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种途径则是利用船只可以配置军火的合法性私运。当时出海商、渔船可以携带枪炮军械等,商船除领取各地官府发给的船照外,还要从海关领取“军火器械单照”。此单照允许携带仅用于自卫的军火器械,可以随时申领。上面列明器械的名称和件数,如有超过,则要罚没充公;弹药使用之后,经申述理由、官府同意,可以补充。当时官方修订的有关管理条例规定:“嗣后出海商、渔各船于造船时,呈报该厅、州、县,查取澳甲邻佑保结,方准装造。造成之日,报官验明给照,详注船户姓名、年籍、船名、舵工、水手、伙夫人数、姓名,船身大小、式样、船桅几支、枪炮军械件数,逐一填明。”这些都明白写在船照上。[72]如光绪十年(1884)十月十九日,香山县知县颁发给船户邓权长的“合利”船照中,允许其船携带“大小铜铁炮十尊,枪二十杆,军器三十件”(船身4丈,阔9尺,深7尺,由澳门出口,赴各埠贸易);[73]光绪十六年(1890)三月赤溪直隶军民府颁发的船照,往来江门、赤溪的“和利”号船(承往江门接递公文、顺搭官商并装运各行货物,船户罗德宏,长4丈,阔九尺余,舵工一名,水手6名),可以携带的武器有:铁炮一尊,枪6枝。[74]因而一般民船亦有军火,从光绪年间官府发给船户的“军火器械单照”看,允许船只携带的军火包括火炮、炮子、火枪、枪子、来复枪、来复枪码、旋枪、施枪、施枪码、火药、铜帽、大刀、长枪、杂色军器。[75]
船只可以配置军火的政策,给军火走私提供了空间。拱北海关的报告说,要求船只携带此项单照及所带军火须与单照相符一事,是关系公共利益的重要规定。如果有担保人提出申请,官府很乐意批准进口军火器械。根据条约规定,非经官府批准,禁止洋人入口军火器械;粤省条例也禁止华人私自进口军械,违例者被视为勾结海盗,依法惩处。如果不对华船携带的军械严加管制,他们就会在内地私行售卖军火,然后返回澳门补充。有意作恶者还可随意获取精良的武器。经调查证实,这种情况已经发生。更有甚者,此地商船持有军械单照的不足一半。因此,1890年7月官府下令核查所发之军械单照,规定所持军械件数等,目的只是查禁内地私售军械,而不是限制先前允许携带的军火,即每门炮可携带二十斤火药,每支步枪可带二十发子弹,每名船员可持枪一杆,按船上每两名乘客增加一杆枪递增,还可添足弹药。至提交本报告之日止,本地三百四十六艘出海华船,只有一百五十一艘持有军械单照,其余一百九十五艘则在马骝洲补发。[76]也有利用船牌照作弊走私的,“每每蒙换新船牌或以旧船作新船,屡次冒领新牌,而旧船枪枝不缴,并串同十船、八船,年年更换新牌,汇齐军火为百数十枚,揽承转售,或用货船,或用鱼拖驶至某处转换别船私运入内地,接济匪党,图获厚利”。[77]
清廷应付澳门军火走私的对策
清政府对于军火私运始终持严禁态度。光绪初年两广总督曾要求粤海关“遇有贩运出进口洋枪洋火药军器一切违禁货物等件,如无印照缴验者,即行查起,并将私贩之人一并解省究办”。[78]1891年清政府与港英政府订立协议,六个月内严禁军火由香港运入内地,同时也向葡澳当局提出协助之请求。澳门总督积极回应,于1891年10月17日向船政厅发文,要求照办,“奉本国大君主谕,准是以议定自本日起限六个月内,严禁由澳门载运军器火药等械出口,前往中国各埠等处”。[79]为了“免藉往外埠为名,私运至中国内地,致生弊端”,澳门制定运售军火的章程(往香港及东便外国属地,非中国),规定:“如有人欲运军器火药等械前往香港及东便外国属地,须要先向船政厅领取准照,并交出担保银方可”;“如运军装往香港及东便外国属地,须要先赴船政厅具禀,于禀内声叙该人姓名、籍贯、住址、军装若干、是否优劣、价值多寡、前往何处、由某船载去等字样,并将该船牌附入禀内”等等。[80]对于澳门在禁运军火方面的合作态度,两广总督李瀚章于1891年12月14日照会澳门总督,表示感谢。[81]六个月后,应清政府之请,禁运军火再延期六个月。葡澳当局也给予了积极支持。1892年4月8日,澳门总督发布谕令,继续禁运军火进中国。[82]此次军火禁运,葡澳政府给予了良好的合作。但是,此次禁运直接影响的是官方在港澳的合法武器买卖,并没有制定针对澳门军火贸易的专门性措施。相反,从其制定的向非中国内地运售军火章程来看,澳门军火贸易本身并没有受到大的影响,实则也是不可能的。
1892年8月初,清朝高层为禁军火事又照会澳门总督,请求不要向民间发售军火:“其民间私购军火,一概不得发售。洋船不得装运入口,违者全货入官。其洋行中如有故违条约,不问来历,私自售卖者,应请贵国治以应得之罪,以示惩敬。似此中外严禁,庶足防遏奸萌,消内地之隐忧。即以保各国之商务,实于中外两有裨益,即希贵大臣查照办理为要。”[83]但葡澳政府似未做出积极回应。
其实,在当时澳门的军火买卖管理体制下,很难控制发售对象。澳门的火药生意是通过承包商经营的。1894年澳门国课官发布告示,公布“所有澳门、氹仔、过路湾及其属地出入口制卖火药硝及硫黄生意,经准华人叶瑞卿承充,其期系由西一千八百九十四年七月初一日起,至一千八百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止”。政府与承包商订立合同,规定上述范围内的制卖出入口火药硝及硫黄等生意,“总归承充者一人独自发卖,或由承充人出牌照与别人发卖亦可”。虽然也规定“本章程所准承充人制卖之各项弹子、火药、硝黄等货物,除该承充人发给牌照铺店外,不准别行生意各铺店制造售卖”,实则是保护经营者的特权。除了规定“不论何项船只,除一千八百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所定限制外,一概不准多存火药,即属备以自用者亦不准”外,合同对于火药的买卖并没有严格的限定。[84]如此的经营管理模式下,军火售卖实则无以限制。
面对如此复杂的澳门军火私运局面,广东地方官员备感棘手。1911年3月因南方革命党人活跃,军机处曾电粤省大吏,“饬令各关认真稽查,毋任私运军火入境,致酿巨患”,粤省官员回电称,“粤省与港澳接连,私运军火,勾患起事,谣喙繁兴,时有所闻,已迭经派员分赴港澳严密侦探,一面督饬文武加意防范,并饬各关卡认真稽查。但沿海千里,港澳纷岐,轮船络绎不绝,防不胜防,惟有严饬各路文武,随时加意防维,毋任私运军火入境”。[85]清政府除了要求海关加强查缉的力度外,更重要的是采取内河截缉的办法以示应对,重点检查往来船货,所采取的措施如下。
其一,调用水师、兵轮在内河、近海分段巡缉。一旦有私运军火情报,官府都会通知军队于水道巡查。1903年8月,海珠缉捕坐办邓彦士、都戎奉上级札文,为防匪徒在省河私运军火转赴内地,“通饬属下哨弁,于各路水道严密巡查,不得稍有疏殆”。[86]各缉捕轮船在内河划定地段,“饬令认真巡缉”,并随形势而变更。1910年水师提督李准因“元和”等十二兵轮“原派地段间有未洽”,重新更定巡缉地段,“以臻周密”。[87]1911年10月,广东地方政府与粤海关商定搜查军火办法二十条,在明确规定了各兵轮巡缉的水域基础上,还在各段委派总稽查委员,负责各段的巡查。如在黄埔、长洲及沙路,加派广安水军统带刘义宽,随时督饬各兵轮人员,会同关员认真稽查;在磨刀门、泥湾门、虎跳门、崖门等处,派总稽查委员周祯,乘“广元”兵舰,随时周历各门梭巡;在横门、淇澳、金星门一带,派总稽查员董铭,随时督同“江大”“广亨”兵轮,轮流梭巡;在江门一带,派西江总稽查委员黄作霖,乘“江固”兵轮,检查巡缉工作。[88]
其二,水师与海关联动,在内河各要处设立搜查军火厂卡。原来预计各江应设立搜查军火厂卡65处,连附省三处共68处,后经李水提会商税司斟酌删定,经粤督核准共设分卡50处,连附省53处。这些厂卡“一面札行税司查照办理,一面札行各江水师统领预行抽定守护各机船,俾届时一律照派。”[89]1908年于省河水巡设立查验军火总局,为查验军火总汇之区,“凡道经省河各船军火,由总局编查发照,其不到省各船,则由税盐厘各关卡编查填发总局印照”。[90]1910年,两广总督袁树勋又奏请设立“查验军火局卡”,专门缉查往来各船军火。[91]
其三,严查往来船货。1908年6月,为防止走私者利用棺木等走私军火,拱北海关税务司威礼士(A.H.Wilzer)要求,“嗣后凡有包件、行李、箱笼、棺木运自外洋者,进口时务须严格搜查,有无夹带军火枪械,至棺木进口须先存货栈,俟取有本口殷实商人保结,方准搬运,以防舞混”。[92]1911年6月,两广总督张鸣岐“以粤省与港澳毗连,私运军火济匪,诡谋百出”,特与港澳两督订定“搜查港澳入口船货办法”九条,以加强对港澳军火走私的查禁。搜查对象几乎涉及所有往来港澳的船货,包括:(一)入口各项大小轮船;(二)入口大小民船;(三)出口渔船;(四)出口盐船;(五)入口竹木杉排;(六)凡入口各驳艇;(七)进口各客商行李;(八)进口各项货物,货物总数甚多,如有成捆之烟丝、海味、药材、山货及成捆之米谷丝茶棉花纸布杂货,成箱之油斤绸缎烟土书籍材料等项;(九)进口各船之运物,大宗包捆、官物箱件、已成棺木、运送灵柩,及其余一切杂物。此外包捆箱件各物上面相符,里面有无藏匿,杉木件数有无弊混,均须随时详细搜查,如有疏失,定将该管地方文武营弁关卡各员惩办。[93]此外,针对“向来省河搜查军火仅责成海关洋员,水陆巡警绝不过问,办法未能严密”的状况,进一步提出由广东巡警道与省河水巡局共同负责的“七条办法”,调派兵警驻巡码头,检查船舶,“指定码头,不令散泊;严查驳艇,勿任私载,庶便检查而杜弊混”。[94]
其四,限制船只配置军火。1908年广东当局发布限制船只配置军火办法五条:(一)凡盐船货船渡船水手二十六名至三十名以上准配炮八尊,快枪四杆,每杆配码子五十颗,旋枪四把配码子五十颗,火枪十八杆二十二杆以次递增;(二)水手十六名至二十五名准配炮六尊,快枪一杆,旋枪四把配码子同上,火枪十杆至十九杆;(三)水手十一名至十五名准配炮四尊,快枪一杆,旋枪二把配码子同上,火枪八杆至十二杆;(四)水手六名至十名准配炮二尊,快枪无庸给发,旋枪二把配码子五十颗,火枪四杆至八杆;(五)小鱼船水手五名以下炮、快枪、旋枪均无庸给发,火枪五杆以次递减。以上准配军火系按船主水手人数分别增减,以一人配一枪为度,各船如不愿配军火或不愿配足者,仍听其便。[95]
不断出台用以对付军火走私的措施,本身就说明军火走私仍没有得到有效的遏止。可见,广东官府动用军队,既设卡截缉,又分段巡查,应对军火私运的力度不可谓不大,而效果却十分有限。水网密布、港汊纷岐的复杂地形,对打击军火私运不利,往往难以人赃俱获。1903年8月底,广东珠江缉捕扮商船,在省河截获枪子数千粒,“当时该扮商船哨弁,瞥见有小艇行驶太速,形迹可疑,登即齐开舢板追截,艇内数匪见事不佳,行先凫水而逃,迨及将艇获拿,搜出此项枪码,并分头追寻凫水之匪,则已远飏无迹”。[96]1908年11月南海县在来往省澳的江通轮船查获军火,地方大员接到禀报后,“以私运军火例禁綦严,乃迩来各匪徒愍不畏法,竟敢轻于尝试,实属胆玩已极,自应严行查缉,昨特札行各属暨各关厂,一体认真稽查,毋稍疏忽”。[97]走私的高额利润,使不法之徒甘于冒险,军火私运禁而不绝。
一些针对军火私运的措施其实也不能得到有效执行贯彻。1907年12月广东当局制定《查缉军火赏罚章程》,试图以“悬重赏而严缉捕”之办法,加强对军火私运的打击。但是“私贩洋枪,价值甚高,获利倍蓰,形迹诡秘,如不高悬重赏,无论弁勇军民未必认真查缉,即使偶有缉获,而利之所在,势必辗转私售,匿不缴官;若悬赏过高,又恐奸徒私购洋枪,冒邀重赏,似非妥筹善法,不足以收实效而励人心”。[98]商人对《限制船只配置军火章程》也多有不满,认为对商船自卫诸多不便,以致广东当局不得不修改章程,放宽限制,准许船只多配军火。[99]而利用船只合法拥有武器的政策私运军火,极具隐蔽性,难以预防。拱北海关也不得不承认,“近来各关既已实力查缉,仍时有军火私入内地,使盗匪得恃利器,遂其劫掠之谋,此则由各渔船之暗为接济也。盖渔船过厂,可以毋庸报验,听其出入香、澳,因得乘便营私,若不改章,终难禁绝私运也”。[100]查验军火总局后因经费问题被裁撤,虽其总局名目及原用关防仍其旧,但名存实亡。[101]因而,拱北海关在报告中指出:“尽管确实推行过一些限制军火交易的措施,可是,如果不切实禁止售卖军火,此等措施实在是形同虚设。”[102]政府明白,要根本制止军火走私,必须解决军火的源头问题。
不过,由于澳门特殊的政治地位,其法令与内地法令存在差异,主权与管辖权的复杂状况,为其突破“政治限制”提供了可能。澳门作为军火私运的源头之一,其军火政策及其对清政府禁运军火请求的回应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军火私运。1910年《香山旬报》披露,清廷外务部的公文中也称,“以查禁军火一事而论,现查澳门一处,贩运军火,向无禁令,该处中国海关,每遇有搜查军火,无论外轮、华轮及渔船等,亦皆在查办之例,惟因海权纠葛之故,匪特轮船难以稽查,即应由海关编管之渔船,亦每恃澳界为逋逃薮,致海关查察管理所不及,实于中外治安,均有妨碍”。[103]
澳葡当局方面,也曾下令禁止私运军火。1900年前后,因革命党人的活动以及受义和团运动影响,葡澳当局曾数次颁布禁止私运军火进入内地的命令。[104]不过,禁令很快就废止,1902年8月澳门当局解除禁令,颁布一份有九十八款、近万字的《准将火药、硝磺、军器入口、出口发卖及制造火药、火器之章程》。虽然《章程》对军火之买卖、制造有了较多的限定,如第一款规定,“除领有总督牌照外,其余均不准将火药、硝磺、军器入口、出口、发卖并制造火药、火器”;第六款规定,“所有欲将军器入口、出口、发卖者,必须禀请督宪,由督宪查过其人,果系诚实或有人担保其遵守本章程各款,方准给发牌照”;第七款规定,“领有军器入口、出口发卖之牌照者,必须遵守下列各条:甲、每年换领牌照一次。乙、只准将军器卖与律例准带军器之人及领有执照可带军器之人,并捕鱼、载货各船只。丙、发卖军器各铺店,必须设立一册,将军器卖出日期及买者姓名,有某日所发、准买何等军器准照,详细注明册内。丁、如巡捕员弁或政务厅到各铺店,要查看该册,该铺店必须呈出查看”;第六十款规定,“凡将军器入口、发卖者,须设数部,将入口及发卖之数目各等事详细注明该数部,任由政务厅巡捕官随时查核。其所应设之数部列下:甲、入货、出货之部。此部将带入、卖出何项军器若干详细登记,以便随时查看,即可知所存何项军器若干之实数。乙、买客姓名之部。此部将买客之某姓某名,买何项军器若干,其携有何项准单,详细登记。倘买客非熟悉之人,则并将担保客之店登记,其所带买枪之准单,该店必须收存,以为遵守章程发卖之凭据”。[105]但是,《章程》对军火买卖给予了一定自由度。如第十二款规定,“除在中国口岸挂号之渡船、拖船外,其余船只均可向船政厅领取准照,即按照准照内所开军器数目,往各厂购买,以为江海防虞之用”;第二十七款规定,“不论何等牌照,均不限定额数”;第六十九款规定,“凡开往别处、经过澳门之船只,装有火药、硝磺,不先向船政厅领取凭照,则不准在本章程所论之各口岸发卖。即经领有船政厅凭照,亦只准卖与领有准将火药、硝磺入口牌照之人,不准卖于别人,亦不准其将该货物搬过别船”;等等。[106]
20世纪初民族主义运动在广东蓬勃发展,1905年的抵制美货运动,1907年底1908年初的维护西江缉捕权运动,以及因“二辰丸”事件引发的抵制日货运动等一系列的事件,激发起广东民众的爱国热情。受之影响,广东各界掀起了声势浩大的“澳门勘界风潮”,矛头直指葡澳政府。谈判过程中葡澳当局一面漫天要价,一面以武力恐吓,制造紧张局势。面对葡萄牙人的挑衅,广东香山民众决议联办民团,施行武力保卫,并强烈要求封锁澳门。[107]在此种背景下,葡澳当局加大了军火禁运力度。1908年5月15日澳门总督发布“第五十五号札谕”,“严禁将不论何项枪枝码子装运入口或出口”。[108]
此前,清政府也曾就军火禁运之事,向葡萄牙政府提出交涉,但葡萄牙方面未予以积极回应,并以之作为勘界谈判的条件,与清政府讨价还价。1908年5月16日,外务部发驻法国大臣刘式训的电文称:“澳门禁运军火事,葡使尚无复文,叠次来晤,亦谓政府极愿相助,而以撤退拱北关附近之老望河山驻兵为请……地与澳门隔海,本不连属,界尚未定,不得强指为澳门境,上除由本部照驳葡使外,希将以上各节,向葡外部切实驳复。”[109]6月26日,驻法国大臣刘式训回函称:“禁运军火及澳门界上驻兵一事,遵三月初三日、四月十七日钧电,向葡外部一再切商,据称官用军火多用兵船运送,兵船断无受他国查验之理。”[110]最后,葡国外交部正式答复清政府公文中也称:“政府为欲实践协助美意,业经谕令澳门厅立即禁止军火贸易,详定限制,以杜将来私运之患,惟虽体查情形,至照章可得保护之合例贸易复原为度,并颁发紧要条规,严守该禁令之实行。至所云第一层办法,谓凡澳门厅官用军火报知粤督一节,则我国政府碍难照办,此等军火大都由兵舰装运,于私运问题毫不关涉也。我国政府于禁止私运军火一事,冀表实践交好之意,并望中国得免其后患焉。”[111]
至于是否详定了禁止澳门军火贸易的章程,尚未找到相关材料,不得而知,但从1908年7月6日外务部发给两广总督电文看,葡萄牙政府只是以此前澳门当局的一条禁令回应了清政府的请求。[112]不过,在1911年《澳门宪报》第二十号(5月20日),仍有军政司投卖旧军械之告示。[113]实际上,要禁止澳门军火贸易绝非易事。
近代澳门军火贸易与军火管理体制的“自由度”是清末民初军火禁运的最大障碍之一。在港澳以及租界地的主权缺失格局下,王朝之社会控制体系不能达到“全覆盖”,为非法行为留下空间。1878年6月,香港商人数名以船载火药,领有香港执照声明,前往澳门,驶至急水门,中国关厂不准前往,勒令回港,将火药起回上岸,如欲往澳,即将其拿获充公,澳门当局以为属于澳门所辖范围之事,对之强加干涉。[114]仅就澳门而言,“前山界连澳门,交涉繁多,海内外渔船千百成群,有无私藏军火,偷运入口,向由拱北关编号稽查。惟自前次葡人干涉后,其驶泊湾仔之附近船只,如由中国派人搜查,则渔船多遁入澳界,殊难防范”,且官员前往交涉,种种为难。[115]
华南地方军事化与辛亥革命
在华南地区,在组织结构上与叛乱势力堪称一体两面的,是各地自办的团练,在意识形态上效忠朝廷的团练,与对朝廷和地方社会直接构成威胁的盗匪,共同加快了清末以来华南地方社会的军事化,为清末的辛亥革命和民国初期的地方权势格局埋下伏笔。团练的火器,不少亦由澳门和香港输入。清末广东社会动乱急速加剧,匪患成为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了应对盗匪问题,团练旧法又成为了官府的基本策略。1890年3月,番禺县令发布告示,要求“嗣后各乡绅耆人等,务当遵守旧章,实力举行团练,联络声势,遇有盗警,互相救援”。[116]1893年2月,鹤山自前县令裁撤盘允公局后,盗风日炽,新任县令复与各局绅会商,仍请前绅士办理团练事务。1899年6月,南海县西樵同人局绅董黄建华等因当地土匪纠党横行,具禀巡抚,请求派兵弹压。巡抚鹿传霖于批复中,则要求当地士绅“亟应认真整顿团练,自卫乡里”。[117]1902年,番禺县制定团练章程,要求“县属各乡均应一律举办,不得借端推诿,违者提究”。[118]1904年,广东同乡京官也联名上奏朝廷,请求“实行清乡团练事宜,以挽危局”,称“尤必有团练,以佐声援,而要非兴复省团练,无以稽查、联络声势之助”。[119]
在广东各地官员的鼓励、支持、推动下,各地团练有了很大的发展。仅新宁县上三都各堡就有团练25团,每团有勇丁500名,共计达12500名。[120]当时各地办团,不仅规模扩大,而且一些旧有的团局也不断得到恢复,还出现了跨村、乡的“联防”。如在1885年被裁撤的顺德团练总局,1903年又得到恢复,同时“四乡亦以盗贼猖獗,亟谋自卫,于是数堡数乡联防之议起”。江尾五堡联防公约在1906年也订立了“五堡联防章程”,规定了守御、靖内、缉捕、赏赉、医恤、惩罚、联保、拨款等八个方面的具体办法,并成为县内各区仿效的“样板”。[121]1907年,以办团练出名的南海县大沥96乡也着手复办团练。[122]南海顺德交界处的九江、龙江等六堡,设立了联防局,举九江绅士曾兆荣为正总办,龙江监生叶兆棉为副办,“自卫桑梓,清除盗贼”。[123]番禺县慕得里司也推行18乡“联团保卫”,[124]等等。团练的枪械很多还是由港澳输入,如香山榄边分局绅士在1903年便向广东官府请求给与护照,前往香港、澳门采买410支新式洋枪。[125]
此外,还出现了全省范围内的大办团练。1898年底,两广总督谭钟麟于省城设立全省团练总局,揽集著名绅士负责,于全省范围内开办团练。“统计六十八州县,挑壮丁六十五万六千余人,始练八万八千一百余人”,且“滨海各属渔团亦据陆续禀复遵行”。[126]此次大规模办团练也主要针对地方盗匪问题,谭钟麟奏称:“广东地处海疆,盗风赌风最炽,办团练以助兵力,查保甲以绝匪踪,实较他省为尤急。”[127]1904年底,在朝廷认可下,两广总督岑春煊再次举办全省团练,“拟先办省团,次乡团,次沙团,省团勇费由善后局指拨,乡团沙团各勇费,以查照咸丰年间九十六乡及西樵各团局成案,将由每团一亩酌收团费若干,以资挹注”。[128]由水师提督何长清与著名绅士丁仁长负责,另有士绅数十人参与其事。[129]地方团练在防御盗匪方面也确实发挥过不小作用,如顺德团练局开办半年时间内,就“已缉获强人百余名”。[130]当时报纸也多次报道了各地乡团抗拒盗匪成功的事例,[131]不过,团练的兴起,又进一步促进了地方军事化,加快了清朝的覆亡,也使民国中央政权的势力迟迟无法延伸至地方。
澳门军火也是革命党人武器的主要来源之一。清末革命党人多次在广东发动武装反清起事,所有武器基本由外洋购运,且多是经过港澳转运。1908年4月16日,拱北海关根据情报,在白石角卡通往前山的小道上设伏,查获90支步枪的零部件和3000发子弹。这批军火弹药据称是革命党人为起义而准备的。[132]1908年4月,“二辰丸”案议结不久,拱北海关税务司又在澳门附近之中国地方缉获私运军火一大批,计快枪50杆、弹药3000颗。“此项军火闻查由澳门运入,以接济内地各乱党”。两广总督张人骏就此案发布告示,称“照得辰丸一案甫经外务部议结,现复由拱北关税司缉获从澳门运入内地大批枪码一帮,全数充公在案。查粤中盗匪充斥,贻害商旅,滋扰闾阎,无非恃械而逞。钦龙一带边匪尤非严断接济军火,难望肃清,现既与英日两国议允协查,澳门实为私运军火奸商所巢窟,亟应重申禁令,从严查缉。凡有华洋轮船船只驶入广东、广西所辖海港河道等处,务须遵照约章,恪守例禁,毋得将枪械军火违禁输送,如有此情,一经查悉,即行将船货拘究充公。本部堂为地方清盗源谋治安,即为各国在粤贸易商人实行保护起见,万不能因噎废食,稍涉松懈宽纵”。[133]不难看出,清政府以阻断澳门军火运入作为遏制革命的重要手段。在官府看来,革命党人在广东频举起义,与港澳军火有关,“因广东密迩港澳,易于偷运军火,是以定在广东起事”。[134]因全球贸易地位的关系,作为革命党人购运大批武器的通道,香港的条件可能比澳门更好。孙中山也多次试图从海外购买武器,经香港转运内地。但是,从香港购运大批武器,被清政府查获的风险也很大。如1895年革命党人发动广州起义,从香港运送武器并不顺利,“所私运短枪六百余杆亦为海关发觉”;[135]1902年兴中会会员谢缵泰联络在香港的洪全福,准备于广州发动反清起义,通过德商布士兜洋行托名货物进口运入军火,由于事机被香港巡捕查获,“并得英总领事、香港总督不分畛域,协力查拿;德领事亦能破除偏私,实力相助”,已藏于芳村德国教堂内的起义武器,最终还是被清政府查封。[136]1911年2月广东官府接到情报,得知有革命党人运送军火至汕头、惠州一带,“系用匹头、洋货等项墨头装箱,由某国公司船私由香港起运,内四十箱已即运往汕头、惠潮一带,另有三十箱先下石船,在长沙左近换虾笋艇私运内地”,于是在潮州、惠州一些便于往来香港的地方严查。[137]相比而言,澳门离香港和广州都很近,比香港更为偏僻,清政府的注意力较弱,且地理上与水网密布的珠江三角洲水陆相接,清政府监控难度更大。澳门军火也就成为革命党人发动武装起义的重要条件。
武装强大的盗匪实际上也是革命队伍的重要军事后盾,难怪民国初年有人评论说:“吾粤之辛亥年,革清命乎,所有民军,多归旧日之绿林统领,各树其党,此为前驱,使非积匪如此其多,则当日尚烦号召,各郡县之光复,未必于一两旬内,尽告成功也。”[138]大量武器通过港澳等通道进入华南社会,不少流入盗匪手中,清末民初广东盗匪的武装尤显突出。总体而言,清末民初广东盗匪拥有武器数量多,且不乏新式利器。1885年张之洞于一份奏折中提到:“粤省盗匪无一案非纠伙,无一盗不持械,所持之械无非洋枪洋炮……如广东艇匪一项,较之北省马贼,骑止一人,人止一枪,尤为凶悍,实为土匪之尤。”[139]清末两广总督张人骏曾指出,“粤中盗匪专恃枪械,得械则张,失械则伏”。[140]尽管盗匪手中的枪械样式新旧混杂,但总体上还是以洋式枪支为多,其中不乏当时先进的枪械,不仅有大量的驳壳、左轮手枪,也有机关枪、炸弹、水雷等,甚至还有武装轮船、火炮等。清末两广总督张鸣岐说,“粤省地接港澳,军火之取携甚便,又有革党为之接济,凡七响十响、无烟手枪、无烟马枪,匪党无一不备”。[141]清末负责剿匪的水师提督李准也称:“粤中本多盗,炮火利器精。”[142]“枪械精利”是清末民初广东盗匪的一个显著特点。盗匪手中的枪械往往比警察与军队使用的还要精良。
孙中山领导的反清革命十分重视利用会党、绿林的力量,在广东发动的多次武装起义及酝酿的革命计划中,绿林队伍都是革命党人所依靠的重要力量。除了1910年新军起义外,盗匪无役不与,有时甚至是起义的主力。因为广东盗匪与澳门有着特殊的关系,革命党人还借助盗匪从澳门获取武器。1907年为推动内地反清斗争的需要,孙中山与日本友人萱野长知合作,准备从日本购进大量军械,但连续两次都以失败告终。是年冬,得知有澳门商人借“二辰丸”号商轮私运军火到澳门,革命党人便计划夺械。提供情报的是温子纯与林瓜五,而担任夺械任务的是林瓜五。冯自由要求林,“拟于船械到达时,即率领所部攻击来船夺取武器,随即驶至香山前山附近供给党人起事”。林瓜五是香山著名盗匪林瓜四之弟,林瓜四死后,“即代领其众”,成为香山的盗匪首领。后来,由于考虑到枪多弹少,且船是停泊于接近澳门的海域,超出了林瓜五的“势力范围”,“夺械”计划未能按计划实施。[143]但是,此事再次说明,不仅革命党人与当时绿林有着广泛的联系,而且澳门军火与清末革命运动也有着重要的关系。
这些绿林队伍在制造革命声势、冲击旧堡垒等方面还是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他们有枪械,有的还具较强战斗力,尤其当革命军的力量薄弱,难以抵抗清军时,绿林的力量往往可以形成对清军有力的冲击。阳江的光复就是很好的例子。1911年11月13日,同盟会员谭宝桓以青年学生为主力军拟定阳江光复计划,准备以武力推翻清政府在阳江的政权,但被强大的巡防队打败。谭宝桓等人的起义失败后,李箕被广东军政府委任为阳江民军总司令受命回阳江重新组织起义。回到阳江后,李箕联系了当地四名有名的绿林头子陈景云、敖信皆、林胜友、张云光等,并任命他们为统领。当以绿林队伍组成的起义军进入阳江城后,驻守的巡防队立即投降,阳江顺利光复。[144]
广东省城光复中,盗匪势力的声援也起了重要作用。1911年10月初,正当两广总督张鸣岐仍在观望犹豫之际,各地民军纷纷而起。时人曰:
时统筹部策动之南海、顺德、三水各县绿林如陆兰清、张炳、周康、麦锡、陆领、黎义、何江、何梦等,已聚集于顺属乐从墟起义,数日间众达数千人,拟挺进佛山,直取羊城。张鸣岐闻报,即檄令江孔殷统率广州、顺德两协绿营营勇及所部保安队进攻乐从。但江已为潘、邓等说服,不与革命党作对,故甫经接仗,便挥众撤返佛山,单独返省见粤督,告以党人声势浩大,必难取胜,宜早为计,免蹈凤山覆辙,张默然无语,神色极为惊惶。[145]
被委以清乡总办要职的大绅江孔殷本是地方叛乱势力的死对头,其是否真的为潘、邓二人所说服,而没有带兵扑攻各地纷起的民军,这里暂且不论,但当时的形势确实已成江所说“声势浩大”的情形,给广东的官员造成了很大压力。
珠江三角洲一带以绿林力量为主体的民军对省城形成极大威胁,各地频频告急,请兵之电不断。在这种形势下,新安、香山、博罗、惠州等县又相继光复,革命为大势所趋,张鸣岐在省城绅商界力劝之下,“微服遁去”,广东于兵不血刃中光复。有人分析其时广东当权官员态度转变的原因指出:
张督闻京师失守,龙济光亦因被人谋刺数次,一则以大局难保,一则恐军人难恃;且四乡从前之著盗,改去前非,转而为国民军,四处响应,以挽复大汉二百六十余年之祖业;前山新军,因之而起。张鸣岐、龙济光辈,至此知大势已去,乃思反正,亦未尝少补其过。[146]
不论当时绿林的认识程度、动机如何,或为“吃平米”也好,或为“捞过一番新世界”也好,他们的行动客观上为广东的光复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省城光复后,各地民军进城,时任军政府都督的胡汉民在通告中肯定民军 “为国宣劳,功绩至大,劳苦亦多”。[147]
由于武器供应的特殊关系,澳门推动近代华南地方军事化,不仅为广东的辛亥革命创造了武力的基础,同时也使澳门有条件成为辛亥革命时期革命党人发动军事行动的重要基地。
1905年中国同盟会在日本东京成立后不久,孙中山即派冯自由、李自重赴香港、澳门发展同盟会组织。11月香港同盟分会成立后,冯自由派阮亦周、刘思复、刘樾航等到澳门发展组织。刘、阮等人除了利用“乐群书室”开展革命宣传外,更多的是利用澳门的特殊环境,试制炸药、炸弹,准备伺机潜回内地暗杀清廷大员。
1909年冬,澳门同盟分会成立,会址设南湾街41号,香港分会会长谢英伯兼任会长。当时革命党人十分重视在清军和绿林盗匪组织中发展革命武装,同盟会员在澳门进行革命宣传活动的同时,利用澳门与内地武装力量的特殊关系,积极发展革命力量。如澳门同盟会通过渔民“疍家王”梁镜清的关系,争取香山著名绿林头目梁义加入了同盟会,使其手下的绿林队伍成为可以为革命所用的武装力量。梁义在澳门的寓所也成为澳门同盟会人士开会和通讯的地点。澳门的同盟会员还成功策反了一些清朝海军人员,如往返于前山一带海面的“广福”舰管带盛怀瑜,经过赵连城等人的工作,倾向革命,支持革命,其兵舰在运输军火和人员方面做了不少贡献,为同盟会的革命活动提供了掩护。辛亥广州光复时,“广福”兵舰在省河易帜反正。[148]
1911年革命党人还以澳门为据点成功策动了香山起义。武昌起义后,各省纷纷响应,在广东方面,同盟会决定先在香山发难。革命党人充分利用澳门在军事资源上的有利条件,为起义准备了充足的武装力量,澳门同盟会机关的工作富有成效。
驻扎在前山的新军约有2000人,是广东新军中的劲旅,同盟会员林君复、莫纪彭、何振、郑仲超等经过大量工作,策动军官任鹤年加入同盟会,促成大部分中下级军官转向革命,使同盟会得以控制这支新军劲旅,并成功发动前山起义。[149]郑彼岸等则负责策动驻在香山县城的防营、团练。经过郑彼岸等的细致工作,主持县城团练的郑雨初、黄龙彰,以及县衙亲兵头目王作标等先后加入同盟会,从而取得对对方团练和县衙亲兵的控制。革命党人也积极争取会党、绿林以及各乡村乡勇等武装力量。除了梁义外,经澳门同盟会派人联络,小榄一带的绿林首领李就成、伍顺添等约期举事,发动小榄起义,提出“推倒满清,有平米吃”口号,得到全镇民众支持。后李就成的队伍编为就字营,奉命开赴广州,参与省城的光复行动。长洲、隆都等乡,村多族大,如谿角的刘姓、安堂的林姓、南文的萧姓等,都是人口过万的大族,势力强大。同盟会派人深入各乡,联络各族,赢得了不少乡勇团练的支持。1911年11月5日前山起义后县城石岐也发动起义,当日下午隆都谿角、龙聚环、象角、豪吐、坎下、港头、安堂、申明、南文等乡的团勇,不下二三千人,纷纷集合,浩浩荡荡进入石岐,迫使知县投降,实现香山光复。[150]
香山毗邻澳门,水陆交通便捷,革命党人可以从澳门运进大量武器,也是香山起义成功的重要条件。渔民梁镜清加入同盟会后,经常用自己的渔船秘密输送武器接济内地民军。澳门同盟会还争取了同情革命的“安香”号轮管带,利用兵轮避开海关检查,从澳门运送军火到香山起义军手中。在当时,香山的乡村乡勇已拥有了不少新式犀利的驳壳枪,其中不少又成为了推翻旧政权的利器。[151]
香山起义是广东辛亥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香山光复后,起义军改编为香军,在任鹤年的带领下,开进广州,成为第一支进入省城的义军;广东光复后,又改编为北伐军,随姚雨平北伐,直至南北议和后才解散,为辛亥革命成功做出了重要贡献。由此可见,澳门在广东辛亥革命的军事行动中实际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民国初年广东的地方权势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曾在清末助革命党一臂之力的地方军事力量,不管是盗匪还是团练,在进入民国后,对北洋政府或国民政府而言,无疑又成了一种威胁,何况他们的武器还十分精良!民国初年,当盗匪已经拥有不少驳壳快枪时,广州警察厅警察游击队的主要装备还是老式村田枪。[152]民国初年在广州附近喧嚣一时,“专以包开赌博,勒收行水,劫掠掳掠为宗旨”的驳壳会,就“声明有驳壳者方可入会”,且“枪械均是新式,驳壳多者居首席,大有数枪以对之势”。[153]1914年,香山县知事也曾抱怨,其县属警察游击队“仅有少数无烟枪,其余皆毛瑟村田之类”。[154]1915年广州的地方官员称,“广属匪风之猖獗,由于匪械之精利,所怀均驳壳、曲尺,便于携带;而各县游击警察及地方民团,所用均旧式长枪。故兵匪相遇,往往兵败而匪胜,此非缉捕不力之故,实因器械不良所致”。[155]台山知事也说,“邑内土匪披猖,所持器械,均属无烟驳壳等枪,极为精利,而各处民团游击队所用枪械,概系旧式村田,与之相角,时失胜利”。[156]恃有如此的武器装备,广东盗匪甚至根本不把政府军队放在眼里。1913年初,阳江县著匪敖耀南等发出一则四言告示,声称:“若要太平,招我归正”,“与我对敌,打我无赢”,“我若归正,由我心称,不缴枪码,方肯承认”。[157]盗匪的嚣张气焰及其对枪械武器的倚重暴露无遗。随着盗匪武力的增强,盗匪作为一股势力,对清末民初广东社会秩序产生着重要影响。1920年代后期,有人估计广东盗匪拥有的枪支在17万支左右,而当时全广东省的盗匪人数约有20万左右。[158]仅以之推算,广东盗匪拥有武器的人均量在0.85支左右,其武器装备率已相当高。
随着盗匪权势在地方社会的形成,盗匪力量演变成可以与官方对峙,及对地方实施控制和干预的武力,对地方社会产生着更广泛的影响。盗匪竞相打着“军队”的旗号公开活动,“惟武人辄欲倚彼辈以扩充军力,彼辈始得藉军队为护符,结队愈大,其势愈凶,初则啸聚于乡镇,继而纵横于都会,司令统领,滥竽武职,手枪短剑,朋比歹类”。[159]盗匪势力与土豪劣绅联络勾结,进入地方社会“权力体系”,甚至政府的征税权也有落入盗匪之手的。政府在中山县沙田区征收沙捐特别军费,就是通过沙匪来进行的。国共合作期间曾担任国民党中央农民部秘书、广东农民运动主要领导者之一的罗绮园披露:
中山沙田万顷,每于收割期间,土匪即乘机窃发。合伙落沙,盖搭棚厂,农民如欲割禾,必须每亩缴纳一元二元不等,由匪党给回收据,始得从事刈割,是谓“收黑票”,别于政府所收之红票而言。政府征收之沙捐特别军费等,亦由局发给“放行票”,收费之方法无殊,不过征收机关有别耳。两三年来,政府之征收红票,委派所谓沙田自卫局(绅士机关)代收,然沙田自卫局实空有自卫之名,而无其实,势不能收。于是又转而委托各沙之有势力之绅士或土豪。而绅士与土豪之能有势力,全靠土匪为台柱。故土匪如林材、冯应、吴义、吴容清、梁东之流,绅士土豪如刘蓂阶、吴英硕、林友度之流,遂兼代政府征收红票。每到禾盗登场,则红黑票兼收,并行不悖。搅到沙面乌天暗地,农民则抢天呼地。[160]
有人说,民国初期广东土匪“恃有枪械,鱼肉人民,横行于乡村间,且代清代之绅士而称霸”。[161]在很多地方,盗匪成了实际上的控制力量,“弄到匪区简直是别有政府,保护往来是土匪,保护开耕是土匪”。[162]盗匪凭借武力对顺之者保护,逆之者惩罚,在地方形成了小范围的武力割据,盗匪集团成为一种实际上的地方权力机构。如1910年代末1920年代初,盘踞于两阳(阳江阳春)恩(平)新(兴)之间的著名盗匪徐东海,聚集数千人,控制着墟镇,就是下乡摊收钱粮及办案的军队、县警察游击队等也不敢随意涉足,即使要通过,必须限定规模,以5人为限,“否则不准过境”。[163]在民团与盗匪仍对立的地方,盗匪也常会以挑战民团的方式,表明自己势力的存在,参与地方权力之争夺。当时舆论中就有“广东土匪为第二政府”的说法。[164]