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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宋案最终判决及反思.4

作者:尚小明 当前章节:15413 字 更新时间:2026-6-14 12:24

[166]《宋案仍归地方厅审讯》,《振南日报》1913年5月9日,第5页。

[167]《本部许总长呈请辞职文》(1913年4月25日,第58号),《司法公报》第10号,1913年7月15日,“公牍”,第3页。

[168]《各省反对宋案特别法庭》,《大公报》1913年4月26日,第5页。

[169]《看看民贼的手段·宋案证据之披露(四)·电催赵秉钧到案》,《民立报》1913年4月29日,第10页。

[170]《上海黄克强来电》(4月27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黄兴为组织特别法庭致袁世凯电》(1913年4月27日),朱宗震、杨光辉编《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第245—246页。按此电日期朱宗震标为4月26日,但根据1913年4月28日《大中华民国日报》第2页“本馆上海专电”的报道,以及《大公报》1913年4月30日第3—4页“大总统与黄克强之电战”的报道,该电发出时间应为4月27日。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所藏该电油印件亦注明为4月27日,其中“能否望其加罪”后一句为“畅所于挠”,似不通,兹据《大中华民国日报》校对,改为“政府无所相挠”。

[171]《致上海黄克强先生电》(4月28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

[172]《致袁世凯电》(1913年4月29日),《黄兴集》,第322页。

[173]《论宋案宜速解决》,《顺天时报》1913年5月2日,第2页。

[174]《许世英致黄克强电》,罗家伦主编《宋教仁被刺及袁世凯违法大借款史料》,第142—143页。

[175]良心:《呜呼,国民党之自杀政策》,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

[176]冰译:《政治与法律》(《大陆报》总撰述米勒君著),《亚细亚日报》1913年5月3日,第6页。

[177]微中:《论国民党之藉端造乱》,《亚细亚日报》1913年5月11日,第1页。

[178]《应夔丞致赵秉钧密电》(1913年2月2日),见《宋案证据之披露》,《民立报临时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2页。

[179]血儿:《驳赵秉钧之通电·铁证如山尚可掩饰耶》(五续),《民立报》1913年5月7日,第2页。

[180]黄远庸:《春云再展之政局》(1913年4月2日),《远生遗著》卷3,第95页;黄远庸:《最近之大势》(1913年5月27日),《远生遗著》卷3,第119页。

[181]《黄兴复黎元洪主张法律解决电》(1913年5月13日),朱宗震、杨光辉编《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第345页。

[182]李书城:《辛亥前后黄克强先生的革命活动》,《辛亥革命回忆录》(一),第206—207页。

[183]谭人凤:《石叟牌词》,第131页。

[184]周震麟:《关于黄兴、华兴会和辛亥革命后的孙黄关系》,《辛亥革命回忆录》(一),第338页;柏文蔚:《五十年经历》,《近代史资料》总40号,中华书局,1979,第30—31页。

[185]国家图书馆善本部编《赵凤昌藏札》(1),第10—14页;《张季直致王铁珊孙少侯书》(5月14日),《大公报》1913年5月28日,第2张第2页。

[186]《查办国报之命令》,《民主报》1913年4月15日,第3页。

[187]《北京电报》,《民立报》1913年5月21日,第6页。

[188]《孙中山致黄兴书》(1914年5月29日),朱宗震、杨光辉编《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第832页。

[189]《孙中山致黄兴书》(1915年5月29日),朱宗震、杨光辉编《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第839页。

[190]《陈其美致黄兴书》(1915年春),朱宗震、杨光辉编《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第836—837页。

[191]谭人凤:《石叟牌词》,第131页。

[192]唐德刚:《袁氏当国》,第70页。

[193]袁伟时:《“二次革命”使中国走上歪路》,“新浪网历史频道”《一个共和国的破灭——1913年二次革命爆发一百周年特别专题》。

[194]《国民党欢迎会记·章太炎先生演说辞》,徐血儿等编《宋教仁血案》,第362页。

[195]杨天宏:《二次革命开启“不断革命”的不归路》,“新浪网历史频道”《一个共和国的破灭——1913年二次革命爆发一百周年特别专题》。

[196]章开沅:《一场孤立的“冒险之战”》,“新浪网历史频道”《一个共和国的破灭——1913年二次革命爆发一百周年特别专题》。

[197]杨天石:《二次革命:仓促上阵的早产革命》,“新浪网历史频道”《一个共和国的破灭——1913年二次革命爆发一百周年特别专题》。

[198]《陈其美致黄兴书》(1915年春),朱宗震、杨光辉编《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第837页。

[199]《国民党欢迎会记·章太炎先生演说辞》,徐血儿等编《宋教仁血案》,第362页。

[200]宗良:《二次革命声中之冷眼观》(1913年6月1日),朱宗震、杨光辉编《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第372页。

[201]《孙中山致黄兴书》(1915年),朱宗震、杨光辉编《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第839页。

[202]袁伟时:《“二次革命”使中国走上歪路》,“新浪网历史频道”《一个共和国的破灭——1913年二次革命爆发一百周年特别专题》。

[203]张华腾:《二次革命:一场可疑的讨伐》,“新浪网历史频道”《一个共和国的破灭——1913年二次革命爆发一百周年特别专题》。

[204]李剑农:《中国近百年政治史》,商务印书馆,1948年再版,第400页。

附录Ⅰ 陈其美主谋杀宋谬说之流传

从1913年3月20日宋教仁在上海沪宁火车站被刺后不久起,就开始流传一种说法,称宋教仁被刺是前沪军都督陈其美指使曾在其手下任谍报科科长的应夔丞所为。随着国民党和袁世凯之间围绕“刺宋案”的斗争越来越激烈,有关陈其美主谋杀宋的说法也越来越多,并将黄兴牵连进来,认为宋教仁被刺,乃国民党中不同派系间内讧所致。即使在“刺宋案”发生百年之后,仍有一些人怀疑陈其美为幕后主使,甚至言之凿凿,认为是事实。然而,只要细加考察和分析,我们就会发现,有关陈其美主谋杀宋的种种说法,皆无实据,不过谬说而已。其说之产生,既有反对党报纸之虚构,又有政府之影射;既有袁党之造谣,又有应党之诬陷;既有当时之传言,又有后来之杜撰。

一 最初之谣言

宋教仁被刺消息传出后,“反对党各报纸,或捏词污蔑,或私心庆幸,或阳为哀悼,阴寓讥讽”。[1]如3月22日共和党《亚细亚日报》就于头版刊登了一篇言辞刻毒的评论文字,其中写道:

宋教仁者,国民党中自命为政治家之一人也……既已备有政治家之形式,所缺者只未被暗杀耳。何物刺客,不惜一击为玉成之。虽然,国民党者,喜大言,善装饰,好勉强……宋之被刺,又安知非该党中好弄手枪者故逞一击,以补宋之缺点,而成就其条件乎?果尔,则其术诚妙矣,独惜乎苦遯初耳。[2]

这是目前所见最早影射宋教仁为其国民党同志杀害的文字。3月25日,上海西文《文汇报》又刊登“北京来电”云:“京内官场之意见,均以宋教仁遇害,必为其同党之人所仇杀,盖宋近来曾力主举袁世凯为正式总统,致为同党所忌。”[3]3月26日,上海《民立报》报道了法捕房在应夔丞家搜查情况,称:“抄得极要之证物,则六响手枪一把是也。该枪内尚存子弹三枚未曾放出,当日在站前后共放出三弹。拆验其中之枪弹,则与宋君所受之子弹同式,此其最要之证据矣。”[4]该消息很快传到了北京,但内容却发生了实质性变化。还是《亚细亚日报》,于3月29日率先予以报道,称:“昨日京中传闻上海捕房于应夔丞宅中搜出手枪一支,上有‘陈其美’三字,内存三个枪子,据云此项枪子与宋遯初受伤之枪子同一式样。”[5]这应当是宋案凶器镌刻“陈其美”三字说法的最初来源。3月30日,统一党所办《新纪元报》又报道:“闻昨租界捕房在应夔丞家搜获嫌疑物件甚多,尤以手枪一柄最足供此案之参考。该枪系六响,其中尚存三弹,弹之形式、大小与宋受伤之弹恰同,枪头刻有‘陈其美’数字。”[6]同日,《大公报》也报道:“闻当在应寓搜检时,曾搜获最新式之快枪一枝,其枪身镌有‘陈其美’三字,内贮子弹三枚,与宋教仁身中所取出者同一式样,且凶犯在车站放枪亦发三枪,尤为恰合,穷原竟委,是陈亦在嫌疑之中,故会审公堂亦注重此点。”[7]

同时,各报还提到了应夔丞和洪述祖的关系,称二人与陈其美均有密切关系。如《亚细亚日报》称:“洪于革命时,曾为陈其美部下,因与应夔丞相识。应时为谍报科科长,洪所职与应相类。迨南北议和,洪被唐少川挈带来京,因其为北洋旧人,任以内务部秘书。”[8]《新纪元报》称:“闻洪与〔于〕革命时在陈其美部下充当密查之职,同应夔丞职务相同,其相识亦始于此时。”[9]《大公报》则说二人“皆系隶名同盟会籍者”,“原素相识,当辛亥冬间上海光复时,应在陈其美处充谍报科科长,冯〔洪〕本与之同事。及唐绍仪由南京携冯〔洪〕同行,即荐交赵氏差遣。赵为内务总长,即任为该部秘书”。[10]又发表短评道:“平情而论,应桂馨为陈其美旧部,洪述祖非赵秉钧私人,赵既被疑,陈更不能置身事外。”[11]《顺天时报》也称:“辛亥革命事起,洪述祖及应夔丞等皆在沪军出力。及共和告成,沪军都督陈其美受〔授〕以总稽查。及唐绍仪赴沪,遂偕之来京,荐之于赵秉钧,位置于内务部,充为秘书。”[12]此外,上海《字林西报》也刊登“北京访员”来电一则道:“与应桂馨往来之内务部秘书洪述祖,传称其初系由陈其美君介绍于唐绍仪君,唐荐于赵秉钧,任内务秘书之职。故洪氏之举动,或为政府代表,或为革命党窥伺总理。洪之由北京逃窜,与后说相近。苟此说不误,则反对赵秉钧之势可略减。”[13]实际上暗示洪述祖为陈其美在政府中安插之人。

面对各种传言,陈其美反应坦然。据《大中华民国日报》报道:“北京报纸中之为政府机关者,自宋案发现后,群欲以刺杀之事归之英士(即陈其美——引者),即沪纸中亦偶见之,英士闻之,一笑置之,谓:‘此等造谣,其思想太卑劣。何者?愈造愈使人不信也。’”[14]

国民党浙江支部代表某君则在3月30日于湖广会馆举行的宋教仁追悼大会上,对陈其美主谋杀害宋教仁的说法进行了反驳,略谓:

现在北京报章,对于宋君之案,颇多误会之辞,或谓本党之谋害,或谓反对党之谋害,并有造做谣言,谓应之手枪刻有“陈其美”三字者,其实均系无根之谈。鄙人新自沪上来,亲见其事,并未闻刻有“陈其美”三字之手枪。且应某即系由陈其美、黄兴诸君遣人侦探,告发于捕房者,可知本党断无同室操戈之事。[15]

事实亦表明,各报所传都是不实的。

关于凶器,捕房的确在应夔丞宅中搜出手枪一支,并且租界会审公廨及上海地方审判厅在预审时,均将其作为主要证物呈堂,但审讯过程中从未提到过枪身刻有“陈其美”三字,而且该枪也非报纸所传六响,而是五响。[16]其中尚存子弹两枚,与武士英在车站放去三枚相合,正好五枚;子弹式样亦与从宋教仁体内取出者相同,证明该枪确为凶器。[17]退而言之,就算捕房从应宅搜出了刻有“陈其美”三字的六响手枪,也不能证明陈其美就是幕后主使。因陈其美任沪军都督时,应夔丞曾在其参谋部任谍报科科长,陈若有赠枪于应之行为,亦属正常。倘若宋教仁系陈其美主使应夔丞杀害,则陈事前必与应商量刺宋细节,包括使用何种凶器等,岂有主使杀人而又唯恐人之不知,故意于凶器留名之理?否则就只能理解为应夔丞欲嫁祸陈其美了。还有,从捕房搜查证据,到会审公廨及上海地方审判厅预审,各方代表皆有参与,若捕房真于应宅搜出过刻有“陈其美”三字的手枪,何以从未要求陈其美出庭说明?何以政府代表律师从未就此提出过抗议?可见枪身刻有“陈其美”三字之说,不过捕风捉影而已。

关于洪述祖与陈其美的关系,各报要么说洪述祖与应夔丞均为陈其美任沪军都督时之手下,要么说洪述祖系陈其美介绍于唐绍仪,而后又由唐绍仪介绍于内务总长赵秉钧任秘书。为此,陈其美曾致函《字林西报》,要求更正不实报道,表示自己“非惟无荐举洪述祖之事,且从未与洪述祖谋面或通信”。[18]换言之,陈其美根本不认识洪述祖。诸多证据证明,陈其美所言不虚。其一,在1911年11月19日公布的、以陈其美为首的沪军都督府100余名参谋人员及各部职员名单中并无洪述祖其人。[19]其二,从应宅所获第一件证据,便是1912年9月17日张绍曾写给应夔丞的介绍洪述祖赴上海与其见面的信件,[20]这说明洪、应二人到1912年秋才相识,而沪军都督府在1912年7月就已撤销,[21]因此,洪、应同在陈其美手下供职之说,显系虚构。其三,洪述祖1918年在京师高等审判厅接受讯问时曾说:“当初我与唐绍仪是邻居,唐绍仪作驻高丽帮办军务之时,我随唐绍仪办事。”[22]唐绍仪任职高丽是光绪中期的事,可知洪、唐二人早就相识,何用陈其美来介绍?

梳理刺宋案发生后关于陈其美主使杀宋的各种报道和评论,有两个特点很值得注意。第一,刺宋案发生于上海,照理,上海报纸众多,且各种立场皆有,若陈其美真与该案有牵连,各报一定会率先报道,并密切关注。但事实却是,暗示陈其美与刺宋案有牵连的报道,首先出自北方,并且随后的相关报道也几乎都来自北方报纸,包括《亚细亚日报》《新纪元报》《顺天时报》《大公报》等。上海的《字林西报》《文汇报》虽然也有报道,但其消息来源却是“北京访员”或“北京电报”。上述情况很难不让人怀疑相关报道的背后有政府和其他党派在做推手。事实上,这些报纸要么为国民党之反对党如共和党、统一党所办,要么为外人所办,与政府皆有密切关系,有些报道明确指出其消息来自政府方面。故《民权报》曾批评:“宋先生被刺凶手未获之时,政府中一般恶人遍布谣言,谓系黄克强、陈英士主谋,以冀淆海内之观听。”[23]第二,在程德全、应德闳于4月25日通电宣布宋案证据之前,报纸对陈其美主谋杀宋的报道和评论尚属较为含蓄的影射,很少见有认定陈其美就是杀宋主谋的决绝论调。之后,随着宋案证据宣布,政府嫌疑大增,国民党及部分舆论抨击政府之声铺天盖地,而陈其美主谋杀宋说也开始高调喧传。如4月29日,袁世凯方面的《大自由报》就转载了4月28日《国华报》的一篇文字,讲述了陈其美如何杀宋,然后捏造证据,嫁祸政府,以及如何着人杀死枪手武士英以灭口,其言道:

昨日本京《国华报》载《揭开乱党一年之阴谋》一篇,尤多惊人之语。就中记关于宋案一节云:宋案外间皆传为陈其美所主使,应夔丞、洪述祖皆该党党员,且曾在该票出死力者,该党遂乘机移尸过界,硬说政府所为,以为宣布政府罪状地步。闻近今又令黄郛率其旧兵,借看守为名,死武士英,以为死无对证。(传闻如是)一面又捏造证据,诬赖政府,其实知其内容者,无不笑其拙也。[24]

此后,关于陈其美主谋杀宋的报道和评论越来越多,并更多地将黄兴牵连进来,宋教仁之死被说成国民党内以黄、陈为首的一派和以宋教仁为首的一派内讧所致。尤以《国报》为代表,喧传黄、陈杀宋之说最为卖力,进行舆论对抗、淆乱视听之意十分明显,其背后既有袁党之造谣,又有应党为使应夔丞脱罪而对陈其美之陷害。关于《国报》对陈其美主谋杀宋之造谣容后再述,在此之前必须先对应夔丞党徒陷害陈其美之阴谋予以揭露,这就不能不就所谓“北京国务院声明”进行一番讨论。

二 所谓“北京国务院声明”的真面目

在各种描述所谓陈其美主谋杀宋的文字当中,有一篇被冠以“北京国务院声明”的文字,尤其值得注意。该篇文字最初是被学者视为袁方陷害黄兴、陈其美主谋杀宋的证据而使用的,吴相湘在《宋教仁:中国民主宪政的先驱》中就曾引用过该篇文字,内容如下:

宋在南方主张袁为总统,而己任内阁,陈其美一派深忌之,黄亦恶其不举己为总统,且疑其为亲袁派也,亦欲排而去之。陈于是乘其隙,日嗾其徒,倡为举黄之说,以离间黄、宋之交,而使他日内阁总理之庶归之于己。宋、陈之间,暗潮已极激烈。应本陈旧部,武又黄之私人,适洪述祖因宋争内阁,恐赵不能安于其位,欲败宋之名誉,以全赵之位置,托应求宋之劣迹,应以之告陈,陈乃利用此时机,假应、武之手以杀宋,而归其罪于中央。其用心之狠毒,实为意料所不及。其破案之速,亦由于陈者。盖应、武初不料主使之人忽为反陷之举,遂毫不设备,亦不遁逃。而陈事前既为间接唆使之人,故一索即得也。既获之后,武士英在法公堂已经供出,陈以廿余万之巨款贿通法公堂,将供词全数抽改,复以威吓应,谓能诬赵、洪,则其罪决不至死,且能以巨资相赠。若直供不讳,必置之死地而后已。及移交检察厅后,陈虑武仍如前供,乃毒杀之以灭口,而以巨金贿西医剖验以为病死,于是应益有所惮而不敢言。此皆应亲告其所延之律师,且谓非转移他处不在若辈范围以内,则此案真相,必不可得。渠在监内日夜防护,以巨金赂典狱者,每食必与人共坐,俟人先尝,然后下箸,否则不食,其危险之状,已可想见。黄克强前此主张组织特别法庭,实欲以一手掩尽天下耳目也。既为法部所扼,计不得逞,则以暗杀之说要挟厅长,必欲其入赵以罪。日前竟要求审判官下缺席裁判,宣布赵、洪死刑之请。幸厅长尚未允诺,然闻若辈之意,非办到此层不可。裁判所移转之事,不知是否为法律所许,若能办到,但移至湖北,则此案不难水落石出矣。[25]

吴相湘没有注明该段材料的具体出处,但他在引用前曾写下“据北京国务院档案,知袁方对宋案发表之声明,即多方罗织陈英士者”一句,可知他把该段文字当成了“北京国务院声明”。丁中江在《北洋军阀史话》中也引用了该段文字,并在引用前写下“北京国务院还发表了这么一个荒谬声明”一句,[26]可见他也是把该段文字当成“北京国务院声明”。然而,如果我们能注意一下该篇文字的行文语气,或稍稍注意一下公文常识,那么,很容易就可以看出,诸如“此皆应亲告其所延之律师”“幸厅长尚未允诺”“裁判所移转之事,不知是否为法律所许”之类的语句,根本不可能在国务院公文中出现。吴相湘、丁中江将该段文字视为“北京国务院声明”,可以说犯了很低级的错误,好在他们并不认为“声明”内容是真实的。但他们也没有片言只字来说明何以其内容为“罗织”,为“荒谬”,这就出现了令人匪夷所思的情况:一些宋案探究者,竟然真把该段文字当成了所谓“北京国务院声明”,并将其视为陈其美主谋杀宋的“有力证据”。如思公的《晚清尽头是民国》,就给该段文字冠以“北京国务院声明”的标题,并写道:“这份声明让人难以忽视,虽然长期以来人们并没有重视它。一个政府做出的正式声明,毕竟比报刊的某篇报道更严肃。”[27]张华腾则具体分析道:“北京政府这则声明,从来没有人去重视。不仅不重视,而且肯定认为这是一派胡言,是对国民党领袖的诬蔑,借以混淆视听,转移目标。但仔细分析,就会有不同的认识,它并非空穴来风,对国民党人内部的矛盾和斗争的认识,还是一针见血的。陈其美所为,可谓一箭双雕,一方面嫁祸于政府,激起党内同志对政府的强烈不满,进而推翻政府;一方面除掉党内的异己派,从而为自己的发展开辟道路。”[28]张耀杰的《谁谋杀了宋教仁:政坛悬案背后的党派之争》和金满楼的《退潮的革命:宋教仁的1913》也都把该段文字视为陈其美主谋杀宋的证据,后者并以《北京国务院声明》为标题,将该段文字列入书后所附“各方函电”之中。[29]

其实,从该篇文字内容和语气不难看出,造此文字者应当是与应夔丞所延律师保持密切联系的应夔丞家属,或共进会其他人员,当然,也可能就是应夔丞所延律师之一,总之可以称之为应夔丞党徒。

那么,这篇文字究竟由何而来,又是怎样一篇文字呢?在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所藏档案中,笔者有幸看到一封手书残信,从中找到了答案。该信仅残留最后一页,内容正好是所谓“北京国务院声明”的最后几行,即从“渠在监内日夜防护”的“夜”字开始,直至最末“则此案不难水落石出矣”,只不过在此句之后,残信紧接着还有“乞公与当道酌之。名心叩”10个字,“北京国务院声明”则没有。[30]由此可知,所谓“北京国务院声明”,其实是应夔丞党徒写给“某公”的信件,目的是希望“某公”能就审讯应夔丞的“裁判所移转之事”,“与当道酌之”。至于信件写作时间,由于信中提到的武士英之死在1913年4月24日,因此,该信应当写于4月底5月初。

那么“某公”是谁?“当道”又是谁?答案就在袁世凯所存一份由“雷”发给他的密呈中,其中写道:

沪函已抄交钱锡霖呈阅总理。今早钱晤由沪派来之爱律师。阅沪电,谓引渡后,桎梏极虐,防范尤严,决以强力锻炼成狱,急危万分。爱又询商能否设法交徐宝山等语。钱谓雷云,沪地彼力最强,无从下手,奈何?雷告以或用共进会名义,向中央控其强权锻炼,指请发交中立之公正人裁判;一面再曝陈其美之不法,并致函恐吓法官以为牵制;或劝洪直认为国除奸,延律师代表赴诉。钱赞成前一策,并嘱来人回沪照办,明日即行。[31]

由章伯锋、李宗一主编的《北洋军阀》资料集第二卷收录了该呈,并注云:“呈报人署名雷,似即为当时任职京师军政执法处处长之雷震春。”[32]经查,雷震春从1912年2月至1913年9月一直担任河南护军使,[33]不过其人为袁世凯私党,有时会在北京。据《民立报》报道,刺宋案发生后,雷震春即于3月末到京,“为袁所留”。4月3日,雷曾“调备补军二营北上,访其原因,实因袁恐京师有乱,故将其心腹人员全行督带重兵,召入保卫”。[34]因此,呈文中之“雷”应当就是雷震春,只不过他当时是以河南护军使身份留京,而非担任京师军政执法处处长。

呈文中“沪函”应即前引应夔丞党徒所发函。应夔丞党徒很可能同时还以电报方式向北京控告,故雷震春于呈文中曰“阅沪电”云云。“沪函已抄交钱锡霖呈阅总理”一句告诉我们,应夔丞党徒之函是发给雷震春,也就是“某公”。雷震春收到函后,抄交钱锡霖,再由钱呈给国务总理,而后雷震春又呈文袁世凯报告此事。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所藏残信,应当就是雷震春呈送袁世凯的原件残片。而“当道”,就是袁、赵。钱锡霖时任京师警察厅署理勤务督察长,与应夔丞交好。[35]应夔丞于3月24日被捕消息在各报披露后,曾有消息云:“北京高等侦探处长兼署勤务督察长钱锡霖,于二十五日秘密出京,专为考察宋先生被刺情形,随带高等侦探二人,女探一人,于二十六日在津换乘津浦路车来沪,专探此案之真相。”[36]可知钱锡霖作为袁世凯方面的人,从一开始就参与了宋案的调查。

应夔丞党徒发函的目的,是要设法将应夔丞的审讯从属于国民党势力范围的上海移转至湖北。实际上,应夔丞在被捕后不久,就曾于4月初通过律师爱理斯带密信到京给内务部次长言敦源,请设法将其“直解北京”,但未有结果。[37]随着会审公廨预审于4月中旬结束,应夔丞被移交中方,司法部决定由上海地方审判厅负责审理,应夔丞党徒深感情形不妙,这才又改变策略,发函给雷震春,请求将应夔丞提解至非国民党势力范围的湖北审理;同时,又派爱理斯再次来京,找钱锡霖活动,提出能否将应夔丞交给与应曾打过交道的江苏第二军军长徐宝山。前引应夔丞党徒写给雷震春函中提到的“爱律师”就是爱理斯。可知应夔丞律师及党徒此时正想方设法帮应夔丞脱罪。钱锡霖找雷震春商量,于是雷震春提出几种办法,供其选择。其中一个办法是请应夔丞方面之人“用共进会名义,向中央控其(指国民党或黄兴、陈其美——引者)强权锻炼,指请发交中立之公正人裁判”。钱锡霖赞同此法,“嘱来人回沪照办”,于是我们便看到5月15日应夔丞向上海地方审判厅提出声请状,称“宋案发生以来,宵小乘机煽惑,舆论骚然,而直接受害者实惟被告”,提出该案受“党争”等影响,难以保证判决“平允”,请司法部“特开司法会议,准由江苏高等审判总厅指定北京地方审判厅为管辖本案之审判衙门”。[38]不过,由于应夔丞被捕后,共进会副会长宋伯飞等否认该会与刺宋案有关,[39]应夔丞只能以个人名义提出声请。虽然其声请遭到了上海地方审判厅和司法部的拒绝,[40]但一直以为杀宋是中央意思的应夔丞扬言:“是案有许多大人物在内,余性命可保,将来必能达到移京公判之目的”。[41]在雷震春提出的另外几种帮助应夔丞脱罪的办法中,“致函恐吓法官以为牵制”一法,很可能与5月8日上海地方审判厅全体人员被江苏高等审判总厅下令撤换有关。[42]“劝洪直认为国除奸,延律师代表赴诉”一法,则透露出刺宋案主谋其实就是洪述祖,应夔丞不过是受洪指使,但由于洪述祖已经逃至青岛德国租界,而德方拒绝引渡,此法事实上行不通。比较而言,“再曝陈其美之不法”更具操作性,关于此点容后再述。

应夔丞党徒向雷震春发函时,恰逢武士英在由国民党人负责看管的营仓内暴毙不久,外界传言纷纷,或言病死,或言毒杀,或言自杀。为防止应夔丞亦出现意外,负责看管营仓的步兵第六十一团团长陈其蔚高度紧张,加强了防备,“每日午、晚两炊,所食饭菜系与团部官佐同锅而出,且所食菜肴必由陈团长检验,并须亲自遍尝其味,交由素所亲信之护兵掇入营仓。每食一炊,必派军官一员与应同桌而食”。[43]然而,陈其蔚的严密防护,从应夔丞党徒口中说出来,却成了应夔丞害怕国民党人下毒,因此“渠在监内日夜防护,以巨金赂典狱者,每食必与人共坐,俟人先尝,然后下箸,否则不食”,可以说完全颠倒了事实。试想,国民党一直认为袁、赵是杀宋幕后主使,正想通过法庭审讯从应夔丞那里获得真相,如何会将其毒死呢?退一步讲,国民党人若要将其毒死,又何必对其严密防护?又怎么可能允许身陷囹圄的应夔丞每食都请人来陪同用餐?应该看到,杀害了宋教仁的应夔丞被捕后,必然会担心国民党人报复,因此防范心理极重,国民党人对他的严密防护,反而会让他心生恐惧,并把这种恐惧传达给其家属、律师及党徒。这样一来,应夔丞党徒便有“理由”提出将应夔丞“转移他处,不在若辈范围以内”。而要达此目的,就必须有充分理由让人相信,应夔丞在上海不但得不到公正审判,而且有生命危险,[44]于是,一封通篇由谎言构成的嫁祸陈其美、黄兴杀宋的函件,也就是所谓“北京国务院声明”就此诞生,并发给了雷震春。何以谓通篇谎言呢?从以下四点可以看出。

第一,函中说黄兴恶宋教仁“不举己为总统”,陈其美遂乘机“倡为举黄之说,以离间黄、宋之交”。这完全与事实不符。宋教仁组织国民党时,原属统一共和党的北方议员吴景濂等,提出以不争总统作为加入国民党的条件,黄、宋均表赞成,这才有了国民党的成立。[45]黄兴对其中原委是清楚的,怎会有恶宋“不举己为总统”之事?陈其美也清楚其中原委,又怎能“倡为举黄之说”,而离间黄、宋?正因为黄争总统将可能导致国民党分裂,这才有了黄、宋私下运动黎元洪出任正式大总统,而由国民党组阁掌握实权,以对付袁世凯的计划。黄兴因为1912年8月湖北革命功臣张振武被杀事件,与黎元洪关系并不融洽,他能够这样做,恰说明他是一个可以为国民党整体利益考虑的人。只是由于这一计划遭到黎元洪拒绝,黄、宋这才又改变策略,仍然支持袁任正式大总统。[46]至于说陈其美支持黄兴争总统,是希望自己他日为内阁总理,根本不值一驳,因为事实上,国民党人不可能既任总统,又任总理,陈其美当然也清楚。黄、宋运动黎出任总统也有这方面的原因。

第二,函中说陈其美“假应、武之手以杀宋,而归其罪于中央”,而后又出卖应、武,并说武士英已在法公堂供出真相。这纯属虚构。试想,如果陈其美真有指使应、武杀宋之事,而后又“反陷”二人,何以只有武士英在公堂供出真相,而应夔丞沉默不言?难道他甘愿受陈其美“反陷”?如果武士英真的曾在法公堂招供是陈其美主使,法公堂是公开讯问,开审前英国公使领衔照会外交部,准许中方“派大员三人,与领事团组织特别审判制度”,并“许外人旁听及陪审”,[47]何以其时各报(包括袁世凯方面报纸)连篇累牍报道预审情况,却从未见武士英有一语提及陈其美与案情有关?还有,应夔丞在4月3日曾写信给内务部次长言敦源求援,倘若陈其美真是借他和武士英杀宋,然后嫁祸中央,何以他当时不向中央举报,以换取中央对他施以援手,而是在武士英死无对证的情况下,才借武士英之口说陈其美是主使?可见纯属捏造。事实上,武士英共接受过两次讯问,第一次直言杀宋系受应夔丞指使,杀宋后曾到过应宅,“应甚称赞我做得好”;第二次则翻供称“杀宋教仁乃我一人起意,并无第二个人”,根本就没有提及陈其美。[48]至于说武士英为“黄之私人”,就如同天方夜谭。

第三,函中说陈其美“以廿余万之巨款贿通法公堂”,将武之供词“全数抽改”;又威吓应夔丞诬陷赵、洪杀宋;及案件移交中方检察厅后,陈“虑武仍如前供,乃毒杀之以灭口”。这也完全是谎言。应夔丞党徒谎称武士英在法公堂已供出陈其美是主使,但当时各报所登武士英供词并未提及陈其美。于是,便有了下一个谎言,说陈以巨款贿赂法公堂,将供词“全数抽改”了。可如前所述,法公堂是公开讯问,各方律师及政府代表均到堂参加会讯或听审,陈其美纵然可以“抽改”供词,又怎么可以堵住悠悠众口?何以当时报刊,从未见有武士英招供陈其美为主使的报道呢?更何况众目睽睽之下,陈其美如何能够做到“赂通法公堂”,“全数抽改”供词?陈既未假应、武之手杀宋,他如何能威吓应诬陷赵、洪杀宋?又如何会毒杀武以灭口?

第四,函中说黄兴“以暗杀之说要挟厅长,必欲其入赵以罪”,甚至“要求审判官下缺席裁判,宣布赵、洪死刑”。这同样属于编造。黄兴等人主张组织特别法庭遭到司法部阻挠后,依旧坚持法律解决,接受了司法部由上海地方审判厅审理此案的决定。尽管黄兴等人认定袁、赵就是刺宋幕后主使,但在他们看来,只有经过法庭审判定罪,才具有说服力,因此根本不可能有所谓“以暗杀之说要挟厅长,必欲其入赵以罪”,乃至要求审判官缺席“宣布赵、洪死刑”的行为。应夔丞党徒编造此种谎言,很明显是为了刺激赵秉钧,希望赵能出手援救应夔丞。

在经过一番胡编乱造的铺陈之后,应夔丞党徒终于在函末道出了真正的目的,即希望雷震春等运动“当道”,将裁判所移至与黄兴等国民党人关系并不融洽的湖北黎元洪处,从而使应夔丞有机会脱罪。赵秉钧看到了这封信,他最希望法庭能够厘清刺宋真相,从而还自己清白,因此断然不会帮应夔丞脱罪。袁世凯应当也看到了这封信,并且看到了雷震春的密呈,他很清楚,洪述祖才是刺宋案的关键人物,应夔丞党徒不过是一派胡言。尽管他并未主谋杀宋,但他毕竟是洪、应构陷“孙黄宋”等其他案情的主使人,[49]这些案情一旦在法庭上摊开,对他竞选正式大总统将很不利。但在国民党人和舆论的强大压力下,他又不可能将应夔丞提解到北京或湖北,因此他唯一可能做的是,明知应夔丞党徒胡言乱道,仍要支持其大肆鼓噪,从而转移视线,将舆论攻击的矛头引向国民党人。[50]

三 《国报》大肆造谣

在前引雷震春致袁世凯的密呈中,雷震春报告了他如何向钱锡霖出主意,以帮助应夔丞脱罪,其中一个办法即是“再曝陈其美之不法”。具体怎样做,未见确切记载。不过,我们注意到,在钱锡霖见过爱理斯后,有一份报纸突然开始密集攻击黄、陈二人,在各报中显得非常“突兀”,这就是与袁世凯方面关系密切的《国报》。

先是1913年5月1日,《国报》刊登了题为《叛徒与宋案》的社论,称:“洪述祖、应夔丞为陈其美死党,陈其美为黄兴死党。前清时代之暗杀,如金琴荪等各要案,无一不与陈、应有关系。民国时代之暗杀案,最著者如陶成章之死,实应夔丞所杀,黄、陈诸人皆有关系。”又称宋案发生,程德全赴沪调查证据,为黄、陈所胁迫,将“关于陈其美嘱托应夔丞杀宋之证据”等,一概抹杀,“以杀人之罪加诸袁、赵”,“其移尸过界之计虽工,法庭审判终有水落石出之一日,决不能掩尽天下耳目也”。[51]紧接着,5月4日,《国报》又刊文称:“应夔丞为著名流氓,陈其美为高等流氓,世人尽知矣……不观夫国民党主争总统之议者,非陈其美为最力欤?主舍总统而争内阁者,非宋君为最力欤?……夫宋君之死,殆死于内阁之议,而非死于桂馨之枪,故曰桂馨亦不足责也。世之欲知主使者,当可想其人矣。”[52]分明将陈其美指为杀宋主使。

从5月9日开始,《国报》加大了对宋案的评论力度。当日刊登《宋案之真正主谋人》一文,称:“近闻某君接到上海来电,据云黄、陈等前曾买嘱应夔丞暗杀总统,所有证据自移案后,尽归程氏收藏销毁,以免其生心。并云武士英实系黄等串人用洋火搀入肉内毒毙,以灭其口。并贿通西医,报称剖验无毒。盖以武在禁时,曾声言,定于开特别法庭时,将黄等买刺总统情形直言供出也。此是西医告其西人,由西人处调查而得者云。”[53]5月12日,《国报》又于头版刊登“迅雷”的《宋案之研究》,称:“此中主谋大有人在,勿谓与黄、陈无涉也。而洪述祖亦只有含射之关系,而不能指为铁证也。况洪、应皆该党中人乎?而陈其美与应夔丞又有密切之关系乎?黄兴与陈其美之关系又如杀陶骏保之事实乎?”文章称黄兴因为想做总统,而使陈其美唆使应夔丞杀宋,然后嫁祸政府,并对宋案案情做了如下描述:

近据真实可靠消息,宋之被刺,以推项城任第一期总统也。克强想应符谶(因梁启超造谣谓二期大总统为黄克强),故演此千奇百怪之惨杀案也。惟伊想作总统,势不能不推到项城,项城为吾民所信任,而又不易推到也,知应夔丞与政府有关系,故使陈唆应刺宋而影射之。证据必拘程、应(指江苏民政长应德闳——引者)在沪而公布之者,为该党脱身计,以阳示大公也。知袁、赵之必不肯到案,此案之终不能开审,毒武以灭口,陈其美亦得以卸责,而立于不败之地也。该党之计毒矣哉!然而,应夔丞苦矣![54]

5月13日,该报又在头版刊登《宋案之又一说》,换一角度描述宋案,称宋教仁是因为反对争总统而被黄兴、陈其美所杀,然后移祸政府。其言道:

宋案证据仅宣播十分之一二,其中疑窦尚多。近有自沪来者,自言与国民党某要人为世好,据某要人密告云:黄辞督办铁路而不为,至沪会议,首以争总统为目的。及宋至,率彼党议员百余人开会演说,谓北方军队非袁莫驭,不如让总统归袁而争总理,以操实权。赞成者大多数。宋遂令众投票,先举总理,以便竞争。于是投宋票者又居大多数。宋知黄之妒己也,故让之,自言才识资望皆不如黄,请举黄为总理。私计黄非众举,必辞不受也。不料黄登演台,谓己才不如宋,然宋既辞矣,己若再辞,国谁与任。诸公举我,我何敢辞。宋遂默然而出。及刺客首枪中宋,复向黄、陈连发空枪,掩人耳目。宋在医院接信,谓彼自湘而沪,本思击黄而误中宋,皆故为闪铄,使人不疑。此当时实证也。故宋死次日,宋派议员开会,谓同党相残,乱将胡底,非举袁为总统,不足以胜凶残云云。其意皆指黄、陈,绝无疑及政府之事。迨捕应发其函电,牵连及洪,祸始移于政府。[55]

5月16日,《国报》于“要件”栏刊登不署名长文《宋案之里面观》,先述陈其美、应夔丞杀陶成章等事,然后称宋教仁被杀,原因有四。(1)因黄、宋争总理,相持不下,国民党遂有宋派、黄派之争。(2)陈其美因谄黄攻宋,久为宋所鄙弃,陈对宋亦深恨之。(3)黄兴主张争总统,并实行总统制,宋氏则否。国民党开会,决定得票多者举为总理,结果宋得多数票。(4)陈其美本来打算拥黄为总统或总理,而自己可为国务员,结果在国民党的会议上,总统制被宋打倒,总理投票宋又得了多数。接着,该文列举了十条黄、陈主谋杀宋的所谓“铁证”。(1)宋被刺时,黄、陈亦在,相距不到数步,而子弹独未及黄、陈,且黄、陈并无惊吓之状,可见胸有成算。(2)宋被刺次日,宋派议员开会,激烈万分,至有谓“同党相残,乱将胡底,非举袁为总统,不足以胜凶残。此何语也,而出诸该党党员之口,则早有所疑可知”。(3)应夔丞被获后,从其家中搜出六响手枪一支,上刻“陈其美”三字,尚有子弹三粒存其中,与宋所受弹相符,“各界大哗,均谓其美为主谋凶犯,此彰彰可考者也”。(4)宋案在租界时急求引渡,既引渡又不归检察厅管理,而“不避嫌疑,一手遮天,归入营仓管理”。而该军营系陈其美参谋长黄郛所辖,“看管之团长陈其蔚又陈其美之弟也”。(5)黄郛为军人而非法律专家,何以有陪审资格;团长下有营长、连长,何须团长亲自看护。(6)武士英死前一日有言:“若追究不凶,我当照实直供。”死后西医验称系中毒,未几日又改称痨病,同一西医,何以前后自相矛盾,此中贿卖作弊,通同作弊之秘密,昭昭可见。又闻某西人云,“武士英确系彼辈嘱人用洋火搀入肉内毒死,后贿通西医,报称因病而死”。(7)从应宅搜出有关系之物件有3包一皮箱,而宣布函电仅43件,未宣布之件无关系乎?刻有“陈其美”3字之手枪独不见。掩耳盗铃,愚拙孰甚。(8)武未死之前,国民党力争特别法庭,绝对不交检察厅,武死后忽让步。盖组织特别法庭可方便彼等“锻炼成狱”,既争之不得,则“不得不将其组织特别法庭之心,变而为杀人灭口之计”。(9)国民党“将程雪楼软禁在室”,然后“用强迫手段,逼令将与彼辈有关系之证据尽行销燬”。(10)前十余日,忽有人由上海义丰银行汇洋10万元至青岛与洪述祖,另有匿名信一封,请洪速赴外国,若因不通语言,并准代请翻译,隐约闻之,其为陈、黄二人。该文最后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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