园主何往》,《申报》1915年10月4日,第6页。
[175]《东方通信社电(日本人组织)·北京电》(3月29日),《申报》1916年3月30日,第2页。
[176]《洪述祖无地容身》,《大公报》1916年7月22日,第1张第4页。
[177]《于右任致政府电》(7月25日),《申报》1916年7月27日,第2页。
[178]《宋案又提起矣》,《大公报》1916年8月20日,第2张第7页。
[179]虚:《狡哉宋案洪述祖》,《顺天时报》1916年8月20日,第2页。
[180]《宋案要犯忽北忽南》,《民国日报》1916年9月25日,第8页。
[181]《洪述祖在沪被控》,《申报》1917年4月29日,第10页。
[182]《洪述祖今番休矣》,《大公报》1917年5月2日,第2张第2页。按洪述祖是否曾参与袁世凯复辟帝制活动,因无其他确切材料,姑存疑。
[183]《洪述祖在沪被控七志》,《申报》1917年5月6日,第10页。
[184]《洪述祖在沪被控》,《申报》1917年4月29日,第10页;《洪述祖在沪被控续志》,《申报》1917年4月30日,第10页。
[185]《洪述祖在沪被控三志》,《申报》1917年5月1日,第10页。
[186]《洪述祖难逃法网》,《大公报》1917年5月3日,第2张第2页;《公廨预审洪述祖初志》,《申报》1917年5月30日,第10页。
[187]“中华民国史事纪要编辑委员会”:《中华民国史事纪要初稿(中华民国六年一月至十二月份)》,“中华民国史料研究中心”,1976,第293页。
[188]《洪述祖在沪被控三志》,《申报》1917年5月1日,第10版;《洪述祖在沪被控四志》,《申报》1917年5月2日,第10页。
[189]《洪述祖在沪被控五志》,《申报》1917年5月3日,第10页。
[190]《豫审洪述祖旁听录》(一),《新闻报》1917年5月30日,第3张第1页。
[191]《洪述祖今日开审·于右任致上海报界电》,《申报》1917年5月29日,第10页。
[192]《洪述祖判决解京》,《申报》1917年8月29日,第10页。
[193]《上海萨交涉员请派警提洪述祖电》(1917年8月30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8-00889。
[194]《京师警察总监吴请派警提洪述祖到京上总理手折》(1917年8月31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8-00889。
[195]《京师警察厅训令赵志嘉前往上海提解洪述祖稿》(1918年4月7日拟稿,4月14日缮发),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外交部特派江苏交涉员为点交洪述祖及各项证据函复京师警察厅》(1918年4月24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京师警察厅复函江苏交涉员洪述祖已提解到京稿》(1918年4月30日拟稿,5月2日缮发),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196]《内务部训令迅将洪述祖交地检厅接收》(1918年5月16日),北京市档案馆,档号J181-017-01771;《京师警察厅为解送洪述祖致地检厅函稿》(1918年5月16日拟稿,5月17日缮发),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197]《驻守地方检察厅司法警察巡官报告审理情形》(1918年8月22日、8月27日、8月30日、9月7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198]《洪述祖案已判决》,《大公报》1918年9月30日,第2张第2页。
[199]《驻守高等检察厅司法警察巡官报告审理情形》(1918年11月23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200]《驻守高等检察厅司法警察巡官报告审理情形》(1918年9月7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201]《驻守高等检察厅司法警察巡官报告审理情形》(1918年11月8日、11月23日、12月2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202]《京师高等审判厅刑事判决》(七年控字第二二四号,1918年12月2日),王建中:《洪宪惨史》,第79—87页。
[203]《驻守高等检察厅司法警察巡官报告审理情形》(1918年11月23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204]《驻守高等检察厅代理巡官呈报宋振吕私诉一案判决情形》(1919年3月31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205]《大理院刑事判决书》(八年上字第218号,1919年3月27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206]《大理院刑事判决书》(八年上字第218号,1919年3月27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207]《大理院刑事判决书》(八年上字第218号,1919年3月27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208]朱德裳:《三十年闻见录》,岳麓书社,1985,第44页。
[209]《驻守高等检察厅代理巡官呈报宋振吕私诉一案判决情形》(1919年3月31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210]《京师第一监狱关于人犯洪述祖等人执行死刑情形的呈报》(1919年4月7日),北京市档案馆,河北北平第一监狱全宗,档号J191-2-11584。
[211]邹韬奋:《潘公弼先生在北京入狱记》,《韬奋全集》(2),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第21—23页。
[212]傅增湘:《记洪述祖遗事》,《近代史资料》总80号,第115页。
[213]飘萍通信:《洪述祖临刑前之秘笈·洪氏八日间之狱中日记》,《京报》1919年4月14日,第2页。
[214]飘萍通信:《洪述祖临刑前之秘笈·洪氏八日间之狱中日记》,《京报》1919年4月14日,第2页。
[215]飘萍通信:《洪述祖临刑前之秘笈·临刑时之遗嘱遗书》,《京报》1919年4月14日,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